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生产安全工作汇结

2024-08-05

钢铁生产安全工作汇结(精选3篇)

1.钢铁生产安全工作汇结 篇一

钢铁安全生产事故控制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人的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以后,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生活和工作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因此,安全需要便成了人们的第一需要。

根据历史事故统计分析,钢铁企业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有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等几大类。事故的发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装备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因此,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增进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技术素质、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采用先进技术科学管理来避免钢铁企业事故发生成为必然。1.事故发生的机理与控制方法

1.1.事故发生的机理

要想保证安全生产,控制事故首要的是要了解触发事故的原因。我们知道,由于事故与原因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因此,它所表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人为原因、物质原因、环境原因等等。根据生产事故统计调查得知,在事故发生的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制约这两种因素的管理原因。在人的不安全行为中,重点要素是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重点要素则是设备、设施缺陷。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相交而发生的。即人的不安全行为触发了物的不安全状态而发生事故。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

状态都是由于管理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原因制约着人、物、原因,只要管理控制措施上存在着缺陷就会促成人为或物质因素的存在,引起事故的发生。所以,错综复杂的事故从本质上分析离不开这几种原因,而能够制约这几种原因的则是管理原因。

1.2.事故控制方法

至此,我们知道了事故的发生,物的因素是产生事故的基础条件,物存在着不安全状态如遇人的不安全行为的触发就会造成事故,在人一物体系中,人一物是相互影响,相互干扰,互为条件的。根据事故交叉模式理论,为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交叉,就出现了控制事故的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通过各种管理手段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忽略了人的行为不仅受到自身素质的影响,而且受作业环境的影响(这是工效学观点)。另一观点是事故的原因是物质条件(机器、工具加工方法等)的设计,不具有本质安全化,遇到人的失误而造成事故,即在个人出现失误与疏忽时,要求设计具有人身故障自动安全保险性能。这两种方法并非互不适应,只是侧重点不同,控制措施的制订不可片面地偏向一方,控制事故必须是全面地、全方位地系统控制人和物危险因素。

1.3.控制事故的一般方法和优选次序

(1)消除机械设备、加工方法、材料或厂房结构中的危险因素。(2)用封闭或防护手段控制危险出现之处。事故的产生是能量失去约束失散而造成的。在能量易蓄积、变化以及可能与人接触的部位,采用封闭或防护手段,如压力容器安全阀、传动轴装安全罩、吊车吊

钩极限装置等等。安全装置可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要求控制安全装置在使用中保持可靠性。

(3)严格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4)强化安全教育,开展危险预知训练,提高人的安全技能,减少人为失误。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钢铁企业安全生产

完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的目标,关键是严格管理,从严治厂,依法治厂,采用培训先行,依法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发展观的方式。而要达到此目的,必须从建立健全企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这一基础工作抓起。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上,根据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在及时修订完善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上下功夫,实现生产有章程、管理有制度、作业有标准。同时采取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它是一种安全技术措施又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检验安全目标实施、管理方法落实的安全管理措施,在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具体方案如下:

1)创新安全管理制度, 筑牢体制防线,这又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a)强化队伍建设, 完善监管机构;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c)创新安全检查模式, 完善监控体系“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d)完善安全预警体系, 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

2)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3)坚持教育优先,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严格管理,严格考核,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5)依靠科技进步,提升本质安全化水平3.建立钢铁企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重大、特大事故,特别是一次死亡几十人的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没有根据企业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事故应急预案》未规范化、程序化,执行不力,导致事故扩大,人员伤亡增加。

3.1.《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

《事故应急预案》是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企业针对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处理紧急事故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它主要包括人员组成、事故现场组织、内外联系、人员抢救疏散、救护知识等,目的是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职业安全健康审核规范》中明确要求,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时,必须对潜在重大安全事故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到全员熟练掌握。

3.2.钢铁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种类

根据历史事故统计分析,钢铁企业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有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等几大类。在《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本企业潜在的或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根据不同的事故制订不同的《事故应急预案》,宁全勿缺。

3.3.《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步骤

《事故应急预案》在制定程序步骤时,应本着简单、明了、易掌握的原则,明确地告诉职工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步做什么,第二步做什么.如何去做。

3.4.《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设备

《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还应根据潜在事故的性质和需要不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且每年对应急设备至少检测一次,确保应急设备的性能良好。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投人使用。

3.5.现场救护常识

通常安全事故发生后,会或多或少出现人员伤亡。如果救援人员不具备一定的救护知识,凭一时之勇,反而会扩大事故。所以在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增加现场救护常识的内容,并通过不断培训,做到全员掌握。救护常识的制定要结合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危害而定。4.钢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它具有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活的重要性意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它不仅包括安全宣传、文艺活动、管理、教育、经济等软手段的建设,还包括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设备等硬技术的建设因

此,在企业基层搞好安全文化建设,是对职工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的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5.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深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是摆在钢铁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控制事故,才能增强钢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竟争力。

2.钢铁厂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篇二

为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1)安全技改设施及时有效的投入到设备的本质安全;(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3)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4)抢险救灾;(5)降低粉尘及噪声,提高职业健康水平等均有可靠资金来源。为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做到专款专用,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生产软、硬件管理所需资金。

1、相关文件和术语

中铁政字〔2008〕28号文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投入资金提取、使用、审批

2.1依据财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冶金工程按照年利润1%比例提取。

2.2炼钢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施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3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和健全炼钢厂安全投入专款的审批、使用制度,报厂部领导审批使用和报销,不准移作他用。

3、具体细则

3.1改造设备,消除重大设备隐患需要资金。

3.2采用先进技术,解决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项目,可用资金。

3.3粉尘和噪声的治理需要资金。

3.4未列入公司采购计划的办公用品所需要资金。

3.5安全培训、宣传教育投入需要资金。

3.6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3.7职工伤害治疗所需费用。

3.8消防设施所需费用。/

23.9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维护使用费用。

4、其他

4.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炼钢厂办公室进行专项管理。

3.钢铁生产安全工作汇结 篇三

(2006年7月21日太钢第十五届五次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生产经营建设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指各单位、作业区<科段>、班组,下同)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对各类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所属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

太钢所属各外埠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太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一)依据安全评价得分,结合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职业健康的评价结果,综合评选产生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具体评选标准、评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二)依据各单位推荐情况,择优评选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作业区(科段)、先进班组。具体评选标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三)依据各单位上报名单,表彰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工作者。具体名额分配和评选标准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在以下方面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做出巨大贡献的,经安委会研究,可给予重奖。

(一)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责任有落实,方法有创新,管理有突破,安全管理控制度高,安全生产局面稳定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治理和监控,危险度明显降低,安全受控度显著提高,有效防控重大事故的;

(三)推进标准化工作扎实有效,人的行为安全度高的;

(四)在开展安全改善提案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认真实施且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工作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六)避免事故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七)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等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及设备、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

(九)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等专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十)其他经研究认为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各类安全生产表彰奖励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太钢每年设安全生产专项奖210万元,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总经理设特别奖,视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给予嘉奖。全年实现工亡为零,嘉奖750万元;工亡1人,减发470万元;工亡2人,减发610万元;工亡3人,减发680万元;工亡4人,减发715万元。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奖和总经理特别奖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列专项开支。具体使用由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照方案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对职工因工发生的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比照相应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太钢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负领导责任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

(二)负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

(三)负直接、主要管理责任的班组长;

(四)负直接、主要或重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厂籍留厂察看;

(七)开除。

第十二条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依据人员伤残程度、事故大小和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及其行政正职领导给予经济处罚:

(一)对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本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10~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重伤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本单位当月工资基数的3~8%,最高不超过6万元。各单位要将各项罚款落实到除行政正职领导以外的相关管理责任者、责任作业区(科段)、责任班组和其他事故责任者。

(二)对死亡、重伤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分别减发本人绩效薪酬收入的15~20%、5~10%。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生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由各单位比照轻伤事故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研究、实施对下列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职工因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除公司对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外,责任单位要对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作业区负责人(科段长)、负一定管理责任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和负一定责任的其他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二)职工因工发生的轻伤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三)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各类事故责任者。

第十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和一般人身险肇事故的,责任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处罚办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和事故责任大小,对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科室)和责任者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并到劳务市场待岗。

太钢劳务市场调节范围之外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待岗管理办法并严格落实。第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重大安全管理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单位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责任定位不严密,影响安全工作落实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不能满足岗位安全生产需求的;

(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自主管理力度不大,未全面、深入开展危险辨识活动,或推进标准化工作不力,安全管理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提升的;

(五)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对职工(含外用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排上岗作业的;

(七)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八)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九)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盛装容器、运输工具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就投入使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不按技术方案进行作业,或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十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对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不积极整改的;

(十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致使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五)对职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放松管理,不加制止的;

(十六)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采购把关不严,或未按照设计施工,产生质量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七)将工程项目、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十八)与外来施工队伍(人员)订立生死合同,免除或减轻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十九)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

(二十)生产、储存民爆物品的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十一)未按需求给职工(含外用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器具的;

(二十二)对职工提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以及公司下达的隐患通知书不积极研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导致问题扩大或加重的;

(二十三)岗位职工不服从管理,屡次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岗位作业标准,经批评教育,未有明显改进的;

(二十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躲避、阻碍事故调查,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二十五)在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以及交通、消防、民爆、设备、能源安全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控制不力,导致管理绩效差,或由此引发事故的;

(二十六)发生事故(含险肇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者下岗到劳务市场,对事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职工违反《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相关条款,依照《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生命保障规则〉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重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和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单位,太钢将从严从重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理由安委办提出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安全主管部门填报的考核意见进行考核。各项经济处罚要按太钢财务规定入账。

第二十二条 对经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厂(处)级行政正职领导和副职领导的安全经济处罚,聘用合同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下设处级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行政正职领导的经济处罚,根据事故原因与安全管理责任的权重,比照本制度第十二条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同时伴有其它的轻伤、重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同时伴有其它的轻伤、重伤)。

(五)一般人身险肇事故:基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中断这一事实,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造成轻伤事故可能性的异常事件。

(六)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基于正常的生产活动已经中断这一事实,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可能性的异常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钢制造发[2004]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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