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常见三违行为

2024-10-01

煤矿常见三违行为(精选8篇)

1.煤矿常见三违行为 篇一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一)综合部分

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

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

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

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

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

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

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

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

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

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

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

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

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

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

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

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 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

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

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

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

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

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

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

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

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 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 采煤机强行截割的;

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

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

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

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三)掘进方面

35、掘进工作面发现透水征兆,不采取措施超前探放水的;

36、不使用前探梁和十架棚联锁防倒支架或使用不合格的;

37、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38、炮掘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先进行修复的;

39、打眼或架棚时,不先进行敲帮问顶找掉浮石,或顶板破碎时无专人观察顶帮的;

40、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措施或不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的;

41、掘进工作面下山掘进时,不按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的或有防跑车装置不正常使用的;

42、斜巷掘进不按规定设置躲避峒的;

43、掘进机司机在开动掘进机前,不发出信号,检查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的;

44、综掘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

45、综掘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不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切断电源和磁力起动器,其他人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46、修复独头巷道时,不严格执行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或人员随意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的;

47、工作面相对掘进贯通前,综掘面50米,炮掘面20米,不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

48、掘进工作面拉门或贯通时,对电缆、管线、设备等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49、掘进工作面干打眼的.(四)井下爆破和爆破材料方面

50、无封泥、不使用水炮泥或化学炮泥的;

51、裸体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的;

52、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常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53、爆破前,班组长不亲自布置专人按规定设警戒,警戒点不挂警戒牌,不设警戒栏的;

54、火药、雷管存放在同一容器内,乱扔、乱放或丢失的;

(五)“一通三防”方面

55、瓦斯超限作业或出现瓦斯积聚的;

56、通风系统内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扩散风、老塘通风,或一台风机供多头作业的;

57、损坏密闭或通风设施的;

58、采煤工作面终采后,炮采面10天,综采面45天内 未及时封闭的;或掘进工作面产生的盲巷等未及时封闭的;

59、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合理,岩巷无风电闭锁,煤与半煤岩巷无“三专两闭锁”,无双风机双电源的;

60、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掘进工作面内不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

61、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62、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的,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不立即采取措施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听从命令的;

63、采掘工作面爆破时,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64、爆破作业地点或运煤转截点防尘喷雾洒水设施的,破坏防尘管路或设施的;

65、井下通风巷道出现积尘堆积的(长度超过5米、厚度超过2毫米);66、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的,破坏监测设备、设施的或

私自调整监测设施的;

67、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68、井下地点无风作业(含局扇停风不撤人)的; 69、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70、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的; 71、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预兆而继续作业的; 72、防突采掘面回风侧设置调量门的;

73、防火灌浆管路及抽放管路不及时接设到位的; 74、井下一组风门同时支开或损坏通风设施的。

(六)机电运输方面 75、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7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

77、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不加防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的;

7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签发合格证的;

79、擅自在井下拆开矿灯或发放不合格或失爆的矿灯的;

80、井下照明使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的;

81、井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设置保护接地的或破坏保护接地装置的;

82、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或站在车外、车上操作;

83、人车运送人员的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的;

84、乘车人员将不准随身携带物品随身携带,或将身体露出车外的;

85、乘车人员在机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86、提升运输斜巷行车时行人的;

87、提升运输斜巷无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的; 88、斜巷上车场在连车挂车前先将安全设施打开的; 89、小绞车地锚不牢或损坏,或四压两戗不全不牢进行提升作业的;

90、绞车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不附合规定,继续使用的; 91、停送电不严格执行工作牌和操作牌制度,无牌停送电的;

92、随意调整各种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的; 93、对不使用保护,强行送电的;

94、蓄意使用钢丝、铁丝或其他导电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95、使用不规范的梢子、钢丝绳连接矿车的; 96、在架线巷道内作业,有触及架线危险作业的,不采取停电、接地短路措施的;

97、用皮带运送大型设备、物料的; 98、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99、井下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的; 100、多挂车、不带电放车的。二、一般“三违”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一)综合部分

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从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的;

3、井下特殊岗点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井下作业时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或随意关闭矿灯 休息的;

5、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鉴定仪的;

6、乘罐或乘车(含架空人车)时无秩序而抢上抢下的;

7、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8、入、升井人员不听从拥罐工指挥的;

9、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请点人数的;

11、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的;

12、场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13、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14、混装、混放、混运氧气瓶和乙炔瓶的;

15、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6、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用品;

18、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在10m以上,氧气瓶距 乙炔瓶不在5米以上的;

21、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22、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不及时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的、贯 彻后不签字或代签字的;

2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二)采煤部分、放顶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5、尾巷不及时回收的;

26、对拉面错距不符合规定的;

27、采煤机牵引时,没设专人看管电缆的;

28、溜子超载或链长强行开器的;

29、伞檐超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30、处理隐患不设专人监护的;

31、采煤机割支架护帮板的;

32、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有人的;

33、工作面支柱初撑力、乳化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4、工作面顶板来压,未加强支护的;

35、工作面放炮崩歪崩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36、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37、正对溜子头、皮带机头操作的;

38、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

39、工作面运输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

停机闭锁处理的;

40、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处理而强行开启的;

41、移完液压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2、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43、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物件的;

44、推移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从两头向中间推移的;

45、工作面回柱放顶时不清理好退路;

46、综采面帮前作业,不将作业地点及相邻支架截止阀关闭的。

(三)掘修部分

47、使用凿岩机打眼时,钻杆前方或下方有人员工作的;

48、使用凿岩机打眼时,操作人员骑汽腿作业的;

49、打眼时,风水绳与凿岩机绑扎联结不牢靠的; 50、带手套领钎的;

51、掘进、维修作业临时支护不合格;

52、锚杆不按规定做锚固力试验的;

53、锚杆安装时的预紧力连续三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4、锚固药卷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数量安装的;

55、煤巷或半煤巷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 无记录牌板的;

56、帮网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的;

57、掘砌作业拆换棚或破碹作业不采用临时支护;

58、拆换棚或破碹作业,不按措施规定搭设保护平台及工作台;

59、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扣起吊的; 60、喷浆作业人员未戴防尘护品的;

61、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砼封闭的;

62、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63、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护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且没有现场交接班的;

64、耙斗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

65、耙斗机绳轮挂在支护棚梁腿、支护锚杆(索)或钢带上的;

66、耙斗机作业时不使用照明灯具的;

67、上山挪移耙斗机时机身下方不设警戒,人员不到临时躲避场所的;

68、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69、综掘机司机开机前不发出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

70、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 71、综掘机检修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

72、煤仓、溜煤眼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跌落措施的; 73、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的。

(四)机电部分

74、地面电气设备明接头、转动部分不设安全罩; 75、中小型设备带病运转;

76、地面厂房、车间、库房无防火措施或不明确防火负责人; 77、高空、悬吊或危险作业,不执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78、高压电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认真;

79、厂房、岗位、宿舍、办公室擅自使用电炉子、电热管(经矿批准除外);

80、应配备防火器材的地点,没配备防火器材; 81、地面施用电、气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82、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者; 83、主、副井绞车房吸烟;

84、提升绞车各部分检查记录(包括小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填写不认真;

85、电工作业不穿耐压靴子;

86、机房、硐室内带电及转动部分未设保护栅栏和警示牌; 87、皮带运输机下层皮带拖地运行或磨浮货; 88、平巷溜子头尾无压顶或压顶子失效; 89、综掘机双侧无急停开关的; 90、变电列车防跑装置不全;

91、更换大件设备不制定措施,不执行措施的; 92、甩掉采煤机开关信号装置,直接开机的; 93、用采煤机调整支架或牵引推移其它物件; 94喷浆前不掩盖设备、电缆、管路; 95、岗位搭铺、躺卧、串岗的;

96、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不断机器电源,不打开离合器; 97、井下使用防爆灯取暖者;

98、机电设备被埋(挤)压,洒水消尘时,将水洒在机电设备上或电器设备被淋水;

99、机电设备在缺少润滑油或无润滑油状态下运行; 100、井下电缆盘圈(综掘机、采煤机屏蔽电缆除外)、被挤压、扭曲变形、曲率半径小于规定及电缆落地;

101、机电设备停止运转,且司机离开岗位时,操作刀闸开关没

有处于隔离状态;

102、电缆吊挂间距不符合规定,即同电压等级平面交叉,不同

电压等级吊挂间距不符合规定,与风水管路同侧吊挂间距小于300mm;与瓦斯抽放管路未异侧吊挂;

103、应定期检修、试验、测试的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修、试

验、测试的。

(五)运输部分

104、超员乘罐、乘车未制止的;

105、升、入井人员擅自拉罐门的; 106、无故反向上、下罐的;

107、副井不按规定操车、斜井不按规定提车的; 108、候罐、侯车越线及井下乘坐平巷、斜行人车不在侯车室候 车的;

109、非操车场和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操车场或走井底边门 的;

110、操车场操车工用金属材料顶车作业的;

111、乘罐、乘车人员携带钎子杆等长物或利刃无护套的;

112、井上操车场出口挂链矿车长度超过绝缘道板的; 113、非本工种人员进入副井信号房、操车房及斜井把钩房的;

114、副井上、下操车场提前放车至推车机处的; 115、机车行驶时驾驶室未在运行前方的; 116、电机车司机允许他人蹬乘机车或列车的; 117、电机车过道岔时,不停车扳道岔或挤道岔的; 118、机车多顶、多拉车的;

119、机车或列车行驶到行人多、风门、弯道、道岔、进入站点

等地段时不减速慢性、鸣笛示警的;

120、在同一条线路上机车、列车同向运行时间距小于100米的;

121、机车司机因事故停车,不向后车示警的; 122、井下架线机车进入车站、岔口不使用区间闭锁信号的;

123、电机车不按规定使用快速熔断器的;

124、司机离开机车不刹车、不取下开车把手、不关闭车灯的;125、平巷人车、斜巷人车在起车前不鸣笛、不吹口哨、不使用 语音信号的;

126、斜井人车不按规定使用专用遥控信号的; 127、乘坐各类人车不挂保险链,身体探出车外的; 128、斜巷人车没有专人检查的;

129、小绞车制动闸与离合闸不灵敏可靠的; 130、空钩头运转的;

131、斜巷、平巷人车押车工不按规定押车的; 132、斜巷人车押车工不按规定做静止落闸实验的; 133、闯信号和把钩工不制止的; 134、各车场子不使用阻车器或失灵的; 135、斜井提升不扣保险装置的; 136、使用缺少安全闭锁装置矿车的; 137、存放车辆不按规定使用挡车装置的; 138、井下运输巷作业不设警戒的; 138、放车、存车、顶住风门的;

140、运送物料车辆捆绑不合格及车辆装载超限的; 141、用充电硐室吊车牵引机车和其他车辆的;

142、架线维护人员、架线电机车司机作业不穿耐压靴子的。143、运送爆炸物品的电机车车速超过规定、矿车间隔不符合 规定的;

144、在列车频繁运行的主要运输大巷内,非机动车辆擅自上道 运行的;

145、“倒拉牛”绞车上方未设防护的。

(六)通风部分

14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147、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148、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149、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150、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151、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152、瓦斯传感器、便携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153、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154、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155、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156、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157、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158、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59、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160、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61、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162、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163、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6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165、人为破坏风筒者;

166、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167、煤掘工作面先抽后排管路不到位,备用胶管不足 的;

168、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169、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170、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171、采掘机内外喷雾水压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172、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173、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174、采煤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75、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76、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177、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178、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179、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180、不按规定测尘的;

181、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182、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183、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充顶的; 184、抽放系统未设置“三防”装置的; 185、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186、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187、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188、抽放管路挤压变形的责任者;

189、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190、执行预测预报的采掘工作面,未安设预测预报牌板的;

191、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全的; 192、打钻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扎紧袖口; 193、稳钻机不打戗压顶子;

194、入井人员不带自救器或携带不符合规定的自救器; 195、瓦斯抽放泵水循环池周围未设安全围栏; 196、瓦斯抽放泵站各种仪器不能正常使用; 197、瓦斯抽放管路的接头接口未拧紧漏气; 198、打钻现场使用的起重机不完好,使用单链; 199、吊运钻机时固定装置不完好,不牢固; 200、打钻时,钻机不稳定,不牢固; 201、煤层钻孔终孔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孔;

202、打钻完活后,未切断电源,开关上锁,关闭水门; 203、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瓦检人员发现后不汇报不处理;

204、串联通风、调改通风系统不按措施执行; 205、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的;

206、装药后,雷管脚线未短路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的;

207、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的;

208、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 20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放炮器乱扔乱放;

210、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21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无专门措施爆破或未封满炮泥的;

212、发爆器不及时回缴的;

213、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的;

214、转借炸药、雷管的;

215、放炮员委托他人代返火工品回执单或清退火药、雷管;

216、井下试验放炮器,采用短路打火试验者;

217、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放炮前没采取人工停电的;

21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的;

219、放炮不掩盖、保护综掘设备的; 22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的; 221、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的;

222、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

223、工作面无火药箱;

224、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的;

225、采用脚线或裸线代替母线联炮;

226、防突钻预测预报单、监测日报、瓦斯日报未及时报出或审阅瓦斯日报不签字或有问题不批示。

三、轻微“三违”现象分类定性细则

(一)综合部分

1、井下脱安全帽休息的;

2、进入井棚附近不戴安全帽的;

3、井下行走时不按规定走人行道的;

4、乘架空人车时不排队而抢上、抢下的;

5、乘罐、乘车(含乘架空人车)携带物品超长或超重的;

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

(二)采煤部分

7、单体两爪卡梁的;

8、水平楔数量不足的;

9、空区放顶前挡矸不合格的;

10、不按规定回收材料的;

11、移动液压支架时,5m范围内有人作业的;

12、采煤机停止割煤时,滚筒未降至水平位置以下的。

(三)掘修部分

13、架棚巷道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或拉杆损坏未

及时补齐的;

14、喷浆前不冲洗巷道帮顶,喷浆料配比不使用配比容器的;

15、金属网搭接处不用铁线连接;

16、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等非标件的责任者;综掘机作业时,综掘机一运头至铲板范围内有人作业的;

17、喷浆机用后不进行清洗的。

(四)机电部分

18、地面常明灯、常流水;

19、地面防火工具数量不足或超期失效; 20、电气设备上方有淋水,无防水设施的;

21、井上、下机电设备转动部分防护罩不合格;

22、各类运输机开机前不发信号;

23、皮带或溜子第一节无积煤坑或积煤坑不及时清理;

24、机电岗位记录填写不规范;

25、皮带运输机大小托辊和缓冲托辊失效。

(五)运输部分

26、副井罐笼升人员时,把钩工不拉罐帘的;

27、电机车押车工不在指定位置押车的;

28、列车运行时顶车运行的;

29、采区(掘进)2.5吨电机车超负荷牵引的; 30、兼作行人的绞车道红绿灯不及时转换的;

31、在坡度大于千分之五时,人力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六)通风部分

32、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33、隔爆设施水量不足的;

34、抽放泵站司机各种检查数据未及时填写;

35、局部通风机风筒被挤压变形等影响供风;

36、瓦检员检查手册记录不全或记录不详细;

37、瓦斯传感器断电、报警值不准确、误差超出规定不及时处理;

38、通风瓦斯管理人员不随身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

39、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物; 40、抽放管内有水,不及时排出的;

41、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延接硬质风筒或硬质风筒长度不够的;

42、运送火药、雷管不使用专用容器;

43、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爆破作业的;

44、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小于0.3米以上距离的;

45、巷道掘进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

46、放炮前母线不扭结成短路的。

2.煤矿常见三违行为 篇二

一、“三违”行为产生的心理

1、习惯性违章心理。

当前煤矿工人流动频繁, 有些单位对一些违章现象管理不严, 时间长了使职工对一些违章养成习惯。当在公司违章作业被发现后有这样的思想:在我原来的矿上就是长时间这样干的, 这么久也没出过问题, 对处罚不以为然, 心中不服。

2、懒惰心理。

懒是安全第一害。当懒惰的心理超过安全意识时便会发生违章现象。如井下停送电制度是谁停电谁送电, 但有时为了维修一个开关, 六七百米的下山要走好几次。当懒惰的心理超过安全意识时便会采用约好时间安排他人进行停送电的违章现象。

3、不违章就没法生产的心理。

有些职工认为如果按章操作就没法干活, 不违章就完不成任务。甚至个别区队长也有这样的想法,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便以不违章就没法生产的心理将天平倒向违章作业。

4、侥幸赌博心理。

有人认为不是每次违章就一定会出事故, 以前也这样做过都没有出问题, 这次也不会出事。当一些职工违章作业时也知道不对, 也怕被安全管理人员抓住, 但是有侥幸赌博心理存在:“这个点领导不会转过来, 安监员刚走不会回来”。如果违章有可能抓不住, 幸许这次能侥幸逃过检查, 要不赌一下, 试试运气。当然被抓住的几率毕竟少一些。但这样的心理如果长期存在, 违章行为不断发生只怕后果不仅是被管理干部抓住, 更可怕是会造成事故。

5、人情面子心理。

有些职工和安监员或管理干部关系熟, 人情好, 觉得自己真违章了他们也不好意思处罚, 就是别人要处罚也可以托托人照顾一下。时间长了总认为自己不管怎样违章也没人好意思处罚而放松自己。

二、“三违”行为的预防控制措施

产生“三违”的心理是多样的, 因此预防和杜绝“三违”就不能一蹴而就, 必须立足实际、循序渐进、多管齐下。形成“人人要安全, 个个能安全”的良好局面, 最终杜绝三违。

1、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

通过安全培训, 使每位职工真正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能, 熟知岗位的危险点和预防方法。同时将各专业职工在生产中可能违章的条目、违章心理和危害逐一列出, 进行学习, 让职工知道哪些事情不能干, 为什么不能干。从源头上杜绝违章, 实现零违章保安全的目的。

2、加强“三违”人员管理力度。

“火炉效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即时性:如果你敢以身试法, 将手放在火红的炉壁上, 你立即就会被烫。警告性:炉火是滚烫的, 别人碰一下已经被烫伤, 所以我碰了必会被烫伤。

3、强化“三违”帮教, 杜绝重复性违章。

西周矿业公司理念前移, 将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应用到“三违”人员处罚上, 建立了《“三违”人员四不放过教育档案》, 主要包括:“三违”人员性格, 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本人对违章认识、公司同违章家属沟通谈话内容等, “一人一档”、重点管理。同时各部门在班前会上对“三违”人员进行通报分析, 重点分析违章可能造成的后果, 使职工真正意识到违章的危害性, 既教育了违章者本人, 也让其他职工吸取教训。克服不良的安全习惯, 防止重复性违章行为的发生。

三、结语

煤矿事故多发与“三违”现象的大量存在有着密切的联系, 控制“三违”行为, 必须从克服违章心理入手, 通过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实现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王兵建, 张亚伟.煤矿“三违”行为的心理致因分析及对策[J].中州煤炭, 2009, 09.

[2]梁利.违章行为与心理因素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6, 16.

3.煤矿“三违”成因与对策 篇三

[更新时间:2007-7-31 ]

“三违”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通称。“三违”是目前工矿企业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企业管理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企业管理者必须认真对待和思考的问题。认真分析“三违”的成因和危害,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是实现企业尤其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进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的问题。

一、“三违”的成因分析

1、由于“不懂、不知道、不会”而出现的“三违”。部分职工认为煤矿井下作业只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对岗前培训和岗位复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学习不努力,加上培训教师空对空的照本宣科,引不起兴趣,使职工对应知应会似懂非懂,造成职工无知性“三违”。

2、由于“马虎、凑乎、不在乎” 而出现的“三违”。部分职工包括管理干部,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随意改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减少工序,不讲究标准,满脑子“可能、大概、差不多”,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部分职工情绪失落,思想不稳定,导致工作行为失调,造成工程质量差,安全设施不齐全,留下安全隐患,造成麻痹性“三违”。

3、由于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而出现的“三违”。有的管理干部安全责任心不强,现场管理粗放,对“三违”现象视而不见,助长了职工的“三违”行为;有的管理干部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有的管理干部没有为工人创造条件,要什么,没什么,职工为了完成任务,东拼西凑,勉勉强强完成任务,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安全隐患,造成管理性“三违”。

二、“三违”现象的心理分析

1、侥幸心理。有些职工自认为自己对作业环境熟悉,身体素质又好,技术水平高,反映灵敏,盲目自信,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抱着偶尔违章不会出事的心理,冒险违章,如蹬钩头,爬皮带等,造成习惯性“三违”。

2、麻痹心理。在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会自觉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抛至脑后。另外,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很多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章,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3、马虎心理。有些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工作时心不在焉,应付了事,结果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

4、厌烦心理。少数职工甚至管理人员,因长期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工作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5、唯心心理。极少数职工受宿命论的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听天由命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往往造成事故。

三、治理“三违”的对策

1、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是万物之首,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想法都必须靠人去落实,煤炭生产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水、火、瓦斯、顶板等自然灾害预防困难,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就很难搞好安全生产。首先要配备好基层领导班子,因为基层领导班子的作风直接影

响所在单位的职工工作业绩,决定了其对所选树的班组长和各方面的典型的价值取向,从而决定了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效果。其次要让职工充分表述其职业生涯的愿景,并适时加以引导。在职工中形成一个管理、技术的梯队结构队伍,形成一个工作向上的合力;再次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每个职工的特点合理安排和分配工作,使每个职工都安心本职工作。

2、重视在不同的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平时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职工安全思想教育,要反复强调,寓教与乐,真正使安全思想教育入脑、入耳、入心,起到效果;同时突出三个重点进行安全思想教育:一是重点时节:节假日、休息日职工思想容易放松;二是重点事:生产遇到困难时,安全周期较长时,安全工作出现问题时,职工思想不稳定时;三是重点人:有喜事的幸福人,遇到困难的愁闷人,班后急着回家的急燥人,休班后返矿的疲劳人。通过扎实的思想教育,激发和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3、培养全体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心理素质。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都可能发生。这一方面需要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心理素质,遇到突发事件不急躁、不手忙脚乱或消极对抗,而是沉着冷静,积极化解不利因素,取得工作的主动。

4、控制工作时间,严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员要做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模范。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一直是管理人员追求的目标,要求全体员工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一直是管理人员追求的境界。工人提前上井,是“三违”,管理人员要追究,但工人延点上井,是“三违”,却没有管理人员去追究,反而认为可以理解。这是一种怪现象。殊不知工人的加班延点,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职工的身心健康,使职工长期处于疲劳状态,没有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势必走样,行为就要失态,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

5、强化作业现场管理营造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管理的重点在现场,就是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通过提高全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实施隐患排查闭合性管理,促进岗位作业规范化,达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紧紧抓住基层、基础、基本功不放松,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真正把住现场关。

4.煤矿“三违”治理实施意见 篇四

煤矿“三违”治理实施意见

为了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本质安全目标,根据某矿司党[2004]99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矿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三违”治理领导小组,×××、×××任组长,×××任副组长,×××同志具体负责“三违”治理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安监部、生产部(生产办)、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企管部、党政办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三违”治理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部,负责全矿“三违”的追查分析、统计上报等日常性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各级领导反“三违”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治理目标: 1、“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杜绝重复违章现象; 2、广大员工对“三违”治理的自觉行动有明显进步; 3、“三违”人数有大幅度下降; 4、消除违章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实现安全年。 三、“三违”的处理程序: 先由矿安监部初步追查,事实清楚,属“三违”行为后,按照追查分析、现身说法、停班学习、帮教提高、行政处罚、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亲属签字、建档立卡、业务考试的“三违”处理程序进行。 1、追查分析:由矿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三违”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发现“三违”人员参加。 2、现身说法:“三违”人员在本单位安全活动时,结合自身“三违”事实,谈认识、谈体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违章。由各单位主管负责。 3、停班学习: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一般“三违”集中学习一周,严重“三违”集中学习10天,集中学习由财资部负责。 4、帮教提高:井级以上的领导、政工部长、群工部长、支部书记对“三违”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三违”人员提高认识。 5、行政处罚:按照“三违”治理的条款进行处罚。 6、张榜公示:在公示栏公布处罚结果。 7、电视爆光:政工部组织,电讯中心对“三违”人员的追查、谈话、处理进行电视爆光。 8、亲属签字:“三违”人员在停班学习期间,通过认识,写出安全保证书,家属或亲人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名。由单位支部书记负责。 9、建档立卡:对各类“三违”人员安监部建立追查、处理档案,记录清楚。 10、业务考试:停班学习期满前二天,“三违”人员带家属或亲人签字的安全保证书,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时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由财资部组织。 四、治理措施: (一)认真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增强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我矿总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有些事故性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都是因“三违”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少数“三违”人员及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已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必须下大力气治理“三违”,否则,很难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层各单位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三违”是造成各类事故的根源,也是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反“三违”的认识,治理“三违”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利益和矿井安全,事关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前途,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企业党政工组织关爱职工生命的具体行动。谁在治理“三违”活动中消极等待或有抵触情绪,谁就是不称职的干部,就要被淘汰。要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学习贯彻落实第7号《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意见,再一次组织职工学习集团公司[2002]50号文关于“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和某矿发[2004]17号文《某某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要在全矿上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象防治“非典”那样来治理“三违”,打一场治理“三违”的歼灭战,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范对各类“三违”行为的追查分析。 1、对副总、井级及科区级干部的违章行为,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等部门参加追查分析。 2、对班组长的违章行为,由安监处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和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区长或支部书记及当班的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3、对工人的违章行为,由矿安全监察部部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当班的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4、对党员的违章行为,由纪委书记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参加追查分析。 5、对严重“三违”或矿处级干部制止的“三违”行为,按专业分工由分管矿处级干部亲自组织,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追查分析,并进行全过程录像,并将录像带报矿安监部,由矿安监部集中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 6、对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由矿长组织,分管领导、安监处长和工会主席及相关单位的职工参加,进行公开追查分析。 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分析要定性准确,追查人员及违章人员必须双方签字划押,手续齐全。 (三)建立对“三违”人员的谈话制度。 在对各类“三违”行为进行追查分析后,先后由群工部部长、政工部(宣传)副部长、“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分别从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三违”对企业、个人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和安全法律法规三个方面找其谈话,是党员干部违章的由纪委书记找其谈话,强化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谈话时按照《违章帮教谈话记录表》的内容进行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被谈话人双方签字。井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每月必须与一名“三违”人员谈话,并按上述要求做好谈话记录,以真正提高安全教育的效果。 (四)严格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按照关于落实第7号《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意见,对一般“三违”实行停班学习不少于1个月、严重“三违”人员停班学习2-3个月,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追查、停班学习期间每月发给生活费,安监部门发给《“三违”界定范围》及相关资料供其学习。经帮教,学习期满后,本人必须写出安全保证并经其家属或亲人签字,经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考试不合格或学习期间表现不好者,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实施对“三违”人员停班学习的规定时,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条款继续执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井下辅助单位的“三违”人员,学习考试合格后,男职工一律调入采掘单位工作。单位因“三违”人员停班学习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自负,“三违”人员停班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由单位计件工资总额中列支。外联单位的“三违”人员,除了给予每人1000元的罚款外,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格“三违”造成事故的领导责任追究。 继续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治理“三违”的指标任务,鼓励各种治理“三违”的有效创新形式,提高“三违”治理的质量,矿处级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3人次,副总、井级领导及安监部安监员每人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1人次,企管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矿办、井办、供管科、供应站、质管中心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1人次,生产部、张小楼井生产办、技术中心(女科员除外)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每人每月治理“三违”不得低于1人次。各基层单位在治理“三违”时采用自查自究的方式,但必须追查处理,并建立台帐。各单位、各级领导治理“三违”的指标在月度计划本上同下,凡完不成指标的,少治理“三违”1人次罚款50元。安监部门负责对各级领导干部治理“三违”指标的考核,严禁弄虚作假,各级管理干部发现的“三违”一律报矿安全监察部,参与追查分析,经认定属实后,确认指标的完成。基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三违”的治理力度,凡因“三违”造成重伤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当班跟班区长撤职,当班班长和现场安监员按工作失职给予停班学习,并按集团公司职务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对单位集体罚款30000元。凡因“三违”造成1人工亡事故的,发生事故区队的党政主要领导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事故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治理期间,单位每月出现二次及以上严重“三违”的给予党政主管“黄牌”警告,受两次“黄牌”警告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三违”处罚一视同仁,丝毫不能动摇。 对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不管其职务高低,与工人的违章作业同等对待,不得姑息迁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说情或降低处罚标准。对各类“三违”人员的停班学习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含糊,发现一个,停班学习一个,发现一百个,停班学习一百个,宁可不生产,不能不坚决,凡停班学习人员,在没有接到安监部上班的通知,任何人不得安排其工作。矿设立“三违”举报电话,安监处长:×××,安监部长:×××,安监部值班室:×××,鼓励职工群众举报干部的违章指挥行为,经查实后,矿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政工部和电讯中心要开辟专题和专栏报道 “三违”治理的正反典型,对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进行曝光,对安监部追查分析的违章行为进行现场报道,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宣传阵地宣传《实施意见》的内容,利用一切会议一个不漏的向职工贯彻《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各单位要制定治理“三违”的具体措施。

5.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篇五

【三违】人员

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规程,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全矿干部职工都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性,认识到它是危害矿工生命安全、给矿工亲人带来痛苦,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矿山建设和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的大敌。对“三违”人员不严惩,职工的身体建康、矿山面貌、煤矿工人的形象就无法得到改变,为了使我矿的安全工作得到彻底的改变,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特制定“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矿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律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严惩。

第一章 惩治“三违”的具体规定

一、凡是“三违”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个人有“三违”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未能触犯法律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百分之10-30,并开除出矿。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矿委会反映实际情况,矿委会调查清楚后,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凡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煤矿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上级和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开采支护的,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加倍处理。

二、违反入井须知和开会制度的

1、进出班要按规定登记;每人出井后必须自己签字,否则罚款50元一次。

2、开会迟到、早退、手机不设置为振动、交头接耳、会场睡觉、乱扔烟头;罚款50元一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3、在井下打开矿灯,私自带矿灯离矿罚款200元。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4、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穿化纤衣服下井;罚款50元。

5、按时参加班前会,时间为早班7点30分,中班15点30分,夜班23点30分,不参加班前会的;罚款50元。

6、酒后上岗作业;罚款200元。

7、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到严禁烟火的地点;地面罚款50元。井下罚款500元。

8、进出班乘坐轻重矿车及提升矿车;罚款500元。

9、绞车巷兼作人行巷道时,必须严格遵守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跟上行车追尾;处罚200元。

10、在工作地点打架斗殴者;罚款100-500元。

11、进出风门不关闭或者关闭不符合关闭要求;罚款100元。

12、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盲目作业罚款100元。

13、擅自停开局扇风机;罚款500元。

14、擅自停开主扇风机者,除处罚追查其责任;罚款500-1000 元。

15、损坏警标、路标和各种记录牌板;罚款100元。

16、在井下或工作地点睡觉;罚款100-200元。

17、私自进入废巷、盲巷者;罚款500元。

18、特种作业人员未提前进班罚款50元,上班脱岗罚款200元。

三、违反采煤有关方面的处罚

1、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支护;罚款50元。

2、作业人员未按本作业地点要求备足支护每少一根罚款50元。

3、支柱未用绞梁、支柱未打迎山有力、支护未打稳;罚款50元。

4、支柱排距、柱距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罚款50元。

5、支柱规格不符合规定“且返工和算材料外”;未按矿规定架设临时支护、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罚款50元。

6、未按规定砌溜煤眼、砂口和行人道;100元。

7、工作面未规定正规开采或乱挖乱采;罚款200元。

8、违章进入采空区刨煤;罚款200元。

9、放炮打倒支柱、采煤后空顶未按规定进行及时支护;100-300

元。

10、工作面未做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凡一项没有做到;罚款100-300元。

11、沿空护巷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款200元。

12、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又不报告;罚款100元。

13、私自改变有关安全措施和方案;罚款300元。

14、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段该进行特殊超前支护未支护的;罚款200元。

15、工具或材料未存放好、打伤他人或自己;罚款100元。

16、搞好原煤质量,采、运、装煤各环节卡将矸石择出,严禁认为将矸石掺入煤种。已经查实;罚款200元。

17、未带自救器、便携式报警仪、人员定位识别卡入井的罚款50元/次。

18、运输巷和回风巷超前支护不到位;罚款50元/根。

19、采面铰接梁不到位;50元/根。

20、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未按规定支护处罚100元/次。

21、机头机尾的支护未按规定掺设压柱,凡少一柱罚款50元。

22、采煤工作面尾巷超过6米未回撤处理超1米;罚款100元。

四、违反掘进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掘进碛头超过作业规程最大控顶距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及时支护的;罚款100元。

3、操作前未对碛头顶、帮进行敲帮问顶;罚款50元。

4、未按照规定处理危岩、活砂未刁放干净或碛头、工作面浮(煤、砂)未收清干净;罚款100元。

5、打炮时有水不进行湿式作业的;罚款50元。

6、边打眼边装药;罚款200元。

7、设备未收到安全地点和干燥处;罚款50元。

8、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9、支护未打迎山和未打牢固的;罚款50元。

10、火工产品不装箱上锁者;罚款200元。

11、火工产品和其它物品混装;罚款200元。

12、未用完火工产品不退库者;罚款200元。

13、未在安全地点装配引药;罚款100元。

14、装药量超过规程规定;罚款50元。

15、未装炮泥和炮泥长度不够;罚款50元。

16、未用木质炮棍装药;罚款50元。

17、装药方法不当和反向爆破;罚款50元。

18、不是放炮员从事放炮工作;罚款200元。

19、雷管脚线、放炮母线未按规定扭结;罚款50元。20、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距离和地点;罚款300元。

21、当班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瞎炮的;罚款300元。

22、放炮脚线、放炮母线未悬挂在电源线另一侧;接头未使用绝缘胶布或胶带包扎、与电气设备接触;罚款50-100元。

23、放炮线与风筒、监控线不分开悬挂;罚款50元。

24、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放炮;罚款300元。

25、未按规定安设警戒和警戒位置不当;罚款300元。26 放炮器钥匙把手未随身携带;罚款50元。

27放炮时未把矿车、探头、设备设施和工具、材料放到安全地点;放炮后探头未恢复到原位的,罚款300元。

28、巷道、楼眼口、煤楼等煤砂未收净;罚款50元。

29、放炮打垮支柱未及时补上,冒险作业;罚款100元。30、放炮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检查风筒到位、未清理浮石、未把探头悬挂好离开工作业地点;罚款100元。

31、处理瞎放又做与瞎放无关工作;罚款100元。

32、私藏爆炸物品的;罚款500元。

33、贯通巷道无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施工;罚款300元。

34、贯通巷道另一被贯通处未设置警戒和未检查瓦斯放炮;罚款100元。

35、不按规定安设局扇和局扇风机拉循环风;对相关人员罚款200元。

36、瓦斯超限放炮、停风放炮;罚款1000元。

五、违反通风瓦斯管理处罚

1、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罚款200元。

2、未按规定执行交接班;罚款50元。

3、瓦斯日报未做到三对口;罚款50元。

4、临时停工、停风地点未设栅栏;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排放瓦斯和不按规定进行送风;罚款300元。

六、违反提升运输管理处罚

1、取挂钩工、绞车司机每天对工作地点的设备、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无日检记录;罚款50元。

2、人力推车未注意前方埋头推车;罚款50元。

3、平巷推车1人只准推一个矿车,超过的;罚款50元。

4、在途中或车场停车未采取稳住措施;罚款50元。

5、推车时碰跳矿车、不及时恢复的;罚款100元。

6、斜坡或平巷超挂轻重车;罚款50元。

7、超长物料车不单独运输;罚款100元。

8、未按规定使用副绳和阻车器;罚款100元。

9、未按规定发信号或信号不明动车、当班不按规定保足各工作地点轻重车的;罚款100元。

10、绞车带病运行、保护设施不使用、不按规定运行绞车;罚款100元。

11、不按规定作记录、各种记录不规范;罚款50元。

12、车辆过道岔或者过窄巷时、过往人员不进行避让的;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使用挡车栏;罚款50元。

14、挂钩链钩未连好运行、造成跑车的;罚款200-500元。

15、推车或提升挂坏电缆、水管、风管、风筒或设备设施;罚款100元。

16、未按规定上、下班;罚款100元。

17、绞车不带电运行、不按规定保养钢丝绳;罚款100元。

七、违反机电设备管理的处罚

1、井下带电检修设备、带电搬迁设备;罚款200元。

2、偷拿材料、设备等;罚款500元。

3、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地或局部接地;罚款50元。

4、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前未按规定试运行检查;罚款100元。

5、操作人员和其它不爱护或损坏、损坏设备;罚款100元。

6、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加油;罚款50元。

7、维修电器设备未使用绝缘工具、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无保险措施登高作业;罚款50元。

8、电器设备失爆、差、缺螺丝、弹簧垫和挡板;罚款50-100元。

9、无密封圈,有鸡爪子,羊尾巴等;罚款100元。

10、检修设备未挂牌,各种设备未按规定安装,安装不规范;罚款50元。

11、值班不到位;罚款100元。

12、水泵司机必须严格按矿里规定的时间开水泵,不能脱岗,做好运行记录、违反的;罚款100元。

13、保持机修房、水泵房、操作室及机电硐室内的整洁卫生,材料堆放有序;凡违反;罚款50元次/人。

八、违反矿井监控系统管理的处罚

1、地面主机监控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脱离无人值班的;罚款

50元。

2、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报警,主控风门未及时关闭,主扇风机关、停未及时处理和未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的;罚款50元。

3、矿井监控系统严禁打游戏和作其它与监控系统无关工作;罚款50元。

4、井下各类监控设备未按规定安设和悬挂;罚款50元。

5、认为损坏监控设备、系统的除扣除原价损失外;罚款100元。

6、各类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校检,严禁带病运行;罚款50元。

7、在安全条件下人员按动定位识别卡警急呼救器;罚款50元/人次。

九、违反管理有关规定

1、管理人员到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处理,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不处理、不按定开班前会;100元。

2、违章指挥者;罚款100元。

3、出井人员出井后必须把矿灯、自救器按规定时间交回矿灯房否则【未遗失】;处罚50元。

5、考勤人员必须严格准确登记出井人员时间、工种、矿灯编号、人员定位卡号、自救器编号,否则罚款50元。

6、矿灯房工作人员每班认真检查矿灯亮度、失爆、自救器含氧度故障,应及时修复,不得将失爆矿灯、失效自救器发出入井,违者;罚款100元。

7、井下管理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到“三不走”【违章行

为未纠正不走、当班隐患未处理妥善不走,工作面人员未出班不走】否则;罚款100元。

8、每班瓦检、安全员、带班领导要按时在井下交接班,交接时间为:早班8点,中班16点,夜班24点,地点在井下的中央变电所,否则罚款100元。

9、出井煤、矸翻卸后,不得有残余煤、矸砂存入矿车内,否则每一辆矿车处罚10元。

10、班组未经同意休大班;每人罚款100元。

11、班组未按规定人员上班缺员的;罚款100元/人。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矿委会研究讨论决定,重新补充完善。

十一、职工检举违章、经核实后按罚款金的50%给予奖励。

十二、对检举人或执行本办法的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500-1000元/次。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煤矿。

十四、本办法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

6.减少煤矿“三违”的几点对策 篇六

煤矿“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据大量数据统计分析,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大多是由于“三违”行为引起的。目前,煤炭企业大多采用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的方式,这种做法其实并不能真正取得很好的效果,对“三违”人员处理轻了,好象麻醉药,只管用一阵子,收不到长久的效果;处罚重了容易激起他们的逆反情绪,反而不利于安全生产,并引起人员思想波动,继而引发队伍不稳定。因此,如何加强对“三违”人员的管理,减少“三违”行为的产生,是杜绝煤矿伤亡事故、创建平安和谐矿区的关键。

一、“三违”产生的原因

“三违”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煤矿领导干部安全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违章指挥生产等。

1、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有些领导干部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就是安全让路,违章指挥生产,如:有的矿井为了完成产量任务,未按规定顺序先把准备巷掘进到位后再布置回采巷进行回采,而是在准备巷刚遇到煤层压薄带时便布置回采巷进行煤炭回采作业,等外段回采完后再继续掘进准备巷,这就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其实这些领导干部的心里也知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知道万一出事故的严重后果,且知道自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或技术主管,但在矿井生产被动时或经济效益不好时,找不到妥善处理办法,就违心地违章指挥生产,此时工人也往往图省事,何乐不为,恰恰这时就出了事故。所以,违章指挥是安全生产的天敌。

2、工人的安全素质低下。由于用工制度的改变,现在煤矿井下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采掘一线大多是农民轮换工或临时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虽经入井前安全培训,也只是粗浅了解“三违”的一般危害性,未能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在现场实际工作中又往往贪图一时的方便,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是违章作业,却仍然蛮干。

3、安全培训不到位。按要求新工人在入井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持证入井。而实际上,有些矿井为了减少成本开支或是赶任务,让新入井的工人边培训边上岗或是先上岗后培训,有的甚至只叫工人抄一张试卷就算完成了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工人根本没有学到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这样就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4、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对“三违”行为有的管理人员视而不见,习以为常,没有及时制止,有的发现“三违”行为只进行经济处罚,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从实质上减少“三违”行为的产生。

二、减少“三违”行为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违”行为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

1、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的学习。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干部职工整体安全技术素质,促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实现安全闭环管理,真正起到教育本人,触动大家,增强法制观念的目的,从而不断提高干部职工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的自觉性。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和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当前除了要切实做好新工人(老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工作,使他们真正了解煤矿井下作业场所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同时还应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班队长和跟班安全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从而更好地指导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因违章指挥而产生“三违”现象。

3、加强对“三违”行为的管理、督促。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可采取对“三违”人员实行违章积分档案考核,不管一般违章还是严重违章,一律根据性质记分,累积达到一定分数,违章者就要到公司、矿井三、四级安培中心学习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设立“三违”行为亮相台,如在井口、生活区设立“三违”亮相台,如发生严重“三违”现象,违章当事人应在次日的班前会上进行亮相“检讨”,检讨违章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形成一个违章丢人、遵章光荣的良好氛围。举办“三违”人员学习班。组织“三违”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学习安全生产知识,进行拓展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素质,让他们了解“三违”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克服和抵制“三违”行为。成立女职工安全协管会,充分调动妇女组织参与反“三违”活动的积极性,以女性特有的温情细腻打动职工,协调职工情绪,愉悦身心。用亲情感化职工,达到潜移默化的功效,使职工常想到亲人的期盼和自己的责任,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自己的行为。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职工如果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即便“我要安全”也未必能做到“我会安全”。即使“我会安全”的职工,如果缺乏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对违章现象熟视无睹,对事故隐患麻痹大意,那么“我会安全”也会变得毫无意义了。因此,只有在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中浸染,职工才能保持高度的警觉,始终遵章守纪。企业要充分发挥有线电视、广播、橱窗、宣传栏、板报的宣传阵地作用,如举办电视安全教育、安全大讨论、安全演讲、现身说教,展出安全漫画、事故案例,建立安全文化长廊,使安全宣传覆盖企业的每个角落,让职工时时刻刻感受安全文化的熏陶,随时敲响安全警钟。

5、关心职工的生活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心理学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人在当时的思想意识和心理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职工因长年累月在井下一线工作,精神文化生活贫乏、身体欠佳或家中有急事、琐事(如:家属户住房问题,子女入学问题等)等影响,或情绪波动,或意志消沉,工作中往往安全意识淡薄甚至缺失,从而导致“三违”现象的发生。因此,企业必须尽可能的为职工解决生活上的问题,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中,从而减少“三违”的产生。

7.煤矿三违保证书 篇七

作为一名普通的煤矿工人,我们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责任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所以我们更应该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安全摆在一切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我们都知道,人为因素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在我们的工作中,“三违”就是安全的大敌,由此衍生的马虎、凑乎、不在乎就是事故的帮凶。“三违”不禁,隐患不除,安全不保。安全工作要求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防患于未然,决不允许心存丝毫侥幸和有半点麻痹情绪。因此,我们要积极参加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活动,在循序渐进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真正达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目的。逐步消除“三违”、重大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让自己每天都以“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凡事都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摆正安全位置,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工作期间不私自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与未然,逐步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

为了曲堤煤矿美好的明天,为了我们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让我们携手共筑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的安全管理新理念,团结奋进,建功立业,为共同打造安全性煤矿和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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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篇八

实 施 细 则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第1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 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第2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 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第3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 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 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 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8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

第9条 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 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 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 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16条 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 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18条 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 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 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

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 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 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5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

第26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

第27条 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8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9条 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

第30条 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31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

第32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

第33条 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第34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

第35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

第36条 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

第37条 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38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40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 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

第42条 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43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二章 采煤

第44条 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 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 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 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 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6条 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58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 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 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

第三章 掘进、维修

第6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68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69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0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药,违者处罚款50元。

第71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2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3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者,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元。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74条 回撤临时支架(包括发碹拉架、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先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拉支架,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5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6条 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7条 发碹不按规定充填,对值班队干、班长、质量员各罚款50元,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78条 碹胎立好后,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一次处罚款50元。

第79条 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质量验收员各处罚款50元。

第80条 楼眼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手、扶绳),对队长处罚款100元。不系安全绳处罚款100元。

第81条 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未使用者,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现场无前探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牢,对现场跟班队干、安全员、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

第83条 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100元。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84条 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否则,对分管队干处罚款50元。

第85条 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维修队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6条 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0.2×0.2×0.4m的松矸和危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7条 凡因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人员受伤骨折的顶板事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88条 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89条 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50元,对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90条 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处罚款5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必须画出中、腰线,未按中、腰线施工处罚款200元。

第四章 一通三防

第一节 通风、配风

第92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降低风量在1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93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填写,发现一处,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94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95条 局部通风机审批、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96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缺一环处罚款10元。风筒转弯设弯头,缺一个处罚款50元。风筒接头要严密,无破口,不漏风,发现一处处罚款10元。掘进碛头风筒破口超过100㎜未缝补,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元/处。

第97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拉循环风;未开启局部通风机;碛头微风作业(风量低于40m/min),对瓦斯检查员、值班队长处各罚款200元。

第98条

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200元;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未及时将开关拧到零位,撤出碛头人员,未设栅栏、未挂警示牌,对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99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三专两闭锁”,对责任者各处罚款100元。

第100条

不执行贯通措施,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101条

独头巷道超过6米不通风(扩散通风),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三节 通风设施

第102条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处罚款200元。

第103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第104条 对故意不关风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对风门投入使用不能闭锁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处罚款100元。

第105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任人各处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07条 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08条 料石密闭、风门干码,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9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等通风设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四节 瓦斯检查、管理

第110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记录未做到“三对口”,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

第111条 瓦斯超限4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达现场处理;8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对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12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严禁上岗。未经培训或间断3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100元。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未持证上岗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持过期证,罚瓦斯检查员、通风队长各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交接班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不签字。未按时排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0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或出早班罚款50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50元,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5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班漏检或假检。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查牌者,罚款10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禁违章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100元。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的瓦斯员,罚款100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300元。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睡觉、出早班。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50—100元。

第113条 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其处罚款50元。

第114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擅自进入采空区者;防突头面爆破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五节 瓦斯排放

第115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100元。

第115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未编审排放措施罚通风部门100元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罚通风队50元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罚相关人员各50元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罚责任者各50—100元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罚现场组长、岗员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罚电工100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100元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罚现场安监员100元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罚责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100元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罚机运科科长50元,机电队队长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罚责任者100元

12矿灯失爆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机电队长50元

13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罚进货人员100元,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50元

14无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达3%及其以上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100—200元。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100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通风队负责人100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100—200元。

3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50元,台帐与现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且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100元,无记录出现一处罚检查人员100元。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50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30—50元。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被损坏一处罚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元。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时汇报。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施工队队长50元。

第117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200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若无措施,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19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20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和瓦斯排放警戒区者;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六节 防突管理

第121条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突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 12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违章处罚

1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明知有故障而又不校检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罚当事人50元。

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抽放队值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理。防突员不检查或有问题不汇报,视其情节,罚款50—100元;汇报后,值班领导不安排处理,罚款50—100元。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大、小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轮循环进尺是否超掘(采)(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利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钻孔,罚防突员50元;到位后超掘(采)一次,罚施工队100元,并按照“三违”处理。

4凡出现超掘(采)0.1m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罚安排人员50—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员负责。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置各种技术措施孔,打孔由施工队负责实施,放方位角和倾角等由防突员负责。未按措施布孔而随意更改打孔个数及参数等,罚防突员50—100元;打钻人员不按照防突员要求布孔,罚当班打钻工每人50元。在打孔过程中,防突员要搞好两米K1值和每米钻屑的测定工作,做好记录,打孔完毕,由防突员在巷帮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将标记的距离填在井下防突动态牌板上,同时在允许掘进班次一栏中明确注明,必须见报告审批单后才准许掘进的意见。未按要求测定K1值和钻屑量的,每次罚款20元,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打标记)罚款50元,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好。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上(防突报告单一式6份)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并将当班的预测结果,由专职防突员填绘在大样图上一并送签。防突员不及时填写和打印报告单,造成后果按矿规定处罚,不按时填绘大样图,少一次罚50元。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负责人审签,再送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有效。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通风科、矿调度室、通风队、施工队各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排施工的,罚责任人100—200元,并按“三违”处理。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地面当班值班人员,在当班进班之前,到抽放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测,检验或排放等内容要求,由抽放队派防突员到现场执行。施工队本循环施工到位不及时通知通风队防突员,后果自行负责,防突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到现场而拖延到下一个班,影响进尺的由防突员负责并罚款50—100元。

11防突员未在现场就施工防突措施孔 处罚当班班长和当班现场值班队长各50—100元,防突员未遵守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罚款50—100元。

12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等。发现一次弄虚作假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队上同时给100—200的罚款。

13上述各条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通风科、安全科负责检查、监督、执法。

第12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对安设人员处罚款50元。

第12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填卡,或内容不符合煤矿有关规定就同意爆破;或爆破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现埸队(班)长、当班煤矿调度员处罚款50元。

第125条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未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无水,处罚款200元。

第126条采区避灾硐室布置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处罚款200元。

第七节 防尘管理

第127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置的,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28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未清扫,对通风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采掘工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129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防尘系统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罚矿200—500元,系统无水,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罚机电或使用单位50元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洒水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喷雾洒水装置未安装齐全或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罚通风队长和安装负责人50元,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罚通风队长50元。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置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工程验收不合格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5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及该采掘面区域由阶段集中巷内的净化风流装置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当班班长和在岗人员50元,洒水装置有损坏、丢失现象罚该队队长、当班班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5运输机巷,皮带巷喷雾洒水装置由司机负责管理、使用,大巷装车点喷雾洒水装置管理、使用由当班装煤工负责;煤车运煤洒水及大巷净化风流装置由跟车员负责管理、使用。司机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采煤队和使用人员50元;有被盗、损坏现象罚使用人员50元,并赔偿损失;大巷装车点及大巷运输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运输队长和使用人员各50元。

6掘进工作面风水喷雾器管理,拆迁安装由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使用风水喷雾器。风水喷雾器被损坏交通风队负责维修,及时更换能正常使用的风水喷雾器给掘进队。未及时安装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50元;爆破不使用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当班班长和爆破员50元,有用坏、丢失现象罚掘进队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通风队未及时维修,更换风水喷雾器罚队长50元。

7掘进面在装药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规定洒水喷雾。未按规定洒水,每次罚当班班长和当班人员各50元。

第八节 防灭火

第130条 永久密闭掏槽后及堵孔前必须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验收,防火墙密闭必须经矿、队通风负责人共同验收,否则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131条 防灭火密闭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以通风系统平面图为框架进行绘制,图文清楚图文不清罚绘描审各50元。

2图中应正确反映出采止线和煤柱的具体位置及形状、自然发火的起止日期和煤层位置、防灭火密闭墙或均压设施的位置等。每缺一样或不全罚绘图者科分管领导或分管人员50元

3图中有密闭建筑统计表,火灾与火灾隐患统计表。表格不齐或未及时填入数据,罚绘图人员和科审核者50元

4凡新建造一座防灭火密闭墙、通风队应收集墙体的厚度、具体位置等资料,每月报安全科及时补绘在防灭火密闭图的底图上未收集资料或资料有误或未报安全科,罚通风队50元,有资料但填绘在底图上不及时罚绘图者50元

5图纸中发火处应着色自然发火火源位置未着色,罚绘图人员50元

6图纸应按月补充修改,按季报公司一份未按月补充修改或每季度未报公司,罚绘描图人员和科长各50元

7防灭火密闭,临时密闭等设施,安全科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制审报批准,下达通风队进行建造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罚安全科50元,不按规定要求建造罚通风队50元

8采空区及火区密闭未按规定取样化验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50元

第九节 排水

第132条 必须掌握矿井涌水量,了解矿井涌水规律,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3条 按月进行涌水量测量并作好记录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4条 经常观测和掌握水仓储水情况,保证在20小时内排出24小时涌水量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5条 每年必须在洪水季节前对水仓进行彻底清淘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6条 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37条 必须常年保持备用水泵随时启动状态否则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五章 机电运输

第一节 机电

第138条 煤矿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电器失爆,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39条 机电负责人每旬对所分管的风电闭锁、瓦电闭锁、直流架线瓦斯超限报警断电系统、轨端绝缘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校核,并作好记录备查,未进行校核或未作记录的,对分管机电负责人处罚款50元/项。

第140条 溜子皮带司机所负责区域内的浮煤不清理、溜子返货口不畅通,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41条 对机电设备传动部分未安装安全罩或安全挡板的,对煤矿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42条 各类司机离开岗位后,不将机械电器控制开关手柄拧到停止位置,对其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43条 无措施用刮板、皮带转运设备和材料,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4条 电工在井下使用万用表、摇表等仪器进行测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检查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操作,否则处罚款100元。

第145条 用或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6条 电气设备失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包括电缆漏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查不到责任者,则对区域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47条 不按操作规程规定停、送电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8条 对人为造成电器短路事故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49条 6KV以上(含6KV)供电路线停送电不办操作票(处理紧急故障除外),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0条 6KV以上(含6KV)停送电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1条 高低压停电后不上锁,不挂停电牌,不验电、放电,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152条 采区巷道的各型电缆、管路吊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53条 馈电开关整定值的调整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捆扎弹簧,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没有落实责任人,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54条 对防突碛头没有电工按规定巡回检查电气失爆记录的,一次对电工处罚款50元。

第155条 回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电源正方开关应挂标志牌,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停电,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56条 井下带电检修、搬迁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57条 各配、供电点不严格按规程设置接地极或设置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58条 各机电硐室不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沙袋以及防火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负责人各处罚款50元。

第159条 安全保护装置矢效或擅自甩掉安全保护装置不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60条 在井下电焊不严格按专项措施执行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100元。未制定专门措施安排电焊作业的,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161条 井下冷补电缆,不用模具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检漏就地试验不合格的,或不灵敏可靠,无记录可查,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二节 运输

第162条 擅自进入翻罐笼内连接矿车者;无安全措施和不拴保险绳擅自进入溜煤眼处理堵塞物或不严格按照措施处理溜煤眼堵塞者;发生机车追尾、碰头、刹腰的责任者;斜坡提升故意行车行人、行人行车或撞红灯者;知道机车刹车失效仍使用者;乘坐人车开车前未挂门链,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63条 人车尾车无跟车员,对值班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64条 各类车辆过花道、岔口或进入主运输道不停车嘹望、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5条 各类机车在曲线运输道不减速、不鸣哨,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6条 各类机车不停车搬道而挤道行驶的,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7条 各类机车违章搭人(特殊情况经煤矿调度室同意除外),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8条 各类机车运行中,身体和货物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箱标准宽度,否则对司机和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69条 各类机车的跟车员不带口哨,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0条 各类机车控制器1~3档失控,严禁运行,否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1条 各类机车在井下关闭车灯,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2条 各类机车砂箱内无干燥的河沙,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73条 各类机车停止运行后,不取下操作板手随身携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4条 各类司机不在操作室内操作机车,对司机处罚款300元,对跟车员处罚款100元。

第175条 各类机车无跟车员随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76条 各类机车、矿车在井下、地面人车场乱停的,对责任者处罚款30元/辆,不能落实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处罚款60元/辆。

第177条 各类机车运行途中牵引的车辆脱钩,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造成运输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178条 各类机车跟车员不按规定方向和位置站、坐,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79条 机车抵矿车时,机车与矿车之间必须用正规插销连接,否则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0条 各类机车异道抵车者,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1条 各类机车司机必须使用正规板手,未使用正规板手的,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2条 各类机车停车超过警戒线,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3条 进出井机车列车尾部不挂红灯者,对跟车员处罚款50元。

第184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100米的间距,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50元。

第185条 机车通过风门时,必须由跟车员在机车停稳后,打开第一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至两道风门之间停稳后,跟车员关闭第一道风门,确认安全后,再去开第二道风门,发出开车信号,否则对司机、跟车员各处罚款200元。

第186条 机车没有铃子或不响仍继续运行,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187条 斜坡提升上平台无阻车器、阻车器不使用或阻车器失效、人为将阻车器垫起不用,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88条 斜坡提升应设挡车栏,未设挡车栏或挡车栏不合格,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189条 斜坡上有挡车栏,但没有按规定开、关闭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0条 斜坡提升发生跑车,对责任者处罚款100-3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损失的5~10%赔偿。

第191条 斜坡提升不使用正规的连接装置、锁口插销提升或连接车辆,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92条 超过12度的斜坡提升,应使用安全副绳,对不使用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3条 斜坡提升不按规定发、回信号或先提升后发信号的,对信号工和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194条 斜坡上每隔30米应安设一个地滚,否则每少设置一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20元。

第195条 绞车提升不带电运行,对司机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

第196条 绞车司机开无护板的绞车,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197条 绞车司机不按规定操作,如脚蹬钢绳、睡觉、开车时离开操作位置、站在绞车侧边开绞车等行为,对司机罚处款200元,并没收合格证。

第198条 违反斜坡“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199条 斜坡提升中跨越钢绳,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200条 磨盘工摘跑钩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1条 斜坡提升,矿车停吊在斜坡上,司机离开岗位,对司机处罚款100元。

第202条 无措施采用绞车倒向提升,运输“四超件”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03条 新安装的25KW以下绞车和绞车硐室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后才准使用,未经验收就使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50元,对使用者处罚款100元。

第204条 小绞车压柱松动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5条 小绞车(含40KW绞车)除有牢靠的压柱或基础外,还必须设有可靠的稳桩和稳绳,否则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06条 小绞车刹车,离合器手柄,手离开后不能自动复位,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7条 小绞车信号失效或行车灯不亮,对司机或信号工处罚款50元。

第208条 绞车提升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仍在使用,对司机处罚款50元。

第209条 大小绞车钢绳绳头卡子松动、移位仍使用,对信号工处罚款50元。机电负责人不安排人员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对机电负责人处罚款100元。

第210条 绞车牵引物件,钢绳活动范围不能站人,否则对绞车司机或责任者处罚款30元。

第211条 运输大巷占道作业,作业前后40米处不设置警戒红灯或岗哨,对现场安全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212条 耙斗机尾槽吊挂必须采用链条吊挂,否则对跟班队干处罚款100元。

第213条 使用耙斗机时,必须安设4副道卡,每缺一副道卡,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4条 操作耙斗机不用操作杆,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5条 操作耙斗机无护绳杆或护绳栏,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216条 斜坡提升各甩道应用立滚而不用的,发现一处未用,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

第217条 采煤工作面和顺槽、两台溜子之间搭接高度不低于0.3米,搭接长度不低于0.5米,否则对值班队干、班长、溜子司机各处罚款50元。

第218条 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和顺槽机尾无压柱,对责任队处罚款50元/根。

第219条 皮带运输机运行中,用手去拨弄托滚和转动部位,以及用铁锹戓其它工具去刮除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对当事人处罚款50元。

第220条 皮带运行中人员横跨不走过桥而或乘座皮带,处罚款50元。

第221条 井下皮带运输机不按规定安设保护装罝,不用或失效,对责仼人处罚款50元。

第六章 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第222条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对瓦斯检查员、班长、爆破员、值班队干各处罚款150元。

第223条 未检查瓦斯就装药,对爆破员、班长各罚款150元。如果瓦斯检查员自身未检查瓦斯就同意装药,则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200元。不检查瓦斯就爆破的责任者;强行夺取瓦斯检查员启爆钥匙爆破者;爆破后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就擅自进入警戒区域内者;井下使用自制线路导通检测器者;井下使用无导通检测功能的启爆器者;不在启爆点使用有检测功能的启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检测者;第一次启爆后,未经进行瓦斯检查又进行第二次启爆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224条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运送和保管易燃、易爆器材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5条 爆破前不清点人数就启爆,对班长处罚款100元。

第226条 爆破前最后一次检查瓦斯之后,因其它原因未能启爆,其间隔时间超过20分钟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对未检查就重新启爆的,各处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罚款150元。

第227条 爆破后不到规定时间(瓦斯矿井15分钟、突出矿井30分钟)就进入工作面,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28条 爆破后不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情况以及瓦斯未降到规定值以下,下一班瓦检员又未到现场进行交接班就撤岗出班,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50元。

第229条 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不扭结,造成短路,爆破母线裸露、有明接头或未分开吊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处。

第230条 井下爆破母线敷设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作业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爆破母线的种类、长度、悬挂方式以及爆破母线不符合《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2不同规格或不同种类母线混用罚款50元

3用不符合要求的爆破母线卡板一处该队爆破员罚款50元,分管队长罚款50元

4在有金属支架的巷道中敷设爆破母线,不使用母线卡板分管队长罚50元,放炮员罚款50元

5出现裸线或裸头一处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

6未检查导通,不按规定开断,扭结包扎,以及敷设母线等情况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7爆破母线与金属物接触一处罚当班爆破员50元

第231条 爆破母线从风筒孔穿过,以及与电缆悬挂在一起的,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

第232条 对采掘工作面不装水炮泥就爆破的责任者,处责任人罚款50元/个。水炮泥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规程措施中未作规定罚编制人员50元

2未使用水泡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员50元,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3水炮泥使用数量不足发现少一个,对爆破员和班长各罚50元

4不按装填结构使用水泡泥罚爆破员、班长各50元

5库管员未按每管1个水炮泥比例发放,核销罚炸药库库管工50元

第233条 用雷管脚线代替爆破母线者,对爆破员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34条 井下采用反向装药,炮泥、水炮泥充填量不足的,对爆破员、瓦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一月之内连续查出两起,对队长处罚款50元。连续查出3起,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35条 采掘工作面不能边打眼边装药,装完炸药后,除检查瓦斯以外的其它工作仍在进行,如出矸、架料等,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236条 采掘工作面爆破管理及处罚规定

序管理规定违章处罚规定

1采掘工作面爆破母线分开悬挂、其最短间距不得小于5—10Ccm,严禁两母线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爆破母线未分开绞在一起或绕在金属支架和其它导电体上,出现一处罚采掘队长和爆破员50元。

2爆破母线所有接头、裸露点必须用绝缘胶布包严,母线两端头必须在爆破前后扭结短路,严禁有明接头。明接头一个、罚爆破员(当班或上班)100元,累计处罚;母线端头未扭接短路者,罚爆破员100元。

3爆破前,施工班组长必须派人到指定地点站岗、撤人、设置警牌、警绳,警戒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中途脱岗、睡觉或私自撤岗,爆破后班长必须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规定时间和要求撤岗。未派人站岗者、罚班长200元,警戒人员未到指定地点站岗未撤人,设置警牌、警绳或私自撤岗、脱岗、睡觉者罚款200元,并视其后果情况,严重者停工或开除;未撤岗者,罚班组长100元。

4爆破装药,必须按作业规程之规定装填,包括黄泥和水炮泥,严禁违章蛮干不按规定装药者,罚爆破员100元,不装水炮泥,把水炮泥扔掉者,罚爆破员100元。

5各采掘面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

风流中,爆破距离按矿有关规定执行。爆破地点设在回风流中或工作面者,罚放炮爆破员100元,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者,对爆破员、该班班长各罚款50元。

6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准爆破爆破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本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一起由队长贯彻学习、考核、执行。未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者,对其爆破员、瓦斯检查员、班长(代班长)各罚100元。

8采掘面爆破警戒设立后,任何人员都不得强行通过,警戒人员也不得私自放行入内。强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当事人100元,私自放行通过爆破警戒线罚警戒人员100元。

第237条 防突头面启爆点及岗哨位置和控制回风流的岗哨位置无明显标志,一处对队干处罚款50元。

第238条 爆破前启爆点人数超过压风自救袋个数,其余人员未撤到“措施”中指定位置或压风自救装置无压风仍在进行爆破,对值班队干、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39条 不进入避灾硐室或压风自救袋内爆破,对班长、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240条 处理瞎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对值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41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后打倒的支柱不及时补齐,对班长、爆破员各处罚款50元,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50元。

第242条 井下煤仓堵塞需要爆破处理,无措施就爆破,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负责人不到现场指挥的,处罚款50元。

第243条 爆破后未按规定进入检查,瓦斯检查员未走在最前面,对瓦斯检查员及走在瓦斯检查员前方的人员各处罚款150元。

第244条 防突头面压风自救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汇报,对班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50元;汇报后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45条 爆破打垮支架不逐架从外向里扶,对值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246条 各煤矿必须执行火工产品的“领、退”签字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严禁弄虚作假,当班队干、班长、爆破员必须认真负责,瓦斯检查员要严格监督,防止炸药雷管乱丢乱放和丢失被盗,一旦发生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保卫科、安监科,并积极协助寻找。否则对责任者各处罚款200元,同时上报公司部门处理。

第七章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247条 对及时发现事故征兆,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00-10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8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5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49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采取措施,参与抢险救灾,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100-3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第250条 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员奖励50-200元,并为其保密。

第251条 对隐瞒事故进行举报者,给予举报人员奖励100-300元,并为其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252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253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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