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共10篇)
1.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一
关于印发•2011市商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监管,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马鞍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食安委„2011‟3号)的精神,特制定•2011市商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2011年市商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食安委•关于印发†2011年马鞍山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强化全过程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把食品流通、消费各道关口,严打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
通过严打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显著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促进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安排
(一)抓紧组织制定方案,全面开展摸底排查。
1.各县区商务局要抓紧研究制定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具体方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
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监管岗位职责,并于6月15日前将严打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商务局商贸运行指导科。
2.各县区商务局要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及经营的品种、规模,建立健全监管档案,所有摸底排查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
(二)切实强化监管措施,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1.各县区商务局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测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针对屠宰环节加大巡查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各县区商务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索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三)认真开展明察暗访,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各县区商务局要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与随即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严打专项工作的督查督导。对发现督查检查
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确保严打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2.各县区商务局要在11月底前全面开展对严打专项工作的自查和验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鼓励;对工作不扎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到位,确保严打专项任务如期完成。
3.市商务局对各县区商务局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将督察督办,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严打专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严打专项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商务局要将严打专项工作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靠前指挥,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区商务局要紧紧
围绕确定的严打专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发现违法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安全剂的,要及时通报所在辖区政府和市商务局,并在12小时内上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在辖区政府和市商务局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迅速查处违发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市食安办,并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自律诚信。食品经营者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各食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经营行为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自律规范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县区商务局对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加大宣传培训,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商务局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力量深入城乡基层和食品经营场所,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要大力宣传非法添加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食品经营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切实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科学证实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评估、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稳妥、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引起消费者恐慌和舆论负面炒作。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商务局要将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将上一周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商贸运行指导科,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分别于6月20日、11月28日和2011年12月25日前报送排查摸底、自查验收报告和严打专项工作总结。(市商务局商贸运行指导科联系人:刘辉;联系电话(传真):8355724 ;电子邮箱:masswjlh@sohu.com)
2.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二
滥用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和省经贸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粤食药监明电〔2008〕25号)及县政府办《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博府传〔2009〕13号)的要求,结合我局正在开展的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全面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及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的使用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食品行业内可能存在的13种问题》(见附件1),结合我局以往监督监测和检查情况,确定我局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
针对个别企业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硼砂,在腌制品(酱腌菜、咸蛋)中使用工业用盐,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以及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加强针对性抽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
三、工作安排
按照全国和省、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
(1)对本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基本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3)在履行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监管职责中,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政府和市局汇报相关信息。
(4)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措施,对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解决方法和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0年1月11日-3月10日)。
(5)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联合行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切实整顿规范一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
(6)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
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结合监管职责,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情况,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及结果同时报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7)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8)对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10年3月11日-4月10日)。
(9)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10)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备案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11)完善自律机制,推进食品生产加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加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为期4个月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要依照本办法,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整治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单位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沟通,强化督导和评估。
1.将检查结果、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向县食安委办和市局食品科报送。
2.及时报送新发现的违法添加物。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超出卫生部等9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新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尽快报送县食安委办和市局食品科。
3.加强典型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3.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三
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德昌高速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德昌安字【2010】51号)的要求,为保证德昌高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扎实开展,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省高速集团以及德昌高速建设项目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关于印发<德昌高速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德昌安字【2010】51号)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各项专项治理活动部署,通过在学习标范围内广泛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专项活动,切实解决影响项目建设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安全、法制意识,培育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文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项目建设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内容
根据文件要求,此次专项行动自检自查重点内容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任务的;
(二)取缔后又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四)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
(五)建设过程中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六)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三类”人员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八)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十)存在“三违”现象较多的。
三、实施步骤
根据XXXX建设项目办的统一部署,结合项目实际,此次行动主要分为策划部署、自查自纠、总结完善三个步骤进行。
(一)策划部署
明确行动重点,制定行动方案。按照项目办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认真总结过去安全生产检查和治理行动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和本单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基础上,明确此次打击行动的重点内容,在15日前制定行之有效的行动方案,精
心部署,有的放矢。
(二)自查自纠
严格对照重点内容,逐条排查。自查阶段要做到打击态度坚决化,立场坚定,不惧怕任何压力;排查工作要细致化,深入到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的开展自查工作;整改工作要具体化,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切忌空洞虚无的整改方案;总结分析要实效化,总结应对今后工作有切实的指导意义。查清本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并区分不同情况处置到位。
(三)总结完善
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回头看,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认真梳理归纳意见建议。特别是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准确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果与不足,并建立完善各项相关制度,为巩固打击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于12月24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含文字材料和检查表)报项目办安劳处。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
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项目部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确实开展好本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落实责任,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
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专项工作行动。
XX标特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情况的整理、上报,工作协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统筹推进
要将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平安工地建设、高速公路隐患排查与整治活动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切忌厚此薄彼、相互对立。
(三)营造氛围
4.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安阳市及我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7月27日安阳市在我市召开的打非治违现场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和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xx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陵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x政[2011]17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所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按照林州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重点打击一下非法、违法行为: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径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二、时间要求
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8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的执法小组。根据本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对第二季度以来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执法,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要创新手段措施,及时发现新的非法违法我点,增强打击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营造氛围,强化监督。严厉“打非”,必须加强监督。在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其主动参与到执法监管专项行动中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剧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近远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主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承销机制。
5.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五
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县食安委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我街道决定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一阶段的专项整顿,为后续专项整顿工作打好基础、做好准备,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在街道食安办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经济发展办、综治办、城管办、市场办、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泉塘街道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龚锋武
副组长:吴三贵、陈长辉、周国旺、唐炼波、吴鑫、孟湘、朱炜军
成员:周自福、柳国大、邓德明、各社区负责同志及各办成员。
二、总体目标
全面规范我街道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调查了解我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切实掌握食品安全现状,同时督促相关企业自查自纠,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和汇总,协助、配合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和执法,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为下阶段集中整治打好基础。
三、具体实施
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明查暗访和鼓励社会举报等方式,通过下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摸底台账,全面调查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布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告,对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清单,根据摸底情况,督促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将其作为年度食品安全重要工作来抓,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服从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加强协调联动。综合协调工作,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推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浓厚宣传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对小作坊、小摊贩进行集中宣传教育,使其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6.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天竺镇政府根据《顺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认真部署落实,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我镇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级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净化镇域内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以天竺村为重点,围绕拆迁工作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成立天竺镇“专
项行动”领导小组,史卫东镇长任组长,负责协调顺义区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大队、消防支队、卫生局、安监局、综治委、流管办、文化委等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对天竺村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王德顺副镇长任副组长,组织镇安监科等职能部门负责对其他四个行政村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3日至8月31日)制定天竺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和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详细部署此项行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氛围、形成声势,广泛深入地动员和发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参与和支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执法。天竺村的清理整治由区各职能部门领导带头开展联合执法,其他四个行政村在镇联合执法的基础上由村党支部书记牵头,村干部全面参与,对符合关闭取缔条件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关闭取缔标准,依法予以彻底取缔,不留后患;对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关闭。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汇总报告,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各村汇报本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本村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镇政府将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开展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排查和查处取缔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评比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了“专项行动”执法小组,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确保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及时有效推进。
(二)依法查处,标本兼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社会危害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在治标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研究分析本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区域、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全面落实开展打非行动。该停产整
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横幅、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的宣传力度。对天竺村打非行动要利用强大的宣传攻势和有效的工作措施,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畅通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各村要指定专人,加强专项行动的信息和材料报送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情况。
天竺镇人民政府
7.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七
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规定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抽检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请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方案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监督抽样单位。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办。
联 系 人:李业鹏
联系电话:010-87776913 传真:010-67711813
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3.抽检检验方法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为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职责分工
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本系统抽检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组织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重点食品
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与肉制品、酒类、水产品、调味品。
三、抽检要求
(一)重点抽检项目。重点抽检项目为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或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
2、如在销售领域采集则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地点应考虑“添加剂”可能用在的重点环节,即该类食品添加剂可能出现的各个监管环节如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等。
5、样品的代表性还表现在样品来源于大、中、小企业。因此在不同监管领域样品采集时应考虑大中小三个层次(如大中小农场;大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商场超市或集贸市场;大中小餐饮业等),每个层次至少采集10个样品,少于10个样品的,全部采集。
(三)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四、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按附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附件2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工作,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部分省份相关部门和检验机构开展国家专项抽检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检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
(二)各有关部门对国家专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抽检工作组织协调及结果上报。
(四)具体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见附表1。
二.样品采集要求
1.样品采集地点见附表1。
2.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采样地点覆盖省市县且不少于3家。水发水产品不少于5家。
(2)在销售流通领域采集样品,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量:每个食品样品应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g。其中一份送检验机构用于检验,一份留存采样机构用于复检(检验有异议时)。水发水产品中甲醛检验不复检,可以不留样。
(5)样品保存:原料奶散装样品应混匀后用灭菌容器分装。水发产品用化学分析用容器分装。取样后在0-4℃条件下运输,并于18h内送到试验室,如果无冷藏条件应于采样后4h内检验。样品保存在-20℃条件。其他定型包装产品按照样品标签标示条件进行保存。
(三)样品传递:采样机构应派专人于4月1日前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按照检验规定完成样品的接收程序。
(四)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五)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抽检经费。
三、结果报送和判定
(一)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不包括结果判定)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2。
(二)结果判定
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于具有国家限量标准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并对违法产品进行查处。
对于没有国家限量标准的项目,由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判定。
附表1: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具体项目
http://files/mohwsjdj/s3594/200903/39650.htm
附表2: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http://files/mohwsjdj/s3594/200903/39650.htm 指定检验方法1.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 原理
液态奶样品沉淀蛋白、去除脂肪后,用离子色谱分析,电导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实验部分
2.1 试剂与材料
2.1.1 试验用水均为超纯水
2.1.2 乙腈(色谱纯)
2.1.3 固相萃取小柱:OnGuard RP柱(2.5cc),或相当者(如C18),使用前依次用5 ml甲醇和10 ml水活化。
2.1.4 硫氰酸标准品:北京化工厂
2.1.5 硫氰酸标准储备液
将硫氰酸标准品于80度烘箱内烘干2小时。准确称取干燥后的硫氰化钾1.6732g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即得1000ppm硫氰根标准储备液。
2.1.6 硫氰酸标准中间液
取硫氰酸标准储备溶液 1 mL,置于100 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此溶液含硫氰酸10 mg/L。
2.1.7 硫氰酸标准使用液
移取0.1、0.2、0.5、1.0、2.0 mL硫氰酸标准中间液,用水定容于10 mL容量瓶中,浓度分别为0.1、0.2、0.5、1.0、2.0 mg/L。
2.2 仪器
2.2.1 离子色谱仪:配备淋洗液发生器和电导检测器;
2.2.2 离心机:冷冻离心机。
2.3 样品处理
取4mL液体奶样品,加入5mL乙腈沉淀蛋白,取上清液稀释10倍,过RP柱(或经冷冻离心机)去除脂肪后上机。
2.4 离子色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强亲水性阴离子交换柱。IonPac AS16,4.0×250mm分析柱;IonPac AG16,4.0×50mm保护柱;或其他相当者。
流动相:KOH溶液,梯度淋洗。淋洗液由淋洗液在线发生器在线产生。
KOH梯度程序如下:
时间(min)KOH浓度(mmol)
0 45
45
13.1 70
70
18.1 45
45
流速:1.0 mL/min;
抑制器:ASRS-300型抑制器,4mm;
抑制器抑制模式:外接水模式,抑制电流175mA;
柱温:30℃;
进样体积:100 μL。结果计算
X= c*9*10/4 „„„„„„„„„„(1)
式中:
X——液态奶中硫氰酸的含量,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c——由标准曲线得到试样溶液中硫氰酸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9——液态奶的体积与乙腈体积之和,单位为毫升(mL);
4——液态奶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10——稀释倍数;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硫氰酸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其算术平均值的5%。
指定检验方法2.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GC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粮食、糕点、水果等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测限(LOD)为:25mg/kg。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原理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DMF)经提取净化后,用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分离测定,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试剂和材料
4.1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水: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4.2氯仿。
4.3无水硫酸钠。
4.4中性氧化铝(层析用60-80目)。
4.5标准溶液贮备液:0.1g富马酸二甲酯(含量99.9%),用少量氯仿溶解,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该标准溶液含富马酸二甲酯1mg/ml。
4.6标准溶液使用液:分别吸取标准溶液5、10、15、20、25、3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富马酸二甲酯浓度分别为50、100、150、200、250、300ug/ml。仪器与设备
5.1气相色谱仪,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
5.2匀浆机。
5.3粉碎机。分析步骤
6.1样品制备。
6.1.1 粮食、糕点、及含水分少低脂类的固体食品。
称取5.0g或10.0g粉碎样品,置于250ml具塞三角烧瓶中,加30ml氯仿,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取10ml滤液,吹入氮气使浓缩至1ml,备用。
6.1.2 含脂肪较多的样品
称取粉碎样品10.0g,加中性氧化铝5-10g(视脂肪多少而定),以下按6.1.1“加30ml氯仿„”起,依法操作。
6.1.3 水果类
将水果去皮,切成碎片,加等量蒸馏水于匀浆机中匀浆后,称取20.0g匀浆液(相当于10g样品),加氯仿30ml,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于125ml分液漏斗中,待分层后,用无水硫酸钠过滤,取滤液10ml,吹入氮气浓缩至1ml,待测。
6.2 测定
6.2.1色谱参考条件
a)色谱柱: 玻璃柱(内径3mm,长2m),内装涂以2%OV-101和6%OV-210混合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 W.AW DMCS(HP);
b)气流速度:氮气50ml/min;空气500ml/min;氢气35ml/min。
c)温度:气化室及检测器200℃,柱温155℃。.d)进样量:1μL。
6.3.2 测定
注入1uL标准系列中各浓度标准使用液于气相色谱仪中,测得不同浓度富马酸二甲酯的峰高,以浓度为横坐标,相应的峰高值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同时注射一定体积样品溶液,测得峰高与标准曲线比较定量。
6.2.3 阳性样品的确证
按照上述条件测定试样和标准工作溶液,如果试样中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与标准工作溶液一致(变化范围在±2.5%之内)
条件许可可以通过GC—MS定性
6.2.4 空白实验
除不称取样品外,均按上述测定条件和步骤进行。
6.2.5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20%。
7.结果计算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按照下式计算:
X: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mg/kg
A:测定样品液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ug/ml
V1:浓缩用样品提取液体积,ml
V2:样品氯仿提取液总体积,ml
V3:样品浓缩后的体积,ml
V4:标准溶液进样体积,ul
V5:样品溶液进样体积,ul
m:样品重量,g
8.相关技术参数
方法最低检出限:25mg/kg。回收率在88.9%~94.2%范围内,其相对标准偏差在 9 4.32%~9.07%的范围内。
指定检验方法3-1.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及酸性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 原理
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用乙腈-水(7-3)提取,用高效液相色谱C18柱分离,紫外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有Waters-Allains2695泵控及自动进样系统,以及Waters-2996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离心机;超声震荡器。
甲醇(色谱纯,迪马公司)
乙腈(色谱纯,迪马公司)
试验用水均为超纯水
乙酸铵(分析纯)
无水乙酸(分析纯)
标准储备液的配制:准确称取0.0100g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碱性玫瑰精标准品于10mL棕色容量瓶中,用甲醇醇溶解并定容至体积。
标准使用液:分别吸取1.0mL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碱性玫瑰精的标准储备液到1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为中间使用液,再分别取0.1、0.5、1.0、2.0、5.0mL中间使用液到1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四种组分的标准系列为:1、5、10、20、50μg/mL.提取液:乙腈/水=7/3
2.2 液相色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Inertsil ODS-3 4.6×250mm,5μm;
流动相:A:乙腈;B:10mM乙酸铵水溶液(乙酸0.12%)
梯度洗脱: A B
0min: 30 70
14min: 82 18
15min 82 18
16min 30 70
波长: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450nm;碱性玫瑰精550nm
流速:1.0mL/min;柱温:35℃;进样体积:20μL。
2.3 样品处理
准确称取2~5g样品于50mL塑料离心管中,加入10mL提取液,超声提取20min后,以1000转/h离心10min,取20μL液相色谱测定。结果计算
分别取标准和样品各20μL进样,HPLC测定,外标法定量。
C:样品中待测组分的含量,μg/g;
c: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测定浓度,μg/mL;
W:样品重量,g。
指定检验方法3-2.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及酸性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原理
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用甲醇-乙酸铵溶液提取,经弱阴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净化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基质加标工作曲线外标法定量。试剂与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为超纯水。
2.1 甲醇:液相色谱纯
2.2 乙酸铵
2.3 甲酸
2.4氨水
2.5 提取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入10.0 mL 甲酸,用水定容到500 mL后,用甲醇定容到1000 mL。
2.6 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10.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500mL。
2.7 淋洗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10.0 mL甲酸和25.0mL甲醇,用水定容到500mL。
2.8 洗脱溶液:取5mL氨水用甲醇定容至100mL。
2.9 样品稀释液:称取0.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0.5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250mL后,用水定容到500mL。
2.10 流动相A:称取0.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0.5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500mL。
2.11 流动相B:乙腈,液相色谱纯。
2.12 弱阴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WAX,60mg/3mL,使用前依次用3mL甲醇、3mL水以及3mL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2.5)活化。
2.13 标准品: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
2.14 标准储备液(1.0 mg/mL):准确称取0.0100克碱性橙、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标准品,用50%甲醇水溶液定容至10.0mL。
2.15 标准系列:配制碱性橙、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混合标准系列,碱性橙、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浓度为:0.4、0.8、2.0、3.2、4.0μg/mL;玫瑰精标浓度为:10.0、20.0、50.0、80.0、100.0 ng/mL。仪器和设备
3.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配有电喷雾(ESI)离子源。
3.2 离心机。
3.3 超声波水浴。
3.4 固相萃取装置。
3.5 氮吹仪。样品及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的制备
4.1 样品的制备
a)提取
称取1.0克试样于50mL离心管中,加入10.0mL提取溶液,超声提取30分钟,10 000 r/min 离心10分钟,上清液转移至另一50mL离心管中;残渣中加入10.0mL提取溶液再次提取,合并两次提取溶液。
b)净化
取5.0mL样品提取液,用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2.5)稀释定容至50.0mL,过已活化好的弱阴离子固相萃取柱,用2mL淋洗液、2mL水淋洗,5mL洗脱液洗脱,收集洗脱液,用氮气吹至近干,用样品稀释液定容至1.0mL,过0.22μm滤膜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
4.2 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的制备
称取1.0克空白样品基质于50mL离心管中,称取6份,分别加入标准系列溶液(2.15)100μL,按4.1进行操作,制备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碱性橙、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浓度为:10.0、20.0、50.0、80.0、100.0 ng/mL;玫瑰精浓度为:0.25、0.5、1.25、2.0、2.5 ng/mL。测定
5.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BHT 1.7μm×100mm
流动相:A: 含0.1%甲酸的5mmol/L乙酸铵水溶液;
B: 乙腈。
梯度洗脱
Time Flow(mL/min)
A(%)
B(%)
0 0.3 90 10 5 0.3 10 90 6 0.3 10 90 6.5 0.3 90 10 10 0.3 90 10
进样量:5μL。
柱温:40℃。
离子源:碱性橙、碱性玫瑰精,电喷雾ESI,正离子;酸性橙Ⅱ、酸性黄,电喷雾ESI,负离子。
扫描方式:多反应监测MRM。
监测离子对:
组分
锥孔电压(v)
碰撞能量(ev)
母离子(m/z)
子离子(m/z)
碱性橙 38 20 212.8 76.5、120.6
碱性玫瑰精 70 40 433.2 399.2、355.1
酸性橙Ⅱ 40 40 327.0 155.9、79.8
酸性黄 50 30 352 155.9、79.7
5.2 定性测定
各检测目标化合物以保留时间和两对离子的(特征离子对/定量离子对)所对应的LC-MS/MS色谱峰面积相对丰度进行定性。要求被测试样中目标化合物的保留时间与标准溶液中目标化合物的保留时间一致(一致的条件是偏差小于20%),同时要求被测试样中目标化合物的两对离子对应LC-MS/MS色谱峰面积比与标准溶液中目标化合物的面积比一致,相对丰度>50%、20-50%、10-20%、<10%时,容许偏差分别为20%、25%、30%和50%。
5.3定量测定
按照5.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条件测定样品及基质加标标准溶液,以标准溶液浓度对定量离子峰面积绘制标准曲线,外标法定量。结果计算 式中:
C —— 样品中目标化合物含量,μg/kg;
c —— 测定浓度,ng/mL;
v —— 定容体积,mL;
W —— 称样量,g。
指定检验方法4.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方法
杯碟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物质的检验。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4U/mL。原理
该方法采用对青霉素类药物绝对敏感的标准菌株,利用舒巴坦特异性抑制β-内酰胺酶的活性,并加入青霉素作为对照,通过比对加入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与未加入抑制剂的样品所产生的抑制圈的大小来间接测定样品是否含有β-内酰胺酶类药物。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3.1 抑菌圈测量仪或测量尺。
3.2恒温培养箱:36℃±1℃。
3.3 高压灭菌器。
3.4 无菌培养皿:内径90 mm,底部平整光滑的玻璃皿,具陶瓦盖。
3.5 无菌牛津杯:外径(8.0士0.1)mm,内径(6.0士0.1)mm,高度(10.0士0.1)mm。
3.6 麦氏比浊仪或标准比浊管。
3.7 pH计。
3.8 无菌吸管:1mL(0.01mL刻度值),10mL(0.1mL刻度值)。
3.9 加样器:5μL~20μL,20μL-200μL及配套吸头。培养基和试剂
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4.1 试验菌种:藤黄微球菌(Micrococcus luteus)CMCC(B)28001,传代次数不得超过14次。
4.2 磷酸盐缓冲溶液:按附录A中A.1规定。
4.3生理盐水(8.5 g/L):按附录A中A.2规定。
4.4 青霉素标准溶液:按附录A中A.3规定。
4.5 β-内酰胺酶标准溶液:按附录A中A.4规定。
4.6 舒巴坦标准溶液按附录A中A.5规定。
4.7 营养琼脂培养基:按附录A中A.6规定。
4.8 抗生素检测用培养基Ⅱ:按附录A中A.7规定
5.操作步骤
5.1 菌悬液的制备
将藤黄微球菌接种于营养琼脂斜面上,经36士1℃培养18h-24 h,用生理盐水洗下菌苔即为菌悬液,测定菌悬液浓度,终浓度应大于1×1010 CFU/mL,4 ℃保存,贮存期限2周。
5.2 样品的制备
将待检样品充分混匀,取1 mL待检样品于1.5 mL离心管中共4管,分别标为:A、B、C、D,每个样品做三个平行,共12 管,同时每次检验应取纯水1 mL加入到1.5 mL离心管中作为对照。如样品为乳粉,则将乳粉按1:10的比例稀释。如样品为酸性乳制品,应调节pH值至6-7。
5.3 检验用平板的制备
取90mm灭菌玻璃培养皿,底层加10 mL灭菌的抗生素检测用培养基Ⅱ,凝固后上层加入5 mL含有浓度为1×108 CFU/mL藤黄微球菌的抗生素检测用培养基Ⅱ,凝固后备用。
5.4 样品的测定
按照下列顺序分别将青霉素标准溶液、β-内酰胺酶标准溶液、舒巴坦标准溶液加入到样品及纯水中:
A 青霉素5 μL。
B 舒巴坦25 μL、青霉素5 μL。
C β-内酰胺酶25 μL、青霉素G5 μL。
D β-内酰胺酶25 μL、舒巴坦25 μL、青霉素5 μL。
混匀后,将上述A~D 试样各200 μL 加入放置于检验用平板上的4个无菌牛津杯中,36士1℃培养培养18~22 h,测量抑菌圈直径。每个样品,取三次平行试验平均值。
5.5 结果报告
纯水样品结果应为:(A)、(B)、(D)均应产生抑菌圈;(A)的抑菌圈与(B)的抑菌圈相比,差异在3 mm以内(含3 mm),且重复性良好;(C)的抑菌圈小于(D)的抑菌圈,差异在3 mm以上(含3 mm),且重复性良好。如为此结果,则系统成立,可对样品结果进行如下判定。
7.1 如果样品结果中(B)和、(D)均产生抑菌圈,且(C)与(D)抑菌圈差异在3 mm以上(含3 mm)时,可按7.1.1、7.1.2 判定结果。
7.1.1(A)的抑菌圈小于(B)的抑菌圈差异在3 mm以上(含3 mm),且重复性良好,应判定该试样添加有β-内酰胺酶,报告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结果阳性。
7.1.2(A)的抑菌圈同(B)的抑菌圈差异小于3 mm,且重复性良好,应判定该试样未添加有β-内酰胺酶,报告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结果阴性。
7.2 如果(A)和(B)均不产生抑菌圈,应将样品稀释后再进行检测。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培 养 基
A.1 磷酸盐缓冲溶液(pH6.0)
无水磷酸二氢钾 8.0 g 18
无水磷酸氢二钾 2.0 g
蒸馏水 加至1000 mL
A.2 生理盐水(8.5 g/L)
氯化钠 8.5 g
蒸馏水 1000 mL
121℃高压灭菌15 min。
A.3 青霉素标准溶液
准确称取适量青霉素标准物质,用磷酸盐缓冲溶液溶解并定容为0.1 mg/mL的标准溶液。当天配制,当天使用。
A.4 β-内酰胺酶标准溶液
准确量取或称取适量β-内酰胺酶标准物质,用磷酸盐缓冲溶液溶解并定容为16000 U/mL的标准溶液。当天配制,当天使用。
A.5 舒巴坦标准溶液
准确称取适量舒巴坦标准物质,用磷酸盐缓冲溶液溶解并定容为1 mg/mL的标准溶液,分装后-20 ℃保存备用,不可反复冻融使用。
A.6 营养琼脂
蛋白胨 10 g
牛肉膏 3 g
氯化钠 5 g
琼脂 15-20 g
蒸馏水 1000 mL
将上述成分加入蒸馏水中,搅混均匀,分装试管每管约5~8 mL,120℃高压灭菌15 min,灭菌后摆放斜面。
A.7 抗生素检测培养基Ⅱ
蛋白胨 10 g
牛肉浸膏 3 g
氯化钠 5 g
酵母膏 3 g
葡萄糖 1 g
琼脂 14 g
蒸馏水 1000mL
8.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八
简报
6月9-16日,XX县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
卫生部门重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其它自制食品,以及国家公布4家企业8个品种的涉“塑化剂”产品,要求各餐饮单位务必做好“公告、公示、承诺”上墙等规范管理工作。检查中未发现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涉“塑化剂”产品的情况。共检查餐饮服务单位270户,其中餐馆98户、快餐店5户、小吃店126户、饮品店6户、食堂35户。目前,已为596家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备案,占全县餐饮单位总数的98%以上。
9.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九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11】45号文件精神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添加剂和添加剂产业健康发展,使全乡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我乡结合实际,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
乡政府、各监管部门从讲政治、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使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顺利开展,乡食品安全办组织各部门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制定了《城东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主管副乡长汪长梅为组长,各监管部门负责领导为组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各部门业务负责同志,确保专项整治落实到部门,明确到责任人。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专项整治各环节工作职责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重点环节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农畜产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重点品种涉及到初级农畜产品、肉类制品、乳及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等19大类食品,打击重点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各镇、各监管部门按照《城东乡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逐级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监管部门还结合监管工作职责,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了食品抽检计划,明确抽检重点品种、重点类别,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三、开展宣教活动,营造专项整治社会氛围
一是加大对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和餐饮消费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通过刷写标语、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张贴温馨提示的方式,树立食品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二是广泛开展群众性宣教活动,将卫生部首批公布的17种非食用物质和10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用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通过消费温馨提示等形式,借助媒体,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广泛向群众宣传专项整治的意义,激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自查自纠,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对象
各监管部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以此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对象。
五、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一)各监管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乡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二)各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四)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城东乡食品安全办公室
10.质监局重点打击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方案 篇十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委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市公用建设监察大队、市燃气管理处: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精神,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行业内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执法力度, 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推动和促进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扭转一些
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粗放管理的现状,推动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打击的重点
根据市政府“打非专项行动”的部署,突出打击以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
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距离不足、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三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三、职责分工
此次“打非专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建筑施工及城镇燃气“打非专项行动”。委属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督促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分工如下: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行业和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市公用建设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市区内建筑施工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的建筑施工领域的“打非专项行动”;
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组织市区城镇燃气行业的“打非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发区)的城镇燃气行业的“打非专项行动”。
委属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建设行业和领域内“打非专项行动”。
四、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部署,此次“打非专项行动”集中在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中旬开始,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出全面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县区(开发区)和有关单位集中时间,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关闭等措施;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吊销相关证照;对非法生产经营的设备、材料和利益所得,要予以查封、扣押、没收;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坚决取缔、捣毁。
(三)检查督查阶段:11月中旬,市建委将与市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单位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组织实施,将工作抓
紧、抓实、抓细。
(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单位、各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非法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等行业和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打非专项行动,对媒体、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迅速予以核实、查处。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用建设监察大队、市燃气管理处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市建委“打非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和邮箱为2672242,zlaqc508@126.com。
(四)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立即整改;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委属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将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8日前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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