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审计合同范本(精选8篇)
1.委托审计合同范本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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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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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方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2.委托审计合同范本 篇二
(一) 内部治理审计界定
内部治理审计, 或称之为治理型内部审计, 并非一种新的审计模式或形式, 而是一种全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它既不同于早期的基于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部审计, 也不同于曾一度占统治地位的经营权 (或管理权) 主导型内部审计。只是将内部审计的视角由公司管理引至公司治理, 实质上是对内部审计角色定位的提升, 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内部治理审计的提出, 既可以视为内部审计所有权监督本质的理性回归, 也可以视作内部审计现有职能的延展, 更是内部审计与所处环境良性互动发展的最好例证。但现代治理型内部审计并不完全等同于早期的基于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内部审计, 根本原因是所有者 (委托人) 与经营者 (代理人) 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内容、形式及特征已发生重大变化。治理型内部审计的提出和推行, 原因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持续不断的公司治理失败案件的发生促使人们研究和寻求更高质量的公司治理, “大量组织失败惊人地、有规律地持续发生 (如财务欺诈、破产等) , 并且这些失败经常相伴着一些类似的问题, 如‘董事会有何用?’、‘审计人员有何用?’以及‘监管者有何用?’ (Hermanson和Rittenberg, 2006) ”;二是经验研究表明内部审计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三是立法部门、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职业团体及研究机构的推动, 导致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等管制的加强。“法律环境已经加大了公众公司董事和高管层的责任 (Hermanson和Rittenberg, 2006) ”, 这些公司治理的法规制度无一例外地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法定地位和监管职责, 并将设置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实施, 从而为内部审计搭建了一个全新的舞台, 使内部审计被置于完善公司治理的聚光灯下, 内部审计成为审计委员会职能发挥的最具价值的资源, 也是其他治理主体极具价值的资源。
结合国内外众多具有代表性的学术研究文献, 笔者认为, 内部治理审计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及作用领域;二是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的关系;三是内部审计的角色定位及其角色冲突。目前, IIA研究基金会仍在支持众多尚在进行的项目, 其中也涉及内部治理审计的研究, 这对于理解内部审计的治理作用, 推动内部审计实务发展将极具价值, 令人期待。纵览治理型内部审计研究文献、报告发现, 鲜有从理论上对内部治理审计的出现及其合理性进行解释的, 因此, 本人试图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 对治理型内部审计作深层次的解读, 以期为内部治理审计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一般认为, 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双方在目标和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一致性, 而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领域和内部审计领域的主流理论, 理应合乎逻辑地成为治理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除此之外, 公司治理中的受托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也对公司治理、内部审计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而促使人们从多个角度来研究内部治理审计问题。
(二) 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M.Jensen和W.Meckling (1976) 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份合同或是契约, 在这种契约关系中, 一个或多个人 (委托人) 授权另一个人 (代理人) 为他们进行某些活动, 并把某些决策权交给这个代理人, 代理人在进行这些活动中得到一定报酬。Joseph E.Stiglitz指出, 委托代理关系是“委托人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 (一个契约) 来驱动另一个人为托人的利益行动”。Pratt和Zeckauser的定义是:只要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有所依赖时, 代理行为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人是代理人, 受影响的就是委托人。Arrow指出, “一人 (代理人) 必须从许多备选可能性中选择一种行为。该行为将影响到代理人和另一被称为委托人两者的利益。至少在简单的情形下, 委托人具有预先确定支付规则的附加功能, 也就是说, 在代理人做出行为选择之前, 委托人决定代理人的报酬规则, 该规则即是委托人所观察到的代理人行为之结果的函数。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特别当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用的信息不对称时, 此问题将很有意义”。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存在于一切委托代理事项中, “代理关系不仅只存在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而是存在于具有委托代理事项的一切行为之中”, “它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在企业中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 在大学、互助公司、合作社, 在政府机构、工会, 和在通常就被称为代理关系——如表演艺术和房地产市场中的代理关系中” (M.Jensen, W.Meckling) 。因此, 委托代理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现代公司制度。
在代理理论里, 对他方的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获得监督他方的权力的一方, 被定义为“委托方”;相应地, “代理方”则是指不一定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换言之, 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风险承担者” (委托人) 不一定即是“风险制造者” (代理人) 。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基于信息不对称, 将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 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 (张维迎, 1996) 。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经济环境中, 契约双方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契约是不完备的, 因而代理问题普遍存在。正如M.Jensen和W.Meckling指出, “诱使一个‘代理人’采取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行动的问题非常普遍。它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 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中, 如果关系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 代理人不会总为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行动。因此, “委托人可以通过为代理人设计恰当的激励合同和发生监督成本来限制代理人的越轨活动从而限制自己利益的受损程度。另外, 在某些情况下, 对代理人来讲, 通过花费资源 (保证成本) , 向委托人保证他不会进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 或向委托人保证如果他进行了这种行动委托人会得到补偿, 是有利可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 委托人或代理人不可能以零成本保证代理人做出的决策从委托人角度看是最优的。在大部分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和代理人要发生正的 (非货币的和货币的) 监督和保证成本, 并且在所有的代理关系中, 代理人的决策和那些最大化委托人福利之间的决策之间存在着某些偏差。由这种偏差导致的委托人福利的下降的货币等价也是代理关系的一种成本, 将这一成本称作“剩余损失”。所以, 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人的监督支出, 代理人的保证支出和剩余损失三者之和。“‘监督’一词不仅指测度和观察代理人的行为, 还包括委托人通过预算限制、报酬政策和经营规则等控制代理人行为的努力” (M.Jensen和W.Meckling) 。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一) 公司治理的委托代理分析
企业契约理论认为, 现代企业是一系列 (不完全) 契约组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集合体, “现代公司是基于多种代理契约而形成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 (张伟, 2004) ”。在公司组织中, 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 也存在于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与经理层之间, 乃至公司内部各个管理层级的上下级部门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 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多维度的代理关系网。因此, “基于两权分离基础上的现代股份制公司的产生无疑推动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极大发展 (蔡春, 2006) ”。在公司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以公司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尤为重要, 原因是“公司中股东和经理的关系符合纯粹代理关系定义, 因此, 在所有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中, 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有关的问题与一般代理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 (M.Jensen和W.Meckling) ”。基于两权分离的公司制经济中, 代理人问题同样普遍存在, 这是因为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和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 代理人出于其“经济人”本性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可能并不总是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 从而在代理行为活动中背离委托人的利益目标, 又由于股东远离公司经营, 在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 而公司经营管理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 为解决代理人问题 (如“搭便车”、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 , 防止或限制代理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减弱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以提高公司营运效率和效果, 就需要设计一种制度来激励代理人履行受托责任, 引导代理人采取有利于委托人的决策行为, 约束代理人潜在的权力滥用同时最小化代理成本, 这种激励约束机制就是公司治理。由此可见, 公司治理机制就是适应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是根源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导致的代理问题, 治理的目的在于如何有效地抑制代理成本, 解决管理层的选择与激励问题, 并实现公司的科学化决策, 它并不涉及公司具体的经营问题。在静态上, 公司治理表现为如何定义公司相关利益者之间关系 (即责、权、利关系) 的游戏规则, 在动态上表现为如何选择一套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执行这些规则的机制。总之, 公司治理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问题。一般认为, 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由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制衡机制组成。
(二) 内部审计的委托代理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让渡和另一种权利的产生, 而权利的让渡必须伴随权利的监督, 否则权利就会被滥用。审计监督权源于产权, 原本是委托人权利的一部分, 在发生委托代理关系时, 关系的双方 (委托人和代理人) 实际上约定或默许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权利, 这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的普遍性, 将导致代理人有可能发生不诚实及舞弊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直接危害。一方面, 在委托人看来, 当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经营者予以管理时,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所导致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遥远性”, 使得拥有财产所有权并不谙复杂账务处理及经营活动过程的委托人产生了对审计监督的需求, 并促成了审计的产生。而作为处于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之所以接受第三者 (审计人员) 的审计, 原因在于审计权利源于产权, 是委托人权利的一部分, 当委托人由于自身能力和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不能直接进行监督, 而将这种权利 (监督权) 授予独立的第三者时, 作为代理人有义务接受这种监督。另一方面, 从代理人角度看, 出于取信于委托人以维护原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目的, 代理人也会主动向委托人传递自己确实尽职尽责地履行契约的信号, 以确保自己得以继续留任并获取相应报酬, 因此代理人同样有动机要求自己的行为接受监督, 以便于解脱应有的责任。因为通过审计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进而可以提高代理人的地位、薪金和股票价格, 这对代理人而言益处多多。内部审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所有权监督, 既是一种监督成本, 也是一种守约成本。作为监督成本, 内部审计是委托人 (股东)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实现财富最大化目标而发生的监督费用, 这部分成本对应的是现代内部审计中的保证功能。作为守约成本, 其发生是由于代理人 (高管层) 为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对受托责任的需求所采取的主动行为, 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成本的节约, 所以这部分成本对应的是现代内部审计的咨询功能。总之, 无论监督成本, 还是守约成本, 内部审计最终都是服务于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目标。无论公司治理还是内部审计, 都是基于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 都是委托人为降低代理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控制手段或措施, 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公司治理与审计的出现不是外部力量强制的结果, 而是社会选择所致, 而这种选择是由于社会经济中广泛存在的代理问题。尽管内部审计产生的时间远早于公司治理, 但内部审计的产生也是源于委托代理关系, 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本质都在于促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共同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 组织规模的扩大, 管理层级的增加, 委托代理关系不断得到发展。而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要求公司在上层建立起治理结构, 在日常的运营中贯穿对各个不同层次代理人的监督、检查、评价活动, 构成了内部审计的内容。由此可见, 委托代理理论理应成为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的共同理论基础。
三、委托代理理论与其他相关理论的关系
(一) 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 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 这些要素提供者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公司经营是为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 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因此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分享公司所有权, 参与公司治理。除了股东之外, 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员工、银行、主要顾客和供应商、债权人等。我们认为, 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相关者并不是一种简单对立的关系, 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问题依然存在。作为企业契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委托代理理论虽然集中于对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问题进行分析, 但也承认代理问题存在的一般性。譬如, 詹森和麦克林 (1976) 就曾指出, 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 不仅对雇员来说是如此, 而且对供应者、顾客和信贷者来说也是如此, 所有的契约都存在代理费用和监督问题。现代公司就是由股东及各利益相关者如董事会、高管层、中层职能部门和一般员工组成的一条代理关系链。可见, 委托代理理论与利益者相关理论是一个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有机统一体, 其核心是研究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完善监督的环境中, 如何设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同关系 (包括报酬激励) 以向代理人提供恰当的激励使他做出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决策。“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 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 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 从而影响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张维迎, 1999) ”。
(二) 与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关系
根据不完备契约理论, 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组契约的集合。而契约又总是不完备的, 产生不完备契约的因素一是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 二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在不完备契约条件下, 就产生了一个重要代理问题:在契约未预期事件发生的情况下, 谁行使决策权?或者说, 由于初始契约不能保证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使职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机制来克服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所造成的问题, 这就是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得以产生并发展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分析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当经济学家讨论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尤其是股东与高管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时, 代理问题与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几乎是同一个意思, 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能使“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可见, 不完备契约理论只是从另一个角度揭示代理问题。
(三) 与受托责任理论的关系
受托责任理论认为, 资源的管理者对资源的所有者承担着有效管理所托付资源的责任, 即资源的受托者有按照选定的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针对直接利益所有者, 也包括其他利益相关者。广义的受托责任还应包括因管理分权而形成的组织内部下级管理部门对上级管理部门的受托责任。“从整个范围看, 存在着多种委托人和受托人, 由此形成多种委托受托关系, 形成多种相互交织的受托责任形式, 构成错综复杂的受托责任网 (蔡春, 2006) ”, 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的受托责任决定了委托人进行有效监督与激励的重要性。王光远认为, 组织是由多层次受托责任关系所构成的受托责任系统, 其中最重要的是高管层对董事会的受托责任。公司治理是受托责任系统中的一种控制机制, 其最终目的是确保受托责任系统的运行。公司治理涉及组织与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但最核心的还是股东、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内部审计是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责任关系下, 基于监督的客观需要产生的。“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 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作为审计分支之一的内部审计, 从诞生的那刻起就天然地与受托责任联系在一起, 并成为一种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 “在受托责任关系中, 只要委托人无法亲自了解资源或权力的使用情况, 就必然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解释、说明和报告其使用资源与权力活动过程和结果, 进而必然产生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王光远, 2007) 。蔡春认为, 现代股份公司的出现极大地促进和拓展了受托责任关系, 从而促进和拓展了审计的功能。瞿曲 (2006) 指出, 委托代理理论和受托责任理论都涉及委托代理关系, 但是在理论上, 并不是所有委托代理关系都意味着受托人一定承担“报告责任”。在充分有效的市场假设前提下, 委托人和代理人如果不满意时, 都可以重新选择交易对象, 而不一定强行要求提供解释和报告或承担此项责任, 因此“代理”和“受托”两个词是有区别的, “代理人”和“受托人”也是有区别的。前者不一定承担“解释和报告的责任”, 但“受托人”一定承担“解释和报告的责任”。然而, 瞿曲又进一步指出, 充分有效的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中, 利用市场来约束“代理人”同样需要信息, 如利用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来变更委托代理关系, 同样需要了解目标主体的信息。而当解释和报告成为一种普遍行为时, 不提供信息的代理人在市场中绝对处于劣势地位。可见,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有对“解释和报告、提供信息”的需求和动机, 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日趋复杂, 组织内部运营也日益复杂, 从而使“解释和报告”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管制。虽然受托责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在前提假设、分析框架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 但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下, 就公司组织而言, 公司组织的“代理人”一般也就必然是要按委托人利益行事, 并解释和报告自身行为的“受托人” (瞿曲, 2006) 。可见, “代理人”与“受托人”是一致的, 这是市场的需求, 也是各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曾小青 (2005) 曾如此描述受托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之间的关系:受托责任理论和代理理论均产生于两权分离, 只是视角不同而已。代理理论侧重于从激励和风险分担问题着手研究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关系, 而受托责任则侧重于从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责任角度研究双方的关系, 两者的研究侧重点不同。代理理论的研究范围更为宽广, 受托责任的研究领域相对而言则较为狭窄, 从某种意义上讲, 受托责任理论可视为在代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或者说受托责任理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子领域。
(四) 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关系
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原理就是信息不对称, 指的是市场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代理人知道某一信息而委托人不知道这一信息的情形。假设委托人知晓代理人所拥有的一切信息, 那么委托人就可以对代理人进行全面的监督, 从而防止代理问题的发生, 但这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 所有者通常只能对经理人员行使非常有限的约束, 经理人员因此拥有大量的机会为自己谋利益, 并通常以牺牲所有者为代价。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一般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与目标的不一致, 又由于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所以当作为委托人的一方为了使代理人一方做出符合本身利益的行为时, 就必然制定出一整套监督、约束、激励和惩罚代理人的方案。公司治理就是这种方案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各个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日常动态发展与管理提供了组织形式。“信息不对称为现代股份公司管理层实施并掩饰管理舞弊提供了便利条件。股份公司管理层实施管理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 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代理制度下所形成的内在交易费用。由于内在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 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产生欺骗。因此, 在信息不对称下, 委托代理契约中的局外人之间自利行为无疑包含有管理层可能实施的管理舞弊行为” (王泽霞, 2005) 。在公司所有者 (股东) 与经营者中, 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处于优势, 是为代理人;而股东一旦企业经营中分离出来, 在公司经营的信息上就处于劣势, 是为委托人。归根结底,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 必将产生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
四、结论
3.重建我国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审计关系;审计委托模式;审计独立性
近年来,审计质量日益成为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2/3左右是因为会计信息的做假。复杂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因素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种历史性与国际性的现象。注册会计师提供失实的审计报告,不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也使整个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价值产生怀疑。社会公众对独立审计质量的种种批评,给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步入了信誉危机时代。
中外审计职业界以及相关管理当局一直对审计独立性给予充分的关注。主流的观点是经济利益——审计客户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服务报酬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但是这种经济利益是通过审计委托模式来具体
运作的。因此,为了寻求损害审计独立性的真正根源,本文对审计委托模式进行了探索。
一、我国审计委托模式及分析
传统审计制度的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所有者)和受托方(经营者)都确定的基础上,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固定,他们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容易达成一致。然而现在由于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的分散,企业所有者变得模糊,由所有者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已完全脱离了现实,委托审计大权由管理层来掌管且股东也倾向于和管理者合谋得到“积极”的审计报告。从1981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后,经过20年的实践,审计行业日益暴露出审计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下降等诸多问题。
(一)审计信息不为委托单位真正需要
企业委托审计的直接目的是得到政府认可,如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从而造成企业与会计事务所合谋提供虚假审计意见,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职业的信誉。
(二)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合二为一
审计的委托方是被审公司的管理部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合二为一。客户公司一方面充当委托方,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委托业务,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公司有权自由选择事务所,而事务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收入完全取决于客户公司,所以必须尽量使客户满意。如果要求严格,揭露客户的错误和弊端,就可能是原来的委托被终止。一些事务所为了自己的收入和生存,往往不顾客观和公正,而屈从于客户,丧失独立性。这种现象在中外审计界都存在,解决的办法是严格区分委托方和被审计方,从而危害了审计的生存和发展。
(三)会计师事务所患得患失
会计师事务所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不得不做出有悖于确保审计质量的行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争夺业务的无序竞争,缺乏相应的监管惩罚制度。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社会地位,也影响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为降低收费,只能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审计质量下降。
二、国内外审计委托方式的研究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一直都在探讨审计委托方案,现已取得了不少成果。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证券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先后发表公告,要求各大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选定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参与公司经营责任的调查。由于委托方是公司本身,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仍然存在专业服务收费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审计关系无法保证审计实质上的独立性。
美国学者在1999年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一个分支机构——外部审计服务部,通过管理审计招投标来决定审计和约,选择管理当局以外的人代表公众的利益。这种委托模式切断了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但是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由职业经纪人组成的行业团体,与会计职业之间并不存在高低之分,由证券交易所来指定公司审计者,会计师事务所未必服气,公司也未必满意,且当出现审计失败时,证券交易所不一定能承担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失误的责任。
由美国学者提出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买审计责任保险的办法来解决审计制度上的缺陷,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一旦出现会计造假事件,保险公司将负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引入了市场机制,解决了责任人赔偿损失,在资本市场相对健全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的委托模式。鉴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不发达,不具备实行这种模式的客观环境,因此,这种审计委托模式目前在我国也是不可行的。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作组成一个协调性机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管理委员会,通过具备特定政府监管背景的非政府组织来统管协调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业务。这种统管协调模式是基于非成熟市场经济下的解决独立性问题的有效办法。
刘明辉、张宜霞(2002)认为审计业务委托模式的不同会导致审计关系模式不同,这将直接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单纯依靠市场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够的。政府必须进行行有效的监管和干预,弥补市场的不足,通过对审计委托模式的干预促成良好的审计关系模式,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刘慧芬(2005)认为,为改善审计委托关系,扭转审计市场的消费导向,应该在审计关系中加入第四方——公共审计服务中心,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利于增强权威性,形成高效的制衡关系。
三、重塑审计关系,一种审计委托模式的新思路
综合国内外的种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与不足,本文对审计委托模式进行了一些改进,提出一种审计资源合理配置的审计委托模式。新的审计委托模式是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会计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这种审计关系的设置,从根本上将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割裂开来,从源头上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使审计资源达到高效合理配置。新的审计委托模式的具体运行如下: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由证监会——审计监管中心按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执行人员、经营业绩、开展业务类型、历年的审计质量以及是否受行业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会计师事务所按类别每年划分一次,并将结果给予公告。A类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从业人员多、审计质量好、没有受过行业处罚。B类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审计质量较好的。C类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从业人员少、审计质量较好。没有划分到类别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则无权经营,应吊销营业资格,保证了会计师事务所不以牺牲生存为代价提供不真实的审计报告的不良行为,有效的遏制了会计师事务所间的无序竞争,并且审计署、审计局也可以直接利用该分类结果,有效的节约了审计资源。
公司向审计监管中心提出审计申请,审计监管中心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申请的审计类型、公司规模、所处行业复杂程度等对审计申请进行分类,确定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类型,按照《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在该类别内开展客观、公正、规范的招投标,由审计监管中心对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并强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三年内不得重复服务于同一审计客户,中标结果也必须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管理和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管理体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充分利用已存在的审计资源,做到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监管统一。
审计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渠道。证监会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有价证券交易双方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缴形成专户,再根据审计类型、被审计单位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繁简程度、内部控制执行的好坏来确定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署对非上市公司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形成专项使用账户,也按证监会确定审计费用的标准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每三年汇算清缴一次。这样既保证了有充足的经费来源,也从根本上切断了审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保障了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对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诉及对审计工作复查、抽查,审计监管中心履行专业监管职责,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的类别,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情况、奖惩纪录、类别划分实行公告。
建立健全各种配套的改革措施。构建适应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审计委托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各种配套的改革措施。第一,建立风险基金,投保充分责任险,实行审计职业的保障制度。第二,改变会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鼓励“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限制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审批,促使事务所朝规模化方向发展,培育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市场格局。第三,研究审计收费的配套改革措施,结合审计质量监管与信誉评估,提高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实行“优质优价”的审计收费模式。第四,制定监督规则,防止各种徇私和腐败,建立起对监管者的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的时期,审计独立性的严重缺失,审计职业公信力下降,使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极大地打击。投资者对审计报告价值的怀疑重创了审计市场,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造成了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政府必须进行干预,来重新构建审计委托模式,由证监会和审计署按公司类型分别行使审计委托权。从根本上来割裂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辅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不合理的审计委托模式,促进政府更好地承接起会计师事务所暂时无法完成的使命,恪守准则,依法客观独立地履行好审计监督的神圣职责。对于由证监会、审计署共同监管的构想还应逐步推进并作好其他相关方面的工作。如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工作成果的相互利用衔接,审计的民事赔偿制度,审计收费的标准透明度,实行审计公告制度等等。
参考文献:
1、刘慧芬.我国CPA审计委托模式的思考[J].中国审计,2005(20).
2、刘明辉,张宜霞.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关系与审计独立性[J].特区财会,2002(5).
3、裘宗舜,郑佳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探讨[J].财会月刊,2005(2).
4、杨中权.质疑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审计业务[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2).
4.审计(鉴定)委托书 篇四
委托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受委托人:
(受委托审计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我机关委托
(受委托审计 机 构 全 称)
对
(被审计单位)
(审计事项)
实施审计,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本委托书仅对本次审计有效,且不代替双方依法签订的委托合同。
行政机关(印章)
5.律师委托合同范本 篇五
引导语: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务需要签订律师委托合同,律师委托合同范本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律师委托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和参考。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一: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就甲方与 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 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代表甲方与 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 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 委托权限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
3、参与一、二审诉讼,并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签订和解协议,参与调解;
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
5、代为对一审和(或)二审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和(或)裁定和(或)判决申请复议和(或)申请再审;
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7、代为接受赔款;
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虚假陈述、疏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任何不利后果,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协助。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及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作为甲方聘请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服务,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处理的进展。
3.乙方应恪守职业准则,对于在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对本协议委托事项全程负责。除非获得甲方许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协商和解或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金额,须经甲方确认,乙方才能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处理所发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费用,如诉讼费、检验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证人(检验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支付。
3.上述约定之律师费用,包括乙方律师在 内的差旅费和通讯费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确认,乙方律师为办案需要前往 外出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于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发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 方:(盖章)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盖章)
律师委托合同范本二: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吴建辉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代理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代理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委托代办合同范本 篇六
委托代办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
受托方(乙方):
住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第项事项:
1.代订机票
出发地:,目的地:
出发日期:年月日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机票价格:元/张,共张;合计金额:元。
2.代订住宿
宾馆所在地及名称:标准:
数量:间;入住时间:年月日,退房时间:年月日 共晚。
单价:元/间,合计金额:元。
3.代送签证(签注)
目的地国家(地区):;
代送服务费:元/人,共人;
合计金额:元。
4.其他委托事项
单价:元,合计金额:元。
第二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全部费用。
2.甲方以下列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帐号为:;
(3)其他方式:。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的,应承担需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如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代办事项,或代办事项的完成不符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支付全部金额5%的违约金。如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因甲方提供的乘坐飞机、入住宾馆、进行签证签注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完成代办事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合同性质
1.本合同是委托合同,不属于旅游组团合同,不适用《旅行社条例》中有关《旅游合同》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相应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选择确定,乙方不存在选择或推荐的义务。因委托事项下的承运人、宾馆、签证(签注)部门等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给委托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直接与上述单位交涉,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7.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政府投资,委托审计,思考
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构成了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目前, 由于国家审计力量严重不足, 越来越多的审计机关采取利用社会审计力量来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采取委托社会审计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职能、作用、服务主体等不同, 导致审计目标出现很大的差异, 致使二者的资源优势不能充分发挥。如何整合二者之间的资源优势, 实现国家审计目标, 笔者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实践, 作一探讨。
1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之间差异, 隐含审计风险
一是执法主体不同。国家审计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审计, 而社会审计是接受委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地位, 而社会审计由于其特有的性质, 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关系, 在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具有依赖性。二是审计目标不同。真实、合法、效益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的基本目标, 而社会审计的目标是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确立的, 相比较而言, 对合法性的监督存在差异。三是审计权限不同。国家审计机关在办理审计业务时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 如调查取证权、封存账册权, 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委托人在委托协议中承诺或授予, 权限受到限制。四是执法依据不同。国家审计所依据的是《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 而社会审计所依据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准则。因此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相比, 存在很大差距, 社会审计不能代替国家审计, 社会审计机构代表审计机关执法, 还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1.2 重视经济效益, 忽视审计目标
社会审计为了生存, 一般从自身角度出发, 通过各种手段来承揽更多的业务, 提高经济效益。社会审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收费是按送审造价和核减额收费, 因此, 社会审计注重工程造价的核减额, 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关注甚少, 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审计目标难以实现。2012年, 委托社会审计政府投资项目9个, 审计金额 10114万元, 核减工程造价797万元, 社会审计出具的9份审计报告中没有发现违反建设程序, 工程签证、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1.3 重视工程造价审计, 忽视绩效审计
根据国家审计署的要求, 今后所有审计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 但从委托审计情况看, 部分社会审计机构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绩效审计人员和绩效审计理念, 政府投资审计涉及多专业、多学科, 不仅要搞好工程造价审核, 而且要对工程建设程序、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和揭示。社会审计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主要优势就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为国家审计提供审核结果是社会审计的最终目标, 至于项目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一般不做过多评价和关注。
1.4 重视审计效率, 忽视审计成果
社会审计依靠工作业绩考核员工并发放薪酬, 业务人员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结果, 往往会加班加点, 来完成结算审计任务, 但提交审计成果往往不是社会审计的工作重点, 审计成果的利用范围带有局限性。而国家审计在完成审计任务时, 还要对审计中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进行总结,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 从国家的体制、机制以及宏观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而完善制度漏洞, 推动完善国家治理。所以, 审计成果是国家审计衡量审计质量的重要标准, 社会审计则忽视审计成果的利用。
1.5 思想观念待解放, 人员素质需提高
社会审计大部分业务人员工作不固定, 与受聘单位的关系都是合同关系, 人员素质教育仅限于省、地 (州) 市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的后续教育, 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够, 对问题的分析缺乏判断力, 容易墨守成规, 按步就班, 与审计的新要求有差距。近年来, 国家审计通过培训, 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质量得到大幅提升, 审计的成果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和认可。但社会审计由于体质、机制等因素影响, 在思想观念、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国家审计人员还有差距。
社会审计在职业道德教育和人生观及价值观等理想信念教育方面与国家审计审计相比有差距, 社会审计缺乏廉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引诱和腐蚀, 从而丧失审计人员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 引发审计风险。另外社会审计执法意识淡化, 不能从推动完善国家治理, 维护政府经济安全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 从而引发审计风险。
2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质量的对策
2.1 建立社会审计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的操作规程
各地虽然出台了《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核查结果运用办法》、《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政府审计事项管理办法》, 对制约中介的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报告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都是事后核查, 缺乏对社会审计力量的组织和指导, 致使社会审计不能按国家审计的程序实施审计, 容易引发审计风险。因此, 各级审计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结合自身情况, 建立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的操作规程, 让社会审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审计从而提高委托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2.2 择优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
(1) 把好社会审计准入关。在引入社会审计机构时, 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筛选社会审计机构。一方面能够保证真正具有实力的社会审计机构进入国家审计的视野, 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社会审计的行为, 促进廉政建设。 (2) 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 把社会审计纳入考核对象, 对社会审计的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审计成果进行量化测评, 根据量化测评结果选择审计机构。 (3) 建立社会审计的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委托项目的综合评分, 将综合评分载入诚信档案, 做为今后择优选用社会审计的依据。 (4) 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审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社会审计质量的核查情况, 及时将审计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报告,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保持委托环节的公开透明。
2.3 建立委托审计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在开展委托审计时, 审计费用由谁支付, 怎么支付的问题是困扰各级审计机关的难题。由建设单位支付审计费用, 因建设单位与受托方产生经济利益, 影响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审计部门代收审计费用, 一旦建设单位不支付审计费用, 审计部门容易背上债务包袱或者引发债务纠纷。根据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应建立委托审计的经费保障机制, 将委托审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并建立配套的申请支付程序。既保证了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 又解决了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带来的影响, 防范了审计风险。
2.4 加强社会审计专业人员的素质教育
对纳入委托审计项目库的社会审计机构, 定期开展《审计法》、《审计准则》、《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规培训, 强化参审人员的国家审计意识, 规范参审人员的审计行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对项目实施情况及业务质量加强监督、严格监管, 形成多级复核、审理的复核审理机制, 逐步提高社会审计的综合素质。
2.5 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整合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资源时, 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审计方案的制定。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有不同的审计角度和侧重点, 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加强对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参审人员的沟通和引导。在审计方式、审计手段等方面, 必须由审计机关牵头参与, 并落实到审计方案中, 通过对审计方案的执行来达到审计目标。二是建立审计情况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参审人员定期汇报审计进展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三是坚持复核、审理制度。指派专人复核审计程序、审计结果, 及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帮助整改, 规避风险。四是加强廉政建设。要把廉政建设始终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之中, 实行廉政考核一票否决制。
3 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以国家审计为主, 社会审计为辅的基本准则, 通过教育培训、规范制度等措施, 逐步提高社会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从而实现国家审计目标。
参考文献
[1]时现.建设项目审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2]李金华.审计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
8.委托审计合同范本 篇八
关键词: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权重
中图分类号:F239.66;F239.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09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力量难以满足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需要,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借助社会的力量——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为了有效地择优选择受托审计单位,一些高校采用了委托审计招标。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具有其特有性质,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是近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对其进行研究探讨是很有必要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
(一)建设工程委托审计的内涵
Wallace认为自愿以及强制的审计服务需求原因有三种:代理需求、信息需求和保险需求。代理需求认为审计可以减小由于代理人自利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信息需求与代理需求相近,也认为审计需求起源于信息不对称;保险需求认为审计服务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赔付责任的确立补偿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损失。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是现代审计发展衍生的新领域,它具有上述审计服务的所有需求。
委托审计是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进行的审计行为。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所代表的是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它须与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机构所派出的审计小组一样,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报告,并对委托的审计机关、审计机构负责。
要使委托审计达到委托人期望的审计综合效果,受托人的选择是关键。高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是择优选择受托人的较好做法。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优点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我国各行各业广泛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种有效的选择交易对象的市场行为,具有以下优点:
1.竞争性。从采购者角度看,招标丰富了其可选择的对象范围,在该市场上引入了最大程度的竞争。从供应者(服务提供者)的角度看,这为其产品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拓展提供了可能。
2.公正性。招标方式在信息的发布,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及程序,中标的结果等各个方面均需公开,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因而具有更高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3.公平性。招标投标程序与条件由招标机构事先设定并公开发布,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在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既定的规则与程序。
4.经济高效性。招标信息采用现代化传播手段,节约了采购商与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的寻找成本,招标程序规范流程化节约了谈判成本,招标投标活动的高度竞争性为采购商以最低的价格获取最满意的商品与服务提供了可能。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与直接委托相比,除了具有上述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优点以外,还具有下列特点及作用:第一,符合对建筑行业相关行为采用招投标方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建设金额达到一定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通过招标确定。虽然法规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委托审计必须招标,但它作为建筑工程相关行为,对其实施单位的确定采取招标方式,符合国家对于建筑工程领域规范的要求。第二,符合独立性审计原则的需要。独立性是审计业务的灵魂。受托进行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规范的形式及程序代表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其职能,其市场准入并非只是决定于单一的内部审计机构,而是通过竞争由评标委员决定,排除或减少了委托人的干扰;另外,被审计方可能在某一高校承接过多个项目或是高校内部的施工队伍,委托审计减少了外部的干扰。因此,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能公正独立地完成审计任务。第三,扩大了选择受托审计单位的范围。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是最近几年才发展的审计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料积累相对较少。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通常在网络或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主动接触委托单位,从而有利于委托单位广泛选择优秀的受托单位。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招标的先天不足
按照菲利普·科特勒的定义,服务是一方给他方提供的任何活动或利益。服务是无形的,不导致任何所有权转移,也不一定要附属于某种实质性产品。由于服务的特有性质,使服务招标存在下列不足:一是服务质量难以量化。服务质量的界定受众多人为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影响,其不确定性非常之高。对于有形商品招标,如建筑等,可事前了解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而服务招标的资格预审将更加困难。二是服务水平差异性大。不同人,或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提供的服务通常总存在差别。服务提供者如注册造价师受个人的情绪、意外情况等影响往往不能完全提供同一标准的规范化服务。这就加大了服务评标中技术标设置的难度。
(二)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选择到相对最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能否通过招标程序和合同签订控制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现其投标承诺。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除带有服务招标的先天不足外,还存在下列问题:首先,高水平审计质量往往需要高价格。一方面,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服务需要专业工程审计人员,如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越高相应的报酬也要求越高;另一方面,投标的造价咨询单位报价必然会考虑其资质等级及其声誉。按照DeAngelo(1981)的观点,越是声誉好的公司,若发生审计失败,其所支付的代价也更大。从审计服务所起的保险作用来看,按照深口袋理论,声誉越高的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审计失败后更容易被起诉,故基于对自身资质等级和声誉的重视。资质等级高及声誉好的造价咨询单位所要求的审计程序更多,审计成本也会更高,价格就越高。其次,审计需求多样化使评标困难。审计委托作为专业的服务委托,其委托方的需求偏好往往多样,如审
减率、审计时间、造价建议等。上述诸多因素对审计工作均很重要,而且各因素之间存在对立关系。建设工程审计在诸多问题上往往会由于个体理解的不同存在差异。如单纯追求审计时间必然影响审计质量,也不能片面强调审计质量忽略审计时间。各异的审计需求导致审计评标困难。再次,审计专业性使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质量无法界定。审计服务作为专业服务,验证中标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质量也需要专业审计人员、专门时间以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委托单位通常不具备专业力量,也没有专门时间,被审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也不会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的二次审计。建设工程审减率也会因为报送决算的施工单位预期不同,决算水平不同,甚至同一决算编制人员对于工程过程了解不同等因素差别明显。因此审计质量很难得到有效的评判。
三、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的对策
委托审计作为专业服务使用招标机制存在先天性不足,但是委托审计招标的优越性十分明显。笔者针对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
在招标投标中,投标报价是一个可以量化且人们偏好追求的指标。在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中,“价格”权重对中标起着决定的作用。但委托审计是一种专业服务,委托审计招标不应只追求“价格”,更应看重质量。
按经济学的非对称信息理论,在委托审计招标投标中,存在着信息分布的双向(两类)非对称的情况。第一类非对称信息是,受托审计单位更了解社会上的同类单位、工程建设的材料价格和各类取费,亦即更了解市场;审计业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审计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很高,其最终产品一般是审计报告,审计师必然要比审计委托单位更加清楚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和质量。因此,受托审计单位在市场、服务成本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占有信息优势。第二类非对称信息是,委托审计单位掌握着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信息、审计成本和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而受托审计单位无法完全了解工程建设中和委托审计单位内部的真实情况,只能依据以往的经验估算出投标报价。虽然存在着信息分布的双向非对称,但当建设工程委托审计采用招标交易时,就会出现下述两种情况。其一是,通过招标投标把资源配置权交由市场完成,借助竞争机制,迫使受托人披露私人信息,减少了第一类信息非对称。其二是,第二类非对称信息导致事务所在投标报价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加之参与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为了中标,就会贴近自己估算的审计成本报价,从而扩大了第二类非对称信息。
按经济博弈论观点来看,审计招投标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式,投标人之间的投标信息是阻隔的,参与投标人并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只能根据其对招标项目的评价和对其他投标人的评价来选择自己的报价。加之,一方面,投标失败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不可收回,参与投标还意味着要冒牺牲资源的风险,竞标过程的成本效应加剧了降价竞争。另一方面,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众多,审计服务供过于求,催化了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审计招投标中,若只追求“价格”,将会导致无序的恶性竞争。审计服务是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很高的专业服务,一般来说,服务质量与服务成本成正比。只追求“价格”的恶性竞争,极可能使低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标,生产出劣质的服务产品。即使是优秀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标,在服务过程中他们不可能不考虑服务成本,也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因此,建设工程审计招标的评标办法必须合理、科学,应该设置适当的“价格”权重。
(二)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目前,国内外采用较多的评标方法有最低标价法、接近标底法、专家评议法和综合评估法。前两种评标方法都过多地强调了“价格”的权重,按照前面的分析和审计业务的性质,不宜采用。专家评议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事先拟定的评审内容,对各标书共同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后,以协商或投票的方式选择候选中标单位,其结果易受权威人士影响,外界容易质疑。综合评估法,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事先拟定的评审体系,按评审体系规定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对各标书需评审的要素进行量化打分,以综合分的高低确定候选中标单位。笔者认为,综合评估法比较适合于委托审计招投标的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关键是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评审体系。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其中对评审内容及其权重提出了参考意见。见表1。
表1可以供建设工程委托审计招标参考。但高校建设工程审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应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对评审内容进行扩充或细化,对权重进行斟酌。如,高校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时限很强,到了项目截止时间仍然无法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则该项目经费会被撤销,对这类项目其审计时间应作为评审指标;建设工程审计有跟着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而跟着审计对“工作方案”、“人员配备”要求更高,应依项目需要将相应内容细化,并给予适当权重。综合评估法计算标书得分的方法,是采用加权综合计算法。最简单的计算方法是,可设评审内容为Ai,对应每一个Ai有一个权重Ki,经评审量化后对每项Ai得出一个百分制的分值Qi,则
各标书的总分Q=∑(Qi×Ki)(1)
但是,其一,在设置了适当“价格”权重的前提下,应该考虑委托成本;其二,在招投标的实践中,一般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以剔除那些明显低劣的潜在投标人;其三,要防止相同水平的投标人之间在报价上的恶性竞争,以保证招标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审计质量。因此,对评审内容“报价”分值的计算应采用更科学的方法。首先确定评标基数Rz,Pz为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则以所有投标报价计算为宜),各投标人的报价(P)每低于或高于评标基数(Pz)1%则扣Kz分,Kz取值为1≤Kz≤2为宜,扣完所占分值为止。则各标书“报价”得分:
(Qp)=Kp×100-(|Pz-Pz|/Pz)100×Kz(2)
式中:Kp为各标书“报价”的百分比权重。则式(1)可改为:
各标书的总分Q=Qp+∑(Qi-1×Ki-1)(3)
另外,应设立高素质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中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中标结果是否合理。评标委员会的素质不仅包括业务素质而且应包括道德素质。可参照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建立专家库,将本单位及社会相关造价方面专家收录入专家库,招标时随机抽取。
(三)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保证委托审计高质量需求的需要,应有三方面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市场准人的约束以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约束。
1.行业主管部门的约束。造价咨询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规范其行为。增加同业互查的频率与层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造价咨询单位面临法律风险是改进其执业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按“激励的悖论”原理,直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长期来看不能有效遏制其发生,加重处罚其责任领导,才有可能达到有效的监管目的;因此,国家行政机构也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
2.市场准入的约束。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定期公布所辖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情况,营造出“质量是生命、信誉是效益”的市场氛围,使低劣的审计服务单位,面临声誉上的重大损失,失去对审计业务的二次博弈权,受市场处罚。一个良好的审计服务市场,是最有效的质量保证,它的形成需要社会相关方的共同努力。
3.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约束。第一,建立复审制度。在合同中注明惩罚条款,例如,对于被复审的审减率超过5%,招标方可以拒付初审造价咨询单位审计费,超过10%以上者,除了拒付审计费,解除与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合作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其相应的依法责任。第二,建立合作造价咨询单位档案。对合作的造价咨询公司从审减率、审计时间、审计业务主要领域、主要审计人员业绩,及道德、诚信有无过失等方面建立档案,加强对造价咨询公司的监管。第三,采用对比分析法。对比学校同类项目的审减率,或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该施工单位在其他工程中的审减率,若果发现异常,则应要求受托审计单位复审检查,并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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