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共15篇)
1.《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一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课程背景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步扩大。2016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是每个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需要思考的内容。课程收益
近几年是中国“营改增”税收法规变化最大的几年,“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通过学习,使学员能意识到“营改增”税收法规变化在企业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6、协调各业务部门与财税部门的关系,管控税务风险 课程大纲:
第一讲:“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变化
一、“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解读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 业 “ 营改增 ”税务筹划 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第六讲: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第七讲:“营改增”会计操作实务
一、增值税纳税会计处理方法
1、基本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2、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3、留抵税额抵顶欠税会计处理
4、增值税检查调账
5、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涉税处理流程与纳税申报
第八讲:“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
一、“营改增”企业的应对战略分析
1、全面的变动管理计划
2、管理层的战略沟通
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反馈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对方法
专家介绍:
胡文霞老师
财务管理实战专家 32年财务相关实战经验
11年上市公司审计、财务管理 21年财税、投资咨询培训
曾任:鞍山一工分公司(原上市公司600813)财务经理 曾任:鞍山大道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曾任: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鞍山公司
税务顾问 曾任:鞍山德宣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所长 现任:上海瑞德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997年通过全国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1998年通过全国考试取得“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1999年取得“中国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002年取得“高级管理咨询师”岗位资格证书
胡文霞老师拥有30多年的财务管理实务及10多年的培训经验,将企业战略、运营及流程管理与财务融合在一起,整合出一套对企业从数字管理角度及成本控制角度提升盈利能力的财务管理体系,擅长企业财务分析、预算与成本控制、运营资本与现金流管理,具备丰富的财务管理实战经验。具有丰富的纳税咨询和税务审查实战经验,经常受聘为税务局与企业培训,多年来一直参与财税部门组织的财税检查工作,兼任多家企业财税顾问,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上市企业三重工作经验。并利用她30多年丰富的实战工作经验,先后为国内外大、中型近100家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咨询顾问及培训服务,帮助企业改变理财观念,健全理财系统,企业盈利总体提升50%以上、同时利润品质得到显着改善。
财务、税务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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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恒进事业部会计核算体系建立项目
通过事业部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咨询项目,使该公司能正确理解和领悟传统会计核算体系与事业部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区别;在执行事业部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公司可以发现可持续改进的地方;通过事业部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加强了公司对各事业部的有效管理,最终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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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光明赢利中心会计核算体系建立项目
通过赢利中心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咨询项目,使该公司能正确理解和领悟传统会计核算体系与赢利中心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体系的区别;在执行赢利中心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公司可以发现可持续改进的地方;通过赢利中心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加强了公司对赢利中心的管理,最终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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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吉联财务管理咨询项目
通过财务管理咨询项目,使公司老板和高管能理解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关联性。通过帮助公司制定符合其公司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的《标准财务作业流程》、《财务部门岗位职责》、《标准管理报表》及《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让公司老板及高管清楚的看到谁在为公司创造价值、哪个产品在为公司创造价值、哪个区域在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公司规划未来、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决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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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东岳财务管理咨询项目
通过财务管理咨询项目,使该公司的老板和高管能正确理解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关联性。通过帮助公司制定符合其公司自身的财务管理模式的《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财务作业流程》、《财务部门岗位职责》、《标准管理报表》及《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让公司老板及高管清楚的看到谁在为公司创造价值、哪个产品在为公司创造价值、哪个区域在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公司规划未来、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决策信息。
近期重复采购课程:
2015年1月—10月,上海某高校精品课程《战略财务规划与管理》、《决策者战略财务管理》、《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连续讲解12期。被选聘为2015年独家课程讲师。2015年3月—现在,某网校财税基础专业课程16期。
2015年8月—9月,浙江绍兴公开课3期,《基于数据的财务经营决策与成本控制》、《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参会人员包括市国税局及各分局税务人员、所有营改增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
2015年6月—10月,山东省威海市、临沂市、菏泽市总裁班7期,《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参会人员:市中小企业总经理、高管。
2015年9月—10月,新疆电信,《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连续讲解4期。主讲课程:
01-《战略财务规划与管理》 02-《决策者战略财务管理》 03-《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 04-《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 05-《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06-《成本控制与分析》
07-《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
授课风格:
胡老师扎实的财务理论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的有效结合,形成了她严谨、清晰、实用、生动的授课风格;将课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将财务管理和战略、经营管理融为一体。课程深入浅出、活跃,视角独到,内容充实缜密,一贯受到学员的赞扬。
曾服务的企业:
新疆电信、央企核工业集团、中国电力、德尔格医疗器械、伍尔特投资、点点乐、上港集团、国际财务管理协会、现代重工、宁波经信委、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西德福液压件、灏讯通讯、灏讯电气设备、兰佩莫斯纳铸造设备、佩特化工、睿腾贸易、圣邦实业、慧鱼国际、格拉默车内饰、汉特曼机械、伊维氏传动系统、开天传动、力运国际、慕迪贸易、欧度国际、沈煤红阳、上海电气、上海锅炉厂、宁波市经信委、上港集团龙吴分公司、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光明科技、一新制药、上海新闻出版社、广西出版社、苏州工业园、上海嘉德能源科技、圣人梦、魔力鲜颜、捷成轴业、埃利特模具制造、恒进电子事业部、光明科技赢利中心、力保捷、毓恬冠佳、白象利润中心、东岳、深圳移动、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州公司、农夫山泉、中国核工业集团、新疆电信„„ 学员评价:
“说实在的,没有亲自当会计的经历是很难总结出这样的经典财税处理讲义。打破了我们对财务老师课件常规的认知水平,课件内容清晰,简明,有体系,当然,还做得很漂亮!”
“胡老师的课件,系统、条理、全面,是用心写就的;胡老师的讲课,清楚、明白、有责任心,是用心讲授的;胡老师的方法和经验,丰富、独特、高效,是用心提炼的!”
“力挺胡老师!厚积薄发的沉淀出来的讲义,佩服!讲义有贴近实际的业务,有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政策解析,可圈可点!厉害的很!!”
深圳,上海 长期开课
适合对象:
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课纲类型: 公开课/企业内训
资料来源: 森涛培训网
2.《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二
一、明确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电信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对纳入营改增的电信业有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 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3 〕 106 号) 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再缴纳营业税。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电信业纳税人的范围, 暂行办法第一条又将纳入营改增的电信业明确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二、明确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
通知第二条对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纳入营改增的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光电系统或者电磁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 传送、发射、接短信收或者应用图像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它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方面。
基础电信服务是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卫星,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 也包括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卫星,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其中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其增值税的缴纳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
通知明确划分了电信服务收入, 以方便纳税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不同的应税服务收入进行分类归集, 为实行两档税率核算增值税奠定基础。
三、明确规定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实行两档税率
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 税率为6%。这里需注意两点:一是电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需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二是依据电信企业机构设置特点, 公告第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目前我国电信业正处于全面加快4G网络建设时期, 因此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采用两档税率。4G网络建设作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 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并将对众多企业发挥重大影响力。实行两档税率后, 电信运营商将把更多的精力投向税率较低的增值电信服务, 表明国家鼓励电信运营商战略转型和积极发展增值电信业务。
四、明确实行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
根据电信业机构设置特点, 暂行办法规定:电信企业采用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 即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 明确实行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电信企业范围
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实行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和国家税务局批准, 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 适用本办法。
在这里需要明确两点:实行汇总申报首先要经过审批;只有实行汇总申报的电信企业才可适用本办法。
暂行办法第三条对实行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电信企业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汇总交纳的电信企业 (以下简称总机构) 共223 个, 其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企业75 个,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电信企业37 个,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电信企业33 个, 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电信企业24 个,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企业17 个,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信企业37 个。
(二) 明确实行汇总申报增值税的业务范围
实行汇总申报增值税的业务只限于提供电信服务收入和其他应税服务收入, 总机构发生除了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应当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三) 明确规定分支机构预交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及预征办法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其预缴税额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是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 ,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 (储值卡) 、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依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分支机构应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按月提供并汇总归集, 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 于次月10 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例:2014 年6 月份, A分支机构月销售额为500 万元 (不含税收入) , 其中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收入200 万元,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收入300 万元, 预收款项100 万元 (为预存话费, 不含税) , 假设增值税预征率3%, 本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7 月和8 月略。
(四) 明确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的范围及汇总申报方法
总机构根据《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汇总计算当期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 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税额, 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 (退) 税额=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为确保总机构当期应补 (退) 税款核算无误, 首先要准确核算汇总销项税和汇总进项税:
1.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 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不含税收入的销售额, 依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分类后分别乘以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所得。
2.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有形动产租赁、商誉、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著作权的进项税额, 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 依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接上例:2014 年9 月底, A总机构第三季度销售额为不含税收入1000 万元, 其中提供基础电信服务收入400 万元,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收入600 万元, 不含税预收款项300 万元 (系预存话费) , 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 万元。
则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 (400+200+100+300) ×11%+ (600+300) ×6%]- (20+50) =110+54-70=94 (万元)
总机构当期应补 (退) 税额=94-18=76 (万元)
(五) 明确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时间
暂行办法第十、十三条规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由于通知规定电信业营改增从6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因此公告特别规定: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 年6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与2014 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五、发票适用相关规定
电信企业普通发票的适用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各省、自治区分支机构可使用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则可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税惠政策的规定
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 原营业税下的部分政策继续得到发展和延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除去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结余为销售额。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 免征增值税。电信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 将其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延伸, 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和重复征税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使得广大的下游企业普遍受益, 服务业的竞争力将不断提高, 推动经济结构的持续优化。所以应认真贯彻政策有关精神, 并有效落实, 及时反馈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电信企业营改增顺利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贾丽智, 薛东璞.“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 2014 (08) .
[2]刘厚兵, 田志伟.“营改增”文化事业费有关政策解读[J].财务与会计, 2013 (09) .
[3]辛连珠.“营改增”有关政策解读[J].中国税务, 2013 (05) .
3.《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三
据了解,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对象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改革试点的这半个多月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但也有不少问题存在。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顾炬就企业关注的三大问题:一、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问题;二、如何认识试点期间抵扣不完全问题;三、关于差额征税政策的延续,一一作答。他表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
自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率先实施改革试点以来,上海各有关方面坚决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心筹划,积极有序地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表示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上海相关部门对改革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进行细化,研究制定了以“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为主要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
在国家层面,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已经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性文件中,明确了相应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层面,市政府已明确要求市财税部门及时研究制定与改革试点相配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措施。
目前,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已明确。所谓“企业据实申请”是指试点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填报相关税负变化申报表。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试点企业如发生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则可向财税部门提出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由于试点企业今年1月应缴增值税,在2月1日至2月15日申报缴纳,市财税部门将在今年2月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同步布置。
“财政分类扶持”则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的,据实落实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财税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研究分析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政策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此外,“资金及时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对企业申请的审核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原则上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会议最后,市领导也就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一一发表讲话。
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杨晓渡表示此次税制改革对企业来讲是要达到减轻企业税赋,使得企业能放手发展的效果。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税收有下降,也有一部分企业税收下降不多或者持平,但是政府最关注的是少数企业确实有税收负担增加的现象,这个事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同时,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对于确实增加税收负担的企业要用比较便捷易行的办法,使得大家实际的负担减少。
副市长艾宝俊对在座企业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增值税改革和营业税不同,增值税发票是按现金管理。各个企业要对增值税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给予特别重视。二是希望各个企业利用政策指向在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公司结构等方面上作出深入研究,使企业得到最好的发展。
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王新奎认为此次税制改革是一次规则改革,凡是规则改革对企业来说都是重大的机遇。规则改革就犹如一块巨大的蛋糕,而税制改革这块大蛋糕的分配是公平的,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次机会,如何将蛋糕分大分好,就是各个企业所要研究的。对民营企业来说,它的特点是适应能力强、竞争能力强、创新驱动意识强、转型发展能力强,这次税制改革就是对民营企业的一次考验。
4.数学解读“营改增” 篇四
——中小企业主如何把握“营改增”政策为企业减负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交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也就是生产者销售时已经收取并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可以将他买进时的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部分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按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此次营改增,笔者认为正逢其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中小企业主应把握政策为企业减负。
一、营改增税率比较表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分析比较
1、交通运输业的数据假设
交通运输业是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运输部门。
a)与物流辅助业的界定假设,使用交通工具的折旧损耗成本及修理成本+燃料及辅助材料成本>劳务成本+其他辅助成本(仓储、整理等服务)+各项管理费用,则界定为交通运输业,否则为物流服务业。
b)交通运输工具的价格按使用寿命平均分摊,法理上等同于折旧,购置交通工具的增值税按这就年限平均分摊用于抵扣计算。
c)假设该行业的成本增值额即成本费用净利润率为X,假定“劳务成本+其他辅助成本(仓储、整理等服务)+各项管理费用”中,有30%可取得进项税额,并且平均税率11%。
2、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的分析比较
a)小规模纳税人,从税率表上可以看出税率一致,没有大的差别。但,营改增后,计
算的依据发生变化,原营业税按总额征税(含税额),计算公式:营业额×税率;现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营业额/(1+税率)×税率。凡有数学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了。
b)一般纳税人,从税率表上看明显增加很多。但,我们要考虑到,增值税的本意是按
增值额征税,也就是进项税额可以抵减。
1)如上述的数据假设,营改增后,应纳税额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交通工具的折旧损耗成本及修理成本+燃料及辅助材料成本]+[劳务成本+其他辅助成本(仓储、整理等服务)+各项管理费用]}×[1+成本净利率(X)]×税率11%-{[交通工具的折旧损耗成本及修理成本+燃料及辅助材料成本]×17%+[劳务成本+其他辅助成本(仓储、整理等服务)+各项管理费用]×30%×税率11%}。假设:A=交通工具的折旧损耗成本及修理成本+燃料及辅助材料成本;B=劳务成本+其他辅助成本(仓储、整理等服务)+各项管理费用;Y=1+成本净利率(X)。则,应纳税额公式简化为:(A+B)×Y×11%(销项税)-(A×17%+B×30%×11%)(进项税),分解后得:AY×11%+BY×11%-A×17%-B×3.3%。
2)营改增前,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如下:(A+B)×Y×(1+3%)×3%,分解后得:AY
×3.09+BY×3.09%。
3)营改增后的效果分析:若营改增后,税负率上升,营改增后应纳税额-营改增
前应纳税额,即:(AY×11%+BY×11%-A×17%-B×3.3%)-(AY×3.09+BY×3.09%),则上式应大于0,经计算后得:Y>(17%A+3.3%B)/(7.91%A+7.91%B), 因A>B,若A足够大,则Y>2.1491,即成本费用净利润率(X)>114.91%;若A足够小趋近于B,则Y>1.2832,即成本费用净利润率(X)>28.32%,取最小值,即得到成本费用净利润率(X)>28.32%,则公司税前净利润率>28.32%/(1+28.32%),即公司税前净利润率>22.07%,若出现以上的净利润情况,纳税人将比营改增前多交税,纳税人一定会接受的,可根据国家公布的交通运输业的利润率水平则在9-14%之间,可见,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总体税负水平是下降的。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从税率表上可以看出税率由原来的5%下降到了3%,且原来营业税是
按总额(含税额)征税,现在的增值税按净额(不含税额)征税,实际上是整体下降了40%多。
5.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篇五
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意味着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缴增值税,已在我国实行了20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就有关问题组织了本期问答。
问:什么是营改增?
答: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简而言之,营业税是对企业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5月1日起,从餐饮住宿、旅游娱乐到教育医疗、房屋租售,这些市场交易活动都要改缴增值税。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问: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试点运行情况如何?
答:目前,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截至2015年底,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今年减税的总额将超过5000亿元。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6.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篇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于5月1日全面推开,细则已经正式出台,北京酒店邦日前携手承接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税制改革项目的供应商及酒店财务专家,从财务、运营、IT和营销角度全面分析解读了「营改增」对酒店行业的意义及在接下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酒店业需即刻采取的行动。
据了解,国务院总理李 于今年3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时,确定了尚未纳入「营改增」的`最后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需在今年5月1号之前完成营改增。由于时间紧促且细则迟迟未出,酒店业者多抱持侥幸心理,未深入了解面此变革酒店需采取的措施。然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间,李 总理再次强调了5月1日之前,营改增必须全面推行,意即未完成者,5月1日之后将无法继续营业。因此现下酒店业当务之急为,确定4月30日23:59一过便能开出增值税发票。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与商务咨询总监岳蕾表示,「营改增」后,过去由酒店承担的部分税负将转嫁给客人,对酒店业实为利好消息。但由于酒店是业务内容极为复杂的行业,过渡期会充满挑战。比如,酒店及餐饮服务适用6%增值税率;停车场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餐饮娱乐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对于服务提供者,混合销售将征收增值税等。另外,汇总缴纳政策仍不确定(汇总缴纳是酒店行业普遍需求,因酒店行业的固定资产指出通常在业主账下,而销项税额产生在酒店股那里分支机构下),而酒店客房服务「似乎可能」可以抵扣。
因此营改增对酒店来说是「内外兼修」的过程,对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是很大的挑战,
一方面,企业必须内部修炼,比如审视收入和成本发生的变化,进行定价策略调整;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对企业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等。另一方面,酒店也须进行外部调整,比如判断自身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收到的影响,调整产品业务链,以及复核供应链安排、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充分沟通等。
现阶段,酒店业应将目标设在5月1日营改增试点正式全面推开之前,达到「能开票、会申报」的基本要求,在试点实施后,则需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进一步进行企业信息系统改造,并开展企业内部制度设立调整等后续完善和管理的工作。
岳蕾总结,企业的内部修炼重点应包括:实时关注政策实时细节,制定过渡期预案;进行信息系统升级、产品和业务梳理并更新法律文件条款;梳理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处理、负税收入处理方法及针对新产品和服务的税务考虑。外部调整措施则应包括:梳理价格策略和新采购流程、更新与客户和供应商的沟通流程,并重点关注时间跨度较长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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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全面“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 篇七
在这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 我们除了感动, 不禁会问:“营改增”对中国未来的经济会产生哪些影响?“营改增”对中国企业又会产生哪些影响?作为企业来讲, 应该如何调整自己的财务管理战略和措施, 才能在这场重大的财政变革中持续发展?本文即将为你精彩呈现, 敬请期待!
May 1, is an extraordinary day, when the business tax will be replaced by VAT completely in all sectors.
8.北京:出台“营改增”过渡政策 篇八
辽宁:财政收入突破3 0 0 0亿
2012年,辽宁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突破3000亿元大关,达到3100亿元,增长17.3%,其中有12市收入超过100亿元,沈阳、大连均超700亿元,收入超过20亿元的县(市)19个,增加6个;预计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支出4570亿元,增长17%,收入和支出均实现新突破。
吉林:推进校舍安全工程
吉林省“校安工程”三年规划面积为694万平方米,累计开工建设面积704万平方米。截至去年10月末,已竣工面积690万平方米,竣工率达92.97%。到2012年底,已全面完成“校安工程”三年规划任务。
“校安工程”总投资75.6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1.9亿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9.5亿元,市(州)级资金6.4亿元,县(市、区)级资金37.8亿元。
宝山:政府采购“采管分离”
上海宝山区政府采购“采管分离”的新模式正式运行一年以来,政府采购运行体系基本形成,政府采购效能得到初步显现。
“采管分离”制度的初步建立,工作平台和工作架构也基本形成,监管工作机制初步确立,集中采购程序得到有效落实。
宿迁:强化机关经费预算管理
宿迁市专门出台文件,强化市直部门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增强厉行节约的意识,控制一般性支出。
一是严格预算执行。从2013年起,不再对正常经费缺口予以追加,严格执行部门年度预算,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不欠账开支。二是建立审批制度。对节庆、会议等活动经费的开支实行“两同时,四个一律不”的审批制度。三是实行绩效问责。从2013年起,实行经费事项主要负责人承诺制度和预算执行绩效跟踪问责制度。
日照:投资评审创新“五个机制”
2012年,日照市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拓展评审范围,健全评审机制。2012年1—11月,日照市财政共评审项目249个,审减2.89亿元,审减率16.9%,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日照市从五个方面创新机制,包括创新评审联动机制、健全评审公开机制、完善评审沟通机制、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实施质量保障机制。
余杭:闲置国有房产降本增效
近日,余杭市对闲置国有房产进行公开拍卖,通过处置闲置国有房产来降低管理成本,增加财政收入。一是调查摸底,逐步确权。二是公开招标,降本增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拍卖公司,以降低拍卖费用,实现资产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分步实施,并已初显成效。对11处已经确权的闲置国有房产分两步实行拍卖,以提高拍卖的成功率。
应城:财政监管“三新”突破
2012年,应城市财政局全面推行“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的财政管理年活动,取得了“三新”突破。
一是在预算管理上有了新突破。切实做实人员、项目信息库,启用部门预算“e财软件”,搭建部门预算科学编制平台。而是在资金管理上有了新突破,完善支出指标管理办法,严格实行网上支付,确保资金安全。
崇左: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公开招标
崇左市于2012年12月7日对市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首次进行公开招标,并经过专家现场评审,最终确定5家银行为市本级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这也是崇左市首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此举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崇左市财政专户管理,切实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泸州:壮大支柱财源
泸州市紧紧抓住打造“中国白酒金三角”的重大战略机遇,全力发展千亿白酒产业,有力促进了酒业高端化、品牌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9.财务总对营改增的深度解读 篇九
为节省篇幅,财税(2016)36号文简称《36号文》,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附件1》,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附件2》,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简称《附件3》。
免租期、送车位有视同销售的风险,移交公建可能不征税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解 读
1、房企出租房产的免租期条款和买房送车位送家电的销售方式需要关注,会有视同销售的风险。
2、明确了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向政府或街道移交公建很可能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需要证明这些建筑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具体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材料或者某一类型直接认定,需要新的征管办法确定。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解 读
注意,原营业税体系下,成本利润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考虑操作细节
类型:收入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解 读
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是否需要纳税?挞定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定金该如何开票?均是需要在实践中重点考虑的操作细节。
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同该怎么办?
类型:收入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解 读
1、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必然存在着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具体操作可能两种:(1)业务发生地的预缴及机构所在地的申报,同月申报两次;(2)先预缴,再按季度或是年度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2、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业存在着在服务发生地以票管税的征管方式,许多外出经营的建筑公司均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建筑业的服务发生地很有可能继续通过票等方式进行预缴的管控。同一市不同区项目的发票如何领购?是值得重点关注的细节。
3、在大城市,区的定义有可能等同于县(市)。
二手房销售、出租增值税可能由地方税务局代收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1》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解 读
这一条很可能针对的是二手房销售,以前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街道代征的现在可能由地方税务局代征。这里面是否包括房地产一般纳税人自建转固定资产后的不动产,是否视同二手房销售,是需要关注的细节。
中介及物业管理公司适用6%增值税率
类型:收入、成本
条文:《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之第(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解 读
1、房地产中介及物业管理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
2、物业公司或地产公司按照租约转售水电等市政支出给租户的情况,到底是按水(13%)电(17%)适用税率?还是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外费用(6%)征收,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细节。
要重点关注不同类型的施工证及施工证日期的认定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销售额之第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解 读
1、土地出让金扣除了,那么支付的市政配套费能否扣除?其他各种政府收费能否扣除?拆迁补偿费等其他土地成本能否扣除?这些有待观察争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如果没有合同开工日期,很可能将默认为发证日期。
3、遇同一项目期区多个许可证,按开工日期划分,新老项目均有的情况,需改变现行的核算方式,收入及成本均需进一步细分。
4、土地出让金如何扣减?是一次性扣除还是分摊扣除。扣除的计算方法是(含税价—土地出让金)/1.11,还是(含税价/1.11—土地出让金),需要等待新的征管办法出台落实。
5、由于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对老项目的划分有不同,可能会出现房地产企业认定为新项目但施工企业认定为老项目的情况出现,这在上下游税率衔接有点问题,具体处理中需要内部协调,也需要和税务部门商议处理办法。
6、施工证可能存在多个情况,桩基的施工证、地下室的施工证日期不同,如果都能被认可,则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日期。
过渡期间,重点关注建筑商已支付的分包款未能抵扣的情况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销售额之第9点,“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凭证是指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解 读
按行业惯例,大部份工程都存在承包商垫资的情况,即先付分包款再收回总包款,在过渡期间,如尚有已支付的分包款(发票为营业税票),营改增后可否继续扣除再计增值税?需要重点关注分别处理。
未来建筑行业可能均选择清包工的方式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劳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 读
以后的建筑行业所有工程,很可能都会选择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的方式。不知道新的征管办法是否会对此再提出进一步要求。
建筑服务,不同计算,预缴税款率不同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4、5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解 读
这种不同,可能是考虑到建筑服务发生地和机构地税款的平衡,大家可以博弈。
老项目计税房企有选择权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销售不动产,第7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解 读
1、老项目应该可以根据有利原则,自行决定是采用简易征收还是一般征收。
2、同一个项目公司既有老项目,也有新项目,应该可以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这点有待实践。
3、同时存在两种征收方式(一般和简易),发票征管操作的探讨,可能有两种情况:(1)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种,根据编号区分;(2)发票均可共用,自由选择。具体是怎样,有待实践,但大家可以先有个心理准备。
房地产的出租与转租重点考察“取得”的定义
类型:收入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1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解 读
如何判断“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公司将其资产统一转租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认为是取得的不动产?在《36号文》中多次提到取得的不动产,这些表述是否内涵一致呢?需要在实践中重点考察。
未达12个月按销售现货处理,达12个月以上按销售旧货处理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解 读
一般来说,也就是未达12个月按销售现货处理,达12个月以上按销售旧货处理。
不动产可全额扣除的情形 类型:成本
条文:《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进项税额第5(1)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 读
购入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要有用于非上述项目的,即可全额扣除进项。
银行贷款服务包括贷款利息,不抵扣进项
类型: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2》第二条,第(一)款进项税额,第5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 读
1、银行贷款服务不抵扣进项,包括贷款利息。
2、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的地产业的利息处理可能不一致。
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不同处理
类型:成本费用
条文:《附件2》第二条,第(三)款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解 读
之前的规定是“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营改增之后,销售自产货物的建筑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相关征收变化,只能按照“主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宅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类型:收入、成本
条文:《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四)款,“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解 读
1、房企修建的保障房的销售按理论来说可以套用本条,具体则要看实践。
10.《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十
提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提问:
1、“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有何区别?
2、我单位是煤炭企业,对甲供工程及清包工中,我单位提供的材料及配件,乙方使用我单位的水电,租赁我单位的设备,应当如何处理?会产生哪些税务事项?
3、对“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在合同签订条款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专家回复:
1、对于清包工,一般是指提供“装饰劳务”中,由业主提供材料、动力等货物,承包方只提供装饰劳务或者在提供装饰劳务的同时提供辅助材料;对于甲供工程,一般是指在提供“工程服务”时,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对于第二问,对于用电,不知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贵公司提供电力,不需要对方支付电费,相当于贵公司(甲方)采购电力用于建筑工程,和建筑承包方无关;如果合同约定建筑方支付电力款项或者抵顶建筑工程款,属于销售电力,贵公司应该向建筑承包方开具销售电力发票;对于租赁设备,属于经营行为,贵公司应该按规定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计算增值税。
3、建议明确设备、材料、动力是否属于甲方负责自行采购且不需要建筑承包方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项。
专家分析: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11.《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十一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财政收入
自今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均纳入试点,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增值税也纳入抵扣范围。本文围绕“营改增”试点可能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分析。
一、相关政策解读
1.税制改革
本次“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实现全覆盖。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抵扣,形成更加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2.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4月29日,国务院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方案自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其内容包括:
(1)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2)所有行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地方共享范围。
(3)中央分享增值税50%。
(4)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50%。
(5)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6)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支持力度。
现行国内增值税25%归地方,改革后50%归地方;现行营业税及改征增值税100%归地方,改革后50%归地方。因此,按国内增值税、现行营业税及改征增值税的原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及改征增值税之比大于1:2时(即增值税占比大于34%),地方分享收入大于改革前,反之则比重越小,地方分享收入越少。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山东省L县版图面积950平方公里,总人口78万,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6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2.32亿元。
1.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对L县财政收入影响
从L县税收收入结构看,增值税、营业税是主体税种。按2015年收入数据测算,两税实现收入56772万元(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占税收收入比重46.07%,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17805万元,占两税收入合计31.36%,营业税及改征增值税收入38967万元,占两税收入合计68.64%。
由于L县税收构成中“营改增”收入比重较大,改革后分享收入减少,在不考虑改革减负效应情况下,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较调整前减少1895万元,其中税收减少1794万元。
2.改革政策对L县财政收入综合影响
根据“营改增”减税预估,结合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现按2015年数据进行综合测算:
(1)改革对原增值税纳税人影响难以预估,如新增服务行业、不动产的进项抵扣等减税因素,新增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销项增加等增税因素,增值税及原改征增值税暂按改革前数据;
(2)营业税减收金额5769万元,附加税费减收750万元;
(3)在考虑减税因素基础上,结合收入过渡方案,按增值税乘以2,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乘以50%测算。
按2015年决算数据测算,“营改增”后L县财政收入减收5312万元。由于未考虑其他减税因素,估计财政收入实际减收规模还要更大。
三、做好全面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几点建议
1.积极宣传,引导社会舆论氛围。“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制订完善的宣传工作方案,对试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点对点”的操作辅导工作,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传统、网络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为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强化领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财政部门应强化“营改增”测算分析,同时加强国地税密切配合,扎实开展纳税人信息核查,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财税收入保持在合理区间。
3.因地制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营改增”后总体税收规模出现下降,特别是服务业较为发达、“营改增”比重较大的县市,税收规模降幅更大。建议上级财政有的放矢地加大税收返还力度,把对地方财政减收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2.《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十二
国内凡是涉及到加工、生产、修理修配、产销、零售、批发、销售的都要交增值税。也就是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要交增值税。那么, 目前的钢铁企业及其原料供应企业 (废钢、焦煤、铁矿、合金等) 均适用增值税税率, 即5月1日之后, 全面营改增不涉及钢铁原料及生产企业, 对其税率不产生影响, 基于此, 目前大部分钢铁企业认为全面营改增之后对其成本不会产生影响。
其实不然, 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后, 钢铁主业及其上游原料产业, 一直实行增值税, 就主业而言, 实施“营改增”对钢企确实影响不大, 营改增确实不会对钢铁企业生产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但从长期来看, 全面了解营改增并对其深入分析后,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清楚地看到, “营改增”将从诸多方面对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供给端:营改增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产业升级
全面营改增, 有利于凸显品牌钢铁企业优势。据悉, 目前由于建筑行业及房地产行业实行营业税, 不需要进项抵扣, 因此偏向于不带票采购建筑材料。就建筑钢材而言, 这种情况下,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及贸易商均实行不带票销售。“营改增”后, 为获取足够多的进项指标, 工地方面对进项发票要求逐步提高, 这将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或使得建筑工地多购买能够提供足够发票的名牌产品, 如此一来原先的小型钢企其成本将增加。
据了解, 目前众多民营钢企采用“两头”不开票的方式进行操作, 即原料采购方面, 废钢不含税进行采购, 成材销售不开票, 对于这部分钢铁企业而言, 全面营改增之后, 将导致其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也就要求其采购需要有大量的进项票, 其原料采购成本将增加, 相比于本就开票的大型钢铁企业, 其竞争力将进一步减弱, 对于本就产能过剩的钢铁行业而言, 全面营改增无异于给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添加了一道催化剂。
全面营改增将促进废钢行业规范化经营, 有利于废钢资源流向正规企业。据财税78号文件, 2015年7月1号开始, 对符合废钢加工配送标准的废钢企业实行30%的退税政策, 其中规定, 对符合标准的废钢配送企业, 对其配送至钢铁生产企业白名单的废钢资源实行30%的退税。而这一规定, 将绝大部分的中频炉钢企挡在门外, 也就是说, 按照目前的情况, 大部分送至中频炉钢企的废钢资源不享受退税政策。
目前, 由于部分中频炉钢企废钢采购门槛较低, 且现金采购的方式, 大量废钢资源流向一些中频炉企业。即便目前政策鼓励废钢企业将资源送至大型正规钢企, 但由于地方税收优惠及倒卖发票等行为, 部分地区废钢发票税点不足10个点。这样就将退税政策束之高阁———17%增值税退税30%, 相当于交税11.9%, 高于大部分的废钢企业票点, 这样使得大量废钢资源依旧不带票销售至中频炉钢企。
全面营改增之后, 由于下游建筑行业需要发票进行抵扣, 钢企需要开票给建筑企业, 从而导致钢企需要大量的进项票, 对于废钢企业而言, 供应废钢需要开票, 这就导致在之后, 废钢资源有望流向白名单中的钢铁或铸造企业, 从而废钢企业可以申请退税。从这一点上讲, 废钢行业有望更加规范化, 而大量资源流向正规钢企, 也有利于钢企多消耗废钢, 少用铁水, 有利于环保, 并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
全面营改增, 助推钢铁产业升级, 促进企业多元化发展。据了解, 大部分钢铁企业为降低原料成本, 有配套物流企业或物流公司, 全面营改增之后, 对于其产生的影响虽然是间接的, 但不可忽略。据了解, 随着钢铁产能过剩, 钢铁市场形势严峻, 钢铁企业大多有非钢产业, 如酒店、餐饮、物流等产业, 很多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随着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 有利于降低钢铁企业非钢产业税负, 支持企业多元化经营, 改善钢铁产业产能过剩状况, 调节人员配置, 从这一点来看, 营改增对钢铁产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需求端:利于降低行业税负, 促进产业发展
全面营改增将降低建筑行业税负, 促进产业发展。全面营改增之后, 建筑企业税负有望减轻。在营业税阶段, 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 如钢材和水泥过程中, 已经缴纳了原材料的增值税, 但同时其企业仍需缴纳营业税, 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之后有望降低建筑行业税负, 避免重复缴税, 而下游建筑行业的运行好转, 有望促进上游建筑钢材的需求。
另外, 全面营改增之后, 建筑和房地产业适用增值税, 对于企业新建厂房、购置资产 (如车辆等) 等将有增值税抵扣, 企业的经营成本或将降低, 也将促进建筑企业的厂房或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
全面营改增, 将间接推动钢材市场需求。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 将会显著增加施工企业成本,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可能存在前期部分将要施工的企业和业主以及供货商签订合同尚未考虑“营改增”, 如若按照前期合同执行可能导致企业有亏损的影响, 但是, 这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推迟或延缓开工需求以及寻找合理的解决途径, 从这点来看, 今年1季度以来工地需求有所抑制, 但是5月1日后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之后市场需求或将持续释放, 有利于促进钢材市场行情的利好趋势。
总体而言, 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 对钢铁企业而言不能一概而论, 毕竟对于部分中频炉钢企而言, 其原料成本或将增加, 或将削弱其成本优势, 不利于其市场竞争;而对整个钢铁行业而言,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 也将进一步促进废钢产业的发展, 对与钢铁需求及废钢消耗而言, 都将是大有利益的事情。全面营改增之后, 将从税收环节、全面规范钢铁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3.营改增政策四大问题权威解答 篇十三
前言
从上海市率先启动“营改增”,到北京、天津、广东、厦门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随后跟进,再到“营改增”试点从12个省市的“1+6”行业扩大到全国“1+7”行业,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步入“营改增”行列。
然而,对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来说,“营改增”之后转为缴纳增值税,这个转换过程是一个全新接触过程,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阶段。
广东省国税局的有关调查显示,纳税人普遍认为:及时掌握“营改增”法规的最新规定(占62.78%)、及时了解涉税事项的实际操作(占55.61%)、适应税制变化调整经营模式(占46.40%),是纳税人应对快速发展的“营改增”过程中最重要的三个方面。
为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要,广东省国税局特遴选纳税人关注的若干“营改增”政策疑问并予以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文/严丽梅 蒋余良 陈学著 黄炜锋 杨健美
问:“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文件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其包含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是“营改增”最重要的政策文件,主要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问: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试点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说是价外税,必须取得符合3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
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注意票据凭证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注意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三、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由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也发生了变化,在原营业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下,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成本费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问: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其中,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接受除铁路运输以外的交通运输服务随同发生的装卸费,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可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适用6%的税率)。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缴税地从地税转为国税后,应注意哪些跨期业务特殊规定?
答:应注意六个方面的特殊规定:
一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是发生退款。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三是补缴税款。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是优惠政策的延续。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五是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六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4.2016最新营改增试题及其答案 篇十四
一、单选题
1、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即征即退。A、3%B、6%C、8%D、9%
2、下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是()。
A、外购货物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B、外购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C、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D、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A、150日B、180日C、240日D、360日
4、下列关于税收缴款凭证作为抵扣凭证的表述错误的是()。A、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是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抵扣税款方均为应税服务接受方
B、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非试点范围内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
C、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
D、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非试点范围内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允许抵扣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A、30个月 B、24个月 C、36个月 D、12个月
6、、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
A、6个月 B、8个月 C、9个月 D、3个月
7、下列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是()。A、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 B、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C、远洋运输的程租 D、远洋运输的期租
8、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A.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B.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C.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D.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税率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A直接购买的不动产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C接受投资入股的不动产
D自建不动产
10、纳税信用()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扫描认证,可以登陆本省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A.A级
B.B级
C.C级
D.D级
1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缴纳增值税。
A不动产租赁服务
B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C经营租赁服务
D广告服务
12、某公司于2016年3月取得固定资产进行发票,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剩余40%于()抵扣。
A.2017年3月
B.2017年4月
C.2017年5月
D.2017年6月
1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为纳税人。
A.发包人
B.出租人
C承租人
D.承包人
14、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A.11%
B.6%
C.17%
D.0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的征收率计税。
A.3%
B.5%
C.2%
D.1.5%
1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在不动产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征收率
B.税率
C.简易征收办法
D.预征率
17、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3%
B.5%
C.2%
D.1.5%
18、下列关于营业税改正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表述,正确的是()A.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税率为零 B.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7% C.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税率为6% D.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6%
19、营业税该增值税后,罚款在合同中应约定()A.始终给于减免
B.直接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C.不予罚款 D.直接从工程结算中单列
20、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缴纳增值税
A.销售货物
B.租赁服务
C.生产
D.批零
21、不动产在建工程使用下列原材料,无须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的是()
A 立式空调
B 电梯
C采暖设施耗材
D 装修建材
22、文化创意服务适用税率为:()A 3%
B 6%
C11%
D17%
23、从2016年6月1日起,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为()A 营改增地方100%,传统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B 营改增地方100%,传统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
C 营改增地方中央50%,地方50%,传统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D 营改增地方中央50%,地方50%,传统增值税中央中央50%,地方50%
24、用于A厂房项目建设购进的主体工程钢材取得发票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该笔进项将于何时抵扣完毕:()
A 2016年5月
B 2016年6月
C 2017年5月
D 2017年6月
25、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时应做进项转出的是()
A因无法预知的设计缺导致无法继续的矿井钻探项目废弃
B 超规划二建设的空中花园拆除
C 泥石流冲毁厂房
D 项目剩余材料过期报废
26、某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投资购入住房两套,共花费500万,2016年8月卖出取得价款600万,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万元
A 28.57 B 30 C 5 D 4.76
27、某饭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6月提供正餐服务2.5万元,外卖营业额0.85万元,则改饭店2016年6月应纳税额为()A975.73元
B1005元
C 772.5元
D 0元
28、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2016年5月1日以后销售自建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机关申报纳税.()A地税、国税
B 国税、地税
C地税 地税
D 国税 国税
29、张某与2016年6月,出售自己名下住房获得价款5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
A 25000元
B 7500元 C 7142.86元 D 23809.52元
30、某私营合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建公寓楼5套,每套每年租金为10万元,该公司每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A 2083.33元
B 625元 C 595.24元 D 1984.13
31、张某2015购入基金5万元,2016年7月卖出取得价款6万元,张某该项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A 0元
B 291.26元
C 1747.57元
D 1456.31元
32、下列不属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行业的是:()A 金融业
B 房地产业
C 生活服务业
D 交通运输业
33、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年租金37万元,如何开具发票()A 按免税项目向地税申请开具发票
B 按免税项目向地税申请开具发票
C 缴纳增值税后向地税申请开具发票 D 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并自行开具发票
34、某国有独资企业承建国防公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交通运输业计算应纳增值税 B 按建筑安装业计算应纳增值税 C 国防工程不缴增值税
D 按工程代理业计算应纳增值税
35、某事业单位从事经营设计服务,2015年经营额为45万元,2016年经营额为600万元,关于登记一般纳税人正确的是:()A事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B 应当于2015-2016年企业连续12个月达到515万元经营额次月登记一般纳税人
C 2016年年度营业额达到515万元经营额次月登记一般纳税人
D 2017年初登记一般纳税人
36、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经()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A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B省级以上国税局
C 地州市以上国税局
D 县级以上国税局
37、下列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是()A民办托儿所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B养老机构提供的文化娱乐服务
C 殡仪馆提供的墓穴租赁服务
D婚庆服务
3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程租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B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C干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D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39、某民办专业技能培训中心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为某合作社社员培训专业防虫技术收取培训费5万元,为某花艺公司员工进行插花技术培训,收取培训费3万元,该中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A 0元
B 900元
C 2330.09元
D 873.79 40、2016年5月征收期试点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A在地税申报营业税
B在国税申报营业税
C在地税申报增值税
D在国税申报增值税
二、多选题
1、下面关于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B、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D、建筑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里程碑收款当天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
A、3% B
6%
C、11%
D、17%
3、下列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有():
A、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发票
C、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D、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
4、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不属于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有()。
A.代理人
B.银行
C.税务局
D.境外单位
5、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不适用17%的是()。
A.食用植物油
B.工业用煤炭制品
C.报纸
D.化肥
6、下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是()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从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而没有及时申请认定
D.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当期“营改增”对建筑业收入、成本和利润的影响有()
A、收入增加 B、利润增加 C、税负增加 D、现金流受挫
8、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有()
A、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D、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有()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D、其他
10、下列建设工程项目中属于老项目的有()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D、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在2016年4月25日的建筑工程项目
11、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有()
A、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B、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C、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D、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2、用于()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个人消费
B、免征增值税项目
C、集体福利
D、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13、构筑物,包括()等建造物。
A、道路
B、桥梁
C、隧道
D、水坝
1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顾问费
B、手续费
C、咨询费
D、招待费
1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A、企业
B、行政单位
C、事业单位
D、军事单位
1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的除外。
A、公益事业
B、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C、政府机关
D、民政福利部门
17、下列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有():
A、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发票
C、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
D、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
18、增值税纳税期限包括()。
A.1日、3日、5日、10日、15日
B.1个月 C.1个季度 D.半年 E、一年
19、下列各项中,属于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有()。
A、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B、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十万元以上
D、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
20、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有关规定的是()。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C.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D.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E、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21、有偿,是指取得()
A货币
B货物
C服务 D其他经济利益
2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
A小规模纳税人
B银行
C财务公司
D信托投资公司
E信用社
F 保险公司
G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3、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
C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4、2016年6月下列哪类纳税人不需认证抵扣()A.A级一般纳税人
B.B级一般纳税人
C.C级2016年5月1日试点纳税人
D.D级2016年5月1日试点纳税人
25、商务辅助服务,包括()。
A、企业管理服务
B、经纪代理服务
C、人力资源服务
D、安全保护服务
26、取得不动产,包括以()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A、直接购买
B、接受捐赠
C、接受投资入股
D、自建
27、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
A、贷款服务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C、保险服务
D、金融商品转让
28、某保险公司开展下列业务,属于免税的是()
A 农业贷款保险
B 为牧民提供的牛羊死亡险
C 为农民提供的小麦病灾险
D 为渔民提供的洪涝险
29、下列属于免税的教育服务的是()A 公办小学收取的作业本费
B 学校内部食堂收取的伙食费
C 公办学校向低于录取分数线收取的额外费用
D 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向实践方收取的劳务费 30、下列建筑服务可以简易征收的是:()A以甲供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B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C以包工包料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D老项目的建筑服务
三、判断题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能按照3%的增值税增收率进行开票
()
4、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取得的银行贷款,其利息可以作为抵扣()
5、近日,某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4月15日,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假设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该项目为新项目,应按照11%缴纳增值税
()
6、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活动在确认征税时只涉及一个税种的征税事项;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涉及两个税种的征税事项,要求分别核算,分别征税。()
7、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一定不可以抵扣。()
8、小规模纳税义务人实行简易征税办法,不会用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0、所谓增值税,就是以销售某种货物的价值减去购进或者生产该货物所支付的价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1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的方法确定减免额度。()
12、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申请领购衔头发票,印制前可以继续在地税申领发票,但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
1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的,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15、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不得变更。()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17、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18、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9、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0、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1、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5%()
2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4、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4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60%。()
26、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9、纳税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30、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以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据,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单选:1-5.A B B D C
6-10.A A A B B
11-15.C A A A B
16-20.C A A B A
21-25.A B D C B
26-30.D D A D D
31-35.A D A B B
36-40.A D A D A 多选:1.ABC 2.AC 3.ABD 4.BCD 5.ACD 6.ABD 7.CD 8.ABCD
9.ABC 10.ACD 11.ABD 12.ABCD 13.ABCD 14.ABC
15.ABCD 16.AB 17.ABD 18.ABC 19.ABCD 20.ABDE 21ABD 22.ABCDEG 23AC 24ABCD 25ABCD 26ABCD 27ABCD 28BCD 29AB 30ABD 判断: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5.《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篇十五
从今年5月1日起, 我国“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 包括建筑行业、生活服务行业、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全部归纳至“营改增”试点范围当中。这也意味着营业税将彻底消失, 取而代之的增值税也将变得更加规范。截至2015年底, 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减税金额已经突破了6, 000亿元大关。但与此同时, “营改增”的实施也对企业的税负变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重点围绕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的企业税负变动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营改增”简要概述
(一) “营改增”的内涵。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 将过去社会各行业需要缴纳的高额营业税改成为简单合理的增值税, 各行各业在过去缴纳营业税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复缴税的情况, 这是由于营业税本身虽然缴纳过程简单但是税收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原因, 而现在国家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有效减轻社会各行业的缴税压力, 提出了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方法, 不仅使得税收的缴纳过程更加方便快捷, 而且也有效避免了社会各行业因为在运营过程中资金出现反复周转从而需要不断缴税的情况。
(二) “营改增”的意义。
所谓的“营改增”是一种新兴的减税手段, 国家为了减少社会各行业的缴税负担, 减轻各行各业的缴税压力提出的一种税收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各行各业面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而“营改增”推行和实施最重要的好处就是能够有效弥补营业税中存在的缺憾和漏洞, 杜绝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 彻底打消各行各业在缴税方面的担心和顾虑, 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 社会各行业在缴税过程中即使资金出现反复的流转也无需再进行重复缴税。在“营改增”当中提出的“抵扣”措施, 即社会各行业原本需要缴纳的税钱可以通过“营改增”进行抵扣, 大大减轻其缴税负担, 开支被压缩至最低, 成本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各行各业也将更加充满朝气和活力, 进而全面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尽快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变动的影响
(一) 房地产企业。
在营业税时期适用税率为5%, 而在“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11%, 其中9.9%为实际税率, 与之前相比税率增长近乎翻一倍;与此同时, 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在“营改增”之后, 可以从销售额当中抵扣购买的各类土地资产, 另外工程设备、代理销售、各类通过外购形式用于自用的不动产等均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如此一来税基得以大大缩小, 企业的税负也得以有效减轻。税率、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变动, 但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性, 其税率变动幅度与税基变动幅度往往比较大, 因此为确定该类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不小的困难。但用全局的眼光来看,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会出现小幅度的减轻。“营改增”后由原来5%的适用税率改为增值税名义征收率, 但实际只有4.76%的征收率,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负确实将减轻一小部分。
(二) 建筑企业。
在营业税时期为3%的适用税率, 而在“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达到11%, 其中9.9%为实际税率, 在这一点上与房地产企业几乎相同。但区别于房地产企业, 建筑企业的税率提升幅度更大, 与原来的税率相比增加了两倍之多。与此同时, 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 譬如说购买建筑材料与设备的费用、建筑施工费用、由租金产生的增值税等等在“营改增”之后也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税基, 进而有效减少税负。而鉴于税率与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某一类行业的具体税负变动情况, 而建筑行业同房地产行业一样在税率、税基方面均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变动情况, 因此使得确定建筑企业的税负存在较大难度。但总的来说, 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基本上能够保持一种平衡状态, 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但减少幅度比较小。而在“营改增”之后由原先3%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改为增值税名义的征收率, 但只有2.91%的实际征收率, 因此建筑企业的税负将得到明显减轻。另外,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均得到了有效减税, 但其除了能够抵扣各类进项税之外, 同样在下游企业当中也可以直接抵扣从销售当中产生的增值税, 因此能够有效实现双向减税。
(三) 金融企业。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 在营业税时期适用税率为5%, 而在“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上升至6%, 其中5.66%为实际税率, 与之前相比税率虽然有所提升但是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企业而言其提升幅度比较小;与此同时, 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在“营改增”之后, 可包括购买设备系统的费用、养护维修的费用、以外购形式获得的自用房地产等均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税基得以大大减小, 企业的税负也得以有效减轻。另外, 因为税率、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金融企业的税负变动, 考虑到金融行业自身的特殊性, 加之其税率变动幅度与税基变动幅度比较小, 因此为能够明确显示出在金融企业当中“营改增”能够有效帮助其实现减税。但立足于整体,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金融企业几乎不会出现增税, 反而会大幅度的进行减税, 税负也将会出现大幅度的减轻。“营改增”后由原来3%的营业税适用税率改为增值税名义征收率, 但是实际上与建筑企业相同的是均只有2.91%的征收率,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金融企业税负确实将得到大幅度减轻。
(四) 服务企业。
对于生活性服务企业而言, 在营业税时期为5%的适用税率, 在“营改增”之后改为6%的增值税名义税率, 其中实际税率为5.66%, 虽然与之前相比税率确实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是其增长幅度非常小;与此同时, 过去在营业税之下不能抵扣的进项在“营改增”之后可以从进项税当中抵扣各种外购形式下购买的货物、因服务产生的增值税等等, 如此一来税基得以大大缩小, 企业的税负也得以有效减轻。但是提供生活性服务的企业, 例如宾馆、餐厅、旅游公司等其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大多为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不动产租金以及各类所需物品, 譬如办公用品、生活设施等当中产生的增值税。考虑到税率、税基的变动关系直接影响着生活性服务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 同时该类企业的税率变动幅度比较小, 因此导致其税基变动幅度也相对较小。总体来看, 虽然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的生活性服务企业的税负将会有效减轻, 但是其减轻幅度非常有限。“营改增”后由原来5%的适用税率改为3%的增值税名义征收率, 但其实实际上只有2.91%的征收率, 由此可见, “营改增”后的生活性服务企业税负确实将得到较大程度的减轻。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 生活性服务企业与金融企业一样, 只能够抵扣外购进项, 在下游企业当中不得直接抵扣销售中产生的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只能够对其自身进行减税即为单向减税。
三、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一) 各环节需统一税率。
由于当前在许多企业当中业务环节众多, 而不同业务环节当中将产生不同的税目, 加之存在税率不统一、发票种类繁多等各种问题使得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路受到一定影响。因此, 笔者建议企业日后需要将内部的各项业务环节进行有机合并之后统一税目与增值税税率。比如说对于物流企业而言可以尝试将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进行有机统一, 然后将其统一设定为物流综合服务税目, 使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此一来税负能够有效缓解因税目种类繁多、税率不统一等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进而有效弥补当前企业内部的税收漏洞, 同时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税务监管部门的工作任务量。另外, 在增值税进项抵扣当中其专用发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企业还需要严格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并将企业内部的发票种类和规格进行统一, 坚持贯彻落实“一票到底”的原则, 借助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从而有效避免企业内部出现偷税漏税等情况的发生。
(二) 增加税额抵扣范围。
“营改增”之后企业内部有许多费用支出可以进行抵扣, 为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总体而言, 抵扣项目仍然偏少, 增值税进项数额迟迟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而这也直接导致企业与未进行“营改增”相比其税负反而呈现小幅上升。因此, 笔者建议日后企业需要进一步增加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 将企业内部其他大笔资金支出项目均纳入至可抵扣项目当中, 譬如说车辆租赁费、保险费等等。针对例如异地发生的燃油修理费用、交通运输费用等不容易直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可以按照同行业的平均水平计算出一个固定抵扣税率, 以此完成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另外, 由于许多企业受到自身业务性质的限制需要在前期阶段购买大量的固定资产, 而通常情况下此类资产具有相当漫长的使用周期, 因此使得新购入的资产数量有限, 而旧资产无法进行抵扣。因此, 笔者建议企业可以以五年或是十年为期限, 将在此期间内的资产按照每年计提折旧中的进项税额等同于可抵扣的进项, 在将企业当中可抵扣的进项范围进行不断扩大的同时, 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 加强对税负的管理。
在“营改增”当中我国增收增值税的模式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增值税纳税人被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但二者所产生的税负影响却有着较大差异, 税率、征税方法以及计税依据等均大相径庭, 这主要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税额时依据经营活动增值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主要依据销售额。因此, 笔者建议日后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业务规模, 选择与之相符的纳税人身份完成税务筹划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 在“营改增”当中, 除了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减税与增税压力之间的关系之外, 同样还会涉及到地方与中央等其他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考虑到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下行阶段, 经济形势较为严峻, 同时伴随着财政收入逐年减少的情况。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考虑。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生活性服务类企业、建筑企业等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企业进行分析, 了解到上述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其增值税的税负率与原来的营业税税负率相比均得到了不同幅度的上涨, 但由于其内部多项费用支出均能够作为增值税进行抵扣, 因此使得税负反而出现下降。
摘要:本文通过简要论述“营改增”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 分别从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金融企业以及生活服务类企业着手, 对全面实施“营改增”的企业税负变动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最后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尝试对企业深入落实“营改增”提出几点看法与建议, 从而帮助企业能够在“营改增”的环境之下有效减少赋税, 并充分调动自身积极性, 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负变动,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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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怡建, 蒋颖, 叶永青, 吴尹钗, 雷米, 王克智.上海服务业“营改增”改革对行业税负变动的影响分析[J].科学发展,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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