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精选5篇)
1.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篇一
XX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局一直将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作为监管重点,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一、基本情况:
XX辖区现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X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晰。
我们对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并逐一记录登记其相关情况。(二)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场监管所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将企业的自查记录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和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三)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环节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和小作坊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台账制度,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要查验其资质票据是否符合规定,建立完整的进货台账记录。同时要加强添加剂使用管理,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四专一准确”(专人采购、专库储存、专人使用、专账记录、准确计量)管理制度。一是落实进货查验,企业要严把原料关,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原辅料生产食用明胶,严禁采购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用明胶。二是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与其许可配方一致。三是规范标签标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识标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等应当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四是严格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出厂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四)开展监督抽检。
目前已抽检小作坊白酒XX批次,糕点X批次,抽检结果还没出来。(五)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
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各个环节可有效追溯,做到来源可追查、源头可控制、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从而有效提升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2.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今年以来,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中有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均有下降,但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为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惩。
三、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要加强对事故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地铁工程等重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强化对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煤气中毒、触电等事故发生。
四、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力度
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继续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妥善处置各类燃气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做好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排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供水、排水和供热安全
要切实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查工作,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重视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镇供水安全的影响,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预警机制。各地要落实供水管网冬季防冻措施,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冬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应对方案。冬季采暖地区要督促供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锅炉、热力管井的安全排查,防止发生大面积供暖中断事故。要落实水、气、热等重点部位各项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确保城镇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强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对冬季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的巡查,及时组织人力清扫冰雪路面,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对园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
七、加强城乡减灾防灾工作
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对暴风雪、冰雪灾害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预案,排查整治次生灾害隐患。遇有极端气象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要督促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坍塌事故。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暴风雪等灾害天气要及时停止户外作业。要积极开展减灾防灾及城市安全运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努力减小灾害损失。
八、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要针对冬季天气、环境特点,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力的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和快速处置,同时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时限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3.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篇三
(鲁安监发[2009]122号)
各市安监局: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对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存在着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与实际数量严重不符、主要流向登记过于宽泛不准确、企业有关人员变动后新增人员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等问题。目前,首轮颁发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进入换证时期。为做好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要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一致,存在较大差距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严格控制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范围。
二、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附后,以下简称《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管理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等重新进行考核。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对有毒品犯罪纪录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其许可证。
四、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换证时,生产或经营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换发备案证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其备案证明也应及时注销。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企业可凭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代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办理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各类专业或非专业化工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发现存在违反《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
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危化处反映。
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
4.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妥善解决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以及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具体监管模式和牵头监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个监管对象由一个部门为主监管的要求研究确定,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一个窗口对外并联监管的工作机制。
四、其他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监管部门。
各地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反馈。
5.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 篇五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总局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贯彻落实《细则》,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准确把握内容要求
《细则》是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细则》参照药品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料质量、产品配方、产品追溯、检验检测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各省级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着重学习《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加的内容,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生产许可,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
各省级局要按照《细则》内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一)严格审查时间。要统筹安排,督促本地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审查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
(二)严格延期审查。对暂不能达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局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严格组成审查组。总局统一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各省级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审查工作量等情况成立审查组,每个审查组应从经总局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中选取3~5名人员组成,并指定审查组长。各省级局要指派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四)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当地省级局。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五)严格发证检验。生产许可审查抽取的检验样品,应送经总局考核确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标准和产品配方等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报送相关省级局和总局。
(六)严格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质量安全。基粉仅限集团公司内部工厂使用。
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
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局要充分认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方案,严格审查程序,统一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取得实效。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陕西省局要成立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强化监督管理。换证审查和再审核期间,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和处于过渡期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局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总局将适时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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