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查通告范文

2024-10-24

协查通告范文(6篇)

1.协查通告范文 篇一

征 稿 启 事

《泰和年鉴〃2012卷》由中共泰和县委、泰和县人民政府主持,《泰和年鉴》编辑委员会编纂,是泰和有史以来第一部综合性年鉴,具有很高的存史、资政、宣传、教化价值。目前,《泰和年鉴〃2012卷》(创刊号)编纂工作任务已完成过半。为彰显创刊号特色,提高创刊号质量与档次,年鉴编辑委员会特面向社会征集《泰和年鉴〃2012卷》封面作品。

一、应征资格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关心支持《泰和年鉴》编辑工作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投稿。

二、征集内容

主要征集《泰和年鉴.2012卷》封面采用的以下两种作品:

1、书法作品。即“泰和年鉴”四个字的中文书法,字体不限。作者应阐明书写理念,标明对印刷工艺的要求。

2、摄影作品。作品应突出时代特色(本部年鉴主要记载2011年全县发展情况),突出重点(即能反映2011年泰和最重大、最根本的发展变化),具有极高的代表性。作者应另附文字,对摄影作品的创作思路、理念等进行必要的介绍。

三、征集方式。

1、书法作品请用宣纸书写,安排专人递送,或通过邮局寄送。

2、摄影作品可通过电子方式、邮局寄送方式、专人递送方式进行必须同时报送电子照片和纸质照片。电子文本请在主题栏写明 “ 泰和年鉴封面作品稿件 ”。

四、征集时间

稿件征集截止时间:2013年2月25日。

五、评选方式

《泰和年鉴》编辑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士组成评委会,评出入选作品。作品一经入选,编辑委员会将颁发荣誉证书。入选作品

作者可在封底行使作品署名权。

六、投稿须知

1、所有投稿作者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使用时署名由作者自行决定),投稿作品的递交视为作者同意如其作品入围,其著作权归《泰和年鉴》编辑部所有。

2、应征作品一律不退,未采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江西省泰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343700

电子邮箱地址:th5323121@163.com

联系电话0796-8639121

联系人: 邱会财

《泰和年鉴》编辑部

2.火灾事故协查报告 篇二

一、事故概况

2012年12月27日上午,白鹤小区B区5#楼一单元13楼1名老阿婆在自家房内吃过汤圆出门去买菜。10时15 分,龙西公司安装人员和物业保安在巡查时发现其房间突然冒烟起火,在场的工人使用灭火器,消火栓,致使火势迅速有效控制。在附近的邻居见到有烟上搂,即自动跑出楼房拨打110、119火警。

10时25分,消防队接报后,立即出动消防车3台,消防队员12名,20分钟后赶到现场灭火。应火场指挥员的要求,龙西公司参加扑救的工人、物管保安人员相继撤离,10时42分农投公司的有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灾情。由于消防队员积极施救,消防车在5#楼附近消防栓取水快捷,给扑救工作减轻了很大困难。经过奋勇扑救,10时55分,烟火全部扑灭。

这次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毁坏房屋等,直接经济损失不详。

火灾事故发生时,龙西公司立即采取了现场抢救应急措施,出动有关扑救人员10多人参加抢救工作,千方百计抢救受灾群众财物,彻底清除火灾隐患。

27日上午大面玉石社区领导组织了善后工作,本着对受火灾人员不推向社会、不推回农投公司、不推给受火灾家属的原则,下大力做好受灾人员的安抚工作。目前,玉石社区已经为受火灾家庭垫资5000元,解决临时居住困难。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现场经过消防队清理之后,起火原因暂无法从技术上鉴定,主要是通过调查知情人、反复研究分析后认定。

(二)火灾能够迅速控制的原因

目前,龙西公司在小区消防设施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事前编制了《火灾、火情抢险应急预案措施》,各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抢险应急人员到位、抢险措施得力,组织实施有力,心中装着老百姓的安危,火灾发生时,在最快的时间内,在场的工人使用灭火器,消火栓,致使火势迅速有效控制。

(三)无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扑灭余火期间,现场警戒、施救人员已先行撤离。消防队员进入火场清理阴燃和散落的织物。这是扑救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章 管 辖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户”,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

(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3.安徽交通肇事协查通报 篇三

本想骑摩托车载同学玩耍,不料撞上路上行人致其死亡。近日,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金洪”牌二轮摩托车,载同学张某沿五河县小圩镇至申集镇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甄集村北段时,撞倒前方道路上推自行车同向行走的胡某,造成胡莫受伤,张某受伤。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4.协查通告范文 篇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是劳动保障部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为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做好企业年金工作,规范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办法》),我部将于2005年5月开始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坚持审慎、渐进的原则。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从严控制。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营范围和业务特长申请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工作流程、技术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必须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委托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资格认定办法》认真准备申请材料,要求内容详实,符合法定形式,无虚假陈述,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劳动保障部提交申请材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由于本次资格认定工作涉及机构多,时间集中,申请材料文字量大,请尽可能现场提交或通过信函方式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申请日期以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四、每申请一个资格,要报送一套完整材料。每套申请材料报送一式十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见《资格认定办法》附件,资格申请表可从劳动保障部网站下载。

六、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摘要报告。摘要报告字数控制在8000字左右,标题字体为二号宋体,加粗,正文字体为三号仿宋,1.5倍行距。摘要报告、目录和申请材料合订。摘要报告单独编码,申请材料连续编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七、申请材料须按《资格认定办法》附件规定的纸张、格式印制装订。页面设置为:

页边距:上72磅,下72磅,左90磅,右90磅;

距边界:页眉40磅,页脚40磅;

左侧装订,装订线40磅;

页眉格式:(小四号仿宋,加粗)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材料

页脚格式:(五号仿宋,加粗)

×××公司2005年5月

八、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须向劳动保障部提出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

九、受理申请时间:2005年5月16日~20日受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申请;23日~27日受理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申请。工作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十、为保证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人须指定经办人负责联系申请工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提供申请人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昕 王强 丁赛尔

电话:010-84201561/2561/1556 传真:010-84202275/1554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Email:zhangxin@molss.gov.cn wangqiang@molss.gov.cn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略)

5.乌鲁木齐机场安检协查破获毒品案 篇五

可以的旅客,这名旅客是巴基斯坦籍。随后,机敏的安检人员迅速控制该旅客,立即联系机场派出所并移交该嫌疑人。通过仪器检测在犯罪嫌疑人所穿的米黄色衬衣领夹层内缴获海洛因15克。该案件的成功破获,乌鲁木齐机场安检部门领导高度重视,严格履职的体现,也是机场安检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具有责任心的体现。

乌鲁木齐机场安检认真履职,不断强化职能为的就是保证每位旅客能安全出行,相信每一位安检员充分发挥自身的光和热一定能在未来再创佳绩!

自全區開展“掃毒害保平安”嚴打整治行動以來,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安檢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提高認識、細化工作措施、強化協調配合,嚴格落實對出入境人員的監管職責這也使得烏魯木齊機場安檢人員思智敏銳,職技過硬。2013年3月23日,烏魯木齊國際機場和以往一樣正常保障著各個航空代理公司航班,安檢工作人員發現一名行跡可以的旅客,這名旅客是巴基斯坦籍。隨後,機敏的安檢

人員迅速控制該旅客,立即聯系機場派出所並移交該嫌疑人。通過儀器檢測在犯罪嫌疑人所穿的米黃色襯衣領夾層內繳獲海洛因15克。該案件的成功破獲,烏魯木齊機場安檢部門領導高度重視,嚴格履職的體現,也是機場安檢部門工作人員認真負責具有責任心的體現。

6.浅谈如何提高税务协查质量 篇六

浅谈如何提高税务协查质量

我局协查系统自2002年7月1日开通运行以来,始终保持网络畅通,运行平稳的总体态势,系统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协查系统为各级稽查局提供了案源和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对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协查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二,目前制约协查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市现有协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近年来调整,充实进入协查部门的,没有受过系统的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连金税工程的基础知识都不具备,因而不适应日趋繁重的协查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协查系统运行质量.(二)疲于应付难以深查.当前从全国各地协查案源选票情况来看,准确率偏低,大量的发票协查信息(其中包括许多垃圾信息)使协查部门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应付日益繁重的协查工作,造成协查部门疲于应付难以深查的不利局面,客观上影响了协查工作质量的提高.(三)证据不足难以定性.一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与开票方在当前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很难确定是否一致,故受票方恶意还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定性;二是受票方自提货物的销售模式很难确定票货是否一致,也就是说货物是否真正运抵购货方难以确定,从而影响协查回函质量.三, 协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协查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转入稽查程序,而在转入稽查程序前,各地往往采取简易程序,具体做法是收到协查函后,打电话告知企业发票协查事宜,企业根据协查要求复印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并签字盖章,然后交到协查部门,协查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处理并回函.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在程序上显然不符合税务检查的程序要求;第二,提供资料往往不完备,不直接,其真实性效力性差;第三,对资料的分析,处理及回函存在一定随意性,不符合规范执法的要求.(二)废票处理问题.税法赋予纳税人这样的权利,即只要具备资格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的交易从正常渠道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款,没有义务为开票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至于开票方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在开票后就走逃,受票方是没有义务去管的,而且也管不了,因此无论是“作废发票”还是“失控发票”,只要受票方是无辜的,那么税务机关自然不应该将开票企业的责任全部追究到受票企业头上.(三)考核指标问题.协查系统运行以来,各地对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和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在“两率”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突出表现在:重视按期回复而忽视对要求协查的问题查实,查透,回函内容含糊不清,使委托方无法据以定性查处;重视委托协查准确率而忽视对有问题的发票及时发出协查,案件检查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两率”和协查质量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我们协查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四, 对协查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在对协查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同时,建议省局稽查局举办几期全省协查业务短期培训班,象培训“稽查能手”那样培训“协查能手”,力争使全省各地协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当前协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定期召开全省各地协查经验交流会,组织各地协查人员到协查工作做的比较好的省市参观考察,学习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二)提高选票准确率.进一步提高协查选票的准确率是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减轻协查部门工作强度的重要途径.当前协查系统选票主要是稽核系统选票,内部生成选票和认证系统选票,其准确率明显偏低,导致大量垃圾信息进入协查系统,使得协查系统人员疲于奔波,无法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有效检查,反而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对垃圾信息验明正身,从而最终导致理应高效率的协查系统陷入了低效率.因此必须改变稽核系统数据比对模式,即屏弃当前的存根联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的模式,改为存根联信息与实际申报抵扣数据进行比对的模式;进一步提高内部生成选票人员的素质,提高税务检查水平,切实加大打击假票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假票的出现.(三)实现数据共享.真票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是当前税收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由于税务管理,稽查,出口退税和海关等部门互相之间信息不畅,给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动局面.为此应建立以金税工程网络为平台,将协查系统与CTATS税务管理系统,税务稽查和海关信息系统溶为一体,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稽查信息利用效能,保证稽查选案科学性和准确率,促进稽查信息化建设.当前,部分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并且偷逃税的手段呈现出科技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趋势.在目前的偷税方式中,以设置帐外帐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最具有代表性.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简单的就帐查帐方法已很难将帐外帐偷税的问题查清,查透.结合自己的查账经验,介绍几种对帐外帐偷税形式的检查方法,供大家参考.一,帐外帐偷逃税款的形式所谓帐外帐就是不法分子为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做假账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常见手法主要有三种:1,电脑作弊型.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小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2,两账并行型.设置内,外两套帐,内,外帐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售从开始就被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金库.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因这种形式将资金和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制造费用,工人工资等支出在体外循环,所以更具有隐蔽性,更难查处.3,内外联系型.内,外帐之间相互关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设立小金库或挪作他用,主要手法是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等,国有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二,帐外帐的检查方法在对帐外帐偷税方式进行检查时,应从被查对象资金流,物流,帐证报表勾稽关系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寻找证据.要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跳出就帐查帐的圈子,做到帐内帐外结合,内查和外调结合.以下主要介绍对帐外帐检查最常用的四种方法,这四种检查方法既可以分别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单独应用,也可以将四种检查方法联系起来,作为检查帐外帐的操作流程.1,突击检查法突击检查法是针对被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查前不事先通知进行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举报有帐外帐的案件和已掌握一定证据帐外帐案件的检查.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实施检查前,首先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然后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如产品仓库,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分支机构一并同时展开检查,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检查中,每位检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例如,在对某炼油企业举报案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进入检查后,在其财务,销售等部门调取了相关资料,但是经过分析,发现有明显的造假痕迹,于是检查组成员马上进行研究,决定杀个“回马枪”,针对该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内设部门的职责情况,确定出检查目标,分别对其财务科,销售科,生产科,计划科和保管发油处的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两人一组于当日下午五时又进入了企业,各组按照部署迅速到达各个部门,抓住了企业各部门正在按照财务资料进行造假的行为,在经过了企业停电,找人等百般推诿后,检查组顶住了各种压力,终于迫使企业拿出了产,销,存等证据资料.2,逻辑推理分析法此种方法主要是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分析中,既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也可以根据稽查的销售税金负担率,成本毛利率,加成率,投入产出率等选案指标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此方法主要是搜集被查对象存在帐外帐的疑点,通过分析得来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认性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查案线索,提供检查的目标和方向.从而将案件查深查透.同时它也是对第一种检查方法尚未解决问题的有效补充.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和产品销售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其次,选择生产产品消耗的专用直接材料进行分析,结合车间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关系式,与同行业的该项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合理.然后将各期专用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乘以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出每一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再与产成品明细账记录的入库数量进行核对.对两者之间的差额一般可以确定为是帐外经营的部分.而对于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的偷税行为,则可从获取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或计算其正常消耗量的方向去检查.例如,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产品结构构成进行分析,确定产品品种,然后通过在本市同行业摸底调查,确定出每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即投入多少原材料应产出多少产成品的比率.再将企业当期主要材料耗用数量乘以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得每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在与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上记录的入库数量核对后发现:该企业应产出乙醛156吨,而账面入库105吨;应产出对本甲基胺氢132吨,而账面入库98吨.检查人员通过对核对差额的调查落实,查出该企业销售产品72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2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的事实.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但是,对本文中所列的第二种帐外帐偷税形式该方法不会提供太多的线索.3,异常情况分析法此种方法主要是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帐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注重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帐务中不合乎企业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发现检查工作的突破口.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异常数字,异常科目,异常行为进行分析:(1)对异常数字进行分析.数字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构成财务会计资料的基本要素.所谓异常数字,就是按正常会计核算处理后出现的不应或极少出现的数字.数字异常与否,是由它所能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的.所以,分析异常数字,必须结合经济业务的内容.在对数字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帐薄中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因为各类企业财务会计资料都是以资金运动形式从价值方面客观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的,只有从资金运动的方向检查分析,才能将每笔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有笔往来业务,会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后附银行汇票,摘要中注明的是自外省某企业汇来的购货款.而在下一月的会计处理中“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后附转帐支票,摘要中注明为退购货款.检查人员对这种异常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怀疑,通过追查所退货款的去向,到银行查阅相关传票,发现了企业存在的帐外账户,查清了该企业利用两套帐进行偷税的行为.(2)对异常科目进行分析.会计科目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素,虽然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记账方法,但是,会计科目的性质却是一样的,因此,对违反了会计核算常规的异常会计科目进行分析,搞清楚所记录业务的来龙去脉,是检查的重点.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对“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的分析,将那些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记账的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录的业务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后付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记账联,并且该项业务的发生比较有规律,主要集中在月末或季末.其借方发生额业务很频繁,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其他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后附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收据联.企业解释说是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向职工借的周转款,借方发生额是还给职工的借款.检查人员对其产生了怀疑,通过落实借款利率和所支付的利息以及职工手中的借据情况,迫使企业交代了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的事实.(3)对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企业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分析行为之间的合理性应作为检查的一部分.例如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中“运杂费”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却变化不大.对此异常行为应重点分析,落实清楚原因所在.再如,实行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工人工资直接挂钩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查分析计算工人工资升降幅度与产品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比例变化,来核实企业的真实产销量,是否存在问题.此方法的应用,要求检查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知识,娴熟的查帐技巧,甄别不合理现象和情况的能力,而且在检查中要有很强的责任心,不放过任何疑点,能够对异常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4,外围查证法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后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帐外帐检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是将前三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找出事实的真相,并且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的定案阶段.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作到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1)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账户和不通过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根据这一特点,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知 “根”问底,查出企业的偷逃骗税行为.具体操作办法是: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上述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落实取证,但是,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它只是证明了企业收到和支付款项的实际数额,而不能说明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入款项还是销货款项,是借出款项还是购货款项,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还缺少证据链中的物流.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销售货物的查证,需要调查落实以下内容: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开具的票据,企业的记录,购货方的付款凭证,购货方的帐薄记录,记账凭证等,在调查取证中,还应注意购货方的所支付的货款是否与通过银行所掌握的资金数额相符,假如不符应根据新的线索继续调查落实.在购货方也无帐,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然后可以根据检查资金流时掌握的账户情况到购货方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掌握购货方汇款的证据,由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以及业务的联系人等情况.也可以由购货方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业务往来的证明.调查人员还应对购货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与购货方的供述是否相符.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形成,既有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凭据和业务员的业务往来证明,又有购货方所述业务往来的证明和汇出货款的证据.有了上述证据,就可以对销售方的行为进行认性定案,作出处理.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的查证,也应从上述角度出发,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使各证据间形成一个链条关系.帐外这种检查方法对帐的检查比较彻底,容易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检查某纺织企业举报案时,该企业账面无任何问题,检查人员于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实企业设立银行账户情况,发现该企业在当地农行开设了三个银行账户;在建行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再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核对后发现,只入账核算了四个银行账户,有三个账户未入账核算.检查人员对未入账的三个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逐笔落实,统计出该企业帐外资金收入额三千余万元,资金支出额二千八百余万元,涉及五个省市二十六个单位.办案人员根据检查确定的线索,兵分两路,一组落实资金收入部分,一组落实资金支出部分.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认定三千余万元的资金收入均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而二千八百余万元资金支出既有购进原材料的支出,又有支付工人工资和电费等生产费用的支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交代了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事实.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它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需要调查落实哪些内容才能将问题查清,提取哪些证据才能做到合法有效的定性,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外调过程中将要遇到哪些困难,解决的办法等要估计到位,制定外围调查方案,争取外围调查的成功.以上介绍了检查帐外帐的四种方法,这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的一部分,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但是,总的说来,对帐外帐的检查主要是从资金流向和货物流转两个方面来搜集提取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资金流和物流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要相互认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将案件查深,查透,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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