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检查标准(精选13篇)
1.灭火器检查标准 篇一
关于“井下硐室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及防灭火检查办法”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和运销科筛选运输系统的防灭火管理,规范灭火器材的配备、存放和使用,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井下硐室灭火器材配备标准及防灭火检查办法。
1、硐室分类:
小型硐室:采区变电点和配电点,溜煤斜坡、箕斗斜坡和运销科筛选运输系统的给煤机硐室,各个水平的翻罐笼硐室。
大型硐室:火药库及发放点、皮带机机头硐室(包括运销科筛选运输系统的皮带机头)、压风机硐室、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电机车修理间等。
2、灭火器材配备标准:
小型硐室:灭火器不少于2个,沙箱不少于1个,防火铁锹2把。大型硐室:灭火器不少于4个,沙箱不少于2个,防火铁锹4把。
3、灭火器材完好标准:
灭火器外壳和铅封完好,压力表指针在绿色区,检验有限期不超过1年。沙箱无破损,每个沙箱中沙子不少于0.2m3。防火铁锹锹把无折损、劈裂,能够正常使用。
4、灭火器材存放地点:
采区变电点和配电点存放在硐室入口。
溜煤斜坡、箕斗斜坡和运销科筛选运输系统的给煤机硐室,各个水平的翻罐笼硐室存放在司机操作处2m内。
火药库及发放点存放在专用壁槽或火药发放室。皮带机机头硐室存放在司机操作处2m内。
压风机硐室、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电机车修理间存放在硐室入风口5m内。
5、防灭火检查由通修段组织,安监站、机电科、硐室和设备使用单位参加进行。
6、采区变电点和配电点,溜煤斜坡、箕斗斜坡和运销科筛选运输系统的给煤机硐室,各个水平的翻罐笼硐室,火药库及发放点,压风机硐室,中央变电所,水泵房,电机车修理间等防灭火器材配备,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皮带机机头硐室(包括运销科筛选运输系统的皮带机头)灭火器材配备,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7、矿井防灭火管理认真执行《矿井生产技术管理手册》【2009版】“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
五、防灭火管理”、大安山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
五、防灭火管理”和大安山煤矿“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中“
十、防灭火管理制度”的规定。
8、本标准及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大安山煤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利于5天时间进行自检和灭火器材配备与更换,5月6日起矿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灭火器材配备专项检查。
大安山煤矿 2010年4月28日
2.灭火器检查标准 篇二
关键词:灭火器,标准换版,市场准入规则
灭火器产品的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 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GB 4351.3-2005)、《推车式灭火器》(GB 8109-2005)已于2005年4月2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这次灭火器产品标准的修订,依据了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SO 7165:1999和ISO 11601:1999,其内容和技术要求与上一版灭火器标准的要求有很大变化。产品标准的变化尤其是技术要求的变化势必给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检查要求带来相应的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CCCF) 《产品认证规则及附则修订、认证标准变更确认程序》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及时对《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中的附件二《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进行了修订。分析产品技术标准的变化,探讨这些变化对市场准入要求的影响,对修订好灭火器产品市场准入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1 与市场准入申请及证书有关的标准内容
1.1 名称界定更规范,型号规格更统一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各包含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四种类型。其中,干粉灭火器有“BC”、“ABC”或可以为D类火特别配制的(限手提式)干粉;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包括清洁水或带添加剂的水,如湿润剂、增稠剂、阻燃剂或发泡剂等,泡沫灭火器还具有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要求,包括P、FP、S、AP、AFFF和FFFP等,也包括水雾型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的灭火剂包括卤代烷烃类气体灭火剂、惰性气体灭火剂和混合气体灭火剂等。因此,规则修订时应完全遵从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统一名称和型号规格。
1.2 换版后的标准中关于灭火器产品一致性资料申报的要求更明确
换版后的标准对诸如筒体材料、焊接筒体的材料、受压筒体与地面的间隙、二氧化碳灭火器阀门的质量、连接尺寸及瓶体底部结构形状和工艺、筒体上下封头型式、材料和厚度、提把压把的材料、厚度和长度等都有明确要求,把这些具体的要求全部落实到申报文件中,就能方便企业申报和后续的审查及现场检查。
2 市场准入与工厂检查的标准内容
2.1 对生产设备配置的影响
表1列出了由于标准技术要求变化对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的影响。
2.2 对检验设备配置的影响
表2列出了由于标准技术要求变化对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的影响。
2.3 对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的影响
产品标准的这次换版,对许多有关灭火器产品的技术要求更加明确化,有利于将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变化设计的一致性申报要求结合起来,市场准入规则的修订时可以做到既有利于企业准备、申报和对产品进行一致性控制,也能让检查员在检查现场的一致性检查更为便捷。
2.4 对现场其他检查的影响
由于GB 4351.1-2005中对如6.10.1.6规定的“所有焊接操作者应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颁发的焊工资格证书”的要求,6.10.1.1增加的“每个灭火器筒体都应进行水压试验”的要求,6.10.1.2规定的“筒体爆破时容积膨胀量不少于原容积10%”的要求和在焊缝破裂时的压力要求,6.10.6规定的“软管长度不包括接头和喷嘴长度”的要求等规定很明晰。所以,只要找出标准中所有的变化并评判其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和现场检查的需要,形成规定的各类作业要求,就可以把标准的变化和市场准入规则的修订有机地结合起来,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市场准入规则。
2.5 对现场确认检验、市场准入发证检验的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和判定准则的影响
GB 4351.3-2005专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检验细则,市场准入规则中有关检验的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及和判定准则的内容可以基本借鉴。而GB 8109-2005尽管由于时间、篇幅所限而没有那么详尽的规定,但因为同是灭火器产品类,其控制模式、方式应基本一致,在市场准入规则中可以参照GB 4351.3-2005的相关规定。
3结束语
产品技术标准的换版会对市场准入规则产生影响,标准要求的每一个变化都可能引起规则包括申报文件、设备配置、现场检查要求和作业文件等的连锁变化。灭火器标准由于修改变化内容较多较大,甚至对整个市场准入规则和规则的执行所产生的影响会非常多非常大,但是只要有针对性地分析好产品标准换版技术要求的各种变化,探明并把握好其对市场准入规则的影响,系统地从市场准入各个环节要求入手,是能够同步顺利做好市场准入规则以及配套申请要求、工厂检查要求等市场准入要求的修订工作的。
参考文献
[1]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S].
[2]GB4351.2-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S].
[3]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S].
3.灭火器检查标准 篇三
在经历了“齐二药”、“欣弗”事件之后,药监部门对GMP认证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反思,经过多次修改和讨论,广泛征询企业和药监部门的意见后,最终出台了与1998年版GMP配套的新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为什么要修改《评定标准》?新《评定标准》究竟新在何处?作为GMP检查员应该如何在今后的检查中遵循新《评定标准》?笔者作为一名GMP检查员,现就这些非常引人关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1 修改《评定标准》的原因
我国自1998年强制实施药品GMP至今,已历经整整9年的时间,与1998年版GMP配套的《评定标准》也实施了近8年。在这8年中,从药品GMP限期实施的启动、推进、加速至最后的攻坚战,无不凝聚着广大药品生产企业人员和药品监管人员的心血,显著提高了制药企业的厂房设施和装备水平,迅速普及和提高了对药品GMP的认识,在实施GMP和GMP认证检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药品质量有了一定的保证。
但前一阶段药品GMP认证的限期实施也暴露出《评定标准》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GMP在国内药品生产企业中的科学实施,影响了GMP认证的效果,同时不利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齐二药”、“欣弗”等一系列药害事件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评定标准》必须进行修改。
1.1 缺乏对被认证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制约
在目前社会普遍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状况下,《评定标准》没有设定对被认证企业弄虚作假行为实施制约的条款,难以制止弄虚作假之风。
1.2 关键项目的设置重硬件,轻软件
1998年版GMP本身就对硬件提出了很多要求,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普遍薄弱的软件管理要求不够全面,不够具体。而原来的《评定标准》设置的56项关键项目,硬件检查项目有32项,软件检查项目有24项,前者明显多于后者,这样更助长了企业忽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风气,造成已通过药品GMP认证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仍然存在着药品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重大隐患。
1.3 缺乏与药品注册管理要求的匹配
由于药品的生产监管与注册监管相脱节,长期以来,企业的生产行为难以通过GMP认证或其它药品生产监管得到严格的规范和有效的约束,不按药监部门批准的处方和工艺生产药品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企业甚至连药品注册申报的资料也不保存,国内药品生产始终存在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隐患。
欧盟和WHO的GMP通则中都明确要求,药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并将此作为评价药品是否可以放行的首要条件,而1998年版GMP中尽管引入了药品放行的概念,《评定标准》中也有相对应的检查项目,但对于如何评价却缺乏类似要求,不利于规范企业的药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行为。
2 新《评定标准》中体现的新内容
提高通过认证的判定标准、强调与药品注册要求相匹配、强化软件管理和强化无菌药品管理是新《评定标准》的四大亮点。
亮点之一:提高通过认证的判定标准。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⑴对被认证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制约
目前,有为数不少的药品生产企业在GMP认证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弄虚作假行为,为有效制止这种行为,新《评定标准》特别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其实,这样的评判标准在上海早已实施了1年以上,应该说对被认证企业确有一定的约束。但原来的《评定标准》中,如果检查发现的严重缺陷少于3条,可以限期整改,而按照新的《评定标准》,一旦有严重缺陷,就被判定为不得通过认证。由此可见,新《评定标准》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制约力更大。这样的评定标准是完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美国甚至将药品生产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
这就充分提醒企业务必切切实实地去真正实施GMP,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不再会被药监部门所容忍,企业务必要建立实施GMP的长效机制,不要认证一结束不规范行为马上就回潮,又回到认证前的老路上去。
⑵关键项目的重新设置
原来的《评定标准》共有检查项目225项,其中关键项目56项,一般项目169项,而新《评定标准》共有检查项目259项,其中关键项目92项,一般项目167项。新增的检查项目主要都是软件管理的检查项目,新增的关键项目主要也都是软件管理的检查项目。这提示我们,今后的GMP认证将从重视硬件转向同时注重软件,这与目前的监管形势是完全相吻合的。经过前一轮的GMP认证后,绝大部分企业已经在厂房、设施和设备上有了明显提高,硬件有了一定的保障,但软件管理偏弱,亟需加强,否则无法避免药害事件的频频发生。
⑶认证检查结果评定标准
原来的《评定标准》中,如果认证检查发现严重缺陷少于3条,可以限期整改,如果严重缺陷多于3条的才被判定为不通过认证,但新《评定标准》中,如有严重缺陷将即可被判定为不通过认证。这说明新的评定标准更严了。
亮点之二:强调与药品注册要求相匹配,可从以下各条检查项目中找到依据,如3904条中提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经过批准”,6301 条中提到,“药品生产企业应有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6601条中提到,“药品应严格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6804条中提到,“原料药应按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批生产记录应反映生产的全过程”。
这些要求的提出使得药品生产监管必须与药品注册监管更紧密地结合起来,让不同的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形成监管合力。其实,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是药品生产监管的核心之一,也是《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否则就是违法。如果企业可以不按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那么药品的注册审批又有什么意义呢?新《评定标准》中的这些要求也完全是与国际GMP标准相接轨的,欧盟对人用药品GMP基本要求中就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批准的要求和GMP要求生产药品,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亮点之三:强化软件管理。具体表现在提高和完善了人员、质量、生产、物料和文件管理的检查项目。
在人员方面,新《评定标准》新增了很多关键项目,如*0401、*0402、*0403、*0501、*0602、*0606条,应特别引起注意。其中*0401条增加了“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这虽然是1998年版GMP的要求,但在原来的《评定标准》中没有列入,并且这个条款现在设置为关键项目,这充分说明药监部门期望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应对GMP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起责任,不能唯利是图,只从经济效益考虑而完全忽视产品质量。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质量和技术才是真正能使企业经久不衰的法宝。这与国际上其他药监部门也完全是有共识的,欧美发达国家的药品监管人员也认为,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态度对于实施GMP和保证产品质量至关重要。
*0602 条“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规培训”是新增检查项目,且为关键项目,这提示我们,企业的管理层一定要加强法规的学习,强化法制观念。
*0606条与原来的《评定标准》相比,增加了“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新增为关键项目,这也是从“齐二药”事件中得到的深刻教训。目前,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验室虽说在检验仪器和设施上有了进步,但管理水平普遍还是比较低的,其中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较低是根本原因。
在质量管理方面,新的《评定标准》强调了质量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赋予了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选择的质量否决权,如*7401、7601条,还赋予了更多的职责,又如7515 条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偏差处理程序,所有偏差应有记录,重大偏差应具有调查报告”,7602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原料药生产用物料的质量控制项目”。新的《评定标准》还在*7509中条增加了“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试验原始数据如实出具检验报告”的要求,对此应引起足够的关注。
在生产管理方面,新的《评定标准》除增加了与药品注册要求相匹配的检查项目外,还特别增加了对中间体的贮存要求,如7013条规定, “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还增加了无菌药品生产的要求,又如*7010条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在物料管理方面,新的《评定标准》增加了供应商评估的检查项目,如4101条规定,“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购进并相对固定,供应商应经评估确定。对供应商评估情况、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购买合同等资料应齐全,并归档”。物料的仓储管理也增加了不少新检查项目,如3802、3804、4004、4102、4303、4603条,对物料的入库验收、收发记录、中药材的养护和管理提出了要求。*3905条改为新增的关键项目,即“物料应按批取样检验”。这些变化都突出强调了物料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要求。
在文件管理方面,新增检查项目最多,如6101、6102、6103、*6201、6202、6203、6204、6301、*6302、*6303、*6304条,有些是关键项目。应特别引起关注的是*6201条,即“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处方和确定的批量,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其中增加了“确定的批量”这一要求,也就是说,生产工艺规程一定要规定生产批量,不能只写一个处方,而在实际生产中却随意设定生产批量,生产操作一定要标准化。生产批量固定是工艺稳定、工艺验证和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生产批量不固定,生产工艺参数就没法设定,工艺验证就成了一句空话。产品工艺不能稳定,产品质量又怎能稳定呢?因此,改变生产批量通常就是需要进行工艺验证,并对验证批次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数据证明产品质量有保证的,方可正式实施生产批量的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务必对生产批量予以高度重视。
亮点之四:强化无菌药品的管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中,如*3102条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3104条规定,“无菌药品生产中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7009条规定,“无菌药品的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7010条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用物料、容器、设备或其他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7510条规定,“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成品的无菌检查应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这些条款有的原来未列入关键项目,有的是根据规范新增的,有的修改后明确标明只适用于无菌药品。这说明对于高风险的无菌药品管理要求越来越高,既注重生产过程中的微生物控制,又注重了产品无菌检查的控制。
其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灭菌柜的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应与灭菌程序的自动控制装置分别设置,彼此独立。在欧盟GMP的无菌药品附录中就有这样的要求。企业如需对灭菌设备加装自动检测或记录装置,应予以注意。
3 作为GMP检查员在今后的检查中应严格遵循新《评定标准》
3.1 GMP检查员应认真学习新的《评定标准》
对于《评定标准》中新的修改内容,GMP检查员应逐一加以领会,把握其变化的脉络和方向,这样才不至于在检查中造成被动,才能使新的《评定标准》实施到位。
3.2 GMP检查员还应对目前药品生产企业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提高警惕
检查员一旦在检查中发现此类行为,务必收集确凿的证据资料,决不姑息。实施GMP的前提就是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要有科学的态度,否则就很难做到持续改进。只有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才能使制药行业的风气得到净化。
3.3 GMP检查员应恪尽职守,不能在检查过程中刻意规避关键项目的缺陷
尽管目前的《评定标准》仍然采用事先设定关键项目的做法,非常刚性,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合理性,但是,从上述对部分新增关键项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关键项目的设定还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有些以往都是有血的教训,付出了惨痛代价的,需要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给予特别的重视。
检查员应始终牢记,我们是代表药监部门在执行认证检查,药监部门存在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促使药品生产企业改进管理。在检查中严格执行《评定标准》,固然会使一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不能通过认证,停止部分药品的生产,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影响,甚至会给一些企业的员工带来影响,但是由于保证了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保护了守法经营的企业,最终对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是有利的,对于维护药监部门为民执政的形象是有利的,是政府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这是一个“共赢”的结局。如果检查员放弃职守,让有严重缺陷的企业通过GMP认证,尽管“带病”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但因为上市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一旦发生药害事件,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就会受到侵害,企业就无法继续生存,员工全部下岗,直接责任人还将面临法庭的调查和审判,药监部门的形象也会严重受损,这是一个“共输”的结局,“齐二药”和“欣弗”事件就是例证。我们GMP检查员应该积极去做结局是“共赢”的事。
3.4 GMP检查员还应该在目前药品监管法规还很不健全、很不配套的情况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执行新《评定标准》
尽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是《药品管理法》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但真要执行起来也还有很多困难的地方,譬如,以往药监部门审批的药品根本就没有药监部门认可过的处方和工艺,改变处方和工艺的情况比比皆是,检查员如何去要求企业规范生产?又如“原料药应按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批记录应反映生产的全过程”,以往药监部门审批的原料药根本就没有说明起始反应物和起始反应步骤(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部分工序)的资料,检查员又如何去要求企业按新《评定标准》做?
作为GMP检查员,客观反映检查情况是最基本的检查要求。遇到上述问题,检查员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通过药品再注册或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途径逐步规范起来。只有如实把问题记录下来,才能真正起到督促企业改正的作用,也才有可能把一个个问题逐步加以解决,同时也保护了检查员自己。
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注册批准的工艺生产,药监部门和检查员不仅现在要做,将来还要继续做下去。
尽管新《评定标准》比原来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但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我国的GMP标准和GMP认证方式都已经到了非改不可、需要脱胎换骨的地步了。但是,GMP标准的修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而我国目前严竣的药品监管形势又不允许药监部门不迅速作出应对,因此,只能以采用修改《评定标准》的方式来改进GMP认证的效果。
4 结语
企业的诚实可信、实事求是才是实施GMP的保障,只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GMP实施的必要性,才有可能全面提升GMP的实施水平,从而切实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单一的以获取“药品GMP认证”为目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必将把药品生产企业引入歧途并且最终遭到淘汰。
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篇四
则
1.0.1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验收、检查和维护,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材料表应齐全;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应满足灭火器安装设置的要求。
2.1.2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符合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2.1.3 安装设置前应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等进行进场质量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安装设置。
2.2 材料、器材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2.2.2 灭火器箱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箱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灭火器箱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灭火器箱应开启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3 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2.2.4 发光指示标志应无明显缺陷和损伤,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安装设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3.1.2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单位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制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3.2 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3.2.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对于环境干燥、洁净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2.3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2.4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现象;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3.2.5 挂钩、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
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实际操作。
3.2.6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灭火器不应掉落。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际操作。
3.2.7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3.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3.2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 其他
3.4.1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2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并宜选用发光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3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4.4 当灭火器设置在潮湿性或腐蚀性的场所时,应采取防湿或防腐蚀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2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4.1.3 灭火器配置验收时,安装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竣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2 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灭火器的有关质量证书﹑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4.1.4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
4.2 配置验收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4.2.5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6 灭火器箱应符合本规范第3.2.2、3.2.3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7 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本规范第3.2.4~3.2.6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5%,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8 灭火器采用挂钩、托架或嵌墙式灭火器箱安装设置时,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但不少于3个;少于3个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与实测。
4.2.9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1、3.3.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0 灭火器的位置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3.4.1、3.4.2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2.11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验收方法:观察检查。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灭火器配置验收应按独立建筑进行,局部验收可按申报的范围进行。4.3.2 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2 检查
5.2.1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5.2.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2.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5.2.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3 送修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4 报废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酸碱型灭火器; 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5.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附录B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附录C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5.灭火器检查标准 篇五
建筑施工现场根据灭火的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如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沙箱(池)、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泡沫灭火器、酸碱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1211灭火器等五种灭火器。种类不同,其性能、使用方法和保管检查方法也有差异,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泡沫灭火器。规格:10升或65-130升。药剂:筒内装有碳酸氢钠、发沫剂、硫酸铝溶液。用途:适用于扑救油脂类、石油产品及一般固体初起的火灾;不适用于扑救忌水化学品和电气火灾。效能:10升喷射时间60秒,射程8米;65升喷射时间170秒,射程13.5米。使用方法:手指堵住喷嘴,将筒体上下颠倒2次,打开开关,药剂即喷出。保管和检查的方法:一年检查一次,泡沫发生倍数低于4倍时应更换药剂,或每年更换一次。
2、干粉灭火器。规格:8公斤或50公斤。药剂:钢筒内装有钾盐或钠盐粉,并备有盛装压缩气体的小钢瓶。用途: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的火灾。效能:8公斤喷射时间14-18秒,射程4.5米;50公斤喷射时间50-55秒,射程6-8米。使用方法:提起筒,拔掉保险销环,干粉即可喷出。保管和检查的方法:置于干燥通风处,防受潮、日晒;每年抽查一次干粉是否受潮结块;小钢瓶的气压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如重量减少10%应换气。
3、二氧化碳灭火器。规格:2公斤以下或2-3公斤、5-7公斤。药剂:瓶内装有压缩或液态的二氧化碳。用途:主要适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的电器及油脂等火灾;禁止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的物品有,遇有燃烧物品中的锂、钠、钾、铯、锶、镁、铝粉等。效能:接近着火地点距离3米以内。使用方法:拔掉安全销,一手拿好喇叭筒对着火源,另一手压紧压把打开开关即可。保管和检查方法:放置于取用方便的地方,注意使用期限,防止喷嘴堵塞,冬季防冻,夏季防晒;每月测量一次,重量减少5%时,应充气。
4、1211灭火器。规格:1公斤、2公斤、3公斤。药剂:钢筒内装有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并充填压缩氮。用途: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初起的火灾;不宜扑救乙炔电石等的火灾。效能:1公斤喷射时间6-8秒,射程2-3米。使用方法:拔下铅封横销,用力压下压把即可。保管和检查方法:放置于干燥处,勿摔碰,每三个月检查氮气压力,每半年检查药剂重量。
6.灭火器检查标准 篇六
一、有领导负责的防火责任制。
二、有生产岗位责任制。
三、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和消防设备。
四、有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干部。
五、有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
六、对火险隐患能发现立即整改。
七、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八、有消防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
九、对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十、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严明。
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灭火器是扑灭初起火灾的重要工具,是最常用的灭火器材。它具有灭火速度快、轻便灵活、实用性强等特点,因而应用范围非常广。但目前人们对灭火器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使用中容易出现问题,有的灭火器不仅灭不了火,反而还会使小火蔓延成大火!更要清楚哪种灭火器适用于哪种火灾,切忌在不清楚着火对象的前提下随意适用灭火器,所以我们要学习使用灭火器的一些基本常识。
根据使用情况不同,我们在灭火器上经常可以看到A类、B类、BCE类、D类、ABCE类的字母标识,只要识别字母符号,就可正确选择灭火器。
灭火器扑救可燃物质火灾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类——适用于扑灭木材、纸张、布匹、棉、毛、麻等;
B类——适用于扑灭一切可燃液体、石油产品、油脂类燃烧;
C类——适用于扑灭可燃气体燃烧;
D类——适用于扑灭钾、钠、钙、镁等轻金属的燃烧;
E类——适用于扑灭各种带电的电器设备燃烧。
正确使用灭火器是保证及时迅速扑灭初起火灾的关键。灭火器的种类很多,主要有:清水灭火器,酸碱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下面介绍两种最常用的灭火器使用方法及适用范围。一、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充装液态二氧化碳,利用汽化了的二氧化碳灭火。(1)适用范围: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仪器仪表、档案资料、600伏电压以下的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用于扑救棉麻、化纤织物时,要注意防止复燃。(2)使用方法:手提灭火器提把,或把灭火器放在距离起火点5M处,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形喷筒根部手柄,不要用手直接握喷筒式金属管,以防冻伤,把喷筒对准火焰,另一只手压下压把,二氧化碳喷射出来。当扑救流动液体火灾时,应使用二氧化碳射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燃烧面积较大,操作者可左右摆动喷筒,直至把火扑灭。灭火过程中灭火器应保持直立状态。注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要避免逆风使用,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二、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是用二氧化碳气体作动力喷射干粉的灭火器材。
(1)适用范围:主要用来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7.灭火器检查标准 篇七
NFPA 13R《低层住宅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由美国住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委员会起草, 作为美国国家标准实施。标准作为住宅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其重点关注低层住宅建筑, 并以降低多户合住类住宅因火灾造成的伤亡损失为目标。NFPA 13R与NFPA13的最大区别在于, NFPA 13R规定存在可燃物的隐蔽空间, 诸如住宅阁楼等区域可以不安装喷淋系统进行保护。标准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这些区域的火灾和伤亡人数都非常少。
8.教室卫生检查标准 篇八
(一)检查内容
地面门窗讲台黑板课桌卫生角整体效应
(二)评分分值:满分100分
地 面 20分门 窗 20分讲台黑板课桌 20分卫生角 20分整体效应 20分
(三)评分细则
1.地面(20分)
(1)地面保持清洁卫生(6分)
(2)地面无垃圾,污迹(8分)
(3)无积水(5分)
2.门窗(20分)
(1)保持门窗清洁干净,无污水痕迹(6分)
(2)窗户玻璃槽内清洁(7分)
(3)窗台干净,无杂物堆积(7分)
3.讲台、黑板、课桌(30分)
(1)讲台保持清洁无灰(5分)
(2)讲台台面及下面物品摆放整齐(5分)
(3)黑板擦洗干净且下槽内无粉笔及灰尘堆积(10分)
(4)课桌桌面整洁,抽屉内无纸屑等垃圾(10分)
4.卫生角(20分)
(1)无垃圾堆积及异味(10分)
(2)清洁工具摆放整齐且干净(10分)
5.整体效应(10分)
(1)宣传栏,卫生值日表均有,且布局合理(5分)
9.酒店前台检查标准 篇九
1、上班必须按酒店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工服必须干净,整齐。
2、保持个人仪容仪表,站,立,行姿势要端正,得体。
3、严禁私自穿着或携带工服外出酒店。
4、严禁携带私人物品到工作区域。(例如:提包,外套等)
5、严禁携带酒店物品出店。
6、严禁在酒店范围内粗言秽语,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他
员工声誉。
7、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窜岗,擅离职守,下班后不得擅自在工作岗位逗留。
8、上班时间严禁打私人电话,干与工作无关事情。
9、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用餐,除用餐时间外,不得在当值期间吃东西。
10、严禁在工作时间聚堆闲聊,会客和擅自领人参观酒店。
11、上班时间内严禁收看(听)电视,广播,录音机及任何书报杂志。
12、平时不使用客梯及其它客用设备。
13、严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嬉戏。
14、严禁私自开房。
15、当班期间要认真仔细,各种营业表格严禁出现错误。
16、不得与客人发生争执,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及部门经理。
17、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18、服务接待工作中坚持站立,微笑,敬语,文明服务,使宾客感觉亲切,安全。
19、积极参加班组例会及各项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20、工作中严格按照各项服务规程,标准进行服务。
21、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填写各项工作表格。
22、自觉爱护保养各项设备设施。
23、工作中要注意相互配合,理解,沟通,严禁出现推诿现象。
24、严禁出现打架,吵架等违纪行为。
25、严禁出现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投诉及其它工作问题。
以上各项,如果有违反,每次按20—200元予以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0.寝室内务检查标准 篇十
1、检查的标准:整齐、统一、洁净
2、地面干净,早拖地,宿舍轮流值班,水房不能有水迹,不允许有脚印
3、阳台干净,无碎屑,扫把拖布定点放(统一放在阳台某一拐角)
4、书桌上整洁,书架上整理齐,不留杂冗
5、书桌下不允许摆放衣箱(统一摆放到进门衣柜上)
6、多余不用的鞋子统一放到衣柜下的鞋柜
7、脸盆统一整齐放入脸盆架里,洗漱用品(牙膏、牙刷、牙缸、洗面奶、毛巾叠成方块)整齐放入脸盆,其他洗漱用品整齐放入入门处方格厨中,暖瓶统一放入主机箱位置。
8、卫生间要求:干净整洁。卫生用品摆放整齐
9、蚊帐统一规划整齐,统一放到帐顶
10、床上被子统一叠放成方块,靠墙一头摆放,枕头放在被子上
11、离开寝室时椅子统一放入桌子下面
12、洁净的卫生习惯是大家健康生活的保障
13、垃圾桶每天早上清空
14、保持寝室通风
请大家以寝室为家,创造良好的卫生和生活环境,统一就是美,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良好的习惯可以受用终生。
材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11.作业检查评比标准 篇十一
一、作业格式及规范程度(10分)
1、按照本学科特点,根据本学科的格式写作业,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5分、中3分、差1分。
2、规范程度分为好中差三等:好5分、中3分、差1分。
二、学生书写是否认真工整(10分)
学生书写是否工整不出格,字体是否认真工整、有无乱涂乱画,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10分、中8分、差5分。
三、作业量适度(10分)
作业量要适度,既能达到很好的练习作业也能对学生有所提高,不要搞题海战术。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10分、中8分、差5分。
四、作业设计是否有探究性(10)
作业布置不是泛泛的画几道题,是不是真真达到课下巩固课堂知识,起到清晰直接的效果,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10分、中8分、差5分。
五、批改情况(20)
1、是否每次更批改: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5分、中3分、差1分。
2、批改是否认真: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10分、中8分、差5分。
3、批改注释: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5分、中3分、差1分。
六、批语(5分)
教师批语是否积极向上,有较高的指导性: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5分、中3分、差1分。
七、及时订正(10分)
学生及时订正且按作业一样认真订正,不草率。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10分、中8分、差5分。
八、订正批改(10分)
按作业批改的更高标准进行订正批改,注释一定要全面,一次性让学生彻底掌握。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10分、中8分、差5分。
九、订正批语(5分)
订正批语具有鼓励性,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5分、中3分、差1分。
十、本次作业检查作业次数(10分)
基础分为5分,按标准多一次加一分,最高为10分。
十一、作业本整洁(5分)
整洁、像学生作业本:分为好中差三等次:好5分、中3分、差1分
荥阳市第四初级中学
12.文明宿舍检查标准 篇十二
1、印象分(10分):对宿舍整体评分。(实行偶数扣分制)
A、室内床架、箱架、书架、生活用品架、桌子、凳子等布局协调整齐大方者,得8分。
B、基本符合要求者得6分。
C、墙壁张贴凌乱,室内布置格局不协调、摆放不协调者,得4分。
D、违反规定,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图画、图片(包括凶杀、暴力、色情、不爱国等),得0分。支持、鼓励自创健康、积极向上的海报。
E、宿舍布置装饰有特色(宿舍看上去整洁)且积极配合检评工作,在所有检评人员都认同的情况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附加分0.5分。
2、床位项(30分):
蚊帐、床帘(每处1分)、被子、床单要保持清洁,叠放、张挂要统一整齐;被子要求宿舍统一叠法,叠为豆腐块或三角被(每处2分);床沿,护栏,上床扶梯无灰尘,不挂衣服毛巾等(每处1分);床上物品整齐、统一方向;床上不得放排插。每处不合格扣2分。
3、书杯架、箱架项(8分):
保持书杯架、箱架整齐、美观、清洁,书本需由高至低摆放,箱架上无
乱张贴,箱顶无灰尘。每处不合格扣1分。
4、墙壁、门窗、天花板项(12分):
四面墙壁干净、无蜘蛛网、无痰迹、无乱张贴、无乱涂乱画;墙壁上各
种开关应保持无尘埃;室内吊扇清洁无粉尘;门窗干净无尘埃(含上方通气窗);窗台不堆放杂物,不张贴明星海报、广告,每处不合格扣1分(风景画、积极向上的书法可张贴)。
5、地板走廊项(10分):
A、室内地板项(5分):地板干净无纸屑、痰迹、垃圾清理及时;地板不
得放置排插,床下鞋子鞋跟朝外(或朝内)摆成直线。每项不合格扣1分。
B、走廊、阳台项(5分):走廊及阳台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痰迹、无堆放杂物,水槽无污垢,纸篓垃圾不超过1/2,栏杆上不堆放物品,门口的鞋子摆放整齐,每项不合格扣2分。
6、宿舍设施项(10分):
桌子、凳子排列整齐有序,保持整洁,桌凳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每处扣1分);宿舍内电脑、台灯、电视等宿舍设施应保持洁净;电线安置整齐不凌乱,每项不合格扣1分。
7、学风项(10分):
A、学习时间:学习氛围浓厚,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得8分。发现打电话、坐床上读书、洗涮等情况,每项扣一分。半数以上舍员在宿舍读书且学习氛围浓厚,加0.5分。
B、非学习时间:提倡学习,不在宿舍打牌、玩游戏、用餐、看电视、VCD录像、吹拉弹唱、音响过大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每项不合格扣2分。如有半数的人在宿舍读书,其他成员并不做其他一些违纪的行为,则加0.5分。
8、检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每处扣10分)。
(1)在宿舍内发现有电炉等高功率电器,使用煤油炉等各式燃气灶,在宿舍使用明火。
(2)学习时间在宿舍内玩电脑游戏、打牌、打麻将、看电视、VCD录
像、吹拉弹唱、音响过大影响他人学习等。
(3)在宿舍抽烟、喝酒、聚餐,在宿舍发现烟蒂、酒瓶、快餐盒等。
(4)宿舍内的成员学习氛围较差,均在学习期间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有较大的噪音影响到他人的休息与学习,不配合检查工作等妨碍正常检评的情况。
(5)检查时发现有人在非特殊情况下睡觉。
(6)被子超过一半未整理(包括一半在内)。
9、备注:
(1)印象分最高分8+1分,实行偶数扣分制,印象分0分者按最低分(75
分)处理。
(2)不在宿舍摆放自行车,每辆扣3分。
(3)海报问题项:可以布置一些风景画或动漫、星座海报、积极向上的书法等,前提是布置的要整洁、美观。违规海报贴哪里,就在对应项扣分,如贴门窗上就在墙壁、前后窗项扣分.10.故意锁门,检查人员30秒内敲门3次未开者,按拒检处理(得0分)。
13.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标准 篇十三
为使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尽快实现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其检查监督任务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包括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机构建设
(一)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站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处罚授权(委托)证书。
(二)木材检查站有正式编制,每站6人以上,国道、省道站8人以上,均为国家正式职工,其中站长应是国家干部。
(三)木材检查站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
(四)木材检查站设站长(任务量大的站可增设副站长)、木材检查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等级木材检尺员(可兼职)。
(五)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素质高、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执勤。具有相当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熟悉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木材检尺等业务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站长和木材检查人员符合部颁《木材检查站站长岗位规范》和《木材检查人员岗位规范》的要求,经过部或省、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岗位培训证书”。
(六)木材检查人员应身着由林业部统一制作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业工作服和佩戴“中国林政”胸章、臂章等统一执法标志,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件上岗执行公务。
二、制度建设
(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值班、木材过境登记、学习、考核、奖惩、票证管理、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落到实处。
(八)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木材检查站值班室公开张贴部颁《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和本省(区、市)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规定;公开木材检查人员的照片、编号、职责;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客、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
(九)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执法程序合法。
(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做到档案齐全、分类清楚、卷宗文书填写规范。案件按月统计、及时上报。
(十一)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固定站房、值班室、值班宿舍以及辅道或临 时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场。
(十三)木材检查站设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使用统一的停车示意牌。(十四)站容站貌整洁,环境优美。
(十五)检查手段完善,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及办案设备;有通讯设备,照明设备;有汽车、摩托车、船只必要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