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2024-10-29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精选4篇)

1.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篇一

如何确保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的“有效”转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保理合同案判例说起

文/乔文豹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提供商品、服务或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作为盘活资产的方法之一,应收账款经常被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转让给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用于办理保理业务。由于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保理业务时看重的是基础交易中债务人的履约付款能力,因此,确保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有效对于保理业务至关重要。

2012年年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沪二中院”)就一个保理合同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该案之争点即涉及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问题。笔者现对该判例进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律师建议和提醒。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3日,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份,明确:康虹公司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工行青浦支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康虹公司在工行青浦支行开立保理融资账户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工行青浦支行给予康虹公司保理融资。

同日,工行青浦支行与康虹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明细,约定康虹公司将其在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处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工行青浦支行。对与康虹公司因系争保理合同而发生的债权转让,工行青浦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登记系统”)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康虹公司曾在2011年11月4日向大润发公司发出过《更改付款账户申请》,并在保理合同签订后与工行青浦支行共同出具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1年11月25日,工行青浦支行向康虹公司发放了保理融资款。2012年1月6日,保理融资到期,工行青浦支行未收到大润发公司的应收账款,康虹公司及其他担保人也未履行各自义务。工行青浦支行遂于2012年年初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请求:

1、判令大润发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判令康虹公司在融资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大润发公司的债务承担回购责任......。

二、判决及说理

就工行青浦支行的诉请,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依据不足”为由,认定应收账款转让不成立,从而驳回了工行青浦支行针对大润发公司的诉请。工行青浦支行遂提起上诉。沪二中院于2012年11月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工行青浦支行的上诉。

就通知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保理合同签订后,工行青浦支行虽与康虹公司订立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及明细,也共同出具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康虹公司未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大润发公司。由于康虹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对大润发公司不发生效力。

对于康虹公司和工行青浦支行的通知是否有效,沪二中院在终审判决中认为,在《更改付款账户申请》中康虹公司称“因我公司在工商银行青浦支行办理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要求变更结算账户及付款方式。虽然该申请提及工行青浦支行,也提及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但该申请未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①未通知大润发公司就哪一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贷款,债权转让标的不明;②未告知保理贷款合同(对大润发公司而言即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③未明确表明债权转让的意思,变更后的结算账户户名仍为康虹公司。因此,虽然大润发公司确认收到该申请,也不能从该申请推定出康虹公司履行了系争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关于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是否可以免除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问题,沪二中院认为:首先,央行登记系统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之目的而设。其次,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从相关规定表述看,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的定位为“公示服务”,且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并不作实质性审查,故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同,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第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赋权任何形式的登记以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债权转让在系争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免除合同法确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三、案例启示和律师建议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针对康虹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但工行青浦支行却无法要求履约能力最强的大润发公司向其直接履行付款的义务。考虑到其他被告的履约能力和执行难度及时间成本,工行青浦支行的诉讼风险大大增加了。

应收账款转让的本质是债权转让。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保理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并无其他特别要求,针对应收账款转让仍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即债权转让只有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

实践中,除了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外,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一般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书面确认,甚至会要求债权人对书面通知的发出办理邮寄公证。作为额外的防范措施,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也经常会就应收账款转让在央行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上述案例中,就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康虹公司和工行青浦支行也是按照实践中的惯例操作的,具体包括:康虹公司向大润发公司发出《更改付款账户申请》;康虹公司和工行青浦支行共同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工行青浦支行在央行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该说,康虹公司和工行青浦支行已经通过多种常用方式,向大润发公司进行了通知。那么,这些通知最终为何均被认定无效呢?

从沪二中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法院除了审查转让通知的形式以外,更看重通知的内容。康虹公司和工行青浦支行虽然通过多种形式发出过通知,但由于通知内容不够明确,导致应收账款转让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沪二中院的这一判例为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敲响了警钟。根据以上判例,在就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时,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除了注意通知的形式外,更应注意转让通知的内容。具体而言,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应要求债权人:1.在其通知中对转让的应收账款予以明确列明,如说明涉及的合同号、所转让债权的具体金额等;2.明确告知债务人保理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事实;3.明确告知债务人的特定账户是保理融资收款账户的事实。

对于就应收账款转让在央行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虽然沪二中院的判决认定该登记仅为“公示目的”,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但由于这一登记目前仍是避免应收账款被“一鸭多吃”的一种有效途径,所以仍建议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保理业务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办理登记。

2.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篇二

前几天去一家大型上市企业集团下属的A公司进行某个项目的专项审计。在和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长聊天时,聊到了负责其年报审计的某一家四大事务所。A公司的财务部长说,这家事务所审计还是比较厉害的,不愧是四大事务所之一。财务部长说,A公司为了完成其母公司即上市集团对其资产负债率指标的要求,和当地一家银行共同“合作”,将A公司的一单有追索权的大额应收账款做成了无追索权的保理,最后被那家事务所给审计出来了。我对A公司的财务部长说:“那家事务所是如何发现的,是你们提供的保理资料出了问题,还是银行函证出了问题?”。答:“我们已经和银行商量好了这件事情,保理手续和函证都没有问题。主要是那家事务所审计A公司的同时,事务所的其他同事也正在对银行进行年报审计工作,因此发现的这个问题”。

A公司的财务部长也不知道说漏了嘴,还是另有目的,反正和我们说了这件事情。至于这个专项审计如何做,风险有多大,不是本文要谈的问题,本文主要想谈谈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如果被单位单位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该如何进行审计。

如果我们了解银行提供给客户应收账款保理产品的工作流程和思想理念,是不是可以为没有审计过银行的事务所提供另一种思路呢?

一、如何认识应收账款融资

“我一直都爱讲一个理论:应收账款融资、保税仓、动产融资、联保贷款、商贷通、保理、供应链融资等并不是一项银行产品,只是一种担保方式,或者说是一项风险控制手段。真正的银行授信产品只有四个,即票据、贷款、保函、信用证,这四个产品是银行授信产品的基本分类,其他的产品只不过是担保方式的创新,银行为了宣传推广使用,起了一些新颖的名字。”(《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培训》立金银行培训中心,中国金融出版社,前言第1页)。

《应收账款融资培训》一书介绍的应收账款基本产品有: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双保理;租赁保理;“1+N”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池质押融资;混合资产池融资(本文关于应收账款保理产品的知识,皆来自本书,以后不再注明)。

看来,银行提供给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很多,审计中一定要注意企业使用的是银行提供的那种产品,并从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具体工作流程角度切入,对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行为在会计上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是否公允表达发表审计意见。

以上几种应收账款融资的详细知识,银行是如何操作的,企业在融资时,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大家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查阅到大量的相关知识,但是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这方面的知识,笔者建议还是应该研读相关专著为好。毕竟网络上搜索到的知识不系统,甚至还有误导性的成分在里面。本文虽然只是浅谈如何进行企业的应收账款保理审计,但由于笔者的学识实在有限,加之时间匆忙,文中观点真的只能供同行参考。

二、从银行的视角看应收账款保理

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应收账款保理的对象是企业,因此常常愿意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分析保理业务,其实这样做,是非常容易被客户牵着鼻子走的,尤其在客户的保理有问题的情况下。保理是指在赊销贸易项下,卖方银行从卖方企业买下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先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支付款项,随后向买方索要货款,待收到全部货款后,扣除有关垫款和贴现利息、费用等后,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企业的一种融资业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银行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银行有权向供应商追索已经提供的融资,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

保理实际上是卖方银行向卖方企业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一般不超过180天)。无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受让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银行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虽然国内保理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大部分都是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因买方通常不配合,在国内发展缓慢。如在电信设备交易中,由于电信运营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一般不配合提供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回执,因此公开无追索权的保理很难实施。甚至有些企业因为正常的贷款不能获得批准,采取与关联企业勾结的方式,制造虚假的应收账款,利用银行大力发展保理的心理,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由此可知,银行一般不会提供企业无追索权保理产品,如果你发现客户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提供的是无追索权产品,应该视为高风险的业务。前面说到的A公司,就是将有追索权的保理变成无追索权的保理,从而降低其资产负债率的。

三、从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的视角对应收账款保理进行审计注意事项

通过《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第七条即“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我们知道,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不应该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企业应该将从银行收到的款项确认为短期借款,该应收账款期末要计提坏账准备。不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如果应收账款账龄较长,金额较大,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以及利润总额会有很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有理由相信,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非常有可能严重误导了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因此这属于一项重大会计差错,应该要求企业进行会计调整。

四、应收账款保理的审计思路

常规的审计思路,请参考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为了节约篇幅和时间,下面仅介绍一些准则或者教科书没有提到或者注册会计师容易忽略的方面。

1、提供应收账款保理的银行往往考察供应商也就是被审计单位,是否是买方不可或缺的供应商?如果是,银行一般会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应收账款保理产品。这种思路的原理是,被审计单位即使不是核心供应商,也应该是不可或缺的供应商。这样应收账款基本不会出现买方拒付的风险。例如:买方是饮料制造公司,最核心的供应商应当是原果汁供应商,基本不可替代,包装公司虽然重要性次之,但是转换成本同样非常高,饮料制造公司不会轻易替换,这样的应收账款质量同样非常好。

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的启发:对于重要的大额应收账款保理,要看被审计单位是否是买方的不可或缺的供应商。如果不是,银行却仍然对被审计单位提供了不带追索权的大额应收账款保理,这种情况要引起注册会计师的高度关注。

2、列出企业的保理明细,分析其是否异常。

按照应收账款带追索权和不带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进行分类,列出每一笔保理银行提供的融资比例;保理手续费费率;基准费率等。

分析表中各项数据是否异常,如基准费率明显偏低或者偏高。

3、卖方接受银行报价并签订保留协议后,是否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给买方,同时卖方是否将发票副本交给银行;

4、银行提供的融资比例是否异常。

一般银行为了降低风险,往往按照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提供保理,很少提供全额应收账款保理。

5、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转让的成本是否高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机会成本。

如果应收账款转让的成本高于被审计单位获得资金后再次做生意的机会成本,被审计单位往往不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6、被审计单位是否为银行通常愿意提供保理产品的企业类型。

例如,一些中小药品经销商、中小煤炭经销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等。这些企业往往没有担保或者抵押,但是普遍依托于大型客户经营,下游商业伙伴实力较强大,银行直接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没有合适的风险抓手。所以,对这类企业银行最好的融资就是保理融资,直接以下游实力较强的买方作为风险抓手。

注册会计师应该仔细分析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应收方是否为实力较强的客户,否则银行很难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如果不是,此笔保理风险较高。

7、买方是否将款项直接付至被审计单位在融资银行开设的保理专户或监管账户中。如果买方仍将款项直接付至被审计单位账户,一般提供保理的银行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注册会计师对此要高度关注。

8、进行保理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

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必须依托真的的交易背景,交易的自偿性保证了银行保理融资的安全。必须仔细审阅贸易的交易合同、货物运输发票、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买方的货物收妥回执等资料。

9、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率以及经营成果是否较好,下游企业是否为实力强大的垄断国企等单位。

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篇三

审计人员负责审计Z公司应收账款,审计中发现A公司欠款2000万元,其经济内容为货款,账龄已超过2年。由于A公司是Z公司的投资方(A公司投资为4000万元),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加倍关注。为此审计人员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向A公司发出询证函。

2.查阅Z公司和A公司签章确认的购货合同、经Z公司管理当局批准的发货凭证和A公司的收货验收证明等。

3.评价Z公司偿付货款的能力。

案例一分析

1.在确认这项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时,由于A公司是投资方,首先要确认A公司所欠Z公司的款项是否为正常商业信用。如果A公司确实与Z公司有货款往来关系,下一步需要对应收账款项目的存在性和所有权归属予以确认,设计函证程序或替代性审计程序确认其存在性,如查验有无对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对方的收货验收证明、运输部门出具的合法运输凭证或近期的双方对账记录等;最后,还要通过观察近期还款情况和了解对方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确认其可收回性。即使注册会计师确认了A公司与Z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正常结算债权债务关系,也要注意Z公司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适当披露此关联业务。

2.审计人员如果不能取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A公司正常偿付货款的有效文件,根据职业判断,应考虑Z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否已有抽走投资资金的默契。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数额的大小,选择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

(二)案例线索二

审计人员审计Z公司“应收账款”项目,在审阅应收账款明细账时发现:

1.加计所有明细账户的借方总额与贷方总额,其净额与总分类账项目总额相符。

2.发现应收账款项目中有A公司欠款1000万元,经查账龄已在3年以上,且了解到A公司已经法院履行法定程序宣布破产,Z公司未及时申请债权权益。

于是,审计人员做出以下审计判断和处理:

1.在经过函证应收账款等审计程序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提请被审计单位按项目的借、贷方进行重分类调整,将贷方的数额计入会计报表“预收账款”项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了重分类调整的情况。

2.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审计人员会同被审计单位落实并取得A公司确已破产清算的有效法律文件,证实了Z公司的1000万元债权已不可能收回,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报请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将这1000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处理,不能作为应收款项反映。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数额。

如果上述程序不能在会计报表报出前取得,应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项目数额,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数额较大的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审计人员应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示。

案例二分析

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借方账户和贷方账户进行分类列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因此,审计时注册会计师要关注应收账款贷方余额,查明原因,并建议作重分类调整。

2.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直接影响审计的损益状况,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关注由于应收账款的不可收回,对财产损失确认的影响,通过审阅相关的原始材料评价应收账款不可收回性及其对本损益的影响,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做出会计处理。注册会计师也要对此处理和影响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充分披露,并考虑如何在审计报告中作适当披露。

(三)案例评价

在执行应收账款实质性测试时,审计人员必须以达到检查风险可接受的水平作为出发点,主要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函证应收账款试算表的正确性及其与总分类账的一致性。这是测试应收账款的第一步。该试算表上的总额应同应收账款总分类账的控制余额相等。

2.执行分析性复核。对应收账款执行分析性复核时,通常使用以下财务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与流动资产总额之比、销售净额报酬率、坏账费用与赊销净额之比及坏账费用与实际坏账之比等。审计人员在将表中数据比较时,如果没有发现重大波动,则提供了支持有关账户余额合理性的证据。相反,如果发现有重大波动,则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

3.函证应收账款。在实务中,函证应收账款这项实质性测试为审计人员广泛运用。如果没有执行函证程序,则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说明其理由。

4.核实已入账应收账款至支持性凭证。执行这项核实性测试时,从顾客账户的借方可追查至支持性的销售发票、装运凭证、销售单和顾客订单,从其贷方可追查至汇款通知书和销售调整的授权书。

5.执行销售截止性测试。目的是为了对以下两项取得合理的保证:销售和应收账款已经在发出商品所属的会计期间入账;在同一期间对有关存货和销售成本账户也进行相应的记录。

6.执行现金收入截止性测试。目的是为了取得属于被审会计期间内的现金收入均已入账的合理保证。审计人员可通过亲自观察或复核凭证,以取得有关截止性的证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适当截止性测试对现金和应收账款的正确表达很重要。

7.审查期后收款。在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做出审计结论前,客户可能收至上一个会计期间的应收账款。在实际收到付款之前,某账款的可收回性只能估计,将这些在期后收回的款项与资产负债表日相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配对,可确定这些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8.核实账龄分析表至支持性凭证。账龄分析表一般是按未付款账户余额时间长短列示每个客户所欠的金

额。这项测试更强调客户报告坏账备抵余额的适当性。

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篇四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品种

目前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品种为“保理融资”和小企业“业链融”两种。

二、保理

(一)保理简介

保理融资业务指我行受让合格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额度:

应收账款的65%,最高不超过80%。期限:

国内保理授信期限最长一年,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提供材料:

1、保理融资申请书

2、保理融资对应的买方名单。

3、合同或订单(如有)。

4、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

5、买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如卖方无法提供,分支行应从其他合理途径获取充分信息)。

6、我行授信所需相关资料。

(二)保理的申请条件

⑴卖方

①连续经营2年以上。

②在本行结算6个月以上,结算正常;如非本行开户企业,要求提交最近3个月内结算账户对账单。

③非买方关联企业,且与买方交易历史在一年以上,收款记录良好。④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⑤未发现卖方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方拒绝付款的记录。⑵买方

①连续经营3年以上,销售量、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

②资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银行和商业信用记录。③非卖方的关联企业,且与卖方至少有一年以上交易历史。④如买方为政府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 购。

(三)保理的办理流程

人民币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分支行业务部门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分支行运营部放款(分)中心受理申请审查调查审批是否通过是1批审否开立封闭式度账户额结束、1受理申请1资料审查审批是否通过是否1应收帐款转让结束1请申放款资融、21授信后管理理管后信授、融资款项偿还

3三、小企业业链融

(一)业链融简介

业链融是我行为小企业提供的,以为优质大中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并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特点:

1.额度高:单笔贷款最高可达应收账款80%。2.期限长:额度最长达1年,单笔贷款最长达6个月。3.费用省:应收账款随到随还,大大节省财务成本。4.审批快:流程短,到账快。适用对象:

业链融的适用对象为符合我行认定标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并且为优质大中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优质小企业客户。

(二)业链融的申请条件

1、开办小企业业链融业务的买卖双方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买卖一方非另一方的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或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⑵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为对方的债务人;

⑶买卖双方均在同一分行所在区域且供求关系稳定,原则上双方建立购销关系在半年(含)以上;如为特大型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卖方原则上提供不低于一次的完整交易记录;

⑷目前买卖双方之间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务纠纷; ⑸买卖双方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2、卖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实际经营者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

⑵有一年(含)以上经营历史且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在相关行业有三年(含)以上从业经验;

⑶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适销对路,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⑷在我行网点开立主要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⑸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原则上账龄不得超过半年;

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类供应商可不受买卖双方合作满半年的条件限制;

3、买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销售量、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

⑵资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报表可信度高,无不良银行和商业信用记录,信息披露充分;

⑶原则上应为行业内龙头企业或经我行评级(为AA、AAA级)且有授信余额的公司银行客户;

⑷如为政府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⑸要求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⑹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业链融的办理流程

1、业链融额度申请流程

小企业业链融额度申请流程图客户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宁波地区一分支行零售公司部宁波地区支行业级支行行长/总行务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分支行柜面申请1-授信前调查、发起业务申请2授信前调查发起业务2-审查审批11审查审批1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通知客户签订合同3-开立帐户收取额度管理费

2、业链融额度内单笔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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