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10-12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篇)

1.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一

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二

关键词: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重构

一、现行保险法规则的困境

(一) 《保险法》中“不产生效力”规则对其原因规定不够明确

违反现行《保险法》第17条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是“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然而, 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来看, 某一条款不产生效力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 或者该条款未成立、或者该条款尚未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者附期限) 、或者该条款属可撤销且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以及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7条中并未明确“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具体原因。

(二) “不产生效力”规则与《合同法解释 (二) 》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法律责任冲突

对于保险人违反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保险法》第17条“不产生效力”规则, 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只要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两者居其一的, 该条款即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39条虽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却未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该规定, 未作提示及说明的法律后果。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 (二) 》第9条、第10条作了区分。其第9条赋予格式条款相对方以撤销权, 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及说明的义务, 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0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定无效的特定情形, 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可见, 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 》, 多数情形下, 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的, 仅导致对方享有撤销格式条款的权利, 且这一撤销权的产生, 还必须以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为前提, 即便产生了撤销权, 在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 或者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经过, 则该条款即为有效。

显然, 《保险法》第17条的“不产生效力”的绝对性规则与《合同法解释 (二) 》中规制格式条款的规则存在冲突。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违反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给出明确答案。

(三) 如对保险人未尽提示及说明义务适用保险法特殊规定, 则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 其法律责任偏重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条款”性相对较低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之所以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机会和交涉能力的不平衡, 从而造成了法律效果的不公平。

不过, 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介入使得以上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减小。因为从保险合同的拟定主体看, 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保险条款, 起草人是保险公司, 审批人是保险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必须执行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的修改意见, 最终使用的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形成的, 该保险条款,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虽然我们不能期望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 就可达到完全消除保险合同中因其格式合同性所带来的缺陷, 但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的介入, 其起到了代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磋商, 减小了由于保险合同相对方与保险公司因交涉机会及交涉能力不平衡所带来的缺陷与消极影响。

既然保险合同中由于其格式合同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较一般格式合同要更小, 则对其规制理应较一般格式合同更为宽松而不是更为严格。然而, 从现行保险法规定来看, 第17条的“不产生效力”规则是一种无需相对人主张, 也无主张时间限制的绝对“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合同法解释 (二) 》中多数情形下则是按可撤销处理。《保险法》的规制要比《合同法解释 (二) 》的规制更严格。如对保险人未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则在同为格式合同的保险合同及其他格式合同之间, 难免使格式合同性较低的保险合同却受到更严格的规制, 从而导致格式合同规制体系内部不协调。

现行制度中保险人未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存在的上述问题, 迫使我们重思应如何规制保险人未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二、重构:保险法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现行《保险法》从修订前的将提示义务包含在“明确说明”义务之内的“统一主义”, 转采取将“提示义务”独立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就法律责任而言, “分离主义”下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只要不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之一的, 均导致免责条款不生效力。“分离主义”模式下不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 在“统一主义”模式下, 也完全可以认定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该条款同样不产生效力。因此, 修订后的保险法, 仅在形式上实行了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分离, 在违反提示义务法律责任与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方面与修订前也无区别。

然而, 从现行立法来看, 既然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书面提示免责条款, 则说明投保人有义务阅读该条款。既然阅读, 就应对其不予阅读或漠视自己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是应该有限制的。违反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不应采纳同样的法律责任规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违反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则理应重构。

(一) 被保险人无主动阅读保单中全部条款、注意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投保人是否具有阅读保单的义务, 但《保险法》第17条要求保险人以书面提示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身就说明了立法并未苛求投保人在复杂、冗长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鉴别、挑选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而将从合同条款中挑选出对投保人利益攸关的免责条款的义务赋予了保险人, 否则, 就不会要求保险人提示该条款并因其不提示而使该条款不生效力了。

2014如年果一第方1当1事期人中对旬合同刊内容作了不真实的陈述, 而另一时方当代事人 (则总由第于信57赖0这期种) 陈述而没有认真阅读合同的话, 很多法T官i都m会e认s为, 即便被保险人没有阅读过保单, 因而未能发现保单中的特定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的口头表述有冲突, 依照禁反言规则, 保险人依然不能不承认代理人口头表述的效力, 所以被保险人依然可以获得赔付。这清楚地反映出他们越来越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以及其他消费者, 因为不放松这项严苛的规则的话, 只会让这些被保险人和消费者失去保障。

(二) 保险人未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对抗不知存在此类条款的当事人

对于保险人未尽提示注意免责条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域外立法与实践多认为其可能使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英国, 根据立法与司法实践, 格式合同提供方未提示相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 该条款不能纳入合同, 成为合同内容, 当然也就不产生效力。可见, 在英国可能因格式合同制定方未对免除其责任条款进行合理提示, 而使该内容不能纳入合同, 从而不能产生约束力。法国规定, 对除外责任未尽提示注意义务的, 对应予提示的免责条款不得援引以免责, 或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并且, 保险单必须使用法文和明显的字体, 不符合形式规则的条款, 保险人不能援引。

所以, 尽管各国立法例和依据各不相同, 但在保险人未尽提示注意义务时, 保险人不得根据该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这一点上则是相同的。

(三) 投保人有义务阅读保险人已经提示注意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即要求以书面提示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 这说明, 投保人并无在复杂、冗长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鉴别、挑选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在保险人依照该规定作出书面提示情形下, 投保人当然应当阅读该书面提示, 否则立法要求保险人进行书面提示的规定就无任何意义。如果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已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而投保人仍对该条款不予注意, 则属于对自己的权利的漠视对此类“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投保人, 并无保护必要。

(四) 保险人仅对已经提示注意的“免责条款”中含义不清处及投保人询问事项负“明确说明义务”, 并就其说明内容负责

在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时, 投保人有义务阅读该提示。此时, 该提示可能存在三种情形且保险人根据情形负有不同义务。

1. 对含义清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需承担主动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 我们以为, 保险人仅对经提示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的责任的条款中含义并非浅显易懂者, 须主动予以明确说明, 以使投保人清楚其含义。

2. 对于经提示的免责条款中含义不清者保险人有义务主动明确说明。

保险人对于已经提示的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中含义清楚者, 无需主动明确说明, 与之相应, 对含义不清楚者, 应当进行明确说明以弥补作为并非专业人员的投保人获取及分析信息能力的不足。

3. 保险人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提出的询问有义务进行明确说明并就其说明内容负责。

即便保险人认为其保险条款已经清楚无误如投保人仍不清楚其含义而向保险人提出询问, 作为专业机构的保险人亦应有义务就投保人所提出的询问进行明确说明, 并对其说明内容负责, 即便保险人的说明错误, 根据“禁止反悔”原则, 保险人也应当对其说明内容负责。

在保险法上, 一般认为, 保险代理人说明不实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保险代理人说明不实的, 保险人不仅须负民法上损害赔偿责任, 而且进一步须按照保险代理人对要保人所告知且较有利之事项负保险契约上之责任。保险契约之内容随着保险代理人之不实声明, 解释或叙述而改变, 保险人须按新契约内容负保险赔偿之责。若保险人只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则要保人须证明, 因金保险代融理人之过失致无法得到保险契约之保护以致N产O生.损11害, 。2此01种4Fi情n形an显c然e对要保人较为不利。因为 (若C要u保m人ul无at法iv证e明ty, N则O无.法5获70得) 保险人之民法上损害赔偿。

三、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重构:从合同解释的角度分析

按照我国保险法,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若要发生保险人预期的效力, 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这实际上给保险人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 目的似乎在于充分地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但是, 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到底应当如何作出说明, 法律只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 然而如何说明方构成“明确”说明, 均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这使得保险合同的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因此,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惟取决于保险人对之的说明是否“明确”, 投保人和保险任何一方有异议,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首先要对保险人的说明作出事实上的判断, 才能够决定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的命运。这会直接诱发保险合同纠纷, 客观上极不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因此, 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 不应当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对之作出明确说明 (诈欺投保人的说明除外) ,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或者歧义, 依照保险法规定, 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因此, 保险人关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并非善举。

我们以为,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示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纳入合同后, 投保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予以阅读, 对于保险条款的表述, 即便保险人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说明, 也完全可以按照《保险法》第30条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即: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该规则, 对于保险人已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提示的免责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 该条款的含义十分清楚明白毫无歧义, 只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曲解该条款, 则按照该条款显示清楚的含义进行理解。第二种情形是, 该条款属于诸如专业术语等有明确界定的表述, 对其进行明确说明几乎相当于进行专业授课, 这种情形下, 完全可以按照专业上的通常理解来进行理解。第三种情形下, 该条款有歧义, 或者所使用的专业术语在专业领域内存在多种含义, 此时, 按照“不利解释”原则, 应选择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最后一种情形是, 保险人拟定的该条款根本不知所云, 则采取不利解释原则, 最极端的结果是, 该条款视为不存在, 不能产生效力。按照以上路径, 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并可促进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更加通俗化。

以上对保险人违反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重构, 将使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 不仅在形式上实行了“分离主义”, 更在法律责任上也实现了“分离主义”, 保险人未尽对免责条款的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而亦实现法律责任上的“分离主义”。

参考文献

[1][美]小罗伯特.H.杰瑞、[美]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 (第四版) 》, 李之彦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44页.

[2]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149-150页.

3.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三

(责编米诺)

上期答案:

4.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四

业主和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业主和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和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2)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3)业主和使用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4)业主和使用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业主和使用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6)业主和使用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赔偿,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业主和使用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业主和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业主和使用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业主和使用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业主和使用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业主和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13)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14)业主和使用人违规堆放、使用、清运易燃装饰材料,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不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5)业主和使用人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6)业主和使用人在装修施工时的不遵守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7)业主和使用人其他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违反家庭装饰装修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5.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五

2、“六五”普法要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相结合。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B.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教育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D.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 答案: ACD 6

3、下列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法中,符合有关规定的有()。P12 A.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B.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不得执行

C.改制时经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 D.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留用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答案:BCD

4、根据我国《合同法》,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有()。P37 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D.虽未约定不得转让,但债务人不同意转让 答案:ABC

5、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下列决议中,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即可通过的有()。P23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注册资本 C.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D.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D

6、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和配套空调机,双方于3月6日签订书面合同,4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房屋钥匙、甲公司占有使用该房屋,5月16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甲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空调所有权的时间是()。A.均为3月6日 B.均为4月15日 C.均为5月16日

D.房屋为5月16日,空调为4月15日 答案:D

7、某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电视剧正式播出前,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申请作出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该裁定属于()。

A.财产保全 B.行为保全

C.证据保全 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答案:B

8、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通过。P25 A.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B.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C.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D.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答案:B

9、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通过。P25 A.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B.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C.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D.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答案:B

10、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公司机构或人员中,能够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有()。P27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执行董事)C.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D.法定代表人 答案:BC

11、甲市的A公司与乙市的B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丁市,后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P70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BD

12、根据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相关理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最基础的环节是()。P5 A.法律风险识别 B.法律风险分析 C.法律风险控制 D.法律风险评估 答案:A

1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P64 A.20% B.25% C.30% D.35% 答案:B

14、甲公司、乙公司互负债务,并且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时,乙公司说:“你公司不履行,我公司就不履行。”乙公司的主张属于()。P36 A.行使债权保全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15、我国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企业开展的下列境外投资中,须报商务部核准的有()。P67 A.在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的投资 B.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C.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D.在境外进行矿产类投资 答案:AC

16、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P64 A.20% B.25% C.30% D.35% 答案:B

17、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下列关于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来收回贷款的救济程序中,正确的有()。P83 A.将甲公司列为被告,向抵押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B.直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C.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D.乙银行可以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败诉,再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答案:BC

18、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行使()的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P74 A.提供证据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答案:C

19、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有()。P47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 答案:ABC 20、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经过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有效期为()年。P2 A.1 B.2 C.3 D.5 答案:B

21、为加强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后续监管措施有()。P67 A.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B.实行综合绩效评价制度

C.进行定期抽查 D.实行效益报告制度 答案:AB

22、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经过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有效期为()年。P2 A.1 B.2 C.3 D.5 答案:B

23、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要围绕的“一大目标”是()。A.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B.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C.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D.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答案:A

24、某机械制造公司为国有企业重组后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运营3年后拟公开发行股票。下列该公司情况中,符合有关发行股票要求的有()。P16 A.该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累计实现利润5000万元 B.最近3年该公司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亿元 C.发行前该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

D.该公司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5% 答案:ABC

25、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有()。P2 A.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B.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C.经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 D.经注册备案机关注册备案 答案:ACD

26、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22 A.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均有权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提案

B.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法律规定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才能修改的事项,须就该修改事项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才生效

D.公司章程修改后,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修改无效 答案:AC

27、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和配套空调机,双方于3月6日签订书面合同,4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房屋钥匙、甲公司占有使用该房屋,5月16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甲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空调所有权的时间是()。A.均为3月6日 B.均为4月15日 C.均为5月16日

D.房屋为5月16日,空调为4月15日 答案:D

28、我国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企业开展的下列境外投资中,须报商务部核准的有()。P67 A.在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的投资 B.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C.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D.在境外进行矿产类投资 答案:AC

29、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有()。P2 A.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B.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C.经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 D.经注册备案机关注册备案 答案:ACD 30、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一程序包括的主要环节有()。P106 A.制定计划,提出方案 B.编写草案,征求意见 C.会议讨论,审定发布 D.宣传贯彻,督促执行 答案:AB

31、下列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是()。P74 A.电子数据 B.鉴定结论 C.勘验笔录 D.视听资料 答案:B

32、下列有关企业登记行为中,不属于企业法人登记方式的是()。P106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营业登记 D.注销登记 答案:C

33、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公司机构或人员中,能够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有()。P27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执行董事)C.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D.法定代表人 答案:BC

3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22 A.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召集 B.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召集 D.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 答案:ABC

35、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出现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等法定情形时,应当在()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15日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答案:C

36、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取得的时间是()。P58 A.软件首次发表之日 B.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之日 C.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D.软件商业使用之日 答案:C

37、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3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将甲公司所欠的3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的时间为()。P37 A.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合同之时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转让通知之时 C.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转让通知之时 D.甲公司发出认可通知之时 答案:C

38、下列关于企业外聘律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P114 A.外聘律师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 B.外聘律师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C.外聘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D.企业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答案:ABD

39、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行使()的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P74 A.提供证据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答案:C 4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包含了下列免责条款,其中无效的有()。A.乙公司造成甲公司员工人身伤害的 B.甲公司因故意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C.甲公司因重大过失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D.乙公司因一般过失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的 答案:ABC

41、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起计算。P53 A.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 C.公告之日 D.核准注册之日 答案:D

4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包含了下列免责条款,其中无效的有()。A.乙公司造成甲公司员工人身伤害的 B.甲公司因故意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C.甲公司因重大过失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的 D.乙公司因一般过失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的 答案:ABC

4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下列关于乙银行实现抵押权来收回贷款的救济程序中,正确的有()。P83 A.将甲公司列为被告,向抵押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B.直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C.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D.乙银行可以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败诉,再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答案:BC

44、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行使()的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P74 A.提供证据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答案:C

45、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方式有()。P11 A.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B.承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准备 C.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D.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有关法律文件 答案:ACD

46、企业改制以部分资产和债务与他人共同组建新公司,债权人对债务转移不予认可,而原企业又无力偿还的,该债务()。P13 A.由原企业承担 B.由新公司承担

C.由新公司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D.由新公司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47、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如果甲公司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P81 A.向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C.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申请丁省人民检察院向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答案:BC

48、青山公司购买碧水公司生产的空调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封存了样品,确认了样品质量说明。下列关于该合同履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B.样品质量标准过高,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符合通常标准即可 C.即使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存在瑕疵,但只要与样品质量相同就行

D.即使样品存在青山公司不知道的质量瑕疵,碧水公司交付的空调仍然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答案:AD

49、在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行使()的权利,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P74 A.提供证据 B.在庭审中进行辩论 C.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D.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答案:C 50、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起计算。P53 A.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 C.公告之日D.核准注册之日 答案:D 51、2012年9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要求,通过实现各项法律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定法律审核工作规程,推行格式合同文本,完善()。P11 A.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制度 B.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 C.法律意见书制度 D.境外投资法律论证制 答案:C

52、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有多种,其中主要的有()。P6 A.拒绝风险 B.避免风险 C.转移风险 D.降低风险 答案:BCD

5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P64 A.股东会 B.董事会

6.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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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此处的报酬区别于劳务合同中“报酬”,其不仅仅是对承揽人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的回报,还包括材料款、零部件的费用。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一)定作人支付报酬义务的成立标准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承揽人要求支付价款的时间是否于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发生,一般认为,虽然承揽人取得报酬的时间通常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后,但报酬请求权的成立与报酬的实际取得时间并非同一的,权利成立于实现之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至于其成立时间是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交付明或交付后,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二)支付时间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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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交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可以事先对合同中对自的该项权利予以约定,如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确定,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通常如工作成果不需要交付的,以工作的完成为交付时间;工作成果需要支付的,以工作成果的交付为支付时间。

(三)支付标准

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标准,承揽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标准支付;承揽合同无约定的,按通常的标准支付。所谓通常的标准,可参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但是,承揽合同的价款包括本材料款以及劳动报酬,而定作过程中所用的材料及所付出的劳动是无法精确估算的,因此只有订立合同时基于双方的互信确定合理的价款数额,才能避免今后纠纷的产生。如果当事人对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委托有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审计核定的方式来确定。(三)定作人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

定作人未按承揽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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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按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如果仅约定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明确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标准,一般认为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指承揽人按照承揽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的财产,有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根据《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①定作人无正当理又不支付价款;②留置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③留置后给予定作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④留置物的价值相应当于承揽人应得的报酬,但该条件针对是留置物为可分物的情形,如不可分则可全部留置。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即意味着承揽人可以继续占有工作成果,如留置后的2个月履行期限届满,定作人仍未能支付价款,承揽人则可以与定作人协商以定作物作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工作成果的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以及实现留置权的的费用。在扣除上述费用后,如仍有剩余则交由定作人,如不足,则定作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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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w/cq/553633.html

 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的批复 http://s.yingle.com/w/cq/553631.html

 商标转让流程风险问题

(五)http://s.yingle.com/w/cq/553629.html

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于日前出台 http://s.yingle.com/w/cq/553628.html

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http://s.yingle.com/w/cq/553625.html

 如何定性查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http://s.yingle.com/w/cq/553623.html

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http://s.yingle.com/w/cq/553621.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印花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619.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618.html

 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http://s.yingle.com/w/cq/553615.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http://s.yingle.com/w/cq/553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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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牌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w/cq/553611.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610.html

 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http://s.yingle.com/w/cq/553608.html

 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决定 http://s.yingle.com/w/cq/553605.html

 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决定 http://s.yingle.com/w/cq/553604.html

 什么情况下商标转让无效

http://s.yingle.com/w/cq/553602.html

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中商标使用的界定 http://s.yingle.com/w/cq/553599.html

 如何正确标注汽车产品外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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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 http://s.yingle.com/w/cq/553595.html

应该按商品与服务分类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 http://s.yingle.com/w/cq/553594.html

 商标使用不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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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范本2018 http://s.yingle.com/w/cq/553590.html

   注册商标的概念 http://s.yingle.com/w/cq/553587.html 商标转让途径 http://s.yingle.com/w/cq/553585.html 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 http://s.yingle.com/w/cq/553584.html

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http://s.yingle.com/w/cq/553582.html

 香港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简介

http://s.yingle.com/w/cq/553580.html

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实施商标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578.html

  商标侵权的赔偿 http://s.yingle.com/w/cq/553575.html 关于国际局商品跨类不规范补正时限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573.html

  《马德里协定》 http://s.yingle.com/w/cq/553571.html 国家

http://s.yingle.com/w/cq/553569.html

 请示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有没有时间限制 http://s.yingle.com/w/cq/553567.html

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 http://s.yingle.com/w/cq/553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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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与审议

http://s.yingle.com/w/cq/553563.html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如何填写

http://s.yingle.com/w/cq/553561.html

 支持商标使用费符合条件可税前扣除 http://s.yingle.com/w/cq/553560.html

 集体商标的优先权是怎样的

http://s.yingle.com/w/cq/553557.html

  警惕 http://s.yingle.com/w/cq/553556.html

法院判决:商标正当使用"金华""火腿"字样不违 http://s.yingle.com/w/cq/553554.html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552.html

 关于“泰山”拖拉机商标与型号相近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w/cq/553549.html

  注册商标如何转让 http://s.yingle.com/w/cq/553547.html 地名

使

http://s.yingle.com/w/cq/553546.html

 浅析注册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http://s.yingle.com/w/cq/553543.html

 《商标法》将修改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为一年 http://s.yingle.com/w/cq/553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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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2018北京”商标是否侵犯奥林匹克商标专用权问题的批复 http://s.yingle.com/w/cq/553539.html

  商标转让协议书 http://s.yingle.com/w/cq/553538.html 就为一个G本田告力帆诉称商标侵权索赔2500万 http://s.yingle.com/w/cq/553535.html

  类似商品 http://s.yingle.com/w/cq/553533.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 http://s.yingle.com/w/cq/553532.html

 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 http://s.yingle.com/w/cq/553530.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 http://s.yingle.com/w/cq/553528.html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信用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525.html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对科技发展 http://s.yingle.com/w/cq/553523.html

 注册商标转让是不是必须有转让协议 http://s.yingle.com/w/cq/553522.html

 商评委认真研究驳回复审案件中的“共存协议”问题 http://s.yingle.com/w/cq/553519.html

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w/cq/55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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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的使用规范 http://s.yingle.com/w/cq/553516.html 企业

http://s.yingle.com/w/cq/553513.html

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

http://s.yingle.com/w/cq/553511.html

 2018湖北省著名商标

http://s.yingle.com/w/cq/553509.html

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从什么时间开始启 http://s.yingle.com/w/cq/553508.html

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506.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 http://s.yingle.com/w/cq/553503.html

 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供什么证据对抗他人提出对其商标因“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 http://s.yingle.com/w/cq/553501.html

 中加(拿大)关于互惠商标注册问题的换文 http://s.yingle.com/w/cq/553500.html

 商标飞出去利润涨起来

http://s.yingle.com/w/cq/553497.html

 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法院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的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cq/553495.html

 商标转让审查 http://s.yingle.com/w/cq/553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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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高院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http://s.yingle.com/w/cq/553491.html

  商标侵权怎么办 http://s.yingle.com/w/cq/553489.html 商标

合同

2018 http://s.yingle.com/w/cq/553487.html

 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混淆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w/cq/553485.html

 商标转让受让方所需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w/cq/553483.html

  侵权责任法解读 http://s.yingle.com/w/cq/55348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 http://s.yingle.com/w/cq/553479.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青岛“双星”驰名商标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477.html

 海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w/cq/553475.html

 商标新颖性的审查内

http://s.yingle.com/w/cq/553474.html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是否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http://s.yingle.com/w/cq/553472.html

 关于“天鹅”等商标转让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w/cq/5534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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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转让的类型 http://s.yingle.com/w/cq/553468.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甘肃省工艺美术公司控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洮县支行 http://s.yingle.com/w/cq/553466.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http://s.yingle.com/w/cq/553463.html

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

http://s.yingle.com/w/cq/553461.html

 关于商标事务所代理工作的意见

http://s.yingle.com/w/cq/553459.html

 药品广告不得以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 http://s.yingle.com/w/cq/553457.html

 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真伪应由哪一机关鉴定 http://s.yingle.com/w/cq/553455.html

 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 http://s.yingle.com/w/cq/553454.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规费的补充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452.html

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cq/553450.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http://s.yingle.com/w/cq/553448.html

 关于修改《集体商标 http://s.yingle.com/w/cq/553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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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 http://s.yingle.com/w/cq/553444.html

 解读商标法之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http://s.yingle.com/w/cq/553441.html

 第二部分释义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http://s.yingle.com/w/cq/553440.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http://s.yingle.com/w/cq/553438.html

 商标权转让合同 http://s.yingle.com/w/cq/553436.html

7.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七

一.计量法规的规定与典型违法行为

1.计量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 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2.典型违法行为

典型违法行为及示例见下表。典型违法行为及示例一览表 序号 典型违法行为 示 例

1 未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未强制检定;

■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强制检定。未依法规范进行内部校准 ■ 未依法建立最高计量标准。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

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八

目前旅馆业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旅馆业安全管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法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法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实行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又处罚有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四、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导致违法犯罪分子逃跑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包庇罪处理。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一律给予拘留。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不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视情况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篇九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0705]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19940905]

10.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篇十

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的,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判断误诊的过错标准尤为重要。下面就由珐琅彩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误诊的概述

(一)临床误诊的涵义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

(二)临床误诊的分类

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其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疾病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三)误诊的主要表现

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

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

3、将“此病 ” 诊断为“彼病”。

所有这些误诊都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二、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及条件

(一)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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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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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反法律;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 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临床误诊的法律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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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结束语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复杂性,医院误诊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检查过程,具有风险性和专业性,误诊是允许的,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的,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判断误诊的过错标准尤为重要。必须区分误诊的具体情形,即误诊是否存在必然性、或然性,只有存在过错的、不应有的误诊,医生“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有注意”造成行为不规范,没有尽责的误诊,才承担赔偿责任。

11.勇于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篇十一

通过责任意识主题教育,必将为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认识,也必将助推教育新一轮跨越发展的步伐。作为局机关干部如何服务教育工作发展,首先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一、有责任心才能凸显凝聚力,就必须增强宗旨观念,切实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我们日常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的过程,是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的过程,是从量到质逐步转化的过程。通过学习教育活动,我们要从思想的深处增强共产党人的宗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成就感和事业感;增强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不计名利的大局心态,牢固树立“教育的发展我有责,我的一言一行关乎教育的发展”的大局意识,主动性地干好本职工作,真正把责任心落实到加快事业发展的实践中,落实到“争先创优”的过程中,落实到检验工作的成效中去,使解放思想成为我们地税人不懈的精神追求,成为不断增强和引领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源泉。要保持工作的热忱、勇气和精神,不断提升干部职工自身的领悟能力、有效执行能力。每一名干部职工时刻要有如履薄冰的危机感,积极主动适应教育形势的发展和变化,要有与时俱进的紧迫感,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和敬业精神,投身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去,以优异的业绩展示教育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有责任心才能提升能动力,就必须坚持改进作风,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态度决定工作的热度。良好的工作作风是责任心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条件。要高度重视思想作风建设,自觉地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认认真真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注意顾全大局,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得到很好贯彻落实。对教育部门来讲,要建立健全加强作风建设的激励、保持、监督、惩戒等机制,确保思想的向心力。

三、有责任心才能成就事业发展,就必须树立创新意识,谋求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思路决定工作出路。创新举措是推动工作进步、提高、发展的动力源泉,在当前艰巨复杂的形势下,只有用创新的思路、创新的方法,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对税收工作的挑战和要求。目前,我们教育工作面临教育创强的新局面,教育城乡发展不均衡,勤工俭学向后勤管理转型,布局调整等诸多因素,都提醒我们,再也不能用老眼光、老方法来看和做工作。因此,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在时刻要求我们,我们要在充分运用信息化支撑的条件下,不断探索教育管理的新举措,鼓励各种能够推进工作、彰显工作亮点的创新,并注重创新成果的应用实效。

四、有责任心才能产生感召力,就必须人人从我做起,共同掀起新一轮紧张快干的高潮

12.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十二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对政府采购中一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专项检查中涉及最多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导致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责任产生的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一些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人和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从而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责任和非行政处罚责任。

行政处罚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相关业务资格和代理资格、通报批评等。

非行政处罚责任。非行政处罚责任是一种补救性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强制性措施等职权手段,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违法状态消除或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其主要方式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返还权益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承认错误等。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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