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治劣

2024-11-28

打假治劣(共10篇)

1.打假治劣 篇一

文章标题:打假治劣与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决策,各级政府都在各自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着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自治州结合实际提出要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经济环境,把“环境建设也是生产力”的理念贯彻到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商务环境、人才基础、基础设施、服

务体系等各方面,以此推动“三大支柱产业建设”,实现和谐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此深感责任重大,应认真思考质量技术监督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包涵的职能较多,内容丰富,有综合管理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这都牵扯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国计民生的和谐进步;更重要的是还肩负着打假治劣职能,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运行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国人福祉,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假冒伪劣,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更是深远地影响着边贫地区的和谐发展

有人指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政府通过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公平交易和消费者利益,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以假冒伪劣为首的信用缺失行为每年都使我国付出数千亿元损失的巨大代价,已经成为扰乱经济秩序的“毒瘤”,人们常说的社会“三大毒害”,假冒伪劣位列其中。目前,世界海关组织统计全球假冒商品交易额高达5120亿美元,占了全球交易总额的5—7。令人触目惊心数字背后反映出假冒伪劣产品的严重危害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但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违反法律法规,给人们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危及到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阜阳劣质奶粉导致了130多位儿童成了大头娃娃,齐齐哈尔的假药酿成100余人中毒近10死亡,浙江假农药造成5617户农户遭受910万元巨大损失,无不诠释着假冒伪劣给人们带来的灾难性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性。另一方面,不法生产厂商无信无行地造假制劣,其结果是因猜忌货物真伪而离间人际关系,诚信缺失,友爱无存,从而导致人类之间的精神不和谐。可以看出假冒伪劣的存在不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障碍,也还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障碍。

自治州本身是一个老少边穷、发展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消费理念相对滞后,掌握识别假冒伪劣的知识较少,导致人们抵制假冒伪劣的能力不强,有的甚至产生对假冒伪劣的包容,使得假冒伪劣有了滋长的土壤。湘西的农村更是假冒伪劣产品流向的集中营,假冒伪劣甚是猖獗。据了解:我州的**假冒伪劣产品集中在农村。从质监部门近年工作情况看,我们都把食品、农资、建材、日用化工品列为重点产品、把打击重点区域定在县级乡镇农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假冒伪劣还是是履禁不止,履打不死。另外,制假造假的技能、手段和隐蔽程度也不断提高,导致打击假冒伪劣的难度也不断加大。这都说明假冒伪劣这颗“毒瘤”,潜在的威胁极大,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的障碍巨大。

二、结合职能,积极探索打假治劣的有效手段,提高制约和防范假冒伪劣的能力

日益突出的假冒伪劣问题,已成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所面临的挑战性问题。近几年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两项主要任务,也是打假治劣有效手段。《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以前,质量监督的传统做法是依据产品标准来检验产品质量,在《标准化法》颁布实施以前,更多的做法是用同一的产品标准来检验同一种产品的质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这种质量监督检验的做法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不同的消费层次对产品有不同的需求,不同地区的群体由于生活习惯、各方面条件的差异,对产品也有不同的需求,用同一标准强求一律的做法显然是不利于提高产品的适应性的。《标准化法》规定将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是增强产品适应性的明智之举。《产品质量法》规定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除了产品标准之外,还可以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这里同样是考核产品的符合性,但已经融进了适应性的成分。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范市场、打假治劣上,应当通过对产品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惩处那些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努力为企业创造一个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满意放心的购物环境;同时,还要通过质量监督,对那些质量意识差、忽视质量管理、产品不具备符合性的企业提出警告批评,督促其提高产品质量,从源头把好质量关,尽量减少伪劣产品。在规范市场过程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管理工作的侧重点则应放在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服务企业上,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帮助、督促其提高产

品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上,通过帮助企业增强产品的适应性,即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份额。综上所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两项职能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两个方面,两项职能的目标是一致的: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企业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确保“入世”后我国的经济能够更加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管理体制改革中质量管理的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后,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的整体职能远不止“1 1=2”的功效,而应当是乘法甚至是倍数的整体功效。

三、打假治劣要突出重点,寻找突破口,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去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和委员痛心地说,有些人将重诚信、守规则、讲法律的要义弃之脑后,一种是借着别人品牌产品之誉,不择手段,弄虚作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图瞒天过海、牟取暴利,结果常常是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弄得真正的名牌产品招牌蒙羞、一蹶不振,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另一种是对历尽艰辛经营起来的知名品牌不予珍惜,为了扩大产量,争夺更多市场份额,可以不顾质量,以次充好,结果欲速则不达,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大量事实说明,假冒伪劣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危及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带来了诚信危机,影响了品牌建设,践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相悖。

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视一切有碍形成诚信友爱、良好社会氛围的假冒伪劣行为。事实上,假冒伪劣产品目前无所不在,涉及产品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可谓前所未有。食品、农资与建材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中牵涉面广、问题比较突出的几个类型,因其典型,近年来成为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为此,质量技术监督打假治劣要突出以下重点。

(一)食品打假安民生

“阜阳劣质奶粉”、“广州散装假酒”、“四川泡菜”……,接二连三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令老百姓人心惶惶。虽然2005年的食品打假工作卓有成效,但是时有发生的因假冒伪劣而引起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依然在老百姓心头积压了一片阴影。正因如此,食品质量安全成为群众共同关注的话题。对此我认为,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而假冒伪劣不除,特别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对建立全社会诚信友爱的氛围构成极大危害。

全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今年的工作方案中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和食品安全预警、紧急预案制度。选择群众比较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使群众对这些食品的安全状况有所了解,便于购买,并且把这种制度坚持下去。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预警体系,并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去做,才能使老百姓充分享受和谐社会的温馨美好。令人感到满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我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要求,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同时,开展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面对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们同时不得不承认,离建立和谐社会对我们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们还有更多的、更复杂的、更艰巨的工作要去做,食品打假,是一场任重而道远的持久战。

(二)建材打假关系百年大计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以人为本,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建设工程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的场所。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工程质量的水平需要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材料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离不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离开建材质量谈工程质量,工程将失去核心和支撑。谈工程不谈质量,工程将无所依附。

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也是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建设工程是人们赖以生活和生存的基本空间,工程质量是人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保证,是健康生活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到结构工程、安装工程、水电工程等众多方面,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留下安全隐患,将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大家还记得重庆“虹桥”事件,那些令人发指的“豆腐渣”工程,或导致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下降,或给人们的心灵带来创伤,使人们长期生活在烦恼之中,甚至于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样又何来健康,何来文化,何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何谈构建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责任主体应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全面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为群众建造满意工程。

(三)农资打假护“三农”

农资产品事涉“三农”,假冒伪劣农资直接损害到了农民兄弟的利益,他们对此有切肤之痛。我曾经做过农资农贸市场投资调查研究,并对农资质量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调查。对于农资市场的质量现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多年的我深有感触。农用肥料中,复合肥假冒伪劣最多,加工工序简单,非法弁利也多,通过成本测算,每吨产品中N、P、K的含量减低1个百分点,通过成本测算,可节约成本**元左右,成千上万吨的生产需求,真是让有的生产老板利欲熏心,下定睹注。

在调查研究中农民也还告诉我们,农业税的免除让农民十分开心,但是农资市场的鱼龙混杂却让农民们笑不出来。在我看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非常及时,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农民的收成和收入,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农资质量管理,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要创建自治州的和谐发展,首先要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并让他们逐步富足起来,因为“三农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有资料显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组织开展的21省市农资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调查结果也表明,农村消费者对农资的质量最不放心,农资质量问题成为当前广大农村消费者最为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正因如此,全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经将农资打假工作列入重点日程。去年,以化肥、农药、农机和农机配件为重点,结合党员干部先进性教育下基层查农资保春耕活动,全州系统共出动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化肥生产企业**家,经销企业(店)***个,共检查农资产品**种,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起,涉及农肥****多吨,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多万元,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多万元,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质监部门深知,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离不开农村中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特别是农资的打假,我州的质监部门要正确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不能仅投便宜,要树立自觉抵制劣质农资产品的消费意识。

打假治劣,整顿市场秩序,重在维护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查据资料,这一概念是从1992年提出,这些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得到了极大程度地遏制。现在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概念,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的目标更加明确,任务更加艰巨,肩上的担子也更重了。但为了促进我州经济的发展,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打假治劣方面丝毫不能含糊和马虎,相反地要将打假治劣作为“一号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打假治劣与构建和谐社会》来源于,欢迎阅读打假治劣与构建和谐社会。

2.打假治劣 篇二

在沈阳工商局与执法人员经在三星打假调查员的指引下查获一售假仓库两居室的窝点,堆满了货物,查获数百支假冒硒鼓。

在沈阳在维用大厦某售假仓库的现场查获多种假冒硒鼓及假冒三星防伪标。

在深圳三星打假行动调查员发现一售假仓库存在大量假冒的三星硒鼓,查获上百支假冒硒鼓等。

3.打假治劣 篇三

由于早期的制假售假目标多是公开或者半公开状态,对于深入调查的能力要求不高,所以打假初期的工作重点在于向执法机关进行投诉和协调执法关系。当时提供打假业务服务的机构有很多,包括商标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和其他咨询机构。而随着大量打假行动的展开,制假售假行为变得越来越隐蔽,假冒目标的发现不再像从前一样容易,而权利人的保护诉求也逐渐从查处销售终端的零售店面转变为查处包括产、供、销整个制假售假链条的团伙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深入调查的能力在打假行动中变得越来越不可或缺,成功的打假行动对于深入调查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既要求专职人员长时间的跟踪监控,又要求长期的资本投入培养线人队伍。很多不具备专职调查力量的机构开始逐渐退出了打假业务领域,转而专精于各自的商标专利申请、维护业务或法律诉讼业务,而培育了成熟专职调查力量的打假调查公司成为此项业务的主流力量。

打假调查公司的工作内容

通常,人们认为专业打假调查公司的工作内容很神秘,这也许是受到影视或者文学作品对于私家侦探描述的影响。实际上,专业打假调查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假冒品研究、市场走访、上下游假冒工厂和销售商调查、投诉、协助执法、跟进案件处理等活动。

专业打假调查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不是在于可见的、轰轰烈烈的查处行动,而是在于前期隐蔽的、艰苦的漫长的调查和准备活动。由于如今的假冒品生产和流通大多都是有组织犯罪,在整个网络中有严密的分工和规避打击的措施,所以打假行动已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要想把一个假冒工厂打掉,就要将假冒品的销售商、批发商、中间商、印刷厂、制造厂等全部查获,这需要做大量的排查和调查工作。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打假项目的细致安排和精心布局也是打假调查公司必须做到的。在接到权利人的委托和保护政策要求之后,专业的打假调查公司会依照权利人产品的特点、假冒品的区域分布形势以及假冒品流通的特点,有计划地安排调查人员完成各种类型的具体工作:如细致的市场走访,在市场中发现假冒产品,进而找到经销商和上游供应商;耐心的深入调查,通过初步的线索找到在一定区域内潜伏的假冒品批发商和仓库;有目的的安插线人,详细的了解高危工厂和物流仓库的假冒品生产和仓储情况。

打假调查公司与一般机构的主要区别

相比权利人本身、商标专利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打假机构,专业打假调查公司的区别在于:多元化的人员构成、专业和主动的操作模式、高效率要求和追求良好效果。

专业的打假调查公司的人员构成涵盖了律师、商标代理人、政府工作人员、军(警)退役人员等各种专业人士,较之其他一般知识产权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更为多元化。专业打假调查公司的一线调查人员大多都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调查经验和与调查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专业打假调查公司配备负责权利人服务工作和案件安排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高学历人员,这使得理论与实践得到了较好的结合,从而保证打假活动的顺利实施。

专业打假调查公司的操作模式与一般机构打假模式的区别在于其具有主动性。一般来说,打假调查公司在接受权利人的打假诉求之后,会为权利人及其产品量身订做一整套打假策略和方案,其中针对案件的性质、案件的数量、关注区域以及案件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依照这些要求和政策,打假调查公司或主动安排调查员进行市场调查和深入调查,或安排调查员进厂摸底,或开发厂内线人,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投入成本和主动搜集各类假冒品的线索,整理之后连同查处建议以清晰明了的线索报告形式(包括调查过程、目标情况介绍、样品照片、规模评估等信息)提交给权利人,由权利人确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打假调查公司的服务模式

目前很多国际品牌权利人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打假调查公司的使用模式,一般来说品牌权利人首先会对希望委托案件的打假调查公司进行考察,从经营规模、案件类型和覆盖区域等方面充分了解打假调查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考察过程中,权利人可能会将自己遇到的假冒品问题与打假调查公司进行探讨,听取打假调查公司的建议,从而考察打假调查公司的业务能力和经验;打假调查公司在获知权利人遇到的问题之后会提交自身对于权利人假冒问题的整治方案,如果双方彼此认可,则签订合作协议:由权利人向打假公司签发授权书和权利证明等资料;之后,打假调查公司将安排人员主动寻找和按照权利人指示挖掘假冒线索,并通过邮件的方式呈送权利人,从而展开实质性合作。权利人方面此时一般都有确定的部门和专职人员来管理打假调查公司负责的案件,同时及时处理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等文书的出具;而打假调查公司方面也会派出专门的客户服务人员与权利人方面进行沟通,从而保证信息沟通的顺畅和高效。

随着打假调查公司内部人员构成的不断多元化发展,服务类型也开始不断增加和创新。其中对于调查、打假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如何做进一步的利用,有了更加具有实操性的方式。在中国,无论是律师、代理公司或者打假调查公司都不拥有固定证据的权利,只有通过公证手段或者是执法查扣的方法来固定证据。一般来说,律师通常采用公证手段来固定侵权证据,此种方式往往仅能够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对于侵权规模却无法证明。打假调查公司在调查获得线索和信息之后,由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刑事执法机关)进行查处,整个查处过程中查获的假冒品和形成的案件材料就成为了天然的侵权证据,这为权利人通过司法救济渠道挽回自身损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由于打假调查公司本身负责假冒目标的调查和查处工作,对于目标的背景情况更为了解,对于案情了解也更为深入,所以在完成打击之后,权利人如果有意愿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在打假调查公司有专职律师和谈判专家的前提下,完成谈判或发起诉讼争取赔偿是对查处过程中取得证据合理的利用。

打假调查公司的实务案例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权利人发现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了很多假冒产品。笔者所在公司在2012年初接到荷兰一家电器公司的咨询,希望能够对互联网平台上出现的假冒产品进行整治。

在接到咨询之后,公司首先调研了假冒品情况最严重的国内某知名电子商务网站,在该网站上,有数以10万计的假冒品链接被发现,公司甄选其中销量较大的目标建立了针对该网站的嫌疑假冒产品的数据库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假冒品卖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南京、温州、成都;同时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获知,客户一直在对该网站上出现的假冒品链接进行投诉删除工作,但是效果不是很理想,通常是已发现产品被下架后,同一卖家就会上传新的假冒品链接,假冒品的泛滥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根据本公司互联网打假的经验,通常整治互联网售假需要线上删除和线下打击同时展开,而且对于供货渠道和生产工厂的打击也需要并行。通过对互联网上假冒品特征的分析,公司发现销售量最大的几款产品主要来源于浙江的温州和余姚地区,而这两个地区也是该产品在国内主要的产区,这也符合假冒品地的生产规律。于是公司向该客户呈送了该产品的互联网售假整治方案,包括互联网售假目标黑名单确定、线下物理位置锁定、重点网店供应商打击、线下批发商打击、工厂打击和团伙打击等措施。此方案获得客户的认可。

在互联网调研期间,公司发现虽然该网站存在大量的假冒产品链接,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的链接销量很低,同时主营产品与假冒品关联度很低,这非常符合互联网售假中一件代发的特征,也就是说这些网店都只是一家网店供应商的下线,实际上并不掌握产品,仅仅是负责搜集订单。通过对数据库的分析,公司锁定了一批销量大、主营产品集中的黑名单目标,开始展开测买调查。与此同时,在假冒产品的主要产区温州和余姚,公司也开始开发线人网络。

调查员对黑名单中的假冒产品进行取样购买和比对分析,同时搜集卖家的发货信息和物流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发现黑名单中列明的假冒品网店存在一个目标人经营多个网店的情况,而这类目标就成为了之后的调查重点。通过对于发货地快递公司收发货人的调查和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调查,这些目标的物理位置也逐一被锁定。一般情况下,打击条件都已经构成,但是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目标的出货量极大,所以针对这些目标调查员开始展开密切的监控,希望能够查清整个供应链条直至生产工厂。

公司通过对取样购买过程中的样品进行逆向工程找出模具特征,分析形形色色的样品来源,一再将模具特征下达给调查人员和线人,令其关注拥有类似特征模具或者拥有模具特征零件的工厂。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该项目共查处了20余家售假网店,近10家制假工厂,其中包括9个刑事案件,查扣货值近千万。由于源头被打掉,除了被查处的网店停止销售假冒品外,数以万计的网店下线自动清除了假冒品链接,该网站的假冒品销售情况得到了控制。笔者认为本案例体现了打假调查公司的工作特点和效果。

4.永康市林业局打假治劣工作总结 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有关会议精神,根据《永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我局开展了一系列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了工作的集成,从人力、物力及时间安排上为专项行动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成立了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在领导分工上,应加兴局长亲自过问负总责;徐龙飞具体抓,承担直接责任。12月份,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实施步骤等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和周密部署,并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科室,保障了专项行动工作的切实展开。

二、密切配合,各部门形成合力。

按照《方案》的要求,种苗站、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推广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面推动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种苗站牵头组织了关于林木种子、苗木等生产源的治理活动,对城区农贸市场、全市各苗圃进行周期性突击行动,重点打击了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行为;市森林公安局将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作为了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查处了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监管了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共查办了害农、坑农案件?起,并依法给予制裁。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局加强了宣传工作,设置了专职负责宣传工作的人员,定期上报工作信息,较好地执行了日报告、周汇报的信息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利用各种媒体曝光了一批生产无证种苗、侵犯他人商标以及严重坑农、害农的违规企业,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高压势态,从而达到了威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群众的目的。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共印发了2000余份宣传材料和林业专利知识问答卷。着重宣传了我局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查处领域、重点查处的内容、重点查处的地域、重点查处的产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本次专项行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形成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四、积极行动,落实方案

(一)2010年12月中旬到2011年1月上旬,对全市主要苗木产区、农贸市场、农资市场的相关生产企业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检查企业。

(二)1月中旬至3月中旬,按照方案,对确定的重点检查的苗圃及农资企业进行暗访抽查,坚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开展集中检查整治行动相结合,并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华丰菜场、市农贸市场开展了2次大规模的集中检查整治行动,并沿途发放了宣传资料和知识问答卷。苗木方面,专项小组对重点检查的苗圃分别抽查了6个批次的林木种苗,对苗木、花卉、种子有无标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全面检查。农产品方面,针对新楼方山柿等知名农产品地理标志,重点检查了相关企业是否侵犯专利权。

(三)3下旬月至4月,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此次专项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单位进行了通报表彰,对具有侵权行为的,生产经营信誉不好的,常有坑农害农行为的,进行了指导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依法给予了制裁。

五、工作打算

针对打击侵犯林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目标还存在差距的事实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后我们将加强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宣传活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措施、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声势,扩大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积极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侵犯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

3、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定期组织林业企业进行林业知识产权专利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自我保护意识。

5.打假治劣 篇五

315打假作文600字:我的打假经历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不禁让我想起了那次我的打假经历,让我们跟大家来分享一下吧!

提起“假文盲”,您一定会问:“文盲还有假的吗?”是的,所谓的假文盲,就是社会上是庸俗为潮流,视利己为高尚的一群人,这群人遍布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公共汽车上、商场里,甚至公厕了比比皆是;他们不单纯是平民百姓,有的是医生,有的是军人,有的是老板,甚至还有的是教师。他们为了自己,不惜将自己的做人的基本准则都抛之脑后,去做一些违背人格的事情,他们就如同蛀虫一样,在贪婪的吞噬着我们的社会文明,把我们的文明社会弄得千疮百孔。我想问:“目睹着我们社会的文明受到这样的袭击,难道这些假文盲就无动于衷吗?”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已经过去了,回顾那次打假经过,就是两个字——漂亮。那些不法分子斯出逃窜的惨样,真令人感到痛快。而我又在设想未来的日子,我在担心,那些不法分子在狂风暴雨之后又长出了小芽,会不会变成参天大树,会不会又明目张胆地出来招摇撞骗呢?

6.职业打假材料 篇六

职业打假人的手段都有哪些

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

一买,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二公开,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三举报,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本文会稍后详述。

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

五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先民事、后行政是指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五步骤中,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职业打假人何以“骤然兴起”

首先,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留下了生存空间。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对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法》对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一罐常见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动辄两三百块钱,根据新《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一箱六罐装的奶粉,一旦“打假”成功,打假人收获的利益就可能达到数万元。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设定初衷,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结果却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其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判定过于笼统,对于很多非常轻微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标准不符,都被大而化之的列为不合格,使得产品“入罪”门槛过低。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其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良商家刻意隐匿食品安全信息,蓄意欺诈消费者。但是现实中就有打假人拿着与标准仅仅差别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情况。再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部分主要营养素的标注有字体加粗的要求,其他的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过程当中疏忽了这点,也会被判定为食品质量不合格。这种无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在职业打假人眼中,恰恰是最容易揪住的“小辫子”,发现这种问题既不需要简短的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加上耐心和仔细,几乎总能找到这样的问题,使职业打假人的“入行门槛”大大降低。

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以杏仁和扁桃仁的名称为例。这两者在英文当中都是almond,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杏仁”这种译法更为普遍,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可是根据一些新的标准SB/T 10673-2012 《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10670-2012《坚果与籽类食品》)和NY/T 867-2004,almond应当被译为扁桃仁而不是杏仁。此类由于标准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最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盯上的目标。

而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不少食品经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公关压力,有时候也愿意“破财消灾”,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监管部门的艰难应对

对于职业打假人,在监管部门内也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确实起到了弥补监管漏洞的作用,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督的功能。对于市面上琳琅满目的进口食品来说,行政机关的监管很难做到事无巨细,而职业打假人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就成为了有力补充。而且,在质量领域,“社会共治”,本身就是一个官方提法,调动公民的质量意识、法制意识,共同抵制产品质量领域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是政府部门努力的方向。从全社会角度来说,相对于实力雄厚的进口食品企业,公众也更容易同情看似“弱小”的职业打假人,更何况,“打假人”的行为在老百姓看来还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呢。

但是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无休止地运用行政、司法手段追逐利益,也确实挤占了本就捉襟见肘的行政资源。2014年仅上海自贸区一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就受理由职业打假人提出的举报就达数十起起,被告上法庭的也屡见不鲜。更令行政机关感到不适的地方在于,现有的规章制度的设计,有时会让监管部门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本文前面提到,职业打假人会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得到官方认可的食品标签和检验证书。但有时候,这种经过检验乃至获得备案的标签仍然有可能出现问题,其原因有可能是标准的变化引起,也有可能是因为一线审核人员的疏漏。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的处境将会比较尴尬。因为如果按照法规处理,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更改自己做出的检验合格结论,收回已经发出的相关产品的检验证书或证明,同时还应当对涉事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而一旦这么做,就相当于告诉所有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虽然进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否则不允许销售,但是被检验检疫部门判定为合格甚至出具了合格证明的产品并不一定合格,如果被人投诉,这些产品还有可能不合格。这无疑会令监管部门检验证书乃至于行政机关的整个检验行为公信力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法治环境下的“突围之路”

在这种情感上“爱恨交织”,行为上“进退失据”的现象,近年来从地方上的工商、食药监部门,到口岸上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已经在全国各地困扰了不少食品监管部门。如何走出困境,成为了各方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在法治框架下寻找解决路径是唯一出路,而以下三点或许是值得考虑的方向。

首先是尽快实现进口食品检验的“检管分离”,加快培育第三方检验市场,摆正行政机关的裁判位置,尽快把裁判从运动员的位置上脱离出来。目前进口食品检验由政府一手包办,近年来进口食品越来越多,而行政机构受编制、经费限制,人员、设备却不能无限增加,这就形成了检验任务和检验资源之间的一对矛盾。此外,对进口食品进行“普查”式检验的做法将企业的主体责任过多地转嫁给行政机关,既增加企业负担,又使企业产生依赖心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所有进口食品进行逐一检验只可能是“撒胡椒面”,难以突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让检验检疫机关尽快摆脱具体、繁杂的检验工作,专心当好质量评判的裁判员,让第三方检验机构参与到检验工作中来,应当是未来进口食品检验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7.集中打假的警示 篇七

5月15日, 中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启动, 一批假冒伪劣的农药、种子、药品、日用品等商品被集中销毁。与此同时, 上海、长春、哈尔滨等国内125个城市的公安机关查获的900余万件假冒伪劣产品也被销毁, 涉案物品总价值达622亿余元。从2010年以来, 公安部把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集中宣传日。

由于所有假冒伪劣商品在完成生产之后都要经历必不可少的运输环节, 才能到达零售市场进行销售, 因此, 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把物流或运输公司作为查假打假的突破口。“最近我们在全国各地的一些分公司传来消息, 说当地公安机关上门调查物流公司, 这说明物流成为了一些地方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关键线索。”近日, 一位国内知名物流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物流线索成关键

5月16日上午,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的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了几起已经查处的案件。其中一例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假冒伪劣“绿康软胶囊”案件。在该起案件中, 不法分子将购进价仅为53.5元/盒的假冒保健食品, 以2盒2980元的价格卖给老年人, 涉案假冒保健食品总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据负责该案的重庆警方透露, 该案是以物流公司作为主要破案线索的。警方在破案过程中, 通过对发货的物流公司进行监控, 调查出并锁定了发货人和真正的幕后货主。警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重庆北碚区是一个发货基地, 频繁地向福建、广西、云南和四川等地发货, 并根据该发货基地的相关线索查到了涉案假冒伪劣产品的造假窝点。重庆警方通过对货物运输过程进行跟踪, 查明并掌握了仓库和相关涉案人的重要证据, 最终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并顺利完成了抓捕行动。

近日,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在前段时间全国集中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期间, 河南省就发生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到发货网点进行查处的事件。具体做法是,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一些物流公司发货网点的门口蹲点守候, 对前来发货的客户货物一一进行检查, 现场查获假冒伪劣产品。

“尽管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物流公司的门口进行蹲点查处, 难免会影响物流公司的运营, 但这种查处毕竟是针对货主的货物, 物流公司基本上都能够理解和接受。企业有义务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的执法行动, 这也是一个物流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因此而带来一些运费上的损失, 也是物流企业应该承担的, 毕竟企业本来就不应该运输假冒伪劣产品, 只是比较缺乏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鉴定能力。”

事实上, 很多物流公司内部都制定了相关要求和规定。“作为一个物流企业或运输公司, 肯定无法鉴别出所有客户要发运的货物是正品还是假冒伪劣品, 这不是我们的专业。”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物流企业高管李雷 (化名) 告诉记者, 他们公司对此主要有三项要求:一是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的, 坚决不运;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有义务维护客户的隐私;三是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工作。同时, 他们公司也要求客户对运输的货物进行申报, 但这一要求不可能是强制性的, 所以如果客户不进行申报他们也没办法。

事实上, 如何从物流企业的角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减少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一直深受相关部门的重视。“我市大多数物流企业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 能够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但有些企业还未办理营业执照就进行所谓的试营业, 影响了物流行业有序和健康发展。”河南驻马店市工商局专业分局的一位负责人说, “特别是部分物流企业运送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品, 去年春节期间我市工商部门就查扣了50件冒牌‘剑南春’和30件假冒‘五粮液’。”据了解, 驻马店市目前有50多家物流企业, 规模普遍较小, 注册资金为30万~100万元的物流公司占了80%。其中, 不少企业仅仅是租几间房子、雇几名工作人员, 就与客运、货运的车辆签订合作协议, 开始运送货物了。

今年年初, 为了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 驻马店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召开2013年物流业行政约谈会, 组织该市30多家物流企业签订了物流行业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 保证不运送假冒伪劣产品。参加该次约谈会的物流企业代表表示, 今后在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 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遵守行业规范, 不运送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物品。与此同时, 为确保驻马店市物流业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表示今后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对无照经营的物流企业以及使用霸王条款和模糊条款的经营者, 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纠正其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 无论是公安机关通过物流环节寻找破案线索, 还是在物流网点逐一查货的行为, 都能够得到物流企业的充分理解和全力配合。但是, 最近一段时间, 国内一些物流及运输企业还是明显感受到了这场集中打假行动所传递的压力, 而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个别地方一些他们难以接受的查处方式。“尽管公安机关不是出于恶意, 但个别地方的查处方式确实会影响物流公司的正常经营, 甚至无论有没有运输假货都会受到影响, 我们希望能尽量减少类似的负面影响。”上述物流公司负责人向记者委婉表达了他的担忧。

降低负面影响

该物流公司负责人所说的难以接受的查处方式, 一是指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直接进入物流公司的发货仓库对所有货物进行查验, 或是调查所有的客户信息;二是只对个别物流公司的所有货物进行检查, 而不是该地的物流公司都查。“前一种做法会有损被查物流公司的信誉, 不管被查公司是否运输了假货, 今后货主都会对其产生不信任, 甚至不敢在该公司发货了;后一种做法不仅有损被查物流公司的信誉, 还可能出现假货从被查公司流向另外的公司去了, 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他看来, 执法部门在以物流环节作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突破口时, 最好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 而不是集中普查当地所有的物流公司或所有的货物。

对此,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 进入物流公司查验所有货物或要求调取大量客户信息的做法本身是不恰当的, 它会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这样的做法容易出现在运动式的集中打假行动中, 主要是一些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业绩考虑。公安部提出集中打假的要求并部署行动, 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决食品安全等问题, 各地在具体落实中根据实际情况会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他分析认为, 运动式的集中打假行动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解决方式, 并不可取, “搞运动容易为了打假而打假, 也解决不了问题, 特别是只重部门利益而不能考虑全社会综合效应的话, 甚至会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伤害。打击假冒伪劣更重要的是国家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最低成本的解决方式是全社会都讲诚信。建立诚信社会不能靠集中查处的行动实现, 它需要时间逐步解决。”

李雷告诉记者, 一些知名度比较高或是规模比较大的物流公司并不愿意运输假冒伪劣产品, 因为一旦事发会对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 很大一部分造假的不法公司或个人都会找没有注册的黑物流公司或者不规范的小物流公司进行运输。“正规的物流公司对于违禁品和假货都有控制体系和规定流程, 所以很多假货实际上是通过不规范的小公司运输的, 如果相关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的行动中能严查那些没有正规手续的公司, 还能同时清理行业乱象。”他无奈的说, “但实际上一查多是先查正规公司, 因为正规公司在明处容易查, 而正规公司和有品牌的公司明显更担心公司信誉和品牌形象受损, 结果反而是‘劣币驱逐良币’。”他建议, 在相关媒体或电视台的报道中, 对于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物流车辆, 如果上面明显有公司名称和标识的最好打马赛克, “毕竟物流公司本身可能是不知情而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 他们不是直接造假或售假人, 过早对其进行曝光是不公平的。”

上述业内专家认为, 眼下宏观经济形势并不好, 相关部门在执法时有必要尽量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市场秩序主要应该由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进行维护, 他们不能只负责收费而不对生产和制造公司进行监管, 最后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再联合公安部门来搞运动式执法, 搞得大家对公安机关有意见, 让公安部门‘背黑锅’。”他建议, 最好由行业协会牵头, 邀请公安部门和业内公司代表开展内部座谈会进行沟通, “公安机关有他的办案规则, 可能他们并不知道有些执法行为会对物流公司造成伤害, 最好让他们更多地理解物流公司, 而这需要更多的沟通。”

运输假货的法律风险

记者发现, 一些物流业人士对于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后果认识比较模糊, 一些司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 甚至认为其仅为赚取一点运费, 行为是不违法的。其实, 关于运输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及地方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

运输假冒伪劣产品究竟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赵卫东律师向记者介绍, 关于因运输假冒伪劣产品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 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 行为人为其提供运输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行政执法机关要没收全部运输收入外, 还要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

在地方法规中对运输假冒伪劣产品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如《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中就对物流从业人士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方面的义务有更详尽的规定。该条例明确, 物流从业人士不但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 而且负有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的义务。虽然该条列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不履行该举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但该条例对行为人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法律责任却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仓储保管者、运输者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为之保管或者运输的, 由主管部门没收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 处以所收保管费或者运输费五至十倍的罚款, 并责令停业, 进行整顿, 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营业执照。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还营业执照。

8.治近视 先打假 篇八

故事从学校的体检开始……

(一)

学校组织体检,9岁的云儿被发现视力只有4.6(相当于0.4)。闻知消息后,一家人都急了。家里顿时形成两派。云儿爸爸和爷爷说,既然孩子看不清,那就赶紧配眼镜。云儿的妈妈和奶奶不同意,一个女孩子,这么小就配眼镜,难看不说,眼镜有可能越戴越深。

很多家长认为,孩子视力下降就是近视,就急于配镜,或不管方法对错,先治再说。其实,这都是错误的。因为近视的发展通常先由正常视力变为假性近视,然后再由假性近视,变为真性近视。且视力下降有许多原因,不去细查,就盲目地配戴眼镜,会对眼睛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另外,配镜只是提高视力的矫治法,而不是消除近视度数的防治法。要想减少、消除近视度数,就必须“打假”,这才是真正的防治。因此,家长要从根本上纠正对矫治与防治两者之间所存在的模糊认识。

(二)

一家人僵持不下,云儿的小姨建议,不妨去医院看看,听听医生怎么说。于是,全家人风风火火地来到医院。他们问医生云儿是真近视,还是假近视,有多少度。医生说:“光肉眼看还不能辨清真假,必须将瞳孔散大后验光,才知道。”将瞳孔散大?他们一家都没听说过。于是,对是否该散瞳验光大家又起了争执。最后,他们达成共识,药物散大瞳孔,说不定会对孩子眼睛有伤害,为了孩子的“安全”,还是不散为好。

散瞳验光,是在验光前,用散瞳药将瞳孔散大到对光反射完全消失,然后再验光。很多家长认为瞳孔散大后会损害眼睛,影响视力。这种想法其实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因为散大瞳孔是利用药物的药性对支配瞳孔的神经发生作用,使瞳孔放大。待药物作用时间过去以后,瞳孔自然而然就会恢复原状,对视力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三)

正在全家人为了云儿的眼睛忧心忡忡的时候,云儿的奶奶打听到有一个“老中医”可以治疗近视。于是,全家人满怀希望地去了。“老中医”其实并不老,四十岁左右,据说是远近闻名的“神医”。他替孩子把过脉之后,说孩子“心阳不足”、“气虚神伤”,并说,按他的方子,吃三副药,就能好。听说吃药就能好,家长们也没有多想,赶紧按着方子去抓药。可是,三副药很快就吃完了,孩子的视力一点儿没见恢复。

很多家长急于治好孩子视力下降,容易相信巫医或广告,采用不正确的方法治疗。殊不知,这样只会耽误防治时间,使假性近视发展为真性近视!

对近视的防治不是几周、一个假期、几副药就能见效的,所有可以“马上解决问题”的说法都是骗人的。近视“打假”工作只有坚持到18岁,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否则会半途而废。

(四)

几经周折,他们最终决定还是听医生的。医生给云儿做了散瞳检查,发现孩子属于假性近视,并给他们制订了具体防治方法:1.近距离用眼时要讲究科学:近用时,眼睛与物体保持33厘米;用眼1小时后休息15分钟,并做望远运动。2.在第1点的基础上,近用时间超过15分钟时,要戴 “打假镜”(即单光近用人为近视镜)。3.每天睡前用0.5%~0.75%的托吡卡胺或0.05%莨菪碱眼药水散瞳1次。4.每天做20分钟防近操或晶体操,或用调节舒缩仪(三联运动仪)训练30分钟。5.每周双休日用半天或一天到野外游玩,禁止去四厅一社(电脑厅、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棋牌社),减轻孩子课外学习任务。

谁知,云儿的父母一听医生的建议,又犹豫了。他们认为,这种方法要坚持到18岁,时间这么长,要求又这么多,岂不影响孩子的学习?

这里,医生说的5种手段就是“打假”最基本的方法。很多家长认为,这些方法耽误学习,不同意治疗。这实际上是只顾眼前,不顾到长远,没有认识到如果不这么做,近视发展下去会给孩子造成怎样的痛苦,甚至将来会因此影响孩子的就业、生活。其实,除了第3条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以外,其他的“打假”方法是学治同步,不影响学习的。

只要做到这些,就可预防近视,也可将假性近视恢复为正常视力;对于同时有小于100度真性近视的混合近视,以及小于100度的真性近视,“打假”也能达到恢复正常视力的目的。对于已经是中度或高度单纯近视的人,“打假”还能防止其继续发展。

9.农资打假-信息 篇九

今年开春以来,我县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安排,精心组织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活动和送法、送放心农资下乡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整治效果,保障了春耕备耕的顺利进行。

检查组在实地查看农资经营、销售台账、种子供给、保存等相关情况和听取了专题汇报后,对我县农资打假保春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任处长指出,农资供应是整个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县政府高度重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工作,县农业局制定和下发农资打假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广泛宣传,强化监管,工作亮点突出,成效显著。并要求,在今后,对于农资市场的监管,应该形成常态化的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今后步的工作,检查组要求,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农资打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重视程度,通过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规范农资经营者行为,同时,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使农资打假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二要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和水平,创新方式方法,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三要进一步协调沟通,加强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合作与联系。加强部门间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保障执法效率,确保执法成效;四要进一步做到“两手抓”。一手抓典型树立,建设农资经营诚信体系,对诚信店给予奖励,另一手抓违法惩处,对违法违纪销售点,要严励打击。

10.打假相关法律[精选] 篇十

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 打假” 法律或法规,但紧 密围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之立法目的,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以及 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 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和制裁措施,为打假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

一、《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的规定;其二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即关于假冒商标、专 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犯罪的规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掩盖商品的本来面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伪劣商品犯罪中的“ 商品”,是指具有相对确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首先,商品不完全等同于 产品,产品是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而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只有用于交换的产品才具有商品属 性。因此,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尽管质量低劣,只要不用于交换,不在市场 上流通,就不能构成犯罪。其次,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 制,即必须是经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此外,随着第三产业、信 息产业的发展,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范畴将不断扩大,除有形商品外,一 些无形商品也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指的伪劣商品,包 括“假冒伪”商品和“劣”商品。“假”与“伪”词义相同,“冒”侧重于 “冒充”之意,但亦含“假、伪”的意义。“劣” 主要是从商品内在质量的 角度描述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

我国的刑事立法,历来非常重视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惩治。在1979 年 《刑法》中,专条规定了假药犯罪;并对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以次充好、以少 顶多、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的行为规定了投机倒把犯罪;同时还规定对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应罪名 依法定罪处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 变化,在伪劣商品犯罪方面也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79 年《刑法》 关于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 年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 定》,对1979 年《刑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提高 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为打击伪劣商品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随后,党的十 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建 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7 年通过 了新《刑法》。

1997 年《刑法》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并充分吸收近几年打假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作为第一节规定下来。1997 年《刑法》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 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科学、严密,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新刑法考虑了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以犯罪对 象为标准,对一些常见多发的伪劣商品犯罪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具体用!个条文规定了九种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 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比较细致的 法定刑和比较具体的量刑标准。一方面,对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规 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并对一些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犯 罪规定了死刑。另一方面,针对伪劣商品犯罪的营利性特点,对所有该类犯 罪都规定了财产刑,并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和数额标准,对一些犯罪行为规定 了单处罚金的刑罚,体现了打罚结合的原则,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利益上占 便宜。第三,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生产、销售各类伪劣商 品,也可能构成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犯罪中的个人相当之刑。实行“双罚制”,有利于 加强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防止某些个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犯罪活 动,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第四,新《刑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刑法不同于以往以 “违法所得”作为罚金数额计算标准,而是以“ 销售金额” 作为计罚标准。其原因在于,“违法所得”这一概念是指经营数额、还是指获利数额,很不 明确。如果将“违法所得” 等同于“ 获利数额”,就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因为在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可能借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并未获利,甚至亏损等等”。但是,这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同等条件 下能够“获利”的情况小,如果仅仅因为未获利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明 显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违法所得” 又不完全等同于“ 经营数额”,当行 为人已经将伪劣产品卖掉的情况下,“违法所得” 就是“ 经营数额”;但在 行为人生产的伪劣产品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去,或者刚刚购进大量伪劣产 品未来得及卖出就被查获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无违法所得,但有经营数额。不容置疑的是,即使没有违法所得,有关人员的责任亦应当是在所难免。因 此,刑法以往规定的“ 违法所得” 这一概念不太科学,新刑法将其修改为 “销售金额”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认定。

总之,1997 年《刑法》在吸收有关伪劣商品犯罪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 上,在总结长期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近几年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的体例、统一的编排,将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的规定纳入到刑法典中,实为我们的打假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 器。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

按照新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专利,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的犯罪。假冒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 《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 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 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同时,被许可 人要向商标权人支付商标使用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许可贸易。而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则是严 重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不仅盗用他人商标信誉获取了不正当商业利益,而且因商品伪劣而侵犯 他人商业信誉,坑害了广大消费者,从而也就破坏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 度,干扰了商品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而故意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达到预期目的,使其有恃无恐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且使假冒商品在流通 领域泛滥,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销售金额 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伪造、擅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 为。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标牌,它凝聚着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体现在商品质 量和商业信誉上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营销经验,所以它是一 种无形的资产。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条件,损害了合法印制商标标识单位的正当 经营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非法制造、销售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 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了他人专利而且在其专利 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 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 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是指由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所复制 发行的侵权作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 为。明知或者应知是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 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所谓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 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民法通则》关于打假的规定

“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是民法所确定的民事 活动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活动,他们能够自主地支配所属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意愿订合同,都应当依法履 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公平,主要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方面要公正、平允、合理。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价值形态看,取得某种利益必然支付某种报酬,侵害某种权益必然赔 偿某种损害,而给付的标准是等价值。诚实,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言 行一致,表里如一。信用,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信守承诺。民事活动 违反了上述原则,就可能导致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甚至会产生民事责任问 题。

《民法通则》还规定,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 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 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如果向对方当事人提供 了假冒伪劣产品,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民 事责任,这就相应地完成了一项民事打假活动。

三、《产品质量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是指导打假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管 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销售者、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和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并设立了产品 质量损害赔偿制度,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 户、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打假工作提 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内在 质量及其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还应当保证品的标识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 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 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通过 五种方式取得解决。一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方式;二是通过社会团 体(如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民事调解的方式;三是 通过有关行政机关(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调 解的方式;四是通过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做好行政打假工作是产品质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四、《商标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商标侵权一直是打假工作的重点。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 为主要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具有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还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规定了以下禁止性行为:(1)自行改变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 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三年 停止使用的;(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对于上述禁止性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商标局依法予以处 理。

《商标法》还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1)冒充 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的;(3)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五、《专利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专利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该法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亦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于将非专利产 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 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但是按照《专利法》规定,下列 情形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 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 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 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 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 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专为 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伪劣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限制 和禁止。按照该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以下“ 假冒伪劣” 行为属于 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 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6)广 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7)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8)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9)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 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10)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侵权违法 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对于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 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 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不正当 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外,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进行处 罚。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法律保障,是“ 百姓打假” 的有力武器,是国家机关和消费者组织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的可靠保 证。该法较全面地规定了消费者的各项消费权利:(1)享有人身、财产安 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2)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 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的知识的权利;(8)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 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为了保证消费者各项权利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设定 了相应义务,具体包括:(1)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2)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4)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明码标价的义务;(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 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6)保证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保证标称质量与实际质量相符的义务;(7)按照 国家规定或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义务;(8)不得以格 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进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的义务;(9)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不得侵 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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