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精选10篇)
1.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CTAIS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2.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二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一般企业用)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
4.《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一般企业用)
5.《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用)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
7.《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
8.《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9.《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六)
11.《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七)
12.《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八)
13.《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附表十)
14.《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一)
15.《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二)
1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三)
17.《坏帐损失明细表》(附表十四(1))(一般企业用)
18.《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十四(2))(金融保险企业用)
19.《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附表十四(3))(金融保险企业用)
20.如果纳税人涉及到以下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报时还应报送: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或批准文件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6)认定业务取消后,纳税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
21.境外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税收减免法律规定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弥补以前的亏损、减免税优惠(认定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严格审核,确认其符合资格条件的,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确认其实际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虽经有关部门认定了资格,也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已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实行自动录入和比对;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产生多缴税款可以作退税或抵税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三
核定征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账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一般是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报告 篇四
XX税务局:
我XX有限公司于X年X月成立,现时主要经营范围XXX,等。由于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创业经验有限,市场竞争激烈,经营未能全面有序开展。在2014年几个月时间,我公司营业收入合计XX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合计XX元,利润总额XX元。
我公司现有员工XX人,规模较小,公司的内部制度未及时建立,一般的员工对财务知识不了解,取回的报销票据不完善、不及时、漏取等原因形成残缺不全;这种种因素造成我公司暂时对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正确核算,不能准确的核算利润;因此向贵局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给予支持与批准。
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变更 篇五
(一)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内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且发生下列情况: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
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由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提出初步核查意见,由政策法规部门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改为查账征收。该类企业改为查账征收后,应对全年的财务情况正确核算,达不到要求的,汇算清缴时不得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汇缴。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纳税人填写《取消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改为查账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集中组织一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应纳税额的,应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执行,此项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5]第064号)明确规定,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但当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呈上升趋势,据了解,部分地区的核定征收面高达50%以上,并且还有上升的势头。总局虽明确严禁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有条件的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过渡,但又有多少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呢?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前基层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水平,太多的核定征收户也说明了基层税务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因为人员少,征管力量不足而将管理的重点转向查账征收户,同时为了保障企业所得税税源,将一定规模以下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不等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大面积采用核定征收办法,这明显存在着扩大核定征收范围的嫌疑,不但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执法形象,违背了依法治税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一、当前对太多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的弊病
1、对核定征收户来说,购进材料及费用支出能否取得发票也就无所谓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款大多是以收入总额来计算确定的,这与成本和费用并无多大的关系,以成本费用支出额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很少,这就导致了核定征收户要不要发票都无所谓的状态存在。
2、对查账征收户来说取得发票尤其重要,因为成本和费用能取得合法票据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无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将按取得的非合法票据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意味着无票部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对一些利润率高的纳税人,相对来说它更会选择核定征收方式交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一定的,如果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交纳的所得税相对要高于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的税额,且对纳税人来说,核定征收计算简单,方便而省事。另外,由于当前存在一些纳税人取得发票有困难的客观事实,或者由于其本身的缘故,既然税务机关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那就核定吧,这些纳税人索性就不要发票,进货还有可能便宜一点,现在社会上要发票是一种价格,不要发票又是另一种价格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4、对一些利润率高的查账征收户来说,为了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会千方百计取得额外的材料或费用发票以增加成本费用项目的扣除减少所得税的计税额,哪怕是自己支付税款和费用也是划算的,有利的。
5、对一些核定征收户来说,由于有利益的驱动,其多开的收入额交纳的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接受方的抵扣而转回,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相对于接受方减少的所得税计税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出的所得税来说,仅是其百分之十左右,只要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这为虚开代开提供了方便,因为有利益,且有相当大的税收漏洞。
对于某一行业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来说,由于应税所得率是规定好的,是有标准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取决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核定户应纳所得税是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适用税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除以(1-应税所得率)后乘以应税所得率再乘以适用税率,查帐户应纳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国税发[2000]第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
饮食服务业10~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上述行业,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项目主要集中在从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取得合法票据,且最高应税所得税率为20%,其他的行业不是资本化分期扣除就是有限额扣除等规定。
现以工业企业为例来分析核定征收方式带来的税收上的漏洞。假设核定征收户年收入总额为M万元(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计算原理相同),应纳增值税税率为N%(17%,6%,4%等),而核定征收户是可以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购货方抵扣,增值税可以转回不需要考虑(一征一扣),只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作分析,应税所得率为K%,企业所得税税率L%,这样,核定征收户的应纳所得税额为M×K%×L%(万元)。如小规模工业企业A纳税人为核定征收户,年收入总额为3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7%,则应纳税所得额为30×7%=2.1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2.1×18%=0.378万元,如查帐征收户B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纳税人为B企业开具45万元的发票让其入帐,此时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45+30)×7%=5.25万元,要交所得税5.25×27%=1.4175万元,与原先相比多交1.0395万元,而查帐征收户B企业,原先要交企业所得税50×33%=16.5万元,由于取得了A企业为其开具的45万元发票用于所得税前扣除,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5×27%=1.35万元,与原先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15.15万元,可以看出,核定征收户A企业多交所得税1.0395万元而查帐征收户B企业少交所得税15.15万元,相比之下,共少交企业所得税14.1105万元,这部分税款在无形中被偷逃了。如上例,以应税所得率为上限20%作分析,A企业多开发票后要交所得税75×20%×33%=4.95万元,原先要交所得税30×20%×27%=1.62万元,相比多交3.33万元,而B企业,原先要交企业所得税50×33%=16.5万元,由于取得了A企业为其开具的45万元发票用于所得税前扣除,现应纳所得税额为(50-45)×27%=1.35万元,与原先相比少交了所得税15.15万元,可以看出,核定征收户A企业多交所得税3.33万元而查帐征收户B企业少交所得税15.15万元,相比之下,共少交所得税11.82万元。
再如,查帐征收户C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现向2户核定征收户(现在正大力招商引资,更方便注册办理小规模公司,向多个核定征收户取得发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多
取得正式发票入帐用于所得税前扣除,如各为40万元,假定核定征收户的销售额都在100万元以下(含开具的40万元),应税所得率为7%,此时核定户应纳税所得额应增加40×7%=2.8万元,要多交所得税2.8×27%=0.756万元,2户核定征收纳税人合计多交所得税
1.512万元,来看看查帐征收户C企业,原先要交企业所得税120×33%=39.6万元,由于取得了核定征收户开具的80万元发票用于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下降为4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为40×33%=13.2万元,与原先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26.4万元,2户核定征收户多交所得税1.512万元而查帐征收户C企业少交所得税26.4万元,相比之下,共少交所得税24.888万元。假设,应税所得率为20%,2户核定征收企业多开发票后要多交所得税80×20%×33%=5.28万元,C企业由于有额外的80万元发票用于税前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现为(120-80)×33%=13.2万元,与原先相比少交了所得税26.4万元,相比之下,共少交企业所得税21.12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应税所得率的上限与下限计算得出的偷逃所得税额的差距并不大,而当前确定的核定征收户应税所得率大多以应税所得率幅度的下限为依据(如工业企业为7%),这对核定征收户来说更有利。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核定征收,必然同样存在此类现象。
假设核定征收户虚开的金额为Z万元,应税所得率为K%,适用税率为L%,则核定征收方式多交的所得税为Z×K%×L%万元(未考虑两档照顾税率的影响),查帐征收户少交的所得税额为Z×L%万元,如要两者相等,则K等于1,也就是说应税所得率为100%,在现实中这又是不可能的。为了达到让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的过渡,应税所得率应尽可能的提高,让核定征收户主动按规定建帐,取得合法的票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还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权利与义务对等,按规定申请,按规定申报,纳税人不按规定索取发票,就要纳更多的税款,使其得不偿失。
二、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
1、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核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笔者认为,对于
(二)、(三)、(四)条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化。现在哪个企业或公司能保证其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准确核算的?能将税务稽查后有问题的纳税人大都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吗?实际工作中也并非如此。国税发
[2000]第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2、企业或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后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严格按收入与成本费用扣除项目计征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如不能取得正式发票,将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应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哪个查帐征收户能不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取得发票,就意味着要受到处罚和无票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交纳所得税。另外,核定征收户多开票,也是造成当前查帐征收户大面积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实行查帐征收,尽可能降低核定征收户,从这一层面,也能起到治理大面积亏损的现状。国税发[2005]第064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3、提高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促使核定征收户尽快的向查帐征收方式转变。国税发[2000]第038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说明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帮助纳税人,积极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方式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4、严格控制核定征收户,努力降低核定征收面。加大对核定征收户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开具发票的审核,对年收入总额在30万元(数额不宜放得过高)以上的,说明该企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应实行查帐方式征收,如核定征收户年收入总额为20万元,它虚开10万元发票给查帐征收户,此核定征收户收入总额达到30万元,就得按查帐方式交纳企业所得税,对它来说无合法的材料发票入帐,虚增了利润,要按33%交纳所得税,此纳税人再虚开给查帐征收户,而查帐征收户也是按33%纳税的,对它们来说毫无意义,况且,它们还分别要承担《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接受补税和处罚的风险。通过控制核定征收面和收入额可以将企业所得税漏洞的空间降到最低的限度。
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七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来源:薛城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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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定率征收与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目前薛城区国税局正积极开展核定征收鉴定工作,笔者结合我局对核定征收工作的优缺点和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以促进我局工作开展。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
1.征收方式灵活简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等方式,定额征收方式可以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只要应纳税所得率得以确定,通过收入和费用均可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管理程序简化,降低异常申报比例。通过定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税收成本低,在当前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核定征收方式不失为一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较强的管理办法。
3.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采取一年一定,工作量较轻。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不足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核定征收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
2.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应税所得率不易确定。应税所得率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纯益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按核定的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不同行业利润率不等同,垄断行业平均利润高,商业零售行业平均利润低;即使在同一行业,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管理水平、垄断程度、市场开放程度、国民消费习惯等密切相关。新办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等特点。一般来说,基层税务机关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具有权威性,很难得到纳税人的认同。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建立在较为规范的会计制度之上,核定形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无基础数据或基础数据不全面,对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影响很大。
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利于队伍建设。我们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定额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企业受利益的驱使,为达到不征收税款的目的,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定额降低。因此,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不利于我们的队伍建设。
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账务核算是否健全如何认定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一些企业认为自己设置了财务账薄,就是财务核算健全了。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为当初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的一条标准就是财务核算健全,如果在企业所得税上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理由实行核定征收,似乎在理论上说不过去。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八种行业,这八种行业的分类接近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高一级。但是《核定征收办法》区分的八种行业不仅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20个门类少许多,也没有进一步细分至下一级分类。以制造业这一门类为例,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又划分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几十个大类。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部分核定征收企业税收负担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过提高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促使企业实现查账征收。应该说,通过从高核定应纳税额或者适用较高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实际负担可能确实要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但同时也应看到,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属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对象,税收负担偏高显然不符合当前鼓励创业、增加就业的大趋势。例如,商贸企业尤其是从事批发的商贸企业如果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其最低的应税所得率为4%,而一些诸如钢材、电脑等批发企业的毛利还不到5%,即使按最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负也明显偏高。此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都属于税法允许的征收方式,而企业的应纳税额也是由税务机关经法定程序核定的,但最新政策以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为由,规定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似不尽合理。
4.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税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却是非常复杂。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企业虽取得了“收入”,但是该“收入”中的有一部分业务是要由其他单位承担,本单位取得的只是部份差额收入。因此,对这些行业以其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纳税人税负明显偏重,税收公平原则难以体现。
5.“一刀切”及“一定了之”现象普遍
目前,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往往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进行核定,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基本上是“一定了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缺少调查和了解,在下一年度的核定工作中又是按上年的核定标准操作,而不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应税所得率,影响了税收核定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性。
四、完善核定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尽管核定征收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但在目前的实际情况下,它仍不失为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所以,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核定征收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的征收管理,在及时足额征税的同时建立起一个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1、消除分歧,正确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
仅仅设立了账务账薄,并不能就认为是财务核算健全,还要看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尤其是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上,不应片面理解财务核算健全的含义,认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财务核算健全的。笔者认为,增值税中的“核算健全”和所得税中的“核算健全”是存在区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强调的是能否准确核算进、销和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企业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二者侧重点截然不同,不可混为一谈。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大为降低,只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就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扣除项目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就可以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2、适应社会化分工需要,进一步细化行业分类
针对目前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的情况,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一步细化行业门类,最好还能细化至门类下几种主要的大类,以便基层实际操作。
3、适当降低部分企业税负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一是根据商贸企业尤其是批发企业毛利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二是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绝大部都是中小企业,利润水平确实不高,应该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非常复杂的,即使是那些所谓账簿健全的企业,真正能够做到正确填报整套查账征收年度纳税申报表、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并不多。进一步来说,即使是经过税务机关检查的,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由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两个方面无法确定而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还是有依据的,但如果仅从所得额来衡量,确有不妥,有失公平。
4、立足实际,科学确定计税收入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代理业、存在总分包的建筑业、旅游业、广告业等行业的企业,建议参照营业税确定计税依据的作法,以其收入差额作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这样才更符合实际情况,保证公平。
5、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刀切”及“一定了之”
8.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八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9.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篇九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书
(适用于除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所有纳税人)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名称或业户居民身份证名称)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就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经乙方申请,丙方确认,甲方认可的仅限于“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行政合同,不具有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书的规定,按期将乙方应缴税款从乙方指定的缴款帐户上划缴国库。
3.甲方应保障“电子缴税系统”税务端正常运行。
4.甲方根据乙方申报形成《电子缴款书》信息,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向丙方发出划缴税款指令。
5.乙方税款入库后,确需纸质缴款凭证的,甲方按规定开具。
6.因“电子缴税系统”税务端故障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划缴税款错误、失败的,甲方应在故障发生的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告知乙、丙双方采取何种方式缴纳税款。同时查明原因,予以恢复。
7.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甲方必须调整协议内容或终止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丙双方。
8.甲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
2.乙方因“电子缴税系统“故障导致逾期缴税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滞纳金。
3.乙方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4.乙方自主选择
银行的 帐号为唯一缴税账户。乙方变更业主名称、主管国税机关、缴税帐户及取消电子缴款方式的,应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重新签订或终止《协议书》。
5.乙方应经甲方确认以下纳税期限。□月
□季
□半年
□年
6.乙方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应保证缴税账户内有足够资金余额。因乙方缴税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因“电子缴税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划缴税款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方式缴税。
8.“电子缴税系统”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乙方可以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保障“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正常运行。
2.按照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丙方将应缴税款从乙方指定
的缴税账户上划缴国库,并实时将划缴税款信息通过应用系统传至甲方。
3.税款划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乙方需要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加盖有效印章后交给乙方。
4.因“电子缴税系统”银行端故障导致划缴税款错误、失败的,丙方应于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恢复。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税款滞纳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划缴税款的,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人工划转税款。
6.丙方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六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三方终止协议外,本协议将始终有效。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解决之道 篇十
一、核定征收的情形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随后,又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案例分析
1、爱尔眼科(300015)
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反馈意见中律师披露:(补充法律意见书23页)
(1)上海恒科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系按照上海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政策执行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属于越权审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执行33%的税率追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
(2)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上海恒科在2005~2006按营业收入的0.5%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已获得了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的确认,且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合法纳税做出确认。
(3)发行人控股股东爱尔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上海恒科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2004年6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33%)之间的差额时,爱尔投资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发行人及上海恒科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即使上海恒科被要求补缴所得税,也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海恒科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虽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条件以及应税所得率不一致,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新开源(300109.SZ)和万顺股份(300057.SZ)。
反馈说明:
(一)、发行人上市后将执行的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略)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因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而少缴纳所得税金额、发行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原因、会否导致其被税务部门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1、实行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2、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无欠缴税款情形
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0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可能导致的处罚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新开源有限自设立以来,根据博爱县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于2003年、2004年、2006年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享受税收优惠2,143,670.28元。对新开源有限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不符。
2、新开源有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博爱县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该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新开源有限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税款情形。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征收事宜要求发行人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杨海江、王东虎、王坚强将代为补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发行人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及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万顺股份(30005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5页)
股份公司2007年和2008年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2006年采用核定征收征税。
4、东方雨虹(00227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也是发行人非常重要的子公司。其重要性体现在:1.其资产和业绩对合并报表有不小影响。2.募投方向之一。上市成功后,公司将对该公司增资4500万元(约占募集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用以补充其流动资金。3.公司业务拓展的重要环节。公司主导产品是防水材料、通过承接工程带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公司非常重要的展业方式。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对公司非常重要且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均已不小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却一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2005年~2007年、该子公司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6%、6%和9%。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了该问题。
对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定征收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主管税务机关“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 号)]。
根据发行人陈述、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顺地税杨[2008]1 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通知书》并经合理查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经申请且已经获准从2008 年开始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控股股东李卫国已为此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相关主管部门就上述核定纳税事宜要求补缴税款,李卫国将代为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更加直观的定量分析形式揭示了上述瑕疵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以图进一步打消审核者与投资人的顾虑。有关表格在此略去了。从有关数据来看,上述瑕疵影响07年净利6.01%,不是很大。
4、上海佳豪(300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14个问题,34页)
基本情况:佳豪船舶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目前税务机关是按照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分析: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建议佳豪船舶对该问题进行整改,要求自2009年起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决情况:上海佳船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已向主管税收征管机构申请,自2009年起已经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案例还有奥维通信(002231)等。
三、解决的一般思路
从以上各案例中可以看出,证监会对该问题都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一般的解决问题方式和思路主要是:
1、说明核定征收的原因及因核定征收而少交的所得税金额,部分的还可说明该金额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消除大家对此的疑虑。
2、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说明应纳税款已经足额缴纳,不存在补缴的情形。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对补缴税款和可能的税收滞纳金、罚款承担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经采取查账征收政策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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