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共14篇)(共14篇)
1.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一
专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
——关于美国宪法的访谈
访谈人:布瑞恩〃兰姆 Brian Lamb 《理性杂志》 蒋天伟 译
2006年8月5日
主持人 布瑞恩〃兰姆:罗伯茨首席大法官,你是否记得第一次对《宪法》产生兴趣是什么时候?
约翰〃罗伯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好吧,我真的无法肯定第一次对《宪法》感兴趣是什么时候了。我记得在中学里我们曾经讨论过《宪法》。在那里要学一点点有关于政府的事情,我现在不清楚这门课确切的名字。但我记得那时对《宪法》有过一点探讨。
兰姆:你记得你自己对宪法发生兴趣是什么时候?
罗伯茨:嗯,我是在大学时产生了对《宪法》的兴趣。在大学时我学的是历史,而美国历史中关于《宪法》的内容理所当然地占据了相当的篇幅,内容有宪法的角色、《宪法》的制定以及《宪法》在内战时期遭受到的保留待遇。因此当时我主要是从历史的角度进入宪法,从历史系毕业进入了法学院后,我在那里顺理成章地把宪法当成是主要的研究对象。
兰姆:如果你必须用二百个或者更少点字来对我们的《宪法》做一个界定,对《宪法》说了些什么作一个简单的阐释,你会怎么说呢?
罗伯茨:好的,宪法是我们用来治理我们自身的规则。如你所知的,无论要去玩何种比赛,你都必须要知道规则是什么。当然治理行为并不是一种比赛。但它比比赛重要得多,然而原理确是一样的,那就是你必须知道规则是什么。
在世界历史上,政府通常会滥用它们拥有的权力,而人民会由此受害。《宪法》的制定者们由此决定:他们将要制定下的,是一些能防止这类事情发生的规则;而那就是我们的《宪法》。
兰姆:宪法中有没有什么特别有趣的部分、是你始终所喜欢的?
罗伯茨:嗯,如你所知,由于人权法案的缘故,人们会比较关注归属于第一修正案与第四修正案下的案件、以及禁止残忍与不寻常惩罚之类归属于第八修正案下的案件,这些案件更容易成为热点。还有归属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件。
但是宪法中真正有意思的部分,也是我认为制宪者当初最感兴趣的是,宪法整体的结构。穷竭政府之权、彻分为三,划割成三个各自独立的政府分支并试图确保每一分支在其范围内行事。这个整体结构就是:总统职位,行使总统的权力;立法机构,有自己的决事范围;然后是司法体系。而对我们的自由的主要保护正是维系挺立于这个结构之上的,这也是制宪者防止政府变得过于强势的方法。而我认为正是这一部分,至少对我来说,正是这一部分令人兴致盎然。
兰姆:有没有哪一部修正案是你最喜欢的?
罗伯茨:没有。我不认为我对某一部修正案的偏爱会超过对另外任何一部修正案。我的意思是,尽管很明显在第一修正案与第四修正案下更能够找到许多有意思的争议问题。
而我们能在那里找到许多有意思的争议问题的原因正是:这些条款就是为数个世代写就的。制宪者在当初落成文字之时,就选用了涵义宽广的术语。这样说是因为,我认为制宪者真正认识 2 到了他们是在为未来数个世纪的治理,制定出章程。他们也确实希望如此,所以他们使用诸如合理的搜查与扣押之类的措辞,制宪者认识到这些措辞的涵义要留待后继者去给予。
兰姆:如果你只是刚开始学习宪法,依据你现在的所知,你会如何开始着手呢?
罗伯茨:你知道有件事情人们是不会去做的——我指的不仅仅是那些从事其他行业的普通公民,也包括法学教授、法官、法学学生在内——人们不会去读《宪法》。我们谈论《宪法》很多。我们有许多关于宪法的案例。但是真正坐下来去读《宪法》的事情却不是那样多见。阅读《宪法》是一件回报颇丰的活动。
兰姆:假设你必须充当1787制宪会议上的立国者中的一员,你愿意成为他们中哪一位?
罗伯茨:啊,这是个……这是个很难做到的事情,我倒是愿意成为他们中的一员。确实有一些人帮助实现了一些妥协;这些成就使得宪法成为现实。你知道他们开始做这件事的时候是有那么多难题的,在我们今天看来确实是毫无希望,他们是如何解决的。他们开始时就遇到了那些。
你看,有许多小州认为它们会被晾在一边,有许多大州不愿意放弃任何权力,人们对许多事物持有非常不同的观点。然而他们能够坐到这间房间里以激烈讨论来化解、消弭分歧,提出一个重大的妥协来使得小州、大州、商业州、农业州能共同走到一起。当然是有例外,有一个分歧没能得到妥协,他们始终没能找到对待奴隶制分歧上的一致,于是他们决定不去讨论这个问题。这使得《宪法》受到玷污,用了一场内战才抹掉了这个污点。但是除 3 了这一点之外,我认为他们做到了相当了不起的工作,把所有这些散漫的利益聚拢起来使他们能达成协议一致往前走。我不得不说,即使是他们当中最乐观的人,恐怕也很难会预见到美利坚合众国的到来。
兰姆:你最近一次读宪法是什么时候?
罗伯茨:是在几周前。就是在最近一期收尾阶段的回顾时刻。你知道我们在最后一期发布了许多关于宪法的含义的重要判决,我当时想,应该至少停息个把小时或是再读原文,以便看看我的想法和制宪者当时写的有多少接近。
兰姆:在你看来宪法中是否有什么弱点?
罗伯茨:你知道我不愿将宪法任何一处指为某种特定的弱点。即使确有弱点存在,制宪者对其羸弱的程度也预判到了。我指的是修正案程序。这是一桩极其棘手的事情,我们倾向于不去关注它,但是宪法确实留下了一些根本性的缺陷留待处臵比如奴隶制是在第十三修正案中被废黜。至于权利法案,我倾向于认为权利法案原本就属于宪法的整体之一,因为对制宪者中的许多人,当时他们的默契就是一旦能先完成一部宪法摆在那里,我们就能尽快地制定出权利法案来。
是的,我不愿去指明任何一个特定的缺陷。
兰姆:依你所知,在我们的历史中,是在哪一个时刻点上法院巩固地成为三个政府分支中具有强势的部分?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这样?
罗伯茨:如果你能在华盛顿特区周游一圈的话就能发现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这样的。当政府搬到这里时他们做的第一桩事情 4 是为总统建造白宫,然后是为立法机构建造国会山,人们当时忘记了最高法院。直到1935年最高法院才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建筑物。我想这就是人们如何看待司法系统重要性的一个极佳标识。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道:司法权是最孱弱的分支。而在司法权最初的历史阶段,情况也确实符合这样的判断。然后就是约翰〃马歇尔的登场,正是他——约翰〃马歇尔,确立了法院——宪法的阐释者角色。在他的著名判决(马布里诉麦迪逊)中,马歇尔写到,他大致是这样写的:看,我们是一个法院,那我们就得裁判案件;如果在判决案件中我们不得不去决定《宪法》的含义的话,那好吧,依据《宪法》那要做就是我们的工作。
他认为宪法是法律。这也是我们的宪法与许多其他宪法具有的不同之处之一。许多有宪法的国家里,它们的宪法真的仅仅只是政治性文件。而如果你对宪法有争议,无论如何争议还是要被解决的,如果运气好的话是依靠选举,如果运气不好的话,就靠使用武力,也许还会是依靠暴民解决。政治上的争议就是这样子解决的,而这也是他们解决宪法问题的方式。
约翰〃马歇尔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中说我们有不同的方法。他说宪法是一个政治性文本。宪法设定了政治的结构,但是同时宪法也是法律,如果宪法也是法律的话,那么我们就要由法院来定夺宪法的含义,而法院说的话对政府的其他分支具有约束力。
我认为,这是对宪法是如何发生作用的重要洞见,在我看来这一看法正是一直以来这个案例成功的秘密所在,法院能获得对 5 宪法含义的最终解释,这种解释来自一个独立于政治性分支的分支,并且解释对政治性分支具有约束力。
兰姆:你说最至为重要的是要先读宪法文本。那么你会用什么作为辅助资源呢?
罗伯茨:嗯,我会读《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的字字句句是关于鼓吹批准宪法,一字一句都是鼓吹支持批准宪法的信念与论据。立国者中的几位参与了这本书,他们用写作解释了宪法的涵义。他们希望确保宪法能得到批准。为了使各个州的州会议能通过宪法,他们尽了最大的努力来解释它。
人们又一次被这样的事情吓跑了,写得相当易读而且直白易懂。他们想把行政权力交给总统职位,他们解释把权力分割开来的目的是要保障个人的自由;他们怎样想的就照原样想的告诉了人民。书容易读懂能帮助解释条文的涵义。
兰姆:有你最喜欢的一章吗?第84或85章?
罗伯茨:有几篇文章专门讨论司法系统,比如解释为什么联邦系统的法官能获得终身任职,为什么他们的薪俸不能被缩减。他们说:之所以要这样做,理由是法官们不应当是用来对民众作积极回应的。不同于立法者,不同于总统,我们不要法官们在一个具体事件上去做人民想要他们去做的事。他们所要做的就应当是遵循法律,因此要给予法官终身任职。
当时确是有一场大辩论,人们对此都很关注。当时的人们有过经验,与之打过交道的法官是英国法官,人们都不喜欢那样的经验。他们问为什么要在新的宪法中放进法官终身制这样的东西?这听上去像是贵族制啊,我们想要去除的不正是这个吗?
因此汉密尔顿他们向人们解释不必有这个担心,因为法官不会去裁判重要的政治性问题,他们只是去决定法律是什么,而他们要做到这点就需要能够忽略来自公众迫使他们屈服的压力。
如你所知,在历史上所有主要的成文宪法中,我们的宪法是最短的一部。它不是一部繁复详尽的法典。只是确定了制宪者希望历经岁月长存下的那些基本原则,而它们也确实做到了超越时间。从今天来看,宪法的一些内容没有多大意义,我们搞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为士兵提供住房以及诸如此类事项要写到宪法里,但在当时这些确实至关重要的。当然其中大部分内容仍然在回荡中获得理解和共鸣,你只要能坐下来阅读《宪法》,就能看到制宪者们当时正在试图做的事情。
兰姆:自你成为首席大法官之后,再看宪法时是否会有任何不同于先前之处?
罗伯茨:没有。我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同。自成为一名法官开始,我对于法院在解释宪法和法律中的角色就有着特定的感觉。我特别用心去保留住司法系统隔离于政治分支的那份独立性,因为这是制宪者所认定的司法系统能发挥其功能的关键所在。
而我也许,作为司法团队中的一员,也许对法院在如何使得《宪法》成为涵蕴深远的文本工作中具有的重要性和扮演的角色分量上有着有一点点超越团队骄傲的骄傲感。
兰姆:在你观注这个国家在那场关于宪法的争论时你是否看到了过不同的人站在了不同的立场上,你是否说过我们确实不理解宪法是怎样的一件事物?
罗伯茨:我确实认为我们——法官们应当在教育人民认识人民的角色上做一点更好的工作。太多的人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只要出现了任何一种问题,那好吧,就交给最高法院,他们会作出决定的。
在一个民主制的共和国内,这不应当是第一反应。人们的第一反应应当是在政治过程中解决政治性纷争。现在看来,在制宪者众多重要的洞见与天才之中,至为显著的无疑就是:要确保自由受到保护,并且是交由法院保护自由。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如受到侵犯,法院就会出现在那里,为的是确保这种事情不会发生。但是,法院并不是成天在那里解决每日发生的政治纷争。人们对许多案件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我要去和我的国会议员谈谈,我要和我的参议员谈谈这事,我要给白宫打电话,我要给我的州长打电话,我要去和当地政府里的人谈谈这事情。因为制宪者就是这样理解的,他们就是这样去理解整个体制的运行。
兰姆:回顾过去阅读《宪法》、阅读《联邦党人文集》在你的生活中有没有一位老师就宪法而言对你是特别重要的?或是否有这样一本书?
罗伯茨:没有。我想没有这样的人。我当然有过许多位老师,在中小学里就有过,但是后来就倾向于是历史老师,而历史正是我所感兴趣的科目。他们激启了我对此的兴趣。而我是从研究美国的历史开始进入法律和宪法的。至于书,是的,我认为确有一些关于宪法的很重要的书。我在法学院里看得最多的就是这些书,比如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Bikel)他们写的书,他是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他试图解释什么是他认为的、我们的体 8 制中最具根本性的、难解的命门:这也就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中如何能保留有我这样的、不经任何人选举而产生的、无须对人民承担问责,并且能作出如此重要性决定的人。如何去说通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逻辑不一致,而他执着于这个难题,非常非常的有想法,确实令我印象深刻。
兰姆:谢谢你,首席大法官先生。
罗伯茨:非常感谢你,我过得很愉快。
结束
2.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弘扬人民法院惩恶扬善、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各项建设成果,全面反映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推进全国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业余诗文创作活动广泛开展,并不断提高创作水平,经研究决定,由我分会诗文社向全国法院系统征集法官诗文作品。所征集的诗文作品,凡公开出版的诗集、文集等书籍,已商请中国现代文学馆专题陈列;报刊公开发表的诗文拟由诗文社汇编成书出版发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法官诗文作品的范围包括:诗歌、散文、杂文、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影视剧本、演唱文学(曲艺、相声、小品类)等。
二、法官诗文作品的作者必须是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含个人创作或集体创作)。
三、寄送各类诗文作品时,如是公开出版的书籍,请各寄2套,其中1套送中国现代文学馆陈列;如在报刊公开发表的文章,请寄送所刊载报刊1份,没有多余报刊的,可寄送复印件。
四、寄送诗文作品时,请附作者介绍,包括作者简历、是否参加各级协会、学会等组织,以及作品获奖情况和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请各高院接到通知后,安排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报送本辖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诗文作品,征集工作截止2010年底。
本次法官诗文作品征集工作,由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诗文社承办,委托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作品寄送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尹继华电话:0351-8386097
张文娟0351-8386119 8386126
李伟、张晓丽0351-8386055 3032175
邮编:030002
3.想当美国大法官不容易 篇三
美国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曾经在输掉一个关键案子之后,问他的法官助理“最高法院最重要的一条规矩是什么”,助理们答什么的都有,但都答不到点子上。最后布雷耶笑着摇了摇手,告诉助理最重要的规矩就是“五人多数”。
2月13日,最高法院保守派的旗手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在睡梦中平静地离世”,给他身后的高院留下一个不平静的结局,面对4位保守派和4位自由派的最高法院,如何寻找这位大法官的继任者成为关注焦点。
从过往判例查到社保
两百多年前,在美国那场影响深远的制宪会议期间,对于大法官的选任方法,代表共提出了五种方案,包括议会选举、参议院任命、总统任命、律师提名等。最后,各州代表采纳了仿效马萨诸塞州经验的折中方案,在1787年宪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而协助总统进行大法官遴选工作的主力是白宫法律顾问,其团队负责审查候选人的个人行为与财政情况,并评估潜在的利益冲突。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家庭婚姻忠诚度、是否酗酒、为家政人员所缴纳的社保税等。一旦发现问题,将向白宫法律顾问和总统办公厅主任汇报。在进入国会批准程序之前,白宫法律顾问要确保候选人没有任何污点,否则陷入尴尬的境地的总统就成了舆论的靶子。比如美国前总统布什曾想把自己的私人律师哈丽特·迈尔斯送进联邦最高法院担任大法官。但是迈尔斯从来没有担任过法官,而且国会议员要求查看她在担任总统顾问期间的内部文件。重压之下,哈丽特·迈尔斯不得不写信给布什,拒绝了提名。
除了白宫法律顾问,挑选团队成员还包括资深律师、战略幕僚及媒介专家,其调查范围渗透到方方面面。候选人的家庭背景,雇佣信息,不动产交易状况,财税状况,法学院毕业后的工作经历,公开发表过的论文、时评,担任法官期间起草的判决意见,都要经历严格审查。这么做一是为防止候选人出现品行污點,给政敌以可乘之机;二是怕候选人隐瞒政治观点,履任后反戈一击。比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曾撤销了对道格拉斯·金斯伯格的任命。因为金斯伯格承认在年轻时曾用过违禁药品,而里根的反毒品立场又十分坚定。
经过上述层层调查,才最终提名名单上的候选人才可能同总统见面,而这不过是成为大法官的第一步。
听证会:无死角诘问
1916年,布兰代斯大法官从收到总统的大法官提名到正式通过参议院投票,整整经过了125天。在获得参议院的最终投票通过之前,他经历了多达19场的参议院公开的同意权听证会。在他之前的1873年,参议院就乔治·威廉姆斯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问题举行了私下的听证会。不幸的是,威廉姆斯的提名在开完听证会后的一个月被总统撤回。
在听证会上,参议院议员将对提名人的履历和在重大论点上的立场问题发问,有负面新闻或不检点行为的提名人很可能在听证会中被淘汰。现任大法官托马斯当年就在听证会上被女助手希尔指控性骚扰,此事对托马斯打击很大,从此在公开场合谨言慎行、庭审案件“十年提一问”(上次提问还是2006年)。
根据以往听证会的实践来看,提名人被淘汰的情况并不多。在曾经被提名的160位候选人中,仅有12位提名候选人遭到参议院听证会直接拒绝。如果候选人遭到反对,总统也可以撤回提名,或由被提名人自行退出候选人行列。听证会时间的长短和通过的可能性无关,比如最近一位被参议院直接否决的提名大法官是罗伯特·博克。1987年,在经历了12场令人煎熬的听证会后,他还是没有等到让他翘首以盼的提名赞成决议。
明明票数够却被无限期拖延
上述所有程序走完,提名人选才会被交付参议院表决,获得一半票数方可通过。影响参议院行使对总统提名的否决权主要基于以下因素:反对提名的总统;被提名者卷入一项明显的或有争议的政治问题;被提名者明显的资历不足或才能有限。
尽管参议院不能改变宪法规定的选任程序,却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前提下,对最高法院人员规模和工作程序等重要事项做出改变,间接影响大法官的选任。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执政后,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一届国会废除了《1801年司法法》,代之以《1802年司法法》。对于由清一色联邦党人掌控的最高法院,新国会将最高法院开庭次数由一年两次改为一年一次,以防止最高法院裁定民主共和党赞同的新法律违宪。通过改变法律规定,民主共和党成功地造成了联邦党大法官集体“失能”,使得最高法院1801年12月至1803年3月关闭了14个月,在事实上间接影响了大法官选任。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污点。
再者,被提名人的意识形态色彩过于鲜明,也会因为得罪参议院里的某些顽固分子遭到阻拦。即使获得多数参议员支持,也可能折戟于参议院中的“阻挠议事规则”。从1789年至今,参议院曾拒绝或“无限期拖延”过30多位候选人。
1843年史密斯·汤普森和亨利·鲍德温大法官相继离世,参议院在1844年内四次拒绝或推迟了总统泰勒提出的三个人选,并创造了总统提名遭受挫败的最高纪录(五人)并保持至今,等于前九任总统提名失败的数量之和。这也导致许多总统不得不提名意识形态温和的大法官,使他们“无风无浪地通过提名”。
等不到提名机会的总统们
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自己选择退休、触犯重罪、遭遇弹劾或逝于任上,不是每一任总统都有机会任命大法官的。在过去的42任总统中,任命大法官最多的是首任总统华盛顿,因最高法院刚刚组建和人员更迭较快,他一共任命了11个大法官;而包括卡特在内的4任总统在职期间或因总统任职时间太短、或因没有大法官空缺而无法行使任命权,他们任命大法官的记录为零。
威廉·亨利·哈里森没有提名是因为他是美国历史上执政时间最短的总统,在宣誓就职后1个月即不幸去世。而1848年至1850年在任的扎卡里·泰勒和1977年至1981年在任的吉米·卡特,任职期间没有大法官空缺自然也没有提名机会。
这些总统没等到提名的原因之一是美国大法官实在是太长寿了。由于大法官是终身制的,所以在任时间普遍较长。在美国历史上,有12人在职超过30年,17人在职超过28年,相当于4任总统。其中怀特大法官和现在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都是历经7任总统的7朝元老。比如,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退休时已是91岁高龄的老人。 而除了罗斯福以外,美国总统的任期最多只有两届,仅8年任期。
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四
查询出部门名称、部门的员工数、部门的平均工资、部门的最低收入雇员姓名和最高收入雇员的姓名
这是oracle的默认Scott用户下面的emp 和 dept 表间的一道思考题,
雇员表(emp)
记录了每个雇员的基本信息
NO 字段 类型描述
1 empno Number(4) 雇员编号
2 ename Varchar2(10)雇员姓名
3 job Varchar2(9) 工作职位
4 mgr Number(4) 雇员的领导(经理)编号
5 hierdatedate 入职日期
6 sal Number(7,2) 月薪/工资
7 comm Number(7,2) 奖金
8 deptno Number(2)雇员所属部门的编号
部门表(emp)
记录了每个部门的基本信息
NO 字段 类型 描述
1 deptno Number(2) 部门编号(唯一)
2 dname Varchar2(14) 部门名称
3 loc Varchar2(13) 地址
分析:要查询出部门的员工数,平均工资,最低收入雇员姓名和最高收入雇员姓名,必须先知道部门的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
第一步:查询出部门名称,部门员工数,部门平均工资,部门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
select deptno, count(*), avg(sal), min(sal), max(sal) from emp group by deptno;
<?www.2cto.com/kf/ware/vc/“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vcD4KCjxwPrXatv6yvaO6sunRr9futc3K1cjr1d+1xNDVw/s8L3A+CjxwPjwvcD4KPHByZSBjbGFzcz0=”brush:sql;">select e.ename from emp e, (select deptno, count(*), avg(sal), min(sal) min_sal, max(sal) max_sal from emp group by deptno) t where e.deptno = e.deptnoand (e.sal = min_sal);
同理,也可以查询最高收入者的姓名
select e.ename from emp e, (select deptno, count(*), avg(sal), min(sal) min_sal, max(sal) max_sal from emp group by deptno) t where e.deptno = e.deptnoand (e.sal = max_sal);
那如何同时查询最低收入者和最高收入者的姓名呢?
第三步:给第一次查询出来的部门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同时关联两张emp 表,分别获取最高收入者和最高收入者的姓名
select d.dname, t.nu, t.avg_sal, t.min_sal, t.max_sal, e.ename, s.ename from dept d, emp e, emp s ,(select deptno, count(*) nu, avg(sal) avg_sal, min(sal) min_sal, max(sal) max_sal from emp group by deptno) twhere d.deptno = t.deptno and (e.deptno = t.deptno and e.sal = t.min_sal) and (s.deptno = t.deptno and s.sal = t.max_sal);
★ 查询个人社保信息方法
★ 如何查询失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
★ 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
★ 参加安全信息部门面试的技巧
★ 辽宁各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表
★ 英语单词查询
★ 反义词查询
★ 信息范文
★ 每个剧本穿一遍
5.法院法官辞职信 篇五
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以下是由
尊敬的院党组:
我从XX年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XX年,在这XX 年是我人生中最厚重的部分,有我的理想和事业,有我的奋斗和努力,有我的成功和失败。从一名法律工作者到以法律为业,唯法律是我安身立命的职业。在这我要谢谢院长和院党组其他成员对我的培养和关怀,使我从一名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使我有机会进入法律之门,成为一名真正的司法者,一个法官的头衔对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来说是非常崇高,是最大的成就,尽管法官这一职业在中国没有得到尊重,我仍以我是一名法官为荣。
今天我因为以下自己个人的原因要辞去这份神圣而崇高的工作,一是近年的我在工作与学习遇到了很多法律问题无法弄清,如梗在喉,已经阻碍我在法律专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外出锻炼的一年中,更加觉得自己的学识有如井底之蛙,法律与社会、各种学科的关系犹如星空浩渺,我始终觉得自己没有真正的进入法律之门,但这扇门一直在召唤我向前,法学之博大、法学之精巧、法学之美,促使我要不断向前,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和学习,但目前的条件与环境,资料的贫乏和好的指导,我很难提升自己,我希望找到适合自己学习的条件与环境。二是以法官为职业,在中国目前始终是一名地位微卑的行政人员,微薄的薪水不仅影响到法官生活的质量,更影响到我和我家人的生计,如此的贫困不是在考验一名法官的纯洁,而是在不断的动摇法官的纯洁,我不能保证自己能否抵挡的住未知的诱惑,我也无法向政府要求加薪,但我要生计,也要洁身自好,唯一之路只有改变自己,尽管这是我引以为荣的职业。
我知道我这一决定有负于院领导对我的培养和关怀。但这是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非常无奈的决定。
最后,谢谢*院长、*书记、*院长、*院长、*组长对我的培养和关怀。
申请辞职人:
6.昌平法院优秀法官-徐连森 篇六
——默默奉献 无怨无悔
作者:谢婧
徐连森,男,43岁,中共党员。1991年7月到昌平区法院工作,先后在南口法庭、执行庭、经济庭、民二庭、沙河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沙河法庭副庭长。由于工作期间表现突出,他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并获得上级嘉奖
三次。
细致严谨 刻苦钻研为审判
徐法官工作作风严谨,认真细致,这在整个昌平法院都是出名的。每次大家研讨案例的时候,徐法官总能很快找到他以前审理过的类似的法律文书。原来,这都得益于他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习惯。打开他的电脑,各种法律文书分门别类地存放,按照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文书类别依次命名,整齐划一,完整有序。大家曾经开玩笑说他电脑里的文档,就像是一个有索引的大辞典。翻开他的卷宗,手续齐备,材料完整。任何一次调查,即便是没有实际结果,徐法官也会书写完整的工作记录。曾经有一个怒气冲冲的当事人,在自己的案件没有任何实际进展的情况下,找到徐法官,扬言要去信访和告状。后来在当事人查看了案件卷宗后,当即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声称如果实在找不到对方当事人,他愿意撤诉。原来,虽然该当事人的被告一直联系不上,但是徐法官和自己的书记员做了很多的送达工作,卷宗里厚厚一摞的工作记录显示,徐法官曾经联系当事人不下二十次,司法专邮送达回证退回六次。面对当事人的误解和指责,此刻再多的语言解释也不及白纸黑字的工作记录来得实在。
徐连森法官克服时间少、结案任务重等困难,几年如一日地坚持边工作边学习,只要是最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他那里总能找到。他说,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平时必须注重不断的学习和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这样才能跟得上社会的发展,过硬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素养是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的有效保障。
真情调解 全程倾力促和谐
沙河法庭辖区内的当事人农民居多、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欠缺,徐连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非常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将案件审理中所适用的法律知识和规则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进行讲解,将法律术语、法律规定口语化、简单化,尽量使当事人听得懂。对不同的当事人适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分析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力争调解解决案件,达到平息社会矛盾及息讼止诉的目的。在徐法官2010年已审结的300余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179件,调撤率达到58%。
徐法官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某是一名中学学生,在其父亲去世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10年4月,李某将其爷爷、大伯、姑姑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已去世奶奶遗留的房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徐连森法官了解到李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戈某与家中其他家庭成员闹矛盾,从小带李某在外生活,且不允许李某与其爷爷见面,李某与其爷爷、大伯、姑姑的关系一直处于僵化状态。经过询问,李某的爷爷自从李某的父亲去世后,就一直未曾与孩子见面。对于该起案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不容易被对方当事人接受,导致后期执行难,而且双方之间的矛盾会愈来愈深,不利于纠纷的真正化解。徐法官认识到此案件的根源系李某的母亲戈某一直拒绝孩子与其爷爷那边的家庭成员接触,消除戈某的思想顾虑是成功解决此案的关键。于是,徐法官庭下多次做戈某的思想工作,设身处地为其分析了疏远亲情的利弊,劝说戈某缓解孩子与其爷爷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协调李某与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接触和沟通。最终在徐法官的努力之下该案得以圆满调解解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李某与其母亲特地赶来向徐连森法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赞扬其“公正执法、情理兼顾”。李某的母亲含着泪花,告诉徐法官说:“是您的真诚调解,还给了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和良好的生长环境,谢谢您。”被告李某的爷爷也对徐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大家都知道,做调解工作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远远超过撰写一份判决书的功夫。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徐法官为什么要耐心地多次组织调解呢?徐法官是这么说的:人民群众打一次官司不容易,可能他们这一辈子就打这一次官司,作为法官来说,可能审理的案件无数,而具体到个案来说,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人民群众的一辈子;作为法官不能单纯的为结案而结案,要始终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
耐心协调 能动司法保民生
告王某是一名年仅12岁的学生,其父母离婚后,王某一直随父亲生活,因其父亲是外地户口,王某的户口一直在其母亲住处。后原告的母亲艳某及外公成某居住的地区进行旧村改造,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王某享有40平方米的优惠价回迁房的购房权利,但因其父亲一直拒绝孩子与母亲联系,故在拆迁协议中,王某的外公成某放弃了王某本应享有的40平方米优惠价回迁房。后王某将其母亲、外公及房产公司分别告上法庭,要求享有该40平方米的优惠价回迁房。徐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王某的外公与母亲,与王某的父亲对立情绪严重,坚决不同意王某享有该权利。而该案得到顺利解决的关键在于房地产公司的态度。庭审后,徐法官通过耐心的释明,引导原告王某撤回对其母亲及外公的起诉,一方面利用亲情对王某与其母亲和外公的关系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多次与该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联系、沟通,通过多次的协调,促使房地产公司同意补偿给原告王某应当享有的权利。案件判决后,王某及其父亲非常感谢徐法官,表示如果没有徐法官的多次协调,即便案件胜诉了也只会是一纸空文。勇挑重担 无私奉献为大局
徐连森法官为人正直、和善,他总是乐于与人分享自己宝贵的审判经验,不计得失地帮助同事。庭里的青年干警都愿意向徐连森法官请教问题,因为徐法官不管自己的工作多忙多累,总能毫无怨言地放下手头工作,耐心地倾听,认真地解答。作为沙河法庭的副庭长,徐法官勇挑重担,主动承担了庭内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将很多培训进步的机会让给年轻的法官和干警。他说,“法庭是一个大家庭,应该通过繁简分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分类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让庭里的年轻同志多结案,快结案,积累经验,迅速成长。”
7.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七
一、地域印刻:闽南地区法官行为文化的源泉与传承
在人类学研究中, 法律是一个区域性划分的概念, 以法律文化为核心的法院文化也不例外, 受地方性传统文化的影响与限制, 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一) 地域传统文化的内涵和作用
传统文化, 是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风俗习惯。其内核是传统文化元素中所蕴含的传统精神实质, 即“传统文化基因”。我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 博大精深, 从历史渊源上看是以个体农业经济为基础, 以宗法家庭为背景, 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发展变化中所形成的社会文化体系。这种传承中所遗留的丰厚遗产的优秀部分为法院文化建设创新和发展提供历史根据和现实基础。法院文化的发展必须遵循着文化承接的渐进性, 这离不开特有地域文化的涵养和滋润。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在法院文化建设中, 从精神文化熏陶到行为文化引导再到制度文化形成, 都有着得天独厚的环境条件和独特优势, 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文化的构建。
(二) 闽南文化传承对法官行为文化建设的深远影响
就闽南地域文化而言, 系指生活在福建地区的人共同创造的 (主要是闽南人) , 并一代代传承、发展与创新的地区性文化, 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一个支系。闽南地区的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注重继承和弘扬闽南文化这一文脉之本、活力之源, 实现文化建设的新突破。一是培养法官行为文化自觉, 弘扬闽南文化精髓, 找准农耕文化、海商文化、宗教文化、南洋文化等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与法院文化的结合点, 建设具有浓厚闽南特色的法院文化基地。二是促进法官行为文化自强, 不但要增强法官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培训, 更要对法官进行信仰法律、追求客观、明智文化、礼仪和谐等软性素质进行塑造, 让法官在审判、生活中表现出法官必须具备的自律、自重、自省、自励、自警。
二、实证研究:基于Q市基层法院100名法官行为文化养成的透析
为了深入了解并综合反映闽南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行为文化养成情况, 获取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 我们以Q市基层法院100名法官为研究对象, 设计并发出调查问卷100份, 发回收有效问卷99份。通过分析发现, 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行为文化养成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冲突。
(一) “信仰”文化———以司法价值观为视角
“信仰”文化的司法行为是法官群体社会角色的体现, 是法官的一种司法价值观, 兼有显性与隐性的双重属性。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 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为了解法官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及对司法活动的感觉和思想、情感等, 从个人职业观与法律的相关性着手设计具体问题, 调查发现有些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处于“机械工具”化阶段, 认为成为一名法官仅是一种谋生手段的占40%, 认为由于大学期间选择法学所以只能走进法院就业的占35%, 对中国法官的现状有清醒认知, 因热爱法律而选择成为法官的仅占10%左右。当前法官缺乏一种职业主动性及职业尊荣感, 法官追求个人生活的热情与对法官职业尊荣的缺失并存, 对法律的认知与信仰程度和司法价值需求存在差异。
(二) “求真”文化———以学习行为为视角
求真务实的学习行为是法官获取相应知识的有效载体, 其意义在于引导专业理论实践。问及“是否会主动学习”, 33.33% (33人) 的干警表示“很难主动学习, 太忙了, 没有时间”, 48.48% (48人) 的干警“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 才会主动学习有关知识”, 18.18% (18人) 的干警“不会主动学习”。在原因调查中, 有55%的法官认为家庭、社会琐事占据太多时间, 对学习有心无力, 有15%的法官认为学习氛围不浓厚亦是无法持续学习的原因, 有30%的法官认为是客观因素造成, 基层法院受资金和硬件设施的限制, 图书馆未能建立, 即使有收藏的书籍少、旧和单一。学习型组织理论强调学习的团队性、整体性和合作互动性, 认为多人集体互动学习优于单人个体自学。但在问卷调查中, 问及“愿意选择的学习方式”, 79.80% (79人) 和85.86% (85人) 的干警分别选择“看书”和“上网”, 远高于选择“组织庭审观摩”和“组织法官论坛”等交流互动式的学习方式, 后两者的选择比例分别为31.31% (31人) 和24.24% (24人) 。当前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综合价值的提升与个人对待学习的功利主义价值目标选择并存。
(三) “理性”文化———以法律思维为视角
卡多佐说过:“司法过程有一些下意识的因素, 有些是表层, 有些则处于意识的深层次, 使法官与其他人一样具有局限性。因此把法官提升到一种纯粹理性领域, 仅仅是一种对法官庄严而伟大的理解。”法律思维除了职业性逻辑思维外, 还含有法官个人的个性思维, 对于司法思维的把握, 不仅要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 也要兼顾法官的不同个性。据调查显示法官个性特征对职业性逻辑思维有一定的影响。拿到一个案件, 有25%的法官会顾虑是否有来自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的相托或者是否有来自外部的舆论压力, 此外, 有的还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 尤其是对个人的影响。这种思维模式的存在代表着我国法院文化的特殊性。在一些基层法院案件中, 有一刑事审判庭庭长在连续三个案件都判决被告“无罪”并被上级法院维持判决后, 突然遭到上级检察部门的调查, 而他得同事很多也认为其中有问题, 怀疑他是否拿了当事人的好处。就此也展开了调研,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 法官该怎么处理, 结果显示有67%的法官认为在量刑可轻可重时, 会再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量刑, 只有这样才可证明自己的“公正廉明”, 可见在法律的理性逻辑与个性选择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不利于法律权威和至高无上性的树立。
(四) “礼仪”文化———以司法礼仪为视角
司法礼仪代表的是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确保庭审中“输送正义”的步骤更加规范严谨。法官的法言法语、衣着打扮及庭审中仪态, 都关乎法官“角色扮演”及其他庭审参与人“正义与威望”的感受是否到位。然从答题问卷和审判实践总结中发现, 认为司法礼仪是一种“奢侈品”的观念在基层法院中流传。调查中认为庭审前的仪式行为属繁琐之举的有20%, 有32%认为开庭不一定要穿法袍, 因为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能动司法, 鼓励法官走进田间地头进行调解, 基层法院的“司法广场化”, 法官角色不断转换, 导致有些法官认为司法礼仪的要求过于严苛。司法礼仪是由庭审法官与其他参与人互动共同完成的, 司法礼仪是当事人对法院的期许, 折射着对司法中立、司法正义的追求, 司法礼仪并不是奢侈品。
三、抛砖之述:闽南文化语境下法官行为文化养成之路径探析
针对实证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提倡以闽南文化精神为指导, 结合法官行业的特点, 构建制度, 出台措施, 引导法官群体在思想道德、行为习惯, 甚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必须进行理性选择, 养成良好的行为文化意识和习惯, 才能符合职业发展需求。
(一) 善于引导, 实现转变, 筑牢法律信仰思想根基
闽南的泉州被称为“世界宗教的博物馆”, 闽南的宗教信仰有着丰厚的土壤, 而宗教信仰与法律信仰并不是绝对冲突。随着社会变革与经济发展, 对宗教信仰中对规则和仪式传统的尊重逐渐转化为对社会规则的敬畏和国家制度的信仰, 闽南地区的信仰传统如果可以转化为对规则、制度和权利的信仰, 那么对于法治信仰的养成无疑是可事半功倍的。具体实践中:一要把倡导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第一要务, 通过精神文化的洗礼构建法院队伍共同的精神家园。二要把锻造“忠诚”法魂作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关键, 通过严格的院务管理, 落实作风建设、廉政防控体系、文化讲堂等制度规范, 促使法官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三要举办具有法院特色的文化系列活动, 增进法官对法官职业的认知, 推进干部“德”的专项考察工作, 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纳入干部考察。
(二) 开拓拼搏, 兴学重教, 以制度强化求真文化
闽南海洋文化中蕴涵的兼收并蓄开放意识、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 即“爱拼才会赢”的闽南精神, 华侨文化中的兴学重教风气等, 必须立足实际, 研究传统, 充分挖掘, 依照规律探索出一条适应现实需求的学习行为文化养成的途径:一是不断巩固终身学习理念, 引导法官端正学习态度, 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在法院内部培育典型、塑造典型, 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以形成氛围。二是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制, 克服一些法官在工作中的依赖心理、惰性被动、得过且过、敷衍塞责、不思进取等消极状态, 在法院内部应建立起富有活力的竞争机制。如岗位绩效考核、优秀法律文书评比、规范庭审观摩等都是值得尝试的方式方法。三是构建知识共享与交换平台, 硬件上完善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的知识管理平台, 搭建如研讨会、学习会等知识共享平台, 成立法官学习俱乐部, 建立法官学习论坛, 与相关高校建立合作平台, 实现资源共享, 适时地邀请专家、学者辅以专题指导、研究和讨论, 提高学习调研层次。
(三) 注重推理, 弘扬理性, 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
闽南人有着很深的重商务实的生计传统。闽南的商业氛围浓厚, 闽南人的经济思维发达, 体现为尊重契约精神、提倡诚实守信等。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有相通之处, 即崇尚理性与规则。因此闽南法官的法律思维养成亦有深厚的思想根基。一方面法官要培养良好法律素养, 在进行法律思维适用法律时, 面对各种复杂的情况, 需要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 如何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度, 关键在于深入研究法律原则、法学理论, 透视法律制定背后的“善意”, 唯有如此, 才可很好的洞悉法理、明辨是非和权衡利弊。另一方面要坚持以重证据、逻辑推理为中心, 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重组案件背后的片段, 并按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法律逻辑形成证据连接, 洞察案件“事实”, 然后采取最普遍的、最典型的三段论的逻辑演绎方式适用法律。
摘要:本文以Q市基层法院100名法官为研究对象, 反映闽南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行为文化养成方面, 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问题, 就闽南文化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进行阐述, 说明弘扬闽南文化精华对法院文化建设有着源头养分作用。
关键词:闽南文化,行为文化,法律思维
参考文献
[1]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J].中国法学, 2000 (3) .
[2]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58.
[3]王方玉.论闽南文化特质对地区法治建设的影响[J].集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2) .
[4]沈宗灵.比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32-33.
8.美国第一任拉美裔大法官 篇八
索托马约尔现年55岁,父母均为美国海外领地波多黎各人。她在纽约的布朗克斯区由政府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公共房屋中长大,这一地区是纽约最穷的地方。其父是一位仅受过三年教育的工厂工人,于索托马约尔九岁的时候死去。其母作为一名护士,每周工作6天,让两个小孩上私立学校。在幼年时,索托马约尔的母亲就灌输索托马约尔和她的哥哥要相信教育的力量。不负母亲的期望,索托马约尔上了常春藤大学,先在普林斯顿大学主修历史,后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并于1979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任职于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
1992年,索托马约尔由共和党总统老布什提名成为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一名联邦法官。6年后,也就是1998年,她又由民主党总统克林顿提名成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法官理查德·韦斯利—— 一个由老布什总统任命的纽约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说: “索尼娅是一个出色的同事,她有敏锐的司法头脑,丰富的知识,且在我们的法院努力工作,我很高兴且很荣幸能与她一起工作。”
学生时代及律师生涯
索托马约尔在学校出类拔萃。在普林斯顿读历史时,她赢得了泰勒·派恩先生奖——普林斯顿大学本科生的最高奖学金。进入耶鲁大学法学院后,索托马约尔担任《耶鲁法律杂志》月刊的编辑,索托马约尔的前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同学,罗伯特·克劳夫(现为主任刘易斯和克拉克法学院的主任),描述她在法学院时的性格: “她坚持自己的意见,从不会屈服于任何人。 ”
索托马约尔让耶鲁记住她的是她与一家华盛顿法律公司的抗争。事情源于索托马约尔与该法律公司的一个股东晚饭时的谈话。股东问索托马约尔,如果她不是波多黎各人,法学院是否会接纳她。这无疑带有歧视的含义。该股东还进一步地问,一个公司是否因为聘用了能力不足的少数族裔学生而生意冷淡,只好在几年后解雇他们。许多少数族裔的学生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不少人选择沉默,但索托马约尔却大胆和自信地选择了抗议。她指责该公司在对她进行工作面试时。有明显的种族歧视。马萨·米娜是索托马约尔在耶鲁的同学,现在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她说:“索托马约尔坚持自己的信念,是‘非常有胆量’的人”。
常春藤大学在这个时刻充分显示了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团结精神。据说,此事发生时,法学院院长要求该公司道歉,并威胁说,如果不写道歉信,耶鲁法学院今后将不允许该公司从该学院招聘律师。这件事曾在大学校园里引起轰动,学生团体强烈支持她,也要求这家法律公司写信道歉。
索托马约尔1979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任职于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成为曼哈顿区一名检察官助理。担任检察官助理的的五年中,她几乎每天都在法庭上,接触了很多刑事案件。她的检察工作通常涉及“街头犯罪”,如谋杀、抢劫事件、虐待儿童、警察不当行为以及欺诈案件。雇用她的罗伯特· 摩根索,形容她是“勇敢和有效率的检察官”。 她在“泰山杀人犯”案中是多个被告的唯一辩护律师,其中一个杀人犯后被定罪67年半的终身监禁。该案涉及在曼哈顿赁租房中两个敌对的家庭群体之间的相互射击。
1984年,索托马约尔进入了私人律师事务所。雇用她的管理合伙人,乔治·帕维亚,当年聘请她时,对年轻的索托马约尔印象深刻,指出,“她的背景和训练对于我们来说是理想的。”在律师所里,她是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官,参与有关商业各个方面的工作,包括房地产、就业问题、金融、合同及代理法律。此外,她的事务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她的典型客户有做国际业务的大公司。
法官生涯
索托马约尔的司法服务开始于1992年10月,老布什任命她为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法官。那时她才30多岁,是该法院最年轻的成员。从1992年到1998年,在地区法院的6年间,她主持了大约450个案例。作为主审法官,她以机智且无畏的审判赢得了声誉,没有在强大的利益诱惑下而违背法律的原则。 例如1995年索托马约尔判决了一宗球员罢赛案,对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业主发出了强制令,有效地结束了棒球罢工,挽救了濒临瓦解的职业棒球联赛。这次罢工导致在前一个秋天世界职业棒球联赛的取消,并成为在职业体育的历史上最长的一次罢工。此后,她声名鹊起,被广泛称赞挽救了棒球。
克林顿总统于1998年任命法官索托马约尔到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她是第一个工作于该法院的拉美裔法官,并参加了三千多个小组决定,创作出版了大约400篇的法律意见。在第二巡回法院,索托马约尔一直致力于解决一系列的问题:从宪法的难点争执到复杂的程序事项,再到涉及复杂的商业组织的诉讼。 在此背景下,索托马约尔因掌握了熟练的法律理论,而被广泛推崇。“她致力于解决复杂性的问题”,她耶鲁大学的老师斯蒂芬教授说,“在面临着艰难的情况下,索托马约尔从不深究问题,而是通过推理认清问题的实质。”在美国诉奎特隆一案中,索托马约尔的结论是,主审法官禁止向新闻界发布陪审员的名字是有错误的。审判法官仅仅关注时效,有序的审判必须让位于宪法言论和新闻的自由。
索托马约尔敏锐地意识到法律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她参与活跃的口头辩论,不懈探索在她面前案例的事实细节和法律理论,以致达到终于两者的平衡。她认为,坚持法治意味着超越法律理论,以确保一致、公平、常识性的法律适用于现实世界。例如,在美国诉拉瑞蒙一案中,索托马约尔写下了法官多数派的意见,该判决取消了一名男子的美国公民身份,该男子被指控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波兰为纳粹工作,看守集中营和帮助清空犹太人聚居区。在林诉冈萨雷斯及一系列类似的案件中,她下令重新审议一些庇护所,在那里一些妇女正经历或受到威胁。她的意见表明她敏锐的意识到这些妇女的困境。在美国诉法尔索一案中,联邦调查局特工拿着逮捕证搜查了法尔索的家之后,裁定被告拥有儿童色情物品。但联邦调查局不知道法院本来是拒绝颁发搜查令的。法官索托马约尔为法院的人员写道,官员的忠实信仰可以认定他们使用搜查到的证据是正当的。同样,在美国诉桑塔一案中,索托马约尔裁定,当警察有一个有效的逮捕令,而在错误的基础上,在搜索中发现的有效证据不应视为无效。10年后,在鲱诉美国一案中,最高法院得出同样的结论。索托马约尔在1997年被克林顿总统提名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的参议院听证会上,索托马约尔以她的司法理念说:“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歪曲宪法,它是什么就是什么,我们应该尊重它。”她在第二巡回法院正是遵从这一言论的,在汉金斯诉莱特案中,她在异议中说,如果联邦政府企图作为精神领袖强加于宗教组织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雇佣或解职,它将冒违背宪法的罪行。自加入第二巡回区,索托马约尔尊重宪法,法治和正义,往往促使法官们形成共识,赢得保守派的同事们对她观点的赞同。
30年来的出色的工作,索托马约尔几乎已经在每一个层面司法系统产生了非常宝贵的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视角,这些经验将为她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奠定很好的基础。
个人生活和社会服务
除去她出色的法官工作,直到2007年,法官索托马约尔还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是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但在她的法律职业生涯不断上升的同时,她在个人生活上也付出了许多牺牲,最明显的是在婚姻和孩子方面。
索托马约尔与高中时心上人的婚姻只持续了短短几年就走到了尽头,她曾表示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太过繁重的工作日程。她在一次关于司法生活的小组讨论中说,我不能将离婚归咎于工作,但早上7点离家、晚上10点才回家,这种状况肯定无助于认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索托马约尔还曾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说,我发现很难在追求事业的同时维持恋情。索托马约尔离婚后曾再度订婚,但这段长达8年的恋情也没等结婚就已告终。她没有孩子。据《纽约时报》报道,她现在的生活极其忙碌、充实,常常是孤身一人。她的一位朋友对《纽约时报》说,要想约她出来玩的话,得提前好几个月预约,因为她的日程太紧了。
索托马约尔忠于她的家人、她的同事,以及她的社会。她溺爱弟弟胡安的三个孩子,还是另外五个孩子的细心的教母。她每天还坚持跟居住在佛罗里达州的母亲通话。在法院,索托马约尔帮助建立合议委员会,以促进法院成员间的强有力的合作关系。她尝试抓住每一个机会,引导其他人走向成功之路,她招募律师加入她的工作,以“带着你的女儿来上班”的口号,邀请年轻妇女到法庭上来上班,并指导一些青年学生摆脱远离烦恼。
索托马约尔最喜欢的项目是青年计划发展学校,该项目赞助市内高中学生的讨论会。每学期,约70名学生参加16日的讲习班,目的是教他们在工作环境中如何发挥作用。研讨会的领导人包括投资银行家,企业经理和法官。索托马约尔管理一个约25到35个人的法律讨论班。为此,她招募了6个律师帮助她。在讨论班中,学生扮演各种角色,包括地方的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员,在这一过程中,他们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此外,研讨会的经验,企业赞助人还为每一名学生提供了一个暑期工作。 这些经验让学生感动,法官索托马约尔评论,因为“它开创了以前学生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新的机遇。”这是法官索托马约尔回报她的社会众多方面的一个方面,以激励青年实现他们的梦想。
9.法院法官辞职申请书 篇九
由于工作的原因,由于个人对于家庭的责任,我们不得不说再见了,离别之际,我要真心地对平阴法院全体同事郑重地说一声:谢谢!感谢你们对我的接受、关心、爱护和支持!十七个月、五百一十六个日日夜夜,我们从陌生到熟悉,朝夕与共,同悲同喜,留下了太多太多美好的回忆。从你们身上,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从你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很多,是你们的爱护,坚定了我工作的信心,是你们的支持,使我勇敢地面对困难、迎接挑战并最终战胜困难,你们,是我一生的朋友和心灵财富。
平阴是我的.第二故乡,我对平阴、对平阴法院、对平阴法院的每一名同事都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我热爱这个团结、向上的集体,我热爱每一位可亲可敬的同事。平阴法院具有优良的传统,处处充满阳光,处处带着希望,处处让人感觉温暖,如今的平阴法院,在院长、党组的带领下,在全院干警的支持和配合下,营造了一种良好的、能够促使大家融洽相处的工作氛围,打造了轻松、温情、真情相结合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全院充满了和谐之义、温暖之情。这种相互依存、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工作环境,我将永远珍藏和怀念。
由于我个人性格、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的原因,工作和生活中有对不起大家的地方,在这里,我要诚挚地说对不起,请大家原谅。
丈夫虽有泪,不洒离别间,并且辞职应该是一场欢乐的告别,在此,再次感谢院长、院党组,感谢全院的兄弟姐妹们。不管以后我身在何方,我将永远铭记我们之间彼此深厚的友谊,我会永远铭记在平阴法院度过的我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我会永远关注和祝福平阴法院的发展。
最后,祝愿平阴法院的明天更加美好,祝愿全院全体同事及其家属,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10.《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 篇十
背景资料:
在美国,律师(lawyer)一词,是指法律家、法律工作者。因此,律师、法官、法学教授均属于律师(lawyer)范畴。鉴于法院在美国人的公正和法治观念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的调整对象也包括法官。
ABA于1924年制定的《司法道德准则》是ABA对司法行为进行调整的第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因该准则结构上的缺陷而没有带来相当的成功,许多州并没有采用该准则。
1972年,ABA又通过了《司法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1972)》),该守则采用了更加符合常规的立法形式,因此为各州所广泛采用。
1990年,ABA又通过了一个全面性的修改文本,叫做《司法行为示范守则》(以下简称《示范守则(1990)》以此取代了《守则(1972)》。
在结构上,《示范守则(1990)》由概略陈述的准则、每条准则之下各节中列出的具体规则,一个术语部分,一个适用部分以及注释部分所组成。
准则正文和各节,包括术语部分和适用部分,是权威性的。注释部分,通过解释和举例,为理解准则和各节的目的和含义提供指导。注释并不是要成为额外的规则。
与《守则(1972)》相比,二者在组织形式上是大体一致的,但是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在标题上,《示范守则(1990)》标有示范(Model)字样,表明该示范守则是一个示范性、范本性的守则,除非为某司法辖区所采用,否则不在该辖区适用。而《守则(1972)》在标题上并无示范字样,尽管事实上它也是一个示范性的文件。
其次,《示范守则(1990)》规定有五条准则,而《守则(1972)》则规定有七条准则,其许多内容被重新编排和组织,体现在了《示范守则(1990)》当中。
第三,《守则(1972)》因在文中使用了应当(should)一字,因而在许多司法辖区被认为仅仅是一种追求性的行为标准。为了消除这种误解,《示范守则(1990)》在准则中使用了必须(shall),在注释中使用了必须(must)来表明其制定的标准是强制性的,违反了这些义务将导致惩戒。
此外,文中还使用了可以(may),以表明在适当的时候允许法官进行酌定。具体内容
准则1: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
准则2:在所有的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准则3:法官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
准则4:法官在从事法外活动时,必须使之与司法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最小化。
准则5:法官或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
具体规定
准则1:
法官必须维护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和廉正性。
准则1A认为:独立和受人尊重的司法是公正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因此法官必须努力保证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得到维护,这样才能取得公众对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尊重。
譬如,如果法官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那么在政府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冲突。同样,如果法官是立法机关的成员,则在适用他们所通过的法律时,就可能丧失公正性
当然,法官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准则1的注释指出,虽然法官应当独立,但是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包括本《示范守则(1990)》的规定。根据准则1A的规定,法官应当参与建立、维护和执行法官行为的高标准,并且必须亲自遵守这些标准,以使司法的廉正性和独立性能得以维护。
准则2:
在所有的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准则2就什么是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及其适用范围、法官的独立、法官声望之维护、在进行令人厌恶的歧视的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1、什么是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这一用语是比较含糊的,其含义难以确定。《示范守则(1990)》采用这样的用语,是因为一一列举所有受到禁止的行为是不可行的,因此有必要以概括性词语来表述这些禁例,以便涵盖那些虽然有害但是《示范守则(1990)》未予具体列举的法官行为。
根据这一标准,法官现实的不适当言行包括对法律、法院规则以及《示范守则(1990)》其他具体规定的违反。
不适当表现的检验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会在常人心中造成这样一种感觉,即法官廉洁、公正和称职地执行司法职责的能力受到了损害。由于法官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都可能使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尊重产生影响,因此,在所有活动中,法官都必须避免不适当的言行和不适当的表现。
也就是说,对不适当言行和不适当表现的禁止,既适用于法官的职业行为,也适用于法官的个人行为。
2、法官的独立
准则2B规定,法官不得允许家庭、社会、政治或其他关系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或裁判。
根据判例,这一规定禁止法官向法院之外的人提供法律建议,而该人事后根据该法官的建议诉诸该法官。
3、法官声望之维护。
准则2B规定,法官不得借司法职务之名望,行促进法官或他人私人利益之行为;法官不得、亦不得允许他人给人一种他人处于能够影响法官的特殊地位的印象。
例如,当法官因交通违法而被警察拦住时,如果法官为获得诸如警察的尊重等个人利益而提及其法官身份,那么法官的行为就是不适当的。同样,法院的信誉不得用于法官的个人事务。
法官声望之利用还表现在法官作证问题上。
准则2B规定,法官不得作为品格证人自愿作证。这是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发现者得知证人是法官后,会因其司法职务之名望支持法官为其作证的当事人。而且,当法官作为证人作证时,经常在法官面前出庭的律师可能会处于一种要对该法官进行盘问的尴尬境地。
然而,在受到适当传唤时,法官可以作证。法官应当劝阻当事人,避免其要求该法官作为品格证人作证,但出于司法需要的特殊情况除外。
当然,法官并不能因司法职务而免除作为目击证人作证的义务。
4、在进行令人厌恶的歧视的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问题。
准则2C规定,法官不得在任何以人种、性别、宗教或原国籍为根据进行令人厌恶的歧视的任何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这是因为法官在进行令人厌恶之歧视的组织中拥有会员资格,会使人产生法官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的感觉,从而削弱公众对司法廉正性和公正性的信任。
准则3:
法官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职务之职责 对法官的司法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准则3A规定:法官的司法职责优于法官的任何其他活动。这一规定表明,法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注意准则4规定的法外活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法官的司法职责。
准则3对法官的裁判职责、管理职责、惩戒职责和回避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裁判职责
法官的裁判职责主要包括十一方面的内容: 1)法官对于分派给他的事务,必须听审和做出决定,但法官需要回避者除外。2)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必须保持职业称职性。法官不得受到政党利益、公众呼声或对批评的畏惧的影响。
3)法官在审判时必须要求他人遵守法庭秩序和对法官保持礼貌。
4)法官对于其以正式身份接触的诉讼当事人、陪审员、证人、律师以及其他人员,必须有耐心、有尊严、有礼貌,并且必须要求律师、工作人员、法院人员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挥和控制的人同样有耐心、有尊严、有礼貌。
5)法官必须无偏见地履行司法职责。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法官不得以语言或行为表现出偏见,这些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人种、性别、宗教、原国籍、有无行为能力、年龄、性倾向或社会经济地位为根据的偏见,法官也不得允许工作人员、法院职员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挥和控制的人员这样做。
6)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要求在其面前出庭的律师避免对当事人、证人、律师或其他人员,以语言或行为方式表现出以人种、性别、宗教、原国籍、有无行为能力、年龄、性倾向或社会经济地位为根据的偏见。在诉讼中,当就人种、性别、宗教、原国籍、有无行为能力、年龄、性倾向或社会经济地位,或其他类似因素存在争议,并不排除合法的辩护。
7)在诉讼中,法官必须赋予每个拥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该人的律师,以依照法律听审的权利。就系属于或即将系属于法院的诉讼,法官不得发动、允许或考虑同当事人进行单方面交流,或考虑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法官进行其他交流。
8)法官必须迅速、高效和公平地处理所有司法事务。9)在某诉讼系属或即将系属于任何法院时,法官不得进行任何可能被认为影响该诉讼的处理结果或破坏其公平处理的公开评论,以及可能严重干涉公平审判或听证的非公开评论。法官必须要求受法官指挥或控制的法院人员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10)在诉讼中,除非以法院命令或法院意见的形式,否则法官不得就陪审员的裁决称赞或批评陪审员,但是可以就陪审员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的服务表示感谢。这是为了保护陪审员免受法官的不当影响,维护司法裁决的公平性。
11)法官不得出于与司法职责无关的任何目的,而披露或利用以司法身份获知的非公开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ABA于1972年公布的司法行为守则,除了少数例外,几乎完全禁止法庭中的新闻媒介活动。其准则3A(7)规定,“在开庭和休庭期间,法官应当禁止在法庭及其毗邻区域进行广播、摄像、录音和拍照„„”。
198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国宪法对于法庭中的传媒问题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禁止。这样,ABA于1982年8月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规定了更加广泛的例外。
ABA于1990年通过的《司法行为示范守则》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涉及。该守则的起草者认为这“涉及的是一个法庭管理的问题,而不是司法道德问题,由单独的法院规则调整更加适当。”
管理职责
法官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在司法管理中,法官必须勤勉、不带偏见、称职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在法院事务管理中,法官应当与其他法官和法院职员进行合作。
2)法官必须要求工作人员、法院职员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挥和控制的人员遵守适用于法官的忠实和勤勉标准,必须要求他们在履行其正式职责时,避免表现出带有偏见。
3)对其他法官司法职责之履行拥有管理权力的法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保证其他法官对他们的事务予以迅速处理,并且对其他的司法职责予以适当履行。
4)法官不得进行不必要的任命。法官必须公正地、以业绩为根据行使任命权。法官必须避免任人唯亲和徇私舞弊。法官不得批准对被任命者进行超过其提供的服务的公平价值的酬报。被法官任命的人包括:被分派的律师、鉴定人、破产管财人、监护人、书记员、秘书、法警等人员。当事人对任命的同意或者对酬报的给予,并不能免除法官上述义务。
惩戒职责。
法官的惩戒职责主要包括:
1)如果法官获得信息表明其他法官具有违反了《示范守则(1990)》的重大可能,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法官知道其他法官违反了《示范守则(1990)》,使其他法官担任司法职务的适当性存在重大疑问,则必须向适当机关报告。根据“术语”部分的解释,所谓“适当机关”,是指对违反《示范守则(1990)》的行为的举报有责任发动惩戒程序的机构。
2)如果法官获得的信息表明律师具有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重大可能,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法官知道律师违反了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使该律师的诚实性、可信性或作为律师在其他方面的适当性存在重大疑问,则必须向适当机关报告。
3)在履行惩戒职责时,上述(1)和(2)规定或许可的法官行为,都是法官司法职责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特权的绝对保护,不能因此构成针对法官的任何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举报的措施。
回避
准则3E规定,在法官的公正可能受到合理怀疑的诉讼中,法官必须就案件自行回避。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a)法官对某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抱有个人偏见,或就诉讼争议的证据事实有亲身了解;
b)法官曾在争议事务中充任律师,或法官以前执业期间共事的律师在共事期间担任过该事务的律师,或法官曾作为该事务的重要证人;
c)法官明知其个人或作为受托人,或其配偶、父母以及不论居于何处的子女,或与法官共同生活的任何家庭成员,就争议的标的或就案件的某方当事人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任何其他的可能受到诉讼重大影响的、超过微小利益标准的利益。
d)法官或法官的配偶,或与该二者具有三等亲以内关系的人,或该人的配偶:(i)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官员、董事或受信托人;(ii)在该诉讼中充任律师;(iii)具有法官所明知的,可能受到诉讼重大影响的,超过微小利益标准的利益;(iv)就法官所了解可能是诉讼的重要证人。根据判例法,必要规则可能会使回避规则无效。
例如,在法官是某个需要立即采取司法行动的事务中的唯一的法官的情况下,法官应采取措施,但是该法官必须将可能的回避根据附卷公开,并且尽合理努力尽可能早地把该事务移交给其他法官由于回避可能导致诉讼的拖延,因此为了加快诉讼的进行,准则3F规定了回避免除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回避的法官,可以将法官应当回避的根据公开在案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放弃要求法官回避的权利。
如果在公开除对某当事人持有个人偏见之外的回避根据后,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一致同意法官不进行回避,并且法官也愿意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则法官可以参加该案件的审理。有关同意必须记入诉讼的记录中。
准则4:
法官在从事法外活动时,必须使之与司法义务发生冲突的风险最小化。
法官不应当与其生活的社会相隔绝,使法官彻底地同法外活动相隔离,既不可能,也不明智。
但是,法官的法外活动同样可能使得人们对法官公正行事的能力产生怀疑。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法外活动加以调整。
准则4A规定,法官必须使其所从事的所有法外活动不能: 1)使得对其保持作为法官公正行事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 2)贬低司法职位;
或3)干扰司法职责的适当履行。
在这一前提下,准则4对法官的业余行为、政府性、公民性或慈善性活动、经济活动、信托活动、充任仲裁人或调解人、作为律师执业、接受报酬和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业余行为
作为司法官员和对法律有特别学识的人,法官处于一种促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工作之完善的独特地位,因此在遵守《示范守则(1990)》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就法律、法律制度、司法工作以及非法律题目发表演讲、写作、教学以及参加其他法外活动。
政府性、公民性或慈善性活动
1)法官不得出席行政或立法机关或其官员主持的公开听证会,或同上述机关或官员进行磋商,但是涉及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的除外,在涉及法官或法官利益的事务中为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者亦除外。
2)法官不得接受任命参加政府性委员会或接受其他与有关事务的事实或政策问题有关的政府职位的任命,除非这些事务涉及到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之完善。但是,法官可以在礼仪场合或涉及历史、教育或文化的活动中代表一个国家、州或地区。
3)在遵守以下限制及《示范守则(1990)》的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致力于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之完善的组织或政府机构中,或非盈利性的教育、宗教、慈善、兄弟会或公民性组织中充任职员、董事、受信托人或非法律顾问:(a)如果某组织可能从事下列活动,则法官不得在该组织中担任官员、董事、受信托人或非法律顾问:(i)该组织将参加通常由该法官审判的诉讼,或(ii)该组织将经常参加在该法官所在的法院或该法官所在的上诉法院之辖区内的任何法院中提起的对抗制诉讼。(b)法官担任官员、董事、受信托人或非法律顾问,或作为会员或其他成员:(i)可以帮助上述组织策划资金筹措,可以参与该组织资金的管理和投资,但是不得亲自参与资金招徕或其他资金筹措活动,但是法官可以从那些该法官对之并不具有管理或上诉管辖权的其他法官处招徕资金;(ii)可以就关于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的项目和计划向公共或私立基金组织进行举荐;(iii)如果会员招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强制性的,或者如果该会员招徕实质上是一种资金筹措活动,除非为有关规定所允许,否则法官不得亲自参与会员招徕活动;(iv)不得为进行资金筹措或会员招徕活动而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司法职位之名望。
经济活动
1)法官不得从事下列经济和商业交易:(a)可能被合理地认为利用了法官的司法职位的,或(b)使法官与可能在该法官所在法院出庭的律师或其他人员形成经常性交易或连续性商业关系的。
2)在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持有或管理法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投资,包括房地产,以及从事其他有收益的活动。
3)法官不得担任任何商业实体的官员、董事、经理普通合伙人、顾问或雇员,但是在遵守本守则要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管理和参与:(a)完全由法官或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商业;或(b)主要从事法官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资源投资活动的商业实体。
4)法官必须管理其投资及其他经济利益,以使需要法官回避的情形最少化。只要不会给法官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害,法官就必须放弃可能经常性地要求其回避的投资或其他经济利益。
5)法官不得,并且必须敦促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得从他人处接受礼品、遗赠、恩惠或贷款,但下列情况除外:(a)公共奖状所附带的礼品、出版商免费提供的用于公务目的的书籍、磁带或其他消遣性物品,或对法官及其配偶或客人关于出席与法律有关的或致力于法律、法律制度或司法工作之完善的活动的邀请。(b)因法官的配偶或其他与法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商业、职业或其他独立活动而附带获得的礼品、奖品或收益,包括既用于法官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又用于法官(作为配偶或家庭成员)的礼品、奖品和收益,只要该礼品、奖品或收益不能被合理地视为意在影响法官对司法职责的履行;(c)通常的社会礼节;(d)在诸如婚礼、周年纪念日或生日等特殊场合而从亲属或朋友处获得的礼品,只要该礼品与该场合和法官与这些人的关系相称;(e)出自某亲属或个人亲密朋友的礼品、遗赠、恩惠或贷款,而根据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在某案件中出庭或在某案件中具有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法官回避。(f)经由某贷款组织正常业务途径,并按照适用于非法官之人的条件而获得的贷款;(g)按照适用于其他申请者的同样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奖学金和研究基金;(h)任何其他礼品、遗赠、恩惠或贷款,只要:施予人不是已经或可能在法官面前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或其利益已经或可能由法官审理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
信托活动
1)法官不得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个人代理人、受信托人、监护人、代理人(attorney in fact)或其他受托人,除非作为其家庭成员的财产、信托财产或人员的受托人并且这样做不会干扰司法职务的正常履行。
2)如果法官作为受托人将会参与通常由该法官审理的案件,或者财产、信托财产或被监护人涉及到由该法官所在法院或处于该法院上诉辖区内的法院审理的对抗制程序,则法官不得充任受托人。
3)对法官个人经济活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以受托人身份而活动的法官。
充任仲裁人或调解人 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法官不得以私人身份充任仲裁人、调解人或以其他方式发挥司法职能。但是并不禁止法官参与作为司法职责履行之一部分的仲裁、调解或调停会议。
执业
法官不得执业。尽管存在这一禁止,法官仍可以为自己,或者在无报酬的情况下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建议、起草或审查文件。
也就是说,这里所禁止的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执业而不禁止为自己办理法律业务。在所有法律事务中,包括涉及诉讼的事务以及涉及在立法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庭或进行其他活动的事务中,法官都可以为自己而行动。
此外,只要法官不收取报酬,还允许法官为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意见和起草法律文件。但是,法官不得为其家庭成员在法律事务中充任辩护人或谈判者。
报酬、补偿及其报告
法官可以因《示范守则(1990)》许可的法外活动接受报酬和费用补偿,如果这种费用的来源不会产生对法官执行司法职责施加影响的印象或导致其他不适当的表现的话。
但是,报酬不得超过合理的数额,也不得超过一个非法官人员从事相同活动所应得到的报酬。
费用补偿必须限于法官合理开支的用于交通、食宿的实际费用,在适当的场合下,包括法官的配偶或客人开支的用于交通、食宿的实际费用。超过这一数额的任何补偿都是报酬。
法官必须就法官因之收取报酬的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性质,支付者的姓名以及收取的报酬的数额等事项进行报告。法官的报告至少应当每年一次,并且必须作为公共文件提交给法官所在法院的书记员办公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场所。
准则5:
法官或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避免不适当的政治活动
准则5调整与法官有关的政治行为的准则,对各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
适用于所有法官和候选人的规则:
1)法官或参加司法职位选举或任命的候选人一般不得在政治组织中担任领导人或任职、公开支持或公开反对其他公职候选人、代表某政治组织进行演讲、出席政治集会、为政治组织或候选人招徕资金、支付摊款或捐款,或为政党宴会或其他集会购买入场券。
2)无论在预选还是大选中,法官在成为非司法职位候选人后,必须辞去司法职务,法律允许法官在成为州立宪会议代表候选人或担任州立宪会议代表后可以继续担任司法职务者除外。
3)司法职位候选人必须保持与司法职位相称的尊严,其行为方式应当与司法的廉正性和公正性相一致,并且必须鼓励候选人的家庭成员在支持候选人时,同样遵守适用于候选人的政治行为标准;必须禁止按照候选人意愿工作的雇员和人员,必须劝阻受候选人指挥或控制的其他雇员和人员以候选人名义从事本守则各节禁止候选人从事的活动;不得授权或故意允许任何其他人为候选人从事本守则各节禁止候选人从事的活动;不得就在位后的行为进行保证和承诺,但保证和承诺诚实和公正地履行岗位职责者除外;就可能诉至法院的案件、争议或观点进行表达个人意见或看上去是在表达个人意见的陈述;就候选人或其对手的身份、资格、目前的职务或其他事实故意进行虚假陈述;可以就人身攻击或对候选人履历的攻击作出反应,只要该反应不违反有关规定。
寻求被任命为法官或其他政府职务的候选人:
1)寻求被任命为法官的候选人或寻求其他政府职务的法官,无论是他本人还是通过委员会还是通过其他形式,都不得为支持其竞选而招徕或接受资助。
2)寻求被任命为法官的候选人或寻求其他政府职务的法官,不得为获得任命而参加任何政治活动,但上述人员可以:(i)同任命机关,包括同任何选举或提名委员会或其他进行候选资格审查的机构进行交流;(ii)为获得任命,从经常就再次任命或任命进行举荐的组织处寻求支持和认可,以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个人处寻求支持和认可;以及(iii)向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提供关于其任职资格的信息;此外,寻求司法职位之任命的非法官候选人还可以从事下列活动,除非为法律所禁止:(i)在政治组织中保留职位;(ii)出席政治集会;以及(iii)继续向某政治组织或候选人支付通常的摊款、进行普通捐款以及为政党宴会或其他集会购买入场券。
参加公共选举的法官和候选人:
1)除非为法律所禁止,参加公共选举的法官和候选人可以:(a)在任何时候(i)为政治集会购买入场券和出席政治集会;(ii)认同自己某政党的成员身份;(iii)向某政治组织捐款。(b)当某候选人参加选举时,(i)以其名义在集会上进行演讲;(ii)为支持其竞选而在报纸、电视和其他广告媒介中露面;(iii)为支持其竞选而散发宣传册和其他竞选宣传印刷品;以及(iv)在法官或司法职位候选人参加的公共选举中,公开支持或公开反对同一司法职位的其他候选人。
2)候选人不得亲自招徕或接受竞选捐款,或亲自拉拢公开表示的支持。但是,候选人可以组建由责任人员组成的委员会,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册、信函、候选人讲坛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形式为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上述委员会可以招徕或接受合理的竞选捐款,为候选人的竞选安排资金开支,为其竞选争得公开表示的支持。并不禁止上述委员会从律师那里招徕和接受合理的竞选捐款和公开支持。候选人组建的委员会还可以为候选人的竞选招徕捐款和公开表示之支持的时间,不得早于选举前[1年],不得迟于候选人所参加的选举年之最后选举后的[90]天。候选人不得为候选人或他人的私人利益而使用竞选捐款,也不得允许他人从事这一活动。
3)除非为法律所禁止,在公共选举中,司法职位候选人可以允许其姓名:(a)和其他公共职务选举候选人的姓名一起被列入选举材料中,以及(b)出现在关于候选人名单的宣传中。
现职法官:
11.“逃离”法院的法官们 篇十一
走出法院的张伟和菅志远,并不属于“少数派”。与菅志远同是“80后”副庭长的江斌,已经在一个多月前向所在中院提交了辞职报告。比菅志远高十届的大学师兄李欢,更是以广东省高院法官的身份于近日在社交媒体上,高调挂出了“卖身状”。
数据表明,仅2008年至2012年间,广东调离或辞职的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江苏2010年至2013年调离或辞职的法官有988人,占法官总数的1/10;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因辞职或调动离开法院。在这些法官做出抉择期间,最高法院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核心内容,其中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改革方向令人期待。
不少人很困惑:为何司法要改革了,法官辞职这股涌动并没有变缓的趋势?
菅志远没有答案,他正忙着“在外面跑”。开始实习律师生涯后,他才开始发现原来法官的社会地位相较律师而言,的确是很受尊重的。“以前在体制内,大家都一样,不觉得有多好。现在出来了,‘失去了’,才感受到这种差异。”“现在什么事情都要自己张罗,变成了一个无组织的人。”菅志远感到些许心酸,几个月实习律师做下来,他自觉“失败多于成功,辛酸多于快乐。一个好的‘裁判’不一定是一个好的‘运动员’”。
也许是因为更成熟,李欢态度坚决得多。有人建议他再忍几年,“就快要到退休的年齡了”。李欢回答“不等30年工龄了,生命不是用来等退休的,想走就走。有人因为稳定而坚守,我因稳定而离去。看得到20年后的自己,还有什么乐趣?”
12.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十二
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
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方案对各级人民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外)都要成立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具体承担组织推动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二是做好思想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对实施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本着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在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中率先垂范。三是妥善安排岗位,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统一。四是确保工作进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五是严肃组织纪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法院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采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问:指导手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3.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十三
爱辉区法院 陈胜斌 冷岩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职责,其作风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司法公信与权威,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声誉。黑河全市两级法院紧扣加强“六型”法院建设,创建一流法官队伍,这个总体目标,大力培育和弘扬优良作风,真正建设成为公正清廉、司法为民、敢于创新、勇争一流的审判机关。
塑造正气充盈的良好风尚,竭力打造“和谐型”法院 风清气正是为和谐,和谐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以人为本、融洽协调,是“和谐型”法院的内在理念;以卓越的司法能力创造和维护社会和谐,是“和谐型”法院的外在表现和价值追求。
一、创建和谐审判机关。重视外部关系的协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协调和处理好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各诉讼主体之间、司法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相融、人缘相亲、健康有序的诉讼秩序、人际关系与司法环境。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建构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加大记功表彰力度,坚持以公道正派的作风选人用人,关心并着力解决好法官身心健康、职级待遇、政治进步、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切身利益,营造讲团结、干实事、求上进、争一流的清正之风。
二、坚持和谐的司法政绩观,助推和谐社会构建。不论是惩治犯罪,还是化解矛盾,都必须以和谐的视角、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手段,最大可能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做法和作风,坚持合法正当、利益最优化、效率最大化、损害最小化的司法原则,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改革与开放等各方面关系的有机协调、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要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轻刑、非监禁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更加注重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的主体、时间与空间,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思想教育、情绪疏导、人文关怀,力求定纷止争、人宁事息,营造尽可能多的和谐因素。通过正气的塑造,和谐司法价值的体现,使“和谐型”法院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更加能动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培育钻研求知的良好学风,竭力打造“学习型”法院 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丰富实践的砺炼与积累,是提高法官知识素养、增强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学习型”法院就是要让学习真正成为法官的自我需要,使求知若渴、勤于钻研真正成为一种浓烈氛围。
一、建设学习型审判庭、学习型法庭、学习型法官为主体,建立系统有效的学习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引导法院队伍牢固树 立终身学习的科学学习理念,养成乐于学习、挤出时间学习的良好习惯。
二、围绕审判实践与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教育与技能培训。黑河中院为此采取定期组织干警季度、考试,使干警法学专业知识得到储备,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与业务技能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专项调研制度,深刻洞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和分析审判规律,不断破解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疑难问题。
四、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涵养法官的职业意识,弘扬法院的人文精神,使法官在深厚法律文化的熏陶与浸染中养成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崇尚法律的归属意识以及理性客观的司法思维,真正成为职业化的高素质群体。法院和法官永远怀有一种充实自身、启迪心智、不断超越的精神动力与源泉,这是“学习型”法院的最佳状态和优势所在。
狠抓党风廉政,竭力打造“廉洁型”法院
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官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执行权或司法行政管理权,可以决定生杀予夺,可以决定财产流转,可以决定重大利益归属,最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追捧或攻关利诱的重点对象。法官做不到廉政,社会心生贪欲,腐败堕落,丧失进取之志。因而,廉洁是法院立院之基,是法官立身之本。必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对法院队伍始终坚持管理从严、标准从高、惩处坚决,把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现象降到最低限度。
二、培养法官队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品德。在法院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等专题活动,坚持以崇高的精神、科学的理论、先进的事迹以及现代的司法理念武装法官头脑,涵养法官思想,引导法院队伍明辨是非,坚定立场,清醒自警,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三、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增强法官的法纪意识。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官行为规范》等系列廉政规定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与业外活动,确保法官依法、审慎用权。
四、构建内外结合、有机互动的立体监督网络。对内要严把行政、审判、纪检监督关口,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热点部门的监督,保证制权有力,促使用权得当;对外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筑紧“隔离带”,架牢“高压线”。
五、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只有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才能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正确处理从严管理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真正树立严是爱、宽是害、放任是失职的观念。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协调相融的关系,形成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良性格局。正确处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与一岗双责的关系,把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的重点对象,使之真正成为公正司法的模范、讲求效率的模范、抵制不良风气的模范,以良好的品行激励和影响一般干警。绝不能因为对队伍教育不严疏于管理而让个别同志失足,更不能因为队伍作风不纯司法不廉而使人民群众失望,这是“廉洁型”法院的政治责任和追求目标。
保持昂扬锐气,竭力打造“发展型”法院
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持续过程,只有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民法院才能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与功能价值,才能在服务大局中有新的作为。必须保有强烈的“不创业就毁业,不发展就倒退”的警醒意识,保持昂扬向上、锐意进取的坚定信念与精神状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点是解决和克服不思进取、状态萎靡、甘居落后的平庸之气以及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激发自加压力、勇对困难、负重前进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二、自强不息,勤政敬业。发扬 “黑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黑河的审判水平不能落后”的志气,精心审判案件,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惩罚刑事犯罪,排解人民内部矛盾,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实现法院工作更快的发展、更好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 司法业绩。
三、大力推进法院改革。抓好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审判指导制度、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司法审判与人事管理、规范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等八项任务。当前一个时期,要着重就速裁程序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人民陪审判度,案例指导制度,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加快网络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远程立案、法律文书模板化、印章数字化以及微机自动分案、自动排期和电子归档、审判流程微机化管理,最终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法院办公无纸化以及信息交流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有效提升法院工作科技含量和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发展型”法院就是要以富有改革创新的勇气、永争一流的斗志,不断探索法院工作发展的新领域和新境界,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构建长效机制,竭力打造“规范型”法院
法院作风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期任务,必须依靠科学的机制与健全的制度来加以巩固和落实。尤其是法院司法活动高度严谨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程序性与规范性。“规范型”法院的主要特征,在于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与管理方式僵化等影响司法公正与工作成 效的弊端,建构富于系统性、层次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一、在审判管理方面,重点是完善以审限跟踪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机制,以错案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督查机制,以目标管理考核为重点的考评机制。通过推进审判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保证案件依法审理、及时裁判、执行有力的司法运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水平和诉讼效率。
二、在队伍管理方面,重点是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建构评先创优、教育培训、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法官遴选、中层干部队伍“一岗双责”等制度体系,形成系统严密的科学管理网络。制定体现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法院各部门及法官、工作人员实绩考核评估标准体系,构筑人尽其才的考评激励机制。突出司法行政管理的效能化建设,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财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达到为审判工作提供最优质高效的事务管理、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效果。“规范型法院”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领导决策用制度推行,干警行为用制度约束,各项工作用制度考评,充分调动和发挥法院队伍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法院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坚定司法为民信念,竭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让法院的服务真正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和矛盾纠纷的“减压阀”。
一、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问题。培养法官忠于审判事业,恪守公正司法的坚定职业信念,始终胸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使命观,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二、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忠诚履行审判职责。围绕大局谋划工作,保障大局有所作为,切实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提高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握全局的能力以及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新型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易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和集团诉讼案件,绝不能因态度不审慎、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而酿成事故或扩大事态,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打击与保护、制裁与维权、惩罚与调节的职能作用,营造安定和谐、竞争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投资法治环境。
1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篇十四
这条规定缘于该法院一个法庭在今年5月底全院法官讲评会上受到的一次通报批评。年初,该院局域网“人民法官为人民”栏目为每个庭都开设了服务基层专线,供群众提意见建议。因为用网名,大家少了顾虑,纷纷畅所欲言。但好景不长,一段时间后,“人民法官服务人民”栏目“门可罗雀”。这一变化引起院党组“一班人”的注意。调查发现,对基层群众的帖子,法官经常不回应,偶尔回复了也是敷衍了事。群众普遍反映,讲了意见无回音,提了建议难落实,帖子越发越没劲。在5月底法官讲评会上,院党组对回帖极少的这个庭法官进行了通报批评。
“对待帖子的态度反映了机关的作风。‘人民法官服务人民’栏目不是为了装点门面,而是法院了解基层群众实情,听取案件当事人实话的重要渠道。该法院将每周五下午定为网上办公时间,每月对各庭室的回帖和对帖子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把“办理答复数”、“未回复数”、“回复率”、“落实满意率”等列入绩效考核项目,与评选优秀机关干部、先进业务庭室挂起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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