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公示材料

2024-06-09

食品相关产品公示材料(精选5篇)

1.食品相关产品公示材料 篇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及其他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批发证。

五、许可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四)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企业管理制度目录(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压力锅、塑包、纸包生产企业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供);

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7、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换证时提供);

8、环保证明材料(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9、组织机构代码证(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10、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及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一式两份)

1、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

2.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实际住所地址、生产地址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补领申请(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含增加生产厂点)(一式两份)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原件(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其他材料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说明:

1、如企业同时存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请按照相应条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所在市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 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 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发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在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领取相关证件文书。

(六)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申请人申报账户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七)终止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9号令)规定,由省质监局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终止申请书(申请人用)》(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十、许可期限

42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3号)收费标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开收费,同一类别申报一个单元收取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市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行政许可信息查询专栏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受理申请地点、时间和咨询服务电话

具体见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的信息(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四、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行政许可-表格下载”中下载。

2.食品相关产品公示材料 篇二

在第十一届中国国际肉类工业展览会上, 本刊记者见到了毕玛时公司食品与特殊包装行政总裁马楚汉先生和产品经理金伟先生, 并请他们对毕玛时的情况做进一步介绍。

记者:毕玛时公司2012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最值得尊敬的公司, 被美国评为100家最值得信任的公司之一, 可谓在国外包装行业享有盛誉, 但一些中国企业对毕玛时公司还相对陌生, 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毕玛时公司的发展情况。

马楚汉:毕玛时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包装材料和压敏材料制造商, 产品供应给食品、医疗等行业的众多大型企业。毕玛时公司成立于1858年, 总部位于美国威斯康辛州尼纳市, 2012年净销售额达到51亿美元, 在全球约有2万名雇员。目前为止, 毕玛时公司在全球12个国家设置了74家工厂或机构。2008年4月, 毕玛时在苏州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工厂——毕玛时软包装 (苏州) 有限公司, 该工厂拥有建筑面积5000m2的厂房, 包括10万级的洁净室、独立包装车间和仓库。苏州工厂引进了多条先进的加工生产线和检测设备, 可以提供品种广泛的包装材料, 如拉伸薄膜、高阻隔材料、特卫强®和纸的卷材、包装袋及片材等。

记者:毕玛时公司何时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

马楚汉:这些年来, 毕玛时公司一直在中国寻找合作伙伴或通过收购一些好的公司来拓展在中国的软包装市场。2011年毕玛时收购了香港美亚包装有限公司, 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工厂东莞奇妙包装有限公司, 2013年7月又收购了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这个新增的特种薄膜制造平台, 是公司本地化供应及创新战略的基石。中国市场发展跟美国有很大的差别, 因此我们需要对美国先进的技术进行改良, 使其适应中国的市场。众多中国本土公司的并入是对毕玛时业务的补充和支持, 一方面能够提升公司整体的工艺技术;另一方面是希望团队之间进行互补, 以便于更加适合中国市场的发展需求。

记者:毕玛时作为一个走在包装行业前列的企业, 其科研团队情况如何?

马楚汉:科技在发展, 包装技术也一直在进步, 并且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那么如何让国内的包装技术越来越先进, 企业越来越规范, 是全行业应该思考的问题。食品安全、研发团队、环保理念都是一个包装企业所应具有的意识。在中国, 只顾经济效益而没有兼顾环境保护的情况依然存在。毕玛时公司位于美国的全球研发中心是一个约由1000人组成的团队, 支持着各区域的产品研发, 而且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设计中心, 不断研发薄膜技术, 逐渐将总部的技术转化到本地应用中。同时, 毕玛时公司非常注重环保, 会尽一切能力做到更环保。毕玛时公司会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设计包装成分, 尽量给客户建议合理适当的包装材料, 为客户提供最适合、最环保的包装方案。毕玛时工厂的规格、硬件、体系都已达到了国际最高水平, 我们希望将最好的产品、最好的服务带给中国, 为中国包装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记者:肉类包装是毕玛时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请您介绍一下毕玛时公司的包装材料具有哪些特点?

金伟:肉类包装是毕玛时公司比较专注的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 火腿肠风靡中国,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肉制品的发展。目前几家大型的肉制品加工企业, 都是以高温加工火腿肠作为基础业务。随着高温火腿肠加工业的逐年壮大, 企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 也开始尝试用低温工艺加工肉类食品, 而且低温加工工艺也促进了包装材料的发展。在低温生产工艺中, 杀菌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杀菌过程对肉制品外包薄膜的要求也更高、更严格。而且, 不同温度, 不同环境, 以及不同物流条件对包装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鉴于此, 毕玛时公司会根据中国差异化的生产环境, 及生产工艺, 来设计不同的包装膜产品, 进一步确保全程食品安全。

记者:据了解, 毕玛时不但可以提供包装材料, 还可以为客户提供印刷服务, 请您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金伟:对于同行业的竞争者而言, 这正是毕玛时公司所具有的的优势。毕玛时公司主要有两大部分业务, 一部分是薄膜包装, 另一部分则是彩印技术。在国内, 大多数薄膜生产企业只是单纯生产薄膜产品, 没有印刷能力。而对于成品企业来说, 外包装的形象对产品销量有很大帮助。中国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将包装材料购买与产品包装印刷分开进行,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源浪费, 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长期以来, 毕玛时公司坚持将包装材料与印刷紧密结合在一起。在盖膜方面, 从贴标到印刷薄膜, 毕玛时公司通过对成本、效果、安全等各个方面不断进行改善, 为客户提供了完美的包装印刷解决方案。对于目前在中国比较受消费者喜爱的一些肉制品小吃, 例如鸭脖, 毕玛时公司为他们提供了最先进的包装技术, 最时尚的设计、最安全的包装, 使他们的产品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记者:贵公司有一款应用于肉类行业的FORM-TITE®热收缩成型膜, 请您为我们介绍下。

3.食品相关产品公示材料 篇三

2011-5-23 13:43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号:卫监督发〔2011〕49号 发布日期:2011-5-23 执行日期:2011-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可否重复使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附件

受理编号:卫食相关申字()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应当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在线填写。

网址:http://

二、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三、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

五、国内申请人可不填写英文名称,个人申请无须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产品类别

□ 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 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 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申请人

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委托申请人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保证书

本产品申请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申请表

□ 2.理化特性

□ 3.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 4.生产工艺

□ 5.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 6.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 7.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新材料和添加剂的需提供)

□ 8.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 9.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 10.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申请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时需要提供)

□ 11.申报委托书(委托申请时需要提供)

□ 12.样品(必要时提供)

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 13.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

□ 14.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

2.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按顺序并装订成册;

3.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官方证明文件除外);

4.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一项目的填写前后完全一致;

5.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成份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 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查等途径获得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各行业协会提供的食品安全的信息汇总分析,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二)食品的出厂日期、保质期(有效期);

(三)食品的主要成份及含量检验检疫情况;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形式:

(一)摘录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上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工商所在办公场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食品准入制度的落实,对没有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可结合市场预警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5.食品相关产品公示材料 篇五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信息依照本办法予以公示。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应遵循合法、公正、真实、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并以简洁、形象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示检查结果。

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并制定综合评分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培训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场所卫生管理情况,工艺流程执行情况,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原材料采购、贮存及索票索证情况,设施设备维护情况,专间管理情况,添加剂使用情况,餐用具洗消、保洁情况,用水的卫生情况等。综合评分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分标准确定综合评价结论。

综合评价结论分为“良好”、“一般”和“较差”三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并应以简洁、形象的方式向消费者直接公示。

公示形式推荐使用“笑脸”、“平脸”和“哭脸”图案。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综合评价结论悬挂或张贴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便于消费者监督。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公示结果不服的,可向发布公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经调查复核确属不当的,应按复核结论公示。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拒绝悬挂、张贴或擅自摘下、遮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综合评价结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绝悬挂或张贴综合评价结论及擅自摘下或遮盖综合评价结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并在更大范围曝光警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综合评价结论为 “一般”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监督,对评为“较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实施重点监督。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整改申请复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查。复查后,应当根据评分标准重新确定综合评价结论,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创新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的公示,不影响对被监督单位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因监督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公示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一篇:防洪度汛应急演练下一篇:车务段值班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