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烟论文: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研究

2024-07-06

事实婚烟论文: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研究(共3篇)(共3篇)

1.事实婚烟论文: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研究 篇一

事实婚姻问题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作出的修改,并不是颁布新的《婚姻法》,而是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而且这次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问题。所以现行的《婚姻法》仍然是1980年《婚姻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以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婚姻法修改后,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关于财产问题,如果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故财产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将该同居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通则中的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姻法修改前,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国采取有条件承认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1.双方或者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2.1986年3月15日以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双方具有夫妻关系,双方或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起诉时双方或者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1986年3月15日以后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同居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怎样才能认定是事实婚姻 篇二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3.论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提纲1) 篇三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事实婚姻的特征:

3、事实婚姻在我国的现状:

二、事实婚姻的立法规定

(一)我国的婚姻演变过程

1、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84年8月30日——1994年2月1日)。

3、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4、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至今)。

(二)各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三、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思考

1、实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2、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

3、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恶意第三人的侵 权赔偿制度,促进相关当事人守信自爱。

结束语:综合上述,由于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我国对事实婚姻先采承认主义,后采不承认主义,以期切合中国的实际。两种主义各有其道理,但也有欠妥之处。我认为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形势的发展,在司法上应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其效力,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要其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在承认其效力的同时也应对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一定的制裁。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能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以登记婚为主,事实婚为辅的婚姻制度,以实事求是的解决我国事实婚姻普遍存在的现实。

参考文献:

1、于海涌作:《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见梁慧星主

编:《民商法论从》总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第1版。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

2、蓝承烈著:《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群众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3、王 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4、高言、郑晶主编:《婚姻家庭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5、巫昌祯、杨大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6、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事实婚烟论文: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研究】推荐阅读:

党员事实承诺06-20

2023全国“两会”事实热点08-09

事实证明他们从来没有你们懂我的心情随笔08-18

上一篇: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下一篇:现代化工程论文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