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2025-01-30

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共3篇)(共3篇)

1.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篇一

《关于促进台州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产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网络经济的融合与提升,推动台州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一)鼓励各区、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实施“退二进三”、“电商换市”,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产权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用房,可5年内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二)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且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的,按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新增投资额最高20%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内)入驻经营三年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每家1万元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合计最高奖励为100万元。

(四)对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性产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建设

(五)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六)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网上交易支付额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后续每年按增长业绩,每同比增长20%奖励10万元,最高奖额为100万元。(七)电子商务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推荐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予以信用担保支持。

(九)支持企业建设为中小网商提供仓储、分捡、代发货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服务企业数量规模等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有效改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的企业,根据投入的多少,视情予以适当的补助。

三、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

(十)大力推动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培育龙头电商企业,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年交易额100万以上的企业网店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且已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给予平台服务费用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连续三年。

(十二)对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续三年。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十四)鼓励个人的电子商务自主创业。个人开设网店、开展电商服务等,依法申报纳税的,经申报审核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并推荐金融机构予以贷款支持。

(十五)引导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专家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鼓励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投身电子商务,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经认定后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十六)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0—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具体参照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培训和人才引进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和实用型人才培养。从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办电子商务专业,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精品专业、特色专业称号经综合评估后,在教育费附加里予以统筹考虑。

(十八)加强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十九)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企业纳税贡献额(A档2000万元以上,B档1000—2000万元,C档500—1000万元,D档300—500万元)进行分档奖励,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4个、3个、2个、1个高端人才租赁房指标和子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指标。

五、促进电子商务标准建设和质量提升

(二十)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业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标准、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对于新通过国家、省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加强质量提升、名牌培育工作。对获得浙江名牌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六、促进电子商务相关其他重点工作

(二十三)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区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市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开发区安排用地。

(二十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二十五)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六)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附则

(二十七)本意见扶持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十八)当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十九)企业申报的项目,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确定补助。

(三十)企业当同一事项上可享受上述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申报一项。

(三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篇二

发布时间:2014-07-21 【字体:大 中 小】

为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我县研究制定了《遂昌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在2013年12月2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形式反馈到遂昌团县委办公室。联系人:叶高超 联系电话:8122876 传真:8528130

共青团遂昌县委 2013年11月22日

附件:《遂昌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遂昌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精神及《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转型跨越、推动强县富民,全力建设山区科学发展示范区。以信息化促进产业发展为方向,带动城乡青年、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创新创业,促进遂昌旅游市场和农特产品网络销售。通过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和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可持续繁荣发展,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 2015 年,全县培育1家年销售额亿元以上、3家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50家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培养农村电子商务创业人员队伍 5000人,培训电子商务应用技术人才3000人,实现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全覆盖,力争实现农村电子商务年销售额超5 亿元。基本实现电子商务应用更加广泛,保障体系更加健全,配套服务更加完善,产业发展更加集聚的农村电子商务新格局。

三、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的扶持对象适用于遂昌县电子商务集聚区;遂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在县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商经营主体;示范乡镇(街道),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二)扶持范围

1.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网店),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全县网商相对集中的,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引导和产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2.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能够为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和平台建设,如仓储物流、网商组织、产品检验、数据开发等。同时,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拓展公共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促使公共服务平台能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3.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县同类电子商务企业中名列前茅、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商企业。重点扶持销售遂昌本地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的电商企业。

4.扶持中小网商加快发展。对新进网商按一定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中小网商,按照每年的实际销售额,进行分等级奖励。通过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平台服务、更多的产品选择、更全的数据支持等措施,激励和扶持中小网商快速发展。

5.扶持网上创业专项工作开展。主要支持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培训、课题研究、重大活动和赛事、学习考察、评比表彰等工作的开展。

四、扶持措施

(一)健全扶持政策措施,优化网上创业环境

1.财政扶持。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扶持补助、培训、融资以及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资金使用根据每年电子商务工作的重点,由遂昌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切实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创新产品,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各部门要努力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电子商务,激活并调动民间资本向电子商务产业流动。

3.土地等资源要素扶持。对于年销售额在5000万以上,且以销售遂昌本地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土地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4.税费政策服务和扶持。严格执行有关电子商务产业税费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消除顾虑,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促进网上创业发展

1.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园、创业大楼等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根据电子商务销售总额、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增幅、集聚区使用面积、入驻网商数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对经营主体进行补助。企业销售额的计算以向统计部门申报的数据为准(下同)。集聚区经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网上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推动电子商务供货平台(主要以供应遂昌本地农特及旅游产品为主)、青年网上创业服务中心、专业网站建设及发展的项目给予补助。上述平台经县电子商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10%进行一次性补助(凭合法有效凭证,并要求按规定记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1)设立电子商务最具成长性企业奖。综合网上销售额、销售额增幅以及好评率等指标都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质量品牌之路。对当年新开的且销售额在200万以上的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品牌旗舰店(B店)给予3万元补助。

4、鼓励中小网商发展壮大。本在工商新登记的网店且网上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5.强化电子商务服务保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重大赛事、网络营销及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开展。打造一批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的原生态精品网销品牌,在营销我县农产品的网商中大力宣传“原生态精品”概念,通过市场化运作,对产品进行深度包装,提升农特产品附加值,逐渐打响原生态精品农业知名度。

6.拓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空间。积极盘活闲置的厂房、楼宇等资产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办公、仓储等用房问题。安排资金用于帮扶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办公、仓储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纳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租赁日起3年内,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7.鼓励村镇电子商务发展。深化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镇、示范企业创建,着力引导各地注重对本地特色网销产品的开发和培育,要推动产品集聚点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品牌基地的命名和宣传,逐步形成更多的特色网销产品集聚地。着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充分利用村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商店等现有资源,鼓励每个村和社区建设1个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和各类产品销售及其它服务,每年评选10家村级示范服务点进行授牌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网上创业运行

1.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促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2.优化服务。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3.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论坛、沙龙、项目大赛、媒体报道等途径大力宣传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电子商务上台阶、上水平。

五、其它补充规定

1.本意见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网商企业自行申报,经遂昌县电子商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2.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

3.兰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篇三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 干 政 策 意 见

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形成“三二一”产业格局,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一)制定《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强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列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软件与服务外包、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商贸设施建设、旅游业发展、二三产分离、现代物流、养老服务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金融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其缴纳的营业税,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同时,按照《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苏府〔2008〕62号)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

(五)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省相关部门认定后,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

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六)加快社区商业示范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自2011年1月1日起,两年内,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商业示范社区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认定为市级和国家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8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七)积极发展会展业。按照《关于加快苏州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会展业发展给予扶持。对组织和接待来苏开展大型会议的企业,按总人数给予奖励。

(八)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省级相关资金补助。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十)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100强、江苏服务业企业5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列入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支持其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十一)优先推荐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扶持的各类项目,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对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实行优先。

(十二)苏州市服务业创新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十三)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其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江苏省100强服务业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符合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条件的,积极支持其申报。

(十四)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服务业企业,经有权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上市程序的服务业拟上市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一次性补助40万元;并支持其申报省级相关资金的一次性补贴。

(十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服务业企业中的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加快促进企业二三产分离。企业二三产分离时涉及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于一些由于特殊车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暂按租赁车辆处理。

(十八)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对获得“唯一”或“首批”国家级、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和获得4A以上等级的旅游景区,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十九)对从事鉴证业务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之间相互开展协作业务的,准予其凭合法有效凭证在取得的收入中扣除支付协作方业务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加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二十)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

(二十一)对集聚区内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科技金融、物联网应用等新兴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相关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加大现代服务业支持力度,将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随着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十三)鼓励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的债权基金、担保基金和创投基金,重点支持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和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发展。

(二十四)鼓励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对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二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保障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点供指标的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承诺被拆迁时按原用途补偿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七)全面落实服务业企业扶持政策,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工业企业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通信、网络、数字电视使用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八)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九)强化服务业统计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并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级重点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考核评价,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奖励。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服务业指标考核体系。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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