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2024-08-24

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精选6篇)

1.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一

1、各单位领导要教育职工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不睡岗或不干私活。

2、煤矿劳动整顿纪律小组负责对地面、井下各工作岗位不定期进行查岗,每周不少于一次。

3、地面查出有脱岗、串岗或上班时间干私活一人次者罚所在单位50元。凡煤矿指定的要害工作岗位(部门)的工作人员,查出有上述问题的,将加大处罚力度。

4、在井下工作的人员(含带班干部)必须在井下工作6小时以上,并取消井下一切津贴及扣除当天工资的50%。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当班升入井的.按工作时间累计记工,回采区上花班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单位领导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考勤室,否则将按当班入升时间进行考勤。

5、三天以上的假期,如探亲假、病、事、婚假等,必须通过昌平煤矿业公司党政办或劳资科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记工并按旷工处理。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病、事、伤假经所在单位科(区)领导批准后,三天内交考勤室,否则按旷工论处罚所在单位5元/人次。

6、入井人员必须凭入井证方可进行考勤,入井证丢失者,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办,不能让他人代交、代领入井证,更不能对考勤内容进行涂改。如发现有代交、代领者,除扣罚两人当天工资外,每人各罚款20元,发现有交考勤不下井或下井后又升井者不予记工,另给予50元的罚款,发现有涂改考勤证者,给予罚款50~100元。

7、对查出的问题,由煤矿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每月进行考评并在工资中兑现,井下考勤的由考勤室提供升井人员名单,单位提前升井率(含带班干部)超过10%扣罚单位当月的应发技能工资0.5%,超过20%扣罚单位当月的应发技能工资1%,同时扣罚单位主管领导50~100元。计算方法:提前升井率=月提前升井人次/月应出勤人次(井下工作)100%。

8、考勤人员要各尽职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如发现有不执行制度或提前升井的,加倍处罚。

9、任何人不得辱骂考勤人员或无理取闹,否则按“三违”处理,另加罚50~100元,同时对所在科(区)主管领导给予20元以上罚款。

2.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劳动力在生产作业中的地位变得十分重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也标志着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劳动力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增强企业竞争力方面有着非常巨大的作用。所以劳动力使用的管理对于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不合理的劳动力使用将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巨大的伤害, 反之劳动力使用方面的管理完善与创新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 所以劳动力使用管理是国有煤矿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管理课题。

二、国有煤矿企业的劳动工使用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煤矿企业的劳动工人使用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已经由原先的封闭式用工制度变成更加开放、透明的用工制度。劳动工人基本已经实现了“优胜劣汰, 竞聘上岗”的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对于近年来煤矿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劳动用工的种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以前完全的民工劳动力发展到了现在的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并存。之所以做出这些改变, 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取得更大的效益,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国有煤矿的劳动工人使用状况已经发展完善了许多, 但是在劳动力用工管理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关岗位的主业技术人员短缺 (2) 劳动工人和煤矿企业双向选择不是十分车司 (3) 劳动人员的就业择业观念没有与时俱进 (4) 煤矿企业的用工管理不是十分的规范 (5) 劳动合同的执行和管理不是很到位。

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

1. 劳动用工系统封闭, 影响企业的发展

国有的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封闭的, 各种工种的工人招聘使用都是在整个煤炭系统内部轮流循环使用, 与煤炭系统外部工人的交流比较少, 这种状况就使得国有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一个封闭的王国, 与外界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缺乏交流和沟通, 对于煤炭企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 劳动用工合同履行不到位

最近十几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入, 国有煤矿的生产效率在不断的提高。由于大量的自动化机械设备的应用, 很多岗位不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 所以就出现了很多多余的工人。虽然国有煤矿企业已经在人力资源管理上采用了聘任合同制, 但是由于煤矿系统的相对封闭的特点, 很多煤矿工人的用工观念并没有对着合同制的推行而转变。在这些工人的观念里, 只有传统的“固定工人与临时工人”之分。所以当这些工人的劳动用工达到合同期限的时候, 他们很难从思想上去接受按照合同终止他们工作这种情况, 这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所以现在工人的自由流动问题依然很严重。

3. 工人总量过剩但是专业技术工人短缺

前面已经提到, 因为大量自动化挖煤机械的应用导致有些岗位不再需要那么多的工人, 再加上用工合同制履行不到位, 很多岗位的多余人员并不能及时的解聘, 这就导致很多岗位没有空余的岗位招收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了主业技术人员的短缺, 对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以目前的某国有煤矿企业为例, 统计数据为2013年8月底, 该煤矿企业注册的工人人数为1612人,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仅为151人, 占比为9.4%。可见专业技术人员占比非常低, 现在许多国有煤矿企业引进了一些煤炭深加工项目,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 专业技术人员的短缺问题也日趋严重。

4. 企业员工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1) 第一部分人员是从各大院校毕业的大学生, 这部分职工在实习一年之后进行初级职称的评定。大学生因为受过正规的大学理论教育, 所以他们的相关专业理论基础与未受过正规教育的职工相比要扎实很多, 但是由于缺乏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 动手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差, 但是这一部分职工在经过一定的实践锻炼之后会发展进步的非常快。

(2) 第二部分人员是从煤炭技工学校毕业的学生, 这部分职工因为在校期间主要以实践为主, 所以具有比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 但是专业理论基础相对来说比较薄弱。

(3) 第三部分人员是从其他的煤炭公司招聘进来的一些专业技术人员, 这部分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掌握煤矿专业知识, 而且工作效率比较高, 是企业中的骨干人员, 企业没必要担心这部分人员的工作能力。而是想法设法地避免这部分被挖走, 要提高这部分人员的福利待遇。

(4) 第四部分人员就是一些临时的雇佣人员, 这部分工人普遍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 文化水平比较低, 综合素质也比较差, 但是在企业用工十分短缺的情况下, 这部分人员可以缓解一下煤矿企业的劳动力短缺问题。

四、国有煤矿企业用工管理的解决措施

1. 加快对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目标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评价, 然后做一个深入的分析。对于人力资源状况的分析企业用工制度的调整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确定未来需要的是何种人才, 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各是多少、需求层次结构是怎样的, 都做出一个定量的分析。然后用分析结果与现有的公司人才类型结构进行对比, 制定下一步的人力资源管理计划, 然后再进行具体的用工制度改革以确保人力资源计划的完成。

2. 推行竞聘上岗制度, 进行绩效考核, 允许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各项体制的发展也日趋完善, 企业的劳动分配制度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煤矿企业要想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最有效的做法就是进行竞聘上岗、末位淘汰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定期的绩效考核, 对于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的职工进行转岗培训, 如果转岗培训之后还是不能达到考核的要求, 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技能要求不是很高的部门, 可以采用轮岗制度, 这样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3. 加强煤炭专业技能人才的培训, 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虽然煤矿的用工接近饱和, 但是专业技术工人短缺问题还是比较突出, 所以各个企业要十分重视专业人才培训。企业要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对于技能特别突出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奖励, 鼓励员工边工作边学习技能, 让员工在自己岗位上成功成才。

4. 结论

国有企业煤矿用工管理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措施。以期对国有煤矿企业的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摘要:我国的经济已经进入到全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 但是很多国有煤矿企业的在用工管理上并没有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 这大大降低了国有煤矿的生产效率。要想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必须要对煤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状况进行改革。本文首先分析了煤炭企业的用工管理的现实情况, 然后提出了煤矿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有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参考文献

[1]黄甜甜, 王相平.员工关系管理研究——基于国有企业多元用工形式[J].现代商贸工业, 2013, (4) :95-96.

3.煤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煤矿企业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对策

0引言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一起,构成我国内地劳动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相应地,各煤矿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将在2008年1月1日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本文在新法背景下,从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论述《劳动合同法》主要几个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以及提出一些合理的应对措施和意见,使煤矿企业能够快速准确的适应《劳动合同法》的法制环境。

1劳动合同法与其施行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比较及其影响

1.1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苛罚则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精神一样,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这就明确表示,煤矿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劳动合同,在已经废止执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确立的、且为国有煤矿企业使用了几十年的“主人翁”的概念淡化退出。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国家立法上进一步确立了企业与员工之间,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只能是平等的劳动关系,各自也只能本着诚信的原则,行使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而没有其它方面的关系、权力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进一步扩大和细化了,从范围上应该是更健全、更科学合理,也是对更多劳动者的保障。但同时,由于煤矿企业过去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使得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为管理者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专业意见。

1.2《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差别很大。《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法>模式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革命性的改观,其立法目的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签订短期合同?短期合同签订两次以后则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签订长期合同?若中途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因此,煤矿企业需要分门别类地对人员结构进行分类,对于技术含量高的员工,有竞争力的员工可以适当地签长期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能够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对于技术含量低的可替代性员工,为避免长期使用带来的人工成本不断增加等风险,可以考虑周期性替换的策略。要实现周期性替换,而使用劳务派遣转移风险则可能是煤矿企业最好的选择。整体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的用人成本和风险加大,这是煤矿企业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因此也必须引起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善用长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煤矿企业在最小的成本内进行合理的流动。

1.3对试用期的期限、设置及其薪资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试用期法律规制更严格①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③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④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先,对煤矿企业新录用员工试用期的期限约定做了明确的规定,使企业在试用期的约定上更为谨慎,因为它有违法约定的罚则。然而这些试用期的期限相对并不长,因此,煤矿企业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的使用,另一方面要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煤矿企业应由招用员工变招生,使之达到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度,提高煤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使企业不能在试用期随意发放工资,而最好能够将其在此基础上建立工资制度,明确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标准。上述说明这些法律的规定对于煤矿企业的人员的使用和任命等都提出了比较谨慎的要求,在技术上提高了要求。

1.4放宽了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择业的渠道拓宽了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该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总体上看,增加了煤矿企业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这种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遏制煤矿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对煤矿企业来说增大了用人成本。煤矿企业要重视这个变化,不要再热衷于短期合同,而要依法办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1.5经济性裁员时,煤矿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要承担社会责任。

煤矿企业要尽量避免大量的经济性裁员,否则,裁减人员要达到20人,则将面临套用以上的裁员的程序进行裁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些裁员的规定较之过去的经济性裁员的范围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充,即企业裁员的条件放宽了。当然,由于裁员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同时裁员的条件风险也比较明显,因此,煤矿企业还是尽量避免采用上述的裁员方式,因此,一是要尽量避免20人的界限,二是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

1.6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将使煤矿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

2煤矿企业应对上述影响。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员工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的,而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成熟的。

煤炭行业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能源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支柱行业之一。但我国煤矿企业由于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和自身体制的限制,管理方式比较粗放,人员素质偏低,没有把人力资源管理放在战略位置,更没有上升到“人本管理”的高度。因此,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尤为重要,让员工明白应该做什么,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更高报酬,做到什么程度将会减少报酬。建立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系统,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法则得以延续,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支撑,使优秀的人才得到嘉奖,不胜任的人员浮出水面。这样,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机制使人才流动更便利甚至说是零成本流动,但优秀的人才已经得到企业重用,并获得应有的回报,他的离职动机已经减少,“人才流动便利的风险”就这样规避掉了。而对于那些受到惩罚的员工,本不是企业要竭力挽留的人员,即使流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成本负担。

2.1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还可以规避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2.1.1胜任力举证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可知,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法制社会下,“不能胜任”必须有合理理由,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成为正式证据。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并记录面谈内容,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1.2工资克扣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合法说明职工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可以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职工的工作报酬进行合理控制,同样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证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进行签字留存。

2.1.3同工同酬风险不管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实施已久的《劳动法》都要求“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实施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相同条件。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报酬的支付就会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2.2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合理设置工资结构宽带薪酬是指压减薪酬等级,拉大等级内薪酬浮动范围,也就是说不再是一岗一薪,利用宽带薪酬解决员工不换岗就获得报酬提升的激励作用,同时还可通过改变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激励功能。通过宽带薪酬体系的实施与工资结构的改变不仅可以高限度的发挥薪酬激励功能,同时也能规避劳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后,在相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职级,职级差距的扩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试用期内支付过高的工资报酬。

2.2.2特殊员工管理风险煤矿企业本身为高危行业,特殊员工较多。特殊员工主要是指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工,工伤等级职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基本工资。通过合理设置工资报酬结构,加大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有效的缩小基本工资比例,自然可以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省煤矿企业人工成本支出。

2.2.3工资刚性管理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使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但工资设置应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围,只有在工资结构上进行合理设置才能够规避法律风险。这样通过合理设置工资结构就可以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

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二、要求

1.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铃响之后5分钟内必须到岗;下班铃响之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两班制中间的吃饭时间,不得超出规定时限。各部门安排的加班,也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或加班,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者,考勤交办公室,回公司上班后按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安排岗位。

2.上班时应坚守岗位,严禁串岗、闲谈、吃东西、睡觉,也不准看报纸、杂志、小说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

3.上班时不准大声喧哗、吵闹、相互打骂;班前不准喝酒(如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推托的例外)。4.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工作安排。5.不准在公司内干私活。

6.员工严禁骑车进出公司大门,必须在下车线外下车、上车线外上车。

7.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外出须填写出门证(销售、采购人员除外),出门证上应注明外出的事由及去向、私事或公事以及出门时间。出门证由部门负责人签发,部门负责人的出门证均由分管副总签发;副总经理的出门证由总经理签发。如总经理不在,由其授权人代签。

夜班和加班时间非正常进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因部门负责人不在,外出无法签批的,由门卫值班人员用电话与其部门负责人联系,经确认同意后,外出人员方可离开。

员工外出回公司后,应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门卫在出门证上注明回公司时间。

8.对无证出门的员工,门卫有权予以阻止。对不听劝阻强行出门的,门卫应及时作出记录,同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9.凡来访的外单位人员(包括非在岗人员),如果是联系供销业务的,可直接去业务部门办理;如果被访人员是科室人员,且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去办公室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均由门卫通知其到值班室接待。

注:外来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车间的,须经部门分管副总批准,并在本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10.员工不准带小孩进公司。

11.公司内部除会议室、接待室及指定区域外一律禁止吸烟。

12.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分类存放,同时必须锁好。

13.厂区及生产、办公场地不准乱丢纸屑及其它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晾晒工作服。不准践踏、折损花草树木。

14.部门负责人应以身作则,并对本部门人员劳动纪律的执行进行有效管理,并督促、检查。15.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执行。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每月末,办公室将当月违纪情况汇总,并按公司规定执行经济处罚。

附件:

5.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五

根据公司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日常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一、考勤管理

1.考勤

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公司员工上班必 须身着工作服配带工作牌,进行签到登记,考勤由部门负责人考核。考勤统计以自然月为周期,作为考核的依据。2.考核

①.合同制员工及集团客户代表每迟到一次否决工作目标2分,三次以上或不签到者否决10分。劳务工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迟到三次以上或不签到者予以辞退。各营业部厅)签到由各部门负责人考核。公司领导每月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出现问题负责人负连带作用,当事人加倍处罚。

②.全体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各项会议,会议由综合办通知到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通知至员工本人(必须确认通知到本人),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每次否决工作目标2分,迟到每次否决工作目标1分。

③.手机务必24小时开通,保证重要事情及时处理,15分钟内联系不到员工本人,工作目标否决1分,30分钟内联系不到员工本人,工作目标否决2分。3.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请假(出差、出外勤等)填写《员工请假单》,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外出(县城)或一天以上需经分公司经理审批,三天以上需运城市分公司审批并由综合部门存档考核。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提前销假者,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二、劳动纪律

1.公司内部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要全体员工必求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2.各级负责人应秉公处事,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发生的问题。不得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职工。

3.员工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一般情况下应按管理程序逐级反映。所有员工不得因对某些问题有看法而停工、怠工或聚众闹事。4.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做社会的文明公民。

5.所有员工不得参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等 种种不良活动或违犯社会治安活动,一旦发生上述行为,肇事者除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治安责任外,公司将视其肇事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以相应的罚款处理或行政处理,直至开除出公司。

三、附则

6.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及所有员工都有良好的工作表现,保证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最大化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 员工请假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签字同意。

第四条 员工行为触犯下列规定,一经查出行为属实,将给予处罚:

1.严禁工作时间窜岗、离岗、聊天、外出干私事等。

2.严禁工作时间喝酒。

3.严禁工作时间下棋、打牌、聚众嬉闹、打架斗殴等。

4.严禁工作时间吃东西、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书刊。

5.工作交往中,对领导、普通员工及外单位访客要礼貌待人讲究礼仪,严禁污言秽语。

第五条处罚规定

1.工作期间消极怠工、下棋、打牌、干私活、聚众嬉闹、打架斗殴及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每发现一次扣罚 伍拾元(人民币),触犯第二次加倍处罚,情况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2.理。

3.工作时间无故窜岗、离岗按旷工处理。

4.工作时间睡觉、吃东西、触犯第二次及以上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检查考核

劳动纪律的检查及管理工作分别由工厂和公司本部共同负责完成,具体细节听从各部门领导安排。

望全体员工共同配合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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