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涉外借款合同(精选6篇)
1.英文版涉外借款合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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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yjbys Nationality: China (Mainland)
Current residence: Guangzhou, China: Han
Domicile: Guangdong stature: 163 cm 53 kg
Marital status: Single Age: 25
Educational Background
Graduated: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Education: college graduation date : -06-30
By Major: Foreign Secretary
Language skills
Foreign Languages: Fluent in English
Mandarin level: the level of fine Cantonese: Excellent
Job search intention and work experience
Personnel types: ordinary job
Position: Foreign Trade / Specialist / Assistant, Apparel / Textile / Leather with a single, other categories:
Work Experience: 3 Job Title: No Title
Job type: Full-time Date Available: Anytime
Salary requirements :5000 - 8000 hope Working Area: Guangzhou, Foshan
Ability to work and other expertise
1) Language skills: National Public English two, listening and speaking fluent English writing / reading skills well proficient in Mandarin and Cantonese.
2) Computer Skills: Intermediate computer test, Guangdong Province, able to skillfully operate the Windows operating system / office office software and office equipment.
Work Experience
Company Name: Jun Mutual Trade Development Co., beginning and ending date :2010-01 to 2013-04
Company Type: Private Industry: Trading / Import & Export
Positions: clothing with a single
Job Description: Responsibilities:
A)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with customers samples and orders to ensure correct understanding.
2) organize data to the factory, responsible for production of samples and order tracking; close contact with the plant, quality control of the goods, in order to ensure on-time delivery, improve customer satisfaction.
Achievements:
Independently responsible and Services Spain three apparel brands like version and track work orders, individuals responsible for four million yuan annual amount of orders for the department key performance source.
Self-summary
These garments have many years experience of working with a single familiar garment production, the sample version of the operating processes and surface materials market; familiar with foreign trade procurement workflow, can independently respond to various emergency situations.
Cheerful, rigorous work, compression and strong, with a strong self-learning ability, good negotiation skills and persuasive.
Focus on team spirit, adaptable, repeatedly helped lead the company to complete the task of cross-sectoral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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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文版涉外借款合同 篇二
随着中国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 中外交流与合作机会日益增多。目前英语是世界第一通用语, 涉外英文导游在将中国文化推向世界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中西方文化形态、语言习惯、社会价值和认知模式的巨大差异, 导游接待过程中跨文化、跨语言的语用失误时有发生, 严重地影响了导游的服务质量。本文将以近年来关于语用失误的一些重要理论为依据, 对桂林涉外英文导游语用失误的实例进行调查分析。英国语言学家Thomas (1995:23) 认为, 语用失误是指“不能理解话语的含义”。根据Thomas的观点, 语用失误分为两类———语言语用失误 (pragmalinguistic failure) 与社交语用失误 (sociopragmatic failure) 。语言语用失误指学习者将本族语中某一词语或结构套用到目标语而造成的失误。社交语用失误指由于文化背景不同而导致的语用错误, 涉及哪些话该讲, 哪些话不该讲, 人际关系的远近, 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均与人们的价值观念有关。本文以Jenny Thomas (1983) 跨文化语用失误理论为理论背景, 采用问卷调查形式, 对桂林英文导游语用失误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二、研究方法
(一) 研究问题
1. 有经验的英文导游比初涉旅游接待的导游出现的语用失误少吗?
2. 针对两种语用失误形式, 涉外英文导游出现哪种语用失误几率较大?
(二) 研究受试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桂林中国国际旅行社、桂林杉湖国际旅行社、桂林明珠康辉国际旅行社和桂林海外旅行社的126名涉外英文导游。这126名导游的工作年限为1至15年不等;年均接团量27至93个团不等;其中有61名导游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15名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13名通过非英语专业6级考试, 19名通过非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11名托福成绩在570分以上, 7名导游雅思成绩超过6.3分;此外, 77名导游每年收到感谢信10次以上, 49名每年最多收到过10次感谢信。本文根据他们的经验度将所有受试分为两组 (Group 1and Group 2) :
(引自Brown&Levinson 19781:137)
通过计算得到126个经验度的数据, 它们介于0和1之间, 即An∈ (0, 1) (n=1, 2, ..., 126) , 经验度越接近1意味着导游越有经验。其中67名英文导游的经验度介于0-0.5之间, 59名介于0.5-1之间, 因此笔者将受试导游分为两组G1: (0, 0.5) 和G2: (0.5, 1) , 即67名经验欠缺的导游 (G1) 和59名经验丰富的导游 (G2) 。
(三) 调查过程
此项调查采取问卷答题形式, 共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观题, 主要是了解受试者的基本情况, 如工作背景及语言能力等问题;第二部分包括30道客观题, 旨在测试导游语用失误的发生频率。为了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笔者随后参阅了所有受试导游的个人信息及接团反馈表等相关资料 (问卷表内容参见表1) 。
三、数据分析及讨论
调查结果显示, 语用失误的确存在于英文导游的交流过程当中。如图1所示, G1和G2的平均语用失误率分别为24.24%和14.85%, 这就表明G2对语用问题的回答比G1表现得好, 由此可以得出有经验的英文导游比经验欠缺的导游所出现的语用失误少。在图2中, G1和G2的平均语言语用失误率分别为21.23%和13.53%, 而社会语用失误率平均为27.25%和16.16%;由此可以得出, 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英文导游还是经验欠缺的导游都更容易犯社会语用失误方面的错误。何自然和冉永平 (2009:267) 认为, 社会语用失误与语言使用的社会条件有很大的关联。由于文化的差异, 不同的文化对什么是适当的语言行为持不同的观点, 这是导致社会语用失误的根本原因。
(一) 语言语用失误原因
1. 母语文化的负迁移
以问卷的第4题为例, G1和G2的语用失误率分别为15.65%和9.33% (见表2) 。
该问题的正确选择应该是“My pleasure”。在英语中, “Never mind”多用于答复他人表示道歉的话语, 而英文导游将“Never mind”和中文的“不用谢”错误地等同起来, 于是造成了语用言语失误。
对于第17题, G1中47.29%的导游选择了A选项“please follow me”, G2的语用失误也高达38.31% (见表2) 。
他们的语用错误在于将源语语义信息和句法结构机械性地移植到目标语中, 属于典型的文化负迁移现象。我们将跨文化交际当中母语文化模式对第二语言的干扰称为文化的负迁移。正如盛炎 (1990) 所说, 人们在习得第一语言的过程中, 已经形成了一种自我认同, 这种自我认同跟第一语言的学习息息相关, 在学习第二语言的时候就会表现出来, 影响第二语言的学习, 形成一种自我疆界 (转引自廖剑2002) 。这种在自我认同情感基础上而形成的自我疆界主要指跨文化交际前, 交际者就已经形成的以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行为方式、思维方式、认知方式、语言模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本民族的文化模式。交际者常常以“先人结构”为基础, 用自己固有的语言模式和与之相应的文化观念系统来对对方的语言和文化进行自觉或不自觉地对比、评价和筛选。相同的就顺利接受, 对相异或部分相异的就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抵制情绪。在运用时, 又将自己的语言习惯和文化模式套入到新的语言文化中去, 用旧的框框套新东西, 套不进去的地方, 就按自己原有尺度对新东西进行“削足适履”式地改造, 这就难免造成语言上的错误或文化上的误解, 或两者兼而有之。由于本民族的文化影响根深蒂固, 母语文化多多少少要对目的语发生负迁移作用。交际双方文化背景差别越大, 文化的负迁移作用也就越强, 语用失误也就越容易发生。
2. 言语行为的认知差异
以第26题为例, G1和G2中分别有60名和57名英文导游答对了此题, 因此两组的语用失误率仅为10.27% (G1) 和2.88% (G2) (见表2) 。正如陈治安等 (2002:280) 所提到的, 在中国, 连小学生都知道“来是come, 去是go。”因此大部分人认为, “来 (come) ”表示语码转换过程中接近讲话者所处位置的动作, 而“去”指的是语码转换过程当中背离讲话者所处位置的动作。如果说英文中的“come”也表示接近讲话者的动作,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I am coming.”这样为广大操英语者所接受的句子。这就是为什么少部分受试导游出现语用失误的原因, 因为他们忽略了英汉言语行为的异同, “come”在英文当中是指发话者向受话者所处方向位移的过程。
(二) 社交语用失误原因
1. 中英文化价值观的差异
以第6题为例, 该题答案为B选项, G1和G2中分别有48名和52名导游选对了此题。事实上, 许多语用失误可以从文化价值观角度得到解释。英美人注重个体主义而中国人注重集体主义。19世纪30年代法国社会哲学家亚历克西斯托维尔 (Alexis Tovell) 发明了“个体主义”一词用以描述美国人最突出的特征 (转引自黄明哲1999:3) 。从本质上来说个体主义是一种宽泛的价值取向, 强调“自我的独立意识”与“自我的依赖”。由于受个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英美人形成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观念, 人与人之间始终保持着互不干预、平等独立的关系。而中国人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追求“内集团”需求高于个人需求的另一种价值取向:强调“我们”的身份重于“我”的身份, 对群体的职责高于个人的权利, 在人际交往中, 常以热情关心, 对别人的体贴为原则。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折射在言语行为中, 造成碰撞从而导致语用失误也就在所难免。
2. 英汉言语功能—语体的异同
语体是言语功能的变体, 是由于不同的语言环境及社会交际需求而形成的使用语言特点的体系。语言体系中并存的功能分化的同义手段是构成语体差别的重要因素, 但这些手段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中才能构成具体的语体。语体是历史发展的现象, 但对一定历史时期的人来说, 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质。人们使用语言时, 除了受全民语言的一般规范的约束, 还要受语体的约束。语体对使用语言的约束作用, 是言语规律的表现。根据在交际中对语体选择的要求, 交际者应根据交际的情况慎重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语体, 否则可能引起交际障碍。G1和G2中分别有40.63%和32.19%的受试答错了第15题 (见表2) , 其中大部分人选择了B选项“Oh, stop. (噢, 够了) ”。这里面就存在社交语用失误的问题。在美国朋友没事喝酒聊天时, 老外可能会边斟酒边说, “Say when.”, 意思是“Please tell me when Ishould stop pouring.”。据此, 上面的情景可如例1所示1:
但对一定历史时期的人来说, 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质。人们使用语言时, 除了受全民语言的一般规范的约束, 还要受语体的约束。语体对使用语言的约束作用, 是言语规律的表现。根据在交际中对语体选择的要求, 交际者应根据交际的情况慎重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语体, 否则可能引起交际障碍。G1和G2中分别有40.63%和32.19%的受试答错了第15题 (见表2) , 其中大部分人选择了B选项“Oh, stop. (噢, 够了) ”。这里面就存在社交语用失误的问题。在美国朋友没事喝酒聊天时, 老外可能会边斟酒边说, “Say when.”, 意思是“Please tell me when I should stop pouring.”。据此, 上面的情景可如例1所示1:
3. 礼貌原则的误用
礼貌是每个语言社团都有的普遍社会现象, 但这些礼貌言行并非在所有社会里及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相同的语用功能。在16题中, 分别有12.15% (G1) 和5.65% (G2) 的导游选择了A或B选项 (见表2) 。
英美礼貌的核心是个人自由的相互尊重和利益得失的相互调整。西方一些学者把礼貌分成“消极礼貌”和“积极礼貌”, 这是源于Brown和Levinson (1978) 的“消极面子”和“积极面子”的理论。“消极面子”可以理解为不愿被对方反驳的希望;“积极面子”, 即希望得到对方的同意认可或赞许。“消极礼貌”就是不侵犯他人行动自由, “积极礼貌”就是赞赏和满足他人的愿望与要求, 前者是礼貌的重点。“得体原则”是Leech礼貌原则的核心, 讲的就是交际双方利益得失的调整与平衡;而贬己尊人被认为是最富有汉文化特色的礼貌现象 (高东军2009) 。事实上, 中西两种文化都遵从了“谦逊准则”, 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人的谦逊体现在“卑己尊人”上, 而西方人则“尊人”不“卑己”。深层的原因就是两者的文化差异 (李玉梅2008) 。中国人听到对方的赞语或恭维时, 一般都要表示不同意, 然后谦虚客套一番, 或者反过来赞美对方以示自谦, 在涉及自家人时也往往是如此。如一个英国人见到他的一个中国朋友及妻子时的一段简短的会话 (如例2所示) :
(2) 英国人:How beautiful your wife is!中国男:Where!Where!英国人:Everywhere!
按中国人的习惯说法, “哪里!哪里!”属于谦逊的表达, 意思是“其实她不怎么漂亮”。可仅仅停留在语义层面的言语对应“Where!Where!”与汉语的语用意义大相径庭, 使得这个英国人窘迫不堪, 于是硬着头皮回答了一句“Everywhere!” (你的妻子哪里都漂亮!) 。这就是典型的由于恪守礼貌原则而引发的社会语用失误。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发现, 同刚从事涉外旅游接待的导游相比, 有经验的英文导游所出现的语用失误较少。在旅游业中, 涉外英文导游所出现的社交语用失误要多于语言语用失误。产生语用失误的原因, 一方面是他们不了解或不熟悉英语本族语的语用方式和习惯;另一方面是其不了解目的地语国家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因此, 有效的交际不但要求交际者掌握语言的形式规则, 而且要求交际者懂得语言的使用规则, 即语用规则和社会语用规约。涉外英文导游要想顺利地传递、接受信息, 就必须了解隐含在语言背后的、引起误会和冲突的文化因素, 并自觉地改变和调整自己固有的思维框架、超越“自我疆界”, 消除两种文化接触时所产生的障碍, 使自己处于目的语国家人们的位置和思路上, 达到移情 (empathy) 1的理想境界。
参考文献
陈治安, 刘家荣, 文旭.2002.英汉对比语用学与英语教学[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高东军.2009.英汉礼貌原则之跨文化对比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8 (3) :98-100.
何自然, 冉永平.2009.新编语用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黄明哲.1999.梦想与尘世——二十世纪美国文化[M].北京:东方出版社.
李玉梅.2008.中西方对“谦逊”的不同理解及对跨文化交际的启示[J].考试周刊 (38) :208-209.
廖剑.2002.汉式思维对英语学习的影响及其相应对策[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6) :82-83.
盛炎.1990.语言教学原理[M].重庆:重庆出版社.
Brown, P.&Levinson, S.1978.Politeness: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Thomas, J.1983.Cross-cultural pragmaticfailure[J].Applied Linguistics, 4 (2) :91-112.
3.英文版涉外借款合同 篇三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00)
摘 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02-02
一、案例介绍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认为中国法院本应有管辖权。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都是美国公司,提单按美国法律制作并由被告签发,诉称的事件发生在美国,诉讼标的也在美国,与美国的联系最密切,故该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以不方便原则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源自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该通知第11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本案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当事人、涉案标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国外,由外国法院管辖确实能够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该案的审理。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涉外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却依然无法准确地适用中国法院管辖的实例,该等情况下,势必给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带来诉讼成本增加等麻烦。
(二)约定准确的仲裁条款至关重要
以某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为例,②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为合同买卖双方,于2009年签署了《协议书》,约定,中国企业向韩国企业出口电子偏转线圈。《协议书》中,双方具体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日期、发送订单的具体要求等。关于争议的解决,向“国际仲裁法庭”申请仲裁。经查实,“国际仲裁法庭”并不是一个现存有效的仲裁机构。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了地点,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该案中,因仅凭“国际仲裁法庭”,既不能确认具体的仲裁机构,亦无法判断仲裁地点,双方也没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中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选择了向中国的法律起诉,本案现已被中国的法院受理。经与中方当事人交流,原来双方当时选择“国际仲裁法庭”的初衷,是希望选择仲裁途径,因为仲裁方式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同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时间较快,流程也更为便捷。只不过他们选的“国际仲裁法庭”名称错误,导致了仲裁条款无效。所幸的是,该案因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如果该案需由韩国法院管辖,则中国企业则需要承担诉讼成本增加、需要聘请韩国律师、还有可能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综上,签署涉外合同时,准确地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准确地选择争议解决结构(尤其是仲裁机构),对涉外合同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一)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对于涉外合同则显得更为重要。一般而言,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提交仲裁裁决或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当然笔者见过一些特殊的合同,是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个专业人士进行调解,同时也约定该解决方式为最终解决方式。因为第三种方式鲜有人使用,且就该种解决的调解协议或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得到法院认可,为此本文仅就仲裁及法院管辖进行研讨。
其一,仲裁条款。
在涉外合同中,较提起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言,仲裁更为常见。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一旦做出,双方的争议就能解决。其次,关于执行方面,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根据我国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但我国将承认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并在执行时适用该公约,前提是裁决解决的争议系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而针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则需要我国与涉外合同相对方的国家有互认判决的公约或双方/多边条约。以韩国为例,我国与韩国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都只有互认仲裁裁决和协助执行的约定,并没有承认判决和执行的约定。因此,考虑到程序的简便、节省时间等原因,选择仲裁条款的较多。再次,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各方可以分别指定一个仲裁员,双方还可以共同指定第三个仲裁员,并且,各方还可以选择带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因此,当事人的意治自由能够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得到较大的体现。
值得提醒的是,在涉外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法律实践中,常常因当事人双方未能准确的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仅制定仲裁规则,甚至因为选择仲裁机构时写错了其英文简称,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笔者特列举几个涉外合同中比较常用的仲裁机构供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其二,诉讼管辖条款。
涉外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一样,合同双方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涉外合同相关的重要专属管辖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条款
注 释:
4.英文版涉外借款合同 篇四
ZHANG, WANG & LEE, L.L.P.ATTORNEYS AND AT LAW
666 EAST CHANGAN BOULEVARD
BEIJING, P.R.CHINA 100001
TELEPHONE: 010-1234-5678;TELEFAX: 010-1234-5679
ATTENTION:JOHNSON SMITH, ESQ., SMITH & BARBER, L.L.P.Fax number: 001-212-123-4567
DATE:January 2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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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外合同案例评析 篇五
案例
一、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刻装船。
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做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不成立。案例
二、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做出承诺,故a公司于12月15日向b有限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有限公司诉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有限公司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 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也 可以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公约)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可撤消,第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消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 1991年 12月 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案例
三、上海某进出口公司(简称甲)与香港某公司(简称)乙签订一项合
同,由甲向乙购买一批应节货物,交货条件为fob新加坡。该批货物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简称丙)负责运输,丙公司事先作出了货物将于节前运达的口头保证。由于运力紧张,在新加坡装载货物的并非丙公司的自有船舶,而是丙公司租用马来西亚某运输公司(简称丁)的一艘货轮大马号,但在租船合同中并无关于丙、丁之间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由于大马号并不熟悉到中国的航线,因此船舶航行非常不顺,辗转到达海口后,货物才由大马号转载到丙公司的货轮扬帆号上运往目的港上海。扬帆号到达上海时,节日早过,货物的市价大跌。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问题](1)在本案中应当由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与谁订立运输合同。(2)本案中,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3)该批货物如需要投保,则应由谁负责办理?(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2)交货地点为新加坡。在fob贸易术语下,术语后所附的港口名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是买方的义务。答案:
(1)应由甲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在fob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买方的义务。(2)交货地点为上海。在fob贸易术语下,属于后所附的港口名 为装运港。
(3)由甲公司负责投保。在fob贸易术语下,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投保时买方的义务。案例
四、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b,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a收到b复电,b提出降价到48万美元。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b公司同意其要求,b于2月20日收到此电报后,a公司将货物运上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一个集装箱为火焚毁,其余2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横滨港,但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市某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案情。[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2)保险费应由哪一方负担?(3)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在那一时刻由卖方转移给买方?(4)在本案中,哪一方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答案
(1)合同于2月20日成立。b公司提出的降价请求改变的要约的是指条件,构成反要约,合同于承诺到达b公司时成立。(2)保险费用应有a公司承担。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风险应在在上海港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根据cif术语的含义,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4)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人。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案例
五、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问题](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c签订运输合同的是哪方?(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哪方?(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4)设a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了b公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公司按规定验收货物之前,a公司向b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公司是否应付款?(5)对货物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
(1)cif术语中已包含运费,卖方承担托运的义务。(2)cif术语中已包含保险费,卖方承担投保的义务,受益人为买方。
(3)根据cif术语。交货地点为货物装运港。
(4)如果双方未约定必须在验收后付款,按一般惯例,b公司应付款。
(5)此迟延责任属承运人。
(6)此属海上运输保险范围。(7)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不同,承运人可援引航行过失免责。案例
六、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纠纷?(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一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不适用仲裁协议。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 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答案二
(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由于信用证独立,银行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也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只要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正当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我公司与外国公司订立的仲裁协议只适用于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适用于我公司与银行的信用证合同。本题设问不是很清楚,如果是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的纠纷,则应仲裁,而我公司起诉银行则不适用仲裁。
(4)我公司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外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返还货款。银行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因此只能向外国公司索赔。案例
七、1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
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案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
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gumtree寄语:
做一个勤快的人,不迟到,不旷课,不挂科!祝大家新年快乐,我就不发短信了!o(∩_∩)o 哈哈篇二: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案例1: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经过法庭辩论查证,结论是该厂车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某厂自行确定解决办法,不在本案处理范围。某厂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经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收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案例2:为对方违约而违法,刑事责任追究他 【案情简介】
某市建工集团(甲方)与香港××有限公司(乙方)于1990年9月24日签订一份合作建设市政府办公大楼的合同。合同在获批准后于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建房需要的土地和施工力量,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费用(外汇支付),整个工程分两期进行,首期工程由乙方投资港币800万元,在本合同举行签字仪式后20天内,乙方应付定金港币35万元给甲方,90天内,乙方再支付港币60万元给甲方,从第四个月起计,乙方每两个月支付港币75万元给甲方。合同生效后,在20天内和90天内,乙方仅汇给了甲方15万港币,截至1992年1月,按合同规定,乙方应汇给甲方470万港币,实际只汇了85万元,乙方从一开始就接连三次拖欠付款的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许多困难和损失。根据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但由于甲方代表受贿,并且利用职权,挪用国家资金为乙方垫付3000多万元,1993年5月,甲、乙双方又签订修订合同,同意乙方退回部分建筑面积和减少工程实际投资的要求。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付诸实施,就这样一笔钩销了乙方的违约责任。由于甲方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少收人外汇240多万美元,损失应收利息52万多元。处理结果:甲方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案例评析】
在乙方违约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修订合同,这是一种变更合同行为。涉外合同的变更,是指涉外合同生效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属于由国家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但后来双方又签订修订合同,乙方退回部分建筑面积并减少工程实际投资的数额,是合同标的重大变更,此修订合同只有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实际上是未经批准就付诸实践了,并且此合同的变更不是基于法定事由,而且是建立在乙方违约损害甲方利益的基础上,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的变更应属无效。
案例3:工程分包过多,协调因难,既拖工期又被索赔 【案情简介】某研究单位科研楼工程,甲方经过了解后决定直接分包给不同性质的四个公司,分别与t公司签定了土建施工合同;与s公司签定了水电安装合同;与d公司签定了电梯安装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合同。在一个甲方四个乙方的工程中,四个合同协议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后,发生了如下事件。
(1)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t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做屋面及外装饰,d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机房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t公司的卷扬机运送,t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d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确定方案。
(2)安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s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定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设备到梯待运时,d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的理由:一是虽能运行,但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场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
(3)b装饰公司进场后,仍然遇到了大量材料进行垂直运输的难题。
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好t、s、d、b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了d公司和s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垂直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最终,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被迫推后50天。
案例4:因政府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未构成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1995年7月,a开发公司与某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大厦。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准建房的地块上已做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人了约1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a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同时规定在a公司支付此补偿费1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院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对方,以便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合同订立后,a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人研究院的账号。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到1995年11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a公司一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并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a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研究院答辩称a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退还,反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意见完全相反。【案例评析】 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回答是肯定的。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
(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及结果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要视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定。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部分的履行,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另一方违约,合同法规定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由于违约达到什么程度时,当事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单方解除权的滥用。在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在另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合同与合同的协商一致订立原则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因此一定要慎重行使。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生效,因此通知应及时送达对方,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在此之后,原经济合同就失去了效力。但如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因行使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为如果合同涉及到政府的行为,当事人对此应当是有预见性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政府行为列人不可抗力,这也是允许的。故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本案的合同规定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这就是说,合同虽然没有明确将政府行为归人不可抗力,但将其在结果上与不可抗力等同起来,可以说政府行为与不可抗力是有同一性质的。这样,既然研究院一直拿不到批准文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文件,不视为违约行为,那么可以说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如果不及时开工,损失将会很大。因此,本案研究院在合同订立后10个月仍无法得到批准文件,此时房地产的市场业已萧条,可以认为已严重影响到了合同订立时所预期的利益。就a公司来说,合同的履行已没有必要,故a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宣布单方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判决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就要对双方的责任、财产进行处理。篇三:涉外案例分析题
1、某海关缉私艇查获截停一名为光大二号的货轮,该轮船载重为3000吨,船上有船员31人,船内装有废铁500吨,瓷土500吨,甲板上有塑料袋加封特别包装的555,箭牌的外国香烟4760箱(23.8万条),随船携带的装在清单只列明船上所载 废铁 瓷土的数量,对4670箱香烟没有记载。某海关据此论定,该船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内海的行为属于走私。故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一、对再扣的走私香烟4760箱予以没收。
二、对光大二号的货轮全体船员、船只和所在废铁,瓷土进行放行。
问题(1)如船主对该处罚不服,可想哪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如果对复议不服,还有那些救济措施? 答(1)《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象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船主如不服处罚决定,应向上一级海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某外资财务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采取了以下措施:(1)更换公司总经理(2)吸收每笔金额少于十万美元的存款(3)为节省费用,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
问题(1)公司更换总经理是否需要审批?审批主体是谁?(1)对于措施二,银监 会将给予什么处 罚?
(2)对与错十三,银监 会给予什么处 罚?
答(1)需要经过审批,审批主体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
(2)责令停止这种经营活动,没收这种经营活动的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并可以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与1989年依据该院仲裁规则,对美国某电器公司与阿根廷某公司之间由于股份买卖而产生的争议在墨西哥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阿根廷某公司未能证明美国某电器公司在1979年向其出售股票时有欺诈行为,但美国未能遵守“信用所要求的善意的原则”,裁决美国某电器公司向阿根廷某公司支付67930000美元的损害赔偿,另加12%的年付利,资1985年3月14号起算,以及一百万美元的律师费和40万美元的仲裁费。
该裁决作出后,美国某电器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撤销和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诉讼。阿根廷某公司则对美国某电器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美国某电器公司关于撤销仲裁才觉得诉讼请求,理由是,该法院根据《纽约公约》对此无管辖权,同时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三条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一国法院是否有权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简要说明原因。答:美国法院无权撤销在墨西哥做出的仲裁裁决。
原因:在仲裁实践中,按照各国的仲裁法,法院可以依法对本国仲裁裁决实施监督、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撤销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而对国外仲裁裁决,法院对他只存在承认与执行或拒绝 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而不存在撤销的问题《纽约公约》所规范的案例分析题 内容如其全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只涉及承认与执行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并不涉及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
4、中外合资罗兰制衣有限公司是由外商与b市天鸿开发公司合资兴建的。外方以专有技术、资金、制衣设备、进口面料和成衣版样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500万元外币,其中技术出自资座驾250万元外币,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产房、制衣辅助原料和劳动力作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为700万元外币。合资企业确定外方出任董事长、中方出任总经理。合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中外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争议:(1)中方提出外方出资有不详之处,其进口面料有三分之一是中国生产的,所以外方出资额应当核减。外方则认为中方出自内容中有违法之处,应予剔除。外方还提出,由于在合资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争议处理的方法,要求双方将争议提交合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处理争议应依据该外商母国的法律。(2)外方董事长因交通不便,经常不能参加董事会议而委托其他外方懂事回忆而委托其他外方懂事代理,中方建议董事长改由中方担任,理由是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依法应由中方撑伞。为此,外方董事长决定撤换中方总经理,外方认为这是董事长的职权。受雇于合资企业的女工大多数是丹迪青年,工作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企业每月除发给工资和数额不大的伙食补贴外,医疗合眼老保险一概没有。且根据合同贵司那个,女工在受雇期间不得结婚或生育,否则合同自动解除,因发生重大失窃时间,下班时要对员工的一代和提包进行检查。职工对企业的行为气愤之极,决定的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职工们认为中方总经理与资本家传统压迫工人,所以准备将中方天虹开发公司列为被告,因为其法定代表人即中方派人罗兰公司的总经理。问题:(1)合资双方的出自有无不合法指出?(2)中外双方对企业领导人是任命职权和任命理由的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3)合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条件有何不妥之处,如有问题,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以下两个不合法指出:一十中方不应该以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二是外方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技术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最高限额(2)不正确。因为撤销总经理不是董事长的职权,应由董事会决议解聘与否(3)不妥之处有:一是不提供医疗和养老保险,侵犯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二是受聘期间不得结婚生育之规定,侵犯女工婚姻自由和生育权。三是搜身检查行为侵犯了职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5、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 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当中国b公司找到日本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日本a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问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对预期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2)如果违反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规定买房对其交付的货物应当承担知识餐券担保义务的同时,有队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应当 承担此项义务规定了两项标准:产品分成未计入收入。按《个人年至200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一是时间上的标准,二是地域上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税。的标准。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则集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3)2001年为开始享受“两免中在低于标准上。据公约的规定,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的产品时,三减”政策的第一年,故免征企地有标准分为两种情况(1)当合即为取得收入。”其次,对于通过业所得税;2003年应缴纳企业所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能红十字会的捐赠应计入支出,抵得税为:(60—8)*30%除以2=7.8预料到货物将在某国使用或销售减利润。这样,m 公司就少报应万元;200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第三人如果依据那个税所得490万元。至于向总机构为:50*30%除以2=7.5万元; 国家的法律提出买房的货物侵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4)该企业2003年可以享受在了其知识产权时,卖方应当向买税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不许计投资退税优惠。退税额为:20除方承担其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入支出,m公式未将其从应税所以{(1—30%)除以的违约责任。(2)在任何其他情得中扣除是正确的。2}*15%*40%=1.41万元 况下,只有当第三人依据买方营7、2008年中国的立华公司(买
10、深圳某公司与韩国某株式会业所在的国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方)与香港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社之间签订了购销甲苯的合同,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时,卖方才向400吨聚苯乙烯的合同,价格条合同中包含了有关纠纷向中国国买方成单位与责任。也就是说,件cif青岛6300港元每吨。按合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论货物最终转口到哪里,也不同规定,港方应于6月15号前在的条款。1996年6月,该韩国株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货香港装运,由于港方的过失,迟式会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物的最终专卖货值用地,只要第至6月30号才从香港发运货物。文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三人能根据买方营业所所在的国等立华公司收货时,聚苯乙烯市程中,深圳公司提出了a仲裁员的法律提出卖方的货物侵犯了企场已成饱和状态,立华公司将面回避的申请。理由是a仲裁员与业知识产权,买房就应当承担责临严重损失。于是,立华公司拒韩国株式会社的仲裁代理人曾是任。收货物,要求解除活动。双方发师生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加入该生纠纷。认为,a仲裁员只是在该仲裁代批机床按原计划如其沌口到土耳问题(1)上述合同的性质为什么理人大学本科期间给其上过课,其,发生了侵犯土耳其境内的第合同? 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三方知识产权问题,毫无疑问,(2)立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正审理的利害关系,深圳公司对日本a公司违反了其对货物知识同,其依据是什么? a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产权担保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答(1)涉外经济买卖合同 怀疑的理由不充分,故仲裁委员任,因为在订立合同时该公司已(2)有权解除合同,当合同一方会做出了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被告知该批机床该沌口到土耳违约,已严重损害了非违约方签定。1997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其。但在本案中,该批机床并没订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则非违出终局裁决。1997年11月,深有转口到土耳其,而是转口到了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圳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意大利。由于日本a公司在订立
8、某外商投资企业,2006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适用的税率是30%,全年其境内问题(1)仲裁员在何种条件下要机床将最终在意大利使用,因此,总机构所得150万元,境外所得回避? 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应为:(2)当事人应当在何时提出仲裁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大利境a国:生产经营所得32万元,a员回避的申请? 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日国适用税率为40%;利息所得10(3)仲裁委员会做出的a仲裁本a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万元,a国适用税率为25%;特员不予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但是,本案情况较为复杂,原因许权使用费所得8万元,a国适什么? 是由于其中有一项专利不仅在意用税率为25%;(4)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大利批准注册,同时也在中国批b国: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b件有哪些? 准注册。也就是说,对于这项专国适用税率为35%;利息所得10答(1)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有下列利,意大利生产商可以依据中国万元,b国适用税率为10%;特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法律提出卖方侵犯了其知识产许权使用费所得10万元,b国适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权,显然,这属于公约规定的低用税率为10%; 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于标准中的第二种情况。因此,问题:请计算2006年该企业在我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跟据公约的规定,景观日本a公国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该批机床答(1)根据属人原则应当缴纳的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将转口到意大利,但又有对其中税额:(150+50+40)*30%=72万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一项专利意大利生产商可以根据元 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中国的法律基于工业产权或知识(2)在a国已纳税额:32*40%+(2)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产权对货物提出请求或主张,所(10+8)*25%=17.3万元 的,在首次开庭提出。回避事由以,日本a公司对其所出售得机a国的扣除限额:72*50除以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床侵犯了该项专利的行为应当承240=15万元 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担违约责任。但是,对于另一项在境外实缴税额超过扣除限额,(3)仲裁委员会做出的a仲裁员尽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专利权利准予扣除15万元 不予回避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的侵犯,日本a公司则无需承担(3)在b国已纳税额:20*35%+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哦要提供违约责任。(10+10)*10%=9万元 实时和理由,并且一定要证据确
6、m企业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b国的扣除限额:72*40除以凿,理由充分,否则,当事人的企业,有香港一家公司与中方共240=12万元 请求是难以成立的。同组建,在合作经营协议中,双在境外实缴税额低于扣除限额,(4)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得条方约定:企业利润润分配对外方准予扣除9万元 件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签采取产品分配方式,对中方以现(4)2006应纳税额:72—订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金分配。1994,m企业向外15—9=48万元 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方分配产品100万箱,价值人民
6.涉外合同审查 篇六
随着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融合加深,商业联系越发紧密,每年都进行一定比例的境外销售、采购或技术合同等涉外事务。上述事务的开展、推进等都离不开各相关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与引领。因此,涉外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平衡顺利完成,达到各方的交易目的影响非常大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分析: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否则,如果某一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如果没有完备的联系信息,而能导致双方不能顺利有效沟通,甚至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分析: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然后公司法务人员应关注此问题的严重性。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如一家BVI公司作为采购方与其在美国总部的母公司在整体资信方面差距巨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一概要求对方都通过母公司签约,但至少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描述与规定
分析:也许商务人员认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约定清晰明确,但法务人员需要提示是否存在其他理解,即各方就标的物的外延是否清晰界定。如双方合作某一款产品,该产品技术、数量、销售领域等能够清晰并防止今后因交易环境的改变,可能导致各方对合同的标的物及范围作偏离各方已达成的共识,进而影响合作。
四、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分析:相关人员应关注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不能以各方的前期合作及个人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商业行为。如尽管交易各方已久重要交易交款达成初步的共识,但中方企业在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达成正式生效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备货备料,后因境外交易方的突发事件,导致不能如期签约,给中方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很多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前30日内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等,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并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很多合同签订后没有专人跟进,特别是一些重要条款的持续跟进,导致合同后续何时到期、到期后的处理、自动续展等都无从
得知。如果某一天企业突然想起终止合同,但该合同已自动续展,从而影响企业的商业操作目标的实现。
五、合同附件
分析:我们比较关注主体合同的内容,商务谈判很能围绕主合同展开,在合同审查过程中也容易发生重要主合同、轻合同附件的情况,上述情况也避免,否则,极易造成合同条款重组或合同附件条款加重一方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某些境外厂商通过合同附件的形式约定“合同条款与附件内容相冲突以附件内容为准”或通过附件条款细化、补充主合同的内容,影响交易对方的利益。
六、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分析:由于国外交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很多涉外合同中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非常容易,有的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约定对于中国厂商非常不利,我国许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造成前期投入很大,后期却遭毁约,导致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七、违约赔偿的上限限制
分析:很多涉外合同,特别是销售合同,都约定供货方应承担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国内企业应高度关注该条款,据理力争,争取将相关赔偿事项能够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巨额损失赔偿情况很有可能发生。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分析:合同争议解决部分最为关键的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律。目前,国际合同许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很多美国企业很能要求通过其本国法院裁决。适用法律对合同各方影响非常大,需要高度关注。一方面需要了解本国法律及对方国法律的基本内容,同时也需要了解其他第三国的法律,便于提出适用第三国法律的替代方案。
案例:被告重视法定程序 援引合同仲裁条款
深圳石化轻松打赢涉外官司
新加坡石油状告深圳石化 1999年6月7日,深圳石化石油有限公司(简称石油公司)和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石化集团)同时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宗标的为150万美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案情是这样的:新加坡某石油公司(简称新加坡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所称的理由是新加坡公司与石油公司于1997年建立了柴油贸易关系,并协议由石化集团对石油公司所购柴油的付
款给予担保。原告向石油公司依约交付其所订购的柴油后,石油公司按要求支付了部分油款,至1998年4月1日,石油公司尚欠原告油款本息约150万美元。原告声称对此债务有原告与石油公司的往来函件确认,请求法院判令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合同原来另有仲裁条款 石油公司和石化集团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潘翔律师发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约定。1997年7月4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除争议已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及时解决外,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或关于违约的任何争议和/或分歧应根据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7月11日签订的合同中则约定“此单合同适用英国法律,任何由合同引起的争议辩论,都由英国法院裁决”。8月11日签订的合同中又约定“本合同适用香港法律,与此合同有关或在执行此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协商,则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卖方是原告,仲裁应在香港进行。如果买方是原告,仲裁则在北京进行,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诉诸法院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重裁”。
深圳石化提出管辖权异议 于是石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称“原告在起诉立案时,隐瞒了和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没有将购销合同提供给法院,以致法院立案庭不知道原、被告之间有仲裁约定而错误地立案。„„原告和我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符合国际私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原告现应依仲裁条款分别在伦敦与香港提起仲裁裁决。然而原告却向贵院刻意隐瞒仲裁条款,以取得贵法院的立案,实属滥用诉权„„恳请贵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此案。” 新加坡石油:合同已转化为新债务 对于石油公司的异议,原告新加坡公司则辩称:“原被告间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属实。然而,原被告间因购销合同产生了债权债务,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和承诺付款,形成确定和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鉴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由购销合同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选择依据补充性质的债权债务确认书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
深圳中院:驳回新加坡石油的起诉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究竟谁是谁非,还得看法院的结论。1999年8月16日,深圳中院经济审判二庭经合议下达了裁定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仲裁及司法管辖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故真实有效。双方因履行购销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及司法管辖条款解决,而本案关于支付货款的争议包含在合同争议中,应受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的约束。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起诉以‘购销合同关系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认为本院有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新加坡公司的起诉。” 新加坡石油上诉:仲裁条款无效 新加坡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法院。新加坡公司在上诉中称,上诉人提诉讼所依据的是上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往来函件,上诉人催促履行债务的传真和石油公司的确认及承诺函,构成双方新的协议,在当事人间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取代了原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买卖关系。上诉人有权依据该债务确认和分期付款承诺函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债务,有权依据该文件
提起诉讼,新的协议中未订有争议解决方式,上诉人依法有权在被告所在地提起债务之诉,一审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不因原贸易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而受影响„„退一步而言,即使合同当事人的意图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也仅约定仲裁和仲裁适用的规则,并未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地点依据仲裁法,应为无效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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