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2024-10-17

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共1篇)

1.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 篇一

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

施意见(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南,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冶金规定》和冶金企业主体责任,防控较大以上冶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2、工作目标。明确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思路,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冶金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增强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实现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与的各类专项检查或督查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监管格局。

5、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落实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据《指导意见》,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冶金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及登记备案工作;对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而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冶金建设项目,要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登记备案;2006年6月30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实施整顿。对2009年11月1日后投资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冶金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

6、建立健全备案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节点控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的具体程序、时间、内容;督促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动等及时登记备案;备案制度实行“属地监管,等法律法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冶金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应当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冶金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坚决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多次发生事故或者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冶金企业,应当予以从重追究。

三、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冶金企业包括下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形成完善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含劳务人员)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含劳务人员)以下的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冶金企业车间要配备不少于2名、班组要配备不少于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车间、班组选择有责任心、事业心的业务骨干担任。

11、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职业危害防

的,应当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管理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危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日常检查与管理情况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状况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分级,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冶金企业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载明危险源的危险特征、救援方法,救援负责人和救援队伍,配备能满足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器材,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4、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冶金企业应当对存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辐射、噪声和高温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控制和减少作业岗位粉尘,降低岗位环境温度,减少高温辐射,加强噪音控制,对不同的噪音源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管理,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泄露,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定期为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应及时调离;对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及时治疗、疗养。

1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所有从业人员积极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由设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8、全面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对每一处重大危险源,制定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落实相关责任人;冶金企业应当强化生产设备运行、保养、检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和监控,制定检修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在检修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环节以及重点部位应当制定检修安全专项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 对危险性较大和大修作业,必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检修指挥部,明确各级和各检修工程单位具体职责,其检修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方案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19、加强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及劳务工的管理。冶金企业必须加强工程承包的管理,把好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关,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包代管,并将生产协作单位、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企业统一安全管理。冶金企业应当合法使用劳务工,将劳务工视同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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