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上访工作措施

2024-09-21

重复上访工作措施(共4篇)(共4篇)

1.重复上访工作措施 篇一

(12)

平寨乡党政办公室2011年3月4日

平寨乡五措施加强信访工作、杜绝越级上访

一是高度重视、安排部署。全县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结束后,平寨乡领导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于3月4日下午召开了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对我乡信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二是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即时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龙明富同志任组长、乡人民政府乡长吴朝阳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会”期间平寨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包村干部分别抓好落实的工作氛围。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由姚明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是加强矛盾纠纷与重点信访件的排查。为确保“两会”期间信访维稳工作,我乡党委政府切实做到深入排查、细心处理,不留死角,全面掌握我乡存在的矛盾纠纷及可能存在上访

事件。

四是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包保。按照领导联系村、部门包村、干部驻村的工作方式,对全乡12个行政村的信访维稳工作进行了责任包保。时时对重点人员进行观察和回访,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现象。

五是加强信息反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我乡信访维稳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按照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原则每天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张有志)

报: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协 送:县政府办信息股、县委办信息股、县纪委办

发:各村、各部门、各班子成员

编辑:张有志签发:杨正统

2.对做好涉检上访工作的思考- 发 篇二

党中央决定在政法机关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中公平正义是我们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的尺度往往掌握得有失公允,加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造成了一些涉检上访案件的产生,长期干扰我们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当前在处理涉检上访问题中,仍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方法简单、落实率低等诸多问题,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涉检上访工作的有效开展。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上访问题出现的被动、救火式的工作局面,应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认真分析发生涉检上访的原因 涉检上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检察工作中办案行为的迟滞现象造成的

检察工作中办案行为的迟滞拖延现象是造成涉检上访的重要原因,约占涉检上访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主要表现为一部分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单纯以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为时间参照,办案行为过于按部就班,没有把及时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用“不超时就不违法”的低标准要求一般化的工作,不能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和相对时间观念,引起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误解,认为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在这种心态支配下造成涉检上访。

(二)由于检察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的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由于时间因素的变化存在着改变的可能。我院1999年以来已经发生6起批准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经法院审判宣告无罪或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多人多次上访,约占涉检上访总数的31%。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素质执法水平存在的 差异,造成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审查采信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也是造成涉检上访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由于检察机关以外原因造成的

由于检察机关以外原因造成涉检上访的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往往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在案件不能及时办结时把检察机关作为上访对象。如以上所提到的批准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经法院审判宣告无罪或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因请求刑事赔偿被确认后,申请拨付专项赔偿经费的报告在有关部门审批时间过长,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就多次以检察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上访。

(四)由于案件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理解偏差或断章取义造成的 对法律条文理解有所偏差或断章取义造成的涉检上访往往表现为案件当事人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有利的就接受, 对自己不利的就拒绝,继而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工作或案件结果不理解,不满意造成上访。

(五)由于检察机关接访工作不到位造成的

由于检察机关接访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涉检上访,一个根本的原因并不在于接访工作本身。近年来,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专项整改活动,检察机关接访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因对接访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解释不满意造成的涉检上访已不多见,接访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涉检上访多是因为对来访人员的承诺不能实现。虽然检察机关在接访工作中实行了首办责任制,但承担主要接访工作的控申部门并不能全部承担来访案件的办理工作, 首办责任制只能是程序或形式上的首办而不是实体上的首办。因此,在对来访人员的承诺实现的时间差和承诺与案件办理结果差异的两个方面往往都会造成涉检上访。

二、努力做好涉检上访工作

“痛则不通,通则不痛”。检群关系是否融洽,好比血管是否畅通。作为检察机关,如果办事不力,处事无方,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就会伤害群众的感情,就会造成群众踏破铁鞋讨“说法”的困苦;同样,如果基层检察机关与群众血脉相通,就能够及时感觉到他们的酸甜苦辣,就能够在第一时间活血化淤,避免事态扩大发展,确保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如何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认真做好涉检上访工作,减少甚至避免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树立责任心,是实现执法为民,解决好涉检上访现状的前提 检察机关人员的责任心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否得到保障是起到一定的作用,可能由于办案人的责任心不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上出现错误,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本不该定罪的定了罪,本该定轻罪的定了重罪;同时也可能出现该定罪的没定罪,该定重罪的定了轻罪。这样失去执法为民的意义,同时也亵渎了法律所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准确把握这个神圣的权利。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广大检察干警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断增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正确认识信访工作,做好信访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起到“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也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自身工作的需要。因而广大检察干警一定要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把纠纷和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如在处理程某一案时,我院通过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讲解程听,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到了实处,使其心服口服。

(二)提高业务素质,是实现执法为民,解决好涉检上访现状的保证 在涉检上访的案件审查中发现,有些案件的质量是粗糙的,从中体现出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不尽人意的,是引起涉检上访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从中感到:要想实现执法为民,必须有一支业务精通,办案能力强的检察队伍。要提高检察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一要重视全体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常抓不懈,充分的调动干警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二要制定出各种培训的学习业务计划,并要落到实处,不能流于形式,对业务优异者要不断地提拔任用,对业务不良又不努力工作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激励改变现状。三要注重司法经验的积累,对办案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在解决过程中积累起来就是好的办案经验,对今后的工作都具有指导意义。

(三)提高办案质量,是实现执法为民,解决好涉检上访现状的核心 要牢记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提高办案环节的质量,是对企图涉检上访人员的最强说服,使他们找不到任何合法上访的依据和理由,也是对一些无理上访、缠访等“专业户”最好的节制。既捍卫了法 3 律的尊严,又能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以达到对当事人不枉不纵,杜绝案件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这一环节产生的上访。

(四)建立健全制度,是实现执法为民,解决好涉检上访现状的根本制度的健全与否是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依据,是本、是源,建立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是能否处理好涉检上访的基石。

1、对信访资料实行微机管理,对信访事项实行网域管理,并做好应急预案,建立信访信息网络,还要建立信访人员档案,对每起信访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及时处理,要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

2、实行包案跟踪制,采取信访事项责任到人。把包案跟踪制课以制度化落实到责任人,责任人对包案的上访人要建立档案和联系方法,对一时难以处理的上访案件,责任人要时刻掌握上访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同时责任人要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要求上访人不得越级上访。

3、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坚持开展检察长接待日,认真处理好群众的上访事项。成立经常性处理涉检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并长期督促、检查、指导和落实,把此项工作同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放在突出位臵常抓不懈。坚持检察长接待日活动,使之形成制度在具体接待中,要弯下腰来,悉听群众的声音。真正做到“问题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臵得好”,并且坚持“消化”在自家门口,兑现对群众许下的“执法为民”诺言。

4、坚持和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实践证明,检察机关通过实行首办制,把群众的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在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解决久诉不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五)重视息诉工作,是实现执法为民,解决好涉检上访现状的补救 对涉检上访案件妥善的处理,达到息诉的目的,也是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补救措施,务必予已重视。从实践中我们摸索到要达到息诉,可从如下几方面去做:

首先,在对待涉检上访人的态度上,要将上访人视为“有理”,我们要站在上访人的角度去理解其苦恼的心理状态。让他感到检察机关是同情他的处境,理解他的心情,用此方法首先达到缓和矛盾的目的。

其次,在对待涉检上访人的理由上,要细心地分析,对上访的材料进行认真的审阅,对以前存在的涉及到上访案件的卷宗和相关材料要认真审查,从中分析判断以前处理的结果是否正确,上访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达到将案件事实查清,掌握到真正能够息诉的证据。

最后,在对待涉检上访人的答复上,要耐心细致,具有说理性,让上访人充分地理解我们答复的内容。对于我们办案中确实存在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将纠正的结果告知上访人;对于我们办案中不存在问题的案件,要维持我们原来的决定,在答复中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去引导、说服教育上访人,让其真正达到息诉的目的。

(六)建立上下联动,灵敏、顺畅地网络信息传输机制

1、建立网上定期涉检访情况通报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可每月对下级院通报一次涉检访情况,对一些重要的涉检访,应及时网上通报,便于上、下级院之间及时掌握越级上访情况。

2、建立涉检访网上情况报告制度。对正常的接待来访,可实行每周网上逐级报告制度;对有越级上访苗头的信访件,应及时报告;对上级检察机关批转下级检察机关的重点访、越级访件,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把处理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反馈,便于上级检察机关在接访时做到心中有数。

3、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制度。上、下级检察机关可以定期进行网上信访情况互通,便于上级检察机关及时、全面地掌握情况,对可能发生的涉检上访问题进行超前预测和预警。

(七)建立有效防范机制,以加大监督力度

涉检上访问题的增多,与我们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检察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应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 每一个检察官必须在思想上牢固确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强化民本意识,群众意识,自觉维护公平和正义。不徇私枉法,在办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对那些群众信访有理,确属我们工作失误办错了的案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勇于承担责任,该纠正的纠正,该赔偿的赔偿。对那些因工作不到位,或者客观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弥补和解释工作,并努力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加大监督力度。依照宪法的规定,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大对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的监督力度。同时,也应强化对检察官执法监督力度。从而,使我们的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积极探索处理涉检上访案件新途径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涉检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臵。党组要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工作,要把涉检信访工作放在与反贪、渎检等工作同等重要位臵,加强对涉检信访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到“三个到位”:

1、落实来访接待制度到位。正副检察长凡遇检察长接待日,须主动到位,不留空档,且耐心听取来访人员的反映,认真处理每起案件。

2、工作协调到位。对控申部门受理的疑难案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形成涉检信访工作以控申科为主,全院共同参与,干警人人身上有担子的局面。

3、设施保障到位。在经费、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车辆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二)更新理念,创造性地开展涉检信访工作。

1、在强化责任上下功夫。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检察长负主要责任,科长负具体责任,办案人员负首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全院一盘棋,共同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格局。

2、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处理上访老户时,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解决实际问题,使上访多年的案件得以息诉。

3、在加大内部监督上下功夫。工作中加大自身监督力度,坚持做到“三个不放过”:一是问题不查清的不放过;二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放过;三是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

4、在创新方法上下功夫。一是与上访人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二是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用。三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处理案件。

(三)完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

1、提高检察案件质量,健全纠错机制。

2、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把涉检信访案件解决在首办环节。

3、实行涉检信访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畅通涉检信访渠道。

4、实行案件跟踪回访制度。

3.重复上访工作措施 篇三

尊敬的杨峰书记、各位领导:

按照市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开展调研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4个方面的情况。

一、我区1-5月份进京非访的基本情况

1-5月份我区进京非访12人、28人次,其中涉法涉诉9人、21人次;涉及行政类3人,其中1人、5人次是属偏执性精神病人,其反映的是铁路劳服的问题;2人、2人次反映的是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行政类进京非访人员孙德荣,因去年聚众冲击省检察院涉嫌犯罪于上月被区检察院批捕。

二、我区启动轻刑快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组成机构,贯彻精神,研讨法规。我区成立了由政法委和综治办为牵头部门会同公、检、法和信访局等四个部门对省、市下发的关于处置进京非访启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相关文件进行系统的学习和研讨,公、检、法三部门也分别抽调专人各自成立了工作组专题研究启用轻刑快审打击处理进京非正常访的行为,我们先吃透省、市下发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两院一厅”的指导意见对今年进京非访人员逐一分析,确定重点对象。经过多部门反复甄

别研讨认为我区目前符合启用轻刑快审条件的只有刘厚懿一人。上访人刘厚懿,男,现住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该人因不服法院判决(此案已经省高法终结),今年先后5次进京非访,两次被我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今年4月刘被北京公安机关收入马家楼,在工作人员进行清理时,从3楼楼道跑入了5楼阳台欲跳楼自杀,被工作人员及时拦下,其未得逞。后刘被强行带回丹东仍不思悔改,继续扬言要在北京闹出动静。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刘厚懿在北京通过制造跳楼事件来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符合启用轻刑快审的条件,我们以区委的名义责成公安部门尽快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证据,尽快办理此案。

(二)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依法打击处置非访行为。上访人孙德荣,因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多次非访,去年因聚众冲击省检院,经我区检察院协调,已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并于上个月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予以批捕。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尽管属于进京非访,但大多数非访人员无定罪情节,不符合犯罪构成。我们比对了另外11人的进京非访行为后发现,尽管他们属于进京非访,但都没有实施《刑法》所打击的过激行为,有的人只是在非访区一经盘问就被遣返到马家楼,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根本构不成犯罪,无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取证难的问题。因进京非访的行为发生在异地,事件由北京警方出现场进行处置,若行为构成犯罪,北京警方会就地处理;若不构成犯罪或在罪与非罪边缘的由北京警方移交后遣送回丹,他们往往不会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

(三)公安机关审批程序的问题。对于公安方面而言,对进京上访案件市局不予审核,由各分局自行审批处理,缘由是市局考虑到很多进京非访案件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上访人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处理决定是由分局做出的,行政复议时由市局答复,这样就避免了直接由市局处理进省复议而引发的去省访的可能。这样可以把信访问题控制在本市。鉴于此,公安分局需增加和检、法两院的沟通联系。

(四)检察院要推进“轻刑快审”程序存在的困难。最突出的就是“无法可依”、“于法无据”。

具体表现在:

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做好非正常信访犯罪案件公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在认定违法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时,应当严格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打击处理非法聚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该《意见》系保密文件,并未按照正常的途径予以下发,经向上级院对口部门请示,也没接到过此文件。

2、辽宁省高法、省检、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仅限于概括性的规定,对所列举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是在原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还是超越原法律的尺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3、《关于推进进京非正常上访进入轻刑快审程序有关问题解释》中第4项规定“再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符合原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进入轻刑快审程序”,这里的“依法”,目前没有人大的立法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这对把好适用法律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增加了难度和风险。

四、解决办法和建议

4.重复上访工作措施 篇四

观念的转变,我们在原来的定期接访、公开接访这个基础上,我们就要求党政班子每个月你要进行下访,成为个制度,每个党政领导要挂一个镇办,你有个联系镇办,你就到他的镇办的信访维稳中心进行接访,你不要被动,要主动、主动想办法怎么去闯,把这种矛盾,把信访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最基层。

上访问题呈现陈年老案遗留多、群体性事件多、赴省进京上访多“三多”。主要问题是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小问题拖成了大矛盾。2008年初,该县对全县矛盾问题进行大排查,四套班子领导与乡镇、部门一把手一起开展大接访,1000余名机关干部深入全县399个行政村进行下访、约访。

县政法委书记主动上门,讲道理、讲法律、讲政策,老常理顺了情绪,认识到了错误,说自己以前给国家抹了黑,想为国家出点力。

解决问题是信访的必须工作,民生民计才是社会和谐的根基所在。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宁阳县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把破解信访难题、探索和谐组工信访新途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开门接访、基层调访、上门回访等措施,积极畅通信访渠道,不断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

一是开门接访。在将干部岗位责任进行公示,并出台了“首问接待、首问承诺、首问监督、首问负责”四项制度,要求对每个来访者做到“六个一”,即见面问一声好、进门让一个座、话前倒一杯茶、情况问一个明、当场有一个说法、临别道一声走好,做到用理智、热情、耐心来对待信访工作,用文明、礼貌、周到来接待上访群众。

二是基层调访。大力推行组工干部“一线工作法”,深入农村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流动党员服务站和居民楼宇小区,公开接待时间,以宣传政策、思想疏导、联系服务为主,积极帮助信访人解决问题,努力把信访调处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在信访人信访活动过程中全程“陪访”,做好信访过程中的“整理、反映、反馈”工作,确实做到让信访人省事省心。

三是上门回访。建立实施信访工作联系点制度,每名组工干部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到所联系的乡镇(街道)、村或企业,对信访落实情况开展“三查”,即查信访矛盾是否化解,查处理结论是否落实,查是否发生重复越级上访,随时掌握信访动态。对事实不清,证据无力,结论含糊的信访回复,指出回复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责令责任单位重新调查核实;对事实调查清楚的信访件,及时向信访人答复和报告。

通许县纪委建立信访举报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化解了群众的信访问题,促使京访量和省访量同比明显下降。

全县每个行政村和居委会选聘一名信访信息专管员,负责定期不定期排查所包片区信访矛盾苗头。受理群众来访后,与来访群众

就受理的有关事项进行双向承诺,并签订“双向承诺书”,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理并及时反馈。对集体访、越级访等重要案件,由县纪委分管领导签订案件查办责任书,亲自负责并带案下访,促使案件及时查处,问题及时解决。

如何破解“上访”难题

上访频发,是多少基层政府最头疼的一项工作,杜绝根治上访似乎没有多大的高招,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措施,无疑会激化原有事态,当事人情绪更加激奋,造成不良后果。

当下,由于基层或者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或者处理方式不当,来回踢球推诿,于是百姓上访的地点被人为激化到政府等部门,寻求解决。尤其是,虽然现在政府的关注力度加大,大的上访案件都得到了有效处理,但目前一些日常生活引发的恶性事件却开始多了起来,比如市政、电网建设引起的意外致人死亡事故,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弱势人群受欺负事件都开始在寻解无果后,向基层政府追责。

这些上访人群,也已加入了营销的元素,比如白色条幅,写上血书等等。他们堵塞政府场所交通,影响办公秩序,无疑消极的影响特别明显。

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的打工潮方兴未艾,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显著提升,人们都在为更好的生活而工作,按说谁还当“告状专业户”呢?老人们常说嘛:要想败家快,一是吃喝嫖赌抽,二是打官司告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常现象?如何看待呢?

其一、老百姓,尤其农村那些弱势人群,本来就没有多高的文化,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只知道政府是老百姓的政府,那些父母官就是要为老百姓伸冤。老百姓就知道七品芝麻官和铁面无私的包公的故事。这是人民对我们的政权的信任。他们都知道古代拦轿喊冤,现在都是清一色的黑车,所以只好到政府的大门喊冤。我们应正视这个问题,反过来说,不让他们找我们这里最大的官,让他们找谁呢?

其二,真正爱戴政府的老百姓,才会有困难先想到向政府求援。所以基层政府在界定时,不要轻易断定恶性群体事件,尤其慎重动用公安力量,强行驱散,这是最蠢的做法。

其三,各部门都在大抓经济强市、强县目标,随着经济的大融合,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甚至局部激化都是正常的,乱而有序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我们更不能为了怕出现矛盾就像小脚女人裹足不前。

其四,部分民众错误地理解认为,政府有银行,银行里有钱,出了事,政府可以出钱平息。他们不知道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性质,就像普通生产商品的企业一样独立核算,只不过他们的产品是金融债券,金融服务等金融产品。比如,肇事逃逸的车祸亡者家属,跪在政府门前要求伸冤,其实政府也冤,钱不是政府领导个人决策的。除了同情,安慰,甚或民政部门少许的补助抚恤,似乎别无他法。可是再想这些孤儿寡母不找父母官找谁呢?

其实,基层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复杂程度老百姓都理解,可谁让我们是父母官呢?要想根除上访向政府大院集中的乱象,笔者有一管之见。

其一,基层一把手,应该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利用好这个见效快的舆论平台,重视那些新媒体,尤其是个人微博、论坛等,建立官民对话渠道。设立官方微博,接受群众的举报,上访、对话机制。让老百姓找到一个发泄情绪的渠道,让老百姓找到和父母官对话的机会。

其二,基层的职能部门建立上访事件的最后处理回访制度,尤其避免事件再次反复,绝对不要推诿,本着对人民负责、对自己的职务负责、对党的威信负责的态度,要积极作为,不要让老百姓感觉我们的脸难看、事难办,积极提倡递一杯水、搬一把凳子、说一句暖心窝的话,成为一个制度和程序。富人是我们接待的对象,普通的孤儿寡母更是我们的兄弟姐妹。在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杜绝那种旧社会“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现象。

其三,好多地区推行农村集市上的普法宣传,单位一把手亲自莅临现场,接受现场群众司法政策咨询,接受上访举报,积极走进农村院落,积极联系基层的村干部走访民情,查找不稳定的因素,积极介入已有案件的搜寻证据、处理等程序,就像我们的好干部焦裕禄一样,我们的工作何愁不能做好?

其四,基层的处级干部不要借口忙,我们的工作性质就做群众的工作,经济工作和维稳的性质并不矛盾,一样重要。一个县,如果恶性事件层出不穷,我们哪有时间搞好我们经济呢?即使经济搞上去了,基层的老百姓却怨声载道,人情冷漠,没有公平正义,我们的威信却下来了,党的事业必然受到冲击。

其五,当事的干部要以坚强的党性,敢于碰硬,要敢回应老百姓的期待。古人尚有这种豪气,何况我们这些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呢?民意如流水,民意大如天。对于那些民怨民愤大的组织和个人,要敢于出手,敢于为民做主。因为人民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更不能怕麻烦,我们接受老百姓上访的过程,就是一个积累工作经验的过程,更是接触民众的一个良机,了解其所思所想,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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