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营改增

2024-12-03

电信营改增(精选9篇)

1.电信营改增 篇一

通知

二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中,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业务:

对公支付的电信服务费(例如:电话费、网费、宽带、歌华有限等),2014年6月1日起,应向开票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联的)。

二、职工通讯费报销:

1、发票开具日期是2014年5月31日前的应为地税发票,开具日期是2014年6月1日后的应为国税发票。

2、发票开具日期是2014年1月至5月的,不能用于2014年第三、四季度报销。

财务部

2014年5月6日

2.电信营改增 篇二

一、正确理解电信业“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 国家为了鼓励电信业从垄断性质的邮电通信业中顺利剥离并实现市场化运营, 实行了全方位的政策保护和倾斜。电信业营业税按3%的税率执行, 是为了保证剥离后的电信业能够通过基础设施投入和技术创新而迅速成长。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电信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三十年来, 电信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 实行电信业税制的“营改增”, 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轨变型的大势所趋。“营改增”一方面可以消除营业税重复征收的弊病、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可以促进电信行业内涵式的专业分工发展;促进企业外延式发展, 实现向海外市场的开拓, 从而增强企业发展创新的后劲。另一方面, 使大量的下游企业增加了进项税额抵扣, 让多行业、多区域在此次税制转型从中受益, 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回报红利。对行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意义。

二、消除电信业“营改增”的认识误区

在“营改增”的初期, 每个企业都会因成本开支的变化、因参与抵扣的项目减少、因进项税抵扣将低于销项税等因素, 而在短期内对利润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会因为增值税率明显高于营业税率而带来一些抱怨。对于认识上的差距, 应该通过学习来正确理解, 并尽快走出误区。

首先,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的性质不同的两个税种, 不能做简单的税率比较。过去电信行业适用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其营业收入在价内税体系下只要发生业务流转, 就按营业额的3%税率征收。比较方便征收, 但存在着极其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但增值税属于价税分离的价外税, 应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 实际纳税额会因进项和销项的两个变量的变化而不同, 税负有时会有高度的波动。

其次, 国家为了体现税制设计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确保税收公平和税负合理, 将电信业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大类。提供语音通话和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属于基础性服务业务, 按11%的税率征收;而接入互联网, 提供短信、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性服务项目, 按照6%税率征收。因此, 不能简单地按税率的高低来看税负情况。当销项税额高于进项税额当然税金会增加。但是, 如果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 则会出现留抵, 企业就无需交税。

再者,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下游企业对电信业服务的购买力度会越来越大, 要求电信通讯的基础设施需要大量的硬件投入和维修成本。3G、4G的网络的迅速升级, 会使设备更新周期越来越短, 国家对信息消费的支持力度也会越来越大。长远来看, 网络建设和运营投入的增加, 会使电信企业可抵扣的进项逐步扩大, 电信企业的税负会日益趋于合理。随着更多等上游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的税负还会趋于降低。

三、“营改增”初期对电信行业的困扰

1. 企业税负增加

电信行业固定资产规模较大, 营业人员相对较多, 固定资产投资和员工工资是主要成本费用。“营改增”后的员工薪酬成本是不能抵扣的。能够抵扣的部分只有“营改增”后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和维修服务, 以及广告、水电费等。相比原来的3%营业税率, 11%和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其可抵扣进项税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增加的销项税额, 为企业造成税负方面的困扰。

2. 企业收入减少

“营改增”后, 企业在统计营业收入时, 需要减去营业额中包含的增值税额, 并且减去的增值税额不能计入其成本费用。造成营业收入的减少, 从而导致对企业财务及经营业绩的困扰。

3. 企管成本加大

增值税在税率计算、发票的开具、认证、缴纳和抵扣、核算方面要比营业税复杂繁琐的多。增加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多个明细科目, 对相关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导致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困扰。

四、如何实现“营改增”的顺利过度

1. 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规范和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因为各种发票是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唯一来源, 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能实现销项税额的抵扣。

2. 规范合同的签订。

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 要求合同签订人必须了解增值税相关知识, 尽可能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或者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价格, 在合同中注明索取发票的类型, 并明确合同中是否单独列示销售额和税款。

3.

加强对营销收入的管理, 减少应收账款, 减少呆账坏账的和无效收入的产生,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销项税额。

4. 处理好预付费和后付费的税收问题。

如果是先消费后付款, 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容易划分, 税率差异也好分辨, 对于一般纳税人用户, 开票时必须给对方分别列示营业额和税率, 以便对方进行正确的进项税抵扣。

如果是预付费后消费, 在充值时电信企业因无法确定税率的差异而无法直接开具发票, 则可采取延时开票的方式。等用户的预付款消费完成后再开票。尽量减少核算的压力和企业税收风险。

3.电信营改增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一、电信企业实施“营改增”的现状

移动互联网的持续创新推进新的电信业务,新的业务不断涌现替代传统业务。基于客户需求的多样性,电信企业的产品设计丰富多样,计费方式也包括了包月套餐、按量计费等多种方式。电信企业全程全网、管理模式集中度高,实现了财务集中。作为基础信息服务行业,固定资产占企业比例高,属于“重资产”企业。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由按原来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11%和6%的差异化税率,即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按11%税率和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指电信企业提供传统的语音通话服务或出租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服务,属于电信企业传统的、较为成熟的业务范畴;增值电信服务指电信企业提供短彩信、数据信息传输及信息化应用、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属于电信业新兴的、处于快速成长发展期的业务。增值税是价外税,实行价税分离,上下游环环相扣,层层抵扣,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一)收入下降:原来的营业额是价税合计金额,实施“营改增”后,分离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电信企业的收入实际是下降了。另外,电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有一定的上限标准,企业自身不能随意变更调节。这样就使得增加的税费不能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运营商的收入下降已成定局。

(二)税负增加:由于电信企业成本结构复杂,供应商众多,在目前营改增尚未全行业推开情况下,大量固定资产投资中基建及设备安装占比高,折旧及摊销、人工成本、3G终端补贴成本、财务费用及大部分销售费用是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供抵扣的,短期内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远远大于成本费用及资本性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企业税收成本增加,税负将大幅增加。

(三)利润下降:收入方面,增值税的价税分离会使营业收入有所下降;成本费用方面,虽然增值税的价税分离使成本有所减少,但由于能抵扣的项目少,因而收入的下降幅度会大于成本的下降幅度,利润出现下降的现象将在所难免。

(四)运营管理模式转变:改征增值税后要求对采购、营销、客服、业务合作等各方面运营管理进行转变,比如,在采购环节,必须考虑供应商是否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管理难度增大: 增值税在征收管理方面较营业税更为严格,更加复杂,工作量大,涉税风险高,法律责任重大,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证申报、缴纳、发票的开具与取得等工作的合规合法。

三、电信企业的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及时改进和调整经营管理模式,加快业务变革。电信技术日新月异,4G时代已经到来。电信企业应考虑差异化税率,优化定价策略,对现有的业务种类、套餐资费、捆绑销售模式和促销方案等进行调整优化,改变原有的综合套餐模式,尽量拆分到具体电信业务,根据业务对应税率计税,避免从高适用缴纳,合理争取更低的税率。

(二)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从销项税方面看,市场前端部门要充分研究销售产品的创新和设计,合理利用增值业务低税率政策,进一步强化流量经营和互联网业务拓展,在产品设计上推陈出新,持续提升非话业务比重设计业务产品,及时调整销售模式和商业模式,促进营销模式转型,进一步夯实收入基础,做实收入,充分发挥高低两档税率的政策优势,不断降低综合销项税负。从进项税方面看,加强采购集中管理,全面梳理供应商,梳理现有的各类采购业务,分析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对其税率及抵扣规则进行整理,以便在招标过程中,能严格按照增值税抵扣要求执行,以保证其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在購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科学合理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或者能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最大限度得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降低税负。

(三)建立与增值税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电信企业还应该不断加强对政策的研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获取财税政策的辅导,制定完善税务管理及内控制度,防范税务及发票管理风险。建立健全增值税管控体系,制定增值税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纳税。

制订增值税体系下的制度办法,按照增值税征管要求,根据业务管理模式调整,修订相关核算、核算和考核办法。梳理固定资产及成本费用,建立可抵扣项目目录,同时明确可抵扣项目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项税确认、不同税率业务的核算及划分上要准确及时,发票开具必须规范严格。进项抵扣业务要严格保持业务与发票的一致,加强对进项发票获取及认证的时限管控,做到进项抵扣“应抵尽抵”。

(四)向政府申请特殊政策。电信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向政府申请特殊政策。目前对于手机欠费的用户并不是立即停机,大部分用户是在到达一定的信用额度后才会停机,而对于这部分信用额度,电信企业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这就使得其税负虚增。此外,由于欠费造成停机的用户中,再次补交话费并办理恢复使用的用户所占比例并不大,在“营改增”后,其所欠费用将造成增值税的多交,同时也会发生坏账损失。为了避免“营改增”后这种虚增收入和税负的现象,电信业企业应该对逾期欠费计收规则进行优化,与税务部门进行协商,争取对欠费但在信用期内的用户所发生的费用不确认收入,等到用户缴费时再对该收入进行确认,缴纳增值税

(五)加快“营改增”扩围步伐,完善税收制度。电信企业固定资产比重高,由于建筑安装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企业取得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安装等成本约占到资本开支的五成,目前无法取得进项抵扣,企业税负增加。电信企业成本费用中折旧及摊销、人工成本等不能取得进项税的成本约占总成本的七成,抵扣的不充分性非常明显。“营改增”范围的局限性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产生较大的影响。加快“营改增”扩围速度,建议税务机关尽快把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等全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电信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来越多,抵扣链条越来越完整畅通,促进整体税负不断下降。

总结:综上所述,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营改增”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已全面渗透到企业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短期内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电信企业要积极研究,主动通过转型创新,化不利为有利,提升效益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4.关于“营改增”问题 篇四

专项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案

各区地税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局、相关处室:

根据市局领导意见和当前工作需要,决定从七月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在全市“营改增”试点范围开展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范围。

㈠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㈡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纳入本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具体对象。

㈠交通运输业。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航空客货运纳税人、管道运输纳税人。㈡服务业的勘察设计纳税人。

㈢广告业的广告发布单位纳税人(如广播、电视台、公汽、地铁、网络等

单位)。

㈣2011纳税50万元以上的、纳入上述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的其他纳税人。

三、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税款缴纳情况;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三)、发票使用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所属时期。

这次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的所属时期为纳税人2011和2012年1-6月税源期。有欠税和纳入各区局备案管理的纳税人,自查和评估所属时期追索至欠税和备案。

五、营改增试点范围评查的方法。

㈠各区局对上述营改增试点范围管理的纳税人进行摸底,确定具体自查和评估名单。

㈡组织确定评查对象的纳税人,填定《分行业调查表》(见附件1-4)进行自行检查。

㈢开展纳税评估。自查的基础上,对有疑点的户进行纳税评估,各区局纳入评估的户数不得低于评查对象的20%。发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违规抵扣应税收入、违规使用发票、长期欠税不缴、备案管理存在风险等情况,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限期改正,依法清缴税款。

㈣进行专项稽查。对拒绝自查或不认真自查的纳税人,以及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漏税情形、欠税数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组织专项稽查和清缴欠税。

六、时间安排。

此项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7月15-31日):纳税人自查期。

第二阶段(8月1-31日):纳税评估和税款入库期;第三阶段(9月1-30日):移送和专项稽查及总结期。

七、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营改增试点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今明两年税收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局必须加强对些项工作的领导。

2、专人负责。各区局税政部门是本次评查工作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做好营改增试点行业的税收自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3、追缴欠税。对清理出来的欠税要严格的执行税收政策,加强追缴欠税力度,做到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附件:1-4(交通运输、勘察设计、广告发布、其他行业)表一、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公室

5.营改增问答 篇五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012年1月1日正式在上海试点。试点范围限“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这次试点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请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5、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臵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6、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7、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及涉及范围是什么?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列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此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过去的六项扩大为七项。

9、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答: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10、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委员长会议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经济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

2013年4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11、“营改增”提速,2012年国家又批准哪些省市或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至今又有何举措?

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广东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12月1日。

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营改增进一步提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与4月22日、28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5月31日前将营改增范围内的管户由地税移交国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营改增”试点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开展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协调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装备工作。

13、营改增试点中央下发了哪些税收政策文件?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修改: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6)《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修改: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8)《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4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43号);

(16)《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财税【2012】96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

14、“营改增”改革试点的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主要税制是如何安排的?

答: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15、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6、试点中税负增加的项目有哪些? 答:从相关文件上可以看到,在“营改增”后,原来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5%的营业税变成了现在17%的增值税,税负有所提高。但同时,对于融资租赁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负反而可能下降,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也将大为降低。同时经过调研部分传统交通运输业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17、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报,在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答:在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18、、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有何扶持政策?

答;北京对试点改革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政策。设“营改增扶持资金”。上海及其他试点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可供借鉴。

19、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有哪些变化?

答:2012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方式是吻合的。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账,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2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上海2012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00元左右。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很好地解决办法,所以各地试点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个纠结点。

提醒: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比如: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臵,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负负担。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20、上海出台了哪些财政扶持政策?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的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移交方案。二是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管户进行清理,建立移交清册;三是核定清册内的税源变化情况;四是与国税、征管、信息等部门协调解决管户迁移、业务调整、系统调整等事项;五是与财政、计财部门协调收入调整及政策影响分析;六是形成改革报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移交:微机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地税税务机关名称、注册资本、地税营业状态、共管户情况、营业收入、行业明细、减除额、差额征收营业税情况、应纳营业税税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情况、适用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和营改增后可能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22、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明确为哪些?

答: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通知明确出租车属于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3、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2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7、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0、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3、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包括以下五类:

答: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其他。

35、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39、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1、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43、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4、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45、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46、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安臵残疾人的单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7、“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税收有和影响?

答:EPC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的工程承包形式。目前EPC分别属于现代服务业、货物、建筑施工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各个部分全部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属兼营行为,税款全部向国税机关缴纳。主要纳税人进行合同管理,分别核算设计、货物、建筑施工部分收入,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会略有提高。比如:工程涉及部分,营改增后税率将由5%调整为6%。

48、“营改增”效果怎么样?

答:据人民日报2013年2月18日报道。营改增试点一年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90%,中小企业税负降40%。服务业直接受益,制造业获“溢出效应”。其中: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20万户,减税额42.34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33%。江苏省(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5万户,减税额3.54亿元,全部试点企业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4.11万户,减税额6.32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25.35%。深圳(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试点企业户数8.41万户,总减税规模7.01亿元,全市试点纳税人净减税额5.83亿元,减税面97.75%。

购买劳动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比翼齐飞。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49、12个试点省市营改增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如何?

答:12个试点省市的GDP总量已经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营改增试点应尽快在全国推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的税制“洼地效应”。

50、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如何?

答:新税制后,运输业增值税率为11%。新税制对增值税业务各项采购可进项抵扣,因此对原来没有进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物流业试点企业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对于运输收入占比大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会有所增高。

6.营改增论文 篇六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是指企业将应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制度相比,可以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这项制度是针对企业增值部分的纳税,这项制度出台后,减少了对增值税作用的限制,而且实现了税制的改革。很多企业在实行增值税税制后,企业经营项目的优势得到了更好的发挥,而且企业生产方式也改变了,有效提高了企业发展水平。

二、营业税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影响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实行营改增制度后,企业的税负大大减轻了,而且重复纳税的情况也减少了。在营改增的政策下,企业可以购买更好的机械设备、材料,购买的费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企业实际缴纳的税率比未实行营改增制度时要低。营改增对企业资产结构有着优化的作用,由于机械设备的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也大大提高了。企业费用支出减少后,进项税额可抵项目的比例大大提高了,而且税负也降低了。营改增对企业税收控制带来了一定难度,由于很多采购都是不开具发票的,所以在保险增值税时无法进行以票控税。

2.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在纳税时,实际的金额超过了其义务,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需要按照固定的比率预先缴纳,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有的建筑项目还需要提前垫付资金,这使得企业的现金流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而且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实行营改增制度的,有效缓解了企业现金流的压力,可以为建筑企业预留充足的资金周转。

3.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制度后,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发生了改变,而且损失表中不显示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方式有所改变。建筑企业中的固定资产发生变化后,企业的负债表也会改变,营改增制度使得建筑固定资产发生了改变,累计折旧减少了,而且税费也降低了。

4.对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发生了改变,会计人员对营业税核算时,一般科目比较少,但是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核算的科目增加了,核算的方法也比较复杂。在营业税会计核算时,计提借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贷记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科目变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内需要设置九个专栏,所以,会计核算的难度增加了,营改增对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三、营改增制度下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制度下,企业会计人员需要确定增值税税率、抵扣进项税等发生的变化,营改增在建筑企业推行时,应结合建筑企业的特点,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一般工期比较长,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比较大,有的建筑工程分散性、流动性比较大,建筑施工管理的难度比较大。由于建筑企业税务环境比较差,而且在开具发票时,无法保证时效性,这给税务的筹划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也增加了风险。建筑施工需要做好材料与设备的供应,供应商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做好价格款项及票据的交割工作,由于管理费用索取点比较少,所以增加了税务筹划的风险。另外,营改增在划分纳税义务的时间方面也存在问题,在开具发票时,应保证规范性,避免的出现。很多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增值税纳税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由于营业税具有属地原则,所以,在划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存在矛盾问题,在增值税方面没有体现出营业税的属地问题,所以,施工所在地的增值税纳税时,需要解决外地发票如何抵扣的问题。

四、营改增制度下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建议

1.积极应对,提高企业的经营利润

在营改增制度下,建筑企业应积极应对,制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发展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优势,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在购买材料以及设备时,应考虑到抵扣税款以及开具发票等问题。营改增税制下,对企业的成本以及进项税额有着较大的影响。在购买材料时,应保证供应商提供专用的发票。面对税制改革,一定要积极应对,这样才能促进建筑企业健康的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2.完善会计处理方式

建筑企业的会计管理人员应对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完善,并降低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的现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设置好会计科目,并做好纳税衔接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还要加强风险防范,这样才能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

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工作,还要做好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使其认识到会计核算的重要意义,并且在营改增的制度下,制定出完善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人员具有降低纳税风险的责任,其还要降低企业经营的成本支出,保证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计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内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应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在会计核算中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的效率。

4.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企业要安排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管理,要培养专业能力强的人才,对建筑企业的税收进行统筹管理。增值税的税制有纳税的要求高、税收监管较为严格、发票的开具复杂等特点,所以企业要加强对增值税的筹划管理,及时对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与抵扣的增值税汇总,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高精细化的管理,对税负的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一切工程项目的对外交易合同名称要进行统一,要以企业的名称进行签订,得到的增值税发票在买方的名称上一定要与企业全称相符。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的义务是要独立履行的。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合理地减轻税负,会计人员要不断探索,制定出最适合建筑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五、结语

7.电信营改增 篇七

1 进项税

对某通信企业A做以下几个假设:

假设1:某通信A企业一定时期内销售某种商品总额为S元, 其中包括商品价格SV元及税款ST元, 即S=SV+ST;

假设2:A企业在同一时期内为生产商品需采购物资为P元, 其中包括物资价格PV元及可用于增值税抵扣的税款PT元 (即进项税) , 即P=PV+PT;

假设3:该时期内A企业在营业税制下需缴税额TBT元, 所得利润PBT元, 在增值税制下缴税额TVAT元, 所得利润PVAT元;

根据营业税及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故得出如下结论:

1) 在营业税制下, A企业所缴税额及利润如下:

2) 在增值税制下, A企业所缴税额及利润如下:

在目前环境下, 电信企业通过提高现有业务的资费单价来获取更大利润是不切实际的, 因此可以做如下假设:

假设4:营业税制或增值税制下, A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某种商品总额不变, 即销售额S元不随着税制不同而改变, 所得利润差异为PD, 即PD=PVAT-PBT。

在假设4的前提下, 综合式 (4) 和 (9) 得出营业税制和增值税制下企业利润的差异为

式 (10) 表示销售额不变的时只有尽可能多地增加进项税额PT, 才有可能使得“营改增”后, 利润差异PD大于0, 即“营改增”后, A企业利润不至于下滑。由此可以得出:

问题1:“营改增”后, 为确保企业利润下滑, 如何尽可能多的增加进项税是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2 销项税

“营改增”后, 电信企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有责任和义务向客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的销项税就是客户的进项税, 即销项税发票等于现金, 因此如何管控增值税销项发票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问题2:“营改增”后, 如何调整管理流程, 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的合法安全是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由于各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费率不尽相同 (电信企业为11%, 相关电信设备制造业为17%等) , 且大多数电信业务以“设备加服务”的方式推出, 因此必须将增值税作为一个因素考虑到业务成本中去。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 不妨做以下假设:

假设5:某通信企业A推出某款业务, 内容包括“1部手机加一个号码” (成本为x元) , 一年 (12个月) 的通话及上网服务 (成本为y元) , 综合考虑, 需要获得z元的毛利。据此, 设计出两套推广该业务的方案:

方案一:1部手机卖价m元, 每月最低n元月通话及上网服务费, 至少使用一年 (12个月) ;

方案二:每月h元月通话及上网服务费, 预充值一年 (12个月) , 0元购1部手机。

那么, 方案一和二最终毛利计算如下:

说明:手机作为设备进行销售的增值税费率为17%, z1为方案一毛利, z2为方案二毛利。

综合式 (11) 和 (12) , 即得出

由式 (13) 即可得出初步合理的手机售价m、月最低消费额

n、及预充值h (这里仅为说明“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其他诸如消费心理等因素未考虑在内) 。由此可以得出:

问题3:“营改增”后, 如何将增值税纳入销售环节, 设计出合理且有效的业务推广方案是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另外, 若想要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 不得不借助信息化的力量, 涉及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采购、财务、销售等管理都需要IT (信息技术) 系统的配合 (如图1) , 必将给现有IT系统带来较大的调整甚至变革。

由图1看出, IT系统在“营改增”过程中起到支撑保障作用, 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地都需要IT系统的有效支撑, 因此得出:

问题4:如何在有限时间内调整或变革现有IT系统以适应“营改增”的变化, 是企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3 解决问题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电信企业必须在以上4个方面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落实到工作中去, 才有可能在“营改增”正式实施后, 使企业有效的避免重复纳税。其中, 特别对进项税的管控和对增值税发票使用过程的安全管控, 尤其值得注意。因为通过扩大规模、拓展新业务来增加企业收入早就不是什么新课题, 而通过管控采购而达到增收以及对增值税使用过程管控却是电信企业面临的全新课题, 需引起企业管理层的重视。

面对上述4个问题, 从企业内部宏观角度, 解决的建议如下。

对进项税的管控, 需重点关注3个方面。首先, 在供应商管理方面, 电信企业供应商繁多, 大到接入网、核心网设备的供应商, 小到办公用品的供应商, 开征增值税对其影响多大, 需要重新梳理评估;其次, 在招投标过程管控方面, 电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电信运营商, 大宗设备等商品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 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将增值税作为一个成本因素来考虑, 尽可能地细化各类供应商在增值税制下的供货成本;最后, 在合同签署履行方面, 合同相关条款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将增值税考虑在内, 比如“价税分离”“抵扣有效期”等有关要点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对增值税发票使用过程的管控, 需加强内控, 必要时可借助咨询公司团队的力量, 重新梳理适合本企业的管控流程, 从而有效规避相应的风险。

对于销售环节, 在推出新业务时, 成本测算需要将增值税作为一个因素考虑在其中, 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各类业务整合过程中, “租”“售”两种方式需灵活使用, 并多考虑将专业子公司提供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增值税率为6%, 比传统电信业税率低5个百分点) 纳入业务中整体推出, 以得出较为合理的销售方案。

在IT系统改造部分, 也是需要重点注意3个方面。第一, 尽快介入业务的梳理;第二, 考虑过渡时间段内系统的运营方式;第三, “营改增”系统改造或变革项目的实施管控。

上述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财务、采购、工程、销售 (市场) 、IT、审计、法律等各个专业的知识, 需要注意的细节众多, 这些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不在这里一一赘述。

摘要:简要分析了“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 给电信企业带来的差异, 总结归纳了由此带来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方面的问题, 并针对具体问题给出了初步建议。

8.电信营改增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 电信行业 税收 影响 措施

电信业是社会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下游企业进项税抵扣,让更多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但“营改增”在试点初期,由于相关企业成本结构与生产周期等原因,企业在进项税额上相对比较低,在试点过程中,易出现税负增加现象。电信行业如何借助“营改增”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成为当前电信行业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我国开展“营改增”的背景、意义及其进程

(一)“营改增”的国际国内背景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业态趋于多元化、以及我国的经济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这种税制结构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第一,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第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排除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第三产业,而这也使得服务业发展受到了一定影响;第三,两套税制并行,税种的分类和识别变得难以区分(如服务与商品之间的划分越来越模糊),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这样,“营改增”就成了政府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抓手。

(二)开展“营改增”的意义

第一,实施“营改增”有助于深化产业分工,加快发展服务业,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此外,还有利于健全出口退税机制。第二,实施“营改增”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三,实施“营改增”可有效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以及不可退税等弊端,可为企业减少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第四,将营业税中的“价内税”转变为增值税中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销项与进项的抵扣关系,这种转变也将会对相关企业内部架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我国开展“营改增”试点扩围进程

当前,我国“营改增”试点扩围正在稳步推进之中,力争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接下来,还要将生活类服务业、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逐步向全国推开,并适时将金融保险业和其他行业纳入进来,基本完成“营改增”目标,实现全覆盖。营业税将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全面扩大。下一步,再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实行增值税立法,也即“营改增”还是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

二、开展“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

(一)运营商的收入与利润短期内下降

2014年4月30日,电信业三大运营商发布公告均指出,预计在短期内,“营改增”将对公司经营利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由于增值税具有“税费与价格分离”的特点,公司营运收入将相应减少;预存话费所送礼品,营改增后,这些礼品会“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同时,由于他们的成本支出中部分支出不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其中包括折旧摊销及人工成本等,造成经营成本难以获得同步下降,这就造成了“营改增”带来的成本下调幅度低于当期营业收入的下降幅度,进而使得利润短期内下降。

(二)各种因素使得税负将增加

1.运营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少,增加税负

在电信业运营商的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目前,电信行业企业营业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多,且人工成本中除企业正式员工工资外,还含有部分外包人员的工资,因劳务外包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人工成本全部不能产生进项税。这样,电信行业可抵扣的这一部分开支只有营改增以后所新购的各种设备、水电费、广告服务以及各种办公物品等,且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更少,这使得“营改增”后运营商的税负会加重。

2.现有业务模式增加税负

如积分换话费业务,在营业税制下,按照取得的实际营业额缴税,积分换话费部分因未产生实际收入,而不用纳税。但营改增后,采用视同销售原则,即使未取得实际收入,但发生应税服务或货物所有权转移,仍要计征增值税。

(三)营改增加重公司税务管理负担

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管理更成熟,监管更严格,增值税在政策规定、税款计算、发票管理方面都较复杂,如在会计核上,需对资本开支收入费用与成本等实施价格分离;在发票管理上,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和现金管理相同,需投入更多的资源来管理这些专用发票与其他的一些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中,每张专用发票都需经过相关税务机关来认证等,这就大大增加公司在税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三、电信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相关对策

(一)调整业务模式,扩充业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利润空间

第一,调整原有促销策略,通过折扣等方式规避“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税收专家胡根荣强调:“靠终端补贴拉动用户增长的经营模式已经行不通,为用户提供更加丰富而差异化的信息服务才是长久之计。”第二,优化增值税下的定价策略。采取合理的定价策略是保障公司收入的重要手段。第三,调整渠道结构,优化终端销售模式。因为将运营商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信息服务,则增值税税率为6 %,所有可将终端销售向电子商务转移。第四,积极扩大相关业务范围,努力争取获得新的税收优惠。如简易征收优惠。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些都给运营商提供了很好的业务扩展的思路。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挑选供应商类型,以增加相应的进项抵扣

增值税“以票控税”的进项税抵扣制度,使得运营商必须考虑可抵扣进项税的高低。为保证其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企业应做到:第一,梳理现有采购业务,分析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并整理税率与抵扣规则,以便在招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增值税抵扣要求执行。第二,完善供应商的税务信息,清退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第三,加强供应商的选用和调整,运营商应优先与一般纳税人合作。第四,与供应商签订规范合理的合同,如在合同中注明索取发票类型,明确是否需将销售额与税款单独列出来等。?

(三)提高公司的税务管理能力

在电信行业中,增值税的申报与计算都较为复杂,且实施增值税管理工作时需全员参与,这样才可及时获得满足规定要求的相关进项抵扣凭证。

总之,“营改增”是政府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抓手,电信行业企业管理层与经营层应多方面采取措施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智斌.析“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全国商情,2013,(23).

[2]高士洁.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如何应对税制改革.中国外资.2013,(11).

[3]李永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分析与探讨.中国电子商务,2013,(08).

9.营改增论文 篇九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会计

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出台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率的调整。除此之外,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给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大局来看,税制的改革能够从根本上改善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减轻企业税负降低成本,优化经济结构的调整并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由此可见,无论从国家、社会还是企业自身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都势在必行。

1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1税率及税负的变化

在税制改革后,对于建筑业来说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率。在营改增之前执行的是13%的税率,改革后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10%,但是对于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的变化对其影响不大。虽然税率较之前是增加的,但从理论上讲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建筑业也包含很多可以抵扣的项目。可是要想通过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最关键的一点是首先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建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的供应商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并不能达到抵减税金的目的。就像我们了解的那样,在“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是由本地地税部门征收的,其应税行为的发票和相关凭证在本地地税局进行统一印刷,难以完整全面地纳入全国税控体系,从而使征税重复的现象愈演愈烈。而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建立严密监控税收体系,可以有效改善原营业税难以管理的局面。在营改增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国家对相关行业的发票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省局征管处在改革开始的前期就有意识地对行业发票数量进行了监管,一些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的纳税人会按照其正常计划数量上报印制申请,那么征管处就会对这些申请进行冻结,极大地减少了浪费。不难看出,在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不能改善对发票的管理,就很难达到减少税负的效果。

1.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的会计核算时,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在相对应的借贷方分别登记实际和应缴纳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代表还没有缴纳的营业税,如果存在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包含多余缴纳的营业税。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归属于价外税,税率种类相对多样,在税款扣除制度不同的影响下,税收管理的工作也更加困难。而且会计核算过程复杂,财务指标也会受到一系列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税款的申报,相对于“营改增”之前的会计核算,税制改革后的变化还是很大的。最突出的变化在于会计科目上有一些变动,在“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时增加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为了使核算更加准确,还在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了三级明细科目,例如“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金”“减免税款”等。这就充分表明了,改革后的会计分录处理比改革前更难处理。

1.3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税制改革同样也波及到了建筑业的成本核算方面,其成本来源主要涵盖了砖、砂等材料费用、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施工机器的购买维护费用等,要想保证建筑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在成本核算方面不容忽视。在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也随之变化。“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是根据含税价来核算的,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是价税分开计算的,增值税税收额为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差额。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后,钢筋和水泥等建筑材料改为17%的增值税税率,原材料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中进行核算。除此之外,想要达到真正为企业减小税负的效果,首先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建筑业企业日常需要大量的例如砂石、钢筋水泥、木材等作为原材料,不排除企业会选择规模较小、会计制度缺失的生产商那里采购,这些生产商不具备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水平,在会计核算的时候就会导致材料购买那部分的进项税无法抵消,很有可能加剧有些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的情况,从而使资金链断裂,资金周转缓慢,降低企业利润。

1.4对现金流的影响

由于建筑企业相对特殊,各种款项收回的时间并不一致,但是对增值税的缴纳时间却有着明确规定,所以在缴税的过程中,不同的纳税筹划方式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不同影响,还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当建筑业在提前缴纳税金时,企业中能够即时灵活运用的现金会减少,造成资金不能很好地流通的局面。因此在实际的税收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纳税方式,及时合理地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使企业资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运转,从而降低对利润的影响。

2营改增后企业的应对措施

2.1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增强发票管理

通过分析营改增的税制变化,不难看出这种变化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是很大的,想要使企业稳定发展,首先要结合当前的经济环境完善会计核算制度,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完善会计报表的编制,建立完整的纳税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种信息越准确、越真实,就越能保证企业的发展。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建筑企业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备案会计核算记录,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杜绝偷税漏税的行为。其次还要重视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保管,因为在采购交易的时候,如果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原材料和设备的话,就不能够用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了,就会直接地影响企业的税负。

2.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内部管理

经过国家税制的改革,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会更加复杂,因此对核算人员的工作水平也有更高的要求,因为“营改增”会对企业的会计人员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是企业获得最大利润的根本前提,所以需要建筑业会计人员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对税制改革的敏感度,增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强化服务理念。除此之外,建筑企业还可以为财务会计人员提供与税制相关的交流课程,及时掌握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认真学习有关营改增的相关知识,确保会计人员能够在短时间内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和工作流程,只有财务人员的素质得到全方位的提高,才能更好地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冲击。其他岗位的员工同样需要树立良好的企业意识,做到将企业理念铭记在心,一切从企业的利益出发,为企业未来的稳健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2.3做好纳税筹划,增强防范意识

由于税制的变化有可能会降低企业利润,因此做好纳税筹划对于维持企业利润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筹划的重视,采取合法可行的方式,减少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及时与交易对象签订相应合同,明确付款程序,确保在拿到发票的同时款项到账,以保证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另外,建筑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管理账务的部门,针对机器设备、建材用料、人力等集中统一管理,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最大化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除此之外,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重中之重,这样能将企业可能遭受的风险降到最小。尤其是在企业购买原材料的时候,尽量去那些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商处购买。所开票据的真假也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就需要企业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比如通过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要求其掌握票据真假鉴别的能力,保证企业稳定发展。

3结语

从整体来看,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建筑企业财务会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企业想要更好更快地适应营改增的税收新政策,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最终目标,因此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采用更好的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企业营造更好的经营环境,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为建筑业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范亚伟.“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建议[J]纳税,20xx(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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