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合同(精选7篇)
1.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篇一
私募基金合同(范文)
本合同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于中国[]市[]区。
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
1.2.2 投资人 []
1.2.3 投资管理人 []
1.2.4 投资行为 []
1.2.5 结算 []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三]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三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 3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 1 ]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3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 对外投资
5.1 投资范围
5.1.1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2 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 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 基金的费用
7.1.1 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
(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
(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4)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每[]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11.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11.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2.2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2.私募基金管理合同 篇二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成因
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随着中国市场机制的成熟和经济实力的增长,在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多的类似于私募基金形式的各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完全是依据市场需求而自发“成长”起来的。本文从存在内在的需求、专业人才和市场契机3个方面探讨我国私募基金的出现和成长。
1. 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内在需求。
中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出现了一些依靠科技、经营、生产致富的富裕阶层,他们一般收入比较稳定,手中拥有大量的富余资金,有比较强烈的投资欲望。另外,随着国营经济转制,一些机构出现部分富余资金,他们也希望这部分资金能够增值。所以,从客观上讲,在中国存在一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可选择的投资渠道比较少,即使进行股票投资,在专业知识和时间不足的情况下,加上中国股市的不成熟性,能够赚钱的概率也很低。另外,银行的利率逐年下调,将资金存入银行基本上无法实现资产的增值。我国证券市场上公募基金的投资操作及年终分配情况,对于这部分资金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所以这部分投资者就倾向于寻找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专门资金运作,这就产生了对私募基金的内在需求。
2. 存在私募基金的专业管理人才。
中国证券业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培训了一大批精通中国式证券投资的专家人才。另外,随着国内外人才交流的发展,许多海归专业人员也为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管理、投资技术。由于私募基金对知识和技术要求严格,一般情况下比公募基金有更具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和灵活的管理投资方式,因此吸引大量证券公司有能力的人才加盟私募基金公司或成立自己的资金管理公司。由于这些人专业精通,与客户关系密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比一般人更熟悉股票市场,并且能够运用一定的关系得到确切的内部信息,再依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和专业判断,从基本面、技术面、政策面选择股票,通过筹集大量资金,比较容易运作成功[4]。这促进了私募基金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而言,成功的业绩和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判断和选择私募基金公司的重要判据,反过来又对私募基金管理者投资水平提出较高的要求,约束他们过分投机和冒险。
3. 市场契机。
主要在于我国金融市场法规还不完善,证券市场存在大量投机机会。我国目前规范股票和基金的专门法规比较简单,主要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5],《投资基金法》刚刚出台,许多有关基金操作的实施细则也未制定。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品种少,限制多,投资机会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中国股票市场初期的作用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募集资金,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上市流通,入市流通的大部分是散户。这为私募基金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一方面股市流通股资金有限,私募基金比较容易撬动股市板块;另一方面,散户比较缺乏经验和股票知识,容易跟风和受到炒作影响,从而给私募基金创造良好的利润空间。另外,私募基金操作者一般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媒体等具有密切联系,存在利用内部消息提前知道股价涨落和利用媒体制造混淆信息进行投机的机会。当然,由于中国股市受政治影响比较大,也存在依靠判断政策信息进行投机的机会。正是在这种特定的需求和背景下,在中国股市10年的快速成长中,我国的私募基金也随之迅速发展,同时还承受着各方面巨大的风险[6]。
二、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
虽然私募基金是适应我国市场状况自发发展起来的一种资产管理工具,但是由于私募基金本身的局限性和在中国没有合法地位的状况,私募基金的总体投资额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另外,投资私募基金也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1. 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私募基金容易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稳定。私募基金是一种游资,以贪婪、投机著称,其资金数额巨大,其以高盈利性为目的的操作容易操纵股市,造成金融动荡。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案件,里面都有私募基金的参与。
2. 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私募基金缺乏法律约束,运作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的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往往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次,私募基金还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者受私募基金的高额回报吸引,容易将国有资金投入私募基金中,如果基金运作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即使获得投资收益,他们也会将投资所得瓜分。另外,私募基金也容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私募基金洗黑钱或放高利贷。
3. 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代理人利益的决策。私募基金多为暗箱操作,对信息批露并没有足够的要求,投资者对于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与所承受的风险并不了解,与公募基金相比,更易于造成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
4. 缺乏有效的监管。
在中国,对于私募基金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合法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法全面考察管理人的信用,且外部监管有限,这些都很容易导致内幕交易和利润转移等违法行为。另外,私募基金部分操作人员属于“海归”派,基本上都持有国外绿卡,所以,很容易出现转移资金和在经营出现问题时人员离境,产生难以追究责任的风险。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管理对策
针对上述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实事求是,依据市场的内在需求,在国家管理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发展私募基金。有计划就是将私募基金纳入国家的资金管理范畴内,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定义和合法的地位,使其在阳光下健康成长;有步骤、有限度就是要考虑私募基金本身的特性,借鉴东南亚金融风暴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国家的有效规范,逐步放开其活动范围和投资比例。具体可考虑下面几个方面:
1. 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由于我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比较富裕的投资者和专业的投资人才及投资市场,这使得私募基金的出现成为必然,因此,国家应该尽快立法,确定私募基金的定义和其合法地位,将其纳入国家正式的金融资产工具范围内,从而使投资者和经营者都能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资格要求。例如,国家应该允许私募基金在一定范围内拥有广泛的投资业务范围,允许其有灵活的激励机制,降低道德风险。在对私募基金的立法中,要体现对私募基金的资格审查从严,包括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资格、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投资者人数等具体规定。基金管理者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人才、经营场所等,尤其是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员结构,对持有境外护照者应有一定比例限制,防止国内资金恶性转移和出了问题无法追究责任人。基金发起人应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从而使经营人员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有利于投资者的行动。私募基金的风险大,要求投资者必须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承受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
2. 合理限定私募基金投资领域。
由于私募基金本身追求高回报的特性使其具有比较明显的投机倾向,这对于我国并不太完善的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冲击。为了限制私募基金的过于投机和冒险特性,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引导,使其充分发挥有效资本工具的作用,国家应该利用其承担风险能力强、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率先开放能够有效规避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领域,引导其投资高科技领域和制造业、农业等急需资金的领域,促进我国高科技行业和基础行业的快速发展,约束其短期性、流动性和投机性。同时限制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容易产生金融风险行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市场环境的规范,逐步放开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使其和国外资金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增强我国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力。
3. 积极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拓展私募基金参与空间。
我国的金融产品数量小,范围窄,使得私募基金的主要活动范围集中在股市,而国外私募基金常常涉足的金融衍生市场基本没有。因此,积极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市场,一方面可以使各个投资主体使用反向操作来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还可以使私募基金转移目标,更多地参与到金融衍生市场上去。
4. 建立相应的监管条例和违规惩处机制。
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管条例,对私募基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私募基金具有富人俱乐部的性质,投资者一般比较理性和成熟,一般情况下,由大投资者执行监管职能,国家在管理和监督上比证券基金要宽松,但这种宽松的管理和监管容易造成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和不法投机行为,扰乱金融市场,所以制定合理的监督流程,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私募基金仍然很重要。在私募基金发生纠纷或违规行为时,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要严加惩处,甚至关闭基金管理公司或判处基金管理人终身禁入,从而提高经营者犯罪成本,降低道德风险。
通过以上管理对策,可以充分利用私募基金的特性,将社会剩余资金引导到需要资金的地方去,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私募基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冲击和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发展私募基金,使其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安方.美国私募基金的运作机制[J].经济管理文摘,2002(15):22-24.
[2]斯图亚特·A·麦克奎瑞.对冲基金[M].金德环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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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辉清.正视我国私募基金[J].经济界,2001(4):76-80.
[5]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363.
3.私募基金须阳光管理 篇三
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适应了投融资双方的需要,在发达市场很流行,并不是可以人为制造或取消的。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像公募基金那样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存在私募基金却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
首先是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如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资金管理等。实际上,集合的投资计划、理财计划就是基金,非公开募集就是私募。由于国内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避免跨业经营嫌疑,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只能巧立名目,不称萁为私募基金。这部分私募基金是得到国家承认的,也处在监管之中,监管机构想方设法让其存在、促其发展。实践中也发生过类似金信信托乳制品计划不能按期兑现的风波,提示我们正视私募基金正名并完善规范的问题。
其次是民间的私募基金,由一些财务、投资、咨询公司,甚至是个人的理财工作室在管理,数目与金额不断增大,质量上参差不齐,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其在为证券市场提供巨额资金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部分私募基金急需规范,但短期内国家尚不会为其专门立法,因此需要主动按现行已有法制规范,争取早日取得确定的法律地位。有人建议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民间信托,但要注意,根据我国信托法,营业信托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承担,民间信托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收成本除外)。有的实践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中介形式,在私募完成后将基金交由金融机构管理,这也应遵守委托代理或居间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对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单独制定规范,政府也正加紧相关工作。但目前这方面立法进程中,并未特别照顾到民间私募基金。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与实践基础的问题,也有认识与理论的问题,金融市场中的很多事情不发展到一定阶段就立法反而会变得很被动。民间私募基金可能会在规范与不规范之间较长期存在,但要自觉遵照执行相关规范,寻求合法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不得触犯法律禁区。要严格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划清界限,特别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带头大哥这样的假冒私募基金的欺诈行为。
私募基金在发达市场是个成熟事物,但在我国,有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是应该深入探讨,以统一认识,为规范制定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如基金的性质,不论是公募或私募,公司式或契约式,基金都应该具有信托性质。与日本将基金作为财团法人不同,在中国,基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机构,是个虚的东西,基金管理人才是实体。所以基金规范并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又如管理人的资质问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及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已无问题,其资格规范即将明确;而民间的、非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也要有准入规则,以防止鱼目混珠,不给欺诈者钻空子。
还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资格问题,现在投资者比较混乱,很多私募基金的门槛是很低,誰都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当然问题出在管理人身上,这也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的小投资者是不能投资私募基金的,小投资者应投资公募基金;只有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才投资私募基金,这样就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才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基金本身的安全。现在金融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已将投资门槛大大提高,这是趋势。其他私募基金也应按此办理。
灰色地带的阳光化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范。因此目前并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公司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可以给予私募基金一定的间接法律支撑,一些专家也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规范了公募基金,但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禁止私募基金的规定存在,所以不能说私募基金是违法的或非法的。但是必须承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灰色地带”,实际中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均无法律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准生证”,处于地下的半公开状态。因此抓紧研究适合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并尽快出台是当务之急,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使信托成为目前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随着《合伙企业法》实施,有限合伙也将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渠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应当维护和保障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基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确保使其在自有规律的路径内发展,有利于其固有功能价值的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1、其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更大自由度和多样性的投资方式;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委托代理链短,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和紧密利益关系;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类适合于高收入富有阶层的投资方式,而不是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开放。
这些特点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有的价值所在,相应的监管立法和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几点:1、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普通投资者吸纳资金,仅允许其向资金实力雄厚、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销售;2、为了更好地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法律概念,获得市场的认可;3、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放松监管,充分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
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需辨析下列几组关系。
私募基金不是“私人的基金”或是“私有的基金”,私募基金只是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与财产所有权制度或私有制并无直接的紧密联系。将私募基金看做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认为它是“私有的基金”、“私营企业”的观点都是对私募基金的误解。
私募基金不是“乱集
资”、“非法集资”。乱集资概念比较含糊,没有确定的法律含义;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和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投资者不但自我保护能力弱,且在运作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极易受到资金管理者的损害与欺骗,并且非法集资的运作不透明、不规范,风险极大,极易引起信任危机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是市场自我创新的产物,虽然它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但可以预见这将是为期不远的事。而且从运作上看,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大多参照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规范程度丝毫不让公募基金,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已开始运用美国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从集资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向有一定经济实力、一定投资经验、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特定群体。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受其知識经验的限制而有所欠缺。
私募基金不是“非法基金”。有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是非法基金,其理由是其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而“非法基金”是从合法性角度,从基金的设立、运作等方面是否合法对基金所作的一种分类。事实上,法律的制定客观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这一法治原则,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规范了公募基金,但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禁止私募基金的规定存在,所以不能说私募基金是违法的或非法的。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篇四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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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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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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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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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三)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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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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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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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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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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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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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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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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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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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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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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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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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一)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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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十)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十一)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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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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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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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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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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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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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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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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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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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四)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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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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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以结算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每个结算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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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一)基金投资情况;(二)资产负债情况;(三)投资收益分配;(四)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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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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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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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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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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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篇五
1 公告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1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用基金财产支付。
(3)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cfunds.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篇六
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 企业年金:指_________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声明并承诺
2.1 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 甲方对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 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2.2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2.3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2.6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 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 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 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 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 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 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 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 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 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 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 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 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 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 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 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 账户管理人。
5.1.1 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资管理人
5.2.1 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 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受托财产的托管
6.1 受托财产。
6.1.1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 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
6.3.1.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 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 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 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 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 受托财产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 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 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 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 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 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 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 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 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 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6.3.2 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6.3.3 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
6.7 资金清算。
6.7.1 乙方负责本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清算,确保清算的及时性。
6.7.2 如因投资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清算有误,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资金划拨造成清算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7.3 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当日委托投资资产场内交易成交记录的明细数据和清算数据,投资管理人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收到数据后应立即与乙方从证券登记公司接收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结果不一致,应立即与投资管理人进行沟通。
6.7.4 乙方每日根据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数据及信息,负责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
6.7.5 在甲主向乙方发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投资组合的交易清算,但对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发生的按规定应清算的交易,则应完成其清算。
6.7.6 乙方完成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资金结算后,应立即将清算信息通过加密传真通知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6.7.7 乙方应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托管财产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保证各项资金收付的及时、准确。
6.8 受托财产会计核算。
6.8.1 受托财产会计处理。
6.8.1.1 乙方应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受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托财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6.8.1.2 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估值的方法和复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确定《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明显有失公允的资产估值经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
6.8.1.3 属于本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应全额记入本财产的会计账簿,不得少记、漏记,也不得与其他收益相混淆。
6.8.1.4 按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可以列支的受托财产费用,如受托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乙方应进行计算和核实。因乙方或投资管理人未履行或完全履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处理与本财产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列为本受托财产的费用。
6.8.2 受托财产估值。
乙方应按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包含两方面内容:
6.8.2.1 乙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并与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数据进行核对;
6.8.2.2 乙方应对未委托投资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与所有的委托投资资产估值数据进行汇总,及时将汇总的估值数据上报甲方,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核对受托财产净值总额
6.8.2.3 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6.8.3 数据核对。
6.8.3.1 乙方应与投资管理人每日核对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户处理数据等,并将核对一致后的数据按时传至甲方。
6.8.3.2 乙方应记录当日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务处理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并连同最终核对一致后的数据一同传至甲方。如果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未能找到核实不符原因,乙方应先以乙方核算或计算的结果为准报送,并说明核对不符的具体情况,待找到原因后说明不符原因与处理情况。
6.8.4 委托投资资产核实。
乙方应按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账实核对。如果出现账实不符,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并记录不符的情况、原因、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甲方。
6.9 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6.9.1 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乙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投资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财务信息、资产净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与通知、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相关内容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6.9.2 处理方式和程序。
6.9.2.1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9.2.2 乙方有义务督促投资管理人改正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并将纠正结果报告甲方。如果投资管理人在限期内未予纠正,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
6.9.2.3 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甲方。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予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在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此类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核实工作。
6.9.2.4 乙方在履行上述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提高托管服务水平,每半年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6.9.3 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乙方在其有义务监督与核查的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当能够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负相应赔偿责任。
6.10 受托财产档案管理。
6.10.1 档案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乙双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委托投资资产或投资组合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会计档案。
6.10.2 档案查阅。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对有关档案进行查阅。
第七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
7.1 乙方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根据甲方的指令,在向投资管理人每季度支付管理费的同时,将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的20%,于收取管理费的当日直接划入上述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相应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7.2 投资管理人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其所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支付。
7.3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时不再提取。
7.4 风险准备金账户在乙方的预留印鉴应当包括甲方指定人员的名章。
7.5 投资管理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清算时,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可归入其清算财产。
7.6 相应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如清算后,委托投资资产存在亏损,应动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弥补亏损之后如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有剩余,经甲方同意后,投资管理人可以支取。
第八章 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8.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报送托管业务信息报告,对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委托投资资产运作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8.2 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结束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3 乙方可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监控与绩效评估报告。
第九章 托管费、受托费及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9.1 托管费。
依据甲乙双方预定,乙方按年率 %从受托财产中提取托管费。
9.1.1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由乙方逐日计提,按季支取。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托管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9.1.2 日托管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受托财产年托管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委托投资财产净值。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_____r_____1/当年天数
式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双方约定的年托管费率。
9.1.3 托管费应分别对委托投资资产和未委托投资财产进行计提和支取。
9.1.4 甲乙双方对托管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托管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托管费通知投资管理人。
9.2 受托费的计提与支付。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9.3 投资管理费的计提与支付。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计提和支付办法,乙方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投资管理费清单报送甲方,并根据甲方的指令从委托投资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管理人。
第十章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的类型分为日常检查、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10.2 甲方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应事先向乙方发送检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
10.3 甲方检查人员应持检查通知原件、甲方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可对与受托财产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0.4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须向乙方作出书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限期内改进,如有异议,应做出书面解释。
第十一章 双方授权代表的指定与变更
11.1 授权代表及其签字。
任何一方向对方下达的指令、通知和其他业务文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
11.2 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及印章的变更。
11.2.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其签字、印章样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同时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姓名、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等。
11.2.2 接受方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发送方确认。
第十二章 文件的发送与接收
12.1 甲乙双方须通过双方认可的安全、恰当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送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指令、通知或其他业务文书。
1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人工传递或挂号信方式送出的通知或指令,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或指令,以传真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式并确认后视为送达,该电话和回复应被录音,发送方须定期将原件通过挂号信或人工传递方式送往对方。
12.3 甲乙双谋取主应当对发送和接收的文件进行记录,并应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记录与对方的业务谈话内容。
12.4 甲乙双方均应将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录音电话、加密传真等)送对方备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前应向对方发送变更通知。
第十三章 保密责任
13.1 乙方应就受托财产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13.2 对于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与甲方经营相关的所有财务、统计、人员、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在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乙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3.3 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乙方商业秘密以及乙方提供的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信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为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咨询等服务所需者除外;在依本条款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前,甲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3.4 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续签及终止
14.1 合同生效日期与存续期限。
14.1.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年。
14.1.2 本合同正本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持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合同变更。
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
14.3 合同续签。
本合同到期前30个工作日,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续签本合同的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续签;若甲方同意,即可续签。
14.4 合同终止。
14.4.1 有下述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4.4.1.1 发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托管人必须退任的事项;
14.4.1.2 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
14.4.1.3 乙方自行退任,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14.5 除合同到期终止外,提出合同终止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送达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
14.6 合同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本受托财产或委任新的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职责。
14.7 本合同终止后,乙立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相关事宜。
第十五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 禁止行为
16.1 乙方不得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6.2 乙方不得利用受托财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
16.3 除根据甲方、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本合同规定外,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
16.4 乙方与投资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6.5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17.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7.2 因乙方违约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 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4 在受托财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甲方面授权,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受托财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任何得到甲方书面委托,代表甲方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章 免责条款
18.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18.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8.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8.4 上述之“不可抗力”为甲乙双方不可预料、不可避免亦不可克服的如下事件或者类似事件: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第十九章 争议处理
19.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章 托管合同的效力
20.1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止。
20.2 本合同一式5份,合同双方各执2份,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7.贵州从严管理新农合基金 篇七
弄虚作假者纳入黑名单管理
最近出台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对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人员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办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凡在日常诊疗活动中, 存在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补偿数据、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授意、指使、串通和帮助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伪造、更改、故意毁损参合群众住院病历等档案资料的;隐匿、销毁证据, 干扰调查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的;违反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新农合补偿范围和保障水平,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反病历处方等医学文书管理规范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采取虚开住院天数、虚开辅助检查、虚开药品、虚开治疗、虚开护理级别、超出规定加价或收费、变通收费、分解收费、串换药品等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 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采取虚假宣传, 诱导参合群众就诊, 将起付费用变通报销, 将生活用品变通报销, 将未开展或未批准项目纳入报销等, 扰乱新农合管理的;注册医务人员数实际在岗比例比低于50%的等10种行为之一的, 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凡存在未按照执业范围执业、无证执业、挂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的;未尽义务, 导致参合患者就诊后不能报销的;未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 不合理用药的;采取非法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造成新农合资金流失的;未按规定实事求是记录病历资料和出具证明材料的;将相关执业资格证转借给医疗机构, 让医疗机构规避相关执法, 骗取机构、床位设置和相关从业资格、扰乱医政管理等10种行为之一, 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还规定,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医疗机构, 将被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 全省通报并关闭新农合信息平台接口, 实行全省定点“一票否决”, 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 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准入资格。违规导致参合群众不能报销的费用, 由医疗机构承担。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卫生人员, 除了被取消对参合群众诊断疾病、开取处方资格外, 还将受到当年考核不合格、不能评先选优和职称晋升、取消执业资格, 情节严重的,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严厉打击骗取基金犯罪行为
在贵州省卫计委和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中, 强调将对任何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切实维护广大参合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切身利益。
《通告》指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 骗取新农合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有规模的欺诈骗保行为, 给新农合基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坚决严厉打击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 《通告》强调, 对于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经查实已造成基金损失的, 由管理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新农合基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经查实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处以拘留和罚款;经查实情节已经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骗取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通告》指出, 凡将新农合证 (卡) 或其他支付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帮助骗取新农合基金;空刷新农合证 (卡) 或刷账后现金退付, 以及挂名住院骗取新农合基金;涂改、伪造、变造、冒用他人新农合证件或者支付凭证,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新农合基金;虚构就医费用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新农合基金;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 为他人骗取新农合基金提供帮助;其他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等, 即为涉嫌骗取新农合基金。《通告》强调, 对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以及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 任何人均有权举报。
合医上指纹, 谁的钱谁花
参合农民带一张“身份证”, 合医基金上一把“安全锁”。这是贵州省修文县试点合作医疗指纹验证系统后得出的结论。
从2014年11月10日起, 该县试点的合作医疗指纹验证系统在全县全面推行。为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 杜绝冒名顶替、家庭成员串换报销、分解处方、套取一般诊疗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防止合医基金被套取, 保证合医基金安全运行, 从2014年6月中旬开始, 修文县就筹划开展合作医疗管理系统指纹监管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指纹验证是通过深入考察决定的。考虑到低端头像识别系统信息确认不够准确、图像传输服务器压力较大造成卡顿, 瞳孔识别系统造价又太高, 不适合基层医疗机构购买运用等原因, 最后研究确定用技术成熟、价格低廉、采集便捷的指纹识别技术, 该技术投资少、见效快、操作方便、信息准确。通过统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指纹机, 接入现有合医管理系统中新开发出的指纹识别模块, 共计投入20余万元进行升级改造。
笔者在龙场镇阳明村卫生室看到, 村医白胜军接诊后, 首先在合医管理系统中录入处方划价、报销结算, 就诊群众在指纹机上采集指纹并验证后, 显示结算保存成功, 接着打印新合医处方, 群众凭处方付费取药治疗, 整个诊疗过程用时不到2分钟。在城北村卫生室内, 村医张量接诊、结算两不误, 在就诊群众诊疗过程中及时将处方录入合医管理系统, 群众治疗完毕, 通过系统查询调取该病人本次就诊记录, 病人验证指纹结算下账, 整个结算过程不超过10秒钟。村医们说:“合作医疗上指纹很好, 保证了参合农民基金不外流, 谁的钱谁花”, “群众结算按指纹比以前签字便捷多了, 以前要是遇上年龄大、不识字的群众, 签字特别麻烦”。县合管中心一致认为, 指纹验证犹如给合医基金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只有通过指纹验证才能进入新合医管理系统进行结算报销, 指纹不匹配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合医报销结算, 这就有效防止了合医基金被套取。这对进一步加强合医资金的监管力度, 减少合医资金无效支出, 降低合医基金超支风险, 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医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 指纹验证系统在该县所有合医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指纹采集点, 未采集指纹的参合农民在第一次就诊时采集, 利用指纹机将指纹信息采集到贵阳市合医管理系统服务器数据库储存, 指纹在全县所有合医定点医疗机构共享。患者就诊结算时, 需要在指纹机上按手印确认, 通过与数据库中采集到的指纹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确认一致后, 方可结算下账、打印发票完成报销流程。考虑到不能验证指纹的特殊人群 (5岁-70岁中不能正常到医疗机构看病的群众, 譬如双手截肢、重性精神病、长期瘫痪卧床等, 5岁以下、70岁以上合医管理系统自动筛选甄别) , 县合管中心要求在未开通指纹验证前将特殊人群名单上报, 通过合医管理系统设置该部分群众就诊时无需验证指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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