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2024-10-25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共10篇)(共10篇)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一

内地2012公务用车车型目录征意见

2月24日,工信部发布《201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9日。中新网汽车频道注意到,此次《目录》中所列车型全部为自主品牌车型。

去年11月,国家工信部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规定“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此次《目录》中包括了安徽江淮汽车、比亚迪汽车、东风汽车、广汽集团、哈飞汽车、华晨汽车、奇瑞汽车等绝大部分自主品牌。

据了解,此次公务用车选用车型明确轿车车型排量小于等于1.8升,越野车车型排量小于等于2.5升,多功能乘用车小于等于2.4升。此次,25家企业的412个款型车辆列入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轿车款型265个,越野车款型64个,多功能乘用车78个,新能源轿车款型5个。

据央视报道,对于选用的标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杨表示,根据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有几项变化,首先是价格和排量的限制,还要有3%的技术开发费用,另外要求有比较完全的工业产权,必须是稳定生产以后的车型。

董杨说,之所以自主品牌占绝大多数,其中根本原因是目前国内的自主汽车品牌每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往往大于3%,而合资公司却达不到这一比例,另外,目前我国自主品牌车型性能价格比已明显提升。

此外,董杨还表示,此次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采购的一般公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1.8L,价格不超过18万元,比此前的标准降低了7万元,这一标准的降低缩小了公务用车采购的车型、品牌范围,有利于降低政府采购支出等。

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 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8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教科书,是指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符合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历史等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为单位进行,省选学科以外的学科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义务教育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州)为单位进行。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按程序逐级上报,经教育厅确认后可独立选用教科书。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七条 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选用委员会成员须德才兼备,熟悉本地区基础教育现状与一线教学情况。选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各1-2名,由选用单位在任务明确后临时聘任。

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分学科设立学科组,负责本学段本学科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的人数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少于70%。每个学科组全体成员从本学科组民主推选产生若干名代表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并由选用单位发给聘书,一次一聘。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每个学段每个学科组专家7倍的人数组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一部分是一线教师。

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在正式评审前两天,选用单位将专家库中相应学段相应学科的所有专家姓名制成签以备抽取。

(二)正式评审前一天,选用单位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按学段分学科随机抽取专家。

(三)随机抽取的专家由现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所在单位。抽取专家的人员名单确定后,当场密封并专柜保存。

(四)专家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专家本人或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入教科书选用工作现场前,均应向选用单位签订保密和廉洁承诺书。

第九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选用单位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开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开征集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未按选用单位公告要求递送教科书的,不作为备选用书。

第十一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实行入闱管理。入闱工作期间,所有参与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上缴移动通讯工具、电脑等一切可能对外联络的电子产品,并按规定实行工作回避。

第十二条 学科组应当逐一研读、比较征集到的所有版本教科书,开展小组讨论,每位成员应当独立评分,并将每位成员得分进行汇总,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结果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各学科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为通过。学科组初选意见、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应记录在案,专柜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全省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全省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教科书选用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各学段各学科教科书版本具体数量,可选用1个版本,也可选多个版本。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各市(州)应将本行政区域教科书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选用结果连同经四川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材一并编制《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六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逐级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七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被举报并核实属于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八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电子邮箱地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或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报(抄告)其所属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诚信自律,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串通、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行为,省教育厅将取消其当次教科书在四川的选用,并在全省公开通报。情节严重或涉嫌构成 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选用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三

办法(全文)

2017-12-13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约3600字,共六章31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4.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四

一、机关公务用车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分类提供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控制机关新增车辆,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积极参与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建设,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公务用车的管理。

三、机关用车应该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采用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四、机关公务用车强制喷涂或粘贴明显的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五

现将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2007年7月6日下午18:00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交1110室。

联 系 人:毕瑞 联系电话:7216108

二○○七年七月二日

山西省乡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机关办公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机关办公用车的管理,完善司机人员行车管理,规范办公用车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提高办公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本,延长汽车使用寿命。使机关办公用车管理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用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公司机关办公用车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与使用

(1)集团公司车辆由行政工作处全面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

(2)集团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车辆,各处室公务用车全部实行机动调配。

(3)公务车用于集团公司业务接待及机关各处室业务使用,其他情况不予派车。

(4)各处室用车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写明用车事由、时间、目的地,由处室负责人签字,行政处处长批准(长途用车、八小时之外公务用车及节假日用车须提前一天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车队统筹安排。各处室凭“派车通知单”使用车辆。

(5)行政工作处派车原则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物的轻重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6)司机凭审批合格的“派车通知单”出车,如遇特殊情况,行政工作处可先电话通知,后补办“派车通知单”。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出车。

(7)用车部门的随车人员不得随意支配司机变更路线,延长工作时间,增加运营成本。司机对超出派车单范围内用车有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8)车队要建立行车登记制度,对行车里程、路线、车况、耗油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对没有派车单擅自出车及没有按派车单目的地出车者,一经发现按出私车严肃处理。

(9)驾驶员要定期填报过路费、加油费、停车费等报销凭证,送车队负责人审核。对过期票据一律不准报销。

(10)公务车司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辆借于他人使用,不得让闲杂人员搭乘。

(11)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调配,实行“定人、定车、定位”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节假日、夜间一律不得将车开出停车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12)在工作日及值班期间,司机须在司机室待命。保证手机常开,公司电话要马上接听,更改号码后要及时通知单位。

(13)如遇车辆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行使时,司机应提前通知车队队长,以便于车辆调配。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1)根据集团公司决定,机关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不得在其它修理厂保养维修。

(2)所有司机应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范,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3)车辆如需要维修,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修单”提出维修项目,经车队队长鉴定签字,行政工作处处长签字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凭单到指定修理厂,由本车司机送修。未经开“车辆维修单”的车辆,修理后一律不予结算。修理费用自付。

(4)车辆修好后,修理厂通知本车司机接车,经本车司机验收、检查合格后对所更换配件确认无误后,在修理明细上签字认可并将其交回车队,经车队队长审核并签字。

(5)司机在维修车辆中弄虚作假、收受回扣,严重违纪的将报人力资源处做辞退处理。

(6)如有重大修理事项或指定修理厂不能修理的车辆,经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外出维修。

(7)车辆长途发生故障,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可就近修理,但必须有正规的发票和修理明细。

(8)车辆出车前和返回后,司机人员需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油、水、电),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小故障造成更大的损失和浪费。

(9)车队队长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登记入册。司机因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引发机械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10)单车保养维修费用,半年或年终予以公示。

三、油料管理

(1)为了加强油料管理,进一步堵塞漏洞,油料实行统一管理,加油卡由行政工作处统一购买,车辆加油由司机填写油料申请单,报行政工作处处长批准后加油。

(2)长途用车加油,拿正规票据,经车队队长审核后报销。

(3)公司所有车辆严格按照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考核,根据每辆车具体车况,核定考核标准,实行单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误差不超过10%。

(4)里程表不起作用时,及时声明,立即修复。(5)单车油料费用视情况按季、半年、年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公示。

6.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管理

第六条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八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第九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一般不安排合影。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县(市、区)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乡镇(街道)1人;其他市领导到基层调研,县(市、区)只安排1名与考察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市直部门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不得要求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陪同。

第十二条 严格食宿标准。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

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餐费由接待对象自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警卫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章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全市各地接待开支标准不得高于市本级统一标准。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按照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标准由接待对象进行支付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支出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国内公务接待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

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党政机关要推进本级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积极引入社会资源和资本参与机关所属接待场所的服务经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五章 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

案。

第二十八条 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对商务活动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

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七

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5日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川委办„2014‟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章 接待管理

—1—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十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市(州)及省直部门承担涉及省部级干部来川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接待办。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2— 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以下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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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4—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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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新制度环环相扣 严堵公务接待管理漏洞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公务接待新规

本报制图/卢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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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新制度、12条“严禁”、18处“不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接待进行严格规范,并明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如何构建起“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公务接待新风,本报记者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从源头规范接待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多年来,由于制度还不够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中尚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方也出现过大吃大喝、豪华接待等现象,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这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办法》,避虚就实,对食宿、经费、场所、问责等环节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设计。这对于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决心。

记者:在贯彻去年底出台的国家《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时,《办法》如何更贴合我省实际?

省管局负责人:作为文件起草单位,我们收集了重庆、湖北、云南等省(市)相关制度,还广泛征求了21个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意见,力求制定出的举措符合四川实际、科学管用。

对暂时办不到的事情,我们进行了规范,不搞“一刀切”。比如,国家要求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但针对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大的省情,我们对不具备条件的允许以小额现金方式支付,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再如,由于四川自然灾害频发,可能出现接待省外专家团队等临时任务,对于这些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接待经费的,《办法》允许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双向约束随意性

记者:与国家规定相比,我省《办法》在接待管理上有哪些亮点?

省管局负责人:我省《办法》进一步提出了六项制度。即实行公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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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对口接待制度、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务接待结算一事一结制度。六项制度环环相扣,构成了层层堵漏的制度框架。

记者:《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是什么?

省管局负责人:刚才提到的部分制度,涉及到了“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函约束的是派出单位,清单约束的是接待单位。按照“无公函不接待、无清单不结算”的制度设计,没有公函和清单,公务接待活动就没有依据,便无法进行“链接”和组织实施,即便实施了也无法结算,这就从源头上堵住了公务接待管理中的漏洞,解决了过去那种“打个招呼就接待”、“一个电话就接待”的随意性问题。通过“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从源头上形成了双向约束,这应该是《办法》最大的创新之处。

此外,我省还明确了报销需同时具备“三单”,即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三单”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既控制总额也控制标准

记者:吃什么、住哪里,这些是接待中面临最多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接待标准执行好、不走样?

省管局负责人:在公务接待标准方面,《办法》实行“双控制度”,不仅控制接待经费总额,还要控制接待标准,包括住宿、用车、用餐、场所、礼仪等方面的标准。

食宿是接待中发生最多、也是大家最关注的领域。根据《办法》精神,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执行接待对象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在接待用餐方面,接待单位可协助安排与接待对象伙食规定标准相适的自助餐、简餐,餐费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餐费由接待单位支付,按照当地会议用餐相关标准执行。

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记者:有哪些监督机制保障新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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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局负责人:《办法》规定的监督机制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涉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问责。尤其是公务接待实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后,不仅能对有意违规者形成约束,还能让那些担心怠慢上级的下级、难却地方好意的上级,都可以抹开面子按章办事。

记者:如何让“问责”更有操作性?

省管局负责人: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同时,为了让问责和处置“有法可依”,《办法》提出将依据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当前,各市(州)要尽快依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按《办法》规定,全省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照执行。

(载2014年3月24日《四川日报》第5版)

8.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部门和镇办公务接待工作。

镇办党委、政府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村级零接待制度。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五条

实行区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1.正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带队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安排接待。

2.副厅(局)级领导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制定接待方案,经区级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3.县(处)级领导及其他公务人员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区上对口单位自行接待。

4.兄弟区县的党政考察团(组),来X投资洽谈商务的重要客商,区委、区政府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大型活动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务,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制定接待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接待。

5.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发电)安排需接待的事项,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确定接待单位,接待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省、市有关部门发往区级对口单位的,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接待。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接待宾馆,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按照接待对象在本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协助安排住房,所有客房一律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增加其他生活设施。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区机关餐厅,实行工作餐制度,供应家常菜。一律不上烟、不上超标酒。并从实际出发能减则减,杜绝浪费。

第八条

副部级以上来宾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来宾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大型会议、活动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第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项接待只安排一次正餐接待,其余由各对口部门安排;陪餐严格按“对等接待”原则,10人以内的来宾安排陪餐人数不超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来宾的1/3。

第十条

区属机关公务人员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在边远乡镇确需安排就餐的,只在机关餐厅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镇(办)、村(社区)干部来区开展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由各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用餐标准: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0元,午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

第四章

接待陪同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中、省、市领导来X开展公务活动,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协调确定我区陪同人员。本市及外地来我区参观学习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察团,按照对等、对口接待原则确定我区陪同人员。

第十二条

区级领导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镇办领导对应陪同,不得多人陪同,不允许迎送。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陪同随行车辆,各级领导来X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只安排1辆陪同用车,不得安排其他车辆引路,严禁多辆公务用车跟随陪同。区级领导及部门多人出行开展公务活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十四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建立健全接待范围、审批管理、登记存档、建立台帐、及时结算等制度。

第十五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进行公务接待;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将来X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9.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篇九

(试行)

为加强机关用车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费用支出,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本着“方便工作、安全第一、勤俭节约、统一调度”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管理

1、统一管理。市局成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和计财科负责人为组员。在市局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局机关所有车辆日常管理。

2、分线使用。局机关每线固定一台车辆,副职领导和分管科室用车使用分线车辆。分线车辆在本市和省会市区范围以外,以及节假日、公休日期间用车,需向局办公室报备安全。重大活动调用局机关商务车或通勤车时,需提前一天申请。局机关公务接待用车,调研员、副调研员用车,由局办公室调度,原则上每周只星期二和星期四派车去省局办事。全局性重大活动,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3、定点停放。车辆统一停放在市局机关院内制定位置,并锁好车门,确保存放安全。特殊情况需要停放在局机关意外的,应经局办公室批准。局办公室每天检查停放情况(夏季20:00以前,冬季19:00以前),并及时对违规情况惊醒处理。门卫加强车辆停放及出入登记,发现违规情况及时报告。

4、定点加油。局办公室按月申报用油计划,专人负责定点充值

油卡,一车一卡。严禁将油卡给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加油,严禁现金加油(特殊情况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办公室每月核实并公布各车的里程和油耗。

二、司机管理

1、分线车辆一般不安排专职司机,经市局批准相对固定一个工作兼职驾驶。司机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2、司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思想,爱护车辆,做到车况良好,车辆情节,保证正常使用。严禁酒后架车。

3、司机要坚守岗位,保证按时出车。工作时间临时外出要向车管人员请假,请假超过一天,要把汽车钥匙交给车管人员保管。

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立即如实报告局办公室,严禁私了或瞒报。

5、不得擅动用车辆,不得用公务用车学习驾驶。

6、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司机当年违章扣分达12分不得在驾驶汽车。

三、维修与保养

1、车辆维修与保养油办公室统一管理。

2、车辆日常维护要做到三勤三检四防。三勤:勤检查、琴维护保养、勤檫洗;三检: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回场后检查;四防;防漏水、防漏油、防漏电、防漏气。要树立节约意识,室外温度在10℃-28℃之间,不准开放空调,车辆步行走时不准打开发动机或开放空调。

3、车辆维修审批。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监察室、计财科提出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家,报局分管办公室领导确定。定点维修厂家每两年轮换一次。车辆保修保养一律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保养。500元以下车辆零修、小修由办公室主任批准;500至1000元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4、维修验收把关。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驾驶员必须在维修现场进行监督,如发生项目变动,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经核实后方能维修。维修完毕后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报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长途出车发生故障时,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修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四、费用管理

1、分线车辆的所有费用进行包干,在各线业务(专项)经费中列支。机关车辆按公务用车费用按4.5万元/年的标准严格控制。

2、调用局办公室或其他分线车辆是,交通费用按如下标准核算:省会市区、临近市区、市辖县200元/次(市区内及近镇100元/次);长途出车费用按1元/㎞核算,过桥过路费按实结算。

3、办公室定期公示出车里程、夜间停放、车辆违章、车辆维修、耗油和其它费用开支情况。

五、奖惩与补助

1、加班费:专职司机因公加班,经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2、安全行车奖:对遵守规章制度、完成任务、无行车事故的优

秀司机,年底给予适当奖励。

3、违章处理:各种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负责50%。全年累计违章5次的不得再驾驶车辆,属劳务派遣人员的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4、驾驶员私自出车,每次扣100元。酒后开车、擅自借车,每次扣1000元,劳务派遣司机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5、驾驶员不按规定定点停放,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6、驾驶员将油卡给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加油的,按盗用共有财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7、汽车维修时驾驶员不在现场监督,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六、其他

1、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实施检查,并通报遵守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情况。

10.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篇十

[武大校办字〔2014〕13号]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2014年4月30日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1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科研机构及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接待还应根据事由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学校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按照学校外事接待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接待;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报会,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1位校领导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席接待活动。

第九条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可以协助在校内招待所安排,因工作需要在校外接待住宿的,应安排在校外协议宾馆。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

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或学校驻外机构开展的公务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学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提高接待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控制经费总额,严格审批管理和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doc

武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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