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2024-07-24

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精选9篇)

1.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篇一

第九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

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2.律师执业承诺书 篇二

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协会:

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我庄严保证: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和省司法厅、省律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讲政治、顾大局,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3、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一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4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管理,遵守律师事务所内的规章制度。

如违反上述保证,在接受调查期间自觉交回律师执业证,查证属实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保证人:

3.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定稿] 篇三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合伙(作)人会议研究决定,聘用 为甲方专职律师,现根据《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聘用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通过甲方首次办理律师执业证的,聘用期限自首次领证之日起 年。)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纳税,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每年应完成业务收费 万元或业务量 件(标准件)。

3、在承办的案件结案后二十日内将卷宗归整入档。

4、服从甲方管理和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级参加甲方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6、执业期间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乙方应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依法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注册手续。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案所需各类手续、材料用纸等,并承担乙方收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完成业务收费定额的,甲方按每月 元发放工资,收费超过 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 %计提奖金。

4、甲方依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解除合同时,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转移。

5、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接受专业培训教育和深造。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违约责任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变更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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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聘用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均应征得对方同意。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本合同可解除。解除合同应依列条款办理: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非本合同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合同解除时,乙方在清理完所有债权债务以及交接清所承办的案件、卷宗材料,交回执业证后,甲方办理解除手续。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乙方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甲方追偿或请求赔偿:

(1)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后,甲方未如数支付工资;

(2)因甲方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关系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如有续签意向,应在期限届满前 日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同意与对方续签合同或拟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应在期满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xx 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章)

4.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篇四

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5.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篇五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篇一

执业一年半,感触良多,我本来就是个十分敏感的人,在这样复杂的环境里更是感慨良多了,只是,这些都隐藏在了我水不扬波的职业形象与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职业要求下,在骨子里,早已波涛汹涌,暗流涌动。

想说什么不知从何说起,先想到哪说到哪吧,没有什么主题。

首先说说收入,我觉得这个问题很现实,也很实际,很多人虽然摆出一副清高的嘴脸,但说白了,你缺少不了,理想和信念都是在吃饱之后的事情。

执业一年半,我月入超过了一万,有大小月之分,但是低的时候也没低过8000,多的时候还有一万七八的时候,我在北国的一个中等发达城市,当地的房价在4000-6000之间,所以这个数字还是不错的,如果你在北京上海赚了那么多的钱,那么,不能说你赚的和我一样多,在不同地区,人民币有着不同的使用概念。

很多人抱怨自己没有案源,没有案子,吃不上饭,我也不知道你们有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局面,但是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无非两种,一是你方法不对,需要调整。二是你根本不适合,需要调动。希望那些朋友琢磨自己属于哪种情况,赚钱其实很容易,我身边很多和我一起执业一年半的人,都已经赚的和我差不多了,我现在一个月三两个案子,平均收费在3000-4000元,这是比较喜欢的方式,案子不多也不少。不多者,我可以有充分时间做好。不少者,这些钱足以让我过得比较体面。我对我现在的生活状态和工作状态都十分满意,不怕不谦虚的说,我很优秀,我配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当事人的律师费。

我到现在做过二十四个案子,二十一个当事人都对我十分满意,二十四个对方律师都在当时和以后的场合表达过对我的敬意,至于审理案件的二十四个法官,大半都当着我当事人的面,告诉他们,就该找这样的律师,的确,我个性很强,用我们东北人的话来说,我不惯着我看不上的人,所以也会遭到一些人嫉恨,但是我更本不怕,法官认可我,对方律师敬畏我,我的当事人信任我,这就是我的资本,有了这些,我就是个压不垮,打不倒,锤不扁的人物,我以上的这些小成就,很多人看了都会说我吹牛,但是你们爱信不信,这些成就,很多律师一辈子遇见三两次就够炫耀的了,我却已经盲目了,但是那感觉很享受,我对每个案子都足够努力,我配的得到这些!

印象最深的一次,我到某小法庭办理一个案子,结果本来四五万的赔偿,我一万就调解了,法官和我握了三四次手,把我从四楼送到一楼大门口,对我的当事人说:我就喜欢这种律师,既有业务,又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能办成事!那个当事人从此打官司没找过别人!

那些抱怨和迷茫的人,如果你能做到我这一点或做得比我好,你们怎么会没案子,会不赚钱那?

当我说这些话的时候,我的确志得意满,十分嚣张,我从不掩饰,我不喜欢无聊的谦虚,我该有的评价,就应该有,别人不夸我,我都会自己夸自己,但是我不行的地方,我不介意任何人知道,我活的就是那么简单直接而有效率。

我说这些的时候,是想告诉所有的后来者,请你们在听惯了失败者的抱怨后,听听我们这些不算太失败人的话,律师这个行业没有错,这是个十分好的行业,好到无可比拟,但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你是不是那块料,得有实践检验,但是,你不行,那仅仅是你个人的能力问题。

我一个月只需要工作七八天,其他时间都在会友和享受生活,读书,这七八天,我就赚了四五个国企工人的工资,而且我时间自由,无拘无束,还有比这更好的工作吗?我想不到了,而且,工作中我与人方便,广结善缘,各行各业都有我的朋友,因为我在他们危难时帮过他们,我帮他们的时候不遗余力,他们帮我的时候也好不推脱,我帮朋友办了很多事,都是利用其他朋友的资源,可是在整合的过程中,我就帮了各种各样的朋友,我帮一个医生朋友的孩子读重点小学,是通过一个小学老师,我帮助那个小学老师的父亲住院,是找了那个医生朋友,但是他们都领我的情,这种事我做了无数,没要过一分钱,但是这都是资源。

那个医生是创伤科的,要了我一盒名片,每次有病人入院,他就问是不是交通事故,然后就让他们拿着我的名片找我,那个小学老师,和家长聊天时候,发现他们有问题就让他们来找我,这些是我用人心和能力换来的,那些曾经记恨我,怀疑我的人,同样可以在帖子里嘲笑我和质疑我,只要你们私下里扪心自问,我能做到这些,我凭什么不能成功,不能赚钱?凭什么?

做律师就是做人,你做人得到了认可,案子就会上门,赶都赶不走。我现在,已经可以说,我就是坐在家里,什么都不干,都会被当事人推着走了。

有个当事人,我根本不想做他的案子,嫌麻烦,他就把钱塞在我手里跑了,他说别人律师要三千他不干,非要给我五千,我还不接,他说虽然初次见面,但是我条理清楚,一看就是好律师,他信任我。我能做到这些,我又凭什么不赚钱,不成功?凭什么?我扪心自问,一年半,几十个案子,我敢拍着胸脯说,我没对不起过任何一个当事人,或者极个别人对我不满意,但是我敢说,如果连我都不能让他们满意,就没有几个律师能让他们满意,而且那些能让他们满意的律师,一定业务精湛到令我叹为观止,估计不会屈伸赚他那几个钱,我不是说我多优秀,我是说,在只收五千以下律师费的律师里,我提供的业务是优质的,我的态度是认真的,我的人品是可信的。

把这里的律师比成车,兄弟我就是捷达,我是没有奔驰体面,没有奥迪高档,没有宝马性能好,但是我皮实,耐用,油耗低,值得信赖,毕竟是德国品质,关键是我保养也比他们低得多我能做到这些,我又凭什么不成功那?只因为个别人的嫉恨和怀疑,我就得配合他们的自卑和嫉妒而失败吗?不,我会成功的,而且,会更大的成功。

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篇二

已逝去的20XX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值得高兴的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律师费的提取使我的收入比以往有了增加,遗憾的是业务发展上没有新的进步。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20XX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20XX我一共办理各类案件36起,其中刑事辩护及刑附民案件4起,民事诉讼案件30起,法律援助案件2起。今年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接案之前就让当事人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真诚的告知反而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接案率非常高。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XX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多次为钢城区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认认真真完成了点睛网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司法局《关于征集婚姻家庭专业优秀案例的通知》要求撰写了两篇自己办理的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也仅是肤浅的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不可能作为典型案例来推广,但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写了两篇,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不断提升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水平。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执业经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不够,工作中常有一些急躁情绪,不细致、浮躁。加上身体原因,学习时间总是不足,个人修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我在业务发展方面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希望自己能够尽快进行知识更新,积极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业务技能学习,学习更多点睛网络业务培训课程,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同时要求自己在思想上严于律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务真求实。

六、下步工作打算。自己的执业规划与职业目标越来越清晰,进律所之前我对自己的定位就是要做一名出色的刑辩律师,那时觉得律师不做刑事辩护体现不出律师的价值,但真正开始执业了,在主任的帮助和引导下我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反而觉得自己更适合做一些与大众息息相关的民事维权案件,案件虽小,收费不高,但我把别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一样真诚尽责去办,很多当事人是非常感激和信任的,也充分体现出一名律师的社会价值。通过这几年办理婚姻家庭方面案件的积累,对每个家庭的矛盾起因、夫妻之间、婆媳之间,孩子教育方面都有了很深的感悟,我正在参加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与学习,希望多年之后我不能再干律师诉讼业务的时侯,能把这些工作积累延伸开,使自己真正能够成为一名家庭经营咨询师。我今年还代理了几起工伤赔偿的案件,依据法律,启动程序,运用调解手段,在没有任何证据,一分钱不给的情况下,一步步走到单位能够跟我们协商处理,今年有四起工伤赔偿的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都达到了当事人的期望值,也减少了漫长的工伤待遇赔偿程序,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对立双方的和解,也增进了社会和谐。我不仅要求自己在婚姻家庭纠纷及劳动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领域做精做细,做出成绩,我也会积极拓展一些与民众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代理,真正成为一名为百姓维权的律师。

今天的总结既是对自己执业经历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自己以后律师执业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感谢三位主任对我工作的引导和支持,感谢全所人员对我的帮助!

6.律师执业概论 篇六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并非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才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的锥型,被认为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

古代中国讼师只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这主要源于中国封建社会在政治上是新高度政治集权统治,经济上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司法活动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属于被纠问、被拷打的对象;当事人没有基本权利可言,更何况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诉讼的权利。由于缺乏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尽管古代中国存在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社会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和任务

律师的性质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特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二是指律师职业区别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律师的任务也可称为律师的职能、功能、职责,指的是律师的作用如何,律师的任务反映了律师的性质。其任务有两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律师的业务主要有: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事物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物的其他文书。

律师职业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职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自由职业者的定性可以引伸出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若干具体性:

1、业务性;

2、服务性与有偿性;

3、独立性与自主性;

4、自治性。

目前困扰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难题与困境,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律师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保障不足,这一问题及表现在律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浓厚的行政色彩,也可以表现为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执业权利不足且经常遭到无理限制;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滞后,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现象十分普遍,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严重损害了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力,阻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成为执业律师,既能够以律师名义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执业的法定证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律师执业的限制: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业务。

我国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在于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一定权限,主要包括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律师依法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的可能性。一般认为律师的权利分为两类:人身权和工作权(调查取证权、问卷权、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所谓完整性,是指律师权利的规定应当涵盖律师执业活动中的各项权能,并细化权利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机制;所谓合理性就是律师权利在专门律师法与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中应当协调设置,以达到最优效果,权利之间既无矛盾,又不重叠。

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的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包括:一般执业权、拒证权与拒绝扣押与搜查权、职业豁免权、取得合理报酬权。具体职业权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与律师执业规范、律师执业道德的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作出或者不应当作出的一定行为的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1、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不得为利益冲突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3、保密义务;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5、合理收费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1、律师的真实义务;

2、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公正;

3、职业禁止的义务;

4、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的义务分为四个层次: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同行的义务,律师的隶属义务。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活动的工作机构。其形式有: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国资所是指国家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2、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律师共同集资,自愿组合,订立合作协议,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3、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因以上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事由包括:

1、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管理制度,被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厅吊销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解散。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主要有:

1、同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

2、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有:

1、按时交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

2、依法纳税义务;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两部分组成。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包括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外部管理制度主要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制度。目前内部管理制度大致包括:统一收费、收案制度、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总结制度以及归档制度。收案制度是指任何案件,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不要允许律师以个人名义收案。案件讨论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对律师个人提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帮助承办律师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六章:律师的管理

律师的管理是指有关机构和组织依据有关律师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律师行业自治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资格、执业行为、违规行为的惩戒等执业事物进行规范,以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契合行业规范,而律师管理的体制指的就是有关律师管理方面的各项权限划分的制度与具体管理规则总称。

律师管理的主要内大致包括:

1、律师惩戒;

2、律师资格授予;

3、律师管理规范制定;

4、律师事务所设立与审核;

5、律师执业争议的调解、处理;

6、法律援助事务、收费事务等其他相关律师执业事务管理。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过多。纠正管理权力过度行政化的弊端主要是通过权力移交与参与管理程序两种方法。所谓权力移交是指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所享有的部分律师管理权应当逐步移交给行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律师行业协会行使;所谓参与管理程序是指律师协会全面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管理职能中,发挥律师自治管理的补充作用。

律师协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总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加强行业自律;促律师进实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概括起来我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自我管理以实现律师维护公正、追求法治的脚色要求;二是谋求律师职业自身福利与利益,实现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七章: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作为社会自由职业者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其收费的内容主要包括:酬金和其他支出、费用;收费的方式有:计件收费制、计时收费制、按标的比例收费制、协商收费制、胜诉收费制;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预付部分或全部费用、法律事务中分期支付与事后支付三种方式。

价格监督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2、扩大收费范围的;

3、自立明目乱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本办法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完善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有以下几方面:

1、增加收费方式,充分运用协商收费方式,赋予律师与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2、对于收费标准,国家应当减少过多干预,但应设立最高与最低收费标准;

3、完善相关争议解决程序。

第八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法服务的当事人,免收或者减缓法律服务费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体现,其中以国家责任为主,社会责任为辅。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

法律援助的功用与积极意义:

1、法律援助制度有助于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正,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与良好社会治理秩序;

2、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依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宪法上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的必然要求。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于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刑事法律援助范围:第一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聘请律师的;第二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分别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后果可能是:警告、责令整改、停业整顿;律师的法律责任是:警告、责令改正、停业处罚。

从立法和国家政策两方面完善我法律援助事业。其不足主要体现在:

1、经费不足、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法律援助供需关系矛盾突出;

2、法律援助范围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完善。

第九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是指由一定机构制定的,作为律师从业人员和律师执业机构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特点: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2、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包括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两个部分;

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具有现实的约束性。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建设和教育的意义:首先,制定和规范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律师执业特征;其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最后,制定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规范有利于律师队伍建设。

第十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必须忠于宪法、法律;

二、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四、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五、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六、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七、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八、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一、具备职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依法取得执业证;

二、处于律师事务所有效管理中;

三、没有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律师不得为牟取代理或辩护业务面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承诺,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笔哪壶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律师在确定代理范围与权限进行划分的时候,要遵守以下原则:

1、服务手段的选择;

2、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3、转委托;

4、律师独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有: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实现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缘由。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涉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的效率。因此,这种关系的终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劝诫义务;

2、通知义务;

3、采取其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4、不得扣押当事人诉讼材料的义务。

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是指律师在处理委托人秘密事项时,所应当遵守的义务。其特点:保密义务的广泛性、保密主体的广泛性、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例外:

1、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

2、自我保护的例外;

3、授权披露的列外。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双方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一定数量财物。这些费用包括:

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正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所维胜诉收费,就是将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的实现作为律师收取律师费条件的收费方式。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行委托人,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其他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其基础主要有: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要求,律师忠于委托人的职责要求。

委托人利益冲突,是指律师现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冲突以及律师的现行委托人与前委托人以及其他职业关系中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委托人代理可能受到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职务职责的影响利益冲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二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 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总,因为违反有关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督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族大限度的维护当时是人合法权益,增强律师执业自律意识、风险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责任。其包括:

1、律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2、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行为;

3、提供证明明知其为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

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在主观上有错误;

3、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4、律师主观上的过错与当事人实际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的意义:首先,建立和完善律师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律师制度;其次,有利于促进律师队伍提高执业水平;再次、有利于委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律师行政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律师的纪律处分,是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其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章:律师业务概述

律师业务是指律师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以及活动的总称。刑事诉讼业务包括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和律师代理两个方面。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公诉案件中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民事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他们参加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委托人授予的权限为被代理人实施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

律师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为其诉讼以外的事物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所谓诉讼以外的法律事物有两类:一是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法律事物;二是尽管当事人对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是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可以得到解决的法律事物。其包括:法律顾问业务;法律咨询、代书;律师参加仲裁;律师参加诉讼外调解;律师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在一段时间内,运用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的询问,有针对性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就某一问题、案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代书及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已委托人的名义书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十四章: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局限性:

1、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了解事实真相;

2、其心理状态不利于为自己辩护;

3、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了人身自由,缺乏辩护能力;

4、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缺乏辩护能力。

律师辩护的优势:

1、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2、律师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3、律师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4、律师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受职业道德约束;

5、律师有自己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集体智慧,以高辩护质量。在刑事诉讼中,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1、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

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委托人的意志约束。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处于控诉和辩护的对立关系中,既相互联系有彼此对立;

2、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辩护和控诉都应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

1、辩护律师独立于法官,二者各自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

2、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材料和意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形成正确判断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法治发达国家对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

1、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

2、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查阅案卷和查看证物的权利;

4、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5、对不当强制措施提出异议权;

6、申请法院推迟开庭权;

7、出庭辩护权;

8、庭审言论豁免权;

9、经当事人同意,有权为当事人利益提起上诉。其义务:

1、保守职业秘密义务;

2、不办理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义务;

3、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进行有损于律师名誉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影响司法机关。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有: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

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

1、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3、调查收集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5、代理申诉。

律师出庭准备的主要工作:

1、审查起诉书;

2、查阅案卷、审查各种证据;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准备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开庭审判大致分为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的主要活动与程序是:

1、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听取被告人自行辩护;

3、发表辩护词;

4、与控方展开辩论。

第十五章:刑事代理 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刑事代理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有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3、有利于对案件的正确

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可以对法庭上出事的证据发表意见;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和相互辩论;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

第十六章:民事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活动,而由代理人在一定权限内进行民事诉讼。其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基本特征:

1、律师代理关系产生的前提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2、律师作为民事诉讼代理具有资格的特殊性;

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以民事诉讼的进行为前提;

4、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的关系,都是受案件代理人委托,担任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其本质区别:

1、律师代理的案件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2、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权限不同;

3、代理进行诉讼行为时所遵循的诉讼原则不同。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刑事诉讼的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这两种代理关系,存在于不同诉讼之中,并且受到不同诉讼程序法的调整和制约;

2、代理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不同;

3、授权进行代理行为的委托人不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享有的权利:

1、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出庭执行职务的诉讼权利;

4、解除或辞去委托关系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是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方法、步骤。根据不同阶段律师工作具体内容,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程序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举证期限;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5、申请或参加庭审证据交换;

6、申请证据保全;

7、申请司法鉴定;

8、庭前准备过程中其他工作。

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代理工作:

1、帮助行使申请回避权;

2、参与法庭调查;

3、参加法庭辩论;

4、参加法庭调解;

5、阅读庭审笔录;

6、审议宣判。

第十七章:律师代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其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在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其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要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

2、代理方法和内容的特殊性;

3、被代理人权限粗在较大差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

1、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刑侦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代理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的审理案件。

第十八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特点:

1、服务对象相对确定;

2、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广泛的服务范围;

3、独立的法律地位;

4、平等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顾问,除遵守一般原则外,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项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法治原则、指导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或协议、发聘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的一种业务行为。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特征:

1、提交仲裁协议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3、仲裁程序和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法律咨询的特征:

1、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具有特定性;

2、律师法律咨询具有广泛性;

3、律师法律咨询具有专业性;

4、律师法律咨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5、律师法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第一,它有助于保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二,它有助于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有序性和稳定性;第三,它有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律咨询的方法与一般步骤:听、看、问、析、答。

律师代书的特点:第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的,并反映委托人意志和利益;第二,律师代数的有关法律事物文书所引起的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律师代书所反映的内容应当符合事实与法律;第四,律师代书的范围具有限定性;第五,律师代书主要表现为书写特点。律师代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有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确处理纠纷,解决争议;第三,律师代书能够起到增强社会整体法制意识,提高社会整体法制水平、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作用。律师代书的要求:第一,遵循格式,制作规范;第二,取材准确,主旨明确;第三,内容客观具体,理由翔实充分;第四,逻辑严密,结论合理。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性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实施或者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的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强责任感,从而保障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有利于执行,而且一旦事后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律师见证程序:受理、审查、见证、出具见证书。

7.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芡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 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八十二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问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九十九条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8.2011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篇八

2011本人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正确领导下,本人在整个执业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服务大局,树立品牌形象,坚守执业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加强学习,争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进一步扩展了服务市场和业务单位,全面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及本所制定的各项任务。其中,顾问单位完成15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17件,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好评。2011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

2011,本人在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作为一名本所的副主任合伙人,能够协助主任带领全体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把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放在首位,积极开拓业务,认真办好每一案件,维护司法公正,以身作则。首先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利用办案之余加强学习,积极参与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本所内每周的研讨。同时,从执业纪律、执业道德教育入手,加强对队伍和自身的管理,保证队伍不出任何问题。特别是在2011年根据法律服务的可行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调整业务服务结构,增强了一切抗风险的能力,使自己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执业形象,受到了一致好评。

通过本次考核总结,本人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及政策,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学习业务、讲政治、识大局,全面完成了上级司法机关及所内交办的各项业务,按期完成了法律援助,积极主动地参加公益事业活动。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能够为服务单位提供优良的服务态度及准确的法律意见。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保驾护航尽了自己的努力。在代理各种民商事案件中,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对案件的把握认真研究,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赞扬。全年没有出现一起当事人不满意的案件,更没有在吃拿卡要方面有一例投诉,在执业活动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通过此次考核,本人一定认真总结,纠正不足,找出工作中的差距,向其他律师学习,改正缺点,找出原因,在新的一年里,本人一定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心系整体,服务社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在全体律师中树更好的形象,时刻以良好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扩展业务,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事务所

××律师

9.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 篇九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至市友谊路5号柳州市律师协会: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的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辞职文件、辞职证明或无职业证明;

申请专职实习且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提供派遣证或待业证或失业证的复印件,或现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无职业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实习且原工作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及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其他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须提供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

(六)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有效期内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内退、提前退休、正式退休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退休证、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存放证明、原工作表现鉴定意见及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

(七)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八)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九)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拟指导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指导实习条件的证明及指导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

(十一)申请实习人员同底版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同意其兼职实习的证明文件原件,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还须将原件递交律师协会审核。

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档案保管合同的存档期限,应当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在一年以上,时间不足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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