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10篇)
1.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一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有时代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往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界定了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的基本原则。现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程如何呢?从年初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传来的消息:据统计,到去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的统筹地区达284个,占全国的81%,覆盖人数4300万人,占全国应参保人数的27%,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的统筹地区增加了9个百分点以上,覆盖人数翻了一番;今年医疗保险工作的任务是:坚持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的方针,按照“稳步扩面、狠抓管理、健全系统、完善政策”的工作思路,力争到年底实现90%以上的地方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达8000万人。
纵观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方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在保险体系上,将原来单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为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互助及社会医疗救助。
2.在基本保险的覆盖面上,将原来主要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改为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职工及退休人员,以至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和自由职业者。
3.在基本保险费用的承担上,将原来全部由企业负担改为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
4.在基本保险基金的构成上,将原来的劳动保险基金(存于企业工会银行帐户内)、劳动保险调剂金(存在省级工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银行帐户内)、劳动保险总基金(存于全国总工会银行帐户内)相结合改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我国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这些改革,有利于相对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分散个人和企业在医疗方面的风险,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在基本医疗方面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1997年)。90年代,农村地区采取各种形式恢复和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可以镇办、乡办,也可以村办;可以医药合作,也可以合医不合药。总的来说,对占我国绝大多数人
口的农业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职工相比,政府没有为其明确立法,也没有为其建立起初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在尝试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储蓄帐户制度,其初衷既有相同于新加坡政府动员资源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因素,也有近似美国控制医疗保险成本的想法。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进行的一系列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措施,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亦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覆盖面低,覆盖人数仅占全国人口的3.3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对象是城镇职工,至去年底参保人数仅为4300万人,仅占全国13亿人口的3.3 %。即使到今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000万人,也不到全国人口的7%,而且也未覆盖所有城镇居民。例如,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到去年上半年,全国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失业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地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和蔓延,影响社会稳定。
2.企业经济压力沉重,缴费种类繁多。现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对企业来讲,缴费种类繁多,仍不堪重负。现在企业除为职工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要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估计至少需要支出相当于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3。何况在基本医疗保险负担上,国务院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缴费率还可作相应调整。而且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亦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国家财政分配不合理。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但国家的作用不太明显。利用国有资产来解决社会医疗保险补助的做
法本身有适当的理由,但在总人口不到10 %的人参加的制度上投入相当于GDP的40 %左右的国有资产,应当考虑在此保障制度上国家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现在城乡差距不全是自然发生的,过去的户口限制、重工业发展、对沿海城市给予的各种优惠等政策性因素也起了作用,所以国家还得同时考虑城市和乡村的保障问题。如果国家财政力不从心,就应该考虑现有的财政能力如何进行再分配。
4.公平性问题 尽管公平性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在《决定》中也体现出了这一点,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特殊性,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首先就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不足1亿,不到总人口的1/12,绝大多数人群尤其是广大农民没有医疗保障。尽管我们在农村推行的是与城镇医疗保险体制不同的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农民收入、乡级财政等诸多限制,实施状况令人担忧,看病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且从长远来看,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然要求。因此,农村的社会医疗保障问题应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来考虑。
5.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我国处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而它在保险深度和广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灵活便利,自由选择性强,能够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而其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也可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所借鉴,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只有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才能使医疗保险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二)建立我国全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率很低,仅覆盖部分城镇职工,应加快建
立起覆盖全国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借鉴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正反经验,我国应建立保障范围广泛、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方法有效的医保运行机制。
1.建立广覆盖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对已初步建立起的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体制要不断完善,并扩大其覆盖面。当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原则。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执行当地统一的改革实施方案。这充分考虑到我国各地方经济水平的差异,因地制宜,有其积极的作用。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应建立具有全国效力的统一法律制度。所以笔者认为,在各地方医保改革初见成效的基础上,应加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法》。以全国平均水平设定职工医保的最低标准,适用全国。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标准以上给予职工更高的医疗保障,但不能低于职工医保的最低标准。
2.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考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财政收入有限,企业效益大多处于较低水平的现状,本着“最基本的筹资水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理念: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因素确定。个人帐户将终身跟随职工个人直至职工死亡,个人帐户随职工流动,原企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因职工离开本企业而取出。
3.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难搞,难就难在医疗费用的支出控制。医疗消费具有即时性、难
预测性、道德风险大的特点。实践证明,建立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根据保证基本医疗需求和与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水平相适应来确定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给付标准。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具体方法上,国际上最近流行用经济学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和比较药品或治疗技术的成本效果。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板块式”的统帐结合方式。
4.建立政事分开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主管比归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更为合理。由于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总量的控制与医疗服务的供方(医院和医生)密切相关,这要求医疗服务部门和基金管理部门在同一个部门的领导下,相配合而不结合。因此,社会医疗保险划归卫生部管理比较合理,有利于卫生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卫生部门指导下的医疗保险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双方买卖的格局,促进现代医疗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将预防、保健与治疗以及社区服务、医院服务有机结合,为最终实现全社会医疗保险和人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奠定组织基础和管理基础。国际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也朝着卫生部主管的模式发展,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
2.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二
大学生是一个高知识群体, 其医疗保障体制对国家未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2年的高校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为高校建设及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发挥了巨大作用。1989年国家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将公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1998年以后, 原来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逐步被新建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然而, 近些年来, 随着高校扩招, 以及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 大学生实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对大学生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经历诸多变革后目前的状况仍为: (1) 名义上大学生享受公费医疗。 (2) 国家每年拨款60元给部委所属院校及部分省属院校的学生作为医疗费用, 而拨给大部分省属院校学生的则是40元, 与之相对, 民办高校及扩招的学生, 国家并无拨款。 (3) 国家拨款费用由各高校自行管理。2008年10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8]119号) 的文件, 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这对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就医难问题, 减轻学校、学生和家长的压力, 使大学生医疗保险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 还是未能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问题, 弊端也逐渐显现。
2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2.1 大学生对保险意识薄弱, 参保率低
目前大学生的风险意识较差, 对保险的了解则更少[1]。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 社会大众普遍缺乏风险意识, 大学生风险意识无法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来构建。其次,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许多大学生没有养成健康投资的理念, 认为自己正处于风华正茂的年龄, 得重大疾病的概率很小, 而医保又只报销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 大都认为参保不划算, 所以没有必要参加。第三, 当代大学生缺乏自主理财行为。第四, 农村特困生不愿投保, 尽管学校做了许多组织动员工作, 但是最后仍因经济原因坚持不参与保险。还有许多学生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 没有感受到医疗保险带来的直接益处。
高校并未在保险关系中充分发挥作用, 是导致大学生对医疗保险制度认识薄弱的另一重要原因。学校没有组织开展有效的必要的宣传教育, 甚至是缺乏教育意识, 使学生对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也全然不知, 甚至出现发生医疗费用支出, 由于未及时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合规定, 延误理赔等状况。学校学生保险的主管部门缺少对辅导员老师的培训教育, 工作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2.2 公费医疗保障水平低, 大学生对商业保险认可率低
国家对于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经费投入不足, 学生看病成本又不断提高, 公费医疗保险费已明显无法适应社会需求。风险是保险的基础, 虽然大学生年纪轻, 疾病风险比较小, 但疾病风险是客观存在, 而且逐年处于增大状态。随着全球环境的持续恶化, 众多重症疾病年轻化趋势已不容忽视。虽然大学生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的患病率低, 但一旦发生重大疾病, 将给学生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学校医院带有明显福利性质, 但普遍存在医技水平有限、医疗资源匮乏、医疗规模小经费少等不足, 只能对门诊疾病进行处理, 造成医疗费用负担大, 大学生看病贵现象普遍存在。大学生对商业保险认可率低,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学生对医疗保险的认识普遍不到位, 商业保险公司不能得到大学生们的充分信任。二是保险理赔时间长过程烦琐, 保险金事后支付, 常出现被保险人因拖欠医疗费用而影响、延误治疗的情况。
2.3 不同地区的政策有较大差别, 理赔流程较为复杂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 医疗条件有所差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级文件出台的筹资的方式和最高报销额度, 本地区详细的大学生参保实施细则也不尽相同, 因此统一标准, 统筹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大学生参保是为了患病后索赔医药费, 然而, 在实际理赔中, 过程是很烦琐的, 尤其是在异地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 必须先由学生自己垫付, 之后凭借学生身份证、医保卡及相关资料 (住院原始发票、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 、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证明及院系证明, 再到社区医疗中心审核报销, 整个过程中缺少任何发票都将得不到理赔, 烦琐的报销过程使得很多大学生不愿参保。一些学生一方面因为费用少, 另一方面因为办理索赔程序复杂而放弃去相关部门报账, 长此以往, 医疗保险基金会越积越多。一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不应超过15%[2], 剩余过多则很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3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
3.1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管理
国家医疗保险部门应统一负责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全国统筹, 垂直管理, 充分发挥保险的规模效应, 以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首先, 基于大学生群体的地域集中性和管理统一性, 较其他医疗保险统筹办理更适用于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 对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 保险所遵守的“大数法则”, 优势在于规模效应。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在壮大保险基金总额的同时, 医疗经费的潜在效力得到进一步挖掘, 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最后, 实现全国统筹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大学生假期、在外实习时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结算问题, 全国统筹可以非常有效地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针对大学生医疗保险进行全国统筹, 不仅使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依据更有力度, 而且对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意义。
3.2 建立多层次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 我国高校主要有以下3种医疗保险模式: (1) 国家、学校、学生各负担一点的方式, 其模式是“公费医疗+意外伤害保险”。 (2) 学校将国家拨付的公费医疗费全部发放给学生, 日后不再承担学生们的医疗费用支出。 (3) “小病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等模式[3]。总体来说, 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助医贷款制度。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为法定医疗保险, 应具有强制性来保障政策的公平性, 应当规定所有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从入学注册起就必须参加。原因是大学生入学时, 多数高校一般需要转移户籍关系, 但近年来出现了大量未转移户籍关系的情况, 毕业时如果该学生没有在本地落实就业单位, 户籍关系会转回生源地。而依照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有户籍关系的规定, 户籍地址与活动地址不相符的大学生不能参与医保。这种制度规定把该部分学生排除在外是不公平的, 应利用社会医疗保险固有的强制性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促进大学生互助意识的提高, 同时又能够使之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区别开来。
完善医疗救助体系,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牵头负责取得医疗救助基金, 每年从医疗统筹金中划出的一定比例资金与单位、个人及相关慈善机构捐助的资金共同组成医疗救助基金。该基金的救助对象应设立较为严格的把关制度, 其救助对象应主要由交不起保险费的学生以及患大病、重病且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仍无法承担的学生组成。
高校还可以参照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来探索无息的“助医贷款”制度的建立, 以求得在更大程度上帮助大病、重病学生患者解决庞大的医疗费用。在强制参保的前提下, “助医贷款”制度与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合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将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上升到更为立体的, 多层次的新高度。
3.3 加强商业保险的宣传, 鼓励大学生参加商业保险
现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没有涵盖所有的人身伤害, 而商业保险恰恰弥补了这一缺点, 它能够提供更多的险种, 涵盖的范围更广, 赔付金额也更多, 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商业保险机构具备专业技术, 可以为高校的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与产品支持。此外, 商业保险公司还具备强大的研发能力, 可以针对学生风险特征, 设计更适合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也可设计普通门诊医疗保险来弥补居民医保保障缺口。
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可有效增大医疗保险产品的供给量。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使医疗保险制度的单一性大大降低, 为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选择, 也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 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 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精神。在教育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商业医疗保险介入大学生保险体系业已多年, 这是顺应市场的正确的必然的选择, 在保障大学生健康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3.4 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险经费监督管理机制
要加强立法工作建设并重视媒体等体制外监督机制, 使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能够合法有效运用。首先, 要加强立法并重视制度化管理, 以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合法运转。在使医疗保险基金能够按照合法方式保值增值的同时, 又不能使保险基金结余积累而造成对大学生医疗权益的影响。其次, 要加强完善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既要加强体制内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内的监督, 同时还不能忽视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及社会舆论等体制外的监督作用的发挥。再次, 建立医疗服务供需双方谈判机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大学生的代理人可以通过谈判机制, 向医疗机构团体购买医疗服务, 在降低医疗费用的同时寻求医疗服务质量的保障。最后, 对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索赔机制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学生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其余医疗费用则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支付, 这样可以有效及时发挥医疗保障功能, 保障大学生享有医疗保险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渝佳玉.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浅析——以江苏省为例[J].管理观察, 2009 (6) :209-210.
[2]王嘉懿.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 34 (2) :179.
3.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三
摘 要 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的同时还伴随着家庭小型化、空巢化,并与社会经济转型期的矛盾相互交织的特点。在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养老金的征缴和支付矛盾日益突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管理制度,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养老保险 老龄化社会 基金管理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
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
人口老龄化是指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按照联合国的传统标准是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人达到总人口的10%,新标准是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7%,即该地区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人口增长率已经趋于平稳,1999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比重首次达到7%,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未来的几十年中,我国人口增长率会慢慢下降甚至零增长,老年人口会自然加速增长。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阶段时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属于“先富后老”。而我国在经济尚不富裕的情况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人均收入水平偏低,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与国民经济应对实力相差悬殊,因此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乃是 “未富先老”。
2.老龄化人口加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在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年度收支中,赡养率的上升意味着养老保险缴纳人数的减少而导致的缴费金额减少与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加的矛盾。随着老年人口数量增多,人均养老金的供给相对减少,养老金供给不足即将凸现,这对养老保险体制提出严峻的考验。人口老龄化已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修改的要求,即既能解决未来更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又能保证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低生育率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摸索出一些相对有效的模式,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已迫在眉睫。
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1.原有退休年龄的不科学性
我国大多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口寿命预期延长将使现有退休人员面临十几到二十几年的相对枯燥生活,有些工作精力旺盛的人可能无法接受这种生活,对他们来说,60多岁正是他们总结工作经验、钻研科技旺盛时期,过早退休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国家资源的损失。推行阶梯型、弹性制延长退休年龄是缓解养老金供给不足的措施之一。
2.养老基金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养老管理模式虽在历史时期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原有制度已不能适应现有国情,甚至显现出重大弊病。例如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各级地方政府,受地方政府牵制严重。有些地方政府过度看重眼前经济利益,私自挪用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甚至不惜将职工的养老金、救命钱投入股票市场,造成严重的不足和亏空。改革现行养老金保险制度,规范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今后保值增值的可行性措施之一。
3.政府職能存在的管理缺陷
在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着政府工作效能低下,管理费用过高等问题。职能部门服务质量不高,职工抱怨情绪严重。中央、地方、市场、个人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划与定位,导致存在管理结构形式,实质职责不清的窘况。
4.个人账户不实的缺陷
在改革开发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近年来我国现行养老保险经费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模式的转轨,“统账结合”模式初步确立,使统筹资金可以更好的起到再分配效果,希望在人口老龄化到来之时通过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危机。但是由于多年来我国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公务员及部分事业单位职工无需缴纳个人部分的原因,导致养老金出现隐性债务问题,统筹预算资金超支,有些地方职能部门无奈将个人账户挪用出来做养老金支出,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有资料表明据不完全统计至2010年,养老基金空账规模达到1.3万亿。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之前而且人口红利还没有完全消失、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抚养系数相对较低、财政尚有余力扶持养老保障体系之时,完善养老保障体制,应尽早制定人口老龄化的应对之策。
1.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必要调整
推迟退休年龄既是大势所趋,又是客观要求。目前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可以增加养老基金的积累,缓解养老金的支出压力。虽然有岗位紧缺,年轻人就业压力增大的弊端,但从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和未来社会稳定方面来看还是利大于弊。
2.尽快完善政府管理职能
养老基金的事权与财权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事关民生的养老制度设计与变革应由国家政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深入社会底层调查研究、充分掌握基层民生经济支付能力、广泛征求社区干部民众的意见,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并确保执行的力度与实施的效率。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城乡逐步建立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助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体系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兴办养老院,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部分或全部承担城乡孤寡老人的养老费用。特别是社区干部要改变工作作风,及时了解居民生活动态,深入基层对经济条件差、生活压力大的家庭实事求是地申请专项基金,适当给予提高补助等措施,并最终将他们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群,实时进行动态管理。
3.提升和优化养老服务产业
政府宏观指导需要加强,社区服务规划水平需要提高,对基层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质量。扩大社区服务资金来源,鼓励民营资金投资养老产业,政府做好使用监督。另外在社区内增加医疗服务,扩展社区活动,吸收体质健康的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建设,让老年人也能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成为我国一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后盾力量。
四、总结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对于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制定阶梯型、弹性制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郝晓敏.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对策.新乡学院学报.2008(5).
[2]池建刚.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新趋势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7(27).
4.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四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⑦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账管理,做实个人账户。
2.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①保险实施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城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
②养老保险的管理
在管理机构上,全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各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建立市(或省)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
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社会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缴费,个人账户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企业和个人的缴费组成。
④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一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其中个人缴费比例要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⑤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
目前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是:现收现付+基金积累,也就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内再将基金具体化为两个不同的形式,分别使用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筹集模式。
⑥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退休年龄上,男性职工60周岁,从事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女性为55周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性50周岁。缴费期限上,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
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a.凡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一定比例,按此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 b.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是按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⑧建立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及其正常调整机制
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直接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2)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制度。在2000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对建立我国的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做了规定。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完全是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自愿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而形成的框架体系。该制度的特点是:
(1)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或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2)养老金给付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①1991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牟平县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了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②1992年7月,民政部在武汉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重点推广了武汉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
③1992年12月,民政部又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重点推广了江苏省在全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a.坚持低保障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
b.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必须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c.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储备积累的做法;
d.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a.在资金筹集上,按照“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储备积累制;
b.在缴费方式上采用灵活的缴费方式。大体分为定期缴费、不定期缴费和一次性缴费; c.在个人账户的管理上:投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投保人迁往外地时,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缴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学等途径农转非时,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制度,或将个人缴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d.在实施范围上,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是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
e.在投保、享受年龄上,规定缴纳保险费年龄一般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为60周岁,没有男女差别;
f.在制度的管理方式上,建立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管理体制。5.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个人账户的“空账”运作问题
所谓个人账户的“空账”运作,就是名义上个人账户中有积累的基金存在,实际上其中并没有任何资金。在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方面,有两个可能性途径:
①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
②容许一定时期内的“空账”运作,通过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应对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给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负担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时期的资金收益部分。
(2)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增加缴费问题
缴费人员除了各类所有制企业中的在职人员,还可以包括自营业者,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体制外”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加强对他们的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的关键问题。
(3)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模式问题
我国目前也已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加基金积累的这样一种混合模式。但是在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目前仍然是现收现付模式。
(4)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问题
退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应该有一个较为科学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5.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五
重要主体之一的事业单位具有着重要的建设社会主义的职能,如何更好地完成社会职能是其改革转型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人事管理制度对于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有必要深入分析当代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内部制度运行和外部制度支持两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
事业单位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主力之一,在科教文卫各个领域都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所以完善事业单位体制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事业单位聚集着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优质的人事管理制度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对推动全社会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
关于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是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最早的界定来自于1963年7月《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认为:“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内开支的单位均为事业编制。”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也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解释,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依法设立,二是从事公益服务,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四是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与企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提供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时组织的自愿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自愿性介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政府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依靠的是强制力而无关乎自愿或者不自愿,而企业则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自愿性最强。
人事管理制度,即通常所称的人事制度,是指对人事进行管理的规则或制度。具体而言,对人事制度概念大致可以作如下界定,即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领域,围绕如何协调人事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包括人事管理体制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两个方面。人事制度同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人事管理制度设立主体的不同,广义的人事制度设立主体包括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等所有组织,而狭义的人事制度主体仅指公共部门。
(二)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首先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人事管理阶段,第二阶段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人事管理阶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其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范畴,此阶段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与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在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上都受到机关人事管理的深刻影响。主要特点表现为:人事管理活动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人事管理缺乏科学分类,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以及单位内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被统称为国家干部。这一阶段,在行政事业一体化的事业管理体制下,事业单位的目标、经费、岗位设臵等都由行政主管部门掌控,事业单位缺乏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受到传统人事管理制度的种种制约,致使其实现的社会职能与社会发展对其应当承担的职能要求之间产生较大差距,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向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向转变。
第二阶段,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阶段。随着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党的十三大后企业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公务员的人事管理以及企业干部的人事管理逐渐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框架中分离出来,至此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得以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即进入到初步探索阶段。在初步探索阶段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和推行职员制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进入了全面启动阶段,即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特别是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深入,在前一阶段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以岗位设臵管理作为突破口,并将其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分类管理框架构建的基础,进一步提高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二、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成果
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针对传统人事管理制度大一统机制运作下造成的种种问题,改革后的人事管理制度通过采取业余兼职、人才交流、人员自主择业等措施,改变了传统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升迁刚性和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式的保障体制,形成了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并且逐步建立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为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政策规定。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主干环节中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06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2009年)等。
在取得一定改革成绩的同时,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还须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因为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现代组织之间的竞争将越来越演变为组织中人的竞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各项制度则是组织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事业单位这样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组织而言,人事制度的供给更是构成了其组织变革与机制创新的重要源泉。
(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就要找到改革的突破口,而发现人事管理制度现存的问题并分析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正是改革的突破点所在。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人事制度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甚至倒退,例如在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时,由于对于岗位设臵认识不到位,在岗位分析过程中缺少科学依据,造成了“岗位管理”在实际操作中恢复到了以“实际身份”进行管理的状态。在“编制管理”过程中,出现了编制总量增长幅度和公共服务发展的规模不匹配、编制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大量编外人员基本权益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以绩效工资为代表的绩效管理实施举步维艰,没能充分发挥绩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功能。
二是事业单位人事法规体系不健全。公共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是整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人事管理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有《公务员法》,企业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唯独事业单位没有一套整体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不健全。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阻碍了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向前推进。究其原因是由于政府制度供给不足,因为我国仍然处于“强政府——弱社会”的阶段,依靠国家政策支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现阶段的优先选择。
三是国家对于事业单位性质定位不够清晰。由于事业单位性质定位不清晰,造成了事业单位功能划分也不够清晰细致。组织性质定位的模糊造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设臵困难,特别是人事管理部门的权责不能够得到明确的界定,人事管理部门缺乏独立性,对于各类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不能给予明确的规定和详细的操作细则,分类管理就不能很好地推行。
四是国家对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迁进程中的推动力不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配套环节,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法律法规建设等领域,也都普遍存在政府推动力不足的问题。总之,政府在人事制度创新过程中的缺位显然削弱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利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整体推进。
三、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思路
(一)强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活动的自主权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聘用制与岗位管理。聘用制保证制度的公平性。保证“新人”和“老人”具有同等的待遇,特别是要充分调动“新人”在工作中的积极性,通过培训、竞争上岗等方式为新人创造充分的机会发挥才能,尽快摆脱传统遗留下来的以身份来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次,下放岗位管理权限,实施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事业单位不同岗位类型工作人员采取差异性的人事管理方式。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安排应由所差异。对于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应当借鉴公务员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重点是能够借鉴社会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方式,构建能够充分发挥组织能动性的管理方式,完善和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适度借鉴和导入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建立充满活力的人事制度。对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甚至可以基本实行企业化管理,参照现代企业机制进行运作,采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模式,以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运行规则。
(二)淡化编制管理,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完善,更应当淡化编制管理而转向对经费的管理,结合聘用制度的推行,将更多的资金投向能够提高工作效果的方面,要在事业单位目标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中,设臵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考核指标,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予以奖励,即适当追加工资总量,财对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单位,要予以制约,核减其工资总量。借鉴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方法,特别是要以提高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为目标,建立战略薪酬体系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以及绩效管理体系。
(三)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立法工作
一方面应当建立起系统的约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保证人事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操作细则,使得法律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而不断向前推进的,虽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相较于传统人事管理制度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制度法律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得人事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人事管理制度的完善对我国事业单位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尤其在当今“以人为本”以及“科教兴国战略”的背景下,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就更加不同以往。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6.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对策 篇六
我国在经历50年的发展后,在今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开创性的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由于发展经历曲折,我们的城镇养老保险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覆盖面小、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切实的建议,认为我国应该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之上还应该加快推进并逐步完善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扩大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资金来源,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并逐步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要强化社会保障意识,规范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现状 对策
I
ABSTRACT Th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insurance,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ve types of social insurance.The so-called pension insurance(or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is based on the state a certai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ension is to address the workers in the state to achieve the dis bligations of the working-age labor limits, or for the elderly who lose the ability to work from labor position after the basic living and the establ a socia。
Key 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ove
II
目 录
引言„„„„„„„„„„„„„„„„„„„„„„„„„„„„„„„„1
一、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
1、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2
2、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2
3、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3
4、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3
二、基本养老保险对策分析„„„„„„„„„„„„„„„„„„„„„„3
1、基金保值增值„„„„„„„„„„„„„„„„„„„„„„„„„3
2、社会老龄化„„„„„„„„„„„„„„„„„„„„„„„„„„3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帐化„„„„„„„„„„„„„„„„„„„„4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以及重要性„„„„„„„„„„„„„„„„„4
1、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4
2、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4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4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变迁„„„„„„„„„„5
5、分类实施对策建议„„„„„„„„„„„„„„„„„„„„„„„5 结论„„„„„„„„„„„„„„„„„„„„„„„„„„„„„„„„6 参考文献„„„„„„„„„„„„„„„„„„„„„„„„„„„„„„7 致谢„„„„„„„„„„„„„„„„„„„„„„„„„„„„„„„„8 III
引 言
当今世界,如何建立公平、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从上个世纪50年代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近年来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劳动人民的劳动保障体系已初步完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也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度逐步过渡到了部分积累制度,这样,更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对策
一、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通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生了制度性变化,但是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看,出现了很多另人担忧的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企业拖欠基本养老费、离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履艰难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纵深推进和健康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但总归起来,主要还是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基本养老保险步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现为立法滞后并微弱。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面除《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由于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和通知、地方条例等的约束力不如法律,所以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对养老保险行为的是与非不能依法确认,处罚也缺乏力度,保险有争议时,裁定也无“法”处理,工作缺乏了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和个人的征收工作也缺乏约束力,使得劳动者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失去信心。这样,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中央宏观的调控。
2、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
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是为了十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人口老龄化准备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时期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缺口共达1000亿元,此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将近2000亿元,这2000亿元到将来职工退休时迟早都得支付。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企业缴费能力低,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率不够高。第二,计划经济时期欠帐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已有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计划经济时期没有提留“劳动保险”基金,这是一笔历史遗留的隐性债务,共约30000亿元。
3、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中国进入21世纪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重大问题,中国老年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32亿人,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2040年达到老龄化高峰期,人口将在4亿以上,约占总人口的26%,然而我过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4%左右,却要负担着世界1/4的老人。有数据显示,1992年我国参保职工为8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700万人,抚养比为5:1,但是到2005年,抚养比就降到3:1,预计到2020年的时候,抚养比将变成2.5:1左右,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8%左右,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2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4、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
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的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帐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随着制度的实施,由于养老基金全部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的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使得个人账户成为名义上的空账,空帐积累的数额越来越大,日益严重威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这些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基本养老保险对策分析
1、基金保值增值
开拓思路,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措施让基金保值增值。首先,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提高基金的运营效益,把社保基金融入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来增加收益,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强监管。其次,可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面向社会筹措资金,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也是不错的选择。再次,扩展建立机关、事业、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可将部分闲置的和陈旧的国有资产变现,用于弥补和充实养老保险资金的缺口。最后是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追缴历史欠帐,做实个人帐户。
2、社会老龄化
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适当推迟退休年龄降低赡养率。退休年龄是影响赡养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因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尤其是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就相应减少,赡养率就较低。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从防止浪费资源的角度来说,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更值得考虑。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帐化
针对养老保险的空帐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底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和其他省的部分地区进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试点,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掉正和完善,将个人帐户由空帐转变为实帐,基金管理也由原来的混帐管理改为分帐管理,实行分帐管理后,由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实帐运营,同时还要保持企业缴费水平不变,政府在财政方面也加大了补贴。
养老保险涉及中央、地方、企业和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财政的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以及重要性
1、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
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转移。我国正处于从农业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
2、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传统家庭模式改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老人已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老人典型的老龄社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
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 的改革与建设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面对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变迁
目前社会正处于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
5、分类实施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政府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政府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因此,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起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结 论
大力推广企业并购的中介机构,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科学的程序 和方法,发挥其在并购中的服务和监督职能。首先,利用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其次,利用中介机构掌握的目标企业的各类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降低估价风险;再次,参考中介机构制定的并购方案。只有合理估计财务风险,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现代企业并购涉及金额大,只有充分合理的估计到并购可能产生的各种财务风险才能做好并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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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庆旺;贾俊雪;赵志耘;;中国传统文化信念、人力资本积累与家庭养老保障机制[J];经济研究;2007年08期
[7]、韩伟;通货膨胀条件下国外养老金指数化调整机制及对中国启示[J];技术经济;2005年10期
[8]、蒲晓红;企业年金对企业的积极作用及其风险因素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年08期
[2]、肖严华;人口老龄化冲击下最优社会保障基金的确定模型[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12期
[9]、钟振强;宋丹兵;;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经济成本的因素分析及路径选择[J];西部财会;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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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志宗;养老保险基金收益保障机制及其运营模式创新研究[D];复旦大学;2005年
[12]、张芳洁;保险业发展的路径—影响要素—绩效研究[D];天津大学;2004年
[13]、李方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变迁过程中的利益结构与政策取向[D];西北大学;2006年
致 谢 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导师不仅传授我做研究学问的方法和为人处世的道理,还给了我无尽的关怀、教诲和指导,使我得以迅速成长。本论文从选题、调研、研究到最后定稿,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导师严谨求实的治学风范、高屋建瓴的学术眼光、广纳并蓄的研究方法、诲人不倦的教育精神,都将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借此机会,谨向老师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诚挚的感谢。
感谢各位老师,感谢他们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对我的帮助和支持。感谢所有的朋友和同学们,多年来大家在一起学习和工作,共同努力,共同进步,谢谢他们陪我渡过这段令人难忘的日子。
最后,我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家人!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在我学习期间给予我的支持和鼓励,他们无私的厚爱和殷切的期望,是我在人生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巨大动力,也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7.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七
农民工是我国特定国情和特定发展阶段形成的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 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研究者不再将农民工作为逃避计划生育的“盲流”看待, 而更多的是开始关注他们的健康问题。事实上, 农民工的健康问题是比较严峻的, 也是比较特殊的。第一, 农民工虽然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感觉良好, 但其整体健康水平令人担忧。农民工大多数属于青壮年群体, 长期在农村使他们对艰苦生活的适应性较强, 因此, 不管是客观平均身体状况还是主观健康评价都较好。吴明等2003年在北京的调查发现, 农民工的两周患病率按患病人数和患病人次计算分别是12.14%和12.29%, 明显低于同期城市15.32%和农村13.95%的平均水平。调查发现, 有83.5%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好或很好, 只有1.52%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健康差或很差。 (1) 由于体质较好, 农民工的健康问题多属普通的感冒、肠胃炎和上呼吸道感染, 而较少受到慢性病的困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众多调查发现, 除去这一般性疾病外, 传染病在农民工中有较高的发病率, 对他们的生存和正常生活构成较大威胁。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条件和卫生服务条件都比较差的农村地区, 以前少有接种疫苗, 因此他们当中一些人在进入城市之前就已经潜伏了一些疾病, 而农民工来到城市之后通常聚居在生活条件较差的地区, 且流动性大, 无疑会加速疾病的发病和传播。第二, 农民工各类疾病常常得不到及时和有效治疗。各地的调查发现, 农民工在患病后的处理方式、就诊机构选择及不就诊原因等方面具有共性。尽管农民工在患病的情况下都会采取一定措施, 但这些治疗措施往往简单或随便吃点药物, 根本不去专门的医疗机构就诊。上述调查还发现, (2) 不就诊的原因除了自己感觉病况较轻认为没有必要就诊外 (北京64.27%和广州37.90%) , 经济因素 (经济困难、费用过高) 是主要原因, 由于经济原因不就诊的比例北京市占23.98%、广州市占61.40%。而在就诊机构的选择上, 北京市和广州市的大多数农民工都是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 如私人诊所、社区卫生机构、街道医院, 选择的主要理由是费用合理和距离近。
由此可见, 农民工的健康问题的确令人担忧, 农民工对医疗保障实际上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然而, 由于他们中许多人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 使得农民工的健康问题更加严峻。实际上, 尽管一些地区、部门、企业也建立了医疗保障制度, 但是, 现存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极其狭窄, 而且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较低。同时, 现有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对农民工群体的下述特征以及近几年出现的新趋势也没有予以充分考虑。一是农民工以非正规就业者为主。非正规就业是数以亿计的流入中国城市的农民工就业的主要形式。 (3) 而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却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规就业为前提的。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 36.05%的城市外来人员从事商业 、服务业, 而非正规部门构成了商业和服务业的主体。由此看来,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 至少1/3的农民工无法从中受益。二是农民工收入低, 贫困率高。调查显示, 在北京的农民工中, 贫困范围三倍于当地人口, 有25%的农民工的家庭处于贫困状态;在无锡和珠海的调查同样反映了农民工贫困率较高的特点。 (4) 可以想象, 尤其是在低水平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下, 对于农民工中的贫困人口, 即使享受了农民工医疗保险, 恐怕也无法满足其医疗需求。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现状
1.农民工参保意愿不强
许多农民工的最大愿望是“打工赚钱、回家盖房、娶媳妇”, 农民工想法单纯、对眼前的物质利益比较看重、对市场经济的风险认识不够是农民工的参保缴费意识较弱的原因之一。由于农民工绝大多数都是身强力壮的年轻人, 且工作流动性很大, 对未来的预期不确定, 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往往不高;此外, 农民工多是身体强健的年轻人, 对在生命的“黄金期”付出保费到年迈多病时得到回报没有信心, 他们担心因自己离开了企业而使当年存的保单失效, 也是造成农民工参保意愿不高的原因。另外, 农民工一旦变换工作地点就必须退保, 统筹基金不予退回, 不利于保证他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性, 也制约了他们更换工作地点后续保的积极性。
2.农民工收入低, 交费能力差
农民经济困难, 支付医疗费用能力差。农民工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 主要从事收人比较微薄又较繁重的工作, 家庭负担较重, 较低的收入只能让他们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要, 无暇顾及疾病风险。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远低于劳动力市场价格, 仅相当于城镇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说明大部分农民工的医疗消费能力和消费预期还是比较低。在生病的城市农民工中, 有59.3%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 而是选择凭借年纪轻而硬挺着。 (5)
3.农民工缺乏平等获得医疗保障的权益
以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为标志的二元户籍制度, 在本质上已远远超出了人口管理的范畴, 成为以户口管理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基本依据, 也正是这些制度把农民工排斥在国民待遇之外, 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城乡二元结构, 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选择, 体现在医疗保障上, 就是几十年来卫生资源的配置不公, 从硬件设备投入到为不同身份人员提供的卫生服务模式, 都带有政策的倾向性, 没有体现卫生公平, 政府没有采取措施来满足农民工对医疗保障资源的需求。罗尔斯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同时, 也要求社会体制上的总体努力, 以消除过多的收入和地位的差距, 使最不利者最大限度地获益并使职位对一切人开放。卫生公平实践的是社会正义, 这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 也是一个政治和法律范畴。核心是社会制度的结构、是社会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
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无处接收
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农民工离开城镇时, 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 或申请退保, 由社会保险机构将个人帐户本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果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 那么这一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是完整的, 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同, 各地医疗保险的推进速度也不一致, 大部分农民工离开城镇后, 其医疗保险关系无处接收, 导致这些人只能选择退保。问题是退保时退的是“个人帐户”余额, 真正用于分散风险的统筹基金却无法退回。这也是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的一大问题。
三、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存在的原因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 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 归纳起来大体上有如下一些主要的具体的原因。
1.观念上的原因
观念上的障碍首先是来自政府部门。地方政府认为, 政府承担本地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 国家财力不足, 无力承担农民工的社会医疗保障。同时认为, 搞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必然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 进而增加投资者开支, 在各地社会保险全面征缴不平衡的情况下, 担心会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 削弱本地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因此, 对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障普遍不重视, 甚至阻止其建立。其次的障碍来自企业。据专家侧算, 如果完全建立和城镇职工一样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由此每年要为每个工人多支付3000余元, 在现有的成本基础上增加30%~40%, 企业担心成本增加会降低竞争能力。对外来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是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保就不保, 千方百计逃避参保。第三是来自农民工自身。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他们由于经济所迫, 首先选择的是获得工作、维持生计。为此他们会主动放弃其他权益, 甚至认为主动要求社会医疗保障, 对寻找工作有负面影响。同时, 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 认识不到社会保医疗障的重要性, 维权意识不强。还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前途的不确定性, 他们还担心医疗保障关系会给地域迁移或更换工作带来障碍。
2.经济上的原因
进城农民生活工作在城市, 承受着城市生活不确定性所带来的诸多风险, 包括大病风险。目前城市各项福利基本不包含进城农民工, 公共财政对城市居民的各种补贴和福利支出, 城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进城农民均不能直接享受, 他们基本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城市社会医疗保障以国家财政为经济后盾, 其资金既有来源于政府的财政部分, 也有企业、个人缴纳和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 社会医疗保障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保证社会成员在面临社会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权益。而进城农民工除部分企业为其缴纳部分医保费之外, 主要靠自己缴纳, 国家财政不可能提供任何支持, 这就使得在经济上本就十分困窘的农民工, 更显得无能为力。
3.制度上的原因
这种障碍主要来自一系列城乡分割的社会制度。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快速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城乡差别正在逐步演化和缩小, 但是以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为标志的城乡分割局面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当前的许多社会权利都是以公民的户籍为享受依据的。已成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游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 基本被排斥在打工所在地的社会体制之外, 与“本地人”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 由此, 也导致社会形态上出现了“三元社会结构”。就医疗保障而言, 城镇职工享受有财政补贴兜底的医疗保险制度, 本地农民享受保障能力较弱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但绝大部分外来农民工却成为完全的自费医疗群体。长期以来政府缺乏针对农民工的化解风险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致使绝大部分外农民工事实上仍被排斥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4.政府角色不明职能缺位
近几年来, 虽然农民工医疗问题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 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不少政策, 但农民工医疗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农民工生产与生活条件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学者认为, 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的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医疗受损的根本原因;也有学者认为, 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民自身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低;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目前保护农民工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导致农民工医疗受损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 无论从制度层面还是政策层面来看, 农民工权益保护都与政府的角色密切相关。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农民工问题, 而现实的情况是政府还没有建立这样一个机构, 使得农民工医疗保障面临缺位和错位的风险。针对农民工的频繁流动的特殊性, 政府职能缺位和错位, 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障带来一定的障碍, 不利于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解决。
四、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
1.强化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
农民工的卫生需求潜力巨大, 但农民工普遍缺乏医疗保障, “身份壁垒”没有完全破除。农民工期望政府给予关注, 希望得到同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保障待遇。要求我们要提供更多、更好的卫生服务, 对农民工群体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但是, 我们的卫生资源和医疗保障资源却长期没有对农民工进行公平合理的配置。从公平与公正的角度, 政府必须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给予农民工应有的平等权利, 建立全民平等的社会制度, 抛弃在政治、经济、文化、福利上的二元结构。政府应当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不合理的歧视性制度, 尽快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 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一视同仁。建立统一的、流动的户籍制度, 使户籍与享受社会福利待遇分离、脱钩, 逐步取消城市户口背后的利益。在医疗资源的配置上, 大力扭转以往几十年因“身份层级”造成的卫生资源配置不公的局而, 在制定政策上充分考虑农民和农民工的利益, 对所有公民 (包括流动人口、农民工) 提供公平的公共医疗保障。
2.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第一, 建立全民医疗保险体系, 政府担纲农民工最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保障应该把全体社会成员列为保障的对象, 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从长远看, 让广大农民工享有城镇人口相同的医疗保障, 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 有利于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也是所有社会成员自愿或强制参加各种社会保障的基础。第二, 优化制度设计,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医疗保障。农民工的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和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存在差距, 社会保障制度设计要弥补原来的缺陷, 考虑全体人民 (包括农民工) 的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 考虑到与合作医疗体制的衔接。第三, 将合作医疗纳入全民医疗保障的体系中。
3.加大法治和监管力度
首先, 加快农民工医疗保障立法, 为医疗保障提供法制化管理的保证。法制化管理可以对农村务工人员参保、医疗服务和基金监督管理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政府应从立法上解决农村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把农村务工人员纳入法定参保人群, 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各自责任, 使他们获得应有的医疗保障,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 改革医疗保障征收机制, 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加强监管。应该改革征收体制, 基本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 逐步取消企业交费, 改为征收医疗保障税或社会保障税:个人缴纳医保费用, 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监管。再次, 加大医疗保障监督管理力度, 为弱势群体负起相应的政府责任。
4.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力度
首先, 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提高他们各方面素质。其次, 进行健康宣教以提高农民工的卫生保健意识。再次, 做好农村务工人员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让他们理解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 提高他们积极主动的参保意识。
注释
1 吴 明:北京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生改革专题调查研究——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社会学评估报告,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2 方积乾:广州市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定量研究报告,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生改革专题调查研究——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社会学评估报告,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 李 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
4 李路路:向城市移民: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 见李培林: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
8.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八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
1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
2.1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2.2劳动教养的审批权过于集中,程序规定不严格,易导致权力滥用我国法定的劳动教养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虽然劳动教养委员会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但是实际上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职权长期由公安机关独揽,掌握着劳动教养的决定、延長、减少、解除的审批权,劳动教养委员会名存实亡。而在程序方面,劳动教养的操作规则和刑事案件刑罚适用相比较,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后才能交付执行的司法程序。在实践中,劳动教养一经作出便立即交付执行,没有明确告知被劳动教养人复议权、起诉权等救济方法。这样的形势使劳动教养处于一种独权、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致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由于人情世故、接受贿赂等而贪赃枉法进行“黑箱操作”,滋生腐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2.3劳动教养的处罚界限不明确,处罚程度偏于严厉我国刑法规定的管制期限为3个月至2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劳动教养则为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劳动教养规定的期限和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拘留最高期极其不协调。另一方面,就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而言,劳动教养明显偏重。管制属于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于犯罪人原住所地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在原住所地执行,每个月可以回家1至2天。而被劳动教养的,要被收容于专门的劳动教养场所,无法回家探视,且与刑事案件中被同样判处3年以下期限的有期徒刑的刑罚适用相比,其有适用缓刑的规定,而劳动教养则无相应的规定。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其适用对象和治安管理、刑事处罚相重叠,导致适用劳动教养的任意性和不公正性。
2.4劳动教养缺乏监督,实际操作混乱由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无法发挥其职能,实际上由公安机关独自行使,致使其形同虚设。由于没有第三者的参与,公安机关成为了自己案件的法官,容易导致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的任意性、不规范性。虽然《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等法规、文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具有监督权,但是在实践中,检察院往往只对劳动教养的执行实行监督,没有对劳动教养的审批、申诉等环节监督。除此之外,由于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相应的有力纠正手段,导致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过问较少。因为即使过问,检察机关发现有违法错误行为的存在,只能通过违法纠正通知书提出纠错意见,对作出决定机关缺乏必要的制约效力,加上复查纠正时遇到其它种种阻碍,更加难以保证切实的监督。
3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建议
3.1制定专门的劳动教养法律,使之于法有据目前劳动教养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组成,其法律效力层次低而杂,法律依据不充分。对现行劳动教养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清整,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专门的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上升其法律效力层次,给予劳动教养充分法律依据是顺应形势的要求。在制定劳动教养法律时,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遵循科学、完整、统一、合理的立法原则,对目前繁杂混乱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取之精华,弃其糟粕,实现劳动教养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协调。
3.2规范劳动教养程序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3.2.1审批主体方面的改革。目前有的学者提出劳动教养的审批应通过特别设立的“治安法庭”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偏短期的人身处罚措施,倘若经由法院审判,则导致效率下降,延长案件办理时间,且浪费国家行政、司法资源。我国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在劳动教养的历史中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只是因为社会发展才使其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若充分发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职能,其案件办理效果并不会比法院审判差,应该继续坚持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办理案件,但是对其组成主体应该进行改革,使有法律知识的部门介入,建议由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组成,由公安机关负责收取证据、提请劳动教养和执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决定及受理复议,检察机关负责对劳动教养的侦查、审批、和执行进行监督、受理申诉和提起抗诉,建立错案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各级劳动教养委员会明确隶属关系,彼此进行分工配合,市级劳动教养委员会负责2年以下劳动教养的审批,省级的负责2-3年的劳动教养和延长劳动
教养时间的审批,国家级的负责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使劳动教养委员会形成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新体系。
3.2.2调整适用条件。我国的劳动教养适用条件过于粗放笼统,弹性过大,导致出现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界限不清,适用重叠的混乱局面。有鉴于此。我国应明确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处理好治安处罚和刑罚适用的衔接关系,科学合理的规定和劳动教养违法性相适应的处罚程度。笔者建议:凡是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屡教不改,或者触犯刑律,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适用劳动教养:同时对劳动教养适用哪些种类的具体行为一一列举,以贯彻处分法定原则。
3.2.3劳动教养决定程序的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其严厉程度远超《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三种行政处罚,无将听证程序引入劳动教养之中实在显失合理。所谓“阳光是最佳防腐剂”,劳动教养适用听证程序,可以增加透明化、公开化,克服“黑箱操作”的弊端。但若勞动教养不分巨细都适用听证程序,将严重浪费财力、物力,笔者认为对违法人处以1年以上劳教决定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应举办听证会。听证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进行,邀请违法人、被害人及其聘请律师、公安、司法行政、检察机关、违法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参加,让审批机关综合违法人的违法情节、平时表现等情况,作出合理的决定,在决定劳动教养时,应具体告知被劳动教养人的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保障被劳动教养人的权益。
3.3劳动教养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包括了吸食、注射毒品者这类人,由于其本身具备病理性特征,对其劳动教养的目的是去除毒瘾,使之远离毒品。基于该类人的特殊性,对其管理、改造应区别于其它被劳动教养者,对此类人员应进行不定期戒毒,直至有关心理、生理医生确定其毒瘾已除,才能将其释放回社会。此外,对其劳动教养期限不能太短,否则难以达到戒毒目的。
9.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九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点及缺失
(一)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速度向低于经济发展速度转变
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速度应低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两者保持一种适当的比例,这样才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费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应逐渐转为低于经济发展速度。
(二)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呈东、中、西梯度发展态势,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的地区发展亦极不平衡。发达地区人均全年离退休金比欠发达地区高161.5%。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前者远比后者高。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短期内这种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还不会有很大的改变.而且还可能扩大,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于西北、西南边远区仍然是大趋势。
(三)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社会保障的二元化格局
我国近60%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近4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人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建设还应从实际出发,分别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解决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特别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不顺。主要是行政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协调困难。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于长期分属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过大。因此要适时分步地建立起覆盖所有城镇职工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透明执行。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保险界定不清,发生按所有制性质分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要逐步理清,实现和谐、公正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障部分项目改革滞后
社会保障的国家单一保障模式改革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除改革原国家保障项目外,还必须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在社会保障中对于仍应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等项目来说,基本不存在多层次保障的问题,而对养老、医疗保险则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仍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实际上也局限在国有企业,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因此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既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大市场开辟了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四)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
完全由政府负担的保障项目和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项目,统筹的层次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强,而目前我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都不同程度地偏低。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保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一直是按属地进行管理的。属地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养老、医疗保险项目方面。从“企业自保”向社会保障转变的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分割。易贫富不均,削弱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因此,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必须坚持实行属地原则。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筹资困难。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统筹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很不景气。在收缴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况下,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其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出现了实缴率逐年下降而拒缴率或欠缴率逐年上升的现象。同时据审计和财政、劳动部检查的情况表明,挤占、挪用基金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投资房地产血本无归;有的超标准提取和滥支管理费挥霍浪费;有的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截留利息;有的公款私存、化公为私,甚至失业保险基金也出现被挪用的现象。对此要加强保险缴费与未来给付之间的联系,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保管账户。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六)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
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职工与企业关系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就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没有任何义务再承担他们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生活事务。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从企业办社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与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平等竞争。从总体上看,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社会化程度相比,社会保障事务管理的社会化进程更为缓慢。
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拓展社区平台职能,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就医管理提供基础性服务。
(七)社会保障亟待加强立法
社会保障立法是关系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只有完善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并覆盖到全社会。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行政规章推行。我国近年来社会保障各项目标进展情况差异较大。有的比较成熟,有的尚在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要进行总体社会保障立法还比较困难。因此。现在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别制定法规。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首先,立足现状走社会化管理模式。社会保障应实行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管理,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
保障专管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对象。其次,打破部门分割,实现集中管理。由政府的职能机构对社会保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只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才能站在社会保障事业的全局乃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发挥其“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保持社会稳定。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要认清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估量未来发展的战略前景,把握住改革大潮带来的新机遇,大胆探索,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社会保障大市场开辟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互济性、长久性和自我保障性的本质特征,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全社会统筹,不能条块分割.画地为牢,搞行业自我保险、部门自我保险或企业自我保险。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统筹时。也要依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逐步实施。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将有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扩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使社会保险更具长久性,降低社会保险自身的风险,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四)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要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率,相关的社会成员都必须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保管账户,杜绝挤占挪用现象;提高社会保障费用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如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发行福利彩票等等。
(五)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把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从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使其走向社区载体,真正实现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化。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基础性工作迸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拓展社区平台职能,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就医管理提供基础性服务。
(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应将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同时,注意配套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结合,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七)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作用
10.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状与实践 篇十
景
【摘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关乎国家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稳步建设。改变固有观念,实现城乡统筹,有助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效率和保障水平的全面提高。本文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一体化的现状着手进行分析并指出实现我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14-02
作为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显得尤为重要。现阶段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养老保险制度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近年来,国家提出要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及存在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一个子系统。《社会保险法》是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起点,但仅靠一部《社会保险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具体的分析城镇与农村二元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城乡二元结构对城乡统筹养老保险的阻碍
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基本养老保险非均等的历史原因。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城乡分治、农民与市民身份不平等,享受权利不平等,所尽的义务也不平等。这种以歧视农民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强制农民留在农村,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逐步解放,农村不断受到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较多农村改变了原有的生产方式,不再以农业作为其主要生产方式。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过程中,这些过着市民生活的“农民”,却由于身份的限制依然享受着农民的社会保障,这是城乡二元结构与城市化进程的矛盾,也是阻碍中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瓶颈。
2.观念方面的障碍
受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我国很多人对于是否要建立、有没有必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问题看法不一,这种争议对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严重影响。那些认为现在还没有必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理由是:我国目前不具备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所需的经济社会环境,如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经济发达,政策完善的社会制度等。显然,这种观念是十分不合时宜的。不可否认,这些观念的存在,对我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这些观念如果不改变,要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面临许多困难。
3.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立法在法律体系中层次较低,而且不仅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还经常变动,缺乏法律所要求权威性和稳定性。除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基本法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外,中国社会保障法律构成中,只有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规定。
4.养老保险立法滞后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滞后,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多数是以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来进行原则性指导,缺乏法制手段的推动,存在地方立法混乱、约束机制不健全、征收刚性不强、违规制裁措施不完善等缺陷,严重影响养老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将养老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不足的现状。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属于省级统筹,相关法规和政策由省级出台和解释。此外,由于政府既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导者,又是利益相关方,因此政府行为本身需要相关法律的制约。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
城乡一体化进程要求把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使全体公民公平的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导向。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为老百姓异地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方便,其主要受益的人群就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们,他们不再因为地理位置的变化而产生养老保险费用和转移上的纠纷,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国的“新四化”改革。这是对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问题的初期挑战,使公众对公平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产生了迫切的期待。
(一)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城乡二元的经济制度和户籍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城乡差异,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直接与户籍制度相联系,不同户籍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差异,没有做到公共产品的均等化,加剧了社会分化。我国必须从户籍制度改革入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为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建立铺平道路。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让城乡居民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此,制度的建立需要将城乡、地方、区域、全国都纳入一个整体进行统一规划。而户籍制度的改革也将从观念上改变我国公民的城乡二元结构制,为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思想基础。
(二)合理规划养老保险立法体系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我们应合理规划养老保险立法体系。纵观目前已具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不难发现,各国均是在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而我国当前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许多制度的运行都只是依照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布的政策、办法、条例,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在今后的改革发展中应明确参保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和待遇给付标准,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借鉴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发展、改革经验与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情况,应建立起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三)完善养老保险立法
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一个科学的立法机制要求立法必须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维护法律的稳定。同时注意下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化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法律条文于逐渐一致与统一。近年来,中国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但不得不提的是无论是2005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是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都没有改变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现状。另外,由于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的还在探索之中,如城镇自由职业者,这需要加快立法,明确权利义务。总之,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养老保险相关的制定质量和可执行性,增强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四)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要想取得预想的效果,离不开执行。因此,法律的执行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养老保险在立法时应注意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问题都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另外,应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配合养老保险制度中各政府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管,从而确保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结论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一体化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不仅关乎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都有较大的影响。而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提建议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根据经济的发展结合具体国情,提出更适合的改革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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