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

2024-06-26

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精选3篇)

1.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 篇一

龙湖物业小故事

故事一:抽风机停转之后

某日傍晚,正值商铺营业高峰期,西街商铺某餐饮店内食客如云。正在这时,厨房的抽风机突然停止了运转,顷刻间一股油烟从中飘散开来,整个厨房顿时浓烟滚滚,并有向餐厅蔓延的趋势。几分钟后,西街工程部聂永江、余秋林背上工具包赶到了现场。为了快速抢修,让餐厅尽快恢复营业,余秋林强忍着浓烟,整个身子都蜷缩进风筒里面,聂永江则在外面传递工具、配合检修。不一会儿,抽风机修好了,而两位师傅却已满头大汗、一身油污。

事后,餐厅经理特意送来了感谢信,信上写道:“他们的行为感动了我们所有人,我们会永远记住他们!也感谢西城天街,感谢龙湖„„”

故事二:蓝湖圆梦

在小区举行的植树活动中,某业主家庭想为其新成员种一棵向光耐寒、适应力强的海棠树。但在植树活动当天,却没有找到业主想要的海棠树。当蓝湖郡管理处的员工了解了业主的想法后,立即联系了绿化部的工作人员,想方设法满足业主的愿望。并在第二天冒着雨,一大早为业主送去了他们心仪的海棠树,并且协助业主栽好海棠树,业主非常的满意,也非常的感动。

故事三:泥土有价,真情无价

2009年某日傍晚,巡逻的保安看到业主的母亲手里提着沉甸甸的东西回家后,马上跑过去帮老人提着。经交谈后得知,原来老业主提得袋子里装满的竟然是泥土!原来业主一家人都喜欢花花草草,这些泥土就是在外面买来种准备种花用的,但是还不够。冯伟心想,旁边有一个工地正在施工,去那里应该可以找些泥土回来,老人就不用再花钱买了。于是冯伟主动提出帮业主找泥土,老人一听非常高兴,有了冯伟的帮助,家里的植物种起来就方便多了。将老人送回家后,冯伟就去旁边的工地上找泥土,由于花草对泥土的要求较高,无论是夹有石块还是土质太松散,都不合适,经过一番仔细“侦查”,冯伟终于找到了合适的泥土。由于手边没有合适的工具,冯伟就用自己的双手一把一把地挖土,继而用塑料袋小心包好,给老人送去。当老人打开房门,看到冯伟微笑着站在屋外,双手恭敬地捧着泥土,而他的指甲也因挖土显得有点肮脏,老人感动不已,马上拿起毛巾要给冯伟擦手,而冯伟却扭捏起来,将手藏在身后,笑道:“不了,我自己回去洗洗就行了„„”,老人过意不去,又让他喝点水,同样也被冯伟谢绝了。

故事四:危急时刻

2009年7月23日,天气闷热,物业秩序维护部员工在这样的天气里仍然坚守着各自的岗位,任由汗水浸湿他们的后背。在下午四点多钟的时候,天空乌云密布,刮起了大风,雨点伴着大风瞬间就砸了下来。秩序维护部的当班班长张海孝正在组织人员抢收园区卡座的红伞和园区物资时,对讲机里突然传来大门岗秩序维护员郝帅求援的声音。当张海孝赶到大门口的时候发现郝帅正用身体顶着门口的广告牌,衣服淋湿了,同时被广告牌刮了一道口子。原来大风将广告牌吹得摇摇欲坠,而广告牌下还停着一辆客户的汽车,郝帅见此情景顾不得危险上前将广告牌顶住。风越来越大,眼看郝帅就要坚持不住了,张海孝赶紧跑过去和郝帅一起顶住广告牌,在其他人员的帮助下终于用铁丝将广告牌固定住了。看到客户的车辆被保护住,没有被广告牌砸倒,秩序维护部的队员们都松了一口气,露出了欢快的笑容。

故事五:寻找SIM卡

记得那是一个忙碌的早晨,外面下着大雨,郦城销售中心杨颖正好在外岗送水,在清理落在模型里的烟灰时她发现了一个小东西,原来是张SIM卡,“咦,是谁掉的呢?不会是扔掉的吧!”再仔细一瞧,连那个固定手机卡的铝片都在,杨颖心想肯定是不小心碰掉的。虽然看上去SIM卡是件很不起眼的小东西,但那些已经存储了的个人信息、文件资料、电话号码及短消息等,对主人一定十分重要,发现丢失了心里肯定很着急。想到这,杨颖赶忙告知了置业顾问,让他们一同寻找失主,最后通过插上SIM卡翻查通讯记录找到了那个客户的电话并联系了对方。

听到客户在电话那头激动的声音,并且一个劲的道谢,大家都笑了。

故事六:车窗

5月15日,清波客服中心收到一位业主送来的写着“尽职尽责服务周到”的锦旗,并对清波的车管员进行了褒奖。

原来是5月9日晚上23:30左右业主开车回家,由于晚上吃饭喝了酒,晕晕乎乎哼着小曲儿就直接上楼了,而忘记了把车窗关上。车管员官建兴师傅在巡逻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细心的官师傅一看车马上就判断出车主的房号,叫旁边车库出口岗队员孟维真看好车辆后,官师傅马上赶到业主家中通知业主去关好车窗并取回放在车内的两万多元的现金。

做完这一切后业主张先生万分的感谢官师傅并当场拿出一千元现金给他表示感谢,官师傅婉言进行了谢绝并将微醉的业主张先生扶回了家。

故事七:工作就应该这样做

09年3月的最后一天,许多的同行慕名来到上海龙湖的第一个作品参观、交流、学习。在大家都对枝繁叶茂的绿化、绝妙的设计、大气的建筑等津津乐道时,一个随行来参观的人员却从头到尾坐在停车场的休息长凳上,一直到参观结束都没有离开停车场区域,在后来的交流中他说道:我一直在看你们的秩序维护队员,对每一辆来参观的车辆,在人离开车辆锁好车门进入会所之前,指挥车辆的秩序维护队员都会拉一下车门把手,以确定客户的车辆有没有完全锁好。

故事八:和宝马赛跑

9月21日,已经晚上10点多了,一辆宝马车开到了江与城101门岗,原来是109-2-102的业主回来了,车进园区时正好从巡逻岗队员孔祥华身边开过,透过车窗,孔祥华发现车后座上有一位老人,年纪挺大了,后座上还放了好多像刚采购的物品。车一晃而过,孔祥华心想,业主要搀扶老人家进屋,还要拿东西,肯定不方便,于是他就朝着车辆开行的方向跟跑了过去。

等业主停好车打开车门时,孔祥华也跑到了,看到有点微喘的孔祥华业主非常吃惊。满脸疑惑的问:“你是刚才我在门口看到的那个保安吗?怎么跑得这么快?!”孔祥华微笑着说:“是的,是我,我是跑来帮您搬东西的。”业主明白了,感动不已,一个劲儿地说“谢谢,谢谢。”在搬东西的过程中,业主对自己的家人说道:“看嘛,这就是龙湖的物管,这就是我买房的理由。”

故事九:送业主的小孩子上学

某业主的女儿由于在校不小心扭伤了脚不能骑车,每天上下学接送特别不方便。听说到业主的这种情况后,龙湖的四位保安竟先后主动提出用自行车推载孩子上学回家。他们每天准时就来家里上楼接小孩,推到学校后还细心的把孩子背到教室,放到坐位上。由于小主业不喜欢中午吃学校伙食,所以加上中午,每天共需来回4趟。不管天气怎么样,保安每天都很准时的等待和接送„„这些举动深深的感动了业主,并寄去了感谢信。

故事十:半夜上学的小业主

某天夜里12点,龙湖西苑的一位小业主突然醒来,自己穿上衣服背着书包就准备上学去了。小业主走到父亲床前,说了声“爸爸,我上学去了”。睡梦中父亲下意识的应了一声“嗯”。几分钟后,父亲猛然惊醒,发现儿子已经走出家门。他立刻夺门而出,在小区里疯狂的呼喊着儿子的名字,因为一旦出了小区,后果不堪设想啊!快到大门口时,他隐隐约约看见儿子的背影,正在值班室里和保安队员说什么。此刻,业主内心的石块也终于落地。原来小业主路过大门口时,被保安叔叔发现是只身一人,并无家长陪伴,多了个心眼,询问了几句。于是把这位小业主留在了安全的地方,却令业主感恩至今!

故事十一:倒车

张女士是香樟林别墅的一位业主。

2004年,当时她刚刚学会开车,每天回家停车成了她的一件麻烦事,因为她的别墅位于坡地区,停车位也是位置比较狭小的单车位,所以倒车入库对张宁来说是件让她有点心惊肉跳的事。当时在坡地别墅区域巡逻的保安队员黄兴江(现在是香樟林别墅保安主管)看到后,就主动上前指挥她停车入位。在随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每当这位女业主开车回家,门口总有一名保安在等候,指挥她安全地停车入位。张女士对这样细心的服务很满意,但是她一直感到有点困惑:每天指挥我倒车的是不同的保安,怎么搞的这里的保安个个都知道我不太会倒车,而且每天都会在我回家的时候提前到车位前等候,指挥我倒车?

三个月后,张女士向物业公司的领导去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经过了解,原来黄兴江当天发现她是个新司机,倒车入位遇到困难后,就这个情况通知了门岗,门岗的保安队员把张女士的车牌号写在了黑板上,所有值班的门卫一看到她的车回来,就会立刻通知在坡地别墅区域的巡逻队员提前去接应,指挥张女士倒车入位,这件事一做就是6个月,直到张女士自己可以自如安全地倒车了。

2.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 篇二

(六)其他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只能约定属于民事服务内容的事项,不得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树立既为全体业主服务,也为每一个业主服务的观念,不得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行使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但应当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供水、供电、供气事故,物业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进行具体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由业主缴纳;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泄露。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七)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损毁树木、园林;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口头或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四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六十五条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修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物业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条 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

第七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移交物业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四)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限制或者侵犯业主权利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通报。

第八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违反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使用的数字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项目,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与维护的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 湖北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处罚

★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3.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 篇三

访重庆龙湖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 温全华女士 龙湖的商业地产布局是从始至终的,不是 转型 转型“ 龙湖的商业地产布局是从始至终的,不是”转型 大家认知到的龙湖第一个大型商业项目是 2003 年开始的北城天街, 但这并不是所谓的“转 型”.龙湖成立于 1995 年,当时的战略布局就是综合全面地开发不动产,在住宅地产起步的 同时,我们就有了商业地产的设想和规划,只是我们需要择机进入.北城天街只是恰好在 2003 年出现在大众视野内,为了筹划北城天街,我们在 5 年前就开始做准备,也就是 1998-1999 年间,龙湖就战略性地取得了北城天街目前所在的地块,当时的设想就是商业开 发.商业项目与城市商圈发展 唇齿相依 有人说,“北城天街”的成功,并不能完全说成是龙湖项目经营的成功,也是江北城区发 展的成功.作为商业项目的经营商来讲,我们希望城市的发展超前于项目,但实际过程中, 城市商圈的发展和项目的发展是唇齿相依的.以北城天街为例,用江北区领导的话讲,北城 天街,带动了整个观音桥周边区域物业的增值.可以说,商业项目带动了整个商圈的发展, 而同时商圈的兴起也对商业项目有一定的回馈.北城天街的蜕变,得益于长远的经营理念, 北城天街的蜕变,得益于长远的经营理念,地段和市场环境的发展 由于受到 2003 年“非典”的影响,2003 年的北城天街并不如人意,特别是遇到招商困难.在业态和品牌组合方面,很多商铺当时都是出于“填空”考虑,没能完全实现我们最初的商业 规划,开业率也并不高.北城天街的升级蜕变,最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1,龙湖的商业地产经营理念,我们 看中的是商业地产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而不是短期的资金回笼.这就是不论在怎样艰难的市 场环境下,都没有分散产权出售商铺,我们一直坚持四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定位,统一 招商,统一营运,这个是最关键的.2,北城天街的所处地段非常好.大家都知道,重庆的 传统商圈是解放碑, 但是最具有消费潜力的应该是江北区, 而北城天街所处的口岸又是江北 区最好的;此外,北城天街自身又具有商业规模,14 万平米,是重庆第一个也是当时唯一 的一个超区域型购物中心,这是个很好的契机.3,从 2003 年到 2008 年,重庆乃至全国的 经济高速发展,也为商业地产的经营创造了很好的市场基础.租户调整期,重要的不是承诺, 租户调整期,重要的不是承诺,是态度 在对北城天街的租户组合进行升级调整的过程中,我们并没有一味地对品牌做出短期的 承诺来达成合作.品牌拓展自身是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目的性的, 他们很清楚北城天街项目所 处的地理位置, 也了解我们管理团队在整个过程中坚定和谦虚的态度, 我们能做的就是整

合 资源,展示我们专业的进步和学习能力,以及我们对今后共同发展的“共赢”理念.有了相互 的认知和信任,才有了今天成功的局面.要打消目标租户的顾虑,首先要让他们了解整个城市的发展,所在区域的发展,然后才 是了解项目本身, 让他们了解项目的优势位置, 商业业态规划以及已经进驻的商家产生的实 际业绩.对比传统商圈, 对比传统商圈,精准分流目标消费群 如何从传统商圈分流客群?我们利用北城天街是重庆第一个超区域型购物中心的规模优 势,找准项目的目标客群,形成主力百货和精品专卖搭配的错位而互补的业态.具体做法上,首先,当时我们主打“一站式”购物理念,配备大规模的停车场并给予一定

的停车优惠措施,吸引了大量的优质客户;第二,我们抓住了重庆特别是江北年轻时尚的消 费特征,不与传统商圈正面交锋,避免大而全的业态,而是定位时尚品质生活,精准分流目 标客群;第三,我们着力营造的是一种生活方式,而不仅仅是一个购物的场所.为此,我们 每个月都会举办一些时尚体验式的活动,比如时尚发布会,跳蚤市场,新书发布会等等.按 目前的商圈覆盖范围来看,我们的顾客大约有 3-4 成来自江北以外的区域,他们不完全是年 轻的消费群体,而是生活方式和心态很年轻的客群.北城天街新馆应运而生, 北城天街新馆应运而生,提升生活品质 北城天街新馆的增设,源于消费者的呼声.大家已经了解到,UME 影院会在新馆同步增 加 6 个厅的影院,因为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方,我们经常接到 UME“一票难求”的投诉电话, UME 的订票电话占线,VIP 卡也订购不到电影票,其实连我自己买票都很困难,所以我们 需要扩大影院的规模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新馆的出现,也同样会弥补当前北城天街乃至江北区在零售业态上的一些缺憾, 以此满足更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而新馆的定位会更品质化.这将包含更多元化的餐饮包括一 些东南亚风味,韩式烧烤,德式啤酒餐吧等,而不仅局限与重庆特色的麻辣;而零售专卖店 方面,我们希望引进一些高端的时尚品牌,匹配新馆更精品的定位.因为定位上的错位,新馆的增设对原北城天街的租户和业态组合不会有太大的影响.邻里型购物中心开发 以居民为本 因为龙湖有十几万的业主,我们开发的住宅都需要有必要的生活配套,邻里中心就成为 龙湖商业项目中比较重要也比较常见的一个类型.那么在开发邻里中心发面, 首先要注意控 制规模,因为是为两公里范围内的“大社区”的居民服务;在定位上,也要根据所服务的社区 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来考虑;在业态上,也要围绕社区业主的需求,多注意生活配套 服务.以龙湖晶郦馆为例,因为项目周边已经有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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