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共7篇)(共7篇)
1.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篇一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 第一节机关值班
第八条 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 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第十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
(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
(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
(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第十一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设制责任区交通通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担负辽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配辽望器材和通信器材。
第十二条 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 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
(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
第二节中队值班
第十六条 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设置辽望员的支、大队,辽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
第十九条 卫生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
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第二十条 战斗班长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战斗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第二十三条 供水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 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
第三节等级战备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四十条 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四十一条 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作战计划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任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
第三章战斗行动 第一节灭火作战组织指挥
第四十六条 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搜集掌握火场情况,确定总体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
第四十七条 灭火战斗中,公安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必须越级指挥时,上级指挥员应当将自己的指示及时通报给被超越的指挥员;接受指挥者应当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受领任务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四十九条 责任区发生火灾时,通常应当由责任区公安消防中队值班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火场组织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协同灭火作战时,上级指挥员未到场前,实行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实施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五十条 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参战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当扑救油田、化工、船舶等特殊火灾,而公安消防部队参战的力量又较少时,应当参与指挥。
第五十一条 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机构。遇有燃烧面积大、参战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等情况复杂的火场,应当设立火场指挥部。当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参与火场组织指挥工作时,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员要汇报火场情况,提出灭火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部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二条 火场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火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部标志由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根据灭火战斗需要,火场指挥部可以下设分指挥部。分指挥部负责对本战斗区(段)所属的灭火力量进行指挥。
第五十四条 火场指挥部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下设作战组、通信组、后勤保障组。
第五十五条 火场指挥部通常要由火场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作战、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也可根据火场情况,确定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火场指挥部的职责:
(一)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二)组织火场指挥部与调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三)组织人员填写《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记录总指挥员发布的各项决策、战斗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拍摄火灾现场、灭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资等情况;
(四)组织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五)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紧急需要,决定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
(六)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下令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七)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
(八)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第五十七条 火场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值班首长或最高领导担任。主要职责: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确定灭火决策,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二)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救人、灭火、救物和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协同作战,根据需要划分战斗区(段),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火场副总指挥员一般由总队、支队战训处(科)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火场总指挥员工作,在火场总指挥员离开火灾现场时,履行火场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队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第六十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战斗员之间的配合;
(二)进行火情侦察,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管)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一条 火场各级指挥员是灭火战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火场上,要着指挥服,佩戴统一的指挥标志(见附件二)。
第二节接警出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六十三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第六十四条 遇有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及时调动灭火力量。根据火场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部门到场协助。
第六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接到非责任区报警时,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出动,同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六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六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途中要随时了解火场情况。如遇另一起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六十八条 两个以上中(大、支)队扑救同一起火灾或者遇有爆炸、伤亡、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值班首长或人员应当立即前往。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准备组织再次出动;总(支)队值班人员出动后,应当有一名首长在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与火场和上级机关的通信联络,了解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并根据火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调集灭火增援力量。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要设置岗哨,负责警戒,维护营区安全和门前秩序,保证消防车库前道路畅通;遇有群众报警,及时报告;消防车出动后,负责关闭车库大门。第七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门前路两侧,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显示。
第三节灭火行动要则
第七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准确迅速。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第七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成侦察小组进行火情侦察,以便查明情况,及时确定灭火对策,迅速投入战斗。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和仪器探测等方法。侦察人员应当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具,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侦察任务,通信联络方法,注意事项等。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燃烧特征的,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做好战斗的展开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部看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焰,但对火场内部的情况
尚不清楚,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至分水器处,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通过侦察基本掌握了火场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命令作战人员进入作战位置,实施扑救。
第七十五条 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方面。
第七十六条 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必须首先抢救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当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救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内外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梯、门窗、避难层等和现场的举高车辆,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器材进行施救;
(二)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先设法稳定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置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甚至已经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置;
(三)抢救人员的编组不得少于二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第七十七条 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部或者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
第七十八条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施破拆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为了查明火源、燃烧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通时.可以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或者构件进行局部破拆;
(二)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截火势蔓延;
(三)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烟雾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时机及部位进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内部构件时,要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建(构)筑物外部进行破拆时,要事先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种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要避免因损坏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体及气体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供气。
第七十九条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正确实施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排烟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火场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位置、蔓延方向、烟雾排除途径、排除烟雾对流经部位或建筑物内的影响程度,应当视情在烟雾流动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利用建(构)筑物本身的排烟竖井、排烟塔、排烟道或普通电梯井、楼梯间、顶部的排烟口,进行自然排烟,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将着火层以下楼层的门窗关闭开启顶层的排烟口或窗口,将烟气排出并注意防止“中性面”下移扩大火势;
(三)利用机械设备排烟。使用机械排烟设备,要防止操作失误造成火势扩大;
(四)利用破拆和喷雾水流进行人工排烟。
第八十条 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供水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灭火用水。当第一出动供水力量不足时,应当迅速调集增援力量,同时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二)当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在消防车、泵供水能力范围以内时,应当直接供水。当水源与火场距离超过消防车、泵供水能力时,可采用串联供水。供水干线应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
(三)使用公共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
(四)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设施;
(五)多层或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及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火场供水应当尽量使用内部给水系统。内部给水系统不能满足灭火用水量时,可用消防车向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供水。向高层建筑内部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必须分清高、低压区水泵接合器。
第八十一条 合理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一)根据火灾扑救对象,正确选用水枪和射流,尽量接近火点射水。应当根据灭火进程,适时减少水枪数量和改变射流形式。灭火后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关闭水枪,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发生火灾,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严禁射水;
(二)对于因射水过多易造成建(构)筑物倒塌、船体倾覆和严重水渍损失等危害时,应当在灭火的同时或者其后,视情进行防排水作业。
第八十二条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尊重科学、注意安全:
(一)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作战人员生命和消防车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将作战人员和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
(二)采取工艺灭火措施灭火时,要在失火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指导下进行;
(三)在浓烟、有毒、缺氧等复杂危险的条件下进行灭火抢险,必须佩戴防护装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火场内如有带电设备应采取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第八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的物质,使用仪器仪表检测被扑灭的液(气)体储罐、邻近罐温度及其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和可燃物质。石油化工火灾还要对燃烧区内的生产装置进行检测,为了彻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阴燃,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失火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撤离火场,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使用过的消防水源要恢复到备用状态;
(三)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并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节战评与总结
第八十四条 战斗结束后,参战的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进行战评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战术、技术水平和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第八十五条 战评与总结一般由责任区中队火场指挥员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参战,由大(支、总)队负责组织。
第八十六条 战评要以接警记录或录音、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和现场录像为依据。战评的主要内容:
(一)受理报警、调动力量和出动情况;
(二)灭火决策、战斗部署和战斗行动各环节采取的方法措施等情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火场供水、协同作战和通信联络情况;
(四)指战员的火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后勤保障工作情况;
(六)主要经验教训。
第八十七条 总结在战评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火灾的总结报告要在半个月之内上报;特大火灾的总结报告,要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公支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火灾扑救总结报告也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节抢险救援
第八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八十九条 抢险救援工作的范围可以包括:
(一)参加处置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的救援工作;
(二)在发生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参加抗灾救灾斗争;
(三)在发生各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有人员遇险的情况下参加救人和抢险,(四)在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关键性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和排除故障;
(五)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的其他社会救援工作。
第九十条 在规模大、损失大、影响大、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力量较多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救援工作,到场的最高指挥员应当参加抢险救援现场指挥机构。
第九十一条 在参加抗洪、抗震等救灾斗争及核电站应急救援时,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政府已有的防汛、抗震及核救援等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进行救援工作,到场的最高指挥员应当参加现场指挥机构。
第九十二条 在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队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时,到场的最高指挥员应当负责统一指挥,并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伍参照执行。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扬、嘉奖、记功或者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畏缩不前及违反纪律的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条令,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0年4月10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即行废止。
2.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篇二
1.1 训练改革在一些单位和领导同志中, 还
没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思想上还没有对训练改革高度重视起来, 说的多, 做的少。脱不开老套套、老框框, 训练中走老路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1.2 从支队到基层大、中队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军事业务干部文化素质偏低。
1.3 训练改革, 改什么、怎样改?
一些单位和领导在对训练改革的指导上还没有一个清楚思路, 对基层开展训练改革缺乏指导力度和资金的投入。
1.4 训练改革在一些单位还没有形成氛围, “科技练兵”的口号还没有叫响。
1.5 在一些单位普遍存在一种“等、靠”思想,
上面怎么说, 下面就怎么办, 上传下达, 轻视智力开发、创新性思维等无形劳力, 满足于应付眼前一般性工作, 忽视文化素质培养的长远效益, 战训干部综合素质停留在传统水平上。
1.6 训练层次低。
每年大量新兵引进部队, 新老同训, 训练内容、方法、手段就低不就高, 年复一年, 训练层次上不去。
1.7 有的基层中队人数偏少, 受场地、器材车辆装备的限制, 也影响训练改革工作的开展。
1.8 部分基层中队官兵对训练改革经验不
足, 缺乏紧迫感, 以为训练改革是上级的事, 与己无关。也有的认为基层具体事务多, “两眼一睁, 忙到熄灯”, 没有时间研究训练改革, 把训练改革当成额外负担, 缺乏创新意识。
1.9 训练改革工作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一是不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种特勤器材和车辆器材装备, 有些高科技含量较高的器材成了摆设。二是现有灭火手段不能保证现代火灾的扑救, 特别是一些特殊火灾, 得不到成功的扑救, 使一些火灾“着完、扑了”, 给国家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2 搞好训练改革的几点看法
训练改革是训练领域一次深刻的变革, 它不是在原有训练内容上的修修补补, 而是从根本上把训练转到科技练兵, 向科技要战斗力上来, 是从训练指导思想到内容、方法、手段上进行全方位改革, 因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 搞好训练改革必须进一步摆正军事业务训练的中心位置。
一是各级主官抓训练的精力要集中, 要有高度的责任心, 经常深入训练第一线了解训练情况, 亲自参与训练改革, 不能因工作头绪多而忽视了抓“中心工作”。二是各级机关要围绕“中心工作”形成合力, 不能违背部队工作的基本规律, 片面地把非中心工作强调、提高到不适当的位置。三是要切实把军事业务训练的落实情况, 作为评价一个单位, 一届班子、一名领导成绩的重要标准。四是加强训练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训练积极性, 在部队上下形成一个人人讲训练、抓训练、比训练的氛围, 把训练改革变成广大官兵的自觉性。五是发挥好各级领导的表率作用, 努力做到领导干部为部属做表率, 机关为部队做表率, 干部为战士做表率, 党员为群众做表率, 一级做给一级看, 一级带着一级练, 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教育官兵投入到训练改革中去。
2.2 训练改革要有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
进一步改革部队的训练, 真正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 这是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总要求, 也是军事业务训练改革总的目标, 是训练改革的基本依据。如果训练依然沿袭旧的训练方式、方法, 必然偏离新时期军队的总目标, 从而也就偏离了训练改革的总目标。根据现代火灾的特点, 火灾的需要, 明确在训练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应是训练改革中的一个原则。因此要想使训练改革取得成效, 就要针对训练与实际灭火中的差距, 来明确具体的目标和方向, 达到训练改革的目的。
2.3 训练内容的改革。
在当前, 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设置训练课目。二是要加强单个官兵的智能、技能、体能的一体化训练, 突出解决官兵个人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三是加强协同作战, 综合训练的能力。突出解决实战能力不够和训练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四是积极推进训练基地化, 有条件的支队都应建立训练基地, 最大限度地模拟火灾现场。五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 建立起网上课堂和网上训练场, 进行逼真的计算机模拟训练。
2.4 深化训练改革, 走科技兴训之路。
当前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一是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计划和创新精神的关系。年度训练计划是阶段性的, 而科学技术是在不断发展的, 应允许广大官兵在训练中的创新和改革。二是训练改革和业务技能关系, 防止一提训练改革就把官兵应掌握的如着装、水带连接等消防业务技能去掉, 改革要深化, 基本功也应当熟练掌握。三是领导机关的训练改革与部队的训练改革的关系, 领导机关的训练改革的好坏与基层中队的训练改革应是相辅相成的, 必须把机关与中队的训练改革联系起来。四是训练改革与装备的关系。
2.5 训练改革要充分发动群众, 把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一是要针对青年官兵好胜心、自尊心、荣誉感强的特点, 围绕训练改革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大力宣扬训练改革中的先进典型, 努力营造浓厚的训练改革氛围。二是要和官兵的切身利益挂钩。把开展训练改革的好孬, 作为衡量单位工作、评价部队的重要方面, 在部队中营造一个训练改革有功, 当训练尖子光荣的浓厚气氛。在战士入党、考学、转志愿兵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训练尖子和训练改革的骨干。对训练改革积极有创新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三是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训练改革奖励基金, 对那些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同志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2.6 搞好训练改革要加强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应注意高科技技术在训练改革中的运用, 发挥有科技专长、有研究能力的人才的优势, 就训练中的难点、重点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攻关研究, 这样既在实践中培养锻炼了人才, 又深化了训练改革。
2.7 要加强对业务干部的培养。
训练改革的核心是人的素质问题, 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人才是搞好训练改革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应树立新的人才观, 培养集知识、技术和谋略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群体。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者自身对高科技的学习, 做到打铁先要自身硬。组织训练者不管是领导同志还是机关的参谋、干事、部门首长, 必须努力学习高科技知识, 研究掌握高技术条件下灭火和训练的规律, 具备新时期指导和组织训练的能力, 否则就很难将本单位训练改革工作搞好。二是要搞好在职干部的培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知识的老化越来越快, 更新知识显得尤为迫切, 因此要注重战训干部和灭火指挥员的后续教育, 在强调自学的同时, 上级部门应通过讲座、函授、短期培训、举办学习班等形式, 使一线官兵不断开阔视野, 提高灭火技术水平。如举办指挥员研讨班、中队干部灭火培训班等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在基层广泛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活动, 使广大官兵在一线实践中得到锻炼, 增长才干。四是要健全人才引进机制。近年来, 防火部门从地方引进了大批学生, 改变了监督队伍的知识结构, 适应了工作的开展, 战训部门和基层中队、特勤队伍也应引进与灭火专业相近的专业技术人才, 经过短期培训后担任灭火指挥员和参谋工作, 使灭火战训队伍的整体知识适应灭火和训练改革工作的需要。五是健全人才保留机制。积极为战训干部和基层中队干部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 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 鼓励人才上进, 人才冒尖, 确实把那些钻研业务, 技术水平拔尖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训练工作岗位上来。六是建立持证上岗或考试制度。要象防火干部那样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 不能担任战训和灭火指挥工作, 予以淘汰。
摘要:近年来, 消防部队训练改革认真按照上级指示精神, 积极投入到实践中去, 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也应看到, 在训练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 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训练改革问题, 对于进一步做好消防部队的执勤灭火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消防部队,训练改革
参考文献
3.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篇三
【关键词】消防部队;安全工作;管理教育;防事故
部队安全管理是一项的长期性、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案件就会对部队造成消极影响,在政治上会影响部队声誉;在工作上会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在经济上会消耗大量财力、物力;在部队内部会打乱正规秩序,影响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因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切实抓好队伍安全管理,是保证队伍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1.当前部队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消防部队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并作为“政治生命线”来抓好落实,但是部队车辆、执勤训练和行政事故时有发生。虽然部队安全工作“天天讲”,但事故案件预防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两个经常性工作”跟进不及时
部分领导干部对官兵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思想动态不掌握,对官兵的成长进步和个人问题不关心,对官兵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不了解,出现“离兵离营”现象。
1.2管理干部自身能力素质不强
部分领导干部对预防事故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不实,办法不多,工作缺乏预见性、超前性和科学性,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1.3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中队干部多为地方大学生,由于缺乏管理经验,怕得罪人,开展工作流于形式,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苗头视而不见,发现违纪行为执纪不严、姑息迁就。
1.4存在“管风浮”的问题
部分单位开展安全防事故工作作风不实,措施浮在面上。存在“布置要求多,跟踪抓落实少;上级推着干的多,主动抓落实的少;敷衍了事的多,深入细致抓落实的少;得过且过的多,着眼长远的少”等“四多四少”现象。
1.5管理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不明显
落实战士请销假、晚点名、查铺查哨、领导干部值班、干部“五同”不到位、车辆审批程序不规范,致使部队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最终导致违纪行为的发生。
2.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的原因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对部队内部稳定和战斗力的提升意义重大。一个先进的单位,其队伍管理就一定得力,防事故工作就一定抓得好;反之,队伍就像一盘散沙。以云南省红河州公安消防支队为例,诱发部队事故案件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部队驻地分散,点多线长
红河州公安消防支队下辖13个县(市)消防大队,16个中队,部队驻地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加之绝大部分大(中)队驻在闹市区,消防车辆出动频繁,客观上增加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难度。
2.2“黄、赌、毒、私、艾”形势严峻
红河州地处中越边境,河口、金平、绿春县与越南接壤,境内外毒品、走私交易猖獗,人流物流频繁,敌社情十分复杂,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日益凸显。
2.3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治标不治本
基层消防部队在抓安全防事故工作上,往往组织领导力度不够,治标的工作多,治本的工作少。有的仅满足于工作布置、传达上级领导和部门的批示要求,在跟踪问效、深入基层开展蹲点调研等环节上下功夫不够,浅尝辄止,使上级的指示精神在基层形成“空转”、“空谈”,落实不到位;有的在抓训练安全上随意性较大,少数官兵安全防范意识较弱;有的老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新问题又不深入排查分析,对“小”问题缺乏重视,工作出现“空档”。
2.4工作作风不实,报喜藏优
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在基层消防部队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制约了安全防事故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报喜不报忧”,表面上看是工作方法问题,实质上是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问题。少数单位往往在工作汇报或总结讲评时,讲成绩具体生动,讲问题含糊其词,能捂则捂、能掩则掩,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
3.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3.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科学管理制度。一是有效控制事故因素。事故发生偶然的背后存在必然性,要研究分析事故的主客观因素和事故发生的因素,积极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苗头。二是全方位多角度防范。要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执勤训练和日常生活,动员发挥全体官兵,群策群防,全方位进行防控。三是要坚持经常性的长期预防。把安全管理作为经常性管理来抓,坚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3.2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把安全稳定作为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扎实抓好部队管理教育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事故工作领导机制,把预防事故案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研究分析会,做到“五个到位”和“四个不忘”。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奖惩激励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召开会议,不忘把部队管理教育和预防事故案件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分析部队形势,不忘把部队管理教育和预防事故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检查考评,不忘把预防事故案件作为一项重要课目;评比奖励先进,不忘把预防事故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标准。通过持之以恒的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部队稳定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部队稳定工作的各个方面。
3.3依法治警,着力提高部队管理教育水平
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强化条令意识,自觉遵守条令,克服执行条令过程中的随意性。驻边境地区的大(中)队,要定期组织开展法纪教育、保密教育和禁毒防艾专题教育,培养官兵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以过硬的作风和铁的纪律,坚决杜绝“管理松懈、纪律松散、作风松弛”等现象,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在创新部队管理教育问题上,要学会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增强管理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带兵”的能力。
3.4从严治警,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
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警,树立良好警风,切实增强官兵执行“五条禁令”的自觉性,持之以恒地抓好贯彻落实。作为部队管理教育和安全防事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军政主官要本着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部属的管理、教育和督促,决不能在防事故案件问题上搞变通、找借口,做到工作生活有人问、8小时外有人管、人员行为不失控,车辆安全有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王文昌.关于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科技资讯,2012,(02).
[2]唐宗礼.安全工作“四忌”[J].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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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尚全孝.当前士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士官管理研究.
4.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条 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队当日值班指挥长或者到场的总(支)队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在总指挥员授权或者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条 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第六十二条 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
第六十三条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第六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题库 篇五
共六章一百零七条。
2、执勤战斗的概念?
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3、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室什么?
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
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
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9、战斗员应当履行哪些战备职责?
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4、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什么作风?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5、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那些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6、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那些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7、中队首长应当履行那些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8、战斗班长应当履行哪些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
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10、通信员应当履行哪些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
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
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11、驾驶员应当履行哪些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
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
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12、供水员应当履行哪些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
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13、摄(录)像员应当履行哪些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4、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分为哪些? 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15、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哪些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
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16、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哪些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
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17、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哪些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18、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
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19、遇有哪些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20、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应当怎么做?
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21、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怎么做?
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22、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哪几个层次?
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23、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24、组织指挥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应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5、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谁实施统一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
26、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
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27、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哪些组成?
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
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8、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哪些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
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
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
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
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
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29、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哪些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
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
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
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
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
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30、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哪些职责?
(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31、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哪些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32、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哪些职责?
(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
作;
(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
33、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哪些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哪些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
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
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
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
34、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哪些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35、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哪些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36、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哪些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37、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哪些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38、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哪些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39、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什么作战原则开展行动? 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40、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
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
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
威胁的情况。
41、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哪些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
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
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42、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哪些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43、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哪些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
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
成人员伤亡;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
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
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44、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哪些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
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
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
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45、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哪些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
46、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哪些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7、火场供水应当按照哪些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
48、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哪些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49、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哪些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
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
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
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
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50、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
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
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
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51、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哪些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52、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哪些事件?
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查明哪些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
(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54、应急救援时,应当按照什么要求采取现场警戒?
(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
(三)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等安全措施;
(四)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55、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哪些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
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
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必须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
(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
56、现场救人行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哪些基本要求进行?
(一)根据现场不同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有效的营救措施;
(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57、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哪些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
(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
58、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哪些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59、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60、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应该怎么做?
执勤战斗任务完成后,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进行战评与总结,不断改进执勤战斗工作。
61、战评组织通常分为哪几个层次?
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五个层次。62、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
(二)灾情的发展变化、作战方案以及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情况;
(三)各环节的组织指挥、战斗行动、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
(四)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63、战评通常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疑、分析点评、总结讲评的程序进行。
64、对于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勤战斗中严重失职、失误、畏缩不前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怎么做?
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65、新条令适用于哪些队伍?
6.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消防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要求,规范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在公安消防部队中进行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是党对公安消防部队实施思想政治领导的基本途径,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有效履行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使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党对公安消防部队的绝对领导,确保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使命,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消防官兵,引导官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性,始终保持坚强的革命意志和旺盛的战斗精神,真正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
第四条
7.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篇七
1 犬的基本特性
(1)嗅觉听觉灵敏,智力发达。犬的嗅觉是人的100万倍,嗅细胞数量是人的40倍,优良的警犬能辨别10万种以上的气味。犬的听觉十分敏锐,听觉感应能力可达12万赫兹,它能听到的最远距离大约是人的400倍,能辨别出32个不同方向。科学研究表明,犬自幼经过一段时间的专业训练,可以接受主人的具体指令,达到几岁儿童的智商程度。
(2)品种繁多,用途广泛。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优良品种犬就有130余种,例如拉布拉多犬、金毛巡回犬、边境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史宾格、荷兰牧羊犬、贵宾犬、杜宾犬、昆明犬、马里努阿犬等,犬已经作为一种“活装备”,广泛运用于军队、公安、武警、海关、铁路等部门,执行护卫、搜毒、搜爆、鉴别、搜救、搜尸、火灾物证搜寻、纸币搜寻犬、人体气味追踪等特殊工作任务。
(3)忠诚可靠,爱岗敬业。缘于犬对人类的服从性和依赖性,历史上流传着许多关于犬的忠诚和敬业的感人事故。人类和犬互相信任,相互依赖。比如,导盲犬,不少盲人利用它来引路,是盲人的“眼睛”。《载敬堂集》这样说犬:犬秉性谨忠,固德。一旦主人抱养过它,而后不管主人多么贫寒,饿煞都不会忘家,不会离家出走。
2 公安消防部队搜救犬队伍建设的现状
目前,全国已经建立2个消防搜救犬培训基地,正在组建6个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成31个省级消防搜救犬队,其中部分队伍还参与了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奥运会、世博会等实战任务,立下了赫赫战功。但是,就总体而言,相比解放军、边防、警察,公安消防部队的搜救犬建设,仍不为先进。
(1)发展显滞后。一段时期以来,由于认识不统一,造成了公安消防部门的搜救犬队存在没有专门编制、缺乏经费保障、训练不够系统、复训难以保证、能力提高较慢等问题,加上系统研究不够深入,发展就较之其他品种要晚。这几年,各单位加大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但其繁育、训练、应用、研究、推广是一个周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训练不系统。一只搜救犬的服役时间一般在5年左右,训练时间通常需要1.5-2.5年,主要内容包括服从训练和应用训练。目前,国内消防搜救犬大都参考军犬和警犬训练内容,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一般。比如,针对野外救援需要,应该为训练员进行特殊技能训练,包括卫星定位、现场紧急救护、使用地图和指南针、野外生存、搜索与跟踪等。
(3)机制不健全。一是在搜救犬队伍骨干保留上,没有解决技术岗位定位和技术职称评定等问题。二是在搜救犬复训工作中,存在时间过长,军种、警种现有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三是在参与重大的应急救援活动时,搜救犬远程投送保障、不同组织的搜救犬队协同作战等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四是在搜救犬繁殖、诊疗、生病防治、日常管理方面投入多,收效不多,社会开发和应用机制没有形成。
3 公安消防部队搜救犬队伍建设的发展模式探讨
(1)坚持基地为主。为了便于管理、节约成本、快速出动,结合犬喜欢群居的生活特点,要求消防搜救犬队伍要尽量集中,不能过于分散。同时,在现有建设基础上,可以考虑在每个省(市)内部战区再设分基地,比如湖北可以再在襄阳市、荆州市、宜昌市、黄石市建设分基地,从而解决站点分布不均、增援不快等问题。但是,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基地建设需要一定数量的训导员、犬只、场地、设施,在县(市)一级的消防部门重复建设意义不大。
(2)坚持以犬养犬。统计显示,单单是喂养一只搜救犬,一年的消耗在4000元左右,这还不包括防疫费、营养费、训练费等。培育好的犬种,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市面上一只优良的幼犬,动辄几千元、上万元,甚至几万美金。在美国,“血踶犬”由于是该国“保护品种”,严令出口。在德国,该国财政收入10%来源于犬业。可以说,优秀的消防搜救犬有价无市,要充分考虑其经济价值,选择优良品种,进行规模养殖。另外,可以增加培育一些品种,比如护卫、追踪、搜爆、防暴、水上救援、人质解救犬,提高犬的市场选择性。
(3)坚持专群结合。《消防法》和国务院59号文件规定,公安消防部队除承担9大类88小类的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承担处置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等18项抢险救援任务。消防搜救犬队伍大有用武之地,必须完善工作机制:一是配备专业的服装,完善训练、管理、饲养、繁殖、车辆配备、安全防护等制度,研究人犬结合的技战术。二是保留业务骨干,评定技术职称,协调驻地单位军队、警察、边防、海关等复训单位,实现资源共享。三是逐步考虑消防警官带犬的问题。条件允许的个人,可以带犬工作和生活,其日常饲养管理由训导员在家中进行应用训练到相应场地集中施训。四是建立消防与铁路、外交、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多个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社会面上带犬志愿者的联系,确保平时和战能均能互相配合。
4 公安消防部队搜救犬队伍的任务定位思考
(1)开展陆地灾害事故搜救。主要包括地震、建筑垮塌、雪崩、野外事故、交通事故等现场,利用消防搜救犬利用被困人员气味来鉴别被困人员位置,特别是消防员和音频、视频、雷达生命探测仪没法到达的位置,寻找鲜活的生命和遇难者尸体。另外,针对近来野外宿营者、普通游客、野外“驴友”被困事故增多的趋势,可以让大型犬携带一定的自救物品,比如酒、面包、火机等,进行人体气味追踪,定位事故位置,协助人员自救。
(2)实施水域灾害事故救援。这里说的水域,既包括水上,也包括水下。主要指的是利用犬天生水性较强的特点,开展洪涝灾害、水上遇险等情况救援,命令犬将绳索、漂浮物、救生圈等装备,运送到指定位置。当然,执行这类任务的搜救犬的体型和力量都要大。目前来说,纽芬兰犬、拉布拉多犬和金毛猎犬比较适合这类事故救援。
(3)参与处置社会突发性事件。这里指的主要是护卫犬,可以选择昆明犬、西德犬等犬种。在发生比如劫持人质、群体性事件、游行示威等突发情况时,根据政府部门或上级部门的调动命令,到场参与事件控制,起到震慑和自我保护的作用。同时,在执行任务时,要严格按照犬只使用管理规定,为犬只戴上护卫罩,防止犬只咬伤无关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损坏部队形象。
(4)执行火灾预防和调查任务。当前,消防部门重点时段和阶段的保卫任务越来越重,可以让消防搜救犬参加火灾预防工作帮助执勤人员查找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隐患。在火灾调查现场,尤其是纵火嫌疑现场,帮助火调人员及时发现火源及可燃液体、气体、固体等物品的存放和泄漏地点。在国外和国内公安机关,它们所作出的判断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参考文献
[1]赵国简.犬敏捷运动基本教程[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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