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2024-06-16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1.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篇一

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

内容摘要: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藏族地区施行土司制度,加强了藏区、佛教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边疆藏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也有利于藏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宗教文化的保护,对藏族地区的历史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字:藏族地区 土司制度 佛教 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

2002年,根据阿来的长篇小说《尘埃落定》改编的同名电视剧上映后在全国引起了轰动,其社会反响不言而喻。该小说于2000年荣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亦可见其文学价值之大。《尘埃落定》通过对康巴藏区麦其土司家族两代人人生经历的描写,展现了浓郁的民族风情和土司制度的浪漫神秘,为我们揭开了土司制度下藏民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揭示了土司制度走向衰亡的历史必然。也是从看过该剧后,我便对土司制度,特别是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一、土司制度及藏区概括

1、“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50年代,长达一千多年。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藏族地区,简称藏区,意为藏族生活居住的地区。我国的藏区按照地形和地域特色主要分为卫藏地区、安多藏区和康巴藏区三个主要的藏族文化区。藏族地区占有我国版图的西南大部及西北一部,是我国除汉族文化区外最大的少数民族文化区。藏区较好的保存了藏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为深入研究藏族历史和文化提供了很好的场所。

二、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括

土司制度在产生之初并不是就是为解决藏族问题而设立的,而是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设立的。在藏族地区比较普遍而有力的政治制度是僧官制度,即通过佛教首领或者僧侣来统治人民的制度。之所以僧官制度普遍而有力,则是因为在藏区,可以说是全民信教,而且对于僧侣具有较高的崇敬感和信任感,同时由于僧侣以研习佛法为主,以此僧官制度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施行性。虽然说土司制度在藏区也有所施行,但是施行的力度和广度是不尽相同的。在卫藏地区,由于佛教各派别的大型寺院多汇聚于此,佛教对民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因此该地区的土司数量明显少于另外两个藏区。在康巴藏区和安多藏区,由于离汉族文化区较近,深受汉族政治文化的影响,距离统治中心也要比卫藏地区近,同时有不少其他少数民族与之杂居,因此在这两个藏区的土司制度就比较发达,拥有众多的土司。这两个藏区土司的政治性色彩也比较浓厚,佛教对于政治的影响力也较弱,但是土司与佛教、中央政府之间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1、藏族土司的职权

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和管理,与地方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土司拥有一些汉族地区流官所不具有的特殊职权。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部分,藏族土司的职权与其他少数民族土司的职权大致相同。

在明代时,土司是该区域内的最高管理者,在中央政府的官位称谓为土百户长、土百户、土知府等,土司人选一般为当地的大族,由中央政府或各地州府的册封文书或信物,并每年领受朝廷俸禄。藏区土司实行世袭制,一般为“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与中央政权皇室贵族传承方式相似,这是它与其他政治制度最明显的差异。土司拥有自己的官吏体质,一般以管家协助自己管理各种事物,另外拥有大量更低级别的管理人员管理更小的行政单位。藏区地区的文明程度较低,存在大量的农奴,藏族土司就相当于该地区的“土皇帝”,享有其管理区域内的生杀大权。同时,其还享有该区域的财政税收、军事等特权,各土司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战时可随朝廷出征,以此获取封赏或升迁。

2、藏区土司与寺院的关系

藏族是一个信仰佛教的民族,虽然各教派的教义不同,但是佛教在藏民中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作为藏民的一部分,藏族土司也多是虔诚的佛教徒。藏族地区散落着数以千计的佛寺,僧侣人数众多,宗教生活是藏民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虽然土司在该地区享有政治经济军事大权,但是人民的思想却是由僧侣和佛教统治的,也包括土司本人。因此,土司对于其管理地区的寺院多给予优待,不仅为寺院捐赠大量的粮食和钱财,还为僧侣提供安全保护,以此来换取僧侣对于其统治的支持。藏区的土司与寺院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是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少有的。

3、藏区土司与僧官

僧官与土司都是藏族地区管理人员,两者共同组成了藏族地区政治统治的主体。不同的是僧官为寺院管理,土司为家族管理。僧官除具有与土司相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权力外,还在思想信仰上管理着当地人民,这是土司所无法触及的。但是土司制度较僧官制度更具先进性,其更接近于封建制度统治形式,更有利于加强藏区与中央政府的联系,促进藏区的开发和管理。

4、藏区土司与中央政府

土司制度作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其具有较强的政治独立性。藏族土司拥有自己的私人武装,在地方享有军事特权,常常彼此征伐,然而中央政府紧紧依据当地习俗给予物质上的处罚,可见中央政府对于藏族土司管理的乏力。但是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藏族土司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各藏族土司都委身与中央政府,接受其统治,并以此为自身寻求更多的利益。地方土司在历史上曾尾大不掉,中央政府也曾因此进行过“改土归流”,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改土归流”的地区大多为靠近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对于藏区的“改土归流”是很少的,可见藏族地区社会环境的复杂性。

四、对藏区土司制度的评价

对国家而言,在藏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的无耐性和进步性。在藏区的一部分地区实行土司制度,能够限制僧侣日益增强的势力,保证国家的统一。同时,土司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对藏族社会的以此重要改造,将较为先进的土司制度引入藏区,有利于加快藏族的封建化进程,从而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其统治。此外,中央政府将军政大权下放给土司,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司来巩固边防,防范外族势力入侵。同时,土司制度其实是一种“以夷制夷”的方针,能够消弱

藏族人民的反抗意识,有利于藏区的社会稳定,从而维护国家政局的稳定。

对藏区而言,土司制度的实行促进了藏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总多方面的全面发展,促进了藏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然而各土司手握兵权,常常为一己私利而大动干戈,造成大量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藏区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土司在其辖区内作威作福,给下层农民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综上所述,藏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作为我国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区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相互妥协的产物。在藏族地区施行土司制度,加强了藏区、佛教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既有利于中央政府加强对边疆藏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也有利于藏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宗教文化的保护,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其对藏族地区的历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书目:

1、龚荫 《中国土司制度》

2、贾宵锋 《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3、陈绍举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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