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2

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12篇)

1.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特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绩效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保险费补助。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级文化产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地方文化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用于动漫市场监管、原创动漫扶持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推动整合原则。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整合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有关情况作为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参考因素,推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统筹使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省负责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省级以下工作开展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拟定中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国家林业局设定、财政部审核整体绩效目标,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财政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省级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实施相关奖惩措施;指导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实施本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省以下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具体实施单位等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由各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结合本省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

(四)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运行监控,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省级自评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省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安排拨付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统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七)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级自评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绩效分析,从进一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见附件)。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财政和林业系统内进行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研究相应的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区域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结合国家林业局和专员办的审核意见,对当年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审核,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预算资金拨款文件一并下达,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本省自评工作,按照财预〔2015〕163号文件要求填写“绩效自评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于每年9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和通报。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具体要求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注释

1(30分)

24 .国有林场改革分为30分除以支出方向个数的平均值。

320 %以上。2015年林业产值在全国排位升至(6分)业产值快速提升。截止到“十二五”末,贵州

421 位。

55 .林业产业发展全省的经济林种植面积达到近2300万亩,油

62 .产业结构更加优化,产业发展更加有(6分)茶、核桃、茶叶、刺梨、木本药材等基地面积序。从一、二、三产业发展看,贵州省林业产四、

71 .生态效益(10分)主要考核促进生态改善等方面的情况。具体由各省根据方案设立指都突破100万亩;四是经济林挂果率迅速提高,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发展更加优化。一、二、标并考核,中央综合各省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林业采集业产出迅速增加;五是通过大力发展三产业比重从2010年的58∶20∶22调整到政策实施效果

82 .经济社会效益主要考核带动林业产值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收入、就业增加情况。具林下种植、养殖产业提高林地产出,实现林业、

942 ∶14∶44。(20分)(10分)体由各省根据实施方案设立指标并考核,中央综合各省指标体系进林下多重经营,增加一产产值。(1)林业一产森林面积迅速扩大,林业产行评价。(2)林业二产的规模迅速扩大。林业二产值稳步提升。“十二五”期间,贵州省森林面总分产值从2010年的58.58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积迅速扩大,林业一产产值从2010年的173.24

3.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支持促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聚集并投资我区,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系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各项经济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科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发布年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产业支持方向。

第八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并由主管部门正式对社会发布。

第九条受理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条对经过评审论证后初步确定支持的项目,根据海淀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除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同时享受行业政策支持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补助等区政府扶持性资金。严格控制同一企业多次申报区政府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半年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初审等工作;主管部门(或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对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受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涉及到的各类政策中的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的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区级留成部分(不包括国家征收的非税收入,因违反有关税法规定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以及退税和按规定取得的返还性收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闽财建„201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8‟18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设立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福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精品工程、国产动漫产业工程、影视基地建设工程、广告创意基地建设工程、茶文化产业工程;

(二)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以及编制文化产业规划经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四)省级重点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相关支出;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 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向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管理。

省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文改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 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二月底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等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各县(市、区)的申请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县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各设区市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各设区市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五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相关资料。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省直单位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五月底前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相关资料。

(四)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和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省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汇总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省直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和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 要变更时,需报经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改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5.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二)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计划及市以上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担保贷款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采取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运作。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市担保中心运作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的规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

(二)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王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市中小企业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县市财政须配套不少于市财政支持资金30%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一)申请报送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及项目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应当将申请书、《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3.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二)审核评审

1.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财政、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三)资金拨付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并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对条件较好的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可以冲减“财务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核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因故中止,市财政部门应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在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将上一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经济王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6.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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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8-03 浏览次数:516 次

鲁财行〔2013〕6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3年10月8日

山东省乡村旅游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乡村旅游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和《山东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行〔2013〕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乡村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引导激励原则。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乡村旅游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市场融资、社会筹资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对乡村旅游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要求,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乡村旅游规划编制、改厨改厕工程、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

(三)跟踪问效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包括编制重点县(市、区)、乡镇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以及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等。

(二)“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

(三)对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及宣传营销。包括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师资的培训等,以及乡村旅游宣传营销等。

(五)开展乡村旅游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不同用途分别下达给省旅游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局。其中涉及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宣传营销以及其他必要的全省性工作经费,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列入省旅游局部门预算。乡村旅游区域和项目规划及资源保护、“农家乐”改厨改厕工程奖励、乡村旅游重点市县(市、区)及旅游小镇和特色村的奖励等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并公示后,省财政下达给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财政局,然后再拨付给项目单位专项使用,相关奖励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请省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乡村旅游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对乡村旅游工作高度重视,对改厨改厕等资金支持力度较大。

(二)项目符合全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三)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在全省示范推广价值明显,规划科学,操作性强;资源保护项目是全省重点乡村旅游资源,有明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责任明确,项目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四)乡村旅游教育培训须纳入全省统一计划,教育培训人员、时间、效用等达到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省旅游局另行规定),从业人员培训以服务技能、接待礼仪、业务操作为主,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证书。

(五)重点支持的市、县(市、区)、旅游小镇和特色村已制定并认真执行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有效带动农民致富,在全省有引领示范作用。

(六)乡村旅游经营业户申请改厨改厕奖励,要符合《山东省好客人家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全部达到配备抽水马桶、淋浴、冰箱、卫生消毒等基本设施,实现餐具及时消毒、食品生熟分开、厕所清洁卫生、客房被褥一人一换。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4月份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当年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用途发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县级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含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根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报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复审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建设期限、经营情况以及项目进度、自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等。

2、乡村旅游项目发展规划。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资金效益,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检查验收情况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各地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复查;同时委托专家对推荐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根据验收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奖补单位及金额,并于6月底之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

第八条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建立项目库、制定标准等措施以及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管理程序,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管理。

(二)各市、县(市、区)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对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把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预算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的重要依据。

(三)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乡村旅游设施改造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界定责任,明确标准。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新建项目达标、工程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四)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资金浪费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7.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软件科技人才在宁创办软件企业,根据《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 [2008]82号),建立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保证该种子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种子资金的使用进行过程监管,并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种子资金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创业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对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以经认定的自有技术成果在宁初次创办软件企业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开展相关评审评估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并由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员和辞去现有职务、具有一定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在宁初次创办的软件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注册,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创业人员应拥有自有技术 1 成果或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

(四)对拥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由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注入风险投资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南京市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商业计划书;

(四)企业所在软件产业两园多基地、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推荐函;

(五)创业人员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六)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经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技术成果权益证明及技术评估材料等;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如有关专家推荐材料、资信证明、相关个人材料等)。

以上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6月份组织种子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查合格的批准立项并共同行文下达,办理项目合同及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获资助单位对种子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种子资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获资助单位须 纳入南京市软件产业统计。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过程管理,委托区县科技局或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进行跟踪检查并连续两年对立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获资助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或需对项目实施内容、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撤销、终止或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清退结余经费。

第十四条 获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完成的,或截留、转移和挪用种子资金的,以及财务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将相关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省市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8.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柳州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柳州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2〕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园区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二)重点物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方式系统化、网络化、商务运营电子化等有关物流管理项目(以下简称物流管理项目);

(三)对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柳州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的资助;

(四)对我市现代物流和供应链服务管理企业的奖励;

(五)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的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特殊的、紧急的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评审和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物流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

(二)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柳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现代物流、全市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经营企业;

(三)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工作所需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奖励3种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各占专项资金总量的50%、20%和30%安排。

加大对重点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其资助金额应占专项资金总额的65%以上。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资助的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补助主要是对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给予资助。

物流园区内的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物流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的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必须是重点物流企业,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其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设立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二)对经过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柳州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性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额已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第五章 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制订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物流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助申请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每年上半年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同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资助申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工作和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工作应分别独立进行,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相一致的,其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以及对资助申请的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操作规程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物流主管部门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物流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三)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物流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署《柳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取得贴息以外的资助资金,应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物流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物流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一)物流园区内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市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物流园区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经市物流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主管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物流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二十四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项目完成后,市物流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物流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柳州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柳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本专项资金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柳州市现代物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4﹞3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柳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期:2006年03月16日(地方法规)

9.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1—

(三)贷款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

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

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

第八条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 —

第九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由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到市商物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专户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户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若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0-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科控集团,科控集团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区县“十二五”重点发展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均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一)建设或依托单位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与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连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一并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孵化和服务平台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区县立项资助,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

(一)区县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市科委进行推荐,企业须提交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合同书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中小企业资金补贴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必要时可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第十八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区县科技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区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执行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1.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一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省财政统筹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通过政银企合作方式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决定,2011-2015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引导放大。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

(二)竞争择优,政银企联动。引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扶持对象,省财政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归还项目贷款及应付利息。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贷各环节中各种风险的研判、监测、防范和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四)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扶持对象及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资金计划申报、评估审查到资金使用监管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提高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联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负责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组织竞争性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筛选并推荐项目参加竞争性评审。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政银企合作方式,对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所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具体如下:

(一)对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半年以内(含半年)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贴息,9个月以内(含9个月)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70%进行贴息,9个月至1年期贷款按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项目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1,000万元,贷款金额在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下同)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50,000万元的,按50,000万元计算。

(二)1-2年(含2年)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60%分2年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项目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900万元,贷款

金额在40,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40,000万元的,按40,000万元计算。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补助资金从实际发生利息当年起以2年期为限,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60%分2年补助给企业。单个企业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800万元,贷款金额在30,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金额超过30,000万元的,按30,000万元计算。

第八条 特殊项目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支持金额。

第三章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政银企合作的贷款融资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政银企合作推荐扶持项目,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推荐扶持项目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依据金融管理规定自行审定被推荐企业项目,自行为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省财政对签订贷款协议并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贷款业务符合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

(二)能依法依规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理念先进,具有较高贷款审批效率及结算效率。

(三)金融组织机构完善,有相应的信贷服务网点。

(四)具备以上基本条件,愿意按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为被推荐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了适应战略性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五)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扶持企业(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目录及布局的行业或领域,具体以省政府批准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各产业发展规划等为准。

(二)依法在省内(深圳除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实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五)项目产业化须在广东省境内。

(六)省有关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七)省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专项资金指南目录。

(二)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财政厅依据指南目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申请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四)竞争性评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

——书面评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成立项目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本行业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产业经济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及评分,提出进入下一环节的项目。

具体竞争性评审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另行制订。

(五)项目公示。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审核确认拟扶持项目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拟扶持项目统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程序下达扶持项目计划并抄送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获得立项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需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2.宁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贷款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项目;

(四)在贴息期限内缓建、停建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五)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扶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者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研究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印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必须合法、真实、全面、清晰。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所在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共同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择优选择扶持对象。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和资金扶持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专项资金:

(一)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但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从财政事业费中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但已经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能源材料费用;

(四)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每年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本办法所称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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