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论文控申检察工作思路-控申检察为大局服务的实现途径

2024-07-13

法律监督论文控申检察工作思路-控申检察为大局服务的实现途径(2篇)

1.法律监督论文控申检察工作思路-控申检察为大局服务的实现途径 篇一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

一、xx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案件线索受理及处理情况

xx年,控申科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咨询35件60人,受理职务犯罪线索2件,转旗纪检委2件;受理申诉类信访案件1件,转本院侦监部门已办结,并答复当事人;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16件;审查处理民事监督案件17件;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刑事申诉案1件1人,现已结案,并将近期对当事人进行公开答复;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4人,已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件1人,共发放救助金1万元,未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3人。本年度无涉检上访案件。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接访效率

1、积极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定于每周二为检察长接待日,来访群众要求检察长接待的,我们尽量安排接待,值班检察长不在时,协调其他检察长接待。对于一些重点信访案件,检察长听取意见,提出处理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2、实行检务监督管理部与其他科室联合接访制度。部门联合接访的优势是能从更专业角度答复来访者,减少接待环节,尽量避免当事人重复上访、重复申诉、越级上访、闹访、缠访等情况的发生。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尽快依法导入法律程序。

3、实行预约接访制度。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来访者的诉求,充分发挥被预约检察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的优势,促进问题的妥善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某某旗院加强与市院控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构建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及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救助,优化救助效果。

二、下一年工作计划

1、积极做好群众来访的受理、登记、分流、移送,并根据案件性质进行跟踪催办。

2、加强与本院刑事犯罪检察部、某某旗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3、积极开展刑事申诉工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参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听证会并对符合公开答复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公开答复,提高案件质量,为刑事申诉人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4、推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某某旗院已与旗司法局会签了《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办法》,今年重点落实该文件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缠访、闹访、重复访的案件,邀请律师参与进来,共同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合法解决,争取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5、加强民事法律监督,对申请民事监督案件及时受理,按照流程分流、移送,积极引导申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诉求。

6、积极引导由各种诉求的申诉人,根据案件的性质导入相应的司法程序,并利用远程接访解决申诉人的诉求,缩短诉讼周期,让申诉人近距离的接受到法律帮助,做到息诉、罢访。

某某旗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xx年xx月xx日

2.法律监督论文控申检察工作思路-控申检察为大局服务的实现途径 篇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部门的息诉罢访能力、执法办案能力及角色定位、办案理念提出了新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应重点从加强学习培训、改进和创新工作、加大办理申诉案件力度、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几个方面做好应对措施。

关键词:控申检察部门 新刑诉法 应对措施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内容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在新形势下履行好自身职能面临着哪些挑战,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控申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阻碍律师执业的行为设置了一个法律救济途径,这一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2 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此前这类投诉多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督机构,投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一修改将会有力的解决这一难题,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三)将程序违法纳入再审程序,细化、补充了案件重新审判的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新法第242条细化、补充了原条文的规定,这些修改规定既与新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量刑证明标准的条件相协调,又与第54—58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配套,既有利于司法实践理解和把握,也有力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程序公正的实现。

(四)赋予了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6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决定抗诉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这个规定明确将抗诉权从公诉部门完全剥离出来,强化了内部制约和审判监督职能,据此,控申部门认为在再审程序中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报检察长批准,从而保障再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提出的要求

1、信访量进一步加大,对控申部门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能力提出新要求。新刑诉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很多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归入检察机关受理、办理,这将会导致控告、申诉或信访量大幅上升;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以及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对证据收集、强制措施、侦查活动、审判、执行等新增了许多检察监督的条款,这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会诱发大量控告或申诉到检察机关表达,刺激信访量的大幅攀升;此外,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鉴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观4 念问题,过份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扭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以后,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借此逃脱法律的制裁,尤其是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刑事案件,群众影响度较高,一旦检察部门作出不利于被害方的决定,极有可能引发被害方及其社会公众的愤慨情绪,将矛头指向检察机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加了控申部门应对和处置难度。

2、新程序、新机制的创制,对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能力提出新要求。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这些事项对控申部门来说是新增的课题,此前很少接触,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而重新审判条件的细化和抗诉权的转移要求控申部门应当配备具有公诉经历、出庭经验的办案人员,且新刑诉法赋予了控申部门可以在再审程序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些都对控申检察干警的案件实体审查能力、出庭抗诉能力和量刑建议能力等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诉讼监督职能的加强,对控申部门的角色定位和办案理念提出新要求。我国检察权具有复合性,兼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有时是侦查者,有时是控方,同时又对整个刑 事程序进行诉讼监督,这种权力配置模式要求履行检察机关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能妥善处理好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监督手段、监督程序都做了许多新的规定。比如,在引入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又如,新刑诉法第55条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面对新刑诉法在加强诉讼监督职能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控申部门作为重要的诉讼监督部门,将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更新办案理念,从而适应这一新的挑战也非常值得深思。

三、做好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应对措施

新刑诉法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对着力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面对新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1、强化新刑诉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控申干警的法律政策素养。要求干警学习掌握修改后的刑诉法,做到融会贯通,深入探究修改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学理解释,在认真领会修改法条意图的基础上,正确把握新法条的基本原6 理,在不断提高控申检察人员理论水平的基础上转变执法理念。认真履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的告知、听取意见等义务,认真审查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法扣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违法问题;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全面审查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正确和熟练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法定情节;要提高运用法律政策的水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进一步改进和创新控申工作。一要及时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分流,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对重要的控告、举报、申诉,加大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二要更加注重人权保护,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反映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妇女、精神病人等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全程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三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研究新问题,应利用其掌握的人民群众大量的控告、举报、申诉信息的优势,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控告、举报、申诉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找出深层次原因,提出应对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四要以高度的责任心、高水平的群众工作能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充 分借鉴刑事和解的方法,运用检调对接及听证等机制,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促成控告、申诉人达成和解,彻底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

3、加大办理申诉案件力度,强化办案效果。严格根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按照“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的要求,及时受理,依法复查,按时办结,确保办案效果。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两见面”制度,采取调解等多种措施做好案件的执行落实和善后息诉工作,把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风险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和内部监督制约,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与评价机制、考核奖惩机制挂钩,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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