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行业规范(精选8篇)
1.代理记账行业规范 篇一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根据《合同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以及客户需求,确定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签订。
(一)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使用统一的格式。
(三)《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由专人签订和保管。
(四)《委托代理记账协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确定责任会计;
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承担的责任;
3.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4.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5.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7.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代理的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承办代理 记账业务,超出委托协议约定范围的业务需要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委托协议,才能确定代理关系。
三、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四)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工商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
(五)代码证注册号、有效期;
(六)纳税识别码、地税微机编码、国地税经营期限、专管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七)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八)预留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九)附《客户基本信息情况表》。
四、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一)代理记账机构与客户依据《委托代理记账协议》进行会计原始资料的传递。会计资料的审核,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经审核后应填写《原始凭证交接清单》(见附件2),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3.出错和更正错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 号凭证”字样,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张数必须大写。
4.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 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以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后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以加强审核,明确责任。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三)账簿
1.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代理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4.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负责人。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订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录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应留有适当的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这对堵塞在账簿登记中可能出现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防范措施;
5)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一般说来,对于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标注的‘θ’应当放在‘元’位;
6)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就是说,‘过次页’和‘承前页’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在本页最后一行内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然后过次页并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二是只在次页第一行承前页写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不在上页最后一行结出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后过次页;
7)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代理机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四)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
1.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要求报送代理客户及相关部门。
2.报表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报送代理客户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应符合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使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必须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必须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也可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代理客户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7.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代理客户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8.财务报告报送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整理,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归档。
(五)会计工作交接
1.专职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首先通知代理客户,同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3.专职从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有价证券、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专职从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6.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9.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
的连续性。
10.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责任会计内部交接应填制《会计交接情况表》(见附件)。
(六)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范围: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会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3.专职从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终了后,由专职从业人员按照档案交接办法交由代理客户,如不能及时进交接应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专职从业人员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4.财会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更换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对损坏和丢失会计档案,要查清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5.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终了应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3),办理移交手续。
质量控制标准
一、内容
(一)《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质量控制标准: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应采用行业统一格式,其签订应由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内容签订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体现双方的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性。
3.委托人、受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
4.《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终止必须经由双方负责人协商确定。
5.《委托代理记账协议》的归档及销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二)企业信息资料的质量控制标准
由主管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核代理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同时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备查。
(三)原始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应符合节约原则;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应都已签名或盖章;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2.会计主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按规范的要求处理。
3.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应符合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四)记账凭证的质量控制标准:
1.由会计主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粘贴、编号及错误凭证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审核记账凭证的录入、打印、装订应符合规范要求,应加盖制单人员、审核 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员印章或签字。
3.审核记账凭证的保管、交接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五)账簿核对的质量控制标准:
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所代理客户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六)会计报表编制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主管会计人员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2.报表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报送部门及代理记账客户的要求。
4.对外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报送时间应 符合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
5.各种财务报告的编制应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6.各种财务报告在报送前,应经由相关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应按要求聘请相关机构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验证,并由相关主管人员及编制人员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7.财务报告的保管、交接、销毁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七)会计交接的质量控制标准
1.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工作应符合《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2.终了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3.专职从业人员的交接清单与《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应按要求归档。
(八)档案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
1.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企业建档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2.主管会计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专职从业人员会计档案的归档情况进行审核。
1)委托代理记账协议归档的应及时、完整。
2)专职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及时归档。
3)专职从业人员对代理客户的当年会计档案,应在会计终了后,按照《档案交接管理办法》交由代理客户保管,对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上报,并交由档案室专职人员进行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8年3月9日
2.代理记账行业规范 篇二
一、代理记账的现状
(一) “私代”行为普遍且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委托代理记账单位当中大多是“私代”机构, “私代”机构的从业人员有一部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的对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 有的一人代理几家甚至数十家会计业务。“私代”机构所提供的会计服务往往局限于编制报表,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有的报表甚至是按企业利益需要虚构交易事项编制而成,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二) 委托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
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 委托和受托双方往往忽视书面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很好地明确, 尤其是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认。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 委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 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 因此, 委托代理人不能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 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 而非实质上的审核, 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 否则, 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因此, 如果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不实, 委托人自然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包括法律责任。当然, 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 受托人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 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这一法律责任应当以合同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私代”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 委托、受托双方不了解代理记账法规规定。
按照《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 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义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 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 如小型经济组织, 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实际代理记账业务中, 这些单位对此规定不甚了解, 只要求代理记账机构能够应付税务机关等各方面对本单位会计信息资料的需求, 不介意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资质, 一大批“私代”机构因此产生。
(二) 委托、受托双方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
委托与受托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 无视会计法律法规, 委托方认为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记账, 一是委托成本高, 正规代理记账机构收费标准高;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 想对税收等方面做一些“处理”比较难;三是担心泄露商业秘密;四是费用开支难以入账。受托方则认为, 一是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手续繁琐;二是有单位管理既受约束, 又要多交费用;三是成立机构一切都要按章办事, 不够灵活。因而就出现了经批准的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业务反而比不上“私代”业务好这种反常的现象。
(三) 会计就业市场竞争引发“私代”行为的发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民营、私营企业异军突起, 企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会计专业人才却往往不愿屈就于民营与私营等小规模企业, 导致这些企业招聘不到合适的会计人员, 容易引发“私代”行为。
(四) 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财政部早在1994年6月就出台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3月又对《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做了修改, 出台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但这些规章制度在基层财政部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 导致检查监督不力, “私代”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三、规范代理记账行为势在必行
(一) 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要借助各种宣传媒体在宣传会计法律法规的同时, 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地位, 增强小规模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委托合法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观念。
(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尽快出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各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出台代理记账实施细则, 强调所有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组织与单位, 均要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本单位代理记账业务, 对委托未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三) 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齐抓共管, 合力取缔“私代”行为。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其主管会计业务的职能, 严格查处“私代”行为;税务部门应利用同小规模单位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的工作特点, 督促其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会计业务;工商部门应利用年检的条件协助财政部门把好关, 凡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组织与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委托机构名称, 以便核查受托机构是否经财政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 是否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凡是委托未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单位, 工商部门年检不予通过, 同时将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 以便及时查处。
(四) 加强监管力度, 严肃处理“私代”行为。
3.代理记账行业规范 篇三
【关键词】代理记账;现状分析;对策
一、南通市代理记账行业现状及分析
1.南通市代理记账行业尚处于行业起步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南通市代理记账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普通社会大众对代理记账了解不多,代理记账行业的服务对象有限,还有很多人对代理记账了解不充分,认为代理记账只是帮企业记账、报税,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的其它服务却知之甚少,使得代理记账的业务受到局限,且规模较小,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目前尚处理行业发展的起步期。
2.法律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南通市代理记账法律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对促进南通市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如该办法规定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时对从业人员在职称、资格上做出了下限的规定,但没有随着机构的发展、从业人员的增加在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上设置一个合理的比例。这就给代理记账机构可以雇用素质较低但又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制度上提供了一种可能。同时,代理记账机构之间的竞争又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3.代理记账行业竞争激烈,生存较为困难
调查发现,代理记账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特別是2005年《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以后,一批代理记账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成立,他们迫切需要扩展业务,彼此展开了激烈竞争。为承揽业务,抢占市场,他们不惜进行“价格战”,恶性竞争。据问卷调查,代理记账机构向委托代理记账单位收取的费用非常之低,若委托代理记账单位为服务咨询业或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其收费标准仅为300-500元/月;其它企业一般在500-1000元/月之间,最高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的外资企业也不会超过1500元/月。加上南通市不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代理记账行业影响极大,生存极其困难。
4.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据问卷调查,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取得本科学历的只有29%,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只有1%,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特别是从业人员当中老会计占有很大比重,他们虽然经验丰富,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结构的老化,面对当前经济高速发展,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外部环境,我国会计与国际持续趋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改革,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他们缺乏必要的后继教育和再培训,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对会计行业新的要求。
二、南通市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对策
1.加强代理记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当前市场上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混乱,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在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代理记账的准入门槛,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标准,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做出具体要求,并实行持证执业,确保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和业务素质,从而一定程度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的服务水平。
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代理记账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年检、执业、从业人员等的具体规定,明确代理记账各方有关法律责任,使代理记账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代理记账执业水平
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规避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抗风险能力。针对内部管理混乱的现象,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包括资产管理、员工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将其贯彻到日常管理中去,规范员工行为,规避市场风险,提高代理记账机构的竞。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同度
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大力宣传会计知识,组织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单位的相关人员学习《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优点,使企业和社会大众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委托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改变对会计行业的看法,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引导更多企业将会计核算业务外包给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代理记账。
4.强化后续教育,提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素质
根据《南通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我们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机制”,对各种新法规、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系统性、针对性的后续教育培训。
三、结论
代理记账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外包给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在为企业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提供专业化的会计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从而促使企业依法纳税,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只要能正确利用好其优点,改进其缺点,相信代理记账行业一定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2005年1月22日
4.代理记账行业规范 篇四
来源:武汉智通财务
武汉工商营业执照代办中的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账簿和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凭证和账簿不得涂改、销毁、挖补。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一、代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注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代制会计凭证主要是在审核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代制记帐凭证。
(一)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它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例如,个体户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材料验收入库时填制的收料单,产品(商品)出库时填制的出库单等。代理记帐但不代客户制作原始凭证,仅是指导其正确填制或依法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为了保证记帐凭证的真实合法性,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例如,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其客户名称、业务内容、单位价格金额等栏目应真实完整地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凡属名实不符或项目填列不全的发票,应指导纳税单位加以改正。
2、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与合法性。原始凭证入帐的时间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其凭证上注明的时间应与会计核算期间相符,凭证的取得也应符合现行财务和税收管理法规的要求。
(二)代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是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它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代制记帐凭证时,应根据纳税单位原始凭证的多寡和简繁情况,按月或旬到户代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按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若干原始凭证汇总填列。
1、根据原始凭证简要概括业务内容,填入“摘要”栏内,可有助于登记帐簿和日后查阅凭证。
2、根据会计科目的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做到帐户对应关系清晰。
3、将记帐凭证连续编排号码并附列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会计档案,完成记帐凭证的编制后,应帮助纳税单位建立立卷归档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二、代为编制会计帐簿
根据记帐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分别在日记帐和分类帐的有关帐户进行登记的工作简称为过帐。代理简易帐的记帐工作是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在编制记帐凭证后根据业务内容按时间顺序记入相关帐户即可,实际上是俗称的流水帐。而代记复式帐的操作就应根据会计帐户的特点来进行。
(一)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应由纳税单位的出纳人员登记,审核有关凭证和登记内容,使其能逐日反映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的来源、支出与结存的情况,保证帐实相符。
(二)总分类帐一般应采用借、贷、余额三栏式的订本帐,直接根据各种记帐凭证逐笔进行登记,也可先编制成汇总记帐凭证或科目汇总表,再据以登记。每月应将当月
已完成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并于月份终了结出总帐、各分类帐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作为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三)明细分类帐是总分类帐的明细科目,可分类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个体户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收入等明细情况,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个体、私营业户所属经营行业的特点,经营项目的主要范围,设置明细分类帐。例如,从事饮食服务的业户,可设置“存货”、“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本年应税所得”、“留存利润”等明细分类帐。
明细分类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簿,其格式可选择三栏式、数量金额式或多栏式明细分类帐。登记方法可根据原始凭证逐日定期汇总登记,或者逐笔登记。
税务代理人将上述帐簿登记编制完毕,还要进行对帐工作,进行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和帐实核对,在会计期末即月份、季度和终了时进行结帐,以确定本期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税所得,同时也为编制会计报表准备数据。
三、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提供会计资料的重要手段。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报表比企业的要简单许多工。设置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要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设置简易帐的仅要求编报应税所得表,它除可以总括反映业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外,最重要的是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一)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会计报表应在全部经济业务都登记入帐,进行对帐、结帐和试算平衡后,再根据帐簿资料编制,应做到内容填报齐全,数字编报真实可靠。
(二)计算准确,报送及时。会计报表要以会计帐簿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为依据,反映出表帐之间、表表之间严密的数字逻辑关系,既不能漏报,也不可随意编报,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财税机关。
四、代理纳税申报
税务代理人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对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应有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在按月结帐编制报表的同时,可代理纳税申报事宜。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应单独填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表》,它要依据应税所得表按月填报并附送有关财务报表,在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上补。如果分月、分次取得所得并已预缴税款,可在汇算时计算应补退税额。
5.律师合同案件代理规范2 篇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 意见。
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2.3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 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
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 审查意见的一般处理
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⑴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 ⑶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如合同系由卖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
⑴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⑵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⑶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没有此项需要,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⑴是否根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⑵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委托人是否有利。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责任方;
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责任方;
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⑵判断标的物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失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了所有可能性;
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存在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 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第8条 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8.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8.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8.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8.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8.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6.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篇六
银行卡收单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关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此管理规范由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
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收单核心业务:
1.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
2.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4.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2.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3.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4.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五条
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
1.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
2.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3.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 区域政策
第六条
区域拓展申请:
1.所有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
2.如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地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者;如申请多区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
3.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
4.按合同约定区域收单,违反约定第一次每个商户罚款10万元,第二次每个商户罚款30万元,第三次罚款50万元并直接终止代理合作。
5.公司于每个月的前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平台、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代理商提供上个月的分润报表,代理商需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如无异议,需向公司传
真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并将确认单原件及足额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邮寄至公司财务部,公司收到合格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具体说明,公司将重新核对数据、生成报表。
第七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
1.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 2.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税务执照;
3.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展省内跨地区经营(指在两个及以上地市及区域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代理分润政策
第八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按月进行实行分润的计算方式为:
(标准费率-结算成本)*分润比例
第九条 加盟流程
1.提交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B.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C.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开户许可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资料审核
公司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
公司审核部门根据提供资料,给出审核意见。3.协议签署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公司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与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4.商户拓展
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商户拓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签约及商户入网工作。5终端安装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完成终端后,由渠道代理商严格按照装机、商户培训规范开展服务,公司销售部门应以电话、实地回访等方式及时验证商户服务质量。6.日常服务
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承担商户回访及终端维修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的规范性管理。
第十条
分销渠道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
A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于申请后30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承接方必须是公司注册登记日渠道代理机构风险保证金交纳金额不得低于退出代理商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金额,代理分润比例不得高于退出代理商分润比例,且承接方自愿承担全部商户风险,并签订承接保证书)承接方与退出代理商可自行协商代理分润的分配,并签订分配协议交公司备案。公司
于承接方签订承接保证书后30天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退出的渠道代理商。
B.如30内渠道代理商无法找到承接方,则由公司承接所有商户,渠道代理商自公司承接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代理分润,且扔需承担公司承接之日起前180天所发展商户的所有交易风险,在确定无交易风险或已依据协议规定扣除交易风险保证金后,公司将于承接后180天内将全额或剩余保证金退还给渠道代理商,如在此期间,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渠道代理商所交给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权力。2.强制退出:
A由于渠道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商户申请材料,或因自身给公司造成重大意义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书。
B.渠道代理商由于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C.渠道代理商屡次违反本管理规范,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D.公司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渠道代理不再享受其发展商户的代理分润。
E.公司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起180天内,如未发生商户交易风险的,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发生商户交易风险的,公司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如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渠道代理商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特约商户签约需按各地银联MCC标准费率签约,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第十二条
依据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不定期要求商户提供签购单备查,渠道代理商需协助商户在规定时间提供,如商户无法以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渠道代理商承担。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户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渠道代理商当季度业绩不计入季度考核:
1.为商户提供非公司提供的银联刷卡标牌。2.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回复。
3.发现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引起商户投诉。4.发现商户在装机后渠道代理商未按要求给予培训。5.商户在两周内没收到签约协议引起商户投诉。
6.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冒用公司的名义或冒充银联或银行的人员发展商户。
第十四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各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公司有权暂停渠道代理商分润和新商户入网。
1.以高出公司供货价格2倍的价格销售终端。
2.未经商户同意,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
3.商户申请的装机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
4.调单超期未复导致退单(如无法从商户追回退单损失,由渠道代理商承担)。
5.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存广告,采用短信,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6.提供虚假,伪造的商户资料申请开通。
7.拓展的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他商户使用。
第十五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渠道代理商代理资格。
1.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纂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公司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的。
成都守正明和投资有限公司保留对此规范的最终解释与修改权。
渠道代理商(盖章):
7.代理记账行业规范 篇七
一、会计代理记账的现状
目前, 代理记账市场比较活跃, 发展较快。但代理记账普遍存在着行业地位低, 无系统的理论体系和相互借鉴的经验;法律地位低, 无违法的处罚规定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客户层次低, 无组织和科学的顶层设计;收费水平低, 无行业的收费标准和规范政策优惠以及系统的政策导向;管理水平低, 无合法的行业市场管理机制;人员素质低, 无系统的培训体系和培训的组织机构;客户信任低, 无国家的企业标准和驰名的注册商标。随着“地下代理记账机构” (俗称“黑”代理) 、会计兼职等社会代理记账的逐渐漫延, 代理记账机构没有明显优势, 特别是成本优势不明显, 正规的代理记账机构发展确实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影响。
二、会计代理记账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迅猛增长, 对代理记账业务的需求不断扩大, 由此在代理记账行业服务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1) 宣传力度不够大。主要是企业对《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的认知不够, 造成许多小微型经济组织, 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 理解不透, 缺乏信任度。
(2) 合法代理记账机构发展不够快。代理记账行业才刚起步, 而企业管理者聘请代理记账机构的目的是希望帮助节税, 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求和欲望不高。大多数代理记账机构是小微企业, 从业人员少, 不少从业人员对行业发展前景缺乏信心, 发展比较缓慢。
(3) 管理力度不够强。目前, 我国各地对代理记账的需求很大, 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合法代理记账机构却很少, 很多代理记账业务被未经批准的“黑代理”、众多兼职或“私人家庭”会计人员承接, 他们都游离在工商和财政部门监督之外, 管理力度有待增强。
(4) 代理记账的收费标准不够统一。激烈的市场竞争, 加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黑代理”和众多兼职会计人员, 门槛低无行业规范, 代理记账行业普遍存在收费较低现象, 往往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意, 恶性竞争、互相压价的现象不断出现, 严重扰乱了代理记账市场, 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5) 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够规范。目前, 代理记账机构的人员资格及运行管理、代理的专业标准、内部质量控制、行政管理及监督等存在诸多问题, 仍缺乏整个行业具有的专业化标准、规范化要求及监督管理体系。
(6) 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大。代理记账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管理的框架、资格认定、监管检查、惩戒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委托代理记账中还发现有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记账的现象和未获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人员和机构, 目前对这些代理机构、使用单位和会计人员缺乏强有力的必要的处理处罚手段和监管力度。
(7) 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委托单位的行业众多、核算业务复杂, 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 由于小微企业考虑到成本因素、社会关系等问题在寻求会计代理记账时就根本不考虑会计有证无证、业务熟不熟练、协调能力强不强, 造成了代理记账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8)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企业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 承诺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的财务收支信息。据对某个代理记账机构的调查结果, 在服务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占56%, 在小规模企业中零申报占38%, 企业零申报占比偏高, 企业没有经营收入怎么能解决房租、人工工资等固定性的费用, 这存在着严重的企业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规范代理记账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越来越多, 然而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会计信息质量安全、促进小微企业依法依规纳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 对经济环境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存在着代理记账行业不够规范、个人兼职代理较多、社会认知度不高、代理会计业务水平较低等问题。笔者就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加强小微企业在会计核算、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和小微企业的依法经营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影响力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 办理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 关系到小微企业的成长与健康发展, 关系到税务部门对纳税业务的全面掌控, 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 各相关部门、单位一定要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作用, 充分发挥代理记账的职责, 共同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小微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规范设置会计岗位和人员配备, 切实加强单位内控制度建设,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二, 要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 树立代理记账机构中好的典型, 积极推广代理记账机构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好经验, 营造有利于代理记账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三,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代理记账工作, 推动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选择代理记账服务, 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服务。第四, 增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 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增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 提高全社会对代理记账的认知度, 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二) 加强行业管理, 规范代理记账的行业行为
随着代理记账市场的快速发展, 各地要逐步建立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机构或成立非营利性代理记账协会, 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与执业标准, 制定代理记账行业内经营企业行为准则和管控机制, 维护行业从业秩序和正当竞争秩序, 指导和支持会员依法开展业务, 积极探索现代服务业发展模式。加强与政府建立更加畅通的政策沟通渠道, 树立代理记账协会公信力, 提升代理记账行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促进地方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行业协会立足同业间自我管理,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1) 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贯彻落实《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指导和督促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 依法执业, 提高中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 维护国家和委托企业的整体利益。
(2)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行业单位建立自我约束、自律管理制度, 维护本行业从业秩序和正当竞争秩序, 营造“公平竞争、执业规范”的行业氛围, 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协助财政监督管理。《会计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会计管理的主管部门, 逐步提高行业执业能力, 建立等级考核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 协助参与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工作, 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 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行业信息沟通, 开展业务交流和技术合作, 取长补短,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活动, 开拓行业发展视野, 不断增强会员单位的凝聚力, 举办各类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5) 探索行业新型模式。充分挖掘行业领军人才, 组建行业研究团队, 以先进技术为基础, 借助现代信息化为工具, 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的现代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模式, 推进会计领域新技术研发体系。
(三) 明确职责合力监管, 提高代理记账的管理水平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各负其责, 加强协调配合, 努力营造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环境。
(1) 财政部门要正确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一是指导并统一制定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是通过实地检查、年度报备等手段来督促代理记账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的变更备案工作;四是强化业务培训, 提升综合素质。加强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针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特点和需求, 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行业诚信建设, 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断提升执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素养。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代理记账的登记管理。一是严格登记注册,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严格代理记账资质注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二是加强监督检查, 对未经许可或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代理记账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其他许可事项的违法经营行为, 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3) 税务部门要积极鼓励中小微企业委托聘请代理记账机构服务。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应鼓励无建账能力的小微企业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认真落实对代理记账业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未取得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工作、会计从业人员私自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使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会计人员, 企业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取得法人同意。
(4) 财政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需成立专门的会计管理队伍, 建立诚信档案, 加强个人代理记账管理, 鼓励举报违法行为, 增强惩戒力度, 并定期公布从业质量评价结果,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规范已从事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法经营、兼职会计、做假账等不法行为。
(四) 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提高代理记账的执业规范
(1) 建立专职代理会计的资格审定制度。按照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限定条件和认定标准, 并按审核程序逐行逐条对照, 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 财政部门每年度将在相关媒体上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及执业情况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2) 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 形成合力, 并建立联合检查工作制度。每年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会商活动, 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批、业务规范、执行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做到资源共享, 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树立先进典型, 交流执业经验,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将严格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实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的会计人员信息共享, 建立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档案, 记录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将违法财政、税收法律、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理等情况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工商、税务、财政对这些从业人员的信息必须实行共享。如, 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企业也不能聘请没有资格的人为其代理记账, 否则代理质量不可能有保障, 会计信息质量也不可能真实, 造成企业也不能遵章守法、依法纳税。
(3) 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按照“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科学合理确定评定考核指标及相关权重参数, 采取年初规划、年中测评、年终考核报备和联动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考核评定, 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公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4) 建立代理记账机构退出机制。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进行清理, 建立并实施代理记账机构的退出机制。对帮助企业提供隐瞒、虚假等行为和未按代理记账规定执业的, 实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 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 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加快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
委托代理记账是中小微型企业最好的选择, 不仅节约了人力费用, 而且有既规范又专业的会计帮助会计核算、纳税申报, 使企业能放心大胆地搞好经营管理, 创造更大的利益。为此, 各地要大力支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支持信誉佳、业务强、内部管理规范的代理记账机构不断拓展业务;支持代理记账机构参与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代理记账机构与发展潜力优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整合, 形成发挥资源优势。
积极探索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政策扶持, 支持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委托代理记账,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对新开办的小微型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 在两年内财政给予补贴年代理费的50%;对经济发达地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试行财政出资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对新开办的小微型企业两年内由政府购买代理记账, 年代理费300-500元/年, 按照招投标程序选择代理记账机构, 从而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 使企业初始纳入正常的财务会计管理轨道, 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有力促进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 确保财税收入稳定增长, 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六) 规范行业自律行为, 建立代理机构的约束机制
代理记账机构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 优化代理记账环境, 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行业氛围, 倡导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塑造行业整体形象, 促进代理记账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 代理记账机构要不断拓展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 在会计核算和代理纳税申报的基础上, 要逐步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筹划、内部审计、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发展, 满足各类企业的需要。
(2) 代理记账机构要诚实守信服务社会。坚持诚信执业, 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维护国家利益, 树立责任意识, 维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合法权益, 努力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
(3) 代理记账机构要规范代理记账业务, 既要确保国家税收“按实计征”, 又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4) 代理记账机构要招聘高素质复合型的会计人才, 必须具备专业、正直、诚实品质的从业人员, 建设一支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会记账、记真账的代理记账队伍。同时要突出以人为本, 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职业素养, 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5) 代理记账机构要加强会计业务学习和提高, 开展以会计基础、企业会计准则、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质量;定期举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在业务“做精做专”上下功夫;借鉴先进经验, 规范会计核算操作行为, 为小微企业排忧解难, 依法管理, 促进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快速发展。
四、总结
8.保险代理行业分析 篇八
一、保险中介分类
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主要包括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保险营销员三类。其中保险专业中介又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三类;保险兼业代理则包括银行、邮政(前两者又合称“银邮代理”)及其他(如个人、电话、互联网)等类型。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竞争现状
1.保费增长情况
(1)全国保费增长情况表
(2)保险中介保费增长情况
保险中介渠道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较快,但在全国总保费收入中占比连续3年下滑。
(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费增长及佣金收入情况(以2014年为例)
保险中介包括专业中介、兼业代理、营销员三大渠道,这三大中介渠道2014年保费收入分别为1472.4亿元、7008.9亿元、7662.9亿元,总保险占比分别为7.3%、34.6%、37.9%,个人代理渠道保费收入超越兼业代理渠道。与中介渠道相对的保险公司直接营销(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等)渠道,近年来保费贡献比例逐年增加。
2014年保险专业中介实现保费收入1472.4亿元,同比增长28.2%。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方面,实现保费收入967.9亿元,占2014年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8%,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893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74.9亿元。实现佣金收入184.8亿元,其中财产险佣金收入156.6亿元,人身险佣金收入28.2亿元。财产险保费与佣金比为5.7:1,寿险的为2.65:1。财产险保费主要集中于车险,车险占据半壁江山。
保险经纪机构2014年实现保费收入504.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5%,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41.7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62.8亿元。
保险公估机构2014年实现业务收入22.6亿元。
2.保险中介数量
(1)保险专业中介数量
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46家,同比增加21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64家,保险经纪机构445家,保险公估机构337家。
由于“泛鑫保险”事件,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中介监管,并与2015年暂停了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导致保险中介牌照的价格在市场上也现水涨船高的态势。2016年4月19日,保监会公布5家保险代理公司的批复,标志着保险代理审批重新“开闸”。
另有媒体报道称,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正在筹备中,保险中介牌照门槛预计会从5000万元下调至1000万元或2000万元,具体额度处于讨论中。(资料来源:2015-2020年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如信息属实,保险中介的数量在未来可能得到较大数量增长,牌照的红利价值将会有所下滑。
(2)保险兼业代理数量
截至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网点210108个,其中,金融类179061个,非金融类31047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所有兼业机构的85%。
(3)保险营销员数量
根据《证券日报》统计:2009年以来历年的保险营销员变动情况如下:2009年保险营销员数量为290万人,增长34万人;2010年为329万人,增长39万人;2011年为335万人,增长5.9万人;2012年为277.68万人,减少57万人;2013年为289.96万人,增长12.28万人;2014年为325.29万人,增长35.33万人;2015年10月末为505万人,增长179.71万人。
3.行业平均利润率
现已有3家保险代理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分别为:盛世大联(831566)、万舜股份(832512)、盛世华诚(833546)。通过公开信息,汇总其2015年度务财务数据如下:
综合市场调研情况,保险代理公司代理财产险的毛利较低,代理寿险的毛利较高(均含保险公司返点,返点率为15%),但公司经营成本普遍较高,导致净利润率较低(市场平均净利率10%~15%)。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规模层次
由于中国保监会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有地域方面的限制和网点增设的严格要求,区域性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会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和设立分支机构。所以目前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主要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全国性的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5家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其中泛华保险服务集团主要从事保险专业代理业务,有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43家,比2012年增加51家。全国性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特点是服务的多元化,涵盖了财产险和人寿险的代理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及财富管理等多个领域,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资金实力通常较为雄厚,且在全国有多家分支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相对较高。
第二层次是区域性的优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此类公司1624家。这些区域性公司中的知名企业,通常对自己所在的市场有较高的了解度和占有率,在市场拓展方面更加适应当地的文化和习俗。
第三层次是区域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中竞争力较弱的小型代理机构,他们由于在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方面均不具有优势,竞争力较弱,将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
三、保险中介发展趋势
自2002年实行市场化审批以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准入一度出现“井喷”现象,并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整个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开放程度也明显提高。根据该行业近年来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未来保险中介将朝着以下几方面发展:
1.专业化发展趋势
保险行业专业细化,产销分离必将是保险行业发展的趋势,这是行业专业细分的结果。专业化包含机构专业化、技术专业化、人员专业化。以专业化作为保险中介行业改革着力点,以专业化提升中介行业综合实力和服务能力。
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分工,发挥保险中介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保险行业内部的专业化改革;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提升业务品质;鼓励汽车服务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改革,探索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改革。
2.创新化发展趋势
保监会于2015年颁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表示将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强化市场创新和体系建设。一是准入方面。按照《改革意见》精神,将适时考虑降低注册资本金,具体数额将体现在新的监管规章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探索实行认缴制,不再是实缴制。鼓励发展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更好地贴近市场,贴近群众,做好保险服务。二是创新方面。鼓励专业中介机构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形式,形成新的业务平台。三是发展方面。鼓励专业中介机构走差异化发展之路,积极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为“一带一路”战略和海外项目提供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服务。
按照保监会目标,未来将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鼓励发展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同时,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改革现行个人代理人模式,缩减管理团队层级。
3.综合化趋势
综合化包括产寿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有关企业之间、保险中介集团下有关中介机构之间、代理机构与经纪机构之间的综合销售,以综合化促进规模化,以综合化提高保险综合服务能力。在确保流程规范、风险可控、保障服务的前提下,有序放开、充分利用销售渠道,不断降低销售成本、扩大销售覆盖面、提高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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