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2024-11-20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9]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推进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将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管函[2006]037号)和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1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施行。

附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为推进水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三)审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评价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复查和赋分,并提出评价报告。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

AAA级表示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由基础管理,经营效益、市场行为、工程服务、品牌形象和信用记录六个指标体系30项指标组成,按权重分别赋分,台计100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分值为91-100分的为AAA级,81-90分的为AA级,71-80分的为A级,61-70分的为BBB级,60分以下的为CCC级。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登记开业满两年,且已按规定报送信用信息后,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信用评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三)近三年内获得的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

(四)本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五)近两个会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六)近三年承建或参建工程情况(质量、安全、履约和工程的流域、地区分布等):

(七)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对申报材料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验证。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经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发布。

第十六条 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信用等级。

申请单位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即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不受有效期限制。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信用评价委员会投诉。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之后,若发现被评单位有未记录的或新产生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收回其信用等级证书,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评价,根据新评价结果调整该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参评单位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对初次申请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单位,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日起施行。

2.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二

湄洲湾为福建省泉州市和莆田市之间的一个海湾, 是天然深水海港。湄洲湾北岸为莆田市秀屿区, 南岸为泉州市泉港区, 三面环山, 湾口有湄洲岛, 具有风流小、港阔水深、航道宽等特点, 是中国重要的天然深水港口。是东南沿海以大宗散货为主的新兴港口, 素有“中国少有、世界不多”的天然良港美称。与台湾隔海相望, 距台中港仅72海里, 是大陆离台湾本岛直线距离最近的港口。湾口外的台湾海峡, 是我国南北海运的要冲和诸多国际航线的必经之路, 具有拓展两翼、对接东岸的独特区位优势。

湄洲湾港是新兴的港口, 其港口航运服务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高端航运服务匮乏, 市场服务体系不完善, 这些因素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需要积极培育和集聚高端航运服务资源, 提升航运综合服务水平, 促进航运业快速发展。文章通过对抑制湄洲湾港影响因素的探讨, 提出解决策略, 加快湄洲湾港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为湄洲湾港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提供一点有益的思路。

1 港口航运服务体系定义

港口航运服务体系是指拥有航线稠密的集装箱枢纽港、深水航道、集疏运网路等硬件设施, 并拥有为航运业服务的金融、贸易、信息等软件功能的港航服务体系。

港口航运服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航运生产服务, 主要以航运和港口生产为核心的资本密集型服务行业, 主要包括船舶运输、港口服务;第二部分是航运市场服务, 主要是为航运提供辅助服务的劳动密集型的行业, 主要包括拖船作业、仓储服务、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报关、理货、船舶供应、船舶防污、船员劳务;第三部分是航运基础服务, 主要包括为航运生产提供金融、保险、法律、交易、信息、咨询、船舶检验、航运教育培训等基础性支撑服务的知识密集型行业。

2 湄洲湾港口航运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湄洲湾港是福建沿海以大宗散货为主的新兴港口, 是一个深入内陆约18海里的半封闭狭长海湾, 水域面积516平方公里, 海岸线总长289公里, 其中10米以上天然深水岸线长达30多公里, 可建深水泊位150多个[1]。湾口有湄洲岛, 两侧有东周半岛和文甲岬角, 常年风平浪静。湾内无河流注入, 水体含沙量低, 平均潮差5米左右, 最大潮差7米以上, 具有“口小腹大”、不冻不淤的特点。

2.1 港航企业及辅助性行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1 湄洲湾港港口及航道建设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9~2013年, 先后建成了福炼30万吨级原油码头、福炼10万吨级成品油码头、泰山石化10万吨级码头、肖厝作业区4#泊位、东吴作业区东1#、东2#泊位等13个泊位, 新增港口吞吐能力4 600万吨/年, 超过整合前湄洲湾南北岸吞吐能力的总和。截至2013年底, 全港共建成千吨级以上生产性泊位32个, 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17个, 年设计货物通过能力7 413万吨。港口及航道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部分在建项目受征海征地影响进展较慢, 肖厝、罗屿作业区整体连片开发受此影响较为明显。 (2) 以民营资本投入为主的码头建设项目由于企业资金、实力等方面影响, 普遍进展缓慢。 (3) 湄洲湾公用航道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部省补助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求。 (4) 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湄洲湾目前仅有漳泉肖铁路通到港区, 近期肖厝港区发往江西的煤炭铁路运输费用上调且火车车皮供应量不稳定, 导致了外省海铁联运量大幅减少。目前和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都将成为制约港口发展的重要因素。港口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公路、铁路、航道、航空、水、电、港后方陆域资源等一系列问题。港口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量巨大, 涉及的部门众多、建设的周期很长, 需要地方政府高度重视, 要早规划、早建设、大投入才能实现。如果不能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港口的发展就缺乏后劲。

2.1.2 湄洲湾港港口经营企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湄洲湾港口共有港口经营企业46家, 其中经营公共码头企业10家, 货主码头企业8家, 港口装卸业务企业6家,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企业2家, 其余20家为经营港口服务业[2]。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同质化港口企业多、规模小。湄洲湾内经营公共码头企业的有10家, 公共码头企业规模不大, 经营业务大致相同, 造成如下问题: (1) 岸线资源浪费严重及布局分工不合理; (2) 管理资源浪费严重导致企业总体管理成本大幅提高; (3) 恶性价格竞争导致企业利润极低; (4) 分散经营导致企业效益差、效率低, 企业规模无法做大导致对外竞争力明显不足; (5) 企业收入少导致企业在增加安全投入、设备更新、扩大再生产、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 (6) 企业小、散、多导致单个企业对外协调和服务能力低下, 使货物通关成本和物流成本大幅度提高。 (2) 港口费收规则未及时修订导致港口企业利润低下, 我国外贸部分港口费收规则目前还是1994修订的, 已不符合现在的经营实际。 (3) 码头企业总体上竞争意识不够强、竞争力较弱。

2.1.3 湄洲湾港水路运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湄洲湾港口管理局管辖有莆田水路运输企业4家;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4家, 其中3家为国内船舶代理企业, 1家为国内船舶管理企业[2]。

2.1.3. 1 水路运输企业经营亏损严重

近几年市场不景气, 造成了航运市场货源少, 市场竞争激烈, 船舶多货源少运输价格低下。再者近几年柴油价格及船员工资不断上涨, 造成很多船舶入不敷出, 亏损严重。

2.1.3. 2 船舶融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莆田的银行没有以船舶抵押贷款业务, 所以船运企业都是社会借款。社会借款利息高, 对于原就亏本的船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所以建议由政府出面与银行协调船舶抵押贷款事宜。

2.1.3. 3 船检存在的问题

福建海船的检验机构是全国仅有的两个入社省份之一。由于非入社船检机构的船舶福建不接纳, 所以造成很多外省的船舶移不回来。比如湄洲轮船公司从浙江购回一条货船, 所有权已经登记半年多了, 不能船检, 国籍也办不了, 只能外移。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航运企业规模普遍偏小, 没有形成集团化, 抗风险能力较弱。 (2) 航运企业自身管理方式相对落后, 企业在发展中仍然没有留有足够的储备基金, 应对危机的发生。

2.1.4 湄洲湾港相关服务业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港口的相关服务业包括船代、货代、拖轮、理货、堆场等企业。港口相关的服务业发展滞后, 船舶和货物代理业、公路和铁路运输业、法律保险和金融服务业、信息和物流产业等等服务于港口发展的行业在泉莆两地还处于非常低等级的水平, 很难适应大港口发展的需要。如果这些服务行业不能够同步发展, 港口行业要真正做大做强是不可能的。许多港口主要是依靠港口企业做大后延伸服务范围发展起来的, 这也是港口发展需要。因此, 需要培育出一批有能力延伸港口服务业的大型港口企业来发展港口。

2.2 集疏运通道建设滞后, 影响经济腹地拓展

集疏运主要是指以港口为枢纽, 完善公路、铁路、航空和内河航道一体化的陆上集疏运网络和江海联运的水上集疏运网络。目前湄洲湾港口后方集疏运以公路为主, 各港区通过沈海高速、莆永高速、324国道、201省道等与后方腹地便捷连接。疏港铁路正在加紧建设, 目前肖厝港区建有漳泉肖铁路, 连接江西等内陆腹地的向莆铁路已建成通车, 湄洲湾南北岸疏港铁路支线正在加紧建设中。

湄洲湾港传统经济腹地仅为泉州、莆田、三明三地, 以及江西部分中西部内陆省份, 传统经济腹地城市经济总量低, 产业集群处于起步阶段, 重工业和产业规模比例小, 吸纳外资外商的成效低, 临港产业增长绝对值小, 更受福州港、厦门港“夹击”, 腹地的辐射范围小成为湄洲湾港口物流发展的最大瓶颈。

存在的主要问题:疏港铁路支线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深水大型泊位码头的辐射以及海铁联运业务的发展;部分作业区的疏港公路建设严重滞后, 制约了临港工业和港口经济的开发和发展。

2.3 港口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湄洲湾目前信息化建设内容包括网络与基础设施、一套政务办公系统 (门户网站、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 、一套业务管理系统 (包括港政航政管理、规费管理、港口安全信息管理、生产统计、船舶动态管理、船舶引航及调度等) 、两个支撑服务 (地理信息服务和船舶位置定位服务) 、一个数据中心。

网络与基础设施、政务办公系统已建成并投入运行, 至今各系统运行情况良好。根据业务关联及专业程度的不同, 业务管理系统及两个支撑服务分为两个合同承包建设: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与船舶引航调度系统 (建设内容涵盖港口地理信息、船舶位置定位、船舶动态管理、船舶引航调度、海上视频监控等) 。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开发工作已完成, 船舶预确报、港口安全信息管理、生产统计、危货及特殊船舶申报等子系统已上线试运行。船舶引航调度系统也已经建成运行。针对目前信息化建设情况, 湄洲湾港航信息化建设仍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信息化基础相对薄弱。港口基础信息网还不完善, 各类信息资源的整合、交换和共享有待建设和完善。其次港口信息流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湄洲湾港贯穿港口管理部门、口岸单位、码头企业、海运企业、仓储运输企业、货主/货代、金融单位等的信息流通道还未完全建立, 信息流未能为港口发展发挥有效推进作用。

2.4 航运金融服务发展滞后

开展航运贷款的金融机构少、业务范围窄, 航运企业贷款困难。船舶抵押贷款、租赁贷款是沿海省市航运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船运保险发展欠缺, 港航企业证券融资不足等。

除以上存在的问题外, 还存在多头管理、高端人才紧缺、进港航道受限等问题。需要探讨各种策略来应对, 加快湄洲湾港水上运输发展。

3 加快建设现代港口航运服务体系策略

3.1 提高港航企业及辅助性行业服务水平

3.1.1 加快港口、航道建设, 完善港口配套设施

加快建设大型深水泊位, 形成秀屿、东吴、兴化湾南岸三大港区为主的莆田港口总体发展格局, 促进吞吐量的快速增长。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措施解决港航建设问题: (1) 需要地方政府协调大力支持推进养殖征迁,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 需要地方政府安排落实港口及航道建设并加大配套资金投入, 做大做强湄洲湾港区。主要通过: (1) 设立港口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港口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以及各种奖励。对各港区公用的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实行投资共担、利益分享办法。 (2) 鼓励投资港口开发建设。鼓励国内外大型港航企业来港口投资建设和经营港口,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对港区用地和港口规费及税收方面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和必要的扶持。出台港口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鼓励政策, 对重点工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3) 加快湄洲湾公用航道扩建工程、莆头5万吨级航道工程、石门澳航道工程和东吴15万吨级航道工程等航道建设工作, 保障船舶进出港航行安全。适时启动石门澳支航道、兴化湾南岸及三江口港航整治前期工作, 与石门澳、兴化湾南岸综合开发协调推进, 充分满足港口发展的需要。加强航道养护管理, 完善养护机制, 提高航道养护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完善港口配套设施。加大港区道路、码头、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投入, 积极推进码头建设, 完善堆场、锚地、航道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全面提升各港区综合服务水平和货物通畅能力, 不断扩大港口吞吐能力。

总之, 要优化港口布局, 推动港口功能拓展和结构调整, 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 提升对腹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沿海港口布局, 推动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科学推进新港区开发, 强化港口的辐射功能;加快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完善煤、矿、油、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 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岸线管理, 积极发展公共码头;实行合理分工和差异化发展、错位发展;鼓励以市场为导向、以港口企业为主体的港口资源整合化。

3.1.2 提高港口经营企业服务水平

通过港口整合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整合就是要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统一对外协调, 要通过整合培育大型港口企业、减少恶性竞争、提高企业效益、延伸港口服务链, 最终实现港口的跨越式发展, 把港口建设成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大型枢纽港口和生态文明港口。整顿口岸收费项目, 治理改善口岸收费环境, 降低客户运营成本, 形成港口价格优势;进一步加强港务集团公司企业内部管理, 降低运营费用;健全和完善价格优惠机制, 本着“鼓励大户、鼓励增量”的原则, 对重点货类、重点航线、大船东、大客户给予更多的优惠;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国家明文规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下限标准收费, 没有明文标准的, 一概不收费, 形成并保持在东南沿海乃至南方港口中的价格比较优势, 增强对船东和货主的吸引力。增强全员的服务意识, 提高港口服务水平。

3.1.3 提高航运企业服务水平

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解决航运企业存在的问题: (1) 整合航运企业资源, 扩大航运企业规模, 增强抗风险能力。 (2) 借鉴中远、中外运等龙头企业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服务理念, 提高航运服务水平。 (3) 上级主管部门在船舶检验方面, 引入竞争, 打破一家独大的船舶检验机制。“CCS”和“ZC”船舶检验标准是一样的, 船舶检验证书要相互认可, 避免由于企业运力迁入迁出而重复检验, 无形中增加企业负担。 (4) 鼓励开展外贸运输。对进驻莆田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 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对新开通的以莆田港为出发港的港、澳、台航线和日、美、欧等国际航线, 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 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从各级“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5) 鼓励货主从莆田港进出口货物, 以提高航运企业的效益。

总之, 要提高航运综合竞争能力。优化海运船队结构, 促进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扩大船队规模, 提高船队现代化水平。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舒适化方向发展, 大力发展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 积极推进邮轮、游艇和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积极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完善海运服务网络;规范货主投资航运业, 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优势, 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优势互补、互利合作, 提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方案, 推进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常态化, 研究推进与国际接轨的海运税费政策, 积极参与国际海运合作和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合作。

3.1.4 提高相关辅助业服务水平

(1) 尽快出台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的准入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 促进港口服务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57号) , 其中“第二点, 完善配套政策。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 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制度和具体办法, 制定相关服务标准,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保证服务质量, 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的管理”。但相关规定出台滞后, 湄洲湾港船舶港口服务类企业经营许可经短暂放开后暂时停止, 随着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需求快速增长, 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企业较多, 为完善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市场的准入机制, 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上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 (2) 全方位推进港口物流链体系建设。除了推动港口装卸、仓储、航运和船代、货代等比较单一物流服务外, 还要加强配送、商贸、加工增值服务、包装、交易、信息处理、金融服务等产业, 增强竞争力, 对地方经济形成有效地集聚和扩散效应。积极推进铁水、公水联运发展, 统一联运标准和要求, 制定联运数据信息传输、交换标准, 建立健全联运统计, 推进联运统一单证、优化流程、责任交接和全程联保制度建设, 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3) 进一步发挥船代、货代、拖车公司在货主、船公司之间的纽带作用。 (4) 鼓励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总部落户莆田港, 享受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对在莆田成立的货代公司, 给予一定的奖励。

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进一步提升船舶管理、船舶交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完善船舶委托管理制度, 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完善引航、理货等港口服务行业发展政策, 加强引航机构建设和理货市场监管;积极发展与国际航运相配套的贸易、金融、船舶租赁和船舶燃油、淡水、食品、维修、物料等供应服务;加强海事法律服务;加快培育船代、货代、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使各港区成为集通关服务、商务办公、休闲商业于一体的口岸通关大平台;大力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 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航运咨询、信用评级、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 推进航运信息交换和增值服务系统建设。

3.2 加快集疏运系统的建设, 拓展经济腹地

加快航空、铁路、公路、水路港口集疏运体系的建设, 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 特别是发展海铁联运, 已成为国内主要港口稳定和拓展港口经济腹地的有效途径。因此必须全方位推进交通疏港通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形成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加快疏港铁路建设, 建设福厦和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 积极推进兴化湾南岸港口铁路支线建设, 规划通往各主要港区的铁路运输专用线, 争取莆田铁路早日与国家铁路联网运行, 融入国家铁路运输大动脉。加快疏港高速公路建设, 建设湄永高速公路莆田段、福泉高速公路莆田段拓宽工程, 扎实开展福广线高速公路莆田段、兴化湾南岸至尤溪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形成与港口匹配、快速便捷的高速公路集疏运网络, 增强港口带动效应。加快疏港干线公路建设, 做好省道201、202、306线和有关县道的建设或改造, 推进湄洲岛跨海通道、仙游环山区公路建设, 完成仙港、荔港、城港、涵港和沁峤五条通港大道及罗屿大桥建设, 连接港区和城区, 畅通港城互联通道, 实现莆田港各港区与城市主要通道的无缝对接。积极筹建莆田机场, 开辟更多的国际航线。争取在石门澳作业区布点莆田至台中铁路轮渡项目, 推动海峡两岸海铁结合的通航, 融入台湾海峡国际海运枢纽中心。省、市、县级各级政府财政要加大对疏港通道等基础设施投入, 重点解决好疏港通道建设资金缺口难题。

拓展港城腹地。努力拓展海向腹地, 依托省际和国际航线, 加强与厦门港、宁波港、上海港、台中港等大港口的合作, 引进国际性大型航运企业, 争取加盟国际航运中心。推进各港区水域对外籍船舶的开放工作, 创造条件, 吸引因航线配船配箱需要生存的国际中转箱, 提高中转效率, 降低中转成本, 逐步形成对周边集装箱枢纽港的比较优势。积极拓展内陆腹地, 通过四通八达的港口集疏运网络体系, 将莆田港的经济腹地向福建中西部、江西、湖南及我国中西部地区延伸拓展。沿铁路线、高速公路线铺开物流网点, 在重点货源生成地设立办事机构, 协同港口企业加大揽货组船工作, 吸引更多货源从湄洲湾港中转和进出口, 使湄洲湾港成为内陆省市最便捷的出海口和内陆港。鼓励莆田企业从本地口岸出口, 逐年减少莆田港的集装箱流失。顺应海峡西岸“大港口”发展战略, 鼓励上述地区从湄洲湾港“借港出海”。

3.3 加强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

行业管理部门应协调多方力量, 共同建设面向“大物流、大通道、大港口”的信息服务平台。规划建设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数字港口”综合应用平台, 通过信息化推进港口现代化建设。以数字化、智能化航道和内河水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 更加注重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政务效能;建设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 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以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为重点, 推动口岸信息化数据共享, 提高口岸便利化水平。首先为加快湄洲湾港航业信息化水平, 缩短与国内先进港口的差距,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港航信息系统、公共信息获取、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建设投入与补贴, 为不具备信息系统建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的应用系统支持。积极推进建设贯穿港口管理部门、水运经营人、港口企业、航道、口岸单位、仓储运输企业、船代、货代、金融单位等基础数据库, 建成全国交通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和港航数据中心。

3.4 加强船舶融资、海事保险等航运高端服务业建设

积极拓展航运金融市场, 重点发展航运结算市场、信贷转让市场、航运保险市场, 开展航运债券期货试点, 加快航运业与金融业有机结合, 建立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应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促进航运金融、保险机构落户福州, 支持福州开展航运金融、保险、融资租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 支持相关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

3.5 人才培养

大力推进水运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船员培养、聘用、流动和管理制度, 加快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的船员队伍, 不断壮大海员队伍。广招和培养港口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 形成一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运作、港口管理等方面丰富知识和经验的高素质港口人才队伍。加强航运经纪、现代物流、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及水运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港航管理、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危险品管理等水运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不断提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人才培养对构建港口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 要建设湄洲湾港口服务体系。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应将统筹协调南北岸发展, 统筹协调港口开发与集疏运体系建设;打造以大型液散、能源商贸运输为主体的肖厝港区, 以大型液散、能源储备运输、船舶修造为主体的斗尾港区, 以发展LNG、散杂商贸运输为主体的秀屿港区, 以大型干散、能源商贸运输为主体的东吴港区;努力把湄洲湾港建设成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 服务中西部腹地, 为台湾提供中转服务, 面向亚太的门户港口和中转基地, 成为海峡西岸有影响力的大型液体散货中转、重型石化及内贸集装箱运输为特色的主枢纽港。同时促进航运金融、航运经纪、船运保险、海事仲裁、航运信息咨询服务等高端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发展, 提升航运地位和港口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港口概况[EB/OL]. (2013-12-27) [2014-08-30].http://www.mzwgk.gov.cn/gkgk/gkjs.html.

3.如何搞好城乡市场的信用工程建设 篇三

关键词:城乡市场;信用;工程建设

一、明确市场定位,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从东昌府区目前面临的市场环境而言,要做好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必须从全员思想上树立一种大的信用工程概念,要根据农户、专业市场、中小企业、城区商户的特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做到“以您而变,全方位满足目标客户的服务需求”,要明确我们的市场定位就是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而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围绕这个市场定位,满足我们客户的需求,从而实现彼此的共同成长、共同发展。同时,客户群体的不断变化,要求我们必须未雨绸缪,结合信用社实际情况,借鉴他行的成功经验,不断推陈出新,从而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既要满足普通客户的需求,还要满足部分高端客户的需求,甚至是超前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运用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抓好城乡两大市场

一是农村地区模式。在农村地区要严格按照联社评级授信要求的步骤,规范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同时,要结合东昌府区农村地区劳动力结构和居民收入特点,在前期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在入户宣传之前,首先要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信贷人员、经营业户(以经营为主,信贷需求较强的农户、商户)宣传推介会,将我们信用工程建设的内容,以通俗易懂的话语让他们明白,争取一炮打响,尽可能地快速地完成第一批评级授信。然后,依靠他们的口碑来替我们宣传,进而高效推进我们的信用工程建设。在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同时,也要注重自助设备服务渠道的建设,通过全面实地了解,将农民自助服务终端向农区不断倾斜,并适时将金融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加强支农网络建设,最终确保实现“评级授信、营销服务、支付系统等三个全部覆盖。二是城区市场模式。在城区主要做好以下几个业务推进:首先是专业市场破题工作。东昌府区专业市场较多,经营环境较为复杂,要求靠近市场的信用社要按照“三个优先,三个依靠”的原则,选择市场业户进行重点突破。风险防控优先;市场业户为本地人或者为本地有房、有车、子女有固定工作的优先;市场业户信用良好,有规模优势的优先。要依靠市场商会、管理部门、有存量的优质客户来拓展市场业务,该抵押的争取抵押,该联保的争取联保,灵活多样的开展业务。其次,在城区继续推进白领阶层的业务。2011年,将把社会白领阶层作为我们的优质客户进行重点营销,把辖内收入较高、医院、学校、知名大企业的管理层纳入评级授信范围,采取预授信方式,加大力度,持续推进此项工作。再次,针对城区居民,集中居住的特点,坚持以资产负债一体化业务营销为主,实行信用工程向高档楼盘、社区倾斜,进而实现现代城区的三个覆盖。

三、坚持依靠转变思想、建立科学奖惩机制,完善风险控制等三项措施扎实推进信用工程建设

一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转变观念才能进一步推动工作有力开展,特别是信用工程建设这项工作是一项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需要深耕细作的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的思想转变来说尤为重要。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层管理人员的观念基本完成转变,下一步的重点是如何尽快使我们的客户经理实现真正的彻底的转变,唯有如此,信用工程才能持之以恒,才能富有成效的推进。二是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除了对职工的说服教育外,科学奖惩机制是最有效的工作激励方式,首先建立严格完善且具有操作性的考核体系,通过督导验收,将信用工程建设这项指标逐一分解落实,迫使其不得不做。其次,是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将信用工程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增强基层社信贷人员的责任心,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尽快完成信用工程建设从依赖行政指令的“要我做”到激励机制下的“我要做”的转变。三是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信用工程建设不是一个运动,而是一种科学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因此需要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首先是信用工程建设一定要规范,要真、要实、要科学,不搞大呼隆。其次,要切实提高执行力,将联社制定的各项信贷要求落到实处。另外,要加强责任追究,在确保各项信贷要求落到实处的同时,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尽职免责范围。

四、结束语

今年以来,国家各项惠农、强农措施逐步到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速,东昌府区、开发区经济稳步推进,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果我们扎实搞好信用工程建设,从社会意义来说,我们是履行农村金融机构的社会使命,帮助国家实现惠农、富农的目标;从广大客户来讲,我们将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发家致富的目标;从单位角度来说,信用工程建设能帮助我们巩固农村市场,扩大城区市场,扩大市场空间,提高市场份额,增加联社的利润;对单位员工来说,同样也实现了自身收入的提高。

要搞好信用工程建设,实现精细化目标。那么我们有个前提,那就是专业化,按照联社再次创业的要求,以流程化银行为目标,逐步实现专业化,具体到信贷业务来说,城区就是搞好商户、专业市场、中小企业;农区就是要专心致志地做好农区信用工程建设,要按照省联社要求,做好“四个面向”,为广大客户搞好全方位的服务。信用工程建设是一个潜移默化、逐渐积累的过程,不能只靠一朝一夕的努力,而是要持之以恒、以一贯之,才能达到我们的目标。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干事业,只要肯扑下身子,脚踏实地,扎实肯干,终究会积少成多,滴水成河,最终实现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全面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J].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04:52-60.

4.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定于2010年6月10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与用户管理

部级平台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部网站(http://)点击首页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按照网址(http://219.143.235.17)进行登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向部公路局申请取得用户账号及初始密码(联系电话:010-65293927,65293959)。用户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管理。原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纳入部级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用户可在部级平台首页右上方“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操作手册和视频教程。

二、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信息录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下录入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建成项目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截止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及时录入其他反映从业单位信用行为的重要信息。

各类从业单位信息录入工作随信用管理工作进展逐步展开。目前,先行启动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录入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批信息的录入工作。此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企业已录入信息,施工企业将不能自行删除或修改,只可增加人员信息。

如在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将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二)信息更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的项目基本信息或企业业绩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在平台中更新。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建项目信息或业绩信息发生变化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相应信息。

信息变更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

(三)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配合部级平台运行,建立涵盖全国范围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建立并运行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相应数据标准可在部级平台“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实现自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发布本省相关工作动态等功能。

(四)系统管理与维护。

部级平台由部公路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负责管理与维护。省级平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管理与维护。

三、联系机制

部级平台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部公路局咨询或反馈(联系方式可在平台右上角“客户服务”栏目中查询)。为畅通联系渠道,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信用信息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见附件)报部公路局。

部级平台的运行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有效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使用,强化监管,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深入全面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主题词:市场 信用 系统 运行 通知

5.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90号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2005-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政办[2005]19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借款”)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政府信用额度贷款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由借款主体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借入资金。建设项目及项目借款最高控制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第三条 省财政厅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借款主体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借款主体是指由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对我省政策性贷款的借入、转借及还本付息的省级国有独资公司和事业单位。

承借主体是指向借款主体承借和具体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法人单位。承借主体应将借入资金按规定程序和建设进度投向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并负责筹集资金按期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

连带债务人是指共同承担借款还本付息任务的单位,可以是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关部门、担保单位。

借款资金由借款主体直接使用的,即借款主体和承借主体为同一法人单位时,本办法有关承借主体条款也适用借款主体。

第五条第五条 借款资金主要用于有还本付息能力或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撑的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需要政府扶持和投入的支柱产业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第六条 计划使用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审批规定,向审批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等。

第七条第七条 各设区市的项目原则上由各级区市政府指定借款主体,直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入贷款资金。

第二章 借款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 借款项目、借款数额(包括分年度借用款)、借款还本付息计划及资金来源由项目投资主体或实施单位提出,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第九条 借款主体将借款项目及贷款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申请报告(同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或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3.承借主体、借款额度(包括分年度);

4.借款使用范围及建设内容;

5.项目建设计划;

6.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7.还本付息计划、资金来源渠道及保证措施;

8.有关单位信用担保承诺函或资产抵押物清单、抵押资产价值及权属证明;

9.借款使用风险分析评估,包括市场价格、成本、国家政策(如产业、税收政策等)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变化对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的影响;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报送的文件材料,对借款项目、借款额度(包括分年度)、借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经济效益、还本付息计划及资金筹措、信用担保及资产抵押等进行审核,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项目偿债能力和借款风险进行评估,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对借款项目和借款数额提出具体意见商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借款项目、借款额度(包括分年度借用款)、还本付息及资金来源计划、借款信用担保或资产抵押等事项,根据借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借款主体和承借主体,并就有关事项书面函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借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借款资金使用不当及借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等情形的,由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或处理意见商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未使用的额度,可调整变更已定的借款项目和借款额度;对已使用的贷款,可提前回收贷款并中止借款合同。

第三章 借款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借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已按审批权限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3.配套资金落实;

4.借款资金使用单位应有明确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5.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位对借款担保,或有相应优质资产抵押。

6.建设项目应办理立项、土地和环保等国家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借款主体牵头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商谈借款事宜,签订借款合同,如需向承借主体转借资金,应及时转借。省财政厅、有关主管部门或承借主体派人参与借款合同的草拟和商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借款主体向承借主体转借每笔贷款事先都应办理完备的转借手续,有经借款主体认可的单位担保或资产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备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借款必须用于省政府批准的项目,项目招标采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承借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借款的借款主体,必须设立借款资金专户,省财政厅、借款主体对借款资金实施在线监控。承借主体按季编报借款资金用款计划,报借款主体和省财政厅核准。承借主体在核准的额度内支取使用借款资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通过借款主体转入承借主体借款资金专户,借款主体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给承借主体,在途利息由承借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借款主体、承借主体和有关单位筹集的配套资金和资本金应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四章 借款偿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借款主体在开发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并根据借款合同及时向承借主体发出到期本息支付通知书,承借主体根据到期本息通知书将应支付的到期本息资金划付至借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借款主体、承借主体要加强债务管理,根据年度借款还本付息计划,制订年度还本付息资金筹措计划,将年度还本付息资金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由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安排用于偿债的部门预算内外资金不足支付借款到期本息时,由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扣相关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偿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借款主体、承借主体、连带债务人发生债务风险,不能按期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原则上处置相关资产变现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承借主体不能按期支付到期本息时,借款主体应负责筹集资金,支付到期本息。同时向承借主体或信用担保单位追讨垫付的偿债资金,或将相应抵押资产变更权属所有或转让变现。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借款主体和承借主体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并设立偿债专户。偿债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折旧及产生的效益、铁路附加费、通行费等交通规费,教育、卫生等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资产收益、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借款主体要根据借款合同逐年制定具体还本付息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及数额,提前多渠道筹集偿债准备金,纳入专户管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当承借主体提前还款时,要经借款主体商国家开发银行同意后执行,并报告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借款主体和承借主体应于每季度末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报送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债务执行报表。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借款主体、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借款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由承借主体按季汇总后报借款主体,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

项目完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借款主体、省财政厅和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承借主体应接受审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财政部门和借款主体可以停止办理借款支取,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项目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借款项目的监督,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借款主体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特点,可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2008-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04年以来,陆续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单位任务分解表》(闽政办〔2005〕3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7号文件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结合闽政〔2004〕10号和闽政办〔2005〕3号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做好基础工作,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按照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尚未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设区市和省级单位,要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省信用办和省监察厅要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快推进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服务水平。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整合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中介机构、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支持省政府特许经营的省企业征信机构及时对全省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上公开的企业信息进行征集,保证数据实时更新。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必须依法披露,并在监管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加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逐步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广泛利用征信机构的征信调查、信息征集、资信评级、催收欠款、咨询培训和研究报告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改善财务结构,实现信用增级,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公信力,改善自身贷款条件,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推广和使用企业信用产品,制定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和分类管理流程,建立适应我省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经营管理模式,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授信范围和监管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行我省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孵化服务。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牵头,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加强行业协会信用建设,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牵头制定行业的信用建设规划和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会员的诚实守信行为进行表彰,对会员的违约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失信惩戒。帮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使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此项工作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扩大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覆盖面,当前要继续推进经济鉴证类和律师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同时要将劳动服务、婚姻、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也列入中介机构信用建设的范围。要抓好中介机构信用的基础建设工作,健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实施办法,完善相关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开展信用检查工作,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营销活动和宣传推介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合规提供服务。此项工作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实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整合各相关部门拥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提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扩大个人信用体系的覆盖面,实现依法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评估、披露、奖惩体系。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业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系统,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逐步健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此项工作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税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税”系统建设,完善与提升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管理和使用机制。积极运用省国税局、地税局集中的税收征管信息化数据资源优势和第三方信息共享资源,加强税收信用产品的加工与处理,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定,并通过分级、分类、属地管理方式,实施对A级信用等级的激励优惠,对B级信用等级的辅导宣传,对C级、D级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增强税收信用意识。依法开展欠税公告,加大对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积极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完善工商合同守信管理体系。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考核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引入科学、规范、可操作性的考评机制,对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促进企业增强合同守信意识。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四)完善产品质量信用管理体系。依托“金质”等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推进企业产品电子监管网建设,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制定质量信用分类办法,构建质量信用信息网络,收集信用记录,评定质量信用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此项工作由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加快构建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此项工作由省食安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开展价格信用管理工作。开展价格诚信承诺单位信用管理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示价格诚信承诺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价格信用建设单位辅导工作,对于价格信用基础条件较好、综合实力较强但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的单位,通过培训辅导加以完善。开展价格信用等级认证工作,对申请企业的价格信用能力进行确认。此项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

(六)完善商务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加快“福建省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动我省商务领域信用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和机制,并应用信用约束手段,实行商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能,制定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健全对本行业管理对象信用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信用信息征集办法,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办法,以及奖惩的制度与措施。此项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八)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实现联合监管。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托省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依法逐步将工商、税务、质监、物价等部门各自拥有的本省信用管理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政务网进行相连,使政府各职能部门采集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能够互联共享,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此项工作由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市场联防机制,制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法规,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通过推行行政性、监管性、市场性、社会性、司法性等五类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进行负面信用记录公示、警告提示、限制信贷、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司法处罚等惩戒。同时,要相应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简化手续、优惠待遇,引导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此项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一)切实推进信用法规建设。省各牵头责任部门应加快起草、推动出台有关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查询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和相关制度,并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使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结合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加快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工作意见》,明确培育信用需求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带头使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引导各类主体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降低交易风险。

(三)推动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扩大信用产品及服务种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信用服务行业要规范运作、适度竞争、限制垄断、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尽快出台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准入、管理、奖惩、退出机制。对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机构,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的,要清退出信用服务行业,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积极组织好“公民道德宣传日”、“百城万店无假货”、“质量月”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把“诚信兴商”活动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引导各类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努力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7.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篇七

社会主义经济既是竞争经济、法制经济, 更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也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 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素, 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 打造信用是当前我国整个管理学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 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制度, 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健全市场信用体系, 改进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更为重要和紧迫。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基础之上来完成的, 应以社会信用体系为依托, 密切关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和进展。当然, 由于建筑市场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 应根据国家信用法规, 结合行业特点,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建筑市场信用条例与实施办法。

近年来,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 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建筑市场信用问题日益突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 建设部从2002年起就开始实施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2005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5年11月启动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 2006年2月启动环渤海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 2007年1月又以建设部文件正式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对加强市场监管, 转变政府积能, 防止建设领域腐败和拖欠工程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涉及面广, 构成复杂, 与社会信用关系密切, 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所谓社会信用体系, 实际上是一套治理机制, 它把各种与信用建设有关的社会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 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和惩罚失信行为, 使信用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 并自觉自愿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 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发展。

建筑市场信用作为行业信用的概念, 其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 (业主、承包商、咨询机构等)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等, 主要包括信用法规、信用制度、信用信息、信用评级、信用文化、信用机制、信用行为等主要内容,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承担塑造建筑市场信用的功能。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 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备要素, 也是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 加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于:

(1)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和道德标准, 还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从根本上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固基石。

(2)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是适应加入WTO 新形势、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全面清理、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 想方设法为建立开放型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扩大对外开放, 必须遵循国外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改善投资和经商环境。只有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 才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促进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3)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 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 容易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为:市场规范不完备、控制手段失当、市场主体对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认识和适应需要一个过程。究其原因, 一个根本问题是社会信用缺失, 失信者得不到严惩, 风险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 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 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长治久安。

(4)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采用市场经济办法管理 “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有效途径, 是形成全社会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

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的人”变为“经济的人”和“社会人”。越来越多的“社会人”的管理, 成了转轨时期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新课题。征信国家对于“社会人”的管理, 是靠严格的征信系统和完整的信用记录进行的, 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威慑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正是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 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 加快实现整个社会现代化。

2 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现状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改革开放, 率先进入市场经济,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

2.1 建筑市场缺信运行

信用体系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投资项目未经政府、专家们宏观经济论证, 建设工程盲目上马, 建设方和施工方签订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信用保障、无法律效力的建设合同;建设规划未经许可, 盲目占地搞投资建设, 工程施工得不到法律条文的认可, 搞缺乏社会信誉、企业信誉的“黑工程”;工程审批手续不健全, 盲目进行“诚信度极低”的暗箱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短缺, 想方设法套取“短期借款”资金急于开工, 施工企业承建无资金信用评价和信誉资金保证的工程等等。

2.2 施工企业缺信竞争

由于建筑市场缺信竞争, 已出现许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施工企业间不按客观规律办事, 承揽施工任务缺乏诚实守信感, 为了中标工程, 盲目竞相压价;施工企业违背社会信誉, 为了项目中标, 擅自搞意向工程投标, 签订所谓“阴阳合同”;施工企业间为了竞争施工任务, 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竞相承诺垫资施工, 破坏了正常的资金信用循环;由于市场缺信竞争, 施工企业工程交易成本不断加大;在显失公平竞争的状态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信用履约率往往低下,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 建设业主违背合同, 借以种种理由拖欠工程款, 带来了“社会信用危机链”, 导致施工企业难以支付供货款、农民工工资等, 迫使施工企业经常来往于法院站在“被告席”上;建筑市场持续缺信竞争, 施工企业的欠款累积额度逐年攀升, 形成了账面实际应收账款金额大于应承受的能力, 不仅造成利润虚增, 而且还潜伏着资金状况不良的“破产”危机。

2.3 施工企业缺信施工

为了追求眼前利益, 违背“诚实守信”原则, 不仅向市场提供劣质建筑产品, 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施工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主要表现:施工中采用劣质低价材料、使用假冒伪劣半成品等等, 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 建造了许多“豆腐渣”工程, 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此外, 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办事, 强行要求垫资承包, 肢解工程发包, 明招暗定, 拖欠工程款;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 扰乱市场秩序。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 也给企业发展带来风险, 影响了建筑业的发展。

3 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3.1 施工企业信用意识薄弱

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企业的应收账款发生额一般应控制在施工产值总额的0.25%~0.5%之间, 而吉林省6 家大型建筑集团的应收账款却高达到 5%以上。部分建设业主, 宁可失信也要利用手中的资金控制权为本企业谋利益, 促成了“三角债”或者“多角债”。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缺乏职业道德, 轻视“诚实守信”的经营规则, 造成了施工企业“四面楚歌”的局面。

3.2 市场信用管理失控

现阶段信用管理的问题是:没有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体制、市场约束机制、惩治机制发生了缺信行为, 侵害了用户权益, 市场信用管理机构往往处于制裁无力、无法治理、难以惩罚的状态;管理渠道单一, 缺少新闻媒体、执法部门、企业、民众、社会团体共同参与;投诉渠道不畅通, 起诉成本太高;大小案件处理程序繁琐, 费时费力, 迫使消费者权衡信用成本后, 主动放弃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发生了信用纠纷, 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信用管理机构职责不清, 往往采取“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的妥协管理办法。消费者维护诚信的要求得不到正义的伸张, 基本权益得不到合法维护。相反, 违背信用行为的企业和个人, 长期“逍遥法外”。致使缺信行为无法从“源头”上得到彻底的根治。

3.3 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

有个别行业、个别企业、少数个体经营者视社会道德、精神文明于不顾, 片面地追求本地区、本企业、个人财产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只顾赚钱, 不讲道德, 缺乏诚信, 实施非法经营、合同欺诈、虚假招标、伪造假账、恶意拖欠款等违法行为, 肆意制造假、冒、伪、劣等性质的产品。这些恶意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违法行为,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败坏了高尚的经营道德。

4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4.1 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 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如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的作用;另一方面, 建筑市场应出台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建设, 首先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建设法律和部门规章, 整合现有的管理制度, 使之适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 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 (ICPC) 。 ICPC是美国全国信用管理协会 (NACM) 下面的常设委员会, 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 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研究并改进建筑业的相关法律、信用以及财务行为。

目前, 我国许多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牵头和经办。随着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增多, 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其重要性和可能性, 建议在完善中国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础上, 设立一个建筑业信用管理分会。

4.2 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建筑市场极为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是失信行为的事后弥补, 而是着眼于失信行为的预防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基本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工程项目一般都经历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和质量保修等几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保证担保, 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等。这些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担保品种, 覆盖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对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担保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将留置物仅限于动产, 而将不动产排除在外。由于建筑物是不动产, 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性质实为不动产留置权。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 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

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 将不动产留置物纳入《担保法》中, 同时完善《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应明确界定为留置权, 明确规定承包人的留置权, 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从信用风险控制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自律, 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关系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 工程保证担保无疑具有很大优势, 但对遏制业主拖欠工程款而言, 留置权是最为直接的手段, 对治理当前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较大的威慑力, 应给予充分重视。

4.3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级

一般的信用评级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或评级机构对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客观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主观失信问题, 且重点发生在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之间。因此, 现阶段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 而主要是根据“信用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的一种考察和评判。

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的信用评级, 带有较强的行政性和强制性, 其评级目的、需求动力、强制评级的切入点以及信用评级的主导者都和发达国家有显著不同。为解决当前与长远、国情与国际惯例的矛盾, 建议在学习和运用国际通用的信用评价模型的同时, 加上行为规范评价内容, 偏重于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意愿, 服务于建筑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委托部门和民间机构分别进行, 长短互补, 各具特色信用评级机构既可以直接接受被评企业委托进行信用评价, 也可以接受任何市场主体委托为其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价。从长远来看, 后者将是主流, 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4.4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是一个开放系统, 信息构成复杂, 且散落在各处, 单纯通过市场手段去收集很困难, 仅靠行政手段收集数据远远达不到征信标准, 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待提高。在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 建议按不同主体分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发展各自的信用信息系统, 最终形成不同层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行业征信是社会征信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具有社会和行业两个服务功能。在数据来源、数据操作和数据应用等方面, 建筑市场信用数据库与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为社会征信系统提供重要信息, 另一方面, 应在社会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建筑市场征信系统, 注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4.5 重视行为主体信用文化的形成

信用意识培育和信用文化的形成是建筑市场信用系统演进的最高目标。而信用文化的形成, 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 更需要信用机制和信用制度的长期熏陶和沉淀, 并逐渐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加强信用教育和培训, 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强化个人特别是各级政府公务员、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专业人士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观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和完善其信用自律机制;应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对各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督作用, 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演进优化。

5 结 语

通过建立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 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 大量事实证明, 缺信经营的现象是目前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 信用体系管理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尤其是占国民经济GDP比重较大的建筑产业, 信用体系管理还远远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 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牢固地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 从信用体系建设入手,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用优良的企业信誉, 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形成良好的经营环境, 推动建设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这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管理环顾与展望编委会.中国工程管理环顾与展望[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

[2].王孟钧.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与制度建设[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3].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

8.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 的认定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五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设臵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对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设臵信用壁垒。

鼓励设臵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三条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臵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 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9.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征 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

(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

(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

(五)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

(六)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产生主体的确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前款相关信用信息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的,应当同时转送至该单位注册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自行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其真实性由填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征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承办单位不得泄露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发布查询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在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依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均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询期为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终止的,信用信息停止发布、查询。

第十七条 查询者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

(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查询者所查询的信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取。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需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查询者不得泄露所查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对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资质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给予测绘资质管理的适度优惠政策;

(二)给予测绘项目招投标等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

(三)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

(四)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二)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

(三)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或者查询者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予以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确需更正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

(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

(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承办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整理、查询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信息数据:

(一)移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二)无偿转交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以依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10.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篇十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年的时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信用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信用环境有所改观,海外投资者的信心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信用建设起步不久,信用意识模糊,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关系不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低,信用行为中交易成本过高,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有待建立健全,信用市场行为不规范,信用信息分割和垄断,丰富的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互用,守信获益和失信受损的激励机制仍未形成。这种现象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协调,不仅会使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在新时期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的主要表现有:

1.1 社会诚信不足

少数地方政府缺乏诚信意识,随意乱收费,乱摊派,虚假承诺,重大投资、人事决策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政府诚信形象;部分企业诚信不足,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做出虚假承诺,降低服务标准,欺骗客户,以商业欺诈行为获利;不按合同提供相应服务,随意毁约、违约,拒绝承担毁约成本;建立虚假财务报表;采取卑劣手段偷税、漏税,或拖欠税款;少数个人诚信不足,伪造个人背景和能力资料;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少数法人热衷于关联交易,甚至利用企业空壳宣告破产,把资产转移到新的企业;拒绝如实申报个人收入,偷逃国家税款。而现今,最为国人怒评的三鹿“结石儿”问题以及几年前的安徽空壳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等等产品质量问题都说明我们的企业以及少数政府部门诚信意识缺失。

1.2 经济信用领域存在的问题

1.2.1 政府信用方面。

少数地方政府拖欠债务,造成政府信用的丧失;少数地方政府违规为企业担保造成的积案久拖不决,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政府信用。

1.2.2 商业信用方面。

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不仅缺乏信用意识,也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部门,在签约前后缺乏必要的信用审查程序;一些企业恶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企业债务;部分企业还严重拖欠、拒付商业票据款;部分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转移资产,悬空银行债务;企业部门受三角债困扰严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长期高企。

1.2.3 银行信用方面。

由于银行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代理作用,银行信用的健全程度将严重影响经济活动的健全性。首先,企业经营不善或企业、个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导致银行信用严重受损。其次,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和司法部门在保护银行信用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银行信用缺乏足够的保护和效率,将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量累积,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1.2.4 个人信用方面。

少数人利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不足,重复抵押套取个人消费贷款;还有人利用消费贷款购买汽车,再卖掉汽车得款挥霍;少数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严重,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损失和交易费用。

目前,社会诚信不足和经济信用关系扭曲,一方面,严重影响经济需求的扩大,增加了经济运行中交易成本和效率损失,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经济环境质量和形象,有损国家、地区、城市与企业的竞争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信用风险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也是影响经济增长、需求扩大、就业增加的主要障碍,成为了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

2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1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征信监管部门也可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也在几年中基本完成。市场化的征信业也开始发展,一些部门 (或一些地方政府) 已经或正在为推动建立征信机构进行积极的探索;一些民营 (或外资) 征信机构进入征信市场;一些中介机构 (如事务所或咨询公司) 也开始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但是从操作角度来看,仍存在着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开展信用建设工作目前还无专门法规可依。

2.2

征信行业主管部门仍未确定, 市场准入、市场行为还无人监管, 征信行业标准不统一, 造成征信行为各自为政, 无章可循。

2.3

缺乏公用信用信息平台, 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 由于部门之间的相互封锁, 给信用信息征集带来极大困难。

2.4

缺乏有信誉、资本充足、数据充实、从业人员训练有素、方法标准的信用征信从业机构。

2.5

守信获益和失信受损的机制尚未形成, 失信成本过低。

此外, 公众的社会信用意识淡薄, 企业无信用管理部门和内控制度中无信用风险控制机制, 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3 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设想

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前提,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必须以政府行政协调为动力,大力弘扬社会诚信意识和规范社会各部门的信用行为,搭建信用信息管理公共网络平台,征集、整合、发布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互用,采用市场运作方式,以银行 (信贷) 信用管理为基础,由社会中介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使社会信用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塑造社会信用之风。

政府作用主要应抓住三个具体环节,首先是社会信用意识的总体推广,这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发挥政府宣传部门的主导作用,带动新闻媒体,弘扬社会诚信意识,惩恶扬善,从意识形态上提高个人的自我约束的作用。其次,制订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及确定信用征信业的主管部门。第三,协调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为专业化的信用从业机构提供信用评估基础数据和便利,降低信用评估成本。

在社会信用体系布局上,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子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其内涵都应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社会公共信息系统,发布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让社会公众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在职能部门的个人基本信息、企业注册、年检、纳税、诉讼等信息,以及按照评级结果划分“红名单”与“黑名单”的公告信息。该层次信息由政府协调无偿征集并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无偿发布;第二个层次为专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经过行业准入审查和符合行业规范的社会中介信用评估机构做出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该层次由社会中介信用评估机构向被评估企业收费进行资信评级,评级结果可放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上免费查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另一个子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市的试点经验,由有政府背景的一家准公共性质的资信评估公司,承建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政府协调强制将分散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免费进入数据库,按照信用评估标准评级定级,利用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向社会有关部门提供“被动”有偿查询服务。

此外,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尽快对征信行业立法,这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由于计划体制遗留的条块利益和分割,造成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的分割、垄断和封锁,信息资源尚未实现共享互用。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查询、使用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合法性,才能高效地采集、开发、利用和披露信息,避免多头投入,各行其是,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避免在后期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治。与此同时,确立征信建设主体也是当务之急。由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形成信息垄断和分割的格局,由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单独承建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是不现实的。可以招标确认一家机构来承建和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凡是从事商业性质的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市场模式建立和运营,法人机构必须满足资本、治理结构、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评估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规范、严格要求,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征信体系建设初期,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引导、培育、催生一个新兴的征信行业和征信市场。即通过协调关系、行政推动,授权运作等强制手段,将分散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和管理资源,以股份制模式,建立股份制的市场法人机构,进入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步伐,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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