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2024-07-01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共3篇)

1.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篇一

南昌市居民各类户口办理手续及规定

迁入类户口办理

一.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 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须交符合规定的照; 5. 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 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从学校毕业参加工作的落户办理

1. 毕业院校发放的派遣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 迁入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涵、符合要求的身份证相片; 3. 凭以上材料交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三.调动工作的落户办理 1. 劳动或人事部门的调令;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 6. 户口、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 凭以上材料报迁入地派出所,经审核后开具准迁证; 8. 凭准迁证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9. 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在调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四.夫妻投靠的落户办理

1.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或居委会和街道的证明; 2. 落户人申请报告,村委会证明和乡(镇)证明(农业户口)或当地居委会证明,街道(乡或镇)证明(非农业户口); 3. 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落户人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落户人的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非农业)及复印件; 7. 凭以上材料到欲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手续。五.离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落户:

指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其他符合国家离(退)休规定的人员。

1. 申请人(子女)的申请报告,单位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2. 要求落户人(父母)的申请报告,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或乡、村两级证明(证明父母子女关系);

3. 落户人原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 证明;

4. 申请人、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发给的离(退)休证、退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子女单位有住房的证明。如何办理立户、分户

一.如何办理立户

(一)购房立户: 1. 房屋产权证明; 2. 本人相关户口资料。

(二)单位住房立户: 1. 单位房屋产权部门证明; 2. 单位房屋分配平面图; 3. 本人相关户口资料。

二.如何办理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户。

2.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 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3.分户程序:

(1)公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结婚证、房屋租赁契约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证件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2)私房分户:当事人持分户的书面申请、法院判决书或公正书,以及私房房契等证件证明材料(农村地区分户需要出具村委会同意分户的证明)到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申请,经外勤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于办理分户手续。

迁出类户口办理

一.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 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 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市内户口迁出办理: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 被投靠人方的同意接收让明; 3.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相片。

申报类户口落户

一.新生婴儿落户申报材料:

(一)随母落户:

1. 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后需到发证部门登记并盖章); 2.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4. 母亲的户口簿。

(二)随父落户: 1. 申请落户的报告;

2. 准生证或生育服务证,并到随父所在的街道计生办登记盖章; 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5. 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可自愿随父随母: 1. 申请报告、单位证明(无业者需居委会、街道证明); 2. 街道计生罚款单; 3. 街道计生办计生证明; 4.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 区卫生防疫站的办证回执单; 6. 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户籍外勤民警的调查报告及所长签字。

(四)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 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证明; 2. 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证的证明;

3. 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旅行证》; 4. 落户地亲属户口簿。二.回国人员办理入户:

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 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户口项目证明;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照片。三.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或省、市转业干部安置办的安置证明; 2.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办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证明上须证明本人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籍贯、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项,以备存档; 3.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照片。四.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 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 本市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

3. 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4. 符合规定的身份证相片。南昌市其它各类户口的办理规定

一.购房落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或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含安居工程、优惠房、房改房、二手房),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1. 房主申请报告,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2. 落户人员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办证明(非农业户口)或乡(镇),村两级证明(农业户口);

3.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房屋产权证原件,商品房购售或买卖合同原件,房屋交易协议书和过户手续;

7. 房产档案馆所存的购房发票及购房或房屋交易全套手续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建筑面积不到五十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在本市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不满五十周岁,申请人除准备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签证一年期以上录用合同,或街办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满一年的证明,以及派出所签发的连续五年的《暂住证》。二.引进人才的落户办理

(一)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各类管理人才,在本市服务满一年的,凭如下材料: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聘用单位盖章,人事或劳动部门签证);

3. 原始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

4. 市人事、劳动部门或其下属人才、技工交流服务中心证明; 5.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人才、能工巧匠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及期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办理: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聘用单位及相关的认定资格证明;

3.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 4.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5.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投资兴办实业落户:

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人民币以 上的人员及其配偶与未成年人子女的落户: 1. 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

2. 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 3. 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本市第一年纳税五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纳税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夫妇及未成年子女的落户: 1. 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

2. 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街道或乡(镇)证明,或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证明(农业户口);

3. 落户人的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4.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5.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7. 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

四.中央和省驻市单位系统内部调动工作,调动人员及其无工作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办理: 1. 本人落户申请报告;

2.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工作调令; 3.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单位接收证明;

5. 落户人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6.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配偶和子女还需提供: 1. 居委会证明,街道证明;

2. 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及练法轮功的证明; 3. 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 4.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何办理注销户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 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 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篇二

学院设有机械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电子工程学院、信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民族教育学院、中职部、培训部等9个二级学院(部),现有本(专)科专业68个,专业齐全,涵盖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六大学科门类。

学院拥有一支素质优良的教学队伍,现有专职教师10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180余人,副教授以上职称240余人,并有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实训指导老师,较好的保障了各专业理论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学院十分重视人文素质教育和养成教育,注重快乐学习,全面发展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多彩,民族文化相映成辉,并组建学生社团百余个。同时立足就业导向,积极倡导以能力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建有机械加工中心、建工实训中心、信息中心、现代电子实训中心、文管实训中心等数十个校内实验实训中心和广东奥威斯集团、江西省计算机研究所等60余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并与多家企业在教学、就业等方面达成校企合作协议(订单教育)。学院还特别关心贫困学生助学问题,在校生除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每年拨专款设立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子,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学院作为全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民族教育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来办好办实,倾情倾力为民族学生搭建“金色桥梁”。8年来,先后为同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100余所院校培养了近3万名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同时,按教育部专项计划,学院每年面向全国招收并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学生。

知识沃土育新人。经过23年的实践和探索,学院办学成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先后被国家教育部指定为“全国高校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国务院扶贫办选定为“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定为“创新能力培养试点院校”。

特别是近几年,学校成绩斐然,2009年被国务院授予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012年被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自2008年起,学校连续3年被省综治办评为“江西省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并被授予“平安单位”、“全省安全文明校园”,先后被省教育厅评为全省教育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和“提升质量年”活动先进集体,以及毕业生就业优秀单位。

提供专业的南昌工学院毕业生报到证初次办理、报到证遗失补办、报到证改派办理服务

提供专业的南昌工学院毕业生户口迁移代办、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服务

提供专业负责的南昌工学院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提取,托管代办服务

提供专业负责的南昌工学院毕业生落户南昌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提供专业负责的南昌工学院毕业生的可代领户籍卡、代交托管费用、代开计划生育证明、转正定级手续服务等

提供免费的南昌工学院毕业生毕业手续咨询

提供专业南昌工学院毕业生各个类别代领代缴业务服务

提供南昌工学院南昌市内港澳通行证初次办理以及签注服务

http:///

3.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民爆物品审核审批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目前仍由我省公安机关负责的民爆物品审批事项,遇法规、政策等调整及需进一步规范的事项,将随时修订。第三条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权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件,或建筑业企业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公安机关原核发的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许可证,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4、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对提供爆破服务的县、乡镇民爆服务队,审验上述1、4两项资料即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审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本证。

(三)本证使用范围(地点)为申请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地域。其中采矿企业和矿产资源勘查企业为矿产主管部门准许开采或勘查的矿产资源所在地,专业爆破企业为“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工程所在地”。

(四)本证有效期为4年。短期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根据实际工期确定有效期。第四条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申请表;

2、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复印件;

3、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的爆破器材储存仓库设计图纸,包括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等;

4、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并复印件。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审验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储存仓库规划地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建设的书面文件。建设竣工后,应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本证。

(三)临时存放炸药48公斤、雷管120发以下,存放时间(指开始使用爆炸物品至结束时间)不超过7天的,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爆柜或建有安全可靠的库室,安全措施落实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不核发本证;

(四)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厂区外设立的爆炸物品仓库应向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本证;

(五)本证有效期为4年。短期使用爆破器材而设立储存仓库的,根据实际工期确定有效期。第五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审批

(一)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申请表;

2、买卖双方合法有效合同;

3、买方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使用、销售许可证并复印件;

4、卖方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相关部门核发的承运单位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证件复印件。

对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的,还应审验产品所在地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对运输爆破器材的,还应审验押运人员的《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复印件。

(二)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烟花爆竹产品不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三)《爆炸物品运输证》启运地应是爆炸物品实际启运地,即生产企业或生产、销售企业仓库所在地。

(四)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向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的爆炸物品需直接销售、运输往购买单位的,须向销售单位注册地或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从生产企业购买爆炸物品的购买证,并将购买证复印件及有关说明文件(含生产企业名称、启运地点、途经县<市、区>等)交由购买单位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从销售单位购买爆炸物品的购买证和从生产企业运入爆炸物品的运输证。

(五)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限一次性使用,有效期为起运地到收货地一次所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六条 爆破工程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分级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破工程审批表;

2、爆破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复印件;

4、爆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5、爆破设计单位的《爆破设计书》;

6、爆破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书》;

7、爆破安全警戒方案;

8、爆破施工单位与本次爆破工程等级相应的爆破工程人员证书(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二)爆破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按《福建省工程爆破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闽公通<298>号)确定的分级规定(注:该规定中“大爆破”适用<<爆破安全规程>>的硐室爆破和露天、地下、水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的规定,“拆除爆破”适用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的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厅审批的要报经设区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三)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工程,申请单位应将<<爆破安全规程>>4.4.1条规定级别的爆破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送交审批机关认可的工程爆破安全评审组织或审批机关组织的由省公安厅推荐的爆破工程安全评审专家组成的安全评审小组,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意见书。审批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安全评审会,进行协调指导。

(四)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经批准的爆破工程,审批机关应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六)经批准的爆破工程,爆破施工单位须在施爆前5日,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并按规定申请购运爆破器材。爆破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剩余的爆破器材,并在3日内将爆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审批公安机关。

(七)需在爆破工程现场就近加工爆破器材的,实施现场加工的单位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并经爆破器材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加工单位需购运爆炸物品作为生产资料的,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运证件;爆破工程施工单位使用现场加工的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时应认真审验实施现场加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对爆破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工程审批的爆破器材使用量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第七条 “四员”(爆破器材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作业证审批

(一)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发。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福建省爆破器材“四员”作业证审批表;

2、“四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3、“四员” 所在建设工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相关许可证并复印件;

4、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四员”本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二)如上述材料合格,县级公机关应及时组织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安全作业证。

(三)“四员”证有效期4年。

第八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逐级公安机关审核上报审批。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由省公安厅审批。申请中、高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级公安机关负责颁发。

(二)申请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分集中培训考核和自学考核两种形式。申请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参加集中培训考核;申请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的参加自学考核。

(三)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的涉爆工程单位的职工;

2、无刑事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3、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4、申请初级的,还须取得《爆炸物品安全员作业证》或《爆炸物品爆破员作业证》二年以上,或取得与爆破、土岩有关专业毕业证书或职称。申请中、高级的还须分别取得初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中级、高级技术职称,其中申请中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8年以上。

(四)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2、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3、个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复印件;

4、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情况并附主要设计书、获奖证明等);

5、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五)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省公安厅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公安厅审批或审核报公安部审批。

(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有效期4年。第九条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

(一)由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分级审批。受理时应审验以下资料: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申请表;

2、燃放单位相应级别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并复印件;

3、燃放单位相应数量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并复印件;

4、焰火晚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5、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方案;

6、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组织实施方案;

7、燃放地点平面图。

(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A级的由省公安厅审批,B级、C级的,由省公安厅分别委托燃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下级公安机关要逐级审核上报。县级公安机关认为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审批或审核上报。

(三)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或审核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在6个工作日内审批。

经批准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审批公安机关应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四)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按规定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爆物品审核审批事务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在受理各项申请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本规范许可事项的,或者不符合本规范所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办结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时应认真审查有关资料,核验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员需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无误”并署名后留取复印件。留存的申请材料应完整建档报审。

第十二条 对不予许可的申请,应即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均应认真及时办理,按时审核审批,不得刁难、推诿、拖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发现其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有确需下级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把关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在规定时限内,要求下级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下级部门上报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作出许可或核发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对被许可单位及人员从事爆炸物品许可事项的活动要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

本规范许可证件未另外再作规定的,不实行年审年检。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证件、文书和申请审批表中的审核审批栏统一加盖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证件上涉及物品数量要用汉字大写填写,首字须顶格。第十七条 证件确定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要督促原申请单位提供需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准予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证件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签注处须加盖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第十八条 各类证件式样由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统一制定,各类申请、审批表格及文书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爆炸物品行政审批规定,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相抵触。

上一篇:野性的呼唤读书心得全新摘选下一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应知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