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共8篇)
1.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篇一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设备检修维护制度………………………………………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2
人员培训制度……………………………………………
3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8
登记室管理制度…………………………………………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9
借片管理制度……………………………………………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9
暗室管理制度……………………………………………10
CT室管理制度…………………………………………..10 DSA室管理制度………………………………………….10 综合读片制度……………………………………………..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12 登记室岗位职责…………………………………………..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13 暗室岗位职责……………………………………………...13 CT室岗位职责…………………………………………….14 DSA室岗位职责…………………………………………..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19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杨
斌 副组长:周长平
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
王
蕾
纪振华
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检查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图像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X线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X线机并切断电源。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卡),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常规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停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并做好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基本状况、故障原因分析及维修使用等信息登记工作。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为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应范围
凡医院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二、辐射事故的预防
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1、健全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放射设备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格,奖惩要分明。
2、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得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3、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周长平
副组长:纪振华
程福舟
成员:雷鸣
程必宏 王蕾
王刚
周长平
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办公室(设在医教科)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
(3)负责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5)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教科(或总值班)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应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处理情况向区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医务科需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卡》。
五、辐射事故的处理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控制事故源,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放射源丢失,要全力追回,对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处理。
3、对受照人员要及时估算受照剂量。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将事故的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放射工作人员受到超剂量辐射,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要求予以治疗。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1、工作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建立剂量档案。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一年体检一次,对受照射剂量高于年计量限值十分之三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具体酌情处理。
4、工作场所、设备及防护设施每年由放射防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一次监测,对 不合格的,及时整改。再次坚持合格后方能开展工作。
5、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必须进行健康体检,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监测档案保存二十年。
辐射(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注:环保部门电话:86-551-65310378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1、本单位配设的专职辐射技术人员必须持有专业部门的学历证明,具备专业技术管理能力。负责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上级部门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从事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2、在辐射源使用位置的岗位工人和设备检测人员,在上岗前要先进行辐射安全防护教育培训,并考核后,方可上岗。
3、使用放射源的职工每年进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考核一次。被调换到辐射源使用部位的岗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培训而后上岗。
4、外来参观人员或临时施工人员接触辐射源使用部位时,先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后,方可进入现场。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要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在辐射源使用岗位直接接触的岗位工人每年培训考核一次。建立培训档案、培训记录、培训考核试卷,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档。
6、培训内容:学习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和基本防护知识;学习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演练。
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医务科负责为每一位从事防辐射工作的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要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20年以上,以各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它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3、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4、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各室机房设置位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2、各类X线机透视及照片的最高照射条件应在安全使用范围之内,对转让或修复的旧机器,必须要求达到防护标准才能使用。
3、在每次检修时,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部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线照射,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儿童、孕妇及妇女月经期间尤应重视,必须接受检查时,应尽量减少下腹部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剂量。除重危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人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必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腰系防护巾、防护三角等。
5、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一般不得在机房内候诊。在摄片时,必须要有封顶的防护铅垒,不宜用铅屏风代替。对刚开始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有关防护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领取辐射安全证书,方能参加放射专业工作。凡从事X线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医护人员接触X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辐射线剂量计。
7、医、技、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假和营养津贴。休假期间严格避免再接受X线照射。女性辐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前4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射线工作。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加强对设备性能的学习和了解;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2、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现象; 随时保持设备的整洁;杜绝在设备上乱写乱画现象;
3、对设备部件的脱漆部位及时进行修补刷新,保持设备外观良好;不断加强对设备的改进;做好对设备的三防工作(防锈、防蚀、防破坏);
4、设备出现任何破坏,应及时维修、更换,不得拖延,有问题的设备不得生产运行;设备运行过程中,严谨非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改动;定期对安全连锁装置进行检查、验证,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以确保安全连锁装置的完好灵敏;检验仪表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
5、仪器的外观检查是正确使用仪器的第一步,其主要内容如下:检查仪器的各个部分及配件是否齐全,如计数管及必要的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等。插头座尤其是高绝缘插头座是否松动,是否合适、是否洁净。有无磕、碰、摔、坏等硬件。仪器内部有无异响。
6、连接安装仪器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查看仪器对电源的要求。注意它对电压周波、接地线的要求。(2)连接插头是不要用力过猛,插不进去时应先找找原因,如确认没问题可换个角度再插,所有插头都有螺纹,只要轻轻拧紧就行了。(3)所有探头不得磕、碰或随意拆、卸。(4)尽量避免用水擦洗要求,特别是插头附件。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1、在院级领导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实施辐射(放射)科主任对辐射(放射)科各个部门(包括普通X线诊断、CT、MRI、介入治疗等)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科主任一般应当由学科带头人、高年资医生担任。
2、可分设副主任或组长协助科主任工作。
3、住院医师应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科室应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以期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能够掌握辐射(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
4、全面抓好科室的各项质量管理和优质服务。科主任要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业务水平。
登记室管理制度
1、根据疾病,摄影要求和病人体形不同,选用不同尺寸、不同类别胶片,正确划价。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技师。
2、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核实收费,并登记记录或将所有资料输入电脑。
3、为首诊病人编写新号码,为复诊病人查找老号码。
4、为造影病人准备片袋,正确登记编号,以利保管。
5、对申请造影患者,详细交待检查前的准备事项。
6、坚守岗位,主动、热情、耐心等待前来检查的患者,有问必答,树立辐射(放射)科良好窗口形象。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1、X线片、X线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存档光盘等资料要保存15年。
2、线检查资料要有专门储藏场地,由专人负责,保证资料的完整,不得遗失和破损。
3、如有缺片,应及时查找,明确去向。
4、每天整理,汇总,归类。
5、遇有借阅,要办好借片手续。定期催还,如遇遗失及时落实责任,作好记录。
借片管理制度
1、借取存档片由登记室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取。
2、急诊借片。根据急诊室要求,急诊病人拍片后,可先借片,后写报告。
3、平诊借片。借片需由借片医生开具借片条后至登记室借取;外借片须有借片人出具借条,留下借片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号码。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1、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患者。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2、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应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上级技师,或与临床医生取得联系。
3、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4、病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曝光条件、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
5、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6、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
暗室管理制度
1、每早清洁暗室、洗片机、打印机,检查自来水、红灯,备足胶片。
2、检查清洁洗片机和打印机各部分结构,检查运转状况,包括循环、补液、显影和干燥、温度。
3、洗片机工作前先走废片数张,并记录走片时间是否正常。打印机每天工作前先作Reset,确定情况正常再进行日常工作,并装满胶片。
4、定期检查、清洁暗盒;看看有无破损、污迹,并做好记录。
5、暗室工作人员应随时关灯,非暗室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入内。
6、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电源、水源、空调、洗片机和打印机等,并做好桌面卫生保洁工作。
CT室管理制度
1、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工作期间不得在机房内喧哗,保持工作环境安静
2、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吃零食,保持机房整洁。
3、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机器做工作以外的病人。
4、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5、维持机房温度和湿度恒定,保证机器处于正常工作环境。
6、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托架等CT室一切附属设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7、护理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对高压注射器进行清理。
8、技师、医生、护理人员的工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9、应定期对机器做清洁、CT值校正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10、所有病人资料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
DSA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DSA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3、技术操作参数,如造影程序,对比剂的总量、每秒的流量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操作,由技师记录。
4、DSA机未经操作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5、DSA机每周保养一次,做到干净,清洁,卫生。
6在导管室工作的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7、进入导管室见习,参观人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房间内随意游走和出入。
8、入室人员均需戴口罩、帽子、穿白大衣、室内套鞋套或室内鞋。
综合读片制度
1、设立专门的读片室。
2、科主任和高年制医师每天组织全科医生、进修、实习医生读片。
3、由值班医师事先准备挑选一天中较为疑难的、典型的或具有教学意义的病例,并收集这些病例的病史及其他各种影像检查的信息。
4、读片时值班医师汇报病史,分析影像,得出初步结论,并提出需解决或存在的疑问,上级医师进一步分析病例,综台各种影像信息,相互印证,做出最终结论。
5、记录疑难病例讨论结果。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定期举行疑难读片讨论或每天综合读片时选取疑难病例,开展科室内讨论。
2、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科室联合读片。做到明确分工,指派专人负责各系统的读片,准备读片内容并负责联系相关科室的读片。
3、对疑难介入手术病例,应由多科室联合读片,制订最佳手术方案,并报院领导批准。
4、记录疑难读片结果。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明确分工,指派专人负责各系统疾病的手术病例追查工作,并作好记录,或每周安排人员负责手术病例追查。
2、登记疑难病例,定期安排医师进行手术或临床随访。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手术随访结果讨论,每年至少6次c
4、定期统计影像诊断的正确率。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4、每日对CT、MRI进行一次水模检查。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l、开机前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要符合设备要求。
2、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反常疑点必须预先排除。
3、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切断电源,请检修人员检查维修。
4、使用X线机和 CT前,必先预热球管才能工作。对于MRI,工作前先查看液氮和氦气情况。
5、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2、设专人负责管理,术前必须穿手术衣,戴口罩和防护眼罩和帽子,洗手(按外科手术洗手规程)。
3、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物品不可回收再用,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医用污染垃圾扔入专用污物袋按规定统一处理。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用产品,说明书未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导管,应按去污染、清洗、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5、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保待室内清洁干燥。
6、隔离病人所需的一切用品应与普通患者分开放置、使用,事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7、每次操作后作好终末消毒处理。
8、每天常规空气消毒一次,必要时随时消毒,并记录在册。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如发现不合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消毒处理。
9、每月监测手指、空气、消毒液、操作台、医用器材。
10、机房定期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严格管理,高标准要求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
2、专人负责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的管理,制订合理的进修实习计划。
3、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参与日常工作,学习各种临床检查技能。
4、上级医师负责指导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书写影像诊断报告。
5、定期给进修、实习生上课,提高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理论和实践水平。
6、建立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早上读片制度,锻炼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的读片能力。
7、建立进修医生和实习医生。请假3天,应经科主任批准。3天以上,应经科主任同意,报科教科(医教科)审批。
登记室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门诊、住院患者各项常规检查及各种特殊检查的登记、预约、划价、编号和记帐工作。
2、负责向患者说明检查前的准备要求和注意事项及检查前的准备。
3、负责各种报告的登记、报送、归档工作。
4、负责全科医疗工作的统计并按月制成报表。
5、负责影像片的归档保管工作,严格执行影像片借阅制度规定。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上岗人员必须爱护各种影像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度和湿度,保证x线检查的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必须复位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规定的性能条件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及参数。不经岗位责任者同意,任何人不得开机使用。实习人员必须在老师指导下工作。
3、根据临床要求,进行常规和特殊摄片以及各种造影,及时和相关岗位保持密切联系,不断反馈质量信息。各种检查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应请患者稍候观察结果。在使用碘对比剂时,工作结束后再观察 15分钟,及时发现迟发反应。
4、讲奉献、讲贡献,不推诿患者,坚守工作岗位,按时检查。机房内不得会客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房内不准吃食物,严禁吸烟。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克制、忍耐,多做解释,妥善处理,及时汇报。
5、加强防护意识,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必要的照射时,尽量使用最小照射野。无关人员不要进入正在工作的环境。对陪护人员应进行防护辐射教育和提供防护措施。
暗室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暗室岗位应相对固定,专人负责。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测洗片机运转情况,特别注意显影、定影和烘干的温度、药液量是否充足、补充液及漂洗液压是否正常。当天工作结束后做好整理清洁,每周1~2次对洗片 机进行清洗。
2、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暗室环境既要确保暗化又要保证空气流通,暗室内严禁吸烟和进食。
3、上岗前检查当天胶片用量是否准备充足,随时把感光条件、投照位置等信息反馈给投照部门。及时冲洗和整理胶片,核对会诊单后分别送往各指定会诊点
4、记录暗室的质控统计、胶片使川规格和数量、废片以及洗片机运转状况。
CT
室岗位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专人负责维护CT机房内所有设备,保证各项设施完整,并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作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定期校正各种参数,保证CT机正常运转。
2、CT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定期轮转。
3、CT诊断医师对病人扫描前,应审阅中请单,了解病情,提出扫描计划。CT扫描人员按规定常规程序操作;对常规以外的选层、加层等应和诊断医师共同探讨,扫描结束要签名。诊断医师必须及时阅片,书写或打印结果,按时发送检查报告。
4、CT检查前必须确认静脉法碘试验阴性及无其他禁忌症者才能增强。注入对比剂后应随时注意有无不良反应。扫描结束后记录对比剂使用情况。患者离开机房后,仍应在候诊室(处)观察15分钟,以防碘迟发反应。
5、保持CT机房的清洁,扫描室、控制室、计算机室的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要求,一般控制室、扫描室控制在 22℃土4℃,相对湿度为 65%以下,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和机器运转情况。
DSA室岗位职责
l、在科主任领导下,分别由技师和医师专人负责导管室内的机器、器械等,做好和器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导管室的正常和应急运转。
2、DSA的三套人员(医师、技师和护师)均应相对固定,定用轮转,确保其工作程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导管室医师应事先了解患者病情,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操作时必须符合医疗规范。护师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接患者时要携带病历、影像资料,核对患者的姓名、年龄、床号、手术名称、术前准备、术中用药及有关用药的试验结果。技师在造影前必须检查机器,确保其正常工作。
4、导管室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5、工作结束后,医师应密切观察患者术后情况并及时写好医嘱;技师复位机器 和整理机房;护师清理、消毒器械,每天对导管室进行常规紫外线照射,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填写工作日志。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一、科主任职责
l、在院级领导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并组织和实施本科工作计划,实行对常规X线、CR、DR、CT、MR、DSA与各种介入辐射(放射)治疗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实施科主任领导下的常规X线、CT、MRI介入治疗综合读片制度,审签重要的诊断报告,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辐射(放射)诊断、治疗、投照质量。
5、经常和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学习、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科学研究。承担教学任务,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情况和设备使用与保养情况。严防差错事故,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8、制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及参加学术活动、外出进修制度。
9、组织本科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
10、审签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
二、科副主任职责
协助主任负责相应工作,科主任外出或休假时全面负责科室工作。
三、住院总医师(科秘书)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带头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3、协助科主任加强对住院医师、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4、负责医师排班及节假日排班。
5、科室正、副主任外出时负责科室行政工作。
四、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和指导科室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工作。
2、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院内会诊和疑难、死亡病例讨论。
3、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
4、制定和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和科学研究,指导下级医师开展科研工作和论文撰写工作。
5、担任下级医师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6、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7、指导本科各级医师做好综合影像诊断工作,有计划开展基本功训练
8、对各级医师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做出评定。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
五、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科室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工作。
2、主持集体阅片,修改和审签下级医师诊断报告。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学习和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与科研。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其它职责同住院医师
六、住院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参加常规X线、CT、MRI和介入治疗等各项工作,定期轮训。
2、负责X线诊断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4、加强与临床科室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5、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6、认真学习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及时总结经验。
7、协助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
七、主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和指导科室技术、教学、科研和预防工作。尤其是对疑难技术问题的处理和高精密设备在维护和检测方面的指导。
2、制定和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和科学研究,并指导下级技师开展科研工作。
3、定期主持技术读片,讲评投照质量,指导疑难问题的读片。
4、指导制定各种技术参数,做好质控,提高辐射(放射)工作质量;指导并亲 自参加全科机器的安装、调试、保养、检修、大修工作。
5、担任对下级技师和进修实习人员培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6、督促下级技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设和技术操作规程。
7、加强与临床科室联系,不断提高技术质量。副主任技师参照主任技师职责。
八、主管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主任医师和主任技师指导下,负责科室一定范围的技术、教学、科研和预防工作。
2、定期主持技术该片,讲评投照质量。
3、学习和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参与科研。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技术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5、担任对下级技师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教学和指导工作。
6、负责本科机器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7、参加制定各种技术参数,做好质控。其它职责同技师
九、技师职责
1、在科室主任领导下,主治医师和主管技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辐射(放射)科常规X线投照、CT、MRI、DSA 等辐射(放射)技术工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进修实习人员开展工作。
3、负责本科机器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4、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5、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带教工作。
6、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
7、主持并参加集体阅片,讲评投照质量。技士职责参照技师职责
十、辐射(放射)科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科室设备管理工作。
2、负责全科机器的安装、调试、保养、检修、大修工作,并及时记录在册。
3、参与制订各种技术参数,做好质控。
4、定期作大型设备的调试、校正。
5、负责设备常用零配件的保管。
6、协助科主任督促“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落实。
十一、辐射(放射)科CT室护士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门诊护士长)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对防止差错、事故的产生。
3、做好CT检查患者的基本护理和精神护理上作。
4、热情接待患者,做好CT检查前后的介绍。
5、做好碘过敏试验及观察反应情况。
6、准备好各项急救用品,在抢救过程中协助医生工作。
7、熟练掌握CT检查前后的注意事项。
8、护送病员进机房,并与扫描技师联系有关扫描情况。
十二、辐射(放射)科导管室护士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门诊护士长)和科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日常导管室内管理。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3、接诊介入治疗病人,应校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手术名称、各种药物试验结果、皮肤准备情况。重危患者和特殊治疗经测心率、呼吸、血压和进行心电监护。
4、术前引导病人卧于检查床,术后协助搬送病人。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遵守导管室消毒隔离制度,督促无菌操作,并作好记录。
6、做好病人心理护理,术中巡视观察患者血压,有异常及时报告医师,积极配合作好抢救工作。
7、每日清点各种药品、抢救器械,发现缺少、故障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8、介入治疗前铺好床单、枕头,准备好手术包、手术器械,术后及时清理房间,物归原处,做好房间消毒。
9、指导工人搞好卫生,垃圾分类处理。
十三、辐射(放射)科登记室人员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
2、办理病员辐射(放射)检查、预约、划价的一切手续。
3、发放每日报告单,并签名留底。
4、负责办理借还片手续。
5、统计每日和每月工作量及每日各种资料归档、登记和保管。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目的为应对在放射科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意外事件加强放射科工作人员的紧急抢救能力确保医疗安全制定本机制。
2、原则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抢救与支援工作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坚持“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精神”设法抢救患者生命以诊疗规范、常规为准绳。
3、要求 放射科内设有必要的紧急以外抢救用的药品、器材实行定期检查药品、器材的数量及其有效期使用、过期后应及时补充建立紧急意外抢救的预案放射科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具备紧急抢救能力建立有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抢救结束后除做好相关记录外还应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讨论。
4、紧急意外抢救预案
(1)、当病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晕厥、抽搐、过敏、呼吸困难甚至心搏骤停时应立即停止检查治疗按照各种急重症处理流程救治由科主任或当班的最高职称医务人员主持抢救工作并通知所属科室和急诊科人员参与救治。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
(3)、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
(4)、严格执行交接班和查对制度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所用药品的空瓶经两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药品、器材在使用过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和物归原位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5)、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人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获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必要时家属或单位代表在病历上签字。
(6)、抢救工作期间放深刻各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抢救工作的需要听从主持抢救者的安排。
(7)、抢救结束后除做好相关记录后还应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原因分析、讨论。
(8)、放射科内设有必要的紧急以外抢救用的药品、器材实行定期检查药品、器材的数量及有效期过期后应及时补充处予应急备用状态。
5、放射科与临床科室开展紧急呼救的支援程序
各临床科室送检病人应 病情稳定危重病人待病情稳定后由当值临床医生、护理人员陪同送检并符合放射科各项检查前要求当病人在放射科内发生紧急意外抢救时放射科工作人员立即启动紧急意外抢救预案并通知所属科室和急诊科人员参与抢救。特殊情况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总值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篇二
1 核医学科工作辐射安全与防护
1.1 核医学科工作与辐射安全
本院核医学科甲状腺疾病核素诊疗集门诊、住院为一体, 涉及诊断核医学和治疗核医学, 专科检查包括甲状腺功能检测、甲状腺摄碘率测定、甲状腺彩超和核素显像。核医学科属于开放型工作场所, 患者服用放射性药物后成为一活动的放射源。131I属于放射性核素, 在利用其释放β射线治疗甲状腺疾病的同时, 也释放穿透力较强的γ射线对他人造成外照射。长期接触低剂量照射的职业性人群可发生甲状腺功能异常和甲状腺形态改变[2]。显像剂99mTc物理半衰期短, 发射单一γ射线[3]。放射性物质以灰尘、固体颗粒、气溶胶或液体等存在形式沾染体表或衣物造成外污染, 它还可能通过吸入、摄入、创伤皮肤的吸收和健康皮肤的渗透进一步造成体内污染, 或引起皮肤的放射性烧伤[4]。
1.2 核医学科工作与辐射防护
甲状腺疾病诊疗过程中工作人员按照131I治疗的原理和方法, 在确定的时间、成本、质量、风险控制等要求下准确、优质地完成全部工作, 遵循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认真做到防护三原则:时间、距离、屏蔽, 尽可能降低环境污染, 防止污染扩散和内照射, 把辐射危害降低到实际做到的最低水平, 对个人防护、保护公众、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 健康管理模式
核医学科甲状腺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的实施是多学科人员协作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涉及评估、检验、放射性药物、影像、治疗、随访等。各专业核素诊疗相关方面展开讨论, 包括医生、护士、影像和检验技师等, 全面分析, 以患者为中心, 以辐射安全为前提, 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根据不同检查治疗阶段制定最佳方案的健康管理模式, 组织实施, 以最大化减少辐射剂量。医、护、技各专业间的协调与默契, 将健康管理的目标具体化, 让每个参与者很容易掌握要求, 最终在服务上无缝衔接。通过查阅和分析有关标准和以往的研究资料, 同时结合本科甲状腺疾病核素诊疗路径和辐射安全控制, 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制定高效、稳定、安全的健康管理模式, 见图1和表1。
3 核医学科甲状腺疾病核素诊疗患者健康管理模式实践与探索
3.1 入院患者健康管理
护士对新入院患者进行系统的个体化健康管理、认知评估, 介绍住院规则、饮食、环境、标识、检查室、电离辐射区、患者通道、科室和医生的联系方式、专科检查的时间及饮食药物影响因素, 特别是电离辐射区的划分。病区走廊和候诊大厅设有核素治疗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对患者及家属的核科普和核安全知识宣教, 提高其对核放射性的认知和对辐射防范措施的控制能力。协助患者及家属办理新农合和医保手续、行专科检查外辅助检查, 尽量当天办完, 避免与专科检查交叉, 减少核素污染环境及对周围人群的照射。
3.2 甲状腺摄碘率测定患者的健康管理
对门诊和住院检查患者集体化健康管理, 登记个人信息, 服131I前先行采血甲状腺功能检测和甲状腺彩超检查, 使采血护士和医技人员免受照射。空腹服131I后不吐痰、少咳嗽、少说话, 减少周围环境污染, 告知患者服药后3、6、24 h为检查时间。摄碘率第1次测定患者的健康管理最关键, 将患者集中于候诊大厅, 由资深专家或科主任重点讲解检查方法、注意事项、甲状腺疾病相关知识、国内外研究进展、治疗方法、行为指导和安全指导。此时患者、家属、医生互动, 患者可对照自身提出疑问请专家解答, 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选择治疗方法, 避免检查中断或反复咨询医护人员, 减少医、护、技人员不必要的照射, 也为服药后6、24 h检查做好准备, 同时患者对讲解者比较信任, 有说服力, 患者及家属依从性高。
3.3 甲状腺显像检查患者的健康管理
对患者集体化健康管理, 为避免甲状腺显像 (SPECT) 对摄碘率测定的影响, 将其放在摄碘率24 h测定后, 根据示踪剂的代谢特点和生物学特性, 由医技人员将核素99mTc O4-显像的标记方式、配合方法、显像候诊通道的出入、等待时间详细告知, 将甲状腺功能和彩超检查、吸碘率测定、显像检查结果整理, 门诊患者1份, 住院患者2份 (一份入病历, 一份给患者随诊提供信息) , 由医生诊断处理, 确定空腹服药时间。避免患者配合不当显像不理想重复检查和多次出入候诊区, 缩短时间, 增加距离, 设置屏蔽减少职业外照射和公众照射。
3.4 131I治疗患者的健康管理
由住院医生个体化管理核素治疗定量, 指导患者131I治疗的安全管理、治疗后反应和预期结果、出院计划、健康行为、信息平台互动方式、家属家庭照顾知识、定期随访。发药护士集体化指导核素治疗的服药方法、可视对讲系统的作用、核素分装仪出口污染控制配合、口杯的处理、服药后的通道, 详细宣教131I治疗后对周围人群的辐射防护和正确处置其分泌物、排泄物, 减少环境的污染。治疗用放射性药物的治疗作用是依靠射线的辐射生物学效应, 而不是药物本身的药理作用[5]。因此患者经核素治疗后, 医护人员在患者周围停留时间应限制在最低限度[6]。
4 小结
2011年3月~2014年3月本科11位工作人员个人辐射剂量仪每季度反馈信息未受到超剂量照射, 每年放射人员健康体检未发生过度照射疾病, 辐射监控中心对物体表面及环境放射性活度监测无超标现象, 未发生公众放射事故。甲状腺疾病核素治疗患者的自我管理行为、随访率和满意度显著提高。
通过对核医学科甲状腺疾病核素诊疗患者健康管理模式的实施, 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治疗, 自觉遵守国家的放射防护法规, 医、护、技密切配合, 安全防护, 定期随访, 降低了并发症的发生, 提高了患者满意度, 减少了医疗资源浪费, 实现医患双赢。
参考文献
[1]徐婷, 鲍勇.基于云计算远程平台的社区健康管理服务运行新模式的思路与建议.中国全科医学, 2004, 17 (1) :81-83.
[2]刘丽波, 罗云霄, 王剑锋, 等.《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解读.国际放射医学核医学杂志, 2012, 36 (4) :204-206.
[3]陈跃, 庄红明.儿科核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3:125.
[4]陈红红, 白光.《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解读.国际放射医学核医学杂志, 2012, 36 (4) :200-203.
[5]李少林, 王荣福.核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8:23.
3.浅谈辐射危害与防护 篇三
关键字:辐射、危害、防护、措施
辐射是一种无形、无色、无味、无声,即是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听不见的,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无形物质。如果不对辐射的知识有所了解,对辐射的污染加以防护,将对我们的身体造成伤害。随着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电波技术、射频电子设备应用日益广泛,加强辐射防护研究,提高辐射污染防治水平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一、辐射的概念及其分类
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两种。
电离辐射是作用于物质能使其发生电离现象,它具有波的特性和穿透能力。按照辐射的来源将它们分为天然辐射和人工辐射。天然辐射来自自然界的宇宙射线、宇生放射性核素(是指宇宙射线与大气层中的核素相互作用产生的放射性核素,如3H、7Be、14C和22Na)和原生放射性核素(地球上生来就有的核素,如232Th系、238U系、235U系、40K、87Rb、138La等)。人工辐射源来自矿物开采、核动力生产、核武器爆炸、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射线装置和医疗照射等。
电磁辐射是电磁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它的传播速度即为人们通常所说的光速。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波谱。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电磁辐射源可分为自然电磁辐射源和人为电磁辐射源。雷电、太阳黑子活动、宇宙射线等都产生电磁辐射,这是自然电磁辐射源;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广播电视和雷达等无线电设备也产生电磁辐射,这类辐射源通常称为人为电磁辐射源。
二、辐射的危害
辐射危害大致可以分为客观健康危害和其他危害两大类。
电离辐射的客观健康危害指的是对受照者本人及其后代健康的有害影响。对受照者本人的影响称为躯体效应,对后代的影响称为遗传效应。辐射对健康的危害既有现时的损伤,也有潜在的危险。当受照者接受某特定水平的辐射照射时,就会遭受某种形式的辐射损伤,如皮肤烧伤、眼晶体白内障、造血障碍、由于性细胞的损伤而引起的生育能力低下等。这些效应的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大,是辐射的非随机效应。对于这种效应,存在一个剂量阈值,当所接受的剂量低于这个阈值时,就不会发生这种效应,或者效应极为轻微,根本无法察觉。电离辐射的另一种效应,如辐射诱发的癌症和辐射的遗传效应等,是辐射产生的随机效应,这种效应发生的概率(而非严重程度)随受照剂量的增加而增大。
除了客观健康危害之外,电离辐射还可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核电站及其他生产、使用、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排放的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液体可能污染周围的环境,放射性物质的海洋倾倒可能污染海洋环境,放射废物的地下埋藏可能污染地下水,核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时释放放射性物质可能造成较大面积的环境污染。环境的放射性污染不仅可能对污染区居民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给人们带来不便。
超过一定限度的电磁辐射也有危害,首先表现为工业干扰方面,造成对有用信号的破坏,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干扰;其次是超过安全限值的高频辐射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不良影响,主要作用是引起中枢神经的机能障碍和以交感神经疲乏紧张为主的植物神经紧张失调。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症候群,以头昏、头胀、失眠多梦、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心悸等最为严重;还有较突出的是头痛、四肢酸软、食欲不振、脱发、体重下降、多汗等等症状,部分女工还会发生月经周期紊乱现象,少数人员指颤、易激动。
三、辐射的防护
辐射危害随辐射物剂量或电场强度、功率密度的增加而增大。辐射防护的目的就是在保证对伴随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造成过度限制的情况下为人类提供合适的保护,即是要防止有害的确定效应(非随机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合理达到尽可能是低的水平。辐射防护要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从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上,落实各项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一)、电离辐射防护
1、外照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就是尽量减少或避免射线从外部对人体的照射,使之所受辐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外照射防护要从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着手。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要充分减少受照时间;在辐射为点源(对任何形态的源,当考察点与源距离比辐射源本身的最大尺寸大于5倍以上时,可将该放射源视为点源)的情况下,剂量率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要远距离操作,任何源不能用手操作。屏蔽防护中,根据辐射源的类型、射线能量、活度,选择适当的材料和相应的厚度进行屏蔽。
2、内照射防护
进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时,除了考虑缩短操作时间、增大与源距离和设置防护屏障外,防止射线对人体过量外照外,还应考虑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所造成的内照射危害。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1)包容:操作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封闭起来。
(2)隔离:将工作场所进行分隔、分区管理。
(3)净化:采用吸附、过滤、除尘、凝聚沉淀、离子交换、蒸发、贮存衰变等方法,尽量降低空气、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降低物质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
(4)稀释:在合理控制下利用干净的空气或水使空气或水中的放射性浓度降低到控制水平以下。
(二)电磁辐射防护
电磁辐射防护通常是采取屏蔽、吸收(采用能量吸收材料防止微波辐射,也可设置防护板、防护屏风防止微波辐射的定向传播)和距离防护措施。
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广播电视和雷达等设备设施的电磁辐射防护,还要严格管理,防止擅自增大发射功率,在不影响传播情况下,适当降低发射功率、增加天线架设高度、调整天线方向、更改天线下倾角等,并定期对周边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发现超过管理目标值时,应考虑以下防护措施:
(1)检查发射功率是否匹配、馈线是否老化、馈线物理接口是否牢固,并立即进行调整、修复。
(2)采用电磁辐射阻波抑制器,通过反作用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无用的电磁散射。
(3)通过用房调整,将在中波发射天线周围场强大约为10 V/m,短波场源周围场强为4 V/m范围内的住房,改为非生活用房。
(三)通用管理措施
在电磁辐射项目选址、设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运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核与辐射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对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对重要的辐射场所或辐射装置设置门锁或联锁装置,设警示标志、警戒线……。
(四)常见辐射的个人防护
(1)手机。尽可能地减少手机对人体,尤其是头部的辐射,除了尽可能地减少手机的辐射功率(功率控制在600mV)及保证使用手机时不要让它与人体接触(建议离人体2.5 cm)外,尽量避免在接通瞬间接听电话(最好使用耳机),并减少通话时间。
(2)电脑。尽量使用液晶电脑,在电脑显示屏上加装辐射防护网;用WIFI上网时,WIFI最好远离人体10米以上。使用电脑3个小时以上,使用完毕,最好洗脸。
(3)微波炉。在安放微波炉时,位置应放低些,以避免脑、眼受损。对于小孩,尽量不要让其接触和使用微波炉。在微波炉运转时,不论成人或孩子,均不要站在旁边,更不要盯着其看,最好是到隔壁房间去。特别注意,使用心脏起搏器的病人,应尽量远离微波炉。
(4)电视机。不宜与其他电器摆设得过于集中,使自己暴露在超剂量辐射的危险中;电视机与人的距离至少应在2米以外,不应离屏幕太近;电视机与其他电器最好不要摆放在卧室。
(5)医用射线装置。对射线操作人员的防护来说,在落实射线装置屏蔽防护措施的同时,要注意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对患者来说,要尽量不进入射线装置使用区域,万一需要进入,也要做到:照射的次数要少,每次照射的时间要短。尤其是使用放射源或加速器照射时,要穿着防护服,而且要限制照射部位。
辐射虽然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听不见的东西,但只要我们对辐射的知识有所了解,根据情况,区别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预防辐射的伤害是完全可以的。
参考文献:
[1]杨朝文.电离辐射防护与安全基础,2008.12
[2] 陈万金,陈燕莉,蔡捷.辐射及其安全防护技术,2005.5
[3]吕航,周志勤. 电磁辐射防护的基本技术和进展[J].环境污染与防治,1999,(05);
[4] 苑国良. 电磁污染及防护措施[J].机电一体化,2003,(03);
4.辐射防护和安全制度 篇四
1、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设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科的防护监管工作。
2、严格执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科工作制度。
3、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4、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
5、放射科工作人员定期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6、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合理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7、定期对放射性装备及使用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和安全检修维护,并建立机器维修档案。
8、指定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9、合理使用X线,严格掌握适应症,设置对侯诊者和陪诊者屏蔽防护;对孕妇忽然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5.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篇五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防护,环保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放射性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协同学校保卫处安全保卫人员一起定期对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出示上岗证。
4.从事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5.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
6.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7.放射源暂存库有专人管理。
6.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篇六
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1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22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的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3一般要求 3.1适用 3.1.1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1.2源
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3.1.3照射
3.1.3.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3.1.4干预
3.1.4.1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场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通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条)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 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3.2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3.3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3.3.1责任方
3.3.1.1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用人单位。
3.3.1.2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 a)供方; b)工作人员; c)辐射防护负责人; d)执业医师; e)医技人员; f)合格专家;
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3.3.2责任
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3.3.2.2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
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与安全大纲,该大纲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纲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根据防护与安全需要,做出便于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咨询和合作的各种安排; 5)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3.4实施的监督管理
3.4.1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3.4.2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3.4.3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反事件再次发生;
c)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3.4.4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3.4.5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4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置、定位、调试、持有、使用、操作、维护、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4.1.2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4.1.1条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4.1.3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4.2管理要求 4.2.1通知
4.2.1.1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4.1.1条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说明其目的与计划;对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只要求说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
4.2.1.2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还应按4.2.2条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a)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 b)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 c)所伴随的任何其它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4.2.2批准:注册或许可
4.2.2.1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这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征: a)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 b)运行程序简单易行; c)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 d)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
4.2.2.2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这类源的批准应采用许可的方式: a)辐照装置;
b)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c)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d)核设施;
e)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f)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它任何源。4.2.2.3任何申请者均应:
a)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b)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
c)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
d)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标准4.1.1条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4.2.2.4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其申请书中还应: a)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
b)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4.2.3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4.2.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制定和实施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确保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
4.2.3.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4.2.4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4.2.4.2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4.2.5解控
4.2.5.1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4.2.5.2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4.3辐射防护要求 4.3.1实践的正当性
4.3.1.1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4.3.1.2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4.3.1.3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都是不正当的:
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经皮肤摄入或皮肤敷贴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
4.3.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
4.3.2.1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6.2.2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4.3.2.2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4.3.3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4.3.3.1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4.3.3.2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过程,可以从直观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但均应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将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以实现下列目标:
a)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b)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4.3.4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4.3.4.1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4.3.4.2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4.3.5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类指导水平应: a)根据第7章的详细要求并参照附录G(提示的附录)制定; 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检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
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 d)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 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4.4营运管理要求 4.4.1安全文化素养
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鼓励对防护与安全事宜采取深思、探究和虚心学习的态度并反对固步自封,保证:
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 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
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d)明确规定进行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责关系;
e)做出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护与安全信息在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各级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畅通。4.4.2质量保证
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应:
a)为满足涉及防护与安全的各项具体要求提供充分保证;
b)为审查和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综合有效性提供质量控制机制和程序。4.4.3人为因素
应采取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以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所有防护与安全有关人员均经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责任,并能以正确的判断和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b)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机工程学原则设计设备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设备的操作或使用尽可能简单,从而使操作错误导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减少误解正常和异常工况指示信号的可能性;
c)设置适当的设备、安全系统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规定,以: 1)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提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的手段; 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他防护措施失效时进行干预。4.4.4合格专家
34.4.4.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需要选聘合格专家,为执行本标准提供咨询。44.4.4.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选聘合格专家的安排通知审管部门。通知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所聘用专家的从业或专业范围。54.5技术要求
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实践和源。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的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应用这些要求的严格程度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实践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对于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的这些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更为专门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4.5.1源的实物保护
应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本标准4.1.1条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a)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
c)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4.5.2纵深防御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4.5.3良好的工程实践
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 a)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b)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
c)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和可检查性;
c)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674.6安全的确认 4.6.1安全评价 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
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
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4.6.2监测与验证
4.6.2.1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
4.6.2.2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84.6.3记录9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10115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5.1基本原则
5.1.1在干预情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
5.1.2任何这类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5.1.3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或可能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防护行动。125.1.4在持续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有关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5.1.5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特定干预情况,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应用应与该干预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5.2管理要求 5.2.1应急照射情况
5.2.1.1每一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如果其所负责的源可能发生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则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经审管部门认可;应急计划应规定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场内应急职责,并考虑与其所负责的源相适应的场外应急责任;同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实施所规定的各种防护行动作好准备(详细要求见本标准第10章)。
5.2.1.2有关干预组织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紧急干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场外范围制定相应的总体应急计划(以下称为场外应急计划),据以协调场区内、外的应急行动和实施所需要的场外防护行动,以支持和补充根据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急计划实施的各种防护行动。场外应急计划应由相应的干预组织负责实施。
有关干预组织还应为应付其他各种可能要求紧急干预的意外情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的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5.2.2持续照射情况
对于超过或可能超过有关行动水平的持续照射情况,有关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通用或场址专用补救行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取补救行动时,负责实施的法人应确保按照经认可的补救行动计划进行。5.2.3工作人员与公众的保护
5.2.3.1对于工作人员因实施干预而受到的职业照射,应按审管部门的要求,由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或有关干预组织承担本标准10.5条所规定的各项防护责任。
5.2.3.2对于干预情况下的公众照射,应按政府根据实施有效干预所确定的各种组织安排和职能分工,由国家、地方有关干预组织以及导致干预的实践或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5.2.4报告要求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报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告: a)事态的发展和预计的发展趋势;
b)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c)已经造成的和预计可能造成的照射。5.3辐射防护要求
5.3.1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E1所给出的水平,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在干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如: a)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5.3.3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未来条件不确定时,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6职业照射的控制 6.1责任
6.1.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6.1.2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a)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g)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和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6.1.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
6.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他人免受或少受辐射照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6.1.5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应是: 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c)在防护与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 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
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6.1.6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标准的情况,应尽快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6.2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6.2.1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
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应遵循4.3.3中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6.2.2特殊情况的剂量控制
6.2.2.1如果某一实践是正当的,是根据良好的工程实践设计和实施的,其辐射防护已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优化,而其职业照射仍然超过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值,但预计经过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关职业照射剂量处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审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2条的规定,例外地认可对剂量限制要求作某种临时改变。6.2.2.2剂量限制要求的临时改变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向审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未经审管部门认可,不得进行这种临时改变。
6.2.2.3在申请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在申请文件中对需要进行这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 a)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标准的要求使防护与安全措施最优化; b)已与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协商,并就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条件取得了共识;
c)正在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直到满足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
d)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的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的有关要求,并为受照记录在有关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方便; 6.2.2.4对剂量限制要求的任何临时改变均应:
a)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剂量限制要求进行; b)限定改变的期限; c)逐年接受审查; d)不再延期;
e)仅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6.2.3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工作人员体表、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B2所规定的限制要求。6.3从事工作的条件 6.3.1工作待遇
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6.3.2孕妇的工作条件
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6.3.3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
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B1.1.1.2条的规定进行控制。6.3.4工作岗位的调换
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6.4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6.4.1控制区
6.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
6.4.1.2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6.4.1.3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
6.4.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的手段;
b)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它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冼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6.4.2监督区
6.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6.4.3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6.5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5.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
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6.5.4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6.5.5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
6.5.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6.6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6.6.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6.6.2个人监测和评价
6.6.2.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6.6.2.2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6.6.2.4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6.6.2.5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6.6.2.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6.6.3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
6.6.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6.6.3.2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6.6.3.3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拟测量的量;
b)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6.6.3.4应将实施工作场所监测大纲所获得的结果予以记录和保存。6.6.4监测的质量保证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6.7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6.7.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7.2应在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有关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具体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的程序。
6.7.3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6.7.4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聘任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6.7.5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
a)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b)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6.7.6应向可能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7.7应向可能受到应急计划影响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和培训。6.8职业健康监护
6.8.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健康监护。
6.8.2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6.9职业照射的记录
6.9.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9.2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区分开。6.9.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 a)按国家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 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的复制件;
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的要求,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 e)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停止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记录做出安排。
6.9.4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7医疗照射的控制 7.1责任
7.1.1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供方等也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7.1.2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
在开具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时,以及在实施医疗照射期间,执业医师对保证受检者与患
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任务与义务;
所配备的医技人员满足需要,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所规定 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 制定并实施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准则。
7.1.3许可证持有者将电离辐射应用于治疗或诊断时,应注意听取放射治疗物理、核医学物理或放射诊断物理等方面合格专家的意见,并应实施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7.1.4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将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报告,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7.2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7.2.1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
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的利益和危险之后,仅当通过权衡利弊,证明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对于复杂的诊断与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还应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7.2.2诊断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证,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并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妇女及儿童施行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更应慎重进行判断。7.2.3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涉及医疗照射的群体检查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通过普查可能查出的疾病、对被查出的疾病进行有效治疗的可能性和由于某种疾病得到控制而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只有这些受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X射线诊断的筛选性普查还应避免使用透视方法。
7.2.4与临床指征无关的放射学检查的控制
判断因职业、法律需要或健康保险目的而进行放射学检查是否正当,应考虑能否获得有关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有用信息及获得这些信息的必要性,并应与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磋商。
7.2.5关于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
对医学研究中志愿者的照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仔细进行审查(包括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等);应将接受此类照射的可能危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并告知志愿受照者;只能由具有相应资格又训练有素的人员施行这种照射。
7.3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 医疗照射的防护最优化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其他各章对防护最优化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7.3.1设备要求
7.3.1.1医疗照射所使用的辐射源应符合本标准其他各章对辐射源的安全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尤其应将医疗照射所使用的系统设计成可及时发现系统内单个部件的故障,以使对患者的任何非计划医疗照射减至最小,并有利于尽可能避免或减小人为失误。
7.3.1.2在设备供方的合作下,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所使用的设备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b)备有设备性能规格和操作及维修说明书,特别应备有防护与安全说明书; c)现实可行时,将操作术语(或其缩写)和操作值显示于操作盘上; d)设置辐射束控制装置,这类装置应包括能清晰地并以某种故障安全方式指示辐射束是处于“开”或“关”状态的部件;
e)设备带有射束对中准直装置,以便于将照射尽可能限制于被检查或治疗的部位;
f)在没有任何辐射束调整装置的情况下,使诊治部位的辐射场尽可能均匀,并由设备供方说明其不均匀性;
g)使辐射泄漏或散射在非诊治部位所产生的照射量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7.3.1.3对于放射诊断设备,许可证持有者在设备供方的合作下应保证: a)辐射发生器及其附属部件的设计和制造便于将医疗照射保持在能获得足够诊断信息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b)对于辐射发生器,能清晰、准确地指示各种操作参数,如管电压、过滤特性、焦点位置、源与像接收器的距离、照射野的大小,以及管电流与时间或二者的乘积等;
c)射线摄影设备配备照射停止装置,在达到预置的时间、管电流与时间的乘积或剂量后该装置能自动使照射停止;
d)荧光透视设备配备某种X射线管工作控制开关,只有将此开关持续按下时才能使X射线管工作,并配备有曝光时间指示器和(或)入射体表剂量监测器。7.3.1.4对于放射治疗设备,许可证持有者在设备供方的合作下应保证: a)辐射发生器和照射装置配备有用于可靠地选择、指示和(必要并可行时)证实诸如辐射类型、能量指标、射束调整因子、治疗距离、照射野大小、射束方向、治疗时间或预置剂量等运行参数的装置;
b)使用放射源的辐照装置是故障安全的,即一旦电源中断放射源将自动被屏蔽,并一直保持到由控制台重新启动射束控制机构时为止;
c)对于高能放射治疗设备,至少具有两个独立的用于终止照射的故障安全保护系统,并配备安全联锁装置或其他手段,用以防止在工作条件不同于控制台上所选定的情况下将设备用于临床;
d)执行维修程序时,如果联锁被旁路,安全联锁装置的设计能确保只有在维修人员使用适当的器件、编码或钥匙进行直接控制的条件下照射装置才能运行; e)不论是远距离治疗用的放射源或是近距离治疗用的放射源均符合附录J(标准的附录)中J.2.8所给出的对密封源的要求;
f)必要时,安装或提供能对放射治疗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给出报警信号的监测设备。7.3.2操作要求
7.3.2.1许可证持有者应:
a)在分析供方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辨明各种可能引起非计划医疗照射的设备故障和人为失误;
b)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故障和失误,包括选择合格人员、制定适当的质量保证与操作程序,并就程序的执行和防护与安全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与定期再培训;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失误的后果减至最小; d)制定应付各种可能事件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必要时进行应急训练。7.3.2.2对于放射诊断,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开具或实施放射诊断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所使用的设备是合适的,在考虑了相应专业机构所制定的可接受图像质量标准和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确保患者所受到的照射是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所需的最小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 b)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认真选择并综合使用下列各种参数,以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与可接受的成像质量和临床检查目的相一致的最低照射,对于儿童受检者和施行介入放射学更应特别重视对下列参数的选择处理: 1)检查部位,每次检查的摄片次数(或断层扫描切片数)和范围或每次透视的时间。
2)图像接收器的类型,3)防散射滤线栅的使用,4)初级X射线束的严格准直,5)管电压,管电流与时间或它们的乘积,6)图像存贮方法,7)适当的图像处理因素等;
c)只有在把受检者转移到固定放射学检查设备是不现实的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了严格的辐射防护措施后,才可使用可携式、移动式放射学检查设备;
d)除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的检查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
e)周密安排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
f)尽可能对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恰当的屏蔽。
7.3.2.3对于核医学,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开具或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申请单的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使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是在考虑了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后为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照射,并注意查阅以往的检查资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检查; b)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针对不同受检者的特点,恰当地选用可供利用的适当的放射性药物及其用量,使用阻断非检查器官吸收的方法(必要时实施促排),并注意采用适当的图像获取和处理技术,以使受检者受到的照射是为获得合乎要求的图像质量所需要的最低照射;
c)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因进行诊断或治疗让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服用放射性核素; d)哺乳妇女服用了放射性药物后,建议其酌情停止喂乳,直到其体内放射性药物的分泌量不再给婴儿带来不可接受的剂量为止;
e)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施行放射性核素显像,并应根据受检儿童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减少放射性药物服用量,还应尽可能避免使用长半衰期的放射性核素。
7.3.2.4对于放射治疗,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在对计划照射的靶体积施以所需要的剂量的同时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在可行和适当时采用器官屏蔽措施;
b)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疗;
c)周密计划对孕妇施行的放射治疗,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减至最小;
d)将放射治疗可能产生的危险通知患者。7.3.3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
7.3.3.1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和其他有关医疗照射质量保证的标准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制定这种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7.3.3.2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
a)对辐射发生器、显像设备和辐照装置等的物理参数的测量(包括调试时的测量和调试后的定期测量);
b)对患者诊断和治疗中所使用的有关物理及临床因素的验证; c)有关程序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d)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
e)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大纲的定期和独立的质量审核与评审。
7.3.3.3许可证持有者应重视对照射剂量和放射性药物活度测定的校准,保证: a)对医疗照射用辐射源的校准可追溯到剂量标准实验室;
b)按辐射的线质或能量,以及规定条件下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或吸收剂量率,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校准; c)按某一特定参考日期的活度、参考空气比释动能率或在规定介质中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率,对近距离治疗用密封源进行校准;
d)按应服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以及服药时所测定和记录的活度对核医学中使用的非密封源进行校准;
e)在设备调试时,在进行了可能影响剂量测定的任何维修之后,以及在审管部门认可的时间间隔结束时,均进行有关校准。
7.3.3.4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进行下列临床剂量测定并形成文件:
a)在放射学检查中,典型身材成年受检者的入射体表剂量、剂量与面积之积、剂量率及照射时间或器官剂量等的代表值;
b)对于利用外照射束放射治疗设备进行治疗的患者,计划靶体积的最大与最小吸收剂量,以及有关部位(例如靶体积中心或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选定的其他部位)的吸收剂量;
c)在使用密封源的近距离治疗中,每位患者的选定部位处的吸收剂量; d)在使用非密封源的诊断或治疗中,受检者或患者的典型吸收剂量; e)在各种放射治疗中,有关器官的吸收剂量。7.4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与剂量约束 7.4.1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
7.4.1.1对于常用的诊断性医疗照射,应通过广泛的质量调查数据推导,并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见4.3.5),由相应的专业机构与审管部门制定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并根据技术的进步不断对其进行修订,供有关执业医师作为指南使用,以便:
a)当某种检查的剂量或活度超过相应指导水平时,采取行动改善优化程度,使在确保获得必需的诊断信息的同时尽量降低受检者的受照剂量;
b)当剂量或活度显著低于相应的指导水平而照射又不能提供有用的诊断信息和给患者带来预期的医疗利益时,按需要采取纠正行动。
7.4.1.2考虑到本标准4.3.5中b)和c)的规定,不应将所确定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视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达到最佳性能的指南;实践中应用这些指导水平时应注意具体条件,如医疗技术水平、受检者的身材和年龄等。7.4.2放射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对于典型成年受检者,各种常用的X射线摄影、X射线CT检查、乳腺X射线摄影和X射线透视的剂量或剂量率指导水平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的G1。7.4.3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对于典型成年受检者,各种常用的核医学诊断的活度指导水平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的G2。
7.4.4其他有关的剂量约束
7.4.4.1医学研究中志愿者所受的医疗照射不能给受照个人带来直接利益,审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这类人员的防护最优化规定相应的剂量约束。7.4.4.2许可证持有者应对明知受照而自愿帮助护理、扶持与慰问或探视正在接受医疗照射的患者的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控制。这类人员个人所受到的剂量应限制在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B1.2.2所规定的数值以下。
7.4.4.3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降至一定水平后才能出院,以控制其家庭与公众成员可能受到的照射。接受了碘131治疗的患者,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之前不得出院。必要时应向患者提供有关他与其他人员接触时的辐射防护措施的书面指导。7.5事故性医疗照射的预防和调查
7.5.1许可证持有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包括不断提高所有有关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防止发生潜在的事故性医疗照射。7.5.2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下列各种事件及时进行调查:
a)各种治疗事件,如弄错患者或其组织的、用错药物的、或剂量或分次剂量与处方数值严重不符以及可能导致过度急性次级效应的治疗事件;
b)各种诊断性照射事件,如剂量明显大于预计值的诊断性照射,或剂量反复并显著超过所规定的相应指导水平的诊断性照射;
c)各种可能造成患者的受照剂量与所预计值显著不同的设备故障、事故或其他异常偶然事件。
7.5.3对于7.5.2所要求的每一项调查,许可证持有者均应:计算或估算受检者与患者所受到的剂量及其在体内的分布;提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其责任范围内的所有纠正措施;按规定尽快向审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件的原因和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将事件及其调查与纠正情况通知受检者与患者及有关人员。7.5.4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审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并在必要时提供下列记录:
a)在放射诊断方面,进行追溯性剂量评价所必需的资料,包括特殊检查中荧光透视检查的照射次数和持续时间等;
b)在核医学方面,所服用的放射性药物的类型及活度;
c)在放射治疗方面,计划靶体积的说明、靶体积中心的剂量和靶体积所受的最大与最小剂量、其他有关器官的剂量、分次剂量和总治疗时间; d)放射治疗所选定的有关物理与临床参数的校准和定期核对的结果; e)在医学研究中志愿者所受照射的剂量。8公众照射的控制 8.1责任
8.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他们所负责的源或实践所引起的公众照射实施控制,除非这种照射是被排除的或引起这种照射的实践或源是被豁免的。对于未被排除的天然源照射或未豁免的天然源,除了氡所致的照射低于审管部门所制定的持续照射行动水平的情况以外,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见3.1.3.2)。8.1.2对于其所负责的源,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
a)制定和实施与公众照射控制有关的防护与安全原则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b)制定、采取和坚持相应的措施,保证:
1)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公众成员的防护是最优化的;
2)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关键人群组的正常照射受到限制,使组内成员个人的总受照剂量(见4.3.2)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公众成员的剂量限值;
c)制定、采取和保持各种所需要的措施,确保源的安全,使对与公众有关的潜在照射的控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d)提供适当且足够的用于公众防护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性能和范围应与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相适应;
e)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防护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培训及定期再培训,确保他们始终保持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f)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众照射监测大纲,并提供相应的监测设备,以便对公众照射进行评价;
g)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监督与监测的详细记录;
h)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第10章的有关要求,制定与所涉及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相适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作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8.1.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确保所采取的放射性物质排放控制措施的最优化过程遵循审管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剂量约束,应考虑下列有关因素: a)其他源或实践(包括实际上已评价过的未来可能出现的源和实践)的剂量贡献;
b)可能影响公众照射的任何条件的可能变化,如源的特性和运行操作条件的变化、照射途径的变化、居民习惯或分布的变化、关键人群组的改变,或环境弥散条件的变化等;
c)同类源或实践的运行操作经验和教训;
d)照射评价中的各种不确定性,特别是当关键人群组与源在空间或时间上相距较远的情况下照射评价的不确定性。8.2外照射源的控制
如果审管部门确认某种外照射源可能引起公众照射,则这种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在调试之前,所有利用这种外照射源的新设施的平面布置与设备布置资料和现有设施的全部重要修改均已经审管部门审评和认可,未经审评和获得书面认可之前,不得进行调试或修改;
b)为这种源的运行制定专门的剂量约束,并报审管部门认可; c)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提供最优化的屏蔽和其他防护措施。8.3非开放场所中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根据情况对其所负责的源采取最优化的措施,限制污染在公众可到达区域内引起公众照射;
b)针对源的建造和运行,建立专门的包容措施,以防止污染向公众可到达的区域内扩散。
8.4参观访问人员的控制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确保进入控制区的参观访问人员有了解该区域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工作人员陪同;
b)在参观访问人员进入控制区前,向他们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指导,以确保他们和可能受他们的行动影响的其他人员的防护;
c)在监督区设置醒目的标志,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来访者进入监督区实施适当的控制。8.5放射性废物管理
8.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确保在现实可行的条件下,使其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活度与体积达到并保持最小。
8.5.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本标准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对其所负责实践和源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实施良好的管理,进行分类收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确保:
a)使放射性废物对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b)使放射性废物对后代健康的预计影响不大于当前可以接受的水平; c)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
8.5.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进行放射性废物管理时,应充分考虑废物的产生与管理各步骤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应根据所产生废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含量、半衰期、浓度以及废物的体积和其他物理与化学性质的差别,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以利于废物管理的优化。8.6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
8.6.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由其获准的实践和源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
a)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 b)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 c)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
d)排放所致的公众照射符合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剂量限制要求;
e)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8.6.2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a)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ALImin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较小者,其具体数值可按B1.3.4和B1.3.5条的规定获得); b)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1ALImin,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
8.6.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在开始由其负责的源向环境排放任何液态或气载放射性物质之前应根据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审管部门: a)确定拟排放物质的特性与活度及可能的排放位置和方法;
b)通过环境调查和适当的运行前试验或数学模拟,确定所排放的放射性核素可能引起公众照射的所有重要照射途径;
c)估计计划的排放可能引起的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8.6.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在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期间应:
a)使所有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量保持在排放管理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b)对放射性核素的排放进行足够详细和准确的监测,以证明遵循了排放管理限值,并可依据监测结果估计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 c)记录监测结果和所估算的受照剂量; d)按规定向审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e)按审管部门规定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审管部门报告超过规定限值的任何排放。
8.6.5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运行经验的积累和照射途径与关键人群组构成的变化,对其所负责源的排放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但任何调整均需在书面征得审管部门的同意后才能实施。8.7公众照射的监测
8.7.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其所负责实践和源的实际情况:
a)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监测大纲,以保证本标准中有关外照射源所致公众照射的各项要求得以满足,并可对这类照射进行评价; b)制定并实施详细的监测大纲,以保证本标准中有关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各项要求和审管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要求得以满足,使审管部门能够确认在推导排放管理限值时的假设条件继续有效,并能依据监测结果估算关键人群组的受照剂量;
c)按规定保存监测记录;
d)按规定期限向审管部门提交监测结果的摘要报告;
e)及时向审管部门报告环境辐射水平或污染显著增加的情况;若这种增加可能是由其所负责源的辐射或放射性流出物所造成的,则应迅速报告;
f)建立和保持实施应急监测的能力,以备事故或其他异常事件引起环境辐射水平或放射性污染水平意外增加时启用;
g)验证对排放的放射性后果进行预评价时所作假设的正确性。8.8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管理
8.8.1任何人均不得向公众出售能够引起辐射照射的消费品,除非: a)所引起的照射是被排除的;
b)消费品本身满足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要求,已被审管部门所豁免;或
c)消费品本身是已由审管部门批准销售的。
8.8.2非豁免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特别应保证其产品设计与制造中那些在正常操作和使用过程中或在误操作、误使用、事故或处置情况下可能影响人员受照的特性均已实现最优化;在对这些特性进行最优化时,应执行审管部门制定或认可的剂量约束,并应考虑下列因素: a)所使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及其辐射类型、辐射能量、活度和半衰期; b)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化学和物理形态及其正常和异常情况下对防护与安全的影响;
c)消费品中放射性物质的包容和屏蔽,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情况下接触这些放射性物质的可能性;
d)对售后服务的需求及提供服务的方式; e)同类消费品的有关经验。
8.8.3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保证: a)在每件消费品的可见表面上以印刷、粘贴或其它方式牢固地固定一个醒目的标签,说明该消费品含有放射性物质,并说明该消费品的销售已获得有关审管部门的批准;
b)在每个供应消费品的包装体上也清楚地标明a)中所规定的信息。
8.8.4消费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应随每件消费品提供一份说明书,就下列各个方面给出明确而贴切的说明和指导: a)该消费品的安装、使用和维修; b)售后服务;
c)所包含的放射性核素及其在规定年月日的活度; d)正常使用过程和服务、修理期间的辐射剂量率; e)推荐的处置方法。
9.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 9.1责任
9.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控制(即源的安全)负责,应实施本标准第3章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和第4章与第5章所规定的主要要求,并应根据其所负责源的实际情况实施本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对于获准营运核设施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许可证持有者,除了本标准的要求之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防护与安全的专门法规与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9.1.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通过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建(制)造者以合同等法律上有效的方式的合作,保证其实践中的源: a)是经良好设计和建(制)造的;
b)符合有关防护与安全要求及相应质量标准; c)经过检查,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9.1.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操作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把所负责的源的运行操作任务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但仍然要负责保证源的所有运行操作符合本标准要求。9.2安全评价
9.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要求(见4.2.2.3和4.6.1),对其所负责的源进行安全评价。对于结构、系统及部件设计一致的同类型源,如果已存在对源的技术性能的安全评价,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只对源在当地的设置、使用及运行操作条件进行一般的安全评价。其他情况下,通常应进行全面详细的专门安全评价。
9.2.2安全评价应视源的实际情况包括对下列问题的全面严格审查: a)源的运行操作限值和运行操作条件; b)潜在照射产生的可能性及其性质和大小;
c)可能导致潜在照射或可能导致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构筑物、系统、部件和程序失效(单一失效或组合失效)的各种途径,以及这类失效可能造成的后果; d)环境变化可能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途径,以及这类影响的可能后果; e)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运行操作程序可能出现错误的途径,以及这类错误可能造成的后果;
f)所提出的任何设计修改或运行操作修改,及其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9.2.3在安全评价中,还应视源的实际情况考虑下述问题:
a)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突然大量释放的因素和可能释放的最大活度,以及为预防或控制这类释放可以采取的措施;
b)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连续小量释放的因素,以及为防止或控制这类释放可以采取的措施;
c)可能引起任何辐射束意外照射的因素,以及为防止、识别和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的措施;
d)为限制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所用的安全装置的独立性以及安全装置的冗余性和多样性的适宜程度。
9.2.4应将安全评价形成文件,如有必要,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依据有关质量保证大纲组织对安全评价文件进行独立的审核。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审管部门规定的审管要求,将安全评价文件提交审管部门进行审评。
9.2.5在下列情况下,必要时应重新或补充进行安全评价:
a)拟对源或与源有关的设施、运行操作程序或维修程序作重大修改; b)运行操作经验或者引起或可能引起潜在照射的事故、故障、失误或事件的资料表明现有的安全评价不当或无效;或
c)源的活度发生或可能发生显著改变,或有关安全导则或技术标准已经变更。9.3对设计的要求 9.3.1一般要求
9.3.1.1源的设计和建(制)造应保证源: a)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 b)满足工程、性能和功能方面的技术规格书;
c)满足与部件和系统的防护与安全功能和性能相适应的质量标准。d)便于将来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防护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退役。
9.3.1.2对于简单的源,应备有关于正确安装、使用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资料;对于复杂和较复杂的源,还应备有详细的设计资料。所有资料的表述方式与表述语言文字均应易于其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执行。9.3.2源的选址或定位
9.3.2.1为具有大量放射性物质和可能造成这些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的源选择场址时,应考虑可能影响该源的辐射安全的各种场址特征和可能受到该源影响的场址特征,并应考虑实施场外干预(包括实施应急计划和防护行动)的可行性。
9.3.2.2在确定装置和设施(例如医院和制造厂)内的小型源的位置时,应考虑:
a)可能影响该源的安全和保安的因素;
b)可能影响该源引起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因素,包括诸如通风、屏蔽、距人员活动区的距离等;
c)考虑了上述因素后工程设计上的可行性。9.3.3事故的预防和事故后果的缓解
9.3.3.1源的各种与防护或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的设计与建(制)造应尽可能有效地预防与该源相关的各种可能的事故、偶发事件或异常事件,将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遭受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限制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9.3.3.2设计应依据纵深防御原则(见4.5.2),设置与源的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重防护与安全措施,并使源的防护与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具有适当的冗余性、多样性和独立性,将可以预见的各种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至足够低,并有效地控制或缓解它们的后果。9.3.3.3设计应为识别可能显著影响防护或安全的非正常运行条件提供必要的系统和设备,所提供的系统和设备应具有足够快的响应,以便能及时采取纠正行动。
9.3.3.4不管哪种源,只要需要均应设置适当的自动安全系统,一旦源的运行状态超出规定的运行操作限制条件时,能自动将源安全地关闭或减少源的辐射输出量。
9.3.3.5设计还应做出适当安排,以:
a)保证能对安全重要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并为进行这类检查和检验提供相应的方法和手段;
b)提供适当的方法和手段,确保遵循防护与安全规定进行维修、检查和检验时工作人员不受到过量照射;
c)为对工作人员进行运行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提供所需要的专门设备和手段;
d)为工作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响应计划或程序提供适度的手段; 9.3.4设计的改进
9.3.4.1对于已用于实践的源,如果由于安全评价的结果或任何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对这种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改进,则只有在对拟议中的改进的防护与安全含义进一步作了适当的安全评价之后,特别是应在评价或排除了这种改进对防护与安全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之后,方可实施这种改进;如果拟议中的改进对防护与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还必须上报审管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见4.2.3.2)。9.4对运行操作的要求 9.4.1一般要求
9.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建立明确的职责关系,对源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的防护与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防护与安全管理组织;
b)制定书面运行操作程序,保证按所制定的程序进行源的运行操作,并应按相应的质保大纲定期对运行操作程序进行复查和必要的更新; c)定期审查防护与安全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并定期或按需要对源的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维修、试验和保养,以使源在其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均能满足其防护与安全设计要求。
9.4.1.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其所负责实践和源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合格运行操作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具备和保持所要求的适任能力。9.4.2源的盘查
9.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建立和保持严格的源的盘查制度,随时掌握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源被遗忘、失控、丢失、失踪或被盗。对于长期闲置的源和已经不能应用或不再应用的源,更应坚持进行严格的盘查。
9.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对其所负责的源的盘查至少应记录和保存下列资料:
a)每个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他说明;
b)每种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活度、形态、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9.4.3异常事件和事故的调查与跟踪
9.4.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和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异常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跟踪和报告的程序。
9.4.3.2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均应按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跟踪:
a)防护与安全相关的量超过了规定的调查水平,或防护与安全相关的运行操作参数超出了规定的运行操作条件范围;
b)发生了可能导致某个量超过有关限值或运行操作限制条件的设备故障、失误、差错或其它异常事件; c)发生了事故;
d)源的破损或泄漏超过了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e)源丢失或被盗。
9.4.3.3发生事件或事故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并应提出包括下述内容的书面报告:
a)事件或事故的过程与原因; b)所造成的辐射剂量和污染及其他后果; c)防止类似事件或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9.4.3.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事故或应报告事件的正式调查报告尽快报送审管部门,并送交其他有关各方。9.4.4事故处理准则
9.4.4.1对于涉及其所负责源的可合理预见的运行操作错误或事故,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事先作好准备,使一旦需要时能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响应和纠正。
9.4.4.2对于可能造成异常照射的源,在有可能采取行动控制或影响事故进程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场合,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在考虑源的防护与安全装置对事故的预期响应的前提下,事先制定事故处理程序或指南;
b)对运行操作人员和有关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使他们掌握事故发生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c)使控制事故进程及后果可能需要的设备、仪表和诊断辅助手段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9.4.5运行操作经验的反馈
9.4.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其所负责源的正常、非正常运行操作和退役过程中,特别应从所发生的事件和事故中,积累和总结对防护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和资料,用以改进自己所负责源的防护与安全,并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向审管部门提交和向其他有关各方(如源的供方、设计者和同类源的注册者与许可证持有者等)提供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与所给定活动相关的剂量数据、维修数据、事件描述和纠正措施等。
9.4.5.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协商,共同建立和保持一种机制,使后者能将其所获得的有关源的防护与安全的资料及时反馈给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9.5质量保证
9.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制定和实施符合本标准4.4.2所规定的主要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或程序。所制定和实施的质量保证大纲或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9.5.2质量保证大纲应规定:
a)各项有计划的和系统的活动,以确保所规定的各项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设计及运行操作要求(包括经验反馈要求)得到满足;
b)管理机制,使与源的设计和运行操作有关的各种任务分析、方法开发、标准制定和技能鉴别等能正确、有效地进行和完成;
c)确认程序,用以对设计、材料的供应和使用、制造工艺、检查与检验方法以及运行操作程序和其他程序等进行确认。10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 10.1责任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以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承担对应急照射情况下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责任。10.2应急计划
10.2.1应根据源的类型、规模和场址特征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做出相应的安排。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应相互衔接和协调。
10.2.2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和相应的干预组织及审管部门应保证: a)对可能需要进行应急干预的任何实践或源均已制定应急计划,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b)干预组织参与相关应急计划的制定;
c)确定应急计划的性质、内容和范围时,不但考虑了对该源进行事故分析的结果,而且考虑了由同类源的运行操作和发生过的事故所吸取的经验与教训; d)对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e)对参与实施应急计划人员的培训做出规定,并对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响应演习做出安排;
f)向预计可能会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成员提供早期信息。10.2.3应急计划应根据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a)在报告有关负责部门和启动干预行动方面的责任的划分与安排; b)对可能导致应急干预情况的源的各种运行操作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鉴别; c)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中给出的准则并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所确定的有关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d)与有关干预组织进行联系的程序(包括通信安排)和由消防、医疗、公安和其他有关组织获得支援的程序;
e)用于评价事故及其场内、外后果的方法与仪器的描述; f)事故情况下发布公众信息的安排; g)终止每种防护行动的准则。
10.2.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为迅速获得并向有关应急组织传递足够的资料做出适当安排,以便:
a)对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任何事故性排放的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早期预测或评价;
b)随着事故的发展对事故进行快速和连续的跟踪评价;c)确定对防护行动的需求。10.3干预的决策与干预水平10.3.1一般要求
10.3.1.1应依据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来实施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干预。干预水平用干预中采取某一特定防护行动时预计可以防止的剂量来表示;行动水平则用放射性核素在食品、水和农作物等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来表示,有时也可用预期剂量率或预期剂量来表示。
10.3.1.2相应于有关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应是最优化的,但不允许超过附录E(标准的附录)E1所给出的任何情况下均要求进行干预的急性照射剂量行动水平。应急计划中所确定的干预水平值只应作为实施防护行动的初始准则;应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在考虑当时的主导情况及其可能的演变的基础上对有关干预水平值进行相应的修改。10.3.2干预的正当性
如果任何个人所受的预期剂量(而不是可防止的剂量)或剂量率接近或预计会接近可能导致严重损伤的阈值(如附录E(标准的附录)E1所列),则采取防护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见5.3.1)。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不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必须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
10.3.3防护行动的最优化:紧急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10.3.3.1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应以事故时的主导情况为基础。实际可行时,则应根据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预计情景来做出,但不能为了要验证释放而推迟到根据释放开始后的测量结果来做出。除了这些紧急防护行动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行的防护行动,如人员去污或简易的呼吸道防护等,但本标准未对这类防护行动规定专门的干预水平。
10.3.3.2应在应急计划中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1所给出的准则明确规定相应于紧急防护行动(包括隐蔽、撤离和碘预防)的干预水平;不管什么群体,当其可防止的剂量预计会超过所规定的干预水平时,则应考虑实施相应的防护行动。
10.3.3.3需要时,应在应急计划中规定用于停止和替代特定食品与饮水供应的行动水平。
10.3.3.4如果不存在食品短缺和其他强制性的社会或经济因素,则停止和替代特定食品与饮水供应的行动水平应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2所给出的准则确定。应将所确定的行动水平应用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和经稀释或恢复水分后再食用的干燥的或浓缩的食品。
10.3.3.5某些情况下,如果食品短缺或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或经济因素考虑,可以采用数值稍高一些的优化的食品与饮水行动水平。但是,当所使用的行动水平高于附录E(标准的附录)所给出的行动水平时,则采取行动的决策必须经过干预的正当性判断和行动水平的最优化分析。
10.3.3.6对于消费数量很少(如少于每人每年10kg)的食品,如香料,由于它们在人们的全部膳食中所占的份额很小,使个人照射的增加也很小,因此,可以采用比主要食品高10倍的行动水平。
10.3.4防护行动的最优化:较长期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10.3.4.1应根据事故后土壤或水体的污染情况考虑农业、水文和其他技术或工业方面的防护行动。
10.3.4.2受放射性核素污染食品的国际贸易应遵循附录E(标准的附录)E2.2中所规定的准则。
10.3.4.3应在应急计划中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3所给出的准则规定适用于受照人员临时避迁和返回的干预水平。
10.3.4.4干预组织应使临时避迁人员了解他们返回家园的大体时间和他们的财产的保护状况。10.3.4.5下列情况下,应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3所规定的准则考虑受照人员的永久再定居:
a)预计临时避迁的时间会超过所约定的期限,或 b)根据可防止的剂量,判定永久再定居是正当的。
10.3.4.6在开始实施永久再定居计划之前,应与可能受影响的人们进行充分的协商。
10.4事故后的评价和监测
10.4.1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对事故使公众成员所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评价结果向公众公布。
10.4.2评价应以已获得的最有价值的资料为基础,并应根据实质上能产生更准确结果的任何新资料及时加以修改。
10.4.3应将各项评价和它们的修改以及对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监测的结果进行全面记录,并予以妥善保存。
10.4.4如果评价表明,继续实施防护行动已不再是正当的,则应停止所实施的防护行动。
10.5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的防护
10.5.1除下列情况而采取行动以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不得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职业照射的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 a)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 b)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 c)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从事干预时,除了抢救生命的行动外,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两倍以下;对于抢救生命的行动,应做出各种努力,将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以下,以防止确定性健康效应的发生。此外,当采取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达到或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时,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采取该行动。
10.5.2采取行动使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可能超过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时,采取这些行动的工作人员应是自愿的;应事先将采取行动所要面临的健康危险清楚而全面地通知工作人员,并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就需要采取的行动对他们进行培训。
10.5.3应在应急计划中明确规定负责确保10.5.1和10.5.2所规定的要求得以满足的法人。
10.5.4一旦应急干预阶段结束,从事恢复工作(如工厂与建筑物修理,废物处置,或厂区及周围地区去污等)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则应满足本标准第6章所规定的有关职业照射的全部具体要求。
10.5.5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为应急干预提供适当的防护,并对参与应急干预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评价和记录。干预结束时,应向有关工作人员通告他们所接受的剂量和可能带来的健康危险。
10.5.6不得因工作人员在应急照射情况下接受了剂量而拒绝他们今后再从事伴有职业照射的工作。但是,如果经历过应急照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超过了最大单一年份剂量限值的10倍,或者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要求,则在他们进一步接受任何照射之前,应认真听取合格医生的医学劝告。11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11.1责任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以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承担其对持续照射情况下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责任。11.2补救行动计划
11.2.1干预组织应根据情况制定通用的或场址专用的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在考虑下列因素后规定正当的和最优化的补救行动及相应的行动水平:
a)个人照射和集体照射; b)辐射危险和非辐射危险;
c)补救行动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利益及所需经费的支付责任。11.3补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
11.3.1在持续照射情况下,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提示的附录)表E1.2所列出的值,则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采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见5.3.1)。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不采取补救行动的决策,则应进行正当性判断。11.3.2对下列两类情况采取补救行动不具有正当性: a)污染和剂量水平很低,不值得花费代价去采取补救行动; b)污染非常严重和广泛,采取补救行动花费的代价太大。
11.3.3与特定实践有关的补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该实践的注册或许可情况:
a)对于已注册或许可并处于辐射防护体系控制下的实践,在考虑与该实践有关的持续照射的补救行动时,其正当性判断应是该实践正当性判断的组成部分,不应单独考虑补救行动本身的净利益;
b)对于未履行注册或许可程序的以往的实践,可以只根据与补救行动直接有关的各种因素(如厂址开放的价值、去污可避免的健康危害、投资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等)来判断补救行动的正当性。
11.3.4对于一种已确定为正当的补救行动,即通过检验确认其能带来净利益而认为有理由实施的补救行动,应在实施过程中对其详细特征不断加以调整,以使所获得的净利益达到最大。
11.4持续照射情况的行动水平或剂量约束
11.4.1应以适当的量规定通过补救行动实施干预的行动水平,如考虑采取补救行动时的年剂量率或所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的适当平均的活度浓度。11.4.2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行动水平
11.4.2.1对于住宅和工作场所内的氡持续照射情况,最优化的行动水平应处于附录H(提示的附录)中所规定的水平范围之内。
11.4.2.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应在考虑有关社会或法律情况后,对住宅内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补救行动是强制实施还是推荐实施做出决策。11.4.3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
11.4.3.1对于获准的实践或源退役所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应不高于该实践或源运行期间的剂量约束。使用这类剂量约束的典型情况有: a)核设施退役后厂址的开放;
b)以往实践所污染的场区或土地的重新开发或利用,并且这种重新开发或利用可能导致公众照射的增加。11.4.3.2剂量约束值通常应在公众照射剂量限值10%~30%(即0.1mSv/a~0.3mSv/a)的范围之内。但剂量约束的使用不应取代最优化要求,剂量约束值只能作为最优化值的上限(见4.3.4条)。
11.4.3.3如果不存在其他照射的可能性,并且降低照射的经济代价太大,则在这种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将剂量约束值放宽到1mSv/a。
7.磁辐射与防护 篇七
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科学技术, 电磁波是该时代人类应用很广泛的一种十分能干的工具。它既可为人类造福, 又有污染人类生存环境甚至损伤人体健康的有害一面。由于无形无色, 而且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大都是与人们关系密切的常用电器, 如电视机、电脑、电磁炉、手机等, 所以其危害防不胜防。电磁辐射对人体威胁极大, 要警惕身边的“隐形杀手”, 所以对于电磁辐射我们要极早认知, 极早防范。
2 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 难以感知的“隐形污染”。西方环保学者称电磁辐射为“幽灵电波”。在空间区域内当存在变化的电场时, 会在临近的区域引起随时间变化的磁场, 变化的磁场会产生新的电场, 交替变化的电磁场在空间中按照一定速度由远向近传播, 形成了电磁波。低频的电磁振荡主要借由有形的导电体传递, 磁电之间的相互变化比较缓慢, 几乎没有能量辐射出去, 而是全部返回原电路。当电磁振荡频率逐渐变高时, 电磁振荡既可以束缚在有形的导电体内传递, 也可以在自由空间内传递。在自由空间内传递的高频率电磁振荡, 磁电互变速度加快, 能量不再以电振荡的形式全部返回原振荡电路, 电能、磁能随着电场与磁场的周期变化以电磁波的形式向空间传播出去, 在不借助任何介质的情况下以波的形式向外传递能量, 这就是电磁辐射。电磁辐射是传递能量的一种方式, 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 取决于频率的高低, 频率愈高, 能量愈大。
3 电磁辐射的来源
广义的电磁辐射是指所有能辐射出能量的电磁波, 狭义的电磁辐射指频率小于300GHz对生物体造成某种伤害的电磁波。资料研究表明:不同频率的电磁波对人体辐射效果是不一样的, 低频危害人体的躯干部分, 中频危害人体的颈部、腿部, 高频使全身吸热, 超高频使头部共振。
(1) 电视发射台是全国最大最集中的电磁辐射污染源 (2) 高频设备产生的电磁感应场和辐射场场强较大 (3) 随着手机、电脑、微波炉、电冰箱、家庭影院等的使用, 家庭小环境的电磁能量密度不断增加。
4 电磁辐射的危害性
4.1 电磁辐射的生物效应
4.1.1 热效应
发热过高和长时间接受辐射都会对人体产生破坏。
4.1.2 非热效应
非热效应对脑细胞产生影响, 使大脑皮质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已形成的条件反射受到抑制, 长时间的暴露可能引起神经系统机能絮乱。实验显示, 电磁场能使正常人的睡眠时间平均缩短20min。移动电话使人舒张压增高10-20mmHg。辐射可使动物的染色体受损。对DNA遗传因子产生影响, 将导致细胞癌变等。
4.1.3 累积效应
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 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 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的话, 伤害程度发生累积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 危及生命。
4.2 电磁泄漏
当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给我们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最突出的是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问题。和其他电子设备一样,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在工作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电磁泄漏, 综上所述可归结为:
(1) 电脑和家用电器的低频电磁辐射, 对人体有伤害。
(2) 伤害作用对不同人群有差异, 妇女、少年儿童、老年体弱者为敏感人群, 特别对胎儿损害更大。
(3) 受害程度与接受辐射的积累剂量有关。
(4) 低频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为主要作用。
(5) 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功能、免疫系统功能、循环系统功能和生命发育功能等产生影响。
(6) 电磁辐射是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泄密的重要途径之一。
5 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为了减小电磁辐射污染范围, 对不同类型的辐射源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 分别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使泄漏量最大限度地减少, 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
5.1 广播、电视、发射台电磁辐射的防护
已建成的发射台, 可考虑如下防护措施:
(1) 合理配置发射天线并设有足够的高度。
(2) 改变发射天线的结构和方位角度。
(3) 在发射天线的周围设有足够的防护带。
(4) 选用具有防护性能的建筑材料覆盖建筑物。
(5) 限期迁至郊区。
5.2 工业、科研和医疗设备电磁辐射的防护
(1) 电磁屏蔽
(2) 接地技术
(3) 距离防护
在条件许可时, 可以对生产工艺和流程进行合理的改造, 实行远距离控制, 充分利用空间的自然衰减而实现防止电磁污染的目的。
(4) 个体防护
在高频辐射环境内作业的人员, 应佩带防护头盔、防护眼镜、穿防护服。
(5) 吸收法
石墨、铁氧体、活性炭等是较好的吸收材料。其中WXP尖劈型具有高效能, 适用频带宽, 用于建造微波暗室、铺设地面, 以消除干扰。另外装设滤波器及功率吸收器等以防辐射向空间环境泄漏。
5.3 日常生活中电磁辐射的防护
5.3.1 手机电磁辐射的防护
手机待机时电磁辐射最小, 几乎没有危害;通话时最大, 且其大小随原声大小和高低变化而变化。此外, 在信号弱时, 手机的电磁辐射比信号强时要大近1倍以上, 所以防止手机辐射的措施有: (1) 通话时, 应尽量使手机与大脑相距5cm以上, 尽量使用手机专用耳机, 实现远距离使用是减轻手机辐射危害比较有效的办法, 手机不宜挂在胸前; (2) 信号微弱时尽量不使用手机, 给手机天线加屏蔽套以减少电磁波的辐射; (3) 手机通话时, 声音尽量小些, 只要对方能听清楚就行。设置声控辐射功率的自动开关, 使不说话时的发射功率减小。
5.3.2 微波炉电磁辐射的防护
伤害主要是在脑、眼等部位。因此安放微波炉时, 位置应低些。在微波炉运转时, 不要站在旁边或用眼睛盯看。另外, 要购买质量好、信誉高的名牌产品。
5.3.3 计算机电磁辐射的防护
在日常操作电脑时, 人体与电脑屏幕保持不少70cm的距离, 与电脑后部及两侧保持不少120cm的距离;在选购电脑时, 尽可能购买新的保健型电脑。旧电脑的辐射剂量较大, 在同距离、同类机型的条件下, 一般是新电脑的1~2倍;操作电脑时最好在显示屏上安装一块电脑专用滤色板以减轻辐射的危害, 室内不要放置闲杂金属物品, 以免形成电磁波的再次发射;电脑屏幕亮度不要太大, 屏幕亮度越大, 电磁辐射越强。也不能调得太暗, 以免因亮度太小而影响效果, 且易造成眼睛疲劳;电脑摆放位置很重要, 尽量别让屏幕的背面朝着有人的地方, 因为电脑辐射最强的是背面, 其次为左右两侧, 屏幕的正面反而辐射最弱。电脑的荧屏能产生一种叫溴化二苯呋喃的有害物质。所以, 放置电脑的房间最好能安装换气扇, 注意开窗通气。在电脑桌附近摆放植物或水, 可以吸收电脑所发出的电磁波。在操作电脑后, 脸上会吸附不少电磁辐射的颗粒, 要及时用清水洗脸, 这样将使所受辐射减轻70%以上。
5.3.4 其它电器电磁辐射的防护
看电视的距离要在4~5m以上, 时间不超过2h;电视屏幕前最好安装防护屏;电热毯变热后应切断电源后入睡;孕妇不应接触微波与做微波理疗;家用电器要分散摆放, 不宜集中放置;要购买电磁兼容性能合格的家电产品等。
6 对策与建议
(1) 加强全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管理。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为防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2) 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寻呼通信发射台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3) 加大宣传力度, 让人们更多的了解电磁波基本知识和特性, 既不怕电磁波, 又能科学地防护。
(4) 大力开发和研制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新技术和新产品。采取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法。
(5) 倡议生理学、农业学、生态学、电磁学等多学科加强合作, 共同对电磁生态效应进行广泛的研究。对健康危害的临界值以及对人体不同部位的不同影响等加以深入研究, 得出科学结论。
(6) 进一步加强环境电磁学学科的研究, 使人类既能安全有效地利用电器设备, 又不受电磁辐射的负面影响, 使健康得到保障。
7 结束语
电磁辐射在电磁环境中不断增加已是必然趋势, 我们既要支持电磁辐射事业的正当发展, 又要保护好环境, 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更要关注计算机网络的电磁泄漏, 信息安全保密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在电磁辐射事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中找到最佳关系, 并加快研究电磁辐射所造成危害的防治对策。
摘要:从电磁辐射的危害机理入手, 阐述了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如电脑和家用电器的低频电磁辐射, 对人体有伤害, 对胎儿损害更大。低频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为主要作用, 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功能、免疫系统功能、循环系统功能和生命发育功能等产生影响。提出了减少电磁辐射的方法, 对环境污染的防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参考文献
[1]石昌智, 李孜军.电磁污染事故分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 2006, 32 (7) :63~64.
[2]赵凯华, 陈熙谋.电磁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799~804.
8.浅谈网络管理安全分析与防护 篇八
关键词:物理安全;VLAN;网络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8-0000-01
Security Analysis and Protection of Network Management
Shi Qinghao
(Haimen New Cooperative Medical Management Committee,Haimen2261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mputer network technology,to a certain extent to human social life on a fast and free,open and interactive,but at the same network technology also brings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the network security.Network management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an extremely important issue,caus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the network management security analysis and response.
Keywords:Physical security;VLAN;Network security
一、引言
计算机网络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回顾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可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诞生阶段;第二,形成阶段;第三,互联互通阶段;第四,高速网络技术阶段。由于网络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因此网络安全自然成为我们研究的热点,网络安全问题涉及国家机密信息或个人隐私,处理不当将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目标,所以认识网络安全问题及加强安全技术的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二、物理安全
物理安全是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前提,是保护计算机网络设施、设备等其他媒体免遭火灾、水灾,地震等环境事故以及不可避免的人为操作失误及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过程,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媒体安全,网络临界点安全。
三、网络共享资源和数据信息安全的安全设计
(一)计算机网络物理隔离技术。基于软件的一种逻辑保护机制,可以被逻辑实体进行操纵,但这些技术也存在不足之处,它无法满足军队、科研、政党机关及企业等组织提出对数据安全方面的要求,而物理隔离技术的基本思想是如果不存在于计算机网络的物理连接,网络的安全威胁就会受到真正的限制。
(二)VLAN技术。1.VLAN性能介绍。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即虚拟局域网,该技术是一种通过将局域网内的设备逻辑额划分为一个个网段以实现虚拟工作组的新技术。VLAN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提高网络的安全性,拒绝未经授权的VLAN访问,二是提高网络传输效率,可把广播隔离在子网内。因此,VLAN能在网络安全性及稳定性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VLAN的优点。VLAN的优点主要有三:第一,控制网络的广播风暴。采用VLAN技术,可以将指定的交换端口划到某个VLAN中,且一个VLAN的广播风暴对其它VLAN的性能不构成影响。第二,确保网络安全。第三,简化网络管理。借助于VLAN技术,网络管理员能轻松管理整个网络。
四、网络安全的威胁及应对
(一)网络安全的威胁。如今,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安全性威胁主要有:1.非授权访问和破坏;2.拒绝服务攻击;3.计算机病毒;4.特洛伊木马;5.破坏数据的完整性;6.蠕虫;7.活板门;8.隐蔽通道;9.信息泄露或丢失。
(二)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领域的三大主流技术包括:防病毒技术、防火墙技术和入侵检测技术。1.防病毒技术。防病毒技术主要包括单机防病毒、网络防病毒、网关防病毒,系统防病毒四种情况。2.防火墙技术。防火墙可用来加强网络之间访问控制,防止非法分子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网访问内部网络资源,保护内网操作环境的特殊网络互联设备。3.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可看成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被认为是防火墙的第二道安全闸门,能在不影响网络性能的前提下对网络进行监测,从而达到对内外攻击和不当操作的实时保护。
五、网络安全策略
(一)安全检测评估。安全监测评估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设备。 2.网络操作系统。3.数据库及应用软件。4.E-mail系统。5.Web站点。
(二)安全体系结构。安全体系结构主要包括访问控制、物理安全、数据完整性、数据保密和路由控制五个方面的内容。1.物理安全:是指在物理层次上对存储和传输的信息进行安全保护,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保障。2.访问控制:访问控制通过对用户和数据进行分类,从而设置用户对数据的访问权限。3.数据保密:数据保密对各系统间的交换数据进行保护防止数据泄漏。4.数据完整性:确保接收方接到的信息与发送方发送信息的一致性,包括无恢复的完整性,可恢复的完整性、选择字段的完整性。5.路由控制:在大型网络中,有些线路是安全的,但有些是不安全的,通过路由控制机制,能让信息发送者选择指定路由,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三)安全管理措施。网络安全管理不仅要保证网络资源和网络用户免遭非法使用,而且还要保证网络管理系统自身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所以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它主要包括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软件的安全管理,管理网络的安全管理,安全的行政管理等。
(四)网络安全标准。网络安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多学科、规范性等特点的标准,主要用来确保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证设备操作人员和用户的人身安全。目前国内外有许多安全方面的标准,可归纳为四大类,分别是基础类标准、物理类标准、网络类标准,应用类标准。
六、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在很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使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便捷和自由,但同时也带来更多、更新的问题和挑战,只有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学习和认识,才能使计算机网络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1]刘晓辉.网络安全设计,配置与管理大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钟九洲.浅谈VLAN技术与应用[J].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Z:2
[3]杨佩璐,白皓.网络信息安全与防护[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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