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08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1篇)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一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8号令)对与行政处罚有关文书的送达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原58号令相比),特别需要引起全系统执法办案人员的注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多数情况下需要向当事人送达两类文书,一类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到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另一类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8号令第52条和第66条、67条分别对这两类文书的送达进行了规范,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送达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一、送达的时间“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时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是“宣告后当场”或“7日内”。

二、送达的方式

1、由于“处罚告知书”只是“拟处罚”的告知,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送达要求不是很严格,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条文表述为“可以…可以…还可以…”,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任意选择三种方式:一是可以直接送达,二是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三是可以邮寄送达。该三种方法没有先后顺序,可以自行选择最妥当的方式。以上述口头或书面形式无法送达的,则需“公告”送达。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用口头方式送达。而且其他送达方式有先后顺序:首先应当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以委托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注意:与“处罚告知书”的邮寄送达不同),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才可以公告送达。这三种送达方式不能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必须遵循上述顺序。目前要特别防止公告送达的滥用,不能以节约成本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行政机关自身埋下隐患。28号令第67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可以选择公告媒体,一是全国性报纸,二是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三是工商机关公告栏,并可以同时在工商机关网站上公告。显然,单独在网站上公告是不允许的,因为对某些群众来说,网络不是其能够获得社会资讯的可行方式。至于工商机关公告栏的公告方式,笔者认为应非常慎重,显然工商机关的地理位置、公告栏的显眼程度、公众的阅读习惯等,决定了当事人对公告的注意程度,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发现公告栏而不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在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系统认可此种公告方式的几率很低。

三、送达的法律意义

1、“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一旦送达,就意味着开始计算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期限。28号令第52条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申述、申辩权,也未作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原58号令规定的是“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3个工作日”与“3日”是不同概念,具体执法办案中一定要注意给足三个工作日,即需要剔除双休日、法定假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处罚决定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应该在期限内完成为其设定的义务,送达意味着期间开始计算。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二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理论,实务

随着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深入,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将成为一种经常的活动形式。因而我们在理论上要有明晰的认识, 实务上要有熟练的技巧, 以此应对处罚争议, 保证处罚的合法、公正、公平。这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门必修课程。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理论举要

1.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性质

听证是一种准诉讼形式, 因为听证与诉讼在许多地方具备相同要素。诉讼和听证都需要控辩双方共同参与, 诉讼和听证也都需要控辩双方轮流举证, 诉讼需要有审判员、书记员等组成法庭, 听证也需要有主持人、记录人等组成听证组织, 主持听证会议。在公诉案件中, 诉讼还需要公诉人到庭提起公诉;听证则由案件调查人到会进行指控。所有这些, 构成了听证具备诉讼的雏形, 成为一种准诉讼形式。但听证又不是完全的诉讼形式, 一是听证时主持人的任务与审判时审判员的任务有区别, 审判员可以独立或者通过合议庭对案件做出直接判决;主持人则自己不能独立做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需经审理委员会集体做出。二是诉讼案件的诉讼都是由控方提起, 而听证的举行则由辩方提出要求。三是诉讼案件中的自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而听证的听证费用只能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因为存在诉讼与听证的不同因素, 又决定了听证只能是一种准诉讼形式。

1.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作用

实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从宏观上讲, 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微观上讲, 通过听证, 从而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 发表意见, 并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这样, 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恰当, 还会大量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务举要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与之配套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也在同时施行, 经过4年多的执法实践, 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省纳税人在接受行政处罚时, 要求听证的并不多。由于当事人大都放弃听证, 所以这方面我们至今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就此曾到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开展调查, 但只是看过听证模拟, 正规听证只参加旁听一次。听证实务应当注意这样一些问题:

2.1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必须注重程序。在执法实践中, 程序法与实体法同等重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 有许多行政处理意见被法庭判决无效, 并非行政执法机关适应法律有误, 而是常常因为违反执法程序, 从而导致整个执法行为无效。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程序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只有这样, 才不会因程序导致无效行为。

2.2举行税务处罚听证时控辩双方要注重举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是我国一条重要的司法准则, 它同时也是听证及行政处罚的执法准则。因此, 在听证过程中, 调查人和当事人都有必要进行充分举证, 把事实讲清楚, 把证据摆出来, 把意见谈明白。在听证会上, 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调查人那里, 要努力丢掉执法者高人一等的优越感。

2.3举行税务处罚听证时控辩双方要全面把握法律要件。曾参加哈尔滨市道外地税分局举办的模拟听证, 听证依据的是一个真实案例, 由于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所以分局依据案例举行模拟听证。案由是某企业会计将企业5000元个人所得税记入企业所得税栏目, 从而导致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元。模拟听证会上, 调查人认为, 这是一起偷税案件。当事人认为, 这是会计业务不熟, 工作失误所致, 应该属于漏税行为。调查人认为, 现行税法已经没有漏税概念, 只能定为偷税行为。辩护人认为, 为偷税行为定性, 应该全面把握法律要件, 一是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二是要有客观上的侵占国家税款行为。本案具有偷税的客观要件, 却不具备主观要件。对此调查人也找不到有力证据反证辩护人的意见错误, 因而此案税务机关被认定为会计工作失误所致。要求该企业补缴税款, 并加收滞纳金。

2.4举行税务听证时控辩双方要善于直接引用对方证据。在听证现场, 人们只会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不会出示对对方有利的证据。但在实际听证中, 常常会出现自己的证据为对方所用的结果。以上述那起模拟听证为例, 调查人无法证实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 辩护人紧紧抓住这一事实, 反证当事人没有偷税, 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案件究竟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志, 取决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谁有利。

2.5举行税务处罚听证时应保障主持人依法行使职权。这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中有明文规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和我国的独立审判精神保持一致,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人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可以最大限度保持听证的公正。

2.6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听证现场人们看到控辩双方唇枪舌剑, 常常出现精彩的场面。这时我们往往会佩服讲话者表达水平。表达水平在这时的超水平发挥固然重要, 但这种发挥还要依赖听证前的充分准备。这在控辩双方都是一样的。

2.7听证时应处理好适用法律间的优先问题。一宗案件的适用法律, 往往不止一部, 而且还有行政法规, 还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 在听证会有时会形成法律、法规、文件之间互相打架现象。怎样处理这类问题, 司法部门一般采取法律优先方式处理, 也就是法律优先于法规, 法规又优先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般性红头文件。

2.8纳税人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目的之一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当纳税人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时, 要及时提出听证的要求, 并积极做好听证的准备。不要认为听证只是个形式, 税务机关该怎样处理还会怎样处理, 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是否重视纳税人的意见, 要看你说的是否有道理。因此, 纳税人要从自己身上找一找原因, 法律已经给了说话的权力和机会, 就应该有效行使权力和把握机会。

2.9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平时都要创造机会旁听听证和诉讼。旁听听证和诉讼, 不光听, 还要分析总结, 看控辩哪些发言是成功的, 哪些发言是失败的, 从旁听中添本事, 长才干。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的形势下, 今后听证将是行政执法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

3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法律问题

听证是整个税务行政处罚的组成部分, 因此处理好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十分必要。如果相互衔接法律环节没有处理好, 那么即使听证十分成功也是事倍功半。

3.1听证的事前、事后都存在程序问题。听证是整个税务行政处罚的组成部分, 因而在听证之前程序问题就已经存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远以上 (含本数) 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 (含本数) 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条规定就明确了听证前就存在着程序问题, 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告知, 那么行政处罚不成立。听证后的程序问题, 主要是说听证后行政处罚得以成立。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要看听证程序 (包括事前事后程序) 是否合法, 并以此作为裁判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依据。

3.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三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

决定日期

4.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篇四

××罚字〔 〕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职务: 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

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 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省×局(印章)

5.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五

地 址:东源县涧头镇洋潭村委会边塘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源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15-02-06032、GD2015-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6252015090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15-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16〕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16〕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运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六

身份证号:43282419710920xx 家住xxx镇

20xx年10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陈全胜、李秀成等6人在临武县水东镇巡查时,发现文xx驾驶擅自改装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服务。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对文xx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xx驾驶湘10F0928车辆从金江镇拖煤到水东镇,经检查发现该车证上长:6520*宽2520高*2540,实际为长6950*宽2520*高2840,该车擅自改装。我所认为文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具体有一、现场事迹褐っ魑シㄊ率导靶姓捶觳槌绦蚝戏;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亲自承认了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驾驶技能;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证明营运车辆具备营运资格:等证据及相关材料佐证了违法事实。上述证据经过文xx本人阅示并发表以上证据属实,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的意见。

我所于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临交运管处罚告知[20xx]00057号),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你当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自愿放弃对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2、本人是初次违法。3、违法后,能够积极配合运管部门消除影响和违法后果,并且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经营。4、请求给予从轻处罚。5、请求给予立即处理。上述意见,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符合实际情况,我所已经采信。我所认为,20xx年10月26日,文xx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临武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等的,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文xx主动消除违法经营所带来的影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减轻规定,综合以上情况,责令文xx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临武县信用联社(银行地址:临武县东云路),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008211000507782xx。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所将依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xx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七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8.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八

晃国土资罚字(20xx)第07号

被处 罚 单 位:xx县褔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砖厂)

法 定 代 表 人:陈xx 男 42岁大学文化 汉族 系福建

xx市涵江区白沙镇田厝村人。

单 位 地 址:xx县xx乡唐家村普子坳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建砖厂

根据xx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一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的通知》(怀国土资办发〔20xx〕40号)文件要求,20xx年8月19日,我局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福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涉嫌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砖厂座落于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成立于,营业执照注册号:431227600083xx,经营者:陈xx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页岩烧结空心砖生产、销售,发证日期为20xx年7月31日。建厂总投入资金壹仟零捌拾万元(1080万元)。

20xx年5月28日,你砖厂与林冲乡唐家村9、10组及贵州大龙镇南宁村杨培元等四户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拟以耕地550斤谷子/亩、荒山350斤谷子/亩现时市值计算租金,租用唐家村9、10组土地29.23亩,其中水田3.74亩,旱土20.49亩,荒山5亩。共计支付土地补偿租金50万元,租用期限30年:从205月28日至2041年5月28日。

20xx年6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报告中称:你砖厂共占地15亩,其中(新晃县林冲乡唐家村旱土7.5亩,玉屏县境内旱土7.49亩)。经我局测绘队实际勘测,你砖厂占用的15亩土地中仅5.28亩土地属于林冲乡唐家村集体土地,其余9.72亩土地属于贵州省玉屏县飞地。年7月11日,我局为你砖厂办理了5.28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审批单文号[2011]政临土字(029)号,有效期:2011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1日。2011年7月6日,我局对你砖厂边报边用的非法占地行为给予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16日,你砖厂因扩大生产需要向我局书面申请审批使用15亩土地临时用地手续。

20xx年9月10日,经我局测绘队现场勘测,你砖厂实际占地面积为37.6亩,其中林地xx.5亩、园地24.1亩,修建办公楼、厂房及其它附属设施。

20xx 年9月12日,我局向你砖厂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晃国土资罚告字(20xx)第07号),并告知你砖厂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砖厂负责人已签收。 20xx年9月15日,你砖厂向我局提出测量面积复核申请。20xx年9月16日、10月xx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和测量技术人员先后两次就你砖厂提出的复测要求进行实地复核,在你砖厂受委托人的现场指界下,最终认定你砖厂实际非法占用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的土地面积为19.1亩,其中园地12亩(含原20xx年7月已到期的5.28亩临时用地)其他林地7.1亩。其它部分为荒空地和贵州省飞地。而你砖厂主张以皮尺丈量的数据计算非法占地面积的要求不具科学性,我局不予认可。你砖厂占地符合林冲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认为:虽然你砖厂办理的5.28亩临时用地期限已于20xx年7月11日到期,但在此之前你砖厂多次来我局以口头形式要求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现经过我局多次复核,最终认定你砖厂超占用地面积为xx.82亩,超占部分为林冲乡唐家村普子坳组集体土地(果园地、荒山地)。

以上事实有受委托人的陈述,现场勘测笔录、照片、付款凭证、临时用地审批单等佐证在卷,足以认定你砖厂超占xx.82亩土地建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边报边用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非法占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砖厂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你砖厂非法占用xx.82亩(92xx.4㎡)的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92xx.4㎡×10元﹦92xx4元),共计罚款玖万贰仟壹佰叁拾肆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罚款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收款人:新晃侗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晃侗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9xx01152922xx;执收单位: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收单位编码:05607。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市国土资源局或新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新晃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税务行政处罚讲稿 篇九

1.设定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设定的,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幅度。根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制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设定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返送税收缴款书第5联、第6联的义务和由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某县税务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2.依据法定。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都无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3.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行为,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来行使。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由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稽查局来行使,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

4.内容法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还有职权法定。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了法定的权力。如: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其上级税务机关的职权。所谓滥用职权,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考虑税务行政管理目的,或考虑不相关因素,随意行使处罚权力。

5程序法定。税务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案件处理正确,也可能会让当事人感觉不公平。如,某纳税人违法情形较为严重,被处以较重的罚款,如果案件调查人员与该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此时,即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多么地高尚,执法素养多么地好,该案件处理结果多么地合法合理又合情,但也会令该纳税人感觉不公正。

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七)》。该修正案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型标准,取消了偷税罪的概念,而代之以逃税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条文修改背景、条文主要变化以及条文理解适用。

首先我们看一下条文的修改背景: 一是罪名表述不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意义上讲,“偷”是将别人的财产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据为己有。而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义务。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刑法里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偷”不够准确,有失公允。如果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0元,显然是不妥的。

二是犯罪行为表述关于复杂。

原刑法采用列举式表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全面,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构成犯罪数额标准太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数量和经济规模都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严峻的税收环境,尤其是偷税行为,呈现出层面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一万元的起刑点已经明显偏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并导致《刑法》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也往往由于得不到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法者本身的认同,反而是法不责众、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影响了法律自身的严肃性。

四是量刑档次之间出现空档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是否定罪,如果定罪如何处罚,常常引起争论。

五是公安税务查处案件交叉 对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有权到企业去查。公安机关在所举报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介入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原刑法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重新安置,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都无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部分条文主要变化。首先我们看一下修改后的条文。

一是偷税概念被逃税取代。《刑法修正案

(七)》取消“偷税罪”,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9〕1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中,明确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逃税罪”,而非“逃避缴纳税款罪”。不再使用“偷税 ”的表述,既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二是犯罪手段改为概括式。规定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手段,是概括式的,能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以前列举的行为方式应是典型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些方式,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

三是犯罪认定标准有变化。《刑法修正案

(七)》将逃税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改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保证了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情节的偷税数额做出解释和调整,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预留了适度空间。

四是罚金倍数罚则被废除。原《刑法》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刑法修正案

(七)》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多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实际操作中很可能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一倍以下或五倍上的罚金。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是一定条件下初犯免责。修正案将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条文理解适用:

一是准确理解逃税手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二是明确判断罪与非罪。刑法对纳税义务规定了两个定罪标准,一个是“数额+比例 ”标准,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另一个是“处罚次数”标准,即“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修正案定罪标准规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保留了“数额 +比例 ”标准,删除了“处罚次数”标准,这里的应纳税额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是指一个纳税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纳税,只要其中一个纳税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数额按纳税逃税数额累计计算,百分比按最高的比例确定。这里的数额按照司法解释,是指5万元

三是正确认识初犯免责。

1、初犯免责前提条件。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先行处罚问题。《刑法修正案

(七)》解决了以前争议颇大的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移送前是否处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因此,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应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司法解释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2、初犯免责限制条件。一是5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税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再次逃税行为的时间标准如何界定问题,也会产生歧义。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我认为,正常纳税人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税期限。

二是5年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是说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还有不是说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就肯定构成犯罪,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稽查案件移送问题

• 免责条款中补缴税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免责条款是适用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修正案并未对补缴的时间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公安机关立案前)。纳税人初次违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如果只是缴纳了部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该移送?如果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要求延期缴纳,是否应给予合理期限?移送时间是等纳税人全部“救济”权利期限结束后?还是在追缴通知期满后即移送?个人意见: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

• 对于自己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辩和救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问题,无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都不应当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广处字[2008]×号

当事人:××市××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市××街道××路××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经营范围:××××××××××

注册号:××××××联系电话:×××××× 邮编:××××××成立日期:××××××2008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街道××路288号进行检查,发现××市××广告有限公司发布的户外墙体广告一幅,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市××门诊委托,于2008年3月8日在××街道××路288号墙体上,发布“热烈祝贺××市××门诊成为市属社会办医唯一一家××省中医药学会、××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介绍该门诊部的诊疗范围、地址、电话等字样内容的广告牌,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该户外广告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

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广告照片各l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该墙体广告牌的事实。

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询问笔录》、××市××门诊的负责人李××《询问笔录》各1份,广告承揽合同、广告费用票据、墙体租赁协议及墙体租金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及收取广告费用3000元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08年4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工商广告字[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在××街道××路2 8 8号墙体上发布户外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之规定,属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即时拆除了该户外墙体广告牌。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强制拆除……”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路×号,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11.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 篇十一

附: 清单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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