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11篇)
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综(2003)40号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2003-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财综(2003)40号)
2003年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认真履行涉农收费管理职责,在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项目、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严格审批涉农收费、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涉农收费管理,治理农村“三乱”,理顺农村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三乱”问题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引起广大农民不满,而且抵消和侵蚀了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带来的减负成果,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规范涉农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在清理过程中,要从严掌握政策界限,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符合国家审批权限规定但属于不合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1997年以来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对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要重新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地区,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清理外,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清理情况和结果,要在2003年9月30日前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继续做好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及搭车收费。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田亩摊派,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过程中乱加价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民建房收费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的规定,对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困难家庭的农村中小学生应当免费提供教科书,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中小学生实行免收杂费政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一费制”实施范围。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规定执行,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切实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在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取消、保留、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要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及文件依据等。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在基层的落实工作,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向农民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象、批准机关等内容,使涉农收费政策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示内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五、从严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规定,在“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过去已经按规定批准并经清理后保留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标准。严禁越权出台政府性基金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验收评比和达标升级活动。
六、加强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处理。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要从制度上切断涉农收费支出与收入的联系,防止因利益驱动而引发的向农民乱收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强化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定期执法检查与稽查结合起来。对农民反映的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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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 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逾期未交的, 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 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 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 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 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 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 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 (加盖公章) , 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 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 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 如提出退货申请, 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 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 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 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 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实现24小时监控。
(九) 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 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 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 建立关联审核机制, 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 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 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 的去向, 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取消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 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 自4月15日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 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 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 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 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二)专项性服务。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协助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服务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八)其他为服务而发生的合理支出;(九)法定税金;(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设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开发建设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不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
1、制定调价方案,接受第三方审计;
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3、公示结束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主意见;
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主意见情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5、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负担,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管理,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服务收费属专项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十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收费到户的服务。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十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进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可以约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一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套。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服务企业因业主不配合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将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约定的维修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电梯、中央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专项性服务项目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耗费+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耗费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
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实用量×(单价+总损耗费÷全部用户实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14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委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
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除外)、更新、改造项目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
十二、装修垃圾可以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委托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强行服务并收费。
二
十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购房合同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并在用户申请开通时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在交房时以未缴清代收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行代办并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其它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
十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工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2年02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清欠责任
(一)高度重视解决拖欠问题。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现的拖欠问题。
(二)落实解决拖欠的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任,明确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民工的投诉。
二、规范管理,健全长效机制
(三)严格执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按渝劳社发〔2006〕51号有关规定,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中单列出工程合同金额的2%作为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其余各区县交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凡未建立或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有关行政许可,并责令改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提前告知民工的工地现场和网站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接到拖欠投诉或有投诉已及时足额支付的,可将工资保障金本息退回缴款单位。
(四)建立健全民工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应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分包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应报工程承包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建立民工上班登记和工资发放台帐,完善领款签字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
(五)认真落实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民工权益及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工期安排、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防止拖欠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障金退还公告地点等。建设单位在支付前,应核实公示情况和上期民工工资发放台帐。
(六)严格执行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凡工程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举证核实,若在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核实举证材料,无充分证据证明民工已足额得到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动用设立的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并在下期支付中扣回补足工资保障金。
(七)完善拖欠民工工资处理应急预案。为弥补排查疏漏,防止拖欠民工工资的上访和集访事件发生,各地各单位要在快速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方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方式、处理程序、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和上访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快速反应,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八)加强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及时纠正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对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或存在欠薪苗头的单位,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九)加强工资支付的过程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的质量安全检查、项目督查等检查,加大对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力度,特别在岁末年初、重大节假日等拖欠问题集中高发期和爆发期,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排查,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确保稳定。
(十)加大拖欠行为的处理力度。对于未落实本通知要求、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要立即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对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力、责任心不强、处理不妥当,致使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市通报。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 交通 公路 民工工资 管理 通知
5.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9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狠抓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教育协调发展,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的各项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 19号)的要求,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下半年,我们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经依法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其收费按办学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依照此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并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要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6.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收费管理的通知
锡价服[2009]1号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改进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1、凡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为别墅和低层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他各类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2、提倡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标书中明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中标后按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4、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需超出七级收费标准的,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集体审议,在最高不超过七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50%的幅度内,确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5、政策性保障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未实施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6、2006年1月1日之前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无锡市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同等级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委会审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物业其他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1、住宅区内业主机动车辆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约定服务方式 1
和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停车服务包月收费,也可采用临时停车服务计时收费。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一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按每小时1元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二十四小时内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辆。
2、需在公共车库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业主可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单独装表,费用由用户承担,电费合理分摊,按实收取。
3、带有电梯的住宅,电梯到达起始层的用户,电梯使用费收取与否,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予以减免。
三、进一步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诚信服务,接受业主监督。
2、对前期物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住宅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物业管理的业内人士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等级收费,达不到相应等级服务的物业,可采取限期整改、公示督查结果、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推进其规范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进行处罚。
7.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杭价费(2005)47号杭财综(2005)121号杭教计(2005)11号杭劳社培(2005)5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为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在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中专部)、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大、函授、夜大等学校举办的“五年一贯制”和“三加二”中的前三年班、成人中专班、成人职高班等参照执行。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市、区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高中学费按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价费[2000]88号、杭教计[2000]12号、杭财综[2000]237号)规定执行。在完成杭州地区招生任务前提下,跨杭州地区招收学生(不含杭州户口在外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和外地户口在杭州初中学校就读的毕业生)的,学费标准可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在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中专部)、技工学校等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学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住宿费。普通宿舍住宿费标准每学生每学期2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3、代管费。由学校按规定的支出项目代收代付,单独核算,期末列出详细清单向学生家长公布。代管费项目为教材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和班级活动费,限额为每学生每学期350元。特殊专业需收取实验(实训)材料费,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其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的原则制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制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今后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应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生转学、退学、休学、留级等有关收费问题。留级或休学学生复学后,学费等收费按就读届学生的标准执行。学生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在开学前提出的,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还,代管费按实结算;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的,本学期学费、住宿费减半退还,代管费按实结算;超过1个月的,本学期学费、住宿费不再退还,代管费按实结算。按学年收取学费的折算成学期计算。
五、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在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中专部)仍可以按学年收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取,任何学校不得跨学年或跨学期预收。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
六、各学校收费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学校教育收费专用票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七、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校学生的学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至毕业。
8.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发文文号: 财会[2001]10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01-9-30
实施时间: 2001-9-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
六、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五)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原因及审批情况、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七)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之一应为对该报告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
(八)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金额不变,而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八、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日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九、企业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实物转让清单、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等其他非货币出资的证明文件。但登记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企业应当提交。
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实的,可以要求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
进行验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资报告。
十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分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事验资业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该分所隶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提高收费,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争揽业务,或以任何名义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企业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Attachs}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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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号:沪财会[2001]129号 发布日期:2001-11-
9.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穗价〔201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和优质优价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四、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可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经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同时作为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并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五、建设单位向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拟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材料;
(四)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五)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的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依法约定,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物业服务收费的计算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八、市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业主、企业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答复。
十、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业主约定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2000元。
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及时修复的,可按双方约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余款在修复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约定的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押金,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向房屋装修单位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押金、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十三、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款所称教育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包括其他学校和培训机构及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等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配套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医院、卫生院(站)等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十四、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不高于该自有产权车位所在停车场小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30%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场经营者)约定。
车位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车位计收。同一停车场的车位物业服务费应执行统一标准。
十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作为房地产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臵进行公示。
十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在销售的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已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可继续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对于原有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6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所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在批准的执行期限内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届满或未明确执行期限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约定新的收费标准,在约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可暂按原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七、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处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十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十九、本通知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10.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案
规范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开创街道党建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是改善党建薄弱环节,升级进档的要求;是促进党建工作树立新典型、创造新经验的要求;是进一步探索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规范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街道党工委按照区委的要求,通过各党(总)支部的共同努力,涌现出了一批特色鲜明、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党建示范点,村(居)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为全办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但在个别基层党组织中,仍然存在领导精力不到位、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措施不力、深层次问题解决不好、少数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培育出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的基层党组织,通过典型的示范、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使农村基层党组织中的先进更加先进,中间向先进靠拢,后进学有目标、赶有方向,实现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全面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基层党建工作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示范带动、规范提高、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把基层涌现出来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示范点的形式总结规范,应用推广,分层分类建设一批硬件完善、软件规范、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基层党建示范点,为我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加快科学发展大局,把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作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出一条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新路子。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实际,严格标准,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突出地域特色和实际效果,建设一批时代性、典型性、代表性较强的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
3、坚持突出特色,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落实创建措施,以创建示范点的实际成果来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4、坚持统一规划,齐抓共建。有效整合项目、信息、资金等方面的资源,采取联系、帮扶、以奖代补等方法,积极构建上下联动、城乡互动格局,努力建设一批党建示范精品工程。
三、目标任务和标准条件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用2年时间,分三批把办事处所辖74个村(居)党支部建成区级党建示范点。
(二)基本标准。
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2、党员队伍好。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爱岗敬业,整体素质高,作风过硬,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工作机制灵活,抓党建促发展思路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硬件设施配套,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党建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富有成效。
4、工作业绩好。党组织作用发挥充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业务工作在本系统,本行业走在前列,党建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有影响,能够代表基层党建工作先进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
5、群众发映好。党组织善于依法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和谐融洽。
(三)具体标准
一、基层组织建设公开栏
(一)村情简介。本村的地理位置、耕地、人口、村民小组、村干部数、党员数等情况;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及主要量化指标。本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措施,主导产业、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人均纯收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党员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村“两委”工作、议事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三)党务公开栏和宣传栏。
二、痕迹资料
(一)文档类:
1、基层党建年度工作、学习计划;
2、半年工作小结和年终工作总结;
3、其它单项党建工作总结。
(二)名册类:
1、党员名册;
2、村干部名册;
3、农村后备干部名册(“三培养”名册);
4、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及党员发展名册(包括发展党员公示、票决等材料);
5、农村流动党员台帐;
6、农村困难党员台帐;
7、“党员结对帮扶”花名册(党员帮户花名册);
8、其它需要建立的名册、台帐。
(三)记录、手册类:
1、支部手册;
2、会议记录簿;
3、民主生活会记录簿;
4、村议事恳谈会记录簿;
5、账、单相符的党费收缴登记簿;
6、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
7、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一簿三册”;
8、村干部民情和工作日志。
(四)党建活动资料类:
1、上级有关文件及材料;
2、党员“设岗定责”相关资料;
3、党组织和党员承诺制度相关资料;
4、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相关资料(组织讲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
5、党员结对帮扶制度相关资料及“关爱农村困难党员”资金发放情况等;
6、代理村民事务的相关资料;
7、村党员大会、支部大会、党小组会、党员发展、公益事业建设等相关会议记录;
8、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相关资料;
9、其它需要收集的党建主题活动工作资料。
(五)制度类: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2、村民委员会议事制度;
3、村务公开制度;
4、村“两委”工作职责;
5、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制度;
6、党员经常性学习制度(“三会一课”);
7、党组织生活会制度;
8、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9、党员电教工作制度;
10、党员发展、管理工作制度。
三、活动场所室内外布置规范
(一)村级组织牌子:干净整洁、字迹清晰,示范点名称使用规范准确。党支部、村委会标牌各1块,竖牌,2.4M
×0.3M,置于院门处或办公楼入口处。内容为中国共产党XX梁才街道办事处 XX村(居)党支部(白底红字)、梁才街道办事处X X村(居)村(居)民委员会(白底黑字)。牌子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及字体应保持统一。
(二)村办公室设置:办公室牌,10CMx30CM,白底黑字。设立书记(主任)办公室、计生服务室、治安纠纷调解室、接待(荣誉)室、广播室、青妇兵活动室等,可一室一牌,也可一室多牌。办公室牌子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保持统一。
(三)活动阵地布置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应设置以下活动阵地:
1、“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一室多用,但须悬挂相应牌子。室内前面可悬挂党旗、党徽;后面为党建活动展示牌;两边可根据情况选择将党建工作制度牌、新农村建设展示牌、标语上墙。要有能够容纳相应人员的桌椅,党员活动室要配备党旗,党员电教室要配备开展电教活动、远程教育的相关教育设施设备。
2、“图书室”、“阅览室”。可合二为一,但必须悬挂相应牌子。室内应有基层党组织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农村适用技术、法律法规、科技知识、务工技能、文化等类书籍,图书室管理制度上墙。
(四)党员活动室硬件设施
1、能容纳20人以上会议的桌椅。
2、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一套。要求配备29寸以上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市、县远程教育教材齐全。
3、报刊架、图书柜、档案柜、文件、资料悬挂栏。
四、党建载体活动
1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发改价检[201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部、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审计厅、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纠风办: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经过连续的集中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几年来,涉企乱收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这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使涉企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认真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清理完成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严禁强制入会。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检查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的落实。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领导
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限,将各项任务落实到人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宣传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组织要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省级其它各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审
计
署 质 检 总 局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预防腐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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