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案例(共14篇)(共14篇)
1.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篇一
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2010-11-11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1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被鉴定人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鉴定人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人身伤害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或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的评定。
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人身损害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评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护理人员、期限评定: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①完全护理依赖 指生活不能自理;②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③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评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专长劳动能力评定:即丧失专长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专长劳动能力是与大部分自然人相比他有独特的专长,是一般人所无法具备的。这种人的独特专长,是他的谋生专利,是生活收入的主要和唯一的来源。
医疗费审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医疗费是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必要的营养费评定:是指受害人通过平时的食品摄入尚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而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必要的整形美容费评定: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必要的器官移植费评定: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所需要的费用。
代用器官装饰费评定:是指用外形接近被损伤的器官的人造器官(用来装饰好看,有时也能作为被损器官的功能作用),安装在受害人身上所需要的费用评定。
后续治疗费评定: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即凡是用于后续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就是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活体年龄鉴定:依据骨骼化骨中心的出现及骨骺的愈合程度,牙齿萌生及第二性征的发育情况,对活体年龄进行推断。
性功能鉴定:性功能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它包括男性性交不能、女性性交不能、男性生育不能和女性生育不能四种。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致伤物和致伤方式。致伤工具的推断一般从两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根据损伤的种类如擦伤、挫伤、咬痕、创、骨折等区分该损伤系钝器伤、锐器伤或火器伤。然后再根据损伤的形态,如形状、大小等来推测致伤物的形状、大小、重量、长度、厚度及有无棱边、棱角或其它特征。
2.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择取2013年—2014年确诊为迷路震荡者的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料,其中涉及耳科常规检查、纯音听力计和声阻抗检查、在受伤之后不同时间点实施的两次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或是40Hz相关电位检测,以及颅脑和骨CT扫描。全部伤者中男性8例,女性3例,最小13岁,最大62岁。
1.2 临床资料和损伤程度鉴定结果
本次研究涉及的11例迷路震荡者,均系因钝性暴力外力直接作用于头部形成。伤者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明显的耳鸣或者是听力功能下降,全部伤者行颅脑或者是颞骨薄层组织CT检查未发现明显异常。表1列示了11例迷路震荡者的听力检查和损伤状况鉴定结果,全部伤者的鉴定时间在受伤后的2—3个月。
2 讨论
头部外力损伤能够导致伤者出现迷路震荡,通常会合并脑震荡临床症状[1]。本次研究中择取的11名伤者,均出现头皮部位血肿以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其中7例伤者并发脑震荡临床症状。在外力作用于头部过程中产生的压力波,在传输过程后通常会对颅内可活动结构造成明显影响;听骨在惯性影响下会导致底板出现过度活动趋势,进而导致迷路震荡[3]。本次研究择取的11例迷路震荡确诊伤者,均在受伤当日或者是伤后几天内出现明显的耳鸣以及听力功能下降,所有受伤者的听力损失大多集中于高频区域。
听阈检查是法医临床学中确认伤者存在迷路震荡,以及确认伤者耳聋性质和严重程度的关键环节[4]。在具体实施因迷路震荡所导致的耳聋症状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好其与癔症性耳聋以及爆震性耳聋的区分,在声阻抗镫骨肌反射检检查中,癔症性耳聋患者通常会出现明显听觉反应,而爆震性耳聋患者耳部组织通常存在明显的受爆震临床病史,在鼓膜组织检查条件下通常能够出现较明显的充血、淤血,甚或是破裂出血现象,且这类患者的耳聋程度通常比较严重,通常较难恢复,可以作为爆震性耳聋与迷路震荡性耳聋鉴定区分的基本要点[5]。
头外伤者短期内会出现耳鸣和听力下降,常规耳科检查与颅脑或者是颞骨CT扫描未见异常,听力学检查提示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或者是混合性耳聋,可以鉴定为迷路震荡,伤情程度鉴定至少应当在受伤后2——3月实施。
摘要:目的:分析迷路震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问题。方法:针对11例患者15耳迷路震荡者法医临床学诊断记录资料实施回顾性系统分析。结果:11例患者受伤后短期存在耳鸣和听力下降,听力学检查提示感音神经性耳聋和混合耳聋,客观听阈检测提示具有听力损伤,以高频听力损伤为主,鉴定时间在受伤后2-3个月。结论:头外伤者短期内会出现耳鸣和听力下降,常规检查无异常,听力学检查提示为感音神经性耳聋或者是混合性耳聋,可以鉴定为迷路震荡,伤情鉴定应当在受伤后2--3月实施。
关键词:法医临床学,迷路震荡,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
参考文献
[1]赵小红,陈晓瑞,张玲莉,等.11例迷路震荡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19(03):144-146.
[2]邢英姿,路虹,张燕卓,等.迷路震荡致听力损害的临床探讨[J].中华耳科学杂志,2010,8(02):194-199.
[3]郭兆明,黄巍,王旭.眼损伤法医学错误鉴定分析(附2例分析)[J].证据科学,2013,21(04):454-462.
[4]汪隽,王岩,王晓明,等.迷路震荡致听力损害43例分析[J].中国医刊,2013,48(08):93-94.
3.临床资料在法医鉴定中应用 篇三
第一,临床症状体征描述不具体,甚至与事实不符合。有的病历不能全面准确具体地记录病人的主诉。特别是受伤当时的情况,致伤机制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全,对患者的伤情描述不清,对伤者的创口记录与法医检验的实际长度又常常相差悬殊,从而引起当事人双方对办案机关伤情鉴定结果怀疑。有的创口只记录长度,对创口的形态、创缘、创腔及周围是否有挫伤、皮下出血、肿胀范围等均无记录。临床医生见到的伤是当时受伤情况,但临床医生对伤情记录较为简单,不能较好地反映伤情情况。有些只写专科情况,但专科情况里描述也极为简单。
第二,诊断结论似是而非,诊断依据有时不充分,伤害案件中如果有充分的依据达到了诊断标准,就应作出相应的诊断,否则就应排除。例如,胸部外伤造成气胸的病人是否伴有胸闷、气短、呼吸增快、紫绀、鼻翼煽动等呼吸困难的表现。虽然单纯呼吸次数增多,也可能是疼痛引起,但气胸是否伴有呼吸困难是划分轻重伤害的标准。很多临床医生的临床的临床病例上记录的情况就不一定那么全面准确,建议复查,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又如,出血性休克的诊断,出了要详细第了解临床症状,还要结合出血部位、出血尸检、出血量、尿量、血压、神志、补液量等综合分析。有的病人入院几天了,首次病程记录还没赶出来,给法医鉴定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这就反映出部分衣服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高,重治疗,轻诊断。甚至有的医务人员与当事人双方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故意在病历中夸大伤情或者故意编造默写症状和体征,人为因素影响临床资料记录情况较为常见。
鉴于临床病历资料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同临床医务工作者的联系,把法医鉴定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临床医师交流,密切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努力。
第二,加强业务员培训,不断增强自己鉴定水平。应用临床病历资料时,切忌不加分析引用疾病诊断书和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人必须以自己的检查结果去和病历记录的伤情相印证。对待各种检查,应当复查,只有证实与伤情符合时才可以引用。否则有可能由于不加分析地引用而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第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结论要有科学依据,掌握恰当的鉴定时限。注意鉴别损伤与疾病的关系,要注意有时候被鉴定人借他人的CT片、X线片来冒名顶替,有怀疑时,应尽可能拍片复查,注意一些造作伤。正确理解和应用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切忌片面机械地运用标准,要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加强责任心,细致检查,增强职业道德,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收受賄赂和进行虚假鉴定的行为。
4.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篇四
【摘 要】较好地进行法医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本文就以法医鉴定为考察对象,探讨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存在问题;对策
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办案秩序、干扰正常司法行为,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本文就以法医鉴定为考察对象,探讨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法医鉴定现象
主要表现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这些机构堂而皇之地过渡为司法鉴定机构,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当时情况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比如法医鉴定类,现在每个县基本上都有鉴定机构,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医院腾出两门房子,买两张桌子,即成立了鉴定所,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临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实际上,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不正规的鉴定所使得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并愈演愈烈。同时,如果当事人觉得鉴定对自己不利,就会申请重新鉴定,这样反反复复使得办案效率低下。例如被告人年某兄弟2 人因故与雒某发生争吵、厮扯,年某兄弟即对雒某拳打脚踢,致成伤情。此案先由侦查机关法医出具初次鉴定结论评定为轻伤,至审判环节,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审判机关委托两所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分别评定为轻伤和轻微伤,最终审判机关又采信了初次鉴定结论下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被害人认为初次鉴定对部分伤情漏检,伤情应当更重,被告人则认为系轻微伤应判其无罪,四处上访。
二、当前法医鉴定主要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几处鉴定结论不一致或者诉讼当事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无休止鉴定案件的发生,大多数或者因为对鉴定方法的先进性、有效性产生怀疑,或者觉得鉴定资料条件不好,或者是鉴定过程中有人为因素干扰,或者是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从根本上说,是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如果对每一类、每一种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标准,如果鉴定人共同遵循,有利于排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就有利于确保鉴定质量,有利于评断鉴定结论的是非,有利于消除鉴定分歧。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得缓解,但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由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占有的重要作用,所以将分散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与原单位分离出来,并且合并组建成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就很有必要。同时,根据学科不同,将法医鉴定再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就可以避免自检自监、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发生,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同时还可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和设备潜力,避免相互推卸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二)严格鉴定人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鉴定人又被称为专家证人,所谓“专家”,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通过接受教育或个人经验而获得专门领域内知识的人。”所以,笔者建议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对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实行统一管理。在严格鉴定人准入的门槛的同时,实行错鉴追究制度要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正确的结论只可能有一个,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只能说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偏差与纰漏。对鉴定人的错鉴行为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办错案要赔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追究鉴定人的责任。案件当事人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构要求赔偿,鉴定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只有这样,才能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目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纠正与改变当前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不但有利于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更可以促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5.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篇五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再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躯体受伤程度与精神损伤程度,对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查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在委托受理协议书中注明:“凡涉及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由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内,法医临床鉴定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费用。”
(5)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不能单独依靠智力检查结果,应结合智力检查时的合作程度以及脑损伤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定(影像学证实脑挫裂伤为十级伤残)。(6)涉及伤病关系的伤残评定:如果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最终损害后果评定伤残等级,但须评估损伤或疾病参与度;对某些外伤作用轻微(如诱因)、且与伤残关联度轻微的案例,也可不评定伤残等级。如不能判断外伤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7)伤残等级评定时,均应进行相关客观检查(以往已行客观检查的,必要时仍应复查),损害后果的认定须有客观检查结果支持,不能以主观检查结果作为伤残评定的依据。
2.对其他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对于除交通事故、工伤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2)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3)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双方当事人有明确要求,经签署鉴定协议书后,也可比照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两个标准中最适合的条款进行评定。
(三)劳动能力丧失
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按工伤标准的规定,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四)误工损失日
1.原则上按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标准鉴定误工损失日。
2.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损失日(一般不能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时间)。
3.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包括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误工损失日可评为“至定残前1日”。
4.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损失日应评定为至出院后3—6个月或安装假肢日止。5.其他未列入的情况,应以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为基础,根据医学科学原则及具体伤情,综合考虑评估(延长或缩短)。
(五)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后者时间指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评定护理时间、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和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1.护理时间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
2.护理依赖可参照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适用。
(六)残疾辅助器具
1.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委托确需鉴定的,应首先由法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机构评估辅助用具价格等,尔后法医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酌处(主要是把握残疾辅助用具的使用年限、是否需要配置附件及维修费用等),同时,在鉴定协议书中应进行风险告知。
三、关于医疗费用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三)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确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五)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六)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得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伤残等级的表示统一使用汉字小写(即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二)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由本人签字。
(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得以出差、有事等为借口推诿、拒绝出庭,也不能由他人代替出庭作证。
(四)本《执业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参考标准
治疗项目 费用(单位:元)单侧颅骨修补
双侧颅骨修补 15000—25000 20000—30000 颌骨钢板取出 4500—5500 锁骨钢板取出 4500—6000 椎弓根盯固定取出 6000—7000 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 6000—7000 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 6500—7500 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 4000—5000 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 2000—3000 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1000—1500 账跖骨钢板取出 3500—4500 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 5000—6000 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 3000—4000 椎体哈氏棒取出 7000—8000 髋臼钢板手术取出 8000—9000 可调外固定架取出 1000—2000 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易致癌处)400—800/cm、cm2(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300—400/cm2、10000—15000/次、处(面积1%左右)义齿安装 1000—1500/颗
义眼安装(义眼台成形术后)6000—8000/眼
人工关节置换 全髋3—5万、半髋1.5—2.5万/约15年 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二年内,月300—500 癫痫 二年内,月200—400 植物状态生存 二年内,月1000—1200 尿道扩张 200—300/次,10—20次
精神心理治疗(伤残七级以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6000—8000
说明:
1.本标准系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级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
2.相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可适当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不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如判断不能一次手术取出,可叠加计算;
6.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篇六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创建于2002年,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国内首家由国家司法研究所设立的运用现代高新生物技术进行法医物证鉴定的机构。本机构是经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核准而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果为公、检、法、司,以及各界所认同和采纳。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本所承诺为客户保密,鉴定准确可靠。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可以获得报告, 特殊样品需延长3~5天。最快的可以2~3个工作日内获得鉴定报告。我们还实行上门收集血样等标本的服务。
本鉴定所严格按已批标准收费,所有客户样品均采用密码制,客户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整个操作过程,包括受理、洽谈、实验过程及最后的鉴定书告之等都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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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地址: 徐汇区医学院路 138 号或东安路 130 号法医楼 206 室(上海医学院内)电话: 54237401 64044561(传真)邮政编码: 200032 鉴定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16:30 邯郸鉴定点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2199 号建工医院内 邮政编码: 200083 鉴定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5:30 电话: 021-65362956
7.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研究 篇七
一、当前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在2005年以前,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实施的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主体, 而其它的如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辅助的模式,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实施之后,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经历了近10年的实施之后, 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促进了司法体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大力支持了司法诉讼工作。
(一) 当前两类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划分
当前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分为职权和社会两种, 隶属于侦查机关的, 在该部门职权内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属于职权类鉴定机构;科研部门, 部分高校以及民间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二) 两类鉴定机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职权类鉴定机构还是社会类鉴定机构, 鉴定都是由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以为诉讼工作提供鉴定意见为基础的活动。两者的鉴定无优劣之分, 存在同等法律地位, 在法官的采纳上都必须以质证确定真实性为前提。尽管两者工作且法律地位相等, 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首先, 两者运作体质不同, 职权鉴定机构下属于侦查机关部门, 其领导由上级任命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 而社会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国家财政支持, 运作主要依靠鉴定收费;其次, 两者工作对象不同, 职权类鉴定机关仅针对所属侦查机关展开鉴定工作, 而社会鉴定机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 在其业务范围内的鉴定都可以受理。最后, 两者占有鉴定资源比重大, 且差距明显, 尽管社会鉴定机构发展迅速, 但与全职鉴定机构相比, 其承担鉴定工作比重仍然较低, 职权鉴定机构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
二、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大致经过了从加快推进积极落实, 到平稳发展, 再到不断完善深化改革, 这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实施过程中, 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在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可靠性以及权威性方面都得到了良好提升, 这充分证明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是适应我国的基本现状的, 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体现。《决定》的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完善, 但反观我国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 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加大改革力度, 才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体系高效发展。
(一) 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系存在的普遍问题
1. 鉴定机构多且复杂
根据《决定》精神,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主体面以社会服务为主旨, 从最早的由公、检、法三家司法鉴定机构为整体的鉴定管理体系转变为当前由公安刑侦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社会诸多经营性质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系。从而造成了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的现象, 特别社会鉴定机构, 尽管占整体鉴定资源的小部分, 但人员复杂, 如存在有职权法医司法鉴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高校教职人员、部分医务人员等。这就导致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水平的参差不齐,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影响了办案效率。
2. 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健全
在程序上, 由于诸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 因而必须更换鉴定机构, 但在更换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鉴定机构修改之前鉴定结论的现象, 办案单位难以为其对错下定论, 从而造成办案的负担。如若重新鉴定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 那么就难以科学有效的进行鉴定, 造成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
当前司法主管部门仅在机构审验及审批上存在管理, 在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并没有直接的进行监管;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 由于其经营性质, 为了经济效益往往降低鉴定质量, 多种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 就造成了其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由于当前的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存在由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其监管仅属于行业内部的管理,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从而也就造成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
3. 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人员职称情况比较混乱, 医院基本上都是把医院的科室领导集中起来, 组织在司法管理部门下设的培训班学习一定时期, 之后获得副主任法医师头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员多为退休医生, 或是自谋职业的医务人员, 其取得副主任法医师的职称相对职权鉴定机构相对简单, 大多数未有法医工作经验, 从而造成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 如若不进行改革, 将不利于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
1. 当前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情况
当前我国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四个行政级别, 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厅地级和县处级, 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分属与各自刑侦部门, 其上下级法医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对于案件存在疑难问题, 该级鉴定机构无法承办的, 可以请求上一级鉴定部门通过技术支持或直接移交上级鉴定机构承办。
2. 公安法医队伍素质较高但待遇相对较低
与社会鉴定机构相比, 公安部门的法医技术素质普遍较高, 大多数法医受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教育, 但是收入却相对比较低, 这也就造成了“工作干劲不足”的局面。由于公安部门法医实行的是公务员制度, 其待遇高低仅取决于行政级别的高低, 与业务水平、劳动强度并不直接挂钩, 这样难以形成激励机制来提升工作效率, 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法医的工作积极性。
3. 自侦自鉴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是存在较强主动性的, 未必然会倾尽技术手段来加速案件的侦破, 但法医鉴定工作本身应确保较高程度的中立性, 必须以事实数据来呈现, 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决不能先能为主, 造成侦破工作影响鉴定工作的状况产生。当前的公安部门集侦查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为一体, 这无外乎就是要求公安部门既要保持中立, 又要确保工作积极进行, 这样的管理和工作机制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3.基层法医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先进的技术设备, 高标准的人才队伍, 严要求的鉴定监控体系是确保法医鉴精确性、科学性的重要基础, 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队伍很难达到此标准, 除了省级以上法医鉴定机构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外, 基层在技术装备上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法医存在于刑侦部门, 但刑事侦查系统经费往往比较紧张, 技术装备更新较难;其次, 公安机关的法医机构无法进行有偿服务, 仅能靠国家财政, 但由于机构设立较多, 有限的财力也就被分散,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经费不足, 从而导致装备较为落后。
三、对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 改变机构繁多现状, 统一机构管理
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首要解决的就是结构繁多的问题, 必须要在鉴定工作上捋清管辖关系, 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做到使当事人能够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 为此, 可借鉴西方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起来,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 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使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 从而提高鉴定效率, 排除多方鉴定, 多种结论的现状。要提出权威鉴定这一概念,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能在鉴定工作上提高效率, 同时在国际上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工作的形象。
(二) 法医鉴定业务要进行划分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就必须要改变以往公安部门及时办案主体又是鉴定主体的现状, 排除办案部门的部分行政干预, 体现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基层鉴定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尸体、活体等检验及鉴定工作, 公安部门的法医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及送检工作, 同时可以协助基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但不承担鉴定责任。
(三)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在法医鉴定人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 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 对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建立起明确的职业标准, 特别是在资格考试上, 把建立健全考试制度放在第一位, 杜绝不符合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 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质量。同时建立健全法医工作人员培养机制, 实现高效培养法医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对接, 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质人才。
(四) 提升公安法医队伍薪酬, 提升装备科技含量
公安部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统一管理下实现人力、财力、物力的重新整合, 统筹规划,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提升装备科技水平。在薪酬上, 实施公务员薪酬的同时注重与业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使法医的奖励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相关联, 鼓励钻研业务技术, 鼓励多劳多得。
参考文献
[1]刘贺, 新形势下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的特点[J].中国卫生法制, 2006 (05) .
[2]张涛,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山东大学, 2007.
[3]陈玉林, 冯宗美.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7 (03) .
[4]乔军.浅谈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J].法制与社会, 2009 (07) .
[5]杨培景.略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26.
8.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篇八
摘 要:目的:总结分析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的结论的差异性。方法:以2013年2月到2015年2月期间接收的120例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为研究对象,比较所有患者采用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的差异性。结果:120例患者中在颅内血肿、脑震荡、脑挫裂伤以及脑损伤后综合症诊断方面,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造成诊断结果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是医生本身的因素、相关检查不全面以及社会因素等。结论:闭合性颅脑损伤进行的诊断结果显示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临床诊断医务人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保证闭合性颅脑损伤诊断的准确率。
关键词:闭合性颅脑损伤;临床诊断;法医鉴定;结论差异;结果分析
闭合性颅脑损伤一般是由于头颅在巨大外力撞击的作用下造成的,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运输量的增加以及小型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数量也是越来越多,而闭合性颅脑损伤后很容易引发其它并发症,明确诊断对于及时治疗以及案件的处理均有重要意义。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展,本文结合2013年2月到2015年2月期间接收的120例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就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的结论差异分析如下:
一、临床资料及方法
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以2013年2月到2015年2月期间接收的120例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76例、女性44例,年龄25—75岁,平均年龄(35.4±4.3)岁,其中56例患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19例患者由于暴力事件造成,45例患者由于空中坠物造成。
2.方法
所有患者在出现闭合性颅脑损伤之后,均由当地县级医院、市级医院或者是省级医院确诊,同时进行了紧急抢救,经过抢救,所有患者均生存,在临床明确诊断的基础上,由当地司法机关专业的法医完成二次诊断,诊断过程中法医学诊断完成后及时与早期临床诊断医师进行交流,明确诊断出现差异的原因。
3.观察指标
本次研究中的主要观察指标主要是临床诊断与法医诊断结果的差异性。
4.统计学分析
整理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的相关数据,对所有数据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实施分析和处理,本次研究中的诊断结果采用率(%)表示,组间率比较采用χ2检验,对比后以P<0.05表示有显著性差异以及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闭合性颅脑损伤临床诊断结果与法医鉴定结果比较见表1,根据表中的数据以及统计学分析结果可知,在颅内血肿、脑震荡、脑挫裂伤以及脑损伤后综合症诊断方面,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在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颅骨骨折方面,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之间差异较小(P>0.05),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三、讨论
大部分发生事故后的闭合颅脑损伤患者多为临床诊断,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部门还需要依靠法医学鉴定结果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在闭合性颅脑损伤诊断结果方面,临床诊断结果与法医鉴定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如果单纯的将临床诊断结果作为依据,势必会造成案件审理的失误,有失法律的公正。
造成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颅脑损伤后出现的脑震荡以及脑损伤后综合症等并不会立即表现出来,通常是在患者住院一段时间后才会有临床症状的表现,类似于恶心呕吐、头晕、头痛等相关症状,如果医生没有经过仔细的检查,很容易造成误诊,对此,患者住院一段时间后出现的症状,医生需要密切关注病情变化,避免依靠临床经验主观的确定疾病类型;②临床对于脑震荡、脑损伤综合症等诊断方法较小,因而医生对于患者疾病的诊断大部分需要依赖患者的临床症状,而临床症状主要由患者自行陈述,部分患者在住院期间为了保证治疗效果以及增加后期的补偿费用,会有意无意的夸大临床症状,误导了医生,相应的出现诊断错误[1-2];③临床诊断过程中没有进行全面的诊断造成误诊,比如在蛛网膜下腔出血误诊为脑震荡过程中,患者早期表现出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医生诊断为脑震荡,但是在法医鉴定過程中,患者并未出现昏迷,同时体温、血象等指标存在异常,对患者的尿蛋白检查后发现存在异常,接着通过进一步对患者的脑脊液进行检查,通过全面的检查后明确患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所以对于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在诊断中应尽可能的进行全面的检查,提高诊断的准确率[3];④临床诊断医生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闭合颅脑损伤因为牵扯到患者与责任方的经济利益,在实际的诊断过程中医生有时候也会身不由己,在外界人为因素或者是社会因素作用下,将明确诊断的结果做出了更改,造成了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诊断结果的不一致。
在闭合性颅脑损伤患者诊断过程中,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对此应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丰富医生的理论知识,注重医生的经验积累,完善医院相关检查的仪器设备,定期加强不同医院之间的交流,促进医院诊断经验的积累,对于医院而言,应该做好相关医生的隐私保护,避免医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保护好医生,相应的医生的职业道德素质也应该进一步提高。
总上所述,闭合性颅脑损伤诊断结果显示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临床诊断医务人员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保证闭合性颅脑损伤诊断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杨艳锋,张红敏.对比130例闭合性路脑损伤的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的结论差异[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4,1(04):647.
[2]邓红梅.颅脑损伤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5,15(73):255-256.
9.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篇九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3次)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鉴定材料《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10.法医轻伤鉴定 篇十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11.浅谈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 篇十一
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鉴定机构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鉴定组织,形成了多系统多层次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格局。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部门利益驱动下,法医门诊遍地开花。这种多系统体制的产生虽有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但最重要的还是受“权力至上”、“部门利益至上”的观念影响,各系统各部门建立自己的法医机构就像设立一个职能科室一样,认为顺理成章,既便于部门领导和使用,又能为部门创收。这是我国法医鉴定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
二、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在配合刑事侦查、民事审判方面做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缺陷,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体制缺陷引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独立地指派法医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出现“自侦自鉴”、“自檢自鉴”、“自审自鉴”等现象。特别是法院,集司法鉴定的鉴定权、对结论的采信权于一身,无形中便担负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老百姓往往认为法医同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影响法医鉴定的社会效果,群众信任度下降,公正性受到怀疑。
(二)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多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无法做到专业化分工,造成很多法医什么都会,但什么都不精,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严重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能集中使用,鉴定设备重复而简陋,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诉讼成本。由于鉴定机构林立,在鉴定职能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公检法各个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力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经常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使得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无所适从,损害了法医鉴定的严肃性,降低了诉讼效率。同时,法医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立,各自为鉴,容易导致互不信任、互相扯皮的现象发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四)鉴定人的主体资格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目前,对在诉讼活动中担负重要角色的法医鉴定人,没有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客观上造成法医鉴定人的素质良莠不齐,引发鉴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导致幕后交易,让人质疑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另外,由于在鉴定程序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鉴定人的随意性较大,致使鉴定结论经常和事实有所出入甚至冲突,这也是造成公检法各部门之间不能互相配合,在鉴定结论上互不信任的客观原因。在鉴定文书方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和用语。这些情形使得鉴定结论无法显示其证明案件事实的完全功效。
三、改革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建议
我国现阶段无序混乱的法医鉴定体制,极大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与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格格不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医鉴定机构不应与公检法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以委托关系的形式为司法活动服务。鉴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所占比例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将分散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剥离出原单位,合并组建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同时,根据学科不同,将法医鉴定再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自侦自鉴、自检自监、自审自鉴,保证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同时还可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和设备潜力,避免相互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法医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鉴定效力。将法医鉴定机构按照资金、技术、设备、人员资格、条件等标准划分为初、中、高级三个层次,上一级别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下一级,并明确各级鉴定机构的管辖范围。同时,为限制无限次鉴定权的行使,应参照我国诉讼法“两审终审”制,规定对同一事实只可进行两次鉴定。
12.法医学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十二
1 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法医学鉴定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 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司法体制也与经济体制一样, 都需要来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这一切都要求法医鉴定机构不断自我调整、自我完善, 以适应大趋势、大环境的需求。在此过程中, 问题也在不可避免地出现, 各种弊端也日益显现。综合起来, 当前我国法医鉴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鉴定主体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主体人员的合格是鉴定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 有些鉴定人员虽然是医学专业出身的, 但不是法医学专业的, 不仅参加工作时间短, 上岗前法医学的培训时间也很短, 没有知识经验的自我历练, 也没有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这就使得在法医学鉴定的成果上存在客观公正性。实际上, 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的技术人员职称至今未解决, 业务水平提升也不大, 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 严重影响了侦查起诉检察审判工作服务的质量。
1.2 鉴定受理程序不合法《刑诉法》121条规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必须先进行医学鉴定, 而有些鉴定机构不做医学鉴定就出具法医学鉴定, 严重违反程序。
有的聘请委托无书面公文或没有申请书、要求和目的不明确;有的没有辖区派出所或受理案件单位的案件材料, 性质不清也受理了;有的送检目的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也完成了。因此, 像这种鉴定不符合程序的法医学鉴定将影响法医学在司法当中的公正性和影响力。
1.3 检验工作不仔细, 设备老化, 手段落后
有些地方鉴定机构由于经费短缺, 设备落后, 同时又由于技术跟不上节奏, 导致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了技术性的错误。有些鉴定人员在鉴定时不认真仔细, 忽视部分情况, 也难免导致结论性的错误。如果在鉴定时不认真审查病例、影像资料, 也不对受害人进行复查, 鉴定时不认真、马虎、草草了事等, 就必定会导致鉴定结果的错误, 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1.4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被鉴定人的诚恳态度和真实言辞都是鉴定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被鉴定人由于种种目的或者是出于种种原因, 在伤后往往夸大病情, 出现不配合法医的鉴定检查, 甚至是通过各种渠道出具假诊断证明、假病例、假影像资料等, 来欺骗鉴定人员,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2 解决法医学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对策
法医鉴定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 只有科学公正地依法鉴定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那么, 法医学鉴定就需要不断完善机制, 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来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针对以上所出现的问题,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1 完善鉴定主体
首先, 要建立完善的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 使进入法医学鉴定队伍的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都必须具有精深的造诣, 从而保证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其次, 还应建立错鉴追究责任制度, 办理错案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鉴定错误也应当追究法医学鉴定人的责任。对鉴定错误的案例进行追究责任同时进行赔偿或补救, 这样就会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 并且重视起来自身的每个鉴定细节。再次, 还应当建立起鉴定人员出庭做证的制度, 让鉴定人员在法庭上就鉴定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和解释, 这样既可以增强法医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也可以让鉴定人对其鉴定结论负起责任。
2.2 完善鉴定受理程序
法医学鉴定必须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 要有医院的真实有效的病历, 有真实合法的影像资料作为鉴定的参考资料。案件必须是经过公安或者法院的授权, 要有有效的授权书面证明和申请, 不能为怀不良目的或者其它私人原因进行违反程序的鉴定。对鉴定的结论要进行重审, 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 必须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和专门的设备、仪器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2.3 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及时向上级和领导汇报技术工作情况, 争取可以购买到先进的鉴定设备, 学习先进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知识。做到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手段, 保证鉴定质量。积极研究检验技术的统一标准, 努力使检验程序、方法规范化、合法化, 为侦破案件、诉讼审判和调解纠纷服务。
2.4 在时效范围内, 让被鉴定人配合鉴定工作的进行
鉴定工作是有时间限制的,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案件, 必须等到三个月后才能鉴定, 但是, 基层鉴定机构可以先出具阶段伤情, 但定罪量刑采用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必须是最终结论。在这个鉴定时效范围内, 被鉴定者要配合法医和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 如实报告伤情和提交影像资料, 以及真实的病历和医院的证明材料, 只有真实有效的材料才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那么, 鉴定人员就需要告知被鉴定者, 他们配合的重要性, 让他们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保证真诚、公正的态度。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各种诉讼和仲裁中都讲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医学在各种诉讼和仲裁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法庭重要证据之一, 其真实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公正。本文对法医学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 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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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人大内司委.把司法鉴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N].法制日报, 2003 (20)
[5]刘艳等.我国医疗纠纷案例法医学尸检鉴定的现状及思考[J].医学与社会, 2003 (16)
[6]沈敏, 杜志淳.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J].中国司法鉴定, 2004 (5)
13.法医鉴定委托书 篇十三
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根据相关当事人申请,请贵单位指派鉴定人,按照下列 检验目的 对 鉴定对象 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对象:
伤者
蒋桥林
,男,28 岁。身份证号 ***123。籍贯 广 州。住址
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
。受伤时间:20 09 年月 12 日。伤者
郑洁罗
,男,29 岁。身份证号 ***23。籍贯 广 州。住址
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
。受伤时间:20 09 年月 12 日。伤者
吴文丹
,男,30 岁。身份证号 ***3。籍贯 广 州。住址
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
。受伤时间:20 09 年月 12 日。检验/委托目的:
A、残废程度(赔款□量刑□)B、重新鉴定(省级政府指定医院对鉴定有争议的)
C、损伤程度(追刑定伤)D、后续治疗费(依本院现行医疗水平及收费标准)
E、护理依赖程度 F、合理治疗期限/误工期限 G、死 因(法医病理)H、致伤原因、时间、工具的推断 I、DNA亲子鉴定(法医物证)J、毒物化学、酒精测试
K、保外就医 的鉴定 L、法医文证鉴定(仅依文字材料进行的鉴定)M、申领残疾证的鉴定 N、其他:.介绍/委托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盖章)
联系人:黄氏 联系电话:***
14.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篇十四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
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推断死亡时间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推断,如尸体本身现象推断死亡时间、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从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等,从本身推断是指当人死亡之后,尸体本身会呈现出一定的现象,医学上将这些现象划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不同时期尸体现象可以用来推定死者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是指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根据尸体胃肠道食物推断死亡时间种推断时间的方法与饮食习惯、消化力强弱、死后胃肠道有消化和蠕动功能、食物的性质等有密切关系。如肉类或是油腻食物,因其不易消化,其进入食道到死亡的经过时间应推迟1-2小时。根据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中 有①根据眼球玻璃体钾离子浓度进行,人死后视网膜细胞自溶,原存在细胞之内的钾离子,逐渐进入玻璃体内。② 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根据脑髓液推断③根据血液变化推断④根据组织学变化推断,某些器官如肝、心、骨骼肌等,在死后资质细胞的形态改变与自我时间关联方面有一定的规律性。如肝脏,死后6小时出现血管的扩张溶血,12小时血细胞渗出等。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比如在机械性损伤中,致伤物 挫伤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我们可以从损伤的基本形态,结合其他经验和线索。来判断所使用的致伤物,通过观察其表面的擦伤、通过仪器所接差的挫伤,创,几骨、关节损伤等。当然 要结合案情、现场勘查、损伤形态学改变,还需结合衣着与其损伤的检验和验证,以及致伤物的提取和验定等相结合进行综合性判断得出较可靠的结论。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二、法医临床鉴定,又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来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通过对人身进行检查。临床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