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2025-02-1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精选16篇)

1.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一

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

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

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

2.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二

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县境内流通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检疫是由法定的检疫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检疫的目的和本质决定了检疫是一种政府行为。

2动物产地检疫的特点

2.1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2.2动物产地检疫方法简便实用,对于一般供屠宰的动物,以临床感观检查为主;对于种用,乳用、实验、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尚须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2.3乡镇畜牧兽医及行政村均设立报检点,对养殖户的养畜情况及免疫接种情况要了解掌握,同时,掌握当地动物疫情动态。所以基层畜牧兽医站最适合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搞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主力军。

3动物产地检疫和补检的区别

3.1对象不同动物产地检疫是对即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实施的检疫;而补检是对进入流通领域的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所实施的检疫。

3.2性质不同动物产地检疫是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具有普遍性;补检具有其特殊性,是产地检疫的补充,在检疫中带有处罚性。

3.3地域不同动物产地检疫是在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的检疫;补检是指以离开饲养场地,在流通领域中所实施的检疫。

3.4实施检疫的人员不同产地检疫是由动物产地检疫员实施;而补检是由监督过程中检疫员实施。

3.5检疫费用收取不同产地检疫费用按标准收取费用;补检则是标准费用的加倍。

4动物产地检疫的出证条件

动物产地检疫的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4.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4.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5动物产地检疫的意义

3.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三

【摘要】 产地检疫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产地检疫是防止患病动物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是促进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生产,方便流通和理顺动物检疫工作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产地检疫工作中,我们产地检疫开展的还比较薄弱,与新时期的发展要求很不适应,疫病的控制尚存很大隐患,亟待解决。

【关键词】 新时期 动物 产地检疫 措施

一、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现状

(一)机构与人员。全市十三个区县均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所,全市共有动物检疫员592名,(县级280名、县级派出检疫员248名,十个农业县区共计检疫员484名,不含市级机构及城三区)。

(二)我市产地检疫开展以来,效果一直不理想,分析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方法不得当,管理上不去,效果出不来。为此我们提出设立报检点、推行报检制度、实施网络化管理的新理念,取得了较好效果。2008年统计,全市10个涉农区县已设立报检点133个,大部分运行良好,出栏畜禽受检率明显提高,已初步形成产地检疫网络。

二、目标任务

一是实施产地检疫工作到位的标准是产地检疫开展面在所有村镇均应开展;规模化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开展面必须达到100%;产地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调运动物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二是严格动物产地检疫的操作规范,坚持“五个到位” 。一是检疫项目要到位;二是检疫程序要到位;三是检疫标准要把握到位;四是检疫处理要到位;五是检疫记录要到位;三是严格把好动物产地检疫关,“做到五个不放过”。即:患病动物不放过;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不放过;疫区内易感动物不放过;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不放过;未佩带法定动物标识的不放过。

三、存在的问题

检疫工作与公路“三乱”存在矛盾。目前国家对上路检查规定很严,因此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无法实施强有力的检疫监督;部分宾馆饭店受经济利益驱动,收购和使用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报检点设置达不到省上规定的每个乡镇三个以上的要求;产地检疫报检率不平衡,规模养殖场(户)报检意识较强,报检率能够达到要求,但是广大的散养户受到诸多因素制约,主动报检意识普遍较低,散养户点多、面广,给产地检疫监管带来难度,造成了无产地检疫证明经营现象屡有发生。

四、措施和建议

一是健全产地检疫网络,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产地检疫报检点的设置,坚持报检点值班制度,加强动物检疫资源管理,提高受检率;二是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按动物产地检疫规范实施产地检疫,严格检疫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动物检疫人员做到规范检疫行为,做到不违法,不违规,依法防疫检疫,树立防检队伍的良好形象;三是强化落实产地检疫,实行强制报检制度,各报检点24小时值班;四是加强对县、乡、村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在疫情发生时能够保证按照“早、快、严、小”的方针采取措施,使疫情不出村、不出乡、不出县;五是加强对宾馆、饭店、超市、冷库等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处罚措施。

建议一:政府加大对动检工作的投入。动检工作是一项强制性的技术工作,需要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由于没有专项经费,检疫检验设备十分匮乏,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和检疫水平的提高。建议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加大对动检工作的投入,逐步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提高检疫检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健全产地检疫队伍,保障人员经费,通过多种形式选拔产地检疫协检员,一是在村防疫员、兽医员中择优选拔组成了以动物检疫员为主、协检员为辅的产地检疫队伍。

建议二:设置规范报检点, 建立产地检疫网络。各县区按照“五有四到位三规范”(五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房子、有制度、有电话,四到位即人员素质到位、检疫设施到位、检疫工作到位、服务到位,三规范即程序规范、记录规范、出证规范),在交通便利处和畜禽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报检点,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形成一盘棋的格局。一是方便群众报检;二是实行全市联动,防止逃检、漏检,确保出县境动物经过检疫。

建议三:建立畜禽档案。对辖区存栏畜禽进行登记,实施检疫监控。

魏德福(1959—),男,陕西西安人 ,助理兽医师,任职于雁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从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南昌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昌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 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在乡 镇设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可 以在乡镇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检疫员,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产地检疫 任务。

第四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动物产地检疫 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乡、村选聘产地检疫协检员,协助动物 检疫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没有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的职责。协检员在协助动物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所发生的 与检疫业务有关的法律责任由选聘的检疫机构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动 物检疫员、产地检疫协检员的管理,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及疑难病例的鉴定等工作。第六条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货主 必须持《动物免疫证》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 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 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 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在接到报检后,应及时派动物检疫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八条 动物检疫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出具动物产 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被检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具体实施按照国标《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号)执行];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必要时应经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九条 动物检疫员对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条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地域范围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一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二条 异地调入奶牛的产地检疫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1—2天,最长不得超过7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一般为1—2天,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有效期与当批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员应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票证章管理办法填写及使用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人员在产地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应及时向所在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告,由该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产地检疫实际需要,可在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集贸市场等处设立检疫点或报检点,形成县、乡、村产地检疫网络,实施到场、到户的产地检疫。检疫点(报检点)应具备正常开展检疫工作的必要条件,如:办公场所、标示牌、检疫人员、工作制度、检疫消毒设施、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公示电话、工作记录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的监督检查,并制订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产地检疫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散养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点)、检疫点(报检点)及动物检疫员、产地检疫协检员等。

(一)检查养殖场及养殖小区的报检情况。

(二)检查流通环节经营者持有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实证物是否相符,票证是否填写规范,交易的生猪是否佩戴了免疫标识,是否违规收费。检查驻场检疫情况、工作态度及各登记台帐。

(三)检查屠宰厂(场、点)回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屠宰厂(场、点)屠宰检疫登记表。

(四)检查检疫点(报检点)的必备设施及工作情况。

(五)检查动物检疫员检疫操作、票证填写使用规范情况及工作态度;查产地检疫协检员的业务技能及工作态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动物检疫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任命机关给予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转让、倒卖空白检疫证明或将空白检疫证明交由非检疫人员填写或检疫证明上下联检疫数量不一致,票证填写不规范的;

(二)伪造检疫结果,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封检疫标志的;对未经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出具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

(三)隐瞒或者延误报告疫情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5.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五

为贯彻落实“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9月7日-9日,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孙淼率领的督查组一行5人赴望江、宿松检查指导动物检疫工作。

督查组认真听取了两县畜牧局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的汇报,先后深入到望江县南山禽业养鸭基地、华阳、高士、太慈三个乡镇产地检疫报检点、雷阳生猪屠宰厂,宿松县春润食品有限公司和许岭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实地检查了检疫、检测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查阅了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和检疫记录,报检点和屠宰场的检疫工作流程和检疫、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并同企业负责人就如何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关进行了交流和座谈。督查组对两县的检疫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这次督查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要求两县畜牧兽医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把产地检疫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6.和谐养鸡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篇六

一、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 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市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 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阜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7.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及方法 篇七

在活畜检疫中, 除特殊需要外 (如出口) , 通常都是通过感观来判断动物的健康状况。即通过检疫人员仔细观察被检对象的外形、外貌、体态、可视黏膜以及分泌物和排泄物等情况, 结合测温、查验耳标、必要的问诊和剖解印象, 从而得出检疫结论。其具体程序及方法如下。

1 了解和查验动物相关证明标识

了解动物饲养地, 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为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和免疫证明;查验免疫标识, 检查是否进行了强制性预防接种, 并确定免疫接种是否在有效期内。

2 区分健康与否

主要对动物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是指对待检动物的群体进行临诊观察, 检查时以群为单位, 包括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检查。个体检查主要是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进行检查。具体方法是将同一地域或同批动物做为一个组或一个单位, 在动、静、食的状态下, 按照看、摸、听、问的程序取得初步印象, 分出病、健、可疑畜禽来。

3 区分传染病与普通病

将染病和可疑畜禽根据疫病临床特点做进一步分析。一般说来, 大多数传染病患畜体温有升高特征, 而普通病多数情况下体温正常;多数传染病的畜禽血液凝固不良, 并出现全身症状, 而普通病多不明显 (尤其初中期) ;传染病多呈群发, 而普通病除中毒症外无此状况;一种传染病在一个地域存在时, 常可见到同一时期有一批基本类似或完全一样的患病动物, 而普通病多半为个体现象。

4 初步判定病种

(1) 抓住典型临床症状, 观察、检查和判别。如口蹄疫患畜除了口蹄等部位有特殊水泡外, 如能从剖解中发现虎斑心即可判定;流行性淋巴管炎患畜溃部新生肉芽呈蘑菇状, 淋巴呈念珠状;传染性胸膜肺炎患畜咳嗽中呈现明显痛感, 鼻漏为铁锈色;羊肠毒血症除了特殊临床症状外, 其濒死期尿中含糖高达2%~6%, 死后肾脏明显软化;萎缩性鼻炎患猪常以鼻与硬物磨擦, 有的鼻子偏向一侧;猪瘟患猪除了常见的临床症状外, 眼眵突出, 有时上下眼睑粘连, 公猪尿道口积液多而浊臭;恶性水肿患畜患部切口流出棕色泡沫液体;羊快疫患羊死亡突然, 尸体腐败迅速;羊肝蛭感染严重时, 出现晨大夜小的“水胡芦”, 眼结膜苍白或黄染;钩端螺旋体患畜血尿明显、突出;狂犬病患畜 (犬) 除流涎、攻击人畜外, 尚有独有的恐水症状;猪丹毒除高烧、皮肤变化特殊外, 其眼睛格外亮, 慢性多见关节肿大、溃烂, 耳朵肿大如出锅油条。

(2) 根据流行病学、产地疫情和病史, 结合流行季节、易感动物、传播方式及动物的年龄、性别等内容即可确诊。例如, 冬季就不必考虑乙脑等病的存在, 因那时没蚊子, 故无传播之可能;如果大小家犬均发病, 甚至成年犬发病比较多时, 则不必怀疑犬瘟热, 因1岁以上家犬不生此病。

8.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八

据悉,樟脊网蝽是目前宁海县新发现的一种樟树害虫。属半翅目,网蝽科,主要危害香樟、香椿等,它以成虫、若虫群集叶背吸汁,成虫和若虫性喜荫蔽,不甚活泼,被害叶正面呈浅黄白色小点或苍白色斑块,反面为褐色小点或锈色排泄物斑块。严重被害时,全株叶片苍白焦枯,对树势生长发育影响颇大。同时能诱发煤污病的发生,严重影响景观。

黑刺粉虱又称橘刺粉虱,属同翅目粉虱科,也是该县当前茶树上重要害虫,宁海曾开展实验课题对该虫进行研究,它除为害茶树外,还为害柑橘、梨、月季、葡萄等30多种植物,以若虫、成虫密集于茶树成叶、老叶叶背吸食为害,且体表覆盖蜡质,使用药剂喷洒,药液较难渗透到虫体。严重发生时排泄“蜜露”,能诱致煤污病。经过总结,发现两者都是刺吸式害虫,通过固定性群集在叶片背部吸取汁液来危害植物,两者都通过分泌蜜露或排泄物造成植物叶片污迹不堪,影响植物光合作用,降低植物生长势。

9.14.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篇九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

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10.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十

1 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体系

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一项有机的系统工程, 目前单靠乡镇动监所是很难达到产地检疫到户率100%的目标, 要做好此项工作, 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村一级防疫、检疫网络, 配备村级协检员, 形成县动检站、乡镇监督所、村协检员三级动物检疫机构, 实现监督、检疫、防疫的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 形成县级监督所、乡镇监督所、村协检员的上下联动机制。以动物产地检疫为工作重心, 促进免疫、保证监督。

2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认识

部分饲养户、经营者缺乏对动物产地检疫的认识, 逃避检疫现象比较普遍。为进一步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规范产地检疫工作正常秩序, 不断加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宣传, 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饲养户、经营者认识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检疫部门要严格实施随报随检制度。要设立报检处, 建立昼夜值班制度, 做到有报必接, 有报必检, 从报检方面给饲养户、经营者提供方便, 从而调动管理相对人自觉报检的积极性。

3 抓好检疫人员的队伍建设

提升素质, 科学管理, 建立一支责任心强、职业道德良好、专业技术过硬的检疫队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举办基层检疫员、防疫员技术培训班, 进行实际操作训练, 掌握活畜禽的检疫方法和内容。加强检疫人员的法律知识、疫病诊断技术的培训, 提高检疫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让检疫人员懂法知法, 按照法律规范程序操作。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和管理的力度, 不断提高动物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 确保检疫质量,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疫、监督执法队伍, 发挥每个检疫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的的积极性。并创造性的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4 加大检疫基础设施投入

产地检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保证检疫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同时, 彻底改变“以钱养事”经费拨付方式, 由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考核结果, 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分配方案将经费直拨到服务主体和个人工资卡, 减少区、乡 (镇、街办) 二个环节。同时不断增加投入, 确保检疫人员人手一套产地检疫操作工具, 县级动物防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化验室建设, 做好疫病鉴定与监测工作, 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录放像机等监督办案设备, 加大执法力度, 促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再者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配足配齐基层检疫人员所需的检疫检验设备、快速诊断试剂及材料, 落实办公地点, 建立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的场所。

5 严把各个检疫监督环节

严把各个检疫监督环节, 全面开展畜禽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一是产地检疫推行畜禽登记和报检制度, 实行到场到户检疫, 从源头上保证上市畜禽的安全无疫;二是强化屠宰检疫, 实施屠宰现场同步检疫, 做到有宰必检, 检疫率达到100%, 坚决杜绝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上市;三是加大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重点打击逃避检疫、抗拒检疫监督、经营染疫及病害动物产品等不法行为;四是严把畜禽交易、储运和畜禽产品储藏、上市销售检疫监督关, 把市场监督的重点放在查证验物上, 对逃避检疫、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伪造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的, 依法严厉查处;五是开展产地质量追溯制度。对在各监管环节发现的不合格畜禽产品, 一追到底, 查明原因, 并按有关规定追加处罚。

6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11.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十一

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注册

1、申请企业到云南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原产地证科领取《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或上云南局网站下载。联系电话:4631115。

2、申请企业需填制齐全《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姓名及其手签笔迹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其中签署证书印章为申请企业名称的中英文对照印鉴;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人员(1-3人),并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如有变动,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3、申请企业注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A、填写完整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B、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C、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D、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E.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

F、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单位还得提交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或补偿贸易的协议,合同副本及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

4.检验检疫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注册时需按规定缴纳500元注册费。

5、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每年需复查一次,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6月30日。

6、与软件公司联系,安装企业端软件,通过网上申报产地证;

联系电话:信诚通电子密钥 010-65889922-8046; 榕基公司企业端软件:0871-4613825; 九城公司企业端软件:***

二、申请签证。

申请单位应在货物出运前3-5天,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

1.申请单位利用“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电子申报,收到签证机构审核正确的回执后,就可到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2.申请单位申领原产地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a.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并加盖公章(电子签证的请打印“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中的申请书)。

b.原产地证明书一套(英文缮制)(电子签证的请提供经申请单位手签和加盖单位中英文章的空白原产地证明书一套)。c.正式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电子签证的请打印“电子签证系统企业端软件”中的发票并盖章),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联运提单等。

d.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e.异地货物需提交《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

f.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如信用证、运单、提单等。

三、申请产地证注册单位年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产地证注册单位年审登记表》一式两份(到云南局外网下载);

2、申请产地证注册时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注册登记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2.诸城市活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篇十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活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一、全市范围内的活畜禽出栏、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实施申报检疫制度。

二、货主(畜主)须按照下列时间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申报检疫: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产品的,随报随检。

三、货主(畜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地畜牧兽医管理站)申报检疫时,须认真如实填写《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单》等报检手续。电话报检的,要及时补齐有关报检手续。

13.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对策思考 篇十三

1 产地检疫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基层管理体制不健全

湖南省新宁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由乡镇动物防疫站负责实施, 防检不分, 没有专门的动物检疫机构。由于上级对动物防疫工作考核严格, 所以动物防疫是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检疫成了附带性的工作, 大部分乡镇动物防疫站为了完成动物防疫工作, 规定检疫员还要同时承担免疫注射任务, 更加削弱了检疫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检疫员的考核基本上是以上交检疫费任务为主要依据, 没有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更缺乏综合性的考核指标和办法。

1.2 人员少, 任务重

本县平均每个乡镇只有检疫员1.5个左右, 每个检疫员要承担10多个村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任务, 点多面宽。面对数以千记的散养户, 检疫员无法准确掌握其牲畜出栏情况及散宰屠商的活动规律, 临栏检疫更是难以做到。检疫申报制度对散养户来说还是一句空话, 饲养的牲畜想卖就卖了, 散宰屠商随时随地屠宰牲畜, 走村串户销售肉食品, 这些都给农村畜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难度。

1.3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动物检疫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 要求检疫员同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由于各方面原因, 目前本县的动物检疫员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 很多检疫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不够, 专业技能不强, 工作资历浅, 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积极不高。因此, 在工作实际中, 经常出现不能准确地判断被检畜禽的健康状况、执法违法或野蛮执法等问题, 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执法形象。

1.4 基础设施差

目前基层实施产地检疫仅仅凭肉眼观察, 没有快速便捷、准确有效的检疫设备, 一些处于潜伏期的牲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使动物产地检疫的准确率低, 权威性被怀疑。

1.5 检疫员待遇低

本县目前只解决了动物检疫员的基本工资, 没有任何补贴。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各乡镇牲畜饲养量定检疫费上交任务, 大部分检疫员只能勉强完成上交任务, 还有少数检疫员要用工资弥补上交任务, 检疫员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距离稍远的零星检疫, 因为检疫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 这也是产地检疫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因为检疫员待遇低, 把经济利益相对看得较重, 注重检疫费的收取而轻视检疫操作, 甚至出现将检疫票证交给贩运户或屠商, 只收检疫费而不实施检疫的违法违纪行为。

1.6 逃检或拒检现象严重

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群众检疫意识淡薄、利益的驱使等多方面原因, 逃避或拒绝动物检疫的现象普遍存在。现在交通越来越便利, 贩运商很方便就可以避开检疫员将畜禽运出生产地。兽医行业历来社会地位低, 民众对动物检疫的权威性缺乏认识, 认为逃避或者抗拒动物检疫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以前生活条件差的时候, 食用病死畜禽被看成正常的事情, 所以很多群众认为动物检疫是多此一举, 或者认为动物检疫是兽医部门为了收钱而设立的。另外, 对自宰自食牲畜的检疫虽然有法律规定, 但还没有确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直以来是动物检疫的盲区。

2 对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建议

2.1 加强乡镇动物检疫队伍建设

为了突出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应该将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分开管理, 设立专门的检疫机构。根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动物检疫员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官方兽医, 所以动物检疫员应该受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直接领导, 他们的人事关系应该调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公共财政应该承担其全部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 以解除动物检疫员工作中利益上的困扰。笔者认为既然动物防疫能够取消收费, 动物产地检疫也可以参照动物防疫的做法取消收费。根据本县目前的实际情况, 增加检疫员编制的困难较大, 建议整合现有的检疫人员, 在全县设立5~6个检疫分所, 以便于规范管理, 增强检疫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保证检疫行为的合法性。

2.2 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新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后, 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当一支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的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成时, 笔者认为可以委托村动物防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工作, 以补充产地检疫人员的不足。采取这一做法的理由有三:一是村级防疫员人缘关系熟, 养殖情况明, 可以随时掌握辖区内的畜禽出栏和屠宰情况;二是村级防疫员了解辖区内的动物疫情情况, 明了出栏畜禽的健康状况, 可以做出比较准确的产地检疫结论;三是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可以大大降低检疫成本。当然, 委托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加强管理是关键。

2.3 建立完善检疫申报制度

目前的检疫申报制度很不完善, 特别是散养户, 几乎没有检疫申报的概念。没有经过产地检疫的畜禽, 进入流通屠宰环节后, 受利益驱使, 流通环节的检疫人员一般不会对货主采取处罚措施, 仅仅补检而已, 甚至补检时收取比在产地检疫更低的费用, 助长了产地检疫逃检现象的发生。所以要完善检疫申报制度, 除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外, 重要的是要加大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 规范流通环节检疫员的检疫行为, 对运输、屠宰、经营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迫使货主主动申报产地检疫。

2.4 提高检疫员素质

一是要严格审核检疫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检疫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资历, 录用检疫员要实行考试和考核, 择优录取, 严把进人关;二是制订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 定期考核, 提高检疫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引入人才竞争机制, 在检疫员队伍中形成积极向上的工作和学习氛围;三是加强对检疫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检疫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业务培训要制度化, 特别对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不达标的检疫员, 要限期达标, 否则调离检疫员工作岗位;四是检疫员自身形象培养, 检疫员上岗必须配带检疫标志, 着装整齐, 持证上岗, 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检疫操作规程。

2.5 加强检疫基础设施建设

高效的工作离不开科学的手段, 要想提高动物检疫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必须加强检疫基础设施建设, 特别对产地检疫, 要配备简便实用的检疫设备和实施快速准确的检测方法, 使检疫结论更加科学准确, 更加容易被动物饲养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所接受。

2.6 加强宣传

利用标语、宣传车、广播电视、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 加强对《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动物检疫工作对预防控制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养殖者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畜禽饲养者、经营者的动物防疫和检疫意识, 使他们由被动检疫向主动检疫转变。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意识, 拒绝购买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使违法经营者丧失经营市场。

14.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篇十四

检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工作,控制染病动物和病害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任务目标。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80%以上;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及其产品出境检疫率达到100%。全年实现创收100万元。

二、强化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由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负责,村防疫员兼产地检疫报告员,协助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开展检疫工作。在村委会门口、进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挂牌公示产地报告员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方便养殖户和贩运户报检。防疫员接到报检报告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发展中心报告,中心立即派人到场(户)逐头(只)实施检疫,坚决杜绝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

三、加强屠宰检疫。坚持“一扩、二控、三治理”的原则,扩大屠宰检疫范围,控制和压缩屠宰场点数量,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场点。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兽医卫生防疫合格证”。检疫部门派检疫人员驻场(点)检疫,宰前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实施补检。加强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私屠滥宰的场(点)。

四、严格出境检疫。市动检站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并在4个乡镇设立分站,方便经纪人,堵塞漏洞,提高检疫率。检疫人员索取产地检疫证明,实施严格检疫,并经消毒后方可出具非疫区证明、出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五、建立追根溯源机制。建立产地、屠宰、出境检疫互促互动的制约机制,发现问题逐环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检疫不到位,引起疫情扩散、蔓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检疫票证管理。产地、屠宰、出入境检疫收费票据和检疫证明由市动物检疫站设专人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发放。票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批。票证领取和返还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检疫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收费票据必须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检疫数量相符。

本意见由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

15.猫产地检疫规程 篇十五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

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16.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监督工作的建议 篇十六

1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

首先是加强基层检疫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基层兽医站人员缺乏的情况, 应该向政府申请扩充人员编制。其次是提高和落实村级防疫员待遇。同时要加强对动物防疫队伍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每年要进行2次培训, 重点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 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2 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动物养殖档案是《畜牧法》规定的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法定要求, 档案内容有:来源、标识、进出场、投入品使用和检测、检疫、免疫、消毒、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等, 这些都是动物产地检疫的最重要参数, 规范的养殖档案可给产地检疫提供基础依据。因此, 动物防疫员要充分利用春秋两季防疫的机会, 深入养殖场户宣传《动物防疫法》、《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畜禽养殖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使广大农户和基地养殖农户了解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实际意义和重要性, 在防疫过程中动物防疫人员要及时指导、帮助畜禽养殖场户按规定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做好养殖记录, 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使之规范。

3 做好防疫台账

防疫台账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法定要求, 是将接种、标识、消毒等免疫档案按照台账形式记载下来, 以便监督检查, 实施可追朔管理。乡镇兽医站要建立好防疫台账, 严格按照规定记载, 为产地检疫提供基础资料。

4 合理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

按照方便群众、规范检疫、利于流通、统一规划的原则, 在人口居住集中和养殖量相对较大的自然村设立动物检疫报检点, 每个乡镇设立的报检点不少于2个, 报检点专门负责接受报检申请, 公开报检电话和报检流程。报检点在接到报检后及时派出人员严格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 按规定建立产地报检登记台账, 同时要根据养殖档案、防疫台账等信息主动掌握辖区内畜禽生产动态, 及时提醒畜主申报检疫, 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文明服务和规范操作, 为提高产地检疫率创造有利条件。

5 落实好扶持政策

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 如良种补贴、标准化建设、排污物治理、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要求被扶持对象必须严格履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各项规定。把养殖档案建立是否完善、是否主动申报检疫、是否按规定饲喂饲料添加剂、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作为养殖户享受扶持政策的一个先决条件, 对不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不建档登记或记录不规范、不接受畜禽出栏前产地检疫的养殖场户, 一律取消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扶持。通过加大对养殖规范场户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带动和影响其他养殖户主动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改进。

6 强化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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