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

2024-07-04

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精选10篇)

1.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 篇一

住房公积金业务

进入lather用户,进入“D:Program 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文件夹,执行“Gjjapp.exe”运行管理系统,或从桌面直接进入

单位登记号:048942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02521(没用过,所以不清楚使用方法,可能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支取时使用)

等同词语:

减少=封存 增加=开户或启封开户≠启封 支取=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增加、减少、汇缴):

每月25日前办理缴纳(增加、减少、汇缴)业务,且办理汇缴业务后本月无法再办理增减业务

进入软件系统→业务办理→汇缴办理→变更办理→正常开户或启封(即增加)封存(即减少)→在查找值内输入减少职工编号→回车→输入封存原因→确定→退出→汇缴确认→转到固定报表选项→打印变更清册(增加减少清册)→打印汇缴清册。

汇缴时如人员变动很少(<=5个)只需提供增减清册、汇缴书和支票。如果人员较多还需要进入软件系统→业务办理→业务报盘(3.5寸软盘)来提交软盘

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支票号码由马琳渤提供支票后填写)

填写“附变更清册张”(增减清册总和)

资金来源:自筹

其他内容按原来格式填写即可

不需加盖任何印章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提取方式(个人储蓄)

职工姓名:

a)如果只有一人支取,则将姓名、编号、证件号填写完整,并在申请书右下角写上支取所用储蓄卡或存折账号,并写明开户银行(如建行、邮政)

b)如果有多人因同一原因支取,则写成如下格式

“某某某等X人”,而职工编号、个人证件号、右下角不填,并附带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c)如果是2人也可写两张支取申请书

d)如果有职工是第一次支取,无论什么原因都要同时提供支取清册 e)支取申请书和支取清册要按支取类别写,例如:

A、C、D三人要退休支取,则ACD写在一张申请书及清册

B是购买支取,则B写在另一张申请书及清册

提取原因:

a)如果是因为低保支取则选择(11)其他

b)其他原因则如实选择

提取金额办理支取业务时按照管理中心回单填写(大写和数字不能填错或涂改)“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即可

第二联儿的单位预留印鉴找马琳渤加盖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的填写:

如果职工是首次办理支取业务,除填写支取书外还要填写提取清册。

如果是死亡、定居、离退休则选择销户

提取本金按照办理支取业务时管理部回单填写(注意是本金,不要填写本息合计数)提取代码不用填写

要求支取人本人签字

加盖公章

(四)约定提取书填写:

除单位登记号、个人编号外其余表格内容申请人填写均需申请人填写,并且现阶段只能使用联名卡办理预约支取

如果以前有因相同原因办理支取(即有支取记录单)则只需携带支取记录单和预约支取申请书,否则需要提供相应支取资料

单位预留印鉴由马琳渤加盖

买房、还贷业务可以办理预约支取,低保支取不可以预约

(五)办理转移业务:

转移业务由转入或转出单位之一办理即可

 填写转移申请书:

 如果只有一个人进行转移,那么“转移金额”以上部分都要填写,“转移金额”

在办理业务时按照回单填写,加盖预留印鉴,其他不用填写。

 如果是2人或2人以上则还需要填写转移清册,转移申请书的“职工姓名”填

写某某某等X人,其他不填写,加盖预留印鉴。

 转移清册的填写:

 转移本金在办理业务时按回单填写

 如果是从外单位转入:

职工编号按照新编号填写,转出(入)单位名称写原单位名称,转出(入)职

工编号写原单位职工编号。

 如果是向外单位转移:

职工编号写在本单位是该职工编号,转出(入)单位名称和转出(入)职工编

号写新单位内容。

 其他内容均要填写

 加盖公章

(六)数据备份:

进入软件系统→系统维护→数据备份→按照步骤点击→出现是否考入磁盘是选择否

默认备份路径在“D:Program 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backfiles”文件夹内可用来恢复数据

数据恢复:

进入软件系统→系统维护→数据恢复→选择相应日期数据→恢复即可

(七)业务总结:

汇缴(带好增减清册、业务数据盘、支票、汇缴书)

支取(带好提取申请书、提取清册)

 如果是退休支取带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复印件、支

取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 如果是低保支取,带好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如果是买房、还贷则除携带支取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支取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并填写支取记录单,还需携带其他相应材料(具体看有关提取的文件)。

转移(带好转移申请书、转移清册)

开户(在系统中办理开户业务——汇缴办理-正常开户、业务数据盘、带好身份证复印件、增加表)

最好参加跨年时的年会,对于怎样做跨年业务有帮助,年会要求有是两个),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找腾师傅。

财务每月要的住房公积金表格也在“D:Program Files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文件夹里,名字叫“副本财务用_转移.xls”,里边的内容按照转移的顺序工资表填写即可。

注意:

每年6月做跨年时汇缴书中的本月汇缴金额因为存在管理部结账问题先不填,到柜台再问 每年9月交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维护费500元(提前做好预算)

除预留印鉴找马琳渤加盖,其他要求加盖公章处一律必须加盖公章(人力资源章不可以)汇缴清册除外(汇缴清册只作为单位留底)

目前需要加盖公章的有:提取清册、增加减少清册、转移清册

每月做“办理汇缴”业务前后最好能备份一下数据

如果不确定库里的信息,可以带着软盘到管理中心考取“个人基本信息”→回单位进入系统→初始化→个人登记→选择导入文件,选择考回的文件→导入基本信息

软件公司单位名称:京九电子信息公司

软件公司电话:62358447

网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号A座3层

摄像头电话:

肖(女士)***

如果软件使用有问题找:

许工:***(还没找过这个人)

监控卡型号:1108HB5

***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9%;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0.2%,单位承担1%;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0.8%;公积金:个人12%,单位12%。

而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个人委托存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 篇二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即管理中心代表政府为职工运作与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属性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如果资金管理得好,则能够维护政府的权威与信用,否则易导致资金损失,损害政府形象。可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这一特性要求其必须要建立健全业务风险防控机制,有效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是住房公积金的特殊属性。1专向使用属性。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专向用于住房消费,当然除因退休与离休等原因不再具备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如职工租房与买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部分不法中介和职工在不满足条件的背景下骗取住房公积金,致使资金存在很大的流失风险,这要求管理中心准确核实贷款与提取的行为,避免资金流失。2个人财产属性。单位为个人缴存以及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并归职工所用,具有明显的个人财产属性。这一特殊属性要求管理中心需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使职工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也需要充分考虑职工的个人需求,健全缴存使用政策,促进服务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风险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风险具体如下:1缺乏有效的权利制衡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只重视各项业务指标的增长情况,却忽略内部审计工作,内控制衡制度不够完善有效,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缺乏规范性,难以形成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内控行为,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况,产生资金风险。此外,管理中心没有结合实际具体情况来制定内控制度,仍然采用以往的内部评价方式,导致制度的实用性与操作性不强,内控执行力不足。

2决策管理不完善。我国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制定方面起步相对较晚,当前没有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并且不同的地方具有不同的管理水平,缺乏丰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决策管理经验,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缺失。这样在实际贷款过程中,就会出现简化贷款程序,过度降低贷款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从而造成信贷危机,出现管理决策风险。

3内控理念淡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大多比较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及归集,关注焦点为年度缴存任务的完成与否,片面认为内控制度是规章与制度的汇总,导致内控制度缺乏动态治理机制。对于内部控制而言,其是随着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流程而进行动态治理,如贷款、回收、增值、支取、缴存和投资等流程;一旦内部控制观念出现偏差,业务操作则会存在较大漏洞,不能实现事前与事中的风险控制及管理的目的,只能进行事后补救,导致内部控制面临一定的风险问题。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风险防控策略

(一)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想加强业务风险防控,需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识别技术或系统评估等来分析、识别与权衡资金风险,并针对具体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处理。目前,发放贷款和购买国债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使用途径,而通过风险评估机制可有效分析、识别与控制贷款风险。具体来说,贷款风险评估分析过程中,需要详细分析贷款素质风险和信用风险,而素质风险多是信贷人员道德缺失或缺乏风险识别能力而产生的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则是针对患病人员、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系统分析,避免无法回收贷款资金的现象出现。分析贷款风险时需要详细分析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如借款人的行业发展前景、投资发展方向、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位等,判断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此外,加强风险控制需要结合风险分析与识别,制定合理有效的担保、公正和质押等风险控制策略,并完善个人房屋贷款决策,严格按照贷款责任制和业务流程进行检查,做好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的流程工作。

(二)构建政务公开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合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手机网站、互联网站和语音电话,积极打造综合性的政务公开平台。1完善手机网站服务。由于手机具有上网方便和操作简单等特点,可利用这些特点来完善手机网站服务,便于职工查询和了解相关的业务办理流程与政策等。2优化互联网站服务。当前住房公积金网站已经具备一些功能,如还款与贷款查询、账户查询、业务咨询、政策查询等,还需要优化其服务,如开发网上直接办理业务和网上预约等服务。3开通语音电话服务系统。管理中心可以通过易记简单的号码,开通客户服务热线,提供相关的受理服务投诉和语音服务,如贷款发放信息查询、办事流程咨询、政策查询等。

(三)优化内控环境

1加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能。首先,管理中心需要赋予一定的权利给内部审计人员,使其能够定期审计信贷、财务和资产担保等部门,并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评价,可以及时追查资金异常情况,促进内部审计执行力的提升。其次,财务人员在进行业务工作时,需要充分发挥其资金监督职能,完整真实记录每一笔账,实时监督内部资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这些要求财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专业的财务知识,能够忠于专业、遵纪守法、公正客观,提高内控执行力。最后,管理人员作为内部控制主体,主要负责内部控制工作,是促使员工形成风险控制意识和廉明公正的关键,能够积极引导员工工作,促进员工业务水平及职业操守的提高。因此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增强自身诚信度,形成稳健的经营理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强化工作职能,将自身的带头作用进行充分发挥。

2完善管理中心的职能作用。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需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完善自身的职能,积极监管管理中心,详细审理管理中心提出的议案。同时管理委员会需要重点监管管理中心的内部控制,全面了解相关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范围,强化内部控制,持续监督管理中心,从而有效防控业务风险。

3加强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控制。对于内控制度的受控对象而言,其涉及普通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只有加强监督管理,才能避免工作人员拆借与挪用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同时管理中心需要结合风险防范工作情况,对部门职位权限进行合理设置,不断完善法人内部授权,形成分权监控的局面,从而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此外,管理中心需要加强人事管理的岗位竞争,定期考核上岗工人员,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工作责任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利制衡制度、决策管理不完善、内控理念淡薄等原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业务风险,无法保障资金安全,影响业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基于这种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构建政务公开体系,优化内控环境,从而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促进运营效果与效率的提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海东.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风险防控的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6,05:115+98.

[2]余岳.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防控研究——建立全员参与、高效、灵活的风险管理体系[J].管理观察,2014,16:78-80.

[3]朱萍.住房公积金风险评估机制构建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4,12:13-16.

[4]张红艳.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5,18:71.

[5]洪梅.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控制失效的成因及完善措施[J].时代金融,2013,14:268+270.

3.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 篇三

一、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制度之外,这有悖于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未来住房公积金发挥作用应考虑将更多的中低收入者纳入到购房群体中来,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体现出更强的优惠性。

假设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首付30%,借款额为7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3%,这样年还款额为8.62万元,年收入负担率为50%,所需要的年收入水平大约为17.24万元;如果融资期限从10年扩大至15年,则年收入12.68万元的社会阶层也可以购买住房而不至于负担过重。因此,融资期限仅延长5年,就使必要的年收入水平下降了26.45%。表1为延长融资期限的灵敏度分析结果(仅使用公积金贷款,且不考虑公积金的额度限制)。

如表1所示,融资期限延长,除了可以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之外,还可以增强部分阶层的住房购买能力,扩大可购房人群。由灵敏度分析可以看出,延长融资期限的政策效果是很强烈的,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是20年,如果将融资期限延长至25年甚至30年,可以使必要年收入下降约20%。

除了延长融资期限之外,降低利率也能够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延续上面所有假设,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灵敏度分析(见表2)显示,在融资期限为20年,利率为4.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为10.45万元;当利率降低至3.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降低为9.57万元;当利率降低至2.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降低为8.74万元,必要年收入改善16.36%,因此降低利率也是改善住房公积金效果的有效手段,有助于降低可购房的年收入门槛。

根据灵敏度分析结果,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中低收入阶层扩大效果明显。目前,我国的公积金存贷利差(以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计算)高达1.9个百分点,而新加坡的公积金存贷利差只有0.1个百分点,我国台湾地区也仅为0.2个百分点,相差10到20倍。因此,为了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金融对保障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应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扩大与商业贷款利率的差距。同时,政府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财政持续支持机制,使住房公积金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提供期限和利率更加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阶层,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二、实行差异化配贷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整体优惠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结构调整,实行差异化配贷,增加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差异化配贷方式可以考虑从首付款、配贷利率和偿还年限三个方面着手,并与所购房屋的性质和家庭的收入水平相联系,如果居民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者居民的家庭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可以降低居民的首付款比例、降低配贷利率、延长偿还年限,从而增加中低收入居民进入购房市场消费的可能,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反之,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提高配贷利率、缩短偿还年限。低收入者的优惠利率差额可以由高收入者较高的配贷利率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补充;缩短高收入人群的配贷年限可以加快住房公积金的还款速度,缓解住房公积金供不应求的矛盾。差异化配贷考虑了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负担能力,能够增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功能,加快解决城镇住房矛盾。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的利益补偿机制

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大特征——强制缴存和低存低贷来看,二者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补偿机制就极为迫切。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不足,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从我国广大职工的住房实际情况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来看,在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中,必然存在着一部分职工始终不能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这部分人而言,在互助设计中只履行了缴存义务而没有享受到权益,同时长期的低利率使得他们承担了存款贬值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的渠道可以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利息补贴的方式,对于自始至终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增值收益中划拨部分资金补偿他们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

基金项目: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JY14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JY100);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0YJA790117)的资助。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篇四

------------------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信贷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信贷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篇五

为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明确责任、规范管理,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一章贷款申请受理

[人员]受托银行贷款业务经办员。(以下简称贷款经办员)

[职责]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审核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操作基本要求]

一、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员接受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咨询,说明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

二、贷款申请受理

贷款经办员按照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按贷款管理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1.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贷款审批表;

2.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3.户籍证明(户口簿);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

5.收入证明(工资存折或工资条);

6、首付款收据;

7.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单位集资建房协议书和集资建房的证明;

8、一方为个体法人的提供本公司或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的税票;

9.有第三方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收入证明、身份证及担保人担保承诺声明;

10、出具在其它中心交纳的公积金和银行交缴证明及明细清单;

11、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发票、房屋评估报告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土地证(三个月内有效)。

贷款经办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判断要点包括: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交纳是否正常;

2.借款申请人年龄是否符合所申请贷款年限的要求;

3.借款申请人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4.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章贷款调查

[人员]贷款经办员、中心信贷员。

[职责]对借款申请人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参与客户谈话,签署调查意见。受托银行一般应在收齐资料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做出答复。

[操作基本要求]

一、查询: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含配偶、担保人)信用状况,并打印查询记录;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

二、验资:了解建设单位资质、提供楼盘五证及在建楼盘的建设情况;

三、审阅:审阅贷款资料,有疑问的,要电话联系借款申请人,或约见客户谈话或上门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相关基本情况等。审阅要点包括:

1.贷款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2、借款申请人的职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合理,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3.借款申请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电话;

4.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贷款资料不全的,贷款经办员要通知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对贷款资料中按规定留存复印件的,要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中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并与中心信贷员共同签名确认。

四、面谈。约见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担保人),当面核验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身份,并进行双人见客谈话,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准备贷款金额及年限;

2.所购房屋详细地址、面积、单价;

3、家庭收入是否稳定、家庭供养人口,是否能做到按时还款;

4、有无负债、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婚姻状况情况等;

5、担保人是否能按照担保承诺声明履行担保责任及担保期间的注意事项。

做好谈话记录,由借款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和担保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核对借款申请人签名笔迹是否清晰、与贷款申请表的签字是否一致。

五、现场实况调查。对借款申请人或配偶要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要点包括:

楼盘建设情况、工资收入情况、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所在单位经营状况、是否具有稳定性、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对有疑义的做进一步的重点调查。

对调查环节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要终止调查,拒绝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通知其取回贷款申请资料:

1.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和已还清且在贷款期间产生不良贷款的客户;

2.借款申请人已为他人做担保;

3、已查知借款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身份证件、虚假购买合同、虚假证明等;

4.已查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虚假。

经核实具备贷款条件的由贷款经办员录入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公积金中心审贷员。

第三章贷款审查审批

[人员]中心审贷员、审贷会成员。

[职责]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工作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查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人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

[操作基本要求]

一、资料接收

中心审贷员接收贷款经办行贷款资料,按移交清单逐一核对并当面登记签收。

二、贷款审查

1、资料审阅。审贷员接收贷款资料后,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1)贷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贷款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3)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收入状况是否真实;

(5)具备担保的,是否签订担保承诺书表示同意;

(6)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本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调查意见是否真实客观。

贷款资料不全的,审贷员要通知贷款经办行尽快补齐。

2、签署审贷意见。审贷员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贷意见,包括贷款额度、期限等。

3、审贷会审批。审查同意的上报中心审贷会审批。

中心审贷会审批个人贷款的总体原则是“审贷分离、一票否决”。

对银行贷款经办员和中心审贷员审核通过的贷款资料集中汇总统一上报审贷会。

中心召开审贷会采取由中心审贷员汇报贷款审查情况,审贷会成员根据借款人情况发表意见,贷款最终审批由中心审贷会成员讨论决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中心审贷员及审贷会未批的资料由受托银行负责向客户解释并说明退回资料的理由,不得向中心推诿。

第四章办理贷款手续

[人员]贷款经办员公证处公证员中心贷后管理员

[职责]贷款经办员:负责对审批同意贷款合同的签订,房产、土地抵押的办理,此项工作应在收到贷款审批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证处公证员:负责对借款人房产、土地抵押的公证及资料的装订,此项工作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心贷后管理员:负责贷款文件的起草、对公证后资料装订的完整合规性负责;下发委贷通知书向受托银行拨付款项。此项工作应在收到贷款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操作基本要求]

一、贷款资料的移交

1、签署审批意见。中心信贷科负责人根据审贷会签署的审批意见将贷款资料移交各受托银行。

2、签署合同。贷款经办员根据中心审批的意见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产及土地的抵押,确保中心审批意见、抵押金额、期限、利率相一致。

3、合同的公证。公证处公证员收到银行送交完整的贷款资料后,核对借款人及配偶的真实身份后对借款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装订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移交受托银行,一份移交公积金中心,一份公证处留存。

二、贷款的发放

中心贷后管理员对公证后的贷款资料经核对无误后,打印委贷通知书交主管人员签字划拨贷款资金。并在贷款发放后一周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交档案管理员。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次月内将贷款资料整理交本行存档。

第五章违约贷款催收

[人员]中心贷后管理员受托银行固定催收员

[职责] 中心贷后管理员:负责本中心贷款催收工作的组织和督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

受托银行固定催收员:负责本行放贷资金的催缴催收,对出现违约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将催收情况上报本行和中心,同时接受中心的检查和督导。

[操作基本要求]

中心贷后管理员应按月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并向受托银行提供违约借款人名单,按月下达催收任务,组织和监督受托银行进行催收。催收方式包括:

一、电话催收催收人员要及时对违约贷款进行电话催收,并及时记录有关信息,对电话催收发现号码空号或错误等情况的,要通过上门查找等方式积极查找借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更改借款人信息。

二、寄发《个人贷款催收函》。借款人不在本市工作的,催收人员将填写《个人贷款催收函》盖章后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发,邮局盖章确认,定期归档。

三、上门催收

1、填写催收通知书,送达违约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贷款逾期1个月以上未归还贷款的,催收人员应进行上门催收,贷款有担保人的,应同时对担保人一并进行上门催收;上门催收时应同时送达填写好的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并将通知书回执带回。如遇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签收,可通过邮寄催收和委托律师催收等方式。

2、记录整理上门催收情况。催收人员应对上门催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整理,连同催收通知书回执一并交档案管理员存档。

6.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 篇六

甲方: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 乙方:

海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主办,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提供网上综合资讯及业务处理服务的平台。为顺利在网上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乙方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变更(登记信息变更、个人新增开户、启封、封存、合并)及验审业务,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功能,具体业务以海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二)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单位会员的注册、开通及注销等。

(三)甲方应及时通过后台处理乙方提交的网上业务,因甲方未及时处理相关业务,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享有以下权利: 1、能够正常登陆海宁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但因不可抗力、网络故障检修等原因除外。2、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查询本单位的住房公积账户信息、进行网上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等,具体业务以海宁住房公积金网实际提供为准。

3、可以查询住房公积金网上提供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4、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二)乙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上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蓄意破坏、干扰侵害其他用户使用、散布病毒等。

2、乙方必须提供准确的会员资料及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证明等,如会员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能及时更新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确定网上业务专职经办人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在开通网上业务后获得会员用户名及登录密码,该会员身份信息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会员身份及密码,如果因乙方失密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当对以会员身份登录后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网上提交的相关业务办理视同到管理中心窗口办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5、乙方在提交业务后应打印业务凭单,检查内容是否正确,若发现有错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

6、乙方应每月月末前登录业务平台一次,对本单位提交的业务进行复核,打印已受理业务清单。对有异议的业务应当及时向管理中心反映。

三、续约和升级

本协议在服务届满前双方如果没有再行签署新的协议.协议自动顺延。

四、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一)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甲方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二)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乙方:

1、乙方提供的注册资料不真实;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三)除上述情形外,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甲方保留在不可抗力及光纤中断、服务器故障、电信网络服务故障等其他因素作用下变更、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无需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五、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三年;

(三)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甲、乙双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上述协议,并同意签署本协议。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浅析 篇七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资金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标准的探讨

(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概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该指标是衡量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流动性的指标之一, 与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正相关, 与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负相关。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现状

目前, 由于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发展极不均衡, 因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参差不齐。以广东省为例, 2011年末, 该省部分城市个人贷款率高达95.1%, 而另有部分城市个人贷款率则为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过高和过低, 都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运作, 限制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

分, 对于有效发挥内部控制机制的功能和作用, 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要想有效控制金融会计风险, 就必须要建立健全金融会计体系。在金融会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 要确保其全面性、适用性以及规范性, 并做到与其它业务之间的有效配合, 尽可能地堵塞漏洞, 有效地化解会计风险。

(二) 有效发挥会计核算监督职能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作为会计工作的两大职能, 对于有效控制和降低会计风险, 促进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在会计核算中, 要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工作原则, 而在会计监督中则要遵循及时性、独立性、有效性的工作原则, 特别是要做好会计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将会计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 减少损失。

(三) 运用现代化的会计运作手段

现代化的会计手段不仅仅表现在形式上, 同时也表现在内容上。形式上主要指的是会计电算化, 而内容上主要强调的是会计核算监督体系的完善。金融行业实现业务处理的电算化不仅能够有效改善服务质量, 提高竞争力, 同时还能够规范会计工作的操作程序, 从而减少人工处理的随意性, 降低金融会计风险。但是由于电脑处理系统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安全防护。

(四) 加强金融会计队伍建设

首先, 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要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到金融会人民银行的规定, 向中国人民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此规定要求商业银行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以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的需要。国家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方法, 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 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然而, 其对住房公积金却暂无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要求。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中, 与流动性相关较为密切的考核指标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 但也只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率考核的标准值为4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核年度的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50%的, 不能评为优秀, 而没有指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上限。相关法规和业务考核指标体系的缺失, 是个别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失控的原因之一。

(三)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的合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类似, 但缴存人

计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 从而在人员配置与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其次, 要在职业道德、政纪法纪等方面对会计人员加强教育, 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意识, 使其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此外, 还要为会计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使他们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降低会计风险。

四、总结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各个行业之间总是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如果某个行业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和波及到其它行业, 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特别是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 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国家产生致命性的打击。因此, 我们必须要对金融会计风险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确保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 刘芳.论金融风险的会计防范措施[J].商业经济, 2010, (11) .

[2]吴艳, 蔡飞.论金融风险的会计防范[J].经济师, 2008, (12) .

[3]邓芳梅.论金融风险的会计防范措施[J].现代管理科学, 2009, (3) .

[4]李小全.防范金融风险的会计对策[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 (2) .

[5]李小全.试探金融风险的会计防范[J].金融与经济, 2011, (3) .

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都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这与商业银行客户的存取自由有着本质区别。相对而言,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性, 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备付金的比率, 可以略低于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与备付金率之和。不考虑历史遗留的项目贷款和试点城市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因素, 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上限可以在商业银行存贷比率上限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设定为80%。考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共性与差异性, 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和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当前水平 (2012年5月18日起, 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20%, 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16.5%。) , 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指标, 在当前条件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控制在45%至80%之间比较合适。

二、合理控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

(一) 合理控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提取额和国债余额不变的情况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过低, 会引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偏低, 限制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过高, 会引发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 导致住房公积金资金无法满足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发放的需要。因此, 必须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及解决措施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 , 从公式可见, 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低的因素主要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等。

1.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模与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及国家政策密切相关。近几年的情况表明, 房地产企业发展好的地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较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当地房地产业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等因素, 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当个人贷款率低于45%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宣传力度, 让缴存人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惠性, 使更多的缴存人乐于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和房地产价格等情况, 适当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增加贷款品种。以东莞市为例, 2007年5月21日起东莞市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2007年6月最高贷款额由38万元调整为46万元;2009年5月4日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珠三角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互贷业务;2011年4月7日起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6万元, 2011年7月试行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等, 这些都是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措施。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0%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应该采取紧缩贷款的措施。近一年多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持续上升, 至2012年7月末已接近75%。而其他一些经济水平、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程度与东莞相当的城市中, 有相当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率已远远超过80%, 部分城市已爆发严重的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危机, 个人贷款率接近100%, 出现轮候贷款等窘境, 某些城市迫于流动资金紧缺, 甚至开办公转商贷款贴息业务 (即由商业银行向公积金缴存人发放商业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借款人补贴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雨绸缪, 为防止此类流动性危机的爆发,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实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144平方米 (含) 以下的普通住房;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停止第三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预计可有效地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

2. 住房公积金归集金额的规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使得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使命。因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 而刻意降低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只有在个人住房贷款率过高的情况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能运用控制归集金额的方法调节个人住房贷款率。当个人住房贷款率持续攀升, 可能面临失控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入。就东莞而言, 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找准切入点, 着重推进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 稳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 以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

3.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其提取的额度、频率都会直接影响住房公积金积存的金额和积存时间。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偏低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降低提取门槛, 提高提取额度和提取频率。例如, 东莞市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提供委托代扣住房公积金服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的缴存人,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账户。目前每月代扣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已超过两千万。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偏高的情况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 清理与政策有冲突的提取类型, 降低提取的额度和频率。如前所述, 目前东莞市每月通过委托代扣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超过两千万元, 若按以往的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至少需要间隔半年。即假如委托代扣的资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积存半年, 按平均每户贷款金额35万元计算, 每月多结存资金约可多发放60笔贷款。

三、结语

由于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的各项因素具有相关性, 因此, 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率的措施也是相辅相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合理分析当前形势, 及时调整政策, 多管齐下, 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8.住房公积金怎么花 篇八

在每个月工资条的“五险一金”里,公积金就是属于工资性质的“一金”。但对于“无产族”而言,公积金除了是账户中沉淀的数字外,只能看着有房一族享受低廉的公积金贷款。缴纳公积金会是“劫贫济富”之举吗?怎么花才物尽其用?

为什么要缴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它的本质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和个人分别缴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但要求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那么每个月公积金该缴多少钱呢?这笔钱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自己缴的,就是工资条上看得到的那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单位帮职工缴的,工资条上不显示,但是可以在本省市公积金网站的个人账户里查询。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省市规定不一。目前,北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392元。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至8%。而一部分城市是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和下限,具体比例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用途是申请低息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并利用公积金进行冲还贷。这是对商业贷款的有利补充,对购房后手头不宽裕的年轻人来说有“减负”作用。

申请购房贷款

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门槛并不高,申请贷款前在本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即可。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远远低于同期的商业贷款利率。目前,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4.20% 。

根据各城市的不同规定,公积金所有权人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用公积金来付房租、装修房屋、交物业费等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一笔可观的“储蓄”,自存入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缴利息所得税。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85%。住房公积金还是对养老金的补充,在职工退休的时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可以提取出来,作为收入自由支配。如果公积金缴纳人在缴金期间亡故或出境定居,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怎么冲还贷最划算

公积金冲还贷有“年冲”和“月冲”两种方式。“年冲”是在每年的4月份或9月份使用账户余额直接冲抵贷款本金;还有一种是“月冲”,按月使用账户上的余额冲抵当月的还款额。

相比较而言,采用年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要少于采用月冲方式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总额。采用年冲方式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部分提前还款,但这种方式是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冲还商业贷款本金。在采用年冲方式时,每月的月还款额必须使用自有现金归还。如果月冲,每个月冲还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金额之余也可以冲商业贷款部分的月应还本息金额,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才会从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中进行扣款。

是“年冲”划算还是“月冲”划算,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核心的原则是用足公积金的低息贷款。除了亲情银行,恐怕再也找不到比公积金利率更低的贷款了。

所以如果申请的是组合贷款,尽可能地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来冲抵高息的商业贷款。最佳做法是“月冲”,把公积金贷款的年限申请到最长,这样每月公积金部分的还款额不会很高;商业住房贷款的部分则采用阶段性的还款计划,在还款初期,每个月的还款额安排得较高,多余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就可以用来冲抵商业贷款。当然这是在公积金余额比较高的前提下。预计公积金余额快用完时,可以提前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月还款计划。

对于只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没有商业贷款的购房者来说,如果平时没有别的投资渠道,在现金压力不大并且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年冲的方式,一次性冲还较多的贷款本金,减少总的还款利息。如果平时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收益高于贷款利率,还是选择月冲更合适。减少现金支出,最大限度地利用低息贷款。

月缴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目前一套房屋、一个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冲还贷方式,且参与冲还贷人员的冲还贷方式与主贷人一致。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不可以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冲还贷方式,必须是在原公积金冲还贷协议执行满一年后方能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优先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如果采用月冲方式,每月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一同冲还。如果采用年冲方式,必须优先冲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会自动冲还商业贷款本金。

最大限度用好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想要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需要先消费后再凭相关资料提取,即先垫付首付款,然后在还了两个月的供楼款后,最高按首付款和已还的两个月供楼款的合计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房款总额。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购房发票开立日起一年内最高按房产的价格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不论是否达到提取限额都只能提取一次)。贷款购房的,不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最高按房产总价和贷款利息的合计额提取住房积金,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只要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再次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视为二套房,首付款最低5成,贷款利率是首套住房贷款同期利率的1.1倍,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不接受贷款申请。不可以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在已购住房的同一小区内购买车位或车库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贷款额度和支取额度不计入已购住房的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内。

9.住房公积金业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为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风险全程管控,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风险。根据《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实施细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担保实施细则(试行)》、《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心业务办理流程及业务系统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归集风险防控 第一条账户设立

账户设立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设立账户资料不齐全; 2.重复设立个人账户;

3.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类别)录入错误;

4.客户身份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录入错误。

防范措施:

1.归集受理岗设立单位账户重点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时效性,《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信息填写情况以及职工身份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2.每名客户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职工发生工作调动,直接办理转移。

3.归集受理岗录入单位、个人信息与所提供资料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录入客户信息。

第二条 变更登记

公积金信息变更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申请变更资料不齐全,变更不合规。

防范措施:

1.归集受理岗办理变更根据信息实际变化情况审查资料,确保信息真实。变更名称、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时提供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补录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归集复审岗重点审核申请变更资料的合规性,对照申请资料对所变更信息逐项核对。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持单位主管部门批文或法院判(裁)决书到区县管理部审批,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由管理部向中心业务科备案。

第三条 帐户封存

账户封存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封存账户信息核对不实; 2.封存不合规;

3.历史遗漏的信息不实封存账户多。防范措施: 1.正常缴存账户必须按照先核对后缴款的归集流程,降低信息核对错误;

2.对于缴存不正常的账户按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24个月,办理账户封存。职工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3.对于历史遗漏的信息核对不实的封存账户,管理部按各自关系范围,明确任务和时限要求,逐单位逐户清理。

第四条 缴款

缴款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单位提供清册信息有误;

2.归集受理岗调整缴存信息发生错误,与单位提供清册不符;

3.缴入款项不能及时入账; 4.缴款基数、比例不合规。防范措施:

1.执行先核定清册后汇转缴款。归集受理岗按照缴存单位提供的变更清册和系统原有账户信息,核对退休、调离、新增、调入、缴存基数调整情况,调整完成后出具单位应缴公积金清册,由缴存单位核定无误后,加盖印章报送相应管理部,缴存单位按管理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完成缴款。

2.采用托收缴款,中心、缴存单位、托收银行签订协议,每 月完成清册核定后,中心通过银企系统发起扣款,从缴存单位账户扣划当月缴存公积金,扣划完成后公积金由系统记入个人账户。

3.归集受理岗办理业务时重点审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金额、缴款人数、缴款月份,缴存基数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公积金补缴,应出具补缴情况说明,详细列明职工补缴原因、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归集复审岗重点审核信息录入的正确性,比对资料与系统录入信息。

第五条 流水勾兑

流水勾兑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勾入错误,所勾兑流水与单位缴存金额不符。

防范措施:

归集受理岗勾兑流水时先与中心系统信息比对缴款单位户名,再比对缴存时间、缴款金额。归集复核岗审核时再次进行比对收款金额、收款户名,保证勾兑无误。

第六条 账户调整

账户调整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私自操作风险。防范措施:

1.当日发现问题记账人员必须当天系统日结前按程序调账,超过有效工作日8个小时的数据系统自动强控;

2.发现错误确需要账户调整时按照《关于系统数据调整的规 定》办理,由经办管理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原因。视调整业务分类情况实行分级审核,经中心审批同意后交信管办处理。

第二章 提取风险防控

公积金提取各风险环节中,身份验证、额度核定、资金支付、贷款担保冻结实现了系统机控。资料审验、账户验证环节通过人工审核完成,存在骗提和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风险。

第七条 资料审验

资料审验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客户通过虚假资料,骗提公积金。虚假资料包括虚假婚姻信息、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虚假票据、虚假自建房资料、虚假借款合同等。

2.非客户本人提取产生纠纷。防范措施为:

1.主动询问。提取受理岗询问客户身份信息、缴存单位、提取原因等情况,判断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属实,对发现有疑问的,待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后再办理。

2.核对与查询相结合。提取受理岗首先鉴别职工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查看购房合同、票据是否完整,对于存疑资料可与不动产管理部门沟通,依据网签信息,对其购房合同税票等资料逐项核实。

3.审核关键信息。提取审核岗重点对提取类型及金额、扫描资料、账号录入、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4.特殊情况(住院、行动不便的)由客户本人授权单位公积金经办人代办,提取受理岗联系客户本人后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第八条 账户验证

账户验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职工未提供本人收款账户或提供的账户无法完成收款,导致资金不能正常拨付

防范措施为:

1.主动询问所提供银行卡类别、账户分类(借记卡、贷记卡、一类卡、二类卡),是否为本人账户,是否功能完整能完成收款业务。

2.提取受理岗录入收款账户并核对后,出具票据要求客户进行核对;提取审核岗比对系统录入账户是否与所提供资料一致。

第三章 贷款风险防控 第九条 楼盘项目准入

楼盘项目准入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开发商信用不良或经营状况不好,负债或负债较高; 2.开发商项目的“ 五证”不齐全;

3.提供阶段性担保无法律效力,造成阶段性担保履行的纠纷或阶段性担保无效;

4.楼盘项目配套实施进度慢,或手续欠缺、住宅变现能力差,抵押物房屋没有抵押价值。

防范措施为: 1.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准入办法(试行)》,重点审核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信用报告、项目“五证”、楼盘进度、建设投资、房屋销售情况。

2.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明确权责。3.定期调查楼盘配套设施建设情况。4.现场查验资料原件及项目进度。第十条 贷前管理

公积金贷款风险主要潜在于贷款前环节,包括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贷前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使用虚假资料骗贷(身份证明、婚姻等资料不实、购房情况不实、虚假票据等);

2.抵押物价值不足; 3.申请人信用不良; 4.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 5.公积金缴存未达到要求; 6.漏签字或用其他人冒签。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1.实行面审面签制度,贷款受理岗按照中心《贷款实施细则》、《担保实施细则》、《信用等级差别化管理办法》审核贷款。面审重点核查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购房资料的真实性、信用状况、所抵押房屋价值、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状况及公积金缴存情况,并综合评定信用等级、测算出贷款比例、额度、期限、月还款额; 对于交易行为在一年以上或无法判断抵押房屋价值的要求客户出具房产评估报告。

2.对异地贷款、异地购房等无法直接核实的信息,与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不动产等部门沟通、核实。

3.实行三级审批。

贷款初审重点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等级、贷款额度,比对系统录入信息,是否符合中心贷款、担保的规定。

贷款复审重点审核资料真实性、合法性,中心贷款、担保、信用差别化管理执行是否到位。

贷款终审审核贷款是否规范,政策执行是否到位,借款人信用等级认定、疑议处理等,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抵押权证真实性、合法性; 2.抵押权证信息不准确; 3.抵押权证保管不妥当、丢失; 防范措施:

1.中心设置抵押岗,由抵押岗与客户一同在不动产中心办理抵押权证;与不动产中心对接数据,系统验证抵押权证、不动产权证信息。2.中心抵押岗核对抵押金额、期限,确保权证内容相符后,再进行接收登记,档案管理岗接收后再次核对后归档。

3.抵押岗和档案管理岗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对权证登记和保管职务相分离,抵押岗和档案管理岗分别保管抵押办理印鉴和保险柜密码、钥匙,并建立收押、查阅、撤押台账,中心定期检查抵押权证收押情况。

第十二条 附加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原则实行一贷一保,但因贷款人信用等级低、还贷能力差、公积金缴存不及时等原因,需另增加担保,其存在的主要风险是: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冻结、扣划公积金)产生纠纷。

防范措施:

1.贷款受理岗向办理保证担保的客户解释担保的责任、义务,以及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达到3期以上时,中心只做电话通知,不征求担保人意见,直接冻结、扣划担保人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担保承诺书》必须由担保人本人填写、签字、按手印,防止借款人或其他人员代填、代签。

第十三条 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质押金额小于贷款金额,一旦发生违约贷款损失难以弥补; 2.公积金被提取、转移,质押资金损失的风险。防范措施: 1.对质押比例、客户及其质押人信用等级、还款能力、以及公积金缴存情况严格控制,同时对质押贷款偿还情况的跟踪监控。

2.提供高质押贷款风险预警。质押贷款逾期风险参照本章第七条采用风险三级预警,在此基础上提高预警等级,即按照贷款逾期一期为一级预警,贷款逾期二期为二级预警,贷款逾期三期为三级预警,达到三级预警的要求借款人增加质押人。

3.通过业务系统实现了公积金质押冻结的机控管理,公积金质押贷款期间不能提取、对外转移,内部转移锁定账户,保障质押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是:

1.贷款金额发放错误、贷款收款账户错误; 2.期房贷款资金被挪用; 防范措施:

1贷款发放岗根据借款资料核对首付金额、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款账户、还款账户与系统录入是否一致,无误后制作贷款计划下达书,会计核算科对拨付金额、户数进行复审。

2.借款人购买期房,贷款资金划入房产开发企业与中心约定的收款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

贷款偿还存在的主要风险是: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贷款逾期、违约。防范措施:

1.贷款逾期划分风险级别,分类监控; 2.完善逾期催收措施和抵押物处理措施。具体办法:

1.公积金贷款逾期按逾期期数和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逾期贷款催收的方式包括电话、短信通知、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发送《律师函》、抵扣公积金余额、冻结保证人公积金、保险公司赔付、法律诉讼。

2.一级预警(逾期1-2期)。对逾期1期的,由系统推送短信提醒借款人已逾期,催促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对逾期2期的,管理部与借款人沟通和联系,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逾期贷款,并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

3.二级预警(逾期3-4期)。管理部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根据情况发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等。同时,并告知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做好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准备工作,属于保险保证的,通知保险公司做好代偿赔付准备。

4.三级预警(逾期5期[含]以上)。管理部分析借款人的逾期原因,落实抵押物保全措施。对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的,通知借款人后,可用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冲抵贷款余额和贷款逾期金额。对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其贷款 余额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通知中心聘用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属于保险保证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偿还逾期本金、利息、罚息。同时通知中心业务科将借款人信息转入系统的黑名单中。

第四章 失责追究

公积金业务各环节岗位在办理业务时,坚持“公开、公正、真实、合法”原则,严格执行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定,办理审核业务。凡因不按规定或程序、徇私舞弊、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办事环节的经办人责任,问题出在哪个环节,由哪个环节责任人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指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罚。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赔偿损失。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性质、客观公正”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10.住房公积金业务总结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第五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 购房提取

第六条 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九条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第十条 拆迁购房的提取

(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五)拆迁购买二手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四章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第十一条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五章 还贷提取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五条 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第十七条 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

(一)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 ,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二)职工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提前还款 月之前公积金 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八条 如遇职工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

第六章 住房转按揭的提取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办理程序:职工持上述资料及证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职工转按揭提取受理单》,经审核,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第七章 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

及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 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及 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复印件 及 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 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 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签发的 个人护照复印件 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五条 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八章 失业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 年 , 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 1 至 9 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 1 至 9 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 5 年 , 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 5 年 , 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九章 其他情况的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第三十五条 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提取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第十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第三十九条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

第四十条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第四十一条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职工按本操作规程第 6 至 21 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职工需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书面同意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四十三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领住房公积金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授权提取委托书。若在办理过程中要面签提取谈话笔录或为规避资金风险确保提取人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由提取人来管理中心自办的,可不予代办人提取。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

(一)重性精神病;

(二)重症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

(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等。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5 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办理时,职工应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除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的 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在管理中心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其余需携带的资料证件按本规程相应规定提供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由管理中心开具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应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提取人的身份与个人账户的确认工作,主动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在原缴存单位工作及工资发放的有效证明。职工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与账户匹配的有效证明时,管理中心不予办理提取,但应协助职工尽快确认账户。第四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都应是真实的。管理中心对收到的假身份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假房产证由宁波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契证由宁波市契税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土地证由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其他各类假证件或资料由相应管理部门收缴,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有不作销户的提取是指提取金额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五十条 本规程所说的还贷提取,仅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的范围。

上一篇:钟点工劳动法下一篇:读书笔记展评活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