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精选10篇)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 篇一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2008-0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复旦大学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须由学生自行申请。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复旦大学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
第四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小组成员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与发展处、财务处、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部门的领导及部分院系代表。相关职能部处领导更换时,由新任领导自然接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评奖对象为复旦大学在籍在册的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奖学金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民族学生奖学金和复旦大学本科台湾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组成,此外复旦大学还将针对获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奖助学金。
第七条获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者可同时兼得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其他各项本科生奖学金(奖助学金)获得者可同时兼得奖学金的荣誉,但所获奖金不可兼得,学校将择高向获奖者配发奖学金(或奖助学金)。
第九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制定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条复旦大学全体在校本科学生在评奖学年中有下述任意情况者,不具备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德育综合考评不合格者;
(2)当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
(4)未通过当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
殊原因除外)。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于每年9月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分配发放给各院系,各院系可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自行制定本院系评定办法,办法制定后每学年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将组织对办法的审核及备案留档。
第十二条对于获得“上海市优秀学生”和“上海市优秀学生干部”的获奖学生 学校分别配套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一等奖。上述两类获奖学生不占用院系奖学金获奖名额。
第十三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报均采取网上申报的模式,各院系经过初审后,应将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系统进行申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第十四条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对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五条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赠。
第十六条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七章 奖学金证书
第十八条 复旦大学各项奖学金证书由复旦大学统一制作和颁发,并加盖“复旦大学奖学金证书专用章”。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 9月1日起施行。
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08年8月28日
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 篇二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且完成了2010-201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今年新申请2011-2012的困难认定的,需完成认定程序后方可申请;
4.在校期间学习努力认真,要求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奖学金或一次校级荣誉称号;或者上学期成绩合格,并取得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6.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回报意识;
7.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应优先考虑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和积极参加校内外义工(持有义工证)活动的学生。
二.申请与评审程序
我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2011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园网主页公告栏和学生处部门网站公布《上海理工大学201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登录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系统http://进行在线填写申请表,通过系统打印,手写签名,并填写院系意见、盖章;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各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本学院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在学院内对结果予以公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名单;
5.对审核合格名单在学生处部门网站和学校布告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三.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三
(来源: 作者:万宝方 编辑:万宝方 点击:8 发表时间:2011/9/30 14:02:35)【字体:大 中 小】
为激励我院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奋发成才。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学院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上学年建档贫困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获得过校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格条件
1、综合排名在班级前10名(含第十名),且学年内不能有补考;
2、大
三、大四学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国家计算机二级,大二学生对英语和计算机不作要求;
(三)优先考虑条件
1、担任各级学生干部,或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2、获得“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
3、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如“挑战杯”、“创业大赛”、“三小”、“力学竞赛”、“数学建模”、“大学生英语口语竞赛”、“航模大赛”和校运会等)并获奖励的学生;
4、勤俭自强,积极进取,获得“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感动昌航”魅力大学生等荣誉称号,个人先进事迹突出,在学生中间广为流传。
5、为学校或学院做出过突出贡献,学工办开会讨论后,可以适当放宽3名综合排名。
二、申报和公示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采取学生自荐、班级推荐和学院审核的方法,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之内上报各自辅导员处。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择优上报学校。学工办审议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3、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连续两年获得;
4、除校内奖学金,所有校外奖学金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兼得。
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 篇四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学院各大专班(五年制大专阶段)辅导员: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2014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和关于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要求,接学校学工处通知,现将2013-2014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标准、名额
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五年制第五年学生)全日制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名额:根据学工处批准给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班级学生数量分配各班级奖励名额。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标准、名额
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含五年制第四、五学年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一等25%)、3000元(二等50%)和2000元(三等25%)3个档次。
名额:根据学工处批准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班级学生数量分配各班级名额。
(二)申请国家助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在校期间内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良好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测评排前者优先)。
4、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困生,可优先享受资助,切实解决就学困难,其优先享受资助资格由班主任及助学金评审小组认定。
(1)孤残学生;(2)烈士子女;(3)单亲家庭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5)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贫困证明及上学年个人成绩单、个人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佐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班级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人数应不低
于7人。评议小组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地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评议,如有确实符合条件而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责任动员其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三)学院审核公示
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受理学生申请,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批、上报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与备案。
四、相关说明
1、对于《申请审批申报表》,辅证材料等粗糙、缺少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者,将予以退回,名额不予替补。相关责任由班级自行承担。
2、由于此次评励志奖学金涉及的时间为2012-2013学年,如有转班级的学生请在原班级评定并申报。
3、各班级辅导员要将大学生城镇医保的参保工作结合起来,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参保,确保学院的参保率。
五、工作要求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各班级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报效祖国、回报社会。
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对学生的了解是基础,各辅导员把关是关键。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推荐和评审工
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确保国家奖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所需。
各班级要以此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发放为契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主题活动,让全校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自觉形成励志、感恩、回报、奉献的思想和行动。
请各位将学生申报材料于本周六上午前交至学院办公室102,另附学生名单(分项目和等级)
材料清单:
1、申请表(励志、助学金)有双面的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贫困证明。
4、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附2012-2013学年的成绩单(复印学籍卡、不得涂改)、个人主要业绩说明及具体材料。
通讯与信息学院学工管理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
1、奖助学金各班级分配名额: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
3、大专助学金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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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表注意事项
5.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 篇五
按学院要求,结合本系实际,现将我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有关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数额及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没有恶意欠费记录;
(4)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服从学校、系部、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安排;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无补考科目;
(6)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50%;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班级初评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同学需填写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报送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500字一式一份),以班级为单位于10月12日(星期六)11:30之前上交。上交上述纸质材料时,请一并上交电子版(个人事迹材料、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成绩汇总表、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名单表、)到qichexijiangzhudai@126.com。注意上交电子版材料时,请在文件名上注明班级、姓名等详细信息。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同学需填写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以班级为单位于10月12日(星期六)11:30之前上交。上交上述纸质材料时,请一并上交电子版(附件4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成绩汇总表、附件6国家助学金汇总名单表)到qichexijiangzhudai@126.com。注意上交电子版材料时,请在文件名上注明班级、姓名等详细信息。
2.系部评审
系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依据学生个人申报材料并结合班级初评结果,组织综合评定,并最终确定评定结果,在进行公示后上报学院。
五、工作要求
1.各班级要成立相关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学生反映的有关问题。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当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等7至10人组成。
2.各班级辅导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要让所有学生都能了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要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评审,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各班级要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及日程安排上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注意事项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当年如果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从处分当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件请查阅:
附件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成绩汇总表
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的成绩汇总表
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名单表
附件6.国家助学金汇总名单表
汽车工程系
6.大学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 篇六
一、奖学金评定总则
(一)评定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奖工作中务必做到三个公开,即评奖条件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要切实增强评奖工作的透明度,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和暗箱操作现象。
2、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在评奖工作中要严格把握评奖条件,坚持“优中选优”,克服平均主义的思想或倾向,在全院范围内评选推荐真正品学兼优的学生。
3、坚持民主监督原则。在评奖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自觉接受师生们的监督。
4、坚持规范化操作原则。在评奖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原则》有关规定及各项捐赠奖学金的评奖要求进行评奖,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按规范评奖。
(二)指标体系:
学习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
综合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社会工作表现予以评分,旨在激励全面发展、具有综合素质的学生。
两个奖学金采用同一套评分体系,分别从学习成绩和社会工作表现两个方面对学生予以评价。不同点在于两个奖学金这两部分所占比例不同; 学习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占80%,社会工作表现占20% 社会活动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占20%,社会工作表现占80%
(三)奖学金评定条件:
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原则》,在本学年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奖学金的评定:
1、评奖当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处分者;
2、《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
3、因违规受到宿舍管理部门书面警示或处理两次及以上者;
4、学习奖学金评定者学习绩点未达到3.5或是评定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同学;
5、社会活动奖学金评定者学习绩点未达到3.0或是评定学年中,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同学。
(四)评定对象:
评定对象:
职教学院大四,大三,大二在校学生且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
二、奖学金评定细则
学习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采用同一套评分体系。被评学生的总分由学习水平得分和社会活动工作得分两部分得分加权得到。按被评学生所申请的奖学金种类(学习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不同,两个奖学金在上述两部分的加权比例不同。
情形一:申请学习奖学金,则
个人总分(学习奖)=学习成绩得分*80%+社会工作表现得分*20% 情形二:申请社会活动奖学金,则
个人总分(活动奖)=学习成绩得分*20%+社会工作表现得分*80%
最终,根据个人总分排名,以及该年班级所得奖学金分配名额,确定奖学金分配。
(一)学习成绩得分
评定标准:满分100分。以该学年平均绩点为基本依据。换算办法如下:
学习成绩得分=(该学年平均绩点/5.0)×100
(二)社会工作表现得分
评定标准:满分100分。此部分评分以同济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活动为主。说明:参与活动在评奖中。
例如:某同学申请社会活动奖学金,该生评奖当年的平均绩点为3.8,换算出该同学的学习水平得分为76分(3.8/5.0*100);社会活动表现按附录表格由奖学金评定小组打分,若社会活动工作得分为74分,则该生总分换算得出:
个人总分(活动奖)= 学习成绩得分*20% + 社会工作表现得分*80% = 76*20% + 74*80% = 74.4
◆ 社会活动包含以下四部分:(各部分总得分不得超过其比例限制)
1、组织、参与学院团学联和党组织工作及班团活动(比例40%)⑴ 学生会活动:
参与者一次活动获得2分,组织者一次活动获得4分。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者参加一天志愿活动获得3分,组织者参加一天志愿活动获得5分。
若是竞赛类的活动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在参与得分的基础上加3分,2分,1分,获得其他等级奖励的同学在参与得分的基础上加1分。
根据活动的规模大小和成果,再由评分者在原有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0—5分(年级内活动0—2分,学院内活动0—3分,学校内活动0—4分,学校外活动0—5分),其中在总分上,主席加5分,副主席加4分,部长加3分,副部长加2分。⑵ 班级活动:
参与者一次活动获得1分,组织者一次活动获得2分。
根据活动的规模大小和成果,再由评分者在原有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0—2分。获得以下荣誉的班级成员,可获得相应加分,优良学风班加2分、先进班集体加2分。其中在总分上,班长及团支书可获3分的加分。⑶ 党团事务:
参与者一次活动获得1分,组织者一次活动获得2分。
根据活动表现,再由评分者在原有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0—2分。其中在总分上,党支部书记可获3分的加分。
评分表参见附录: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三。说明:
① 活动组织者指参与活动前期策划、筹备及运作的同学,活动参与者指活动推出后参与到活动进程中来的同学,允许同学同时作为组织者与参与者,但最后会依据表现给予恰当分数。
② 此项中所参与活动必须在评定学年中。
③ 被评定者必须提供评奖学年所做工作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该所负责或参与的活动及所做的日常班级工作等;评定工作以被评定者的工作报告作为评定基础;
④ 得分由评分委员会评定;评分委员会成员为被评定者所在级别的上级人员,即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的得分由班主任和学院老师评定;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得分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评定;学生会普通干事得分由正部长评定;其他班干部的得分由班长及团支书评定;党支部副支部书记和组织员的得分由党支部书记评定;所有的评定再由班主任和学工办老师进行核定。④ 最后由学院领导给予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得分。
◆ 评定说明:
1、各部分总得分不得超过其比例限制;
2、大二学生中凡已转专业至外院或参军的同学一律取消此次参评资格(其中参军的同学加分计入回校后第一个学年)。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该企业实习过的同学。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困难的同学。
5、学习奖学金和社会活动奖学金只能申请一项。
6、所有各项的得分最后由学院领导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的总分。
4、寝室文明:占5%,满分5分,基准分3分。【评定标准】:
① 个人及宿舍卫生总体合格,自觉维护宿舍整洁和安全。② 积极营造并维护寝室和谐氛围,友爱同学,互助互爱。
③ 在宿舍建设或卫生评比中获奖的个人或集体酌情加分。(参考分值:2分)
④ 在宿舍或楼道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毯等)者,发现一次扣1分。
5、附加分:无基准分,满足评定标准即可加分。
【评定标准】:
① 参加各类竞赛(外语类、科技类、艺术类等)获奖者均可予以加分。(参考分值:国家级5分;省市级4分;学校级3分;学院级2分)
② 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予以加分。(参考分值:学校3分;学院2分;班级1分)
③ 担任校、院团委、学生会及班级学生干部按照其贡献度酌情加分(参考分值:1~5分)④ 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行为受到学校或院系通报表扬者可予以加分。(参考分值:学校3;学院2分)
三、评定前的“一票否决”制:
1、所选的任何一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中出现“F”,即考核不合格者
2、因破坏团结稳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等行为受到校、院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3、严重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多次无故(因兼职等原因)旷课者。
4、无故不参加班会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者拒绝参加任何集体活动者。
5、存在严重诚信问题者。
6、对于老师提出的批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屡教不改者。
7、每学年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少于2次者。
3、集体活动:占10%,满分10分,基准分6分。【评定标准】:
① 按时参加班会,积极参加班级活动。无故不参加班会,或者已报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缺一次扣2分。
② 积极认真代表班级参加院系或学校统一安排的讲座及其他活动每次加2分。
④ 代表班级在重大活动中争得荣誉酌情加分。(参考分值:校级荣誉加2分,市级荣誉加4分。
4、集体观念(2分)
关心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正确认识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乐意为同学服务。(2分)
能参加集体活动,尚能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也能为集体争光,能与同学搞好团结,但为同学服务意识不够强。(1分)
学年中曾发生过有损于集体荣誉的事。(0分)
5、劳动卫生(2分)
热爱劳动,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学校、院(系)所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寝室”的活动。认真完成包干区域的卫生清扫。所在寝室获得当年学校“文明寝室”称号。(2分)
有一定的劳动观念,只能完成指定任务,能参加创建“文明寝室”的活动,完成包干区域的卫生清扫,在各类劳动中表现一般。(1分)
缺乏劳动观念和艰苦奋斗精神,在公益劳动中表现不佳。对维护生活园区、校园和教室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缺乏认识。所在寝室在日常的卫生检查中曾经出现过二次及其以上“差”的记录。(0分)
6、行为规范(1分)
积极参加学校、院、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同学之间和睦相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体现新时期大学生的风范。(1分)
能参加学校、院、班级创建精神文明的活动,但表现一般,尚能以精神文明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同学之间相处和谐。(0.8分)
行为规范与精神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不听从劝说,且不思悔改。(0分)
二、凡在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学金资格:
(一)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二)受到党、团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参与打架斗殴或赌博者;
(四)在奖学金评定中无理取闹者及在申请贫困资助中弄虚作假者;
(五)所在宿舍在文明宿舍评比中被评为“最差寝室”者;
(六)本学年中上课迟到累计15次以上者或实验、见习、实习,无故旷课超过两次者;
(七)考试舞弊者
(八)在实验、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集体活动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者,拒绝承担校、院、班级安排的工作者;
7.1西北师范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艰苦奋斗,情趣健康;
3、本人需提交奖学金评定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2、本学年内延修者;
3、本学年休学者。
第四条 奖学金设置:奖学金分为学校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两大类。学院奖学金由各学院参照本办法,根据学院实际制订评定细则,经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后实施。学院奖学金由学校按师范类学生每生每年100元、非师范类学生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下拨各学院(一年级学生不评定学院奖学金)。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二章
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获奖条件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获奖条件
1、品德优秀奖
(1)获奖条件:在校内外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事迹突出者;或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0小时,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有其他事迹突出者。
(2)奖励金额: 2000元。
2、学习优秀奖
(1)获奖条件:学生本学年课程成绩平均绩点在3.0以上,无补考;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2)奖励金额: 3000元。
3、科技创新奖
(1)获奖条件: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B类以上,含B类);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出版专著。
(2)奖励金额: 4000元。
4、文体优胜奖
(1)获奖条件:本学年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个人奖励2000元;团队(2人以上)参赛获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000—10000元的奖励。
5、从师(业)技能奖(1)获奖条件:本学年在学校、学院举办的从师(业)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
(2)奖励金额 : 2000元。
6、模范学生干部奖
(1)获奖条件: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列本班前30%,无补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
(2)奖励金额: 2000元。
7、外语成绩优异奖
(1)非英语专业学生获奖条件:国家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在568分以上(含568分),或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在497分以上(含497分)。
(2)英语专业学生获奖条件:英语专业四级成绩良好以上且本学年第二外语成绩达到90分以上。
(3)奖励金额 : 2000元。
8、学习进步奖
(1)获奖条件:本学年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在班内排名与前一学年相比提高20%,无补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2)奖励金额: 1000元。
9、高考成绩优异奖
(1)由教务处(学校招生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同学生工作处,每年对高考成绩优异的新生予以表彰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1%。
(2)奖励金额:分别给予6000—20000元的奖励,奖励总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获奖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1)获奖条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学习成绩排名本班40%以内;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奖励人数根据当年分配名额择优产生。
(2)奖励金额:5000元。
2、三好学生奖学金
(1)获奖条件:本学年获得道德风尚奖;本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本学年获得其他单项奖学金。
(2)奖励金额 :6000元。
3、校长奖学金
(1)获奖条件:在校期间,共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三好学生奖。(2)奖励金额:8000元。
4、国家奖学金
(1)获奖条件: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10%以内;第四学期结束,通过CET—4级考试,第六学期结束,通过CET—6级考试;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音美体专业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至少获得过一次学校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数根据当年分配名额择优产生。
(2)奖励金额 :8000元。
第八条 本评定办法中涉及到的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全国、省市共青团、学生组织主办的竞赛项目。
第九条 本学内学生获得多项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累加计算;同时获得多项单项奖学金和多项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累加后与各综合奖学金相比,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最高额度,其余奖项只享受荣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内不能同时获得。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登陆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一份),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每年9月10日之前递交班级。
第十一条 班级推荐。各班由班主任牵头,吸收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推荐,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15日之前报学院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奖学金评定初审工作,并于每年9月25日之前将《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名单》、《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和《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审批表》各一份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学生处奖学金评定专用邮箱。
第十三条 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全校奖学金申报者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学校于每年年底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材料归档。学院将获奖学生的《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审批表》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应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同步进行,并于每年10月25日之前将《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院奖学金获奖者名单》、《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院奖学金评定情况统计表》各一份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第四章
奖学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及后续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学费尚未缴清,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从师范类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和非师范类学生的学费中每生每年提取40元作为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发放。
第二十一条 从所有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学费中每生每年提取60元作为特困学生资助基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发放。
第二十二条 普通国家任务类民族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4元的服装补助;信仰伊斯兰教的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24元的节日和肉食补助;体育师范专业学生每人每学年发放108元的伙食补贴。
第二十三条 师范类学生每月享受国家助学金46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延修者不享受任何生活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原《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师发[2004]172号)同时废止。
8.深圳大学法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 篇八
一. 评选目的
为培养“四有”新人,推进校风学风建设,培养追求学术的风气,培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锻炼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引入竞争,激励上进,表彰德智体美等方面优秀的学生,特设奖学金以资鼓励。
二. 评选原则及依据
1.为了使评优更加公平合理,按照深圳大学《关于展开深圳大学2013-2014年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以及学校其它关于奖学金评定的相关工作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2.奖学金评选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参评学生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
4.学校奖学金以原始绩点进行评选,结果予以确认。加分后绩点超过某一等次原始绩点得获得该等次奖。国家和社会奖学金按教务部公布的学生最终成绩进行评选。
4.各类奖学金奖金不可兼得荣誉可兼得,奖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5.获得5000元(含)以上社会奖学金,学校将另外颁发“特等奖学金”荣誉证书。
6.原则上,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参与学生工作的学生不可作为学生干部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
7.学院申报后,一旦发现与条件不符者即刻取消其评选资格,名额自动作废。如有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如篡改成绩单、伪造获奖证明等),一律取消当年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8.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
三. 评选资格
1.在校全日制二、三、四年级学生。
2.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没有受过学校党、团或行政处分。
3.原则上评选学内所有的课程必须及格。
四. 各类荣誉称号及评选程序
(一).各类荣誉称号的设置
1.学业优等生(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1)政府奖:国家奖学金(2)学校奖:校级学业优等生
(3)社会奖: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提供给本校学生的相关奖学金 上述奖项以评选学学生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为主要依据,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名次,同时以各评选细则规定为指导,评选出相关获奖等级。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评选学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评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3.社会工作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以社会服务工作实际为依据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4.文艺体育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5.学术创新优等生(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6.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校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批。7.退伍学生奖学金评选
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具体条款执行。
(二).评选程序
1.评选开始时间:9月25日
2.学院成立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院的评优工作小组的开展,审核有关评奖材料的真实性,监督评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进行,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争议。
3.基层评优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分别展开工作。各年级的基层评优小组由各班班长与学代会干部组成。
4、各班要成立由团支书、班长(学代会理事)、党员代表、男生代表、女生生表等5或者7人组成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具体评选工作。按照院评优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本班的评优工作,包括进行全班的成绩排序、接受和审核申报材料、公布评选结果、解答同学的评选质疑等,保证本班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班评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细则审核各奖项申请人,并上报上级评审小组作进一步审核。
6、除学术创新优等生、特殊贡献奖,其他奖项均遵照以下评审程序:奖学金申请由各班评优小组作初步核实,再交由基层评选工作小组作第二轮审核,最终上交至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公正评选。
7、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名额总量控制,余额微调。
8、评选结果的公布:
基层评优工作小组评选的结果作为第1榜,在全年级同学中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可向基层评优工作小组申述。基层评优工作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则要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第2榜通过校内计算机网络向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为2天。如果同学对评选结果仍有疑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述。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如申述情况属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如有错漏,院评优工作小组要对评选结果督促更正。经过两榜公示后,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获奖名单。四.各类荣誉称号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学业优等生:
以评选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按全年级排名,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为原则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
本学所有各科课程必须合格; 2.评选方法
(1)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以年级为单位,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名。把所有参评学生的所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平均绩点按照分数高低排序,分数相同时,按照本学年所选学分的多少来确定排名先后;所选学分相同时,以一学年必修课成绩的高低确定排名。
(2)对照评选条件,取出相应的前几名,分别为该学的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候选人。法学系、社会学系分别按比例评选。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18%,其中特等奖占1%,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2%.(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以学生干部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
(1)在评选学内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2)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必须为优秀。(具有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只需其中一个鉴定为优秀,即符合优秀干部评选条件。)(3)本担任本院的学生干部。学生干部的包括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团委副部长或以上干部,院学代会副主任以上副部,院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4)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主动参与策划,组织各类具体的学生活动,成绩突出;对班风学风作出突出贡献。2.评选方法
(1)采用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报表
(2)由学院评优工作小组根据各申报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选。
(3)各申请人须递交工作绩效鉴定。工作绩效由职务加分,获得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加分累计。加分结果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
(4)“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本院参加评选学生总人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
(三)社会工作优等生:.以社会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校内学生工作不在此评选范围内。1.评选条件:(1)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受到校级以上单位、组织书面表彰(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工作积极负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为社会服务作出贡献。2.评选方法:(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2)“社会工作优等生”一,二等奖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三等奖不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另按学院参加大运会志愿者人数增加2%.(四)文艺体育优等生:
以文娱、体育活动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
(1)校级以上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秀,获得书面表彰。
(2)获国家级或以上、省级或市级表彰者可以申报一等、二等奖学金,不设比例。获校级奖励者可以申报三等奖。
(3)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艺体育活动,在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没有无故缺席纪录。2.评选方法:
(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附书面表彰证明。
(2)“文艺体育优等生”一,二等奖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三等奖不超过本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五)学术创新优等生
以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进行评选。1.评选条件:(符合任一条件即可)
(1)在本学,参加过或正在参加由老师牵头或指导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是项目或课题组成员之一。
(2)在国家、省、市级报纸、刊物上发表过理论研究文章。
(3)因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表现突出,获得过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2.评选方法:
(1)采取个人申报的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个人鉴定,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所参加科研,学术活动情况等。
(2)“学术创新优等生”不设比例,由院评优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获奖进行初审,由深圳大学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3.评选标准详见学校另文规定
(六)特殊贡献奖
凡在社会工作、文艺体育、道德风尚、学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受到重大表彰者,颁发“特殊贡献奖”。名单由学院推荐,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报学校审定批准。
五、各类奖项评选名额
1、国家奖学金候选人4名(最终名额确定在校评审委员会)
2、好日子奖学金6名
3、学业奖学金:特等奖(1%)13名、一等奖(5%)64名、二等(12%)153名
4、优秀学生干部奖:一等(0.5%)6名、二等奖(1.5%)19名、三等奖(2%)25名
5、社会工作奖一、二等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三等奖(2%)25名。.6、文艺体育优等生奖一、二等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三等奖(2%)25名。
7、学术创新奖不设比例由学院初审,学校最终评定。五.其它类奖学金评选办法
该奖项评选参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具体条款执行
深圳大学法学院
9.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 篇九
浙工大研[2005]1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组织领导
(一)研究生各类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由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学院领导总体负责,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共同参与。学院应根据学校颁发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公布。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一)由学院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关于各类优秀奖学金名额和评奖条件。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二)酝酿提名:研究生以班为单位在综合测评基础上推荐各类优秀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院评选:学院对各类优秀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布名单(至少三天),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四)学校评审:学院将初评名单及材料送交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拟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确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分以下四类:
优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简称新生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简称一等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简称二等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简称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
1、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课程有不及格者;
3、休学者;
4、延期毕业者。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非在职研究生新生。评定比例不超过5%,奖金额为1000元。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金额为2000元。
(二)一年级硕士生评选条件:
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当年学校划定的合格线,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学院前10%内。
(三)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当年学校划定的合格线,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学院前10%内;学年内有学术论文在B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第一或仅列导师之后)
(四)博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当年学校划定的合格线,学年内有两篇学术论文在B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第一或仅列导师之后)
第九条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
(一)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0%,奖金额为1000元。
(二)一年级硕士生评选条件: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学院前20%内。
(三)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学院前20%内;学年内有学术论文在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署名第一或仅列导师之后)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研究。
(四)博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学年内有学术论文在B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完成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署名第一或仅列导师之后)
第十条优秀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一)为了鼓励在德、智、体等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奖金额为1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单项奖学金,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学院前50%内。
(四)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学年中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艰苦努力并取得专家认可成绩的研究生;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先进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各界合作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研究生。
(五)社会实践奖
用于奖励在学年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
(六)社会工作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和学校学生工作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任期一学年以上的研究生干部。
(七)文体活动奖
用于奖励在校级以上(含)文体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组织比赛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第十一条专项优秀奖学金
刘化章奖学金、李寿恒奖学金、新光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按各自的章程进行评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证书,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在同一学年获得多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第十三条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消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开成兴业”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例 篇十
学生处勤字【2014】33号
各班级: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新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要求,现就我校2013-201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根据教育厅下达新教材[2014]68号文件的名额和经费预算,各班级具体名额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及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学生(不含直升本),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
三、评选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学生必须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其它条件按《新疆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如确有品行兼优的优秀学生在单科成绩限制上需破格考虑推荐的,学院需另附申请材料,经主管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随其他材料同时报送。
四、申请和评选程序
1、申请者向班级评定小组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及相关详细先进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内容可包括个人优秀事迹、综合素质、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
2、通过班级评定小组评议后,申请者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申请。
3、由班主任在学工系统中审核并提交材料至学院评议小组。
五、评审所需材料 1、2013-2014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一份,其中推荐候选人、推荐人、院领导签字及填写日期处务必手写;
3、推荐候选人大学期间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
4、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简介;
字数在500字以内,以第一人称介绍。简介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如: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习情况、综合素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方面的介绍。简介内容统一用宋体小四号字,文字内容行距为18磅、A4纸单面打印)。
六、学工系统申请、审核及上报材料时间
学生申请时间:2014年10月14日至10月15日
电子及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所有上交材料请用A4纸打印,手写内容务必使用黑色碳素笔,汇总表及情况落实报告需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汇总表、情况报告需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申请表只需报送纸质版。纸质材料报送至学工办努尔老师处,电子材料发送至努尔老师邮箱或用优盘拷给努尔老师。
七、其他事宜
1、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班级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评审。
3、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格,依据教育部要求,必须填写规范,整洁,不得多页,不得擅自改动表格。各班委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如有发现申请表格
式有误、不符合要求的将无条件退回,且取消评选资格。
此次评定工作时间很紧,任务重,望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时报送材料。
附件1:2013-201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班级名额分配表;
附件2: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填写模板。
2013-2014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
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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