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2024-10-10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精选10篇)

1.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篇一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在就餐场所设臵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与销售

(一)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二)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臵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六)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食品设备设施维护制度

及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一、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二、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三、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四、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

五、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六、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臵,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八、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九、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按《餐饮器具清洗消毒推荐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

十、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一、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二、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三、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四、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十五、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索票制度

一、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础地采购食品时,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用农产品时,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五、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六、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查验该产品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后购买,并索取购物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三)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处置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设立事故专职人员、规定人员职责,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臵小组。负责食品安全的登记、上报和反馈;现场调查;原因分析;采取控制措施;作出处臵决定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浏览查阅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及时注意当前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如有接到或发现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后,处臵小组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填写情况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情况比较严重的要立即上报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人员调查、核实、处理。

四、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等部门,并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要求,作出阶段性报告。

五、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一)、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立即停止有关食品的采购、食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有关食品工具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四)、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所有物品。

2、封存被食用污染的食品工具用具,在取得食品监督部门的同意后,再及时清洁消毒。

六、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认真反省,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七、加强有关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加强有关物件的清洁消毒。

八、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不卫生的食品不采购、不食用。

专间管理制度

一、专间的管理应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二、专间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传递食品时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三、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间入口处应设臵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四、专间不得设臵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窗口应可开闭,宜设为进货和出货两个,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并有明显标示。

五、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六、专间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臵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臵,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工作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线消毒30分钟以上,然后对工作台进行消毒。

七、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工作结束后,清理专间卫生,工作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五、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留样人。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堂空间布局

食堂操作流程

2.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篇二

新证将食品经营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3大主体业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热食制售、冷食制售、自制饮品等11个经营项目。申请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 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有效解决了兼具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混合业态的许可问题, 方便了办事人, 提高了行政效能。

新证增加了二维码, 方便群众监督。消费者只要用手机扫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 便可以看到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许可证编号、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许可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这样可以有效加强社会监督和促进社会共治, 防止伪造、涂改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同时有效期从以前的3年变为现在的5年。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 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近年来, 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是, 我国农村餐饮业多、小、散、低现象严重, 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淡薄,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 监管手段落后,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现状

景区边的农家乐多以家庭式经营模式为主, 多设在民宅内, 没有经过专门的布局设计, 多数不合理;而街面上的快餐店等多以租赁模式, 临时经营观念重, 不太愿意在房屋布局、建筑材料、卫生设施等方面作较大的投入。这些都造成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不佳, 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差, 没有餐具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等, 现场核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经营户从业人员普遍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并且当地镇医院不提供办理健康证, 需办理必须自行去市中心, 更促使从业人员不愿办理健康证。从业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和专门的卫生知识培训, 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卫生观念较差, 对食品安全问题“不拘小节”。

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建议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 注重宣传培训的渠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和内容通俗化,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 农村集市、节庆日等消费者聚集的时间和场合,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 引导广大农村群众科学安全饮食, 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营造良好的餐饮食品安全氛围。

食品经营许可仅仅是一次静态的监管, 只不过是进了“准入门槛”而已, 进入并不表示卫生条件已经十全十美, “准入门槛”有局限性, 同时食品餐饮业的卫生条件还在不断变化, 所以更应注重动态监管。在食品餐饮监管中抓新证的审批发证固然重要, 但严抓老证的规范和完善也更显迫切, 尤其是餐饮业的卫生监管应加大整治和巡查力度, 反复查, 查反复, 以促使硬件达标, 软件规范, 通过不断整治达到预期效果取得成效。

3.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篇三

海口龙华××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促进日常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

3、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或专间,专柜、专间以及库存食品要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未包装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做到货、款分开。

5、销售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柜台、盛器等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

6、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二、食品用具管理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2、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1、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2、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

3、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4、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5、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五、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2、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7、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

六、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2、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

核对一次。

3、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4、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5、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进销货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商

2、《进货台帐》主要内容有: ①进货时间; ②商品名称;

③商品规格; ④商品数量;

⑤商品来源(供货单位、联系电话);

⑥索证种类(营业执照、检疫检验报告、商品合格证、税票或进货单等)。

3、《销售流水帐》主要内容有: ①产品名称; ②产品规格; ③产品数量; ④产品单价;

⑤销售去向(购货单位、联系电话);

⑥售后服务记载; ⑦质量跟踪情况。

4、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量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

5、设立存放供货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帐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证照、食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或建立文件夹(袋)归档,落实台帐管理。

6、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1、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2、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3、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1、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2、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3、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4、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5、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6、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十、食品安全管理人负责任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负责人(盖章):

4.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赣食药监办〔2015〕1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和经营规模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省具体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微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被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应该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式样,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经营者名称栏、社会信用代码栏(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住所栏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应栏目内容保持一致。

(二)经营场所栏填写实施食品经营行为的实际地点。

(三)主体业态栏、经营项目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填写。

(四)有效期栏填写要求经营者终止经营行为前一日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五)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内容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江西省代码、2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栏可以填写负责对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全称。

(七)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栏填写负责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并不得少于2人。

(八)签发人栏填写发证机关食品经营许可批准人姓名。

(九)投诉举报电话栏统一填写“12331”。

(十)发证机关栏填写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全称并加盖公章。

(十一)发证日期栏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十二)二维码记载食品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副本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是否改变,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或就餐座位)分为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中特大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 ㎡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 ㎡(不含500 ㎡,含30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 ㎡(含不150 ㎡,含50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45~150 ㎡(不含45 ㎡,含150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0~75座以下(不含20座,含75座)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微型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45 ㎡以下(含45 ㎡),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0座(含)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四十八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生鲜乳饮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五十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

5.《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篇五

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2021 年 10 月 11 日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填报说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负责人。

附申报资

资料名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5MA37UUGF9Y

住 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1区3#商业楼-1084室

经营场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1区3#商业楼-1084室

仓库地址(如有)

主体业态

□食品销售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

□单位食堂

备注: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并上传网站截图;如开展网络经营,是否同时具有实体门店:□是,□否。

2.中央厨房:□有,☑无。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否。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是,☑否。

5.如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是否为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是,□否。

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

9.□自制饮品制售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备注:

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是,□否。

如申请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蛋糕:□是,□否;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是,□否。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是,□否。

申请副本数(份)

有效期(年)

经济性质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它

职工人数(人)

应体检人数(人)

2

邮政编码

E-mail

保证申明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姓 名

孙丽

性 别

民 族

职 务

负责人

户籍登记住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二区18栋25单元501户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524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人员分类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

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任免单位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刘娜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村上杨自然村38号身份证***963其他人员***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舒小花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北湖村罗家渡自然村20号身份证***920其他人员***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备 注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任免单位

健康证编号

工种

发证

单位

舒小花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北湖村罗家渡自然村20号

身份证

***920

其他人员

***

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A21003248

员工

红谷滩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刘娜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石桥村上杨自然村38号

身份证

***963

其他人员

***

江西泉丽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A21039487

员工

红谷滩新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位置

备注

冷冻柜

店内

2防鼠设施1店内

3防尘帘子1店内

4防蝇、防虫纱窗1店内

5防蝇设备1店内

6冰柜1店内

7冰箱1店内

8水池1店内

9消毒柜1店内

10收银台1店内

11灭蝇灯1店内

保证申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条件 篇六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设备工具清单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及文字说明;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及文 字说明等文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或培训合格证明;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应 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提供网店地址和网店 截图。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需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以及 仓库使用证明。租用仓库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营 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和饮品制售的,应当提交自 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设 备清洗消毒等维护记录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 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以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或其他食品生产资质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篇七

天津市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卫生许可证》停止发放。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天津市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天津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天津勤天财务公司协助办理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材料。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一、天津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3.2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所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3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3.4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3.5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3.6 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二、天津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天津勤天财务公司办理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8.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篇八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地址,注册地址需与办公地址址一致,面积需30平以上

3、至少有2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且是由三甲以上的医院开具的。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材料

1、《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材料1份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1、递交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发给《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9.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最新完整 篇九

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处罚权的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滕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府法发[2007]44号)第(十)项“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处罚范围

(一)未取得卫生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卫生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业经营行为,包括从事街头饮食摊挡经营行为。

(二)虽已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业经营的处罚依据

1、违反的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59号公布之日其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2、处罚所适用的法规及条款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的处罚依据 对街头饮食摊档检查时,既要检查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伪造卫生许可证,又要检查其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1、违反的法规及条款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2、处罚所适用的法规及条款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申请简要程序 篇十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加入蟠龙所QQ:(2913344832)后,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由申请人自行打印装订,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和附申报资料,按申请表内容逐一填写,特别注意:(1)经营者名称和经营场所须与营业执照相一致;(2)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3)经营项目填写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未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不得填写。其他类食品的销售、制售项目,未经国家总局审批不得填写,且须填写具体的品种;(4)申请副本数1份,有效期5年;(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即可;(6)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应当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7)开发区辖区内发的健康证没有编号的,填写健康证编号时请填写发证日期。(8)申请表的所有申请日期暂时不填。

3.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网址:http://118.26.25.129:8099/spEn/enlogin.jsp,先注册(记住用户名及密码)再登陆,点击“新办”,按照要求逐一填好内容(与填写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内容相一致),特别注意基本信息里拟受理机关必须选择“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店上传截图的,须点击“保存”后再进行上传,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

4.申请人将以下材料提交至我所:(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健康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3)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6)申请人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微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8)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含骑缝章),涂改处须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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