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分类(8篇)
1.专利实施许可分类 篇一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序文
鉴于甲方拥有专利(或专利申请)
申请日:,申请号:,授权日(公开、公告日):,专利权法定有效期限:
发明创造名称:,以及实施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并且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技术;
鉴于乙方对甲方专利技术的了解,愿意实施和购买甲方的专利技术,并且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技术力量、物质条件、法人资格和必要的资金,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正文
第一条?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
1.2.专利申请: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是指甲方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已经或未经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的申请专利技术,其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日:申请号:公开(公告)日:
1.3.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4.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5.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6.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7.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
1.8.技术服务:指甲方为乙方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乙方有关人员。
1.9.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1.10.净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1.11.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留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并且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的同时,甲方保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该技术。
1.13.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指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范围内使用合同技术,甲方自己和任何乙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使用该合同技术。
第二条?实施许可的范围
2.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和与实施这种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
2.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合同技术的全部资料(详见附件1)制造、使用、销售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及产品的检验方法。(详见附件2)
2.3.本合同为(普通、排他或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地区实施合同技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联营扩大实施范围,并无权将合同技术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同意乙方再转让给第三方则另签订分许可合同。
第三条?技术资料
3.1.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中介方)收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入门费人民币?元后的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技术资料。
3.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是完整、清楚的。图纸资料的内容、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的使用费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入门费为_________万元,提成费按合同产品净销售额的_________%提取。
4.2.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或中介方)支付本合同入门费(或定金)_________万元。
4.3.乙方从合同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费。
4.4.甲方有权查阅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帐目。
(注:如采用一次总付或总付额内分期支付的方式,只需规定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第五条?技术服务
5.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应负责向乙方传授合同技术的有关内容,并向乙方解答有关实施合同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5.2.甲方在乙方试制合同产品期间,应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乙方技术人员和试制人员,乙方接受甲方培训的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5.3.甲方派出到乙方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乙方不另支付技术服务费,则使用费宜适当增加,但乙方应对甲方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给予保证,有关差旅费、伙食标准等事宜,详见附件3。
5.5.技术服务验收后,如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现场指导,有关技术服务费及差旅费、伙食费标准等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合同技术的试制及验收
6.1.乙方按甲方的合同技术制造、生产合同产品,如因乙方原因,试制不成功,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不能生产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使用费。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同样的试制不成功的情况,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应有的损失。
6.2.合同产品试制成功后通过对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合同产品,按照合同附件2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6.3.验收合同产品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或者由乙方组织进行鉴定,甲方参加,所需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6.4.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6.5.如非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第一次验收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甲方应负责找出原因并提出技术措施消除缺陷。
6.6.如经过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责任在于甲方而甲方又不能提出补救措施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甲方的使用费并视其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6.7.如因乙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协助乙方分析原因,提出补救措施,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确实无法实施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8.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格协议书。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逾期两个月未向乙方交付合同技术资料的,或资料补充更换后仍不符合要求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应当退还入门费并支付违约金。
7.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应按照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乙方除补充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擅自将合同技术许可或泄漏给他人使用的,应将非法所得全部交还甲方,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还必须立即停止他人使用合同技术。
甲方擅自将乙方对合同技术的改进部分或将乙方的销售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7.4.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实施专利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并且乙方应即停止实施。
7.5.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甲方,在许可乙方实施合同技术的范围内,又许可他人实施本合同技术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并应当停止许可他人实施合同技术。
第八条?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8.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8.2.属于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专利申请权归改进方,改进方应优先向对方以优惠价格许可使用。
8.4.对合同技术的改进,改进方未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责任,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该技术,也无权申请专利。
8.6.关于双方共同改进的未申请专利的一般技术成果,需由双方另定协议来处理使用权和收益分享的问题。
第九条?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9.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乙方实施合同技术侵权,甲方应负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9.2.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如果因甲方的过失使专利权失效的,本合同即告终止。
9.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专利权或申请(已公开或公告)被宣告无效时,按乙方实际损失情况酌情处理。
9.4.甲、乙双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专利权时,应及时互相通告,由甲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诉讼,乙方协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1.乙方因合同产品滞销,致使乙方无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提成费的比例;如乙方已造成亏损的,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10.2.独占(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不实施合同技术,或者在_________月内,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制造出合格的合同产品,本合同即自行变为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许可实施合同技术,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0.3.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在_________天内通知对方,并在_________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给对方,双方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中介方的责任
中介方有义务监督甲、乙双方,使本合同顺利执行。若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有责任进行从中调解,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2.1.双方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后,应按照合同分清责任,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
12.2.双方不能和解的,甲乙双方商定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如有中介方参加,可先由中介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方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双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另行商定。
13.2.本合同中提到的有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文本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让与人(甲方)受让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附件一:技术资料清单及全部的资料图纸(略)
附件二:合同产品的质量技术检验标准(略)
附件三:技术服务内容(略)
2.专利实施许可分类 篇二
关键词:专利许可,高校,技术知识属性
1研究背景
高校技术转移对于国家的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并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在区域层面上,科技资源较为丰富的高校能够促进当地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1],高校的技术转移能够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创新的协调发展[2]; 在企业层面上,高校的技术转移能够促进企业创新绩效与经济绩效的提高[2 - 4]。在高校层面上,高校技术转移能够帮助高校更加接近市场,提升高校的技术转移绩效[5 - 6]。此外,早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增强美国企业的竞争力,美国政府出台了 《拜都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将高校技术转移作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使得美国企业的竞争力逐渐增强并且总体上远超于其他国家的企业。 我国同样对高校技术转移十分重视,相继发布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多项政策文件,提出要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面向市场转移科技成果。
专利许可作为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研究高校专利许可行为以及重点高校与普通高校的专利许可差异性对推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有着较为重大的意义。高校技术转移渠道较多,包括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与企业技术咨询等多种方式[7],其中专利许可所占比例最高,美国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也鼓励高校专利许可而非专利权转让[8 - 9], 因此专利许可是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专利实施率还较低,研究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的现状能够帮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促进高校技术转移。 其次,我国高校按国家支持力度分为985&211高校1、211高校和普通高校,其中985与211高校拥有我国大量的科研资源,在专利许可中应比普通高校更具有优势,但实际上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的现状目前还并不明晰。以往的研究忽视了普通高校的高校专利许可,而我国的普通高校在我国高校总量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研究普通高校的专利许可以及重点高校与普通高校专利许可的差异性能够为政府促进高校技术实施许可提供政策建议。
目前学术界对高校技术转移的研究成果较多, 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 1) 缺乏对我国高校专利许可整体情况的实证研究。高校专利许可作为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但我国整体高校专利许可的实证研究却被忽略,目前主要谭云龙与罗立国等实证研究了我国重点高校的专利许可现状[10 - 11],但普通高校的研究却被忽视。 ( 2) 缺乏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在专利许可方面的比较研究,对两者的共性与差异性认识不足。国外的学者研究将高校划分为公立高校与私立高校, 研究两者的共性与差异性[12 - 13]。国内方面目前对重点与非重点高校的技术转移研究鲜有。本文利用高校技术转移数据,希冀能够弥补以上不足。
本文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首先,本文从5个方面阐释了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现状,并分别对比了普通高校和重点高校在这多个方面中存在的差异性; 然后,基于技术知识属性的3个维度,对我国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的专利许可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 揭示了我国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专利许可现状的共性与差异性。
2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8—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备案数据包括: 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称、合同备案时间等信息。通过对专利号、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称等信息进行查找,经过大量的信息检索与筛选,匹配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所在地区、经纬度、 专利申请类型等信息,最后得出7 278条中国高校专利许可数据。此外,由于1份专利许可备案合同可能包括多项专利,1项专利也可能被备案多次, 为了研究各个高校的专利的许可数量,本研究主要利用专利数量而非专利合同数量。
3 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现状研究
基于对我国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专利许可的比较研究,本文首先对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现状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我国高校存在以下特点: ( 1) 专利许可数量与速度均取得较快发展,其中普通高校发展更为迅速; ( 2) 高校技术产业化的速度加快,实施许可的专利的科技含量较高;( 3) 参与专利许可的高校逐渐增多,但整体参与度仍然较低,且这些高校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
3. 1高校专利许可在数量与速度上取得较快发展
研究发现,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的数量与速度均逐渐提升,普通高校专利许可增长速度高于985&211高校。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的绝对数量大幅增加,2008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总量为82项,2012年许可总量为2 273项。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数量情况如2图所示。重点高校与普通高校的专利许可总量均在逐年增长( 2011年除外) ,普通高校专利许可增长速度高于985&211高校,且在2012年普通高校专利许可总数超过985&211高校。
3. 2高校技术产业化速度加快
技术产业化速度,指的是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化的速度。专利许可需要经历发明评估→专利→ 发展→市场→谈判→合同等步骤,需要较长时间, 由此便构成了技术许可滞后期( 专利许可年份减去专利申请年份) ,其长短在某种程度上可代表技术产业化的速度。
研究发现,总体上我国高校技术许可滞后期缩短,技术产业化速度加快。2008—2012我国高校技术许可滞后期发展趋势如图3所示。2008年普通高校、211高校、985&211高校技术许可平均滞后期分别为3. 80、3. 63、3. 85; 2012年普通高校、211高校、985&211高校技术许可平均滞后期分别为2. 98、 4. 01、3. 42。可见, 除了211高校略有增长以外, 我国普通高校与985&211高校技术许可滞后期缩短, 由于211高校所占比例较低,因此总体上我国高校技术许可滞后期缩短,产业化速度加快。
3. 3高校许可专利的科技含量较高
许可专利的科技含量,指的是许可专利所含技术的科技水平的高低。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一般认为其拥有较高的创新水平,许可的发明专利更能代表高水平的技术创新[10],因此发明专利占许可专利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衡量许可专利的科技含量。
研究发现,我国高校许可专利的科技含量较高, 重点高校被许可专利的科技含量高于普通高校。 2008—2012年我国许可专利的类型统计如图4所示。 可见总体上我国发明专利比例较高; 同时,还可以看出985&211高校的发明专利比例最高,其次为211高校发明专利的比例,普通高校的发明专利比例最低。此外,重点高校发明专利比例变化较小, 而普通高校的发明专利比例在逐渐降低。因此可看出,我国高校许可专利的科技含量总体上较高,重点高校的专利许可科技含量高于普通高校。
3. 4高校专利许可参与度不断提高但总体较低
高校专利许可参与度是指某进行了专利许可的高校的数量占同类型高校总量的比例,说明了该类型高校参与专利许可的程度,表明了该类型高校在专利许可中的参与度和活跃度。
研究发现,我国高校专利许可总体参与度不断提高,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重点高校与普通高校专利许可参与度差异较大。2008—2012年我国参与专利许可高校的数量如图5所示。首先,2008年我国参与专利许可的高校仅有36所,2012年增至218所,参与专利许可的高校数量大幅增加,高校专利许可总体参与度由1. 00% 增至8. 10% 。其次,截止2012年我国的普通高校、211高校和985高校的数量分别为2 198所、112所、39所。相对而言,我国不同类型的高校的专利许可参与度差异较大,其中985高校专利许可参与度最高,普通高校专利许可参与度最低,因此可知目前我国高校专利许可总体参与度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普通高校参与度过低。
3. 5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集中分布于经济发达地区
研究发现,我国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多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所在地区统计如图6所示,广东、上海、 浙江等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被许可人数量最多,而经济实力较弱的中西部地区则较少,我国专利许可分布较为不均。原因可能在于: 一是从高校角度来说,东部沿海城市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较强,这些地区的被许可人经济实力可能更强,能够负担更高的专利转让价格,对高校来说经济效益更高,因此更倾向将专利技术转让给经济实力较强地区的被许可人。二是从被许可人的角度来说,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可能技术需求更高,因此与经济不发达地区相比,更有意愿购买高校的专利技术。
4 2008—2012年我国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专利许可现状比较研究
由上文可知,我国高校专利许可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不同类型的高校专利许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重点高校集中了较多了科研资源,在专利许可方面是否较普通高校更有优势,本文将基于技术知识属性的地理空间、时间、认知距离3个维度,对我国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的专利许可现状进行比较。
技术知识属性的3个维度为时间、地理和认知, 在以往研究中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外部搜寻的研究, 本文利用这种研究方法能够站在被许可人( 企业) 的角度对高校专利许可进行比较研究,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类型高校专利许可的差异性。在以往研究中,学者较多地从一个或两个维度对企业技术外部搜寻进行研究,但较少从3个维度对高校的专利许可现状进行研究,本文从3个维度来进行研究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不同类型高校专利许可的差异性[14 - 16]。研究发现: 第一,我国重点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地理距离较普通高校远; 第二, 重点高校的技术产业化速度较普通高校慢; 第三, 重点高校专利许可的技术领域认知距离较普通高校长。
4. 1地理维度: 重点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地理距离较普通高校远
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地理距离,地理距离影响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的直接交流成本,对高校专利技术转让产生重要影响。 一般情况下,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地理距离越近,两者沟通成本较低,互动性较强,专利许可较容易。此外,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所在地区是高校专利许可的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地区的政策、经济和技术情况,都会对高校专利许可的进程和成功率产生一定影响。
研究发现,我国重点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之间的地理距离较普通高校远。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地理距离情况统计如图7所示。首先,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地理距离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其次,2008— 2012年我国普通高校、211高校、985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平均距离分别为366 818. 28m、 515 495. 27m、562 400. 98m,可见我国高校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平均距离由近到远依次为普通高校、211高校、985高校。可能存在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从高校的角度来说,我国给予了重点高校较多政策支持, 因而重点高校科研实力较强、综合资源较多,这使得重点高校专利许可有着良好的内部因素和政策因素,因此重点高校能够将专利许可到更远地理距离的地区。二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在专利技术的科技含量及高校信誉度方面,企业对科研实力较强、 综合资源较多,且知名度较高的高校认知度更高, 愿意付出更多的沟通成本去获得重点高校的专利技术,因此即使地理距离较远,企业也更倾向获得重点高校的专利技术。
4. 2时间维度: 重点高校的技术产业化速度较普通高校慢
研究发现,我国重点高校技术许可滞后期较普通高校长,技术产业化速度较普通高校慢。2008— 2012年我国高校技术许可滞后期统计如表1所示。 首先,我国高校发明专利技术许可滞后期由短到长依次为普通高校、211高校、985高校,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许可滞后期由短到长依次为普通高校、985高校、211高校,因此,我国普通高校的技术产业化速度较重点高校快。原因可能在于: 与普通高校相比,我国重点高校多为中央直属高校,与教育部、 中央部委联系较多,且我国重点高校的专利技术科技含量较高,可能涉及国家科技方面的机密问题, 因此在专利许可过程中接受审查的程序较多,导致技术授权期较长,技术滞后期较长,因此技术产业化速度较慢。
4. 3认知维度: 重点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认知距离较普通高校长
基于认知维度的研究,本文发现重点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认知距离较普通高校长。专利行业领域为专利IPC分类号对应的技术领域,本文采用OECD发布的技术领域与IPC分类号对照表进行整理,可分析不同类型高校在不同技术领域的分布情况。专利许可技术领域的认知距离代表了专利许可被许可人接受技术的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认知距离越短,企业接受技术更容易。
研究发现,我国重点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科技含量较普通高校高,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认知距离较普通高校长。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领域情况如图8所示。我国985高校在半导体、 光学、通信、信息等技术领域的专利许可中占有最大比例,211高校在生物科技、航天技术、材料加工等技术领域的专利许可中占有最大比例,普通高校在农业食品加工、机械组件、运输、搬运及印刷方面占有最大比例。可见我国重点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含量更高,多为高精尖领域,而普通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含量较低,多为普通领域,因此重点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的认知距离更长,企业接受技术的难度更大。
5结论与建议
本文首先对2008—2012年我国高校专利许可整体情况进行了研究,整体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1) 高校专利许可的数量与发展速度均取得较快发展, 且普通高校发展快于重点高校; ( 2) 高校技术产业化的速度加快,且高校许可的专利主要为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 ( 3) 参与专利许可的高校逐渐增多,但整体参与度仍然较低,且参与专利许可的高校多集中于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然后,本文对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专利许可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 得出了以下结论: ( 1) 重点高校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的地理距离较普通高校远; ( 2) 重点高校技术产业化速度较普通高校慢; ( 3) 重点高校许可专利的技术领域的认知距离较普通高校远。近几年来,我国高校专利许可呈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但由于国家支持政策、科研实力和社会认知度的差异,普通高校与重点高校在与专利许可被许可人的地理距离、 技术产业化速度、专利许可参与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专利许可参与度、专利许可能力、专利许可科技含量等方面,重点高校发展良好,而在数量上占有较大比重的普通高校发展较为不足,从而影响了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的整体发展。同时,我国重点高校在产业化速度等方面发展也较为欠缺。国家应该根据目前普通高校和重点高校专利许可发展的差异性,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以此促进我国高校专利许可的发展,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
针对本文的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 1) 继续加大对我国重点高校科研资源的投入,发挥重点高校专利许可在高精尖技术领域方面的优势; ( 2) 增强对普通高校的科研激励,促进地方企业与普通高校的合作; ( 3) 精简专利许可办理流程,特别是提高我国重点高校专利许可的办理效率,简化相关审批过程,以此提高重点高校技产业化速度; ( 4) 根据高校投入- 产出比,特别加强对普通高校的政策支持,提高我国普通高校专利许可参与度; ( 5) 中西部地区政府对接受高校专利许可的企业进行优惠和支持政策,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企业的技术引进; ( 6) 重点高校要加大对专利许可被许可人的技术服务,打破认知距离的障碍,提高专利许可成功率。
3.专利许可双刃剑 篇三
“专利的许可和转让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我们国家特别是信息产业方面已经成为世界上的一个生产大国,我们的彩电、移动电话、计算机等等很多产量现在都已经是世界第一。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的研发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外国跨国公司还有一定差距,目前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当中涉及到信息产业的主要发明专利都来自于外国的跨国公司,因此就出现一个必然存在的问题,我们中国的信息产业可能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得不与外国公司谈专利许可与转让。在目前的情况下,WTO的协议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上又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重大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的许可实质上是获得市场的准入证,也是生产许可证,还是销售许可证,更是得以后继研发的许可证。因此专利的许可就成了我们目前信息产业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成为我们信息产业相关企业必须掌握的知识,只有掌握它,才能使我们的对外谈判不吃亏上当。” 北京御路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袁德表示。 专利许可可成企业“金蛋” 在四月初召开的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上,华为副总裁邓涛表示,为增强知识产权的积累,华为每年按10%的销售收入拨付研发经费。2011年,华为的研发费用支出为37.6亿美元,近十年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50多亿美元。这些投入同时也为华为带来了丰厚的创新回报,华为累计在全球各国专利申请已达47000件,截至2011年底,华为在中国已累计获得18000多件授权专利; 在美国和欧洲授权和完成注册的专利累计也已达到4500多件,两地每年新增授权专利近千件。 除此之外,华为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支付约3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此外,华为还积极与行业主要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目前,华为与业界主要厂商和专利权持有人,如:高通、阿朗、诺基亚、爱立信、北电、西门子等公司签署了数十份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协议,包括一些需要合理支付许可费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华为作为中国企业中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先驱,深知研发与创新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同时,专利许可对于企业而言,利弊之分天壤之别,因此,在专利许可中的一小步失误,或许就将成为葬送企业的重要隐患。 “2003年12月到2011年,我们和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规模的企业一共签署了600多个专利技术许可协议,甚至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在全球技术创新不断走向公开化的时代,进行这样一种专利许可策略,对微软继续保持领先优势非常重要。”微软全球资深副总裁、微软全球高级副总法律顾问古天安(Horacio E.Gutiérrez)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突出强调了近年来微软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取得的进展。 作为软件业的巨头,微软每年花在专利资产法律服务上的相关费用就高达1.4亿美元。截至2011年2月,微软在美国的发明专利为16185万件,外观设计专利为1436件。据古天安介绍,自2003年12月起,微软对专利许可采取了更加开放的态度:他们在美国宣布,将使信息产业企业更方便地得到和使用微软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即采取一种业务公开的专利许可政策,这一政策也意味着微软在信息领域的一件件专利将不仅仅是威慑对手的利剑,也将成为一个个可以直接生钱的“金蛋”。 专利许可可成企业麻烦 专利许可能够成为企业的“金蛋”,也可成为企业的“麻烦”。敖谦平诉飞利浦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一案,便是近期来专利许可“麻烦”的典型。 申诉人敖谦平在199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96107072.2,名称为“安全插座”的发明专利,并于1998年1月21日公开发明专利申请,2001年10月31日获得公告授权。2005年10月31日,申诉人与深圳和宏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申诉人许可深圳和宏公司实施专利,基于深圳和宏公司本身没有生产基地,又约定申诉人同意深圳和宏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 2010年7月23日,申诉人在宁波市场上公证购买了三款“PHILIPS”牌安全插座,均标有“PHILIPS”商标,在外包装上注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地中国惠州,飞利浦公司的厂商条形码8712581”。2010年12月1日,申诉人以飞利浦公司等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流通和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模具,共同赔偿10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浙甬知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示的商标、厂商名称及其地址、邮编、服务电话、条形码等识别性标识均证明飞利浦公司是该产品的制造商,外包装上的“生产地中国惠州”也不能排除飞利浦公司制造商的地位。深圳和宏公司与敖谦平之间的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敖谦平同意深圳和宏公司在许可期限与产品范围内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上述约定的许可对象是深圳和宏公司,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亦对应的是深圳和宏公司自己的产品而非其他公司产品,协议约定的OEM、ODM亦是深圳和宏公司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方式,显然不包含本案飞利浦公司委托深圳和宏公司定牌生产的这种ODM关系。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实施许可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故飞利浦公司通过深圳和宏公司定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敖谦平的许可,已构成侵权;深圳和宏公司提供模具给其子公司实施生产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遂判决飞利浦公司和深圳和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原告敖谦平享有的该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两被申诉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1)浙知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认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知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判决撤销(2010)浙甬知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驳回敖谦平的诉讼请求。敖谦平对浙江高院的判决不服,已经决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申诉。 双刃剑的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作为专利战略中的核心内容,其也是一把双刃剑。专利许可既是权利人通过专利获得收益的主要渠道,也可成为绊脚石。从专利许可的合同制定开始,一系列既专业又繁琐的问题就开始围绕权利人/企业,《专利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漏洞,便可能为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埋下隐患。 就专利许可合同而言,便是“因人而异”,因此,国内很多企业在签署专利许可合同时,便已陷入了“错误决策”中。 “实际上,知识产权许可契约条款非常复杂,很多企业差别很大,许可模式分类很多,不同的商业目的也可以分很多类型,为了产品促销做许可模式,还有知识产权收益许可模式,以及为了市场控制的许可模式。国外有些企业为了市场控制不想别人进来,所以许可模式会成为非常高的壁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魏衍亮说。
80万元
一审判决飞利浦公司和深圳和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原告敖谦平享有的该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 篇四
许 可 方(甲方):
被许可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目 录
1.名词和术语........................................................1 2.专利情况..........................................................2 3.保证..............................................................2 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与范围..........................................2 5.专利技术资料......................................................3 6.技术资料的交付....................................................3 7.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4 8.技术培训与指导....................................................5 9.生产和验收........................................................6 10.技术保密.........................................................6 11.后续技术改进.....................................................7 12.违约责任.........................................................7 13.侵权的处理.......................................................8 1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8 15.不可抗力.........................................................9 1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9 17.争议的解决......................................................10 18.合同效力及其他..................................................10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许可方(甲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被许可方(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专利实施许可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名词和术语
本合同中出现的下列名词和术语,其含义以本条所作的定义和说明为准。1.1专利:指本合同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由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1.2技术秘密: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专利技术的最佳利用且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甲方合法拥有并掌握的技术。
1.3技术资料:指该专利的全部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专利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4合同产品: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使用甲方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
1.5入门费:是乙方在合同成立后、实施该专利技术并取得效益前向甲方支付的第一笔专利使用费。
1.6销售额:指乙方销售合同产品收入的总金额。1.7利润:指乙方制造的合同产品销售后,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等后的收益。1.8技术改进:指在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专利相关技术的基础上改进开发新技术。2.专利情况
甲方许可乙方实施下述专利(以下称“该专利”或 “该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人: 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 专利有效期限:
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3.保证
3.1甲方保证自己合法拥有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3.2甲方保证该专利权不存在任何瑕疵和缺陷。
3.3甲方保证自己合法拥有实施该专利所必需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3.4乙方保证自己拥有实施该专利所必需的资金、厂房、设备、人员、技术等资源和能力。
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4.1甲方以 方式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4.1.1普通许可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第4.2条和4.3条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同时甲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4.1.2排他许可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同时甲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第三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4.1.3独占许可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同时甲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或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4.1.4其他方式:
4.2甲方许可乙方在 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4.2.1在 地区(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
4.2.2在 地区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4.2.3在 地区进口该专利产品。
4.2.4在 地区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3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的期限为:。
4.4乙方应合理实施和使用该专利,不得以任何方式给该专利造成权利瑕疵和缺陷。
4.5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5.专利技术资料
5.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5.1.1该专利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5.1.2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
5.1.3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的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见附件3); 5.1.4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4): 5.1.5其他;
5.2技术资料的内容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5.3技术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可据以实施的。6.技术资料的交付
6.1甲方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6.1.1交付时间: 6.1.2交付地点: 6.1.3交付方式:
6.2甲方应出具技术资料清单,注明技术资料的形式、名称和数量。乙方收到技术资料并核对验收后,应在资料清单上签章确认,作为验收凭证。7.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1乙方以 方式向甲方支付专利使用费。7.1.1一次总付方式
使用费总额为:。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使用费。7.1.2分期付款方式
使用费总额为:。分期支付时间及金额: 7.1.3入门费加按件付费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入门费 元;每生产1个(件、吨等单位量词)合同产品,支付 元,每 个月结算一次。7.1.4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入门费 元;每 个月支付合同产品销售额的 %。
7.1.5入门费加利润提成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支付入门费 元;每 个月支付合同产品销售利润的 %。
7.1.6该专利使用费以专利技术入股方式计算,乙方与甲方共同出资(¥、$)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甲方以专利技术入股股份占总投资的 %(一般不超过20%),第 年分红制,分配利润。7.1.7其他方式:
7.2专利使用费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7.3甲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开户行: 收款人名称: 账 号:
7.4在7.1.4、5、6情况下甲方(有/无)权查阅乙方实施该专利的有关财务帐目。
8.技术培训与指导 8.1技术培训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否)向乙方提供技术培训。技术培训的具体约定如下:
8.1.1培训时间: 8.1.2培训地点: 8.1.3培训内容: 8.1.4培训方式:
8.1.5参加培训人员数量:
8.1.6乙方参加培训人员应符合甲方要求,在培训前由甲方进行考核确认,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培训。
8.1.7技术培训的效果,应当使被培训人员掌握相关的技术、工艺和理论知识,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8.1.8技术培训费用由 方承担。8.1.8.1费用构成: 8.1.8.2费用金额: 8.2技术指导
甲方在乙方实施该专利时,(应/否)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由 方承担。费用构成: 费用标准:
8.3乙方在技术指导和培训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只能在实施该专利和后续技术改 进中使用,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8.4甲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9.生产和验收
9.1乙方应于 前开始试生产。试生产出第一批样品后,双方共同对样品进行验收。
9.1.1验收方式: 9.1.2技术性能和指标: 9.1.3技术标准: 9.2验收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
9.3如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双方应共同进行整改和补救。
9.4如经过 次试生产,合同产品仍验收不合格,无责任方有权终止合同。9.5合同产品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如乙方怠于验收的,以其连续生产出合格产品视为验收合格。
9.6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 时间内投产。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停止生产。因不可抗力、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乙方不能盈利的除外。9.7乙方生产的合同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号和专利标记。9.8如因甲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甲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乙方的部分损失。
9.9如因乙方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乙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10.技术保密 10.1乙方保密义务 10.1.1保密内容: 10.1.2保密期限:
10.1.3如果上述技术内容被甲方或第三方公开,乙方对公开部分不再承担保密 义务。
10.2甲方保密义务 10.2.1保密内容: 10.2.2保密期限:
10.2.3如果上述技术内容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开,甲方对公开部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后续技术改进
11.1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利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11.3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利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11.4 如双方共同利用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进行后续改进,事先应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技术成果及相关利益的归属和分配。12.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按下列方式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12.1甲方违约责任
12.1.1不具备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并支付 违约金。
12.1.2违反合同第3.2条约定,支付 违约金。
12.1.3违反合同第4.1条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 违约金。12.1.4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技术资料或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的,每逾期 天,支付 违约金。12.1.5违反技术保密义务,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 违约金。12.1.6该专利相关技术存在缺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支付 违约金。12.1.7违反合同第 条约定,支付 违约金。12.2乙方违约责任
12.2.1违反合同第3.4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支付 违约金。12.2.2违反合同第4条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 违约金。12.2.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专利使用费,应当补交,且每逾期 天,支付未付款 %的违约金。
12.2.4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进行试生产或投产,每逾期 天,支付 违约金。
12.2.5违反合同第8.3条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 违约金。12.2.6违反合同第9.6条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且每停产 天,支付 违约金。
12.2.7违反技术保密义务,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 违约金。12.2.8 违反合同第 条约定,支付 违约金。13.侵权的处理
13.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第三方指控该专利技术侵权,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3.2一方如发现第三方对该专利的侵犯行为,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由(甲/乙/双)方出面处理,费用由(甲/乙/双)承担。如果指控第三方侵权成立,产生的收益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享。1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按照 方式处理。14.1合同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继续有效。14.2双方另行约定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
14.3合同终止。在专利无效宣告确定之前乙方已经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甲方不予返还。14.4合同终止。甲方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专利使用费。14.5其他方式: 15.不可抗力
15.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2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15.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专利有效期限。
1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16.2双方约定,出现16.2.1至16.2.5任一情形,本合同自行终止。16.2.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2.2因经营不善或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乙方不能盈利、破产或被撤消。16.2.3该专利相关技术存在缺陷,使乙方无法实施该专利。
16.2.4乙方不具备实施该专利的能力和资源,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2.5其他:
16.3乙方出现16.3.1至16.3.7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16.3.1违反合同第4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16.3.2逾期支付专利使用费超过 天。
16.3.3逾期进行合同产品试生产或投产超过 天。16.3.4违反合同第8.3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16.3.5违反合同第9.6条约定,停产超过 天。16.3.6违反技术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16.3.7其他:
16.4甲方出现16.4.1至16.4.6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16.4.1不具备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16.4.2违反合同第3.2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16.4.3违反合同第4.1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
16.4.4逾期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或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超过 天。16.4.5违反技术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16.4.6其他:
16.5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6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7.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按照 方式解解决。17.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17.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7.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协商解决。18.合同效力及其他
18.1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专利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无)优先受让权。
18.2由 方负责缴纳该专利的年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18.3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金,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18.4本合同由 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报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18.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8.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 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8.7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8 税费:
18.8.1对甲方和乙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甲方纳税;
18.8.2对甲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甲方纳税;
18.8.3对甲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乙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18.9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5.专利实施许可有哪些种类 篇五
专利实施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因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时间内的独占实施权利,因而独占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其他许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通常,排他实施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独占实施许可低些。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实施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大的情形。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分许可一般适用于原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6.专利申请实施许可的合同 篇六
专利申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前言 (鉴于条款)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第二条 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税费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
——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号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拥有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
——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__________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______个人等,拥有厂房_______,______设备,人员____________及其他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申请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
——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订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如:专利申请技术________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申请技术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_________
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秘密(know—how)_______指实施本合同专利的申请所必须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该技术的最佳利用,能够达到验收标准的、没有进人公共领域的技术。
其他技术——指许可方拥有的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有关的未申请专利的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或已放弃专利权、已过期的专利或已申请未被批准、已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
独占实
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等等。
第二条 专利申请技术许可的方式与范围
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该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或某技术领域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申请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申请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申请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申请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申请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 专利申请技术的技术内容
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申请号为__________,专利申请名称为__________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见附件1),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申请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见附件2),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申请产品(见附件3),并提供实施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秘密(见附件4)及其他技术(见附件5)。
第四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介方)收到被许可方支付的使用费(入门费)(¥、$__________万元)后的_____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即附件(1~5)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内,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全部(或部分)技术资料,即附件(1—4)中所示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
许可方将全部技术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被许可方。
技术资料交付地点为被许可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__________元)。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被许可方将使用费全部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2.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为(¥、$_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被许可方即付使用费的____%即(¥、$_________元)给许可方,待许可方指导被许可方生产出合格样机 _____台后______内再支付____%即(¥、$________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3.使用费总额(¥、$_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________合同生效日支付(¥、$__________元)自合同生效日起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元)____个月内再支付(¥、$________元)最后于____日内支付(¥、$________元),直至全部付清。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4.该专利申请使用费由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二部分组成。
合同生效日支付入门费(¥、$)________元,销售额提成为____%(一般3—5%),每___个月(或每半年、每年底)结算一次
被许可方将使用费汇至许可方账号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许可方。
5.该专利申请使用费由入门费和利润提成二部分组成(方式同4)。
6.该专利申请使用费以专利申请技术入股方式计算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共同出资(¥、$__________万元)联合制造该合同产品,许可方以专利申请技术人股股份占总投资的____%(一般不超过20%),第____年分红制,分配利润。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托收、现金总付等)。
现金总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7.在4.5.6情况下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
第六条 验收的标准与方法
1.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____个(件、吨、等单位量词)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具体指标参数见附件6)并符合国际__________标准、国家__________标准、行业__________标准
2.验收合同产品。由被许可方委托国家(或某一级)检测部门进行,或由被许可方组织验收,许可方参加,并给予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被许可方承担。
3.如因许可方的技术缺陷,造成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许可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的,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赔偿被许可方的部分损失。
4.如因被许可责任使合同产品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方应协助被许可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被许可方无力实施该合同技术的,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返还使用费。
5.合同产品
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报告。
第七条 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附件4)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及分许可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3.被许可方应将附件4妥善保存(如放在保险箱里)
4.被许可方不得私自复制附件4,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被许可方均须把附件4退给许可方。
5.以上各款适用于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和被视为撤回。
第八条 技术服务与培训(本条可签订从合同)
1.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负责向被许可方传授合同技术,并解答被许可方提出的有关实施合同技术的问题。
2.许可方在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时,要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培训被许可方的具体工作人员。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方培训的人员应符合许可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确定被培训人员标准)
3.被许可方可派出人员到许可方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
4.技术服务与培训的质量,应以被培训人员能够掌握该技术为准。(确定具体标准)
5.技术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差旅费,伙食费等均由被许可方承担。
6.许可方完成技术服务与培训后,经双方验收合格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
第九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合同技术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有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对方有优先、优价被许可,或者免费使用该技术的权利;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作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条 违约及索赔
对许可方:
1.许可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许可方返还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
2.许可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提供技术服务与培训的,每逾期一周,应向被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___(具体时间),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使用费。
3.在排他实施许可中,许可方向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许可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4.在独占实施许可中,许可方自己实施或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停止这种实施与许可行为,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许可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对被许可方:
1.被许可方拒付使用费的,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技术资料,并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2.被许可方延期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________(具体时间)要支付给许可方违约金________;逾期超过________(具体时间),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1.对许可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因未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许可方应向补充许可方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
2.对许可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未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返还全部使用费;
3.已经给被许可方造成损失的,除返还使用费外,许可方还应赔偿被许可方的损失,金额为__________元。
4.因其他原因,该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一般不返还使用费。若给被许可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视情况约定给予赔偿。
5.还可以对其他情况给予约定。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发生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妨碍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到:
(1)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
(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在(某种事件)期间,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时间)内,合同延期履行;
3.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在__________情况下,合同只能履行某一部分(具体条款);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__________(具体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税费
1.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使用费应纳的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许可方纳税;
2.对许可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许可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许可方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而被许可方是境外单位或居民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__________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
2.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自授权日开始,本合同自行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在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基础上增加__________元;或增加____%; 或提成增加____%;或股份增加____%;或增加____倍。
3.该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技术转让费在本合同涉及的使用费基础上减少______元;或减少____%;或提成减少____%;或股份减少____%;或该技术转让费等同于本合同使用费。
4. (对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方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该专利申请技术的,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_(时间),本合同自行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
5.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况以外,许可方应维持专利申请权的有效性,若因许可方过失而造成专利申请权终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6.由于被许可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或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
前十五条没有包含的,但本合同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
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法人代表签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许可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被许可方
名称(或姓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中介方
单位名称
(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印花税票粘贴处
────────
登记机关审查登记栏:
技术合同登记机关(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7.专利实施许可分类 篇七
专利许可已经成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中的核心部分,它是专利权人利用专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非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技术的重要来源。专利权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实施专利许可,产业经济学领域的理论分析已经找到一些可能导致企业将专利技术许可给其他组织的因素,如增加需求[1]和促进共谋[2]。Chesbrough[3]发现在高新技术行业中专利许可对于企业的竞争战略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专利许可将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从拥有专利的企业获得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Arora等[4]认为专利技术持有者之间的竞争产生了战略性专利许可的动机。Filson等[5]认为大的市场领导者还可以通过专利许可获取最新技术以便在现有产品市场中保持其领导者地位或者进入新一代产品研发。Kollmer等[6]认为新的企业可以利用专利许可技术作为一种商业化途径,而自身组织完备的企业则可以利用专利许可技术来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目前,专利许可方面的文献关注的主要是创新者在开发和拥有专利技术后的许可行为。Katz等[7]分析了一个外部创新者的最优专利许可数量。Kamien等[8]研究一个外部创新企业将一种成本节约型专利技术许可给一个低劣生产技术的弱势企业,发现固定费用专利许可模式优于按产量提成的专利许可模式。霍沛军等[9,10,11]分析了存在成本优势的寡占者作为内部创新企业针对进行技术开发的潜在进入者开发技术成功与否的最优许可策略。Wang[12]针对同质产品双寡头市场研究结果发现,对于一种非激变创新,按产量提成专利许可模式优于固定专利许可模式;Wang[13]进一步将同质产品双寡头市场模型的结果推广到异质产品双寡头市场,发现当产品不完全替代时,在按产量提成专利技术许可模式下专利拥有企业可能还会许可一种激变创新专利技术。Cuihong[14]认为对于差异化产品市场中存在模仿的情况下,若专利信息披露促进了模仿,则低单位费率高固定费用许可模式可以防止模仿。Watanabe等[15]研究了一个外部创新企业会与多少个被许可企业谈判,以及可以获得多少收益。Kabiraj[16]研究在许可对象非对称情况下一个外部创新企业的最优许可策略。Sen[17]认为在专利许可对象数量只能为整数的情况下,按产量提成的许可为最优许可模式。Filippini[18]认为若专利权人是市场上的Stackelberg领导者,可以在产出市场上作出产能和产出的承诺,那么专利权人利润最大化的许可是按产量提成的专利许可模式,且最优许可费率应该高于专利技术使得成本降低的比例,并随竞争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Boivin等[19]则认为向竞争者许可专利意味着在市场中引入竞争。钟德强等[20]将异质产品双寡头市场模型扩展到异质产品多寡头市场模型,研究技术创新程度与产品市场竞争(产品替代性程度和在位企业数量)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两个专利技术创新企业实施专利许可策略的影响。王怀祖等[21]考虑间接网络外部性,研究发现从属专利的不兼容性会促使基础专利展开许可费价格的竞争。纪光兵等[22]考虑成本不对称的古诺竞争,发现专利许可模式与成本差异程度有关。苏平等[23]考虑了竞争性企业对专利技术研发投资的选择和许可策略,对市场中双寡头企业的研究发现,是否实施专利许可依赖于新产品市场需求的一个阈值,当需求高于此阈值时,专利拥有方企业会以按产量提成的方式许可专利。
专利许可已经成为业界非常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对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企业以及技术特征较为明显的行业更是如此;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品技术含量日益提高,企业间的专利许可将会成为未来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对专利许可进行理论研究很有必要,研究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引导相关实践。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大多都研究在双寡头市场模型中如何实施专利许可的问题,没有考虑竞争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对专利权人实施专利许可策略的影响,也忽略了专利许可策略如何影响市场总利润以及社会福利的问题。本文针对三寡头的垄断市场,考虑竞争能力较强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的可能性,研究专利技术创新企业作为市场的生产商(即内部创新企业),当面对不同竞争能力的两个在位企业时,其专利许可策略以及各种情形下的市场总利润和社会福利。
2 问题描述与假设
Shane[24]发现居于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研究市场主导型创新企业的专利许可行为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本文建立了一个由3个企业参与的寡头垄断模型,考虑竞争能力较强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的可能性,分析内部创新企业的专利许可策略及其对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的影响。3个竞争企业分别是企业1、企业2和企业3,企业1首先取得一项技术突破并获得专利。假设:(1)各企业都是风险中性的;(2)企业1和企业2都拥有补充性资产,竞争能力较强,企业3没有补充性资产,竞争能力较弱(补充性资产是指将创新技术进行商业化过程中所必需的制造能力、销售能力、售后服务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各部门相互学习、相互协作能力与创新技术相结合的能力);(3)新产品技术发展不存在障碍,企业2拥有投资研发新技术、生产与专利产品效用完全相同的替代产品的能力,而企业3不具有相关的技术研发能力,若不能得到专利许可将无法进入产品市场;(4)在企业3不进入专利产品市场的情况下,企业2会投资研发新技术进入市场参与竞争;(5)产品的市场需求不确定,市场的逆需求函数为P=α-i∑qi,(i=1,2,3),q1、q2和q3分别为企业1、企业2和企业3的产量。
由于企业1和企业2是竞争能力相当的两个企业,并且企业2可以通过投资独立研发取得新技术生产完全替代产品,因此企业1不能够对企业2实施不允许讨价还价的专利许可策略,研究表明企业1与企业2的许可协议要能够达成则只能实施固定费用专利许可模式[25]。Shapiro[26]发现在双寡头垄断市场中,若只能实施固定费用专利许可模式,那么专利权人会倾向于不许可其专利。因此基于上述结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企业1和企业2之间的专利许可协议将无法达成,企业2会对产品的市场需求作出正确判断之后再考虑是否投资自行研发新技术生产完全替代产品。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存在3种情形:(1)内部创新企业1不对外许可专利,企业2投资进行研发,取得新技术生产专利产品的完全替代产品;(2)内部创新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同时企业2投资进行研发,取得新技术生产专利产品的完全替代产品;(3)内部创新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在企业1引入企业3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企业2因为无利可图不再投资研发新技术,因此企业1通过专利许可策略将原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2阻止在相关产品市场之外。假设各企业生产单位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分别为c1、c2和c3=c1+γ,其中γ为企业1向企业3许可专利时收取的单位许可费。
3 模型及分析
3.1 企业1不对外许可专利,企业2进入市场
如果企业1不发放专利许可,企业2投资J研发取得新技术生产与专利产品效用完全相同的替代产品,形成双寡头垄断市场。企业1和企业2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令一阶条件,由二阶条件可知存在纳什均衡解[27],求解产量的纳什均衡解,得两个企业的均衡产量分别为:
进一步可求得两个企业的均衡利润分别为:
3.2 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企业2进入市场
如果企业1发放专利许可给企业3,考虑同时获得固定许可费F和按产量提成的单位许可费γ的情形,由于企业3没有补充性资产,假设企业3将获得的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需要投入的成本为C,同时企业2投资J研发取得新技术生产与专利产品效用完全相同的替代产品,形成三企业寡头垄断市场。各企业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可以解得各企业的均衡产量分别为:
均衡利润分别为:
企业1与企业3之间的许可协议要达成,被许可企业3的收益应该大于等于零,由等式(15)当企业3的收益为零时,可以解得内部创新企业1可收取的最大固定费用为;将Fmax带入等式(13)后,用新得到的π*1对γ求导,求解纳什均衡解,企业1获取最大收益时的单位许可费γ=0,即企业1的最优专利许可策略为固定费用专利许可,此情形下企业1和企业2所获得的利润分别记为:
3.3 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企业2不进入市场
如果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企业1引入企业3参与市场竞争,企业2在对产品市场进行分析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因为无利可图不会投资研发参与市场竞争。考虑对企业3同时收取固定许可费F和按产量提成的单位许可费γ,假设企业3将获得的专利技术进行商业化所需要投入成本为C,形成只包含企业1和企业3的双寡头垄断市场。其利润函数分别为:
求解两个企业的纳什均衡产量分别为:
均衡利润分别为:
由于本文假设当产品市场中除了企业1以外无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企业2会投资研发获得新技术生产完全替代产品,因此只有当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之后,若企业2通过投资研发新技术无利可图时,企业1才能够通过专利许可策略将企业2阻止在产品市场之外。企业2要能够被阻止在竞争市场之外,即企业2若进入相关产品市场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将小于等于零,由等式(14)可求解得到满足该条件下时企业1可收取的最大单位许可费为。企业1与企业3要达成专利许可协议,被许可企业3所获得的收益至少为零,由等式(15),将γmax代入可求解得到企业1可收取的最大固定许可费为。因此,当企业1通过发放专利许可给企业3的条件为:
3.4 专利许可策略的选择
命题1:当时,相对于不发放专利许可,企业1会更倾向于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同时企业2投资研发新技术参与市场竞争。
证明:由等式(5)及等式(16)进行比较可知,只有当时,相对于不实施专利许可下企业2投资研发获得新技术生产完全替代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形,当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同时企业2投资研发新技术参与市场竞争时,企业1通过实施专利许可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在收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企业1更倾向于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而非不发放专利许可。
命题2:当时,企业1会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并能够阻止企业2进入市场。
证明:当时,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由3.2的分析可知,在此条件下,若企业2投资研发新技术进入市场其收益为零,因为企业2是风险中性的,所以企业2在对市场作出正确评估判断的基础上不会投资研发新技术。当市场中只有企业1和企业3时,由3.3中的分析可知,时,企业1在最佳许可策略下时γmax=0,所以有c3=c1=c2,这说明企业1通过专利许可策略引入了与企业2生产能力相同的企业3,企业1与企业3之间的专利许可协议要能够达成,企业3所支出的费用必然要低于企业2要进入市场所需的研发投资额,即。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1发放专利许可给企业3不仅能够获得与不发放专利许可时同等的利润,而且还可以额外获得企业3支付的固定费用,因此企业1会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并能够阻止企业2参与市场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时,企业1通过专利许可策略引入企业3,而c3=c1=c2,实际上是通过专利许可使企业3替代了企业2的位置,在后续的产品市场竞争中,企业1面对企业3时与不实施专利许可面对企业2时的竞争格局是一样的。由命题2,企业1与企业3之间的许可协议要能够达成,需满足,但若企业1改变专利许可策略,转而将其专利许可给企业2,只要对企业2收取的固定费用略小于其投资研发新技术的费用,企业1与企业2之间的许可协议就能够达成,很明显,企业1可以从企业2那里得到更高的专利许可费,因此在此情况下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实际上并非其最优决策。
4 c1=c2条件下的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比较分析
∏Ⅰ代表企业1不实施专利许可策略下的市场总利润;∏Ⅱ代表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并且企业2进入市场时的市场总利润;∏Ⅲ代表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并且企业2不进入市场时的市场总利润。由上述分析有:
命题3:(1)时,即企业2投入研发的成本高于企业3获得专利许可后将其商业化所需投入的成本时,;(2)J<C时,即企业2投入研发的成本低于企业3获得专利许可后将其商业化所需投入的成本时,
SWⅠ代表企业1不实施专利许可策略下的社会福利;SWⅡ代表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并且企业2进入市场时的社会福利;SWⅢ代表企业1将专利许可给企业3并且企业2不进入市场时的社会福利。
命题4:(1)时,即企业2投入研发的成本高于企业3获得专利许可后将其商业化所需投入的成本时,;(2)时,即企业2投入研发的成本低于企业3获得专利许可后将其商业化所需投入的成本时,
证明:社会福利由厂商剩余及消费者剩余两部分构成。厂商剩余为市场中各企业的利润总和,社会福利的计算公式为:
5 结语
本文针对三寡头的垄断市场,考虑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的可能性,研究专利技术创新企业作为市场的生产商(即内部创新企业)在面对不同竞争能力的两个在位企业时,其专利许可策略以及各种情形下的市场总利润和社会福利。在内部创新企业与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的边际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研究结果表明:当内部创新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引入弱势企业参与竞争,但不能阻止原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时,内部创新企业的这种专利许可行为会降低产品市场上的总利润及社会福利。但是当弱势企业将专利技术商业化所需投入成本小于某一特定值时,内部创新企业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倾向于将专利许可给弱势企业。当内部创新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引入弱势企业参与竞争,同时阻止原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时,专利许可行为对产品市场上的总利润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由弱势企业将专利技术商业化所需投入成本与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投资额的大小决定。当弱势企业将专利技术商业化投入成本小于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的研发投资额时,专利许可将对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当弱势企业将专利技术商业化投入成本大于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的研发投资额时,专利许可将对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产生消极影响。但无论何种情况下,当内部创新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引入弱势企业参与竞争,并不能阻止原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时,这种专利许可行为下的产品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都是最低的,除非有其他激励机制的存在,否则,内部创新企业不会主动作出使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专利许可策略。本文的研究对某些企业的专利许可行为从理论上作出了解释,并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专利许可对产品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的影响。
当今,专利许可策略已经成为企业创新决策中的重要战略,专利许可受到来自企业界和学界研究领域的广泛关注。为了分析简便,本文假定在三寡头的垄断市场中,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一定能够取得成功,但若考虑存在多企业的寡头竞争或者完全竞争市场以及新技术研发成功的随机性将更加符合实际,这些都可能成为以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摘要:针对三寡头垄断市场,考虑竞争能力较强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的可能性,对内部创新企业面对不同竞争能力的两个在位企业时的专利许可问题进行博弈分析。在内部创新企业与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的边际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研究表明:当专利许可不能阻止竞争能力较强企业投资研发新技术时,将降低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反之,专利许可对市场总利润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由弱势企业将专利技术商业化所需投入成本与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投资额的大小共同决定。
8.专利实施许可分类 篇八
关键词:药品;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况
专利权,本质上看是在一定时期在一定地域的独占地使用其专利,并排除他人使用的一种垄断的权利,因此该权利具有公法性,是由国家赋予给专利权享有人的。专利权的垄断,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激励着人们努力创新。但是,专利权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完全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在特殊领域,比如医药领域,甚至可能会损害公共健康的时候,其法定垄断权就超出了其权利行使的范围,此时就有必要限制其权利,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行使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必须由国家对专利权的滥用进行限制,尤其是有巨大公众价值的药品专利,因此产生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相比各国早期应对专利权滥用而采用的撤销专利权等手段,更好地实现了公众利益和专利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也防止了专利人人的利益无限地扩张。
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上文我们已经明确地认识到了专利权的无限扩张是不利的,是很可能会挑战公共利益的,药品专利更是如此。药品,能够维持广大人类的健康,能够拯救珍贵的生命,没有药品,就无法控制公共健康危机。专利药物被研发出来之后,由于其高昂的价格,供给的充分性往往不足。立法者的困境就在于此,一是要适当地削弱专利权的保护,以提高获取药品的量,二是又不得不考虑如果减少对创新激励的扼杀。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建立与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救济制度。
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药品专利是生物制药公司的生命,创新的专利药品是其巨大利润来源,在面临专利强制许可下,如果缺乏专利救济制度,那么医药研究的激励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根据美国的实践,由于重视对生物医药相关的药品专利保护,其生物医药产业得到飞速发展,领先全球。去年美国一共有41种新药通过了审批,数量达到十年之最。如果在强制许可后缺乏救济制度与手段,那么可以相信,医药公司难以投入重金进行研发。
如果说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公共利益面前不得不实行,那么完善其救济,也可以降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或者滥用对医药产业发展激励的影响。
三、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救济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概念规定十分不完善,救济缺乏法律规定的支撑
以公共健康为例,公共健康是目前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之一,但是关于公共健康,各国认定不同,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而法律却未对此进行详细规定,一旦进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医药公司难以以此为救济权利的起点。医药公司即使认为公共健康的概念被显著扩大,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难以进行救济。
(二)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行政裁量权过大
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法律对药品的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虽有规定,但并不具体,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必然存在着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因此,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可是,由于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不完善,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强制许可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专利权虽然可以在某些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接受复议机关仍然是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而不是上级或其他机关,复议的效果有限,公平性难以保证,因此,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缺乏明确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补偿标准
根据现有的专利法,我国规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应该进行补偿,但是却没有规定补偿标准,只是提到了合理的使用费,但是依然没有设置合理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往往根据特定领域的技术和市场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样,无疑扩大了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现有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专利的“未实施”具体情况,因此难以界定“未实施”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专利权人研发成功一款药品后,可能因为成本、规模经济或者收益最大化的原因,将专利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实施。如果只是因为这个原因,最终将导致专利权人的投入产出严重不对称,不利于保护专利药品研发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救济制度的思考
(一)对公共健康做适当定义
正如上面提到的,概念的不明确使得专利人维权的困难,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其概念。“公共健康”的定义的核心是,在哪些疾病可以被构成公共卫生威胁。为了保障我国公民公共健康的权利,考虑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医疗水平落后,基础医疗设施薄弱,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法律对“公共健康”的定义可以和国际有所不同,适当扩大。一方面包括有巨大传染性的疾病,另一方面,包括有长期影响,影响面巨大的疾病。
(二)明确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补偿标准
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用的标准,一方面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公平性问题。上文指出,由于药品强制许可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因此,其标准的解释往往由行政机关享有,如果缺乏可行标准,那么强制许可的补偿的公平性就会存疑,因此,必须明确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因地制宜,结合我国现阶段医药研发投入不足,积极性不高的现实,至少要能够覆盖大部分研发费用和开发成本,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中做到相互妥协。具体方法有很多,但是成本加合理利润法,相对而言,较为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方法下,由于已经支付给专利权人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用包括了专利产品的研发成本、促销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因此,专利人没有既得利益的损失,只是损失了期待利益。只有明确了使用费用计算的标准及方法才能在实践中适用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专利权人应享有的利益,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三)需要明确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非独占性
非独占性,即专利强制许可后,专利持有人仍有权生产、制造,并承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还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专利。专利法在我国法律应明确授予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所有者仍然有权生产出自己的专利产品,并有权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扩大合作的范围。
(四)强制许可的及时终止
药品强制许可是在公共健康等面临威胁时采取的紧急措施,虽然其实现的目的是正确的,但毕竟是一种损害私人利益的行为,是私人利益让位于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但是,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创新,同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法律的平等精神,因此,国家有义务将权利人的损失到减少到最低范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康应春.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3]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阴.法学,2004,3
[4]张冬.新专利法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法律学,2009.
[5]陈丽萍.专利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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