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2024-06-20

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精选11篇)

1.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篇一

3.1实现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

(1)建立院系两级的管理制度。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开展,制定实践教学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各院系作为实践教学的主管机构,负责课程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2)加强实践教学的计划管理和运行管理。从人才培养方案入手,加入实践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并严格依照教学计划和大纲落实法学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由专业带头人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及相关法学课程的教师负责实习工作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及时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工作,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实務纠纷和提升实践能力。

3.2转变观念

观念是行为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只有把实践教学的`观念有效地贯彻下去,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必须从管理者、教师、学生三个层面的思想上进行根本的观念的转变,实现三者的互动,才能保证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3.3改革教学方式方法

在课堂理论讲授、课堂案例教学与分析等课堂教学方面,进行教学方式方法的根本改革,由原来的理论讲授为主,转向实践为主,理论为辅的教学模式。通过企业和社会对于人才需求的分析,以及毕业生的调查分析,找出学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学专业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知识,有针对性地在课堂上开展教学,把教师为主的课堂变为以学生为主,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去主动的学习和思考。

3.4重视法学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实现的基本条件,有利于提高法学相关课程的实践教学效果。在传统的模拟法庭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其他实验室。

3.4.1法律诊所

知识产权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只有通过参与实际案例处理和司法实习,才能巩固和深化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通过对实务工作整个过程的亲身体验,写作实验报告和实习总结,才能初步理解法学的理念以及实务工作的基本方法。

3.4.2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一个企业法务的综合模拟场所。该实战演练是对知识产权、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综合演练,可以将会计、知识产权等专业的实训结合进行。本实验公司可作为知识产权及相近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学生实践教学和中高层次企业职工培训的基地。通过实验、实训指导人员的合理配置,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实训指导人员队伍。

3.4.3其他

除了建立实验室,还可以利用隶属于学院的后勤部的超市、打印社等校办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的便利条件,让学生能够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实践教学的时间能够到这些校办企业进行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现有的校外实习基地大部分都是空有虚名,没有真正的实现产学研合作,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通过学院、系部等多方面的协调,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让学生能够真正的到校外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不断的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3.5完善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实训指导教师是实训的组织者和执行者,负责根据专业技能规范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实践教学,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各高校应定期组织法学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专业水平的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推进“双师双能”工程,完善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所以,结合企业和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以及毕业生的反馈,通过对课堂教学、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师等方面的改革,以就业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专业及相关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能有效的促进学校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学专业及课程的发展,并有利于其他专业学生掌握法学知识增强就业综合能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程南.法律应用能力培养中的教师定位——模拟法庭训练所引发的思考[J]. 法制与社会,,(9).

[2]卢石梅.中美知识产权教育的比较急启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8).

[3]张军.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法学教改的前瞻[J]. 法制与社会,2014,(3).

[4]杨琳.高校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的知识产权教育架构研究[J]. 职教通讯,2014,(36).

[5]马海霞.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

2.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篇二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

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五大部分, 分别为导论、主体论、行为论、程序论和监督与救济论。导论主要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主体论主要讲授行政主体、受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概念和制度;行为论主要讲授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论讲授行政程序法制的一般理论、行政程序的分类。监督与救济论讲授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和行政诉讼。

在上海海洋大学, 公共管理系行政法学是作为专业必修课开设的, 于第6学期开课, 3学分, 48学时。从教学时间角度看, 覆盖以上全部内容并不容易, 从教学需要角度看, 学生多希望能够学习到可以直接应用的内容。因此,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采取点式扩散的选择方法。在每一论中选取了若干点进行讲授, 其他内容作为学生自学内容以作业形式布置。在进行删减的过程中, 主要将行为论中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命令、行政规划等涉及较多理论争议或实务操作难题的部分剔除。选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为教学内容。其他部分以概念和制度操作层面的内容为讲授重点。

二、教学原则与教学方法

教学原则是根据教育教学目的、反映教学规律而制定的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为行业院校, 本专业的行政法学应与海洋执法、海洋管理相结合。作为上海海洋大学公共管理系的核心课程, 行政法学设置方向具有明确的海洋行政执法特色。本课程作为海大的法学课程, 一直力图做到具有行政法学课程本质与海洋大学学科特色紧密结合的特点。在历年的教学实践中也一直秉承这一理念。在此基础上本课程总结出了两点教学原则, 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 二是行业特色与行政法学一般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教学中一般运用如下教学方法:讲授、讨论、问答、小组汇报、辩论、模拟法庭的形式。

讲授主要是在学生课后预习的基础上, 对重难点的讲解。本次建设的重点是将“微课”理念纳入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做法是, 课下录制10-15分钟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指引, 要求学生课前观看, 并按照指引学习。对需要讲解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讲解。对已经录制过“微课”的知识点课堂上主要采取提问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 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70人左右, 可以分成10组, 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 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 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回答是否主题明确、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时间所限, 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 但是教师随机选取2-4个组别的方法, 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 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教师提问学生能够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 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 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 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 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 6名助理, 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 也可以最快地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客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 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初步设想为“问题-对策”模式发言, 即教师提出一个现阶段社会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学生经过准备给出解决对策。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趣味性。一般情况下, 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 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第3、4、5编所涉及的内容适合本教学方法。这三编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 具有较大学习价值。

辩论是考查学生法学逻辑思维最好的工具。“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是法学家一直争论的焦点, 让同学们以行政法学案例作为佐证, 抽签决定正反两方, 在课堂上进行辩论, 有利于考查学生理论知识运用的能力, 也可以提高思维反应、语言表达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最好的学习方式。教师提供学生一个案例, 学生自己分析管辖法院、受案条件是否具备、自己写作诉讼状并自己安排模拟法庭角色和程序, 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的进行是对学生一学期学习知识的最好总结和考查。模拟法庭将安排在接近期末阶段进行, 可以起到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回顾与复习的作用。

三、实践教学的探索

《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应用并重的学科, 法律实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培养合格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一个必经环节。通过亲自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可以使学生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实务操作流程, 并可以在实践中体验如何运用理论原则、如何选用方法技巧, 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行动, 把在课堂上掌握的价值观念内化为指导行动的意识, 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据此教学目的, 目前本课程设置了两块实践教学模块:行政诉讼庭审的旁听和模拟听证会。

在行政诉讼庭审旁听活动中,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至上海市任一人民法院的行政庭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并填写“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记录表” (用A4纸打印后于第15周周一中午12点前提交电子版于EOL平台“作业提交区”, 电子版、纸质版交课代表转交于任课教师。图1为记录表) 。实践时间是第1周至第15周的任何时间, 视法院庭审时间而定。学生自主选择。实践主体是以小组为单位, 每个小组集体行动, 提交一份记录表。此次实践活动占总成绩的10%, 满分10分。评分标准为: (1) 小组全体成员在法院门前留影。全体成员得分一致, 未去成员0分。也可自己提交一份记录表。 (2) 记录表提交得10分, 填写优秀得11分。

模拟听证会实践学习是由同学们自己组织一场模拟听证会。听证会的主题是“《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草案) 》的立法听证会”。模拟听证会将在公共管理实验室进行, 全程录像。希望通过模拟过程达到以下学习目标:一是使同学们了解听证的程序过程;二是探讨生活垃圾分类应否以法律形式约束及就《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草案) 》的内容分析探讨。实践时间是第11周第一次上课、地点是公共管理实验室。所有同学发言电子版、纸质版均于11周周五12点前交给课代表转交给任课教师。同样, 截止时间同时上传到EOL系统的作业提交区。实践主体是将整个班级分成2大组, 每组内部分工自己分配。此次实践活动占总成绩的10%, 满分10分。评分标准为:所有发言、程序内容电子版、纸质版内容优秀5分、良好3分、及格1分。模拟过程表现优秀5分、良好3分、及格1分。

四、总结与反思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过程中, 我们发现对于本门课程, 过程考核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 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导致主观评分色彩过重的问题。因此, 课程设计了以下的评分模块, 试图做到相对合理、科学、公平——基本概念抽查随堂考、小组报告发言、开放式问题讨论观察、出勤率、辩论表现、模拟法庭参与表现、期末闭卷考试7大部分, 做到主客观评分标准相结合。具体方案如下:总评成绩=平时考核 (60%) +期末考核 (40%) .平时成绩60分=随堂抽查10分+小组发言10分+开放讨论10分+出勤率10分+辩论表现10分+模拟法庭表现10分。从以往修学学生的反馈中可以知道, 本课程内容在公务员考试、升学考研和公司入职考试中都有较大比例的涉及。因此, 在日常的教学内容安排上我们会适当涉猎以上考试内容。

另外, 教学中任课教师还发现, 行政法学中大量的专有术语与学生的日常生活相距较远。在讲授中将术语转化成日常用语解释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 改善理解效果。如行政主体可以替换为政府、行政相对人可以替换为百姓。如此概括虽略显不严谨, 但在和同学们解释他们之间的具体差异后, 学生反而记忆更深刻。因此, 将术语生活化、简单化之后, 再解释分析是本课程教学的又一经验总结。

摘要: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 非法学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应与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课程存有不同。上海海洋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将实践性、行业结合性贯穿课程教学整个过程。通过行政诉讼庭审旁听、模拟听证会等实践教学方式达到使同学们掌握并运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行政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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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林林.论高校非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目标定位[J].南方论刊, 2009 (07) .

3.浅析高职院校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 篇三

【关键词】 高职法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5-00-01

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其经典模式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教师仅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教学方法改革的目标是使教学更适应社会的需求,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学以致用,而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市场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一、实践性的课堂教学

1.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调动起学生参与学习和实际操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运用知识的各种技能、从而可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案例教学法是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与他人沟通的社交能力。本课题组成员都一直在采用这种方法,并充分研讨,不断探索与总结,在案例教学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案例选择方面,从案例集中挑选的案例对同学们吸引力往往不够,这些案例似乎不够真实。从两方面选择的案例深受同学们喜欢:一是当前发生的大案要案,由于这样的案件社会影响力大,同学们也尤为关注,这样的案件更能为热血青年关注,更能锤炼同学们的爱国情操、民族气节,这样的话,课堂气氛自然热烈。二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极易遇到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比较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没有多少时间与空间的距离,更真实,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同学们可以学到许多维权的本领。具体开展教学,可以利用课堂最后几分钟布置案情,以给同学们课后有充分的讨论时间,层层设问也给他们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上节课的悬念悬而未绝也能吸引同学们下节课更为专心致志,这样的话还可以防止学生逃课。在案情布置过程中,多以现身说法,将自己融入其中,多采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地点,适当引用名人名言、民间俗语,适当采用夸张等手法来渲染感情、烘托气氛。同学们思考、讨论过后,开始回答问题。为了烘托气氛,可以让全班同学一起来判断,让同学们一个一个地来分析讲理由。采取的抢答制,第一位同学回答以后下一位同学可以对前面同学的观点进行批驳与补充,逐一批驳、逐一补充。为了同学们更有参与的积极性,同学们回答后,可以客观地给个分数以计入平时成绩。分析、讨论的结果渐趋明朗时,往往是两大主流观点居多。这时开始分析总结,通常是三方面分析。比如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可以从买方、卖方以及法官的角度进行三方面分析,从而教会同学们如何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综合运用法理、情理、与道理讲得同学们心服口服。

2.启发式教学。要做好启发式教学,就必须结合案例进行有目的、有针对和有技巧的设问,用问题引起同学们思考,在问题的解答中理解、运用相关知识点,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深受同学们喜欢。启发式教学必须要选择可供思考的材料,这就要注意选材的典型性和生动性,同时提出的问题要有递进台阶,引导同学们进行思考、猜测,提倡尝试、讨论、合作的学习方法,不定条条框框,鼓励学员用多种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解答问题。例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而生效则涉及法律问题,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有何差异,通过和生活当中实例相联系,使学生在心中提出疑问。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运用启发式教学,也要注意讲究方法,一般可以采用提问式方法,启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点提出问题,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提出问题,从而能够主动地思考解决的方法。

3.社会化教学。经常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现场旁听,或邀请实习法院将简单的案件放到学校模拟法庭来审理。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有助于提高同学们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能使同学们对于各类诉讼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另外,还能加强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学校还可以多途径地开展社会化教学,如聘请知名法学家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邀请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来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增强学生的职业经验等等。

二、实践性的专业实习

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建立实训教学基地,帮助学生完成实训教学与职业素质训导、职业技能训练与鉴定的任务,并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重要基地。实训基地,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可以作为校内实训基地,而校外实训基地的选择可与教师实践基地、学生实习基地、毕业生基地之中进行考虑,以作为训练学生职业养成的场所。

1.校内实训。

(1)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和咨询机构,对内,则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基地。援助中心以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外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全部工作都由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学生在此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通过参加法律援助等活动,学生以准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与案件,增长见识,接受锻炼。

(2)模拟法庭。在广大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中,基本上都设了模拟法庭,但很多高校的模拟法庭利用率不高,似乎是摆设,供上级检查用。有的倒是一学期下来开庭几次,但效果也是不理想,更具有表演性而缺乏实战型。为此,我们不仅要把模拟法庭用起来而且要把它用好,加速实现模拟性法庭向实战性法庭的转变。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它的基本途径则是以类似于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模拟的司法工作。

2.校外实习。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工作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重要的渠道。实习有见习和顶岗实习,无论是哪种,都是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实习的开展可能会存在各种困难,现在很多高校的学生实习都处于“放羊”状态。但是,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从学生成才角度考虑,不断拓宽实习渠道,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终会取得实践性效果的。

社会真正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学人才,为此我们必需实现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向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胡晓涛.法学实践性课程体系探索[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08).

[2]胡林龙,朱先武,熊尚鹏.法学教育实践性课程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教育),2013,(12).

4.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篇四

摘要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或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应侧重使学生掌握法理与法条等相关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以教师讲授为主,灵活引入其他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培养学生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能力,以学生自主参与为中心,采用案例教学、讨论教学、情景模拟、错误点评等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学教学;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一、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争

法学理论教学本文是指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的教学。理论教学在内容上要求理解法的含义、特征、内容等法学基础知识,这种知识的特征是围绕某一法律或者法理形成了专门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和经验。法学实践教学是指以法学实践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教学。实践教学一般以案例教学为中心辐射出方式各异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属于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中法学知识的特征是各个部门法关联形成的有机链条。

在法学教学中,应如何发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界的相关探讨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发展实践教学。要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分类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应当打破目前培养目标同构的状况,确立多元的培养目标体系,对不同教学对象采用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要建立一种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在二者间找到第三种教学模式。

在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由对传统理论教学的弊端出发而阐释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但是忽略了或者说没有提及理论教学的重要性,而全面展开实践教学可能会挤压理论教学的课程时间。第二种观点从法学教学分层的角度提出法学教育多元化思想。但对从宏观教育结构上提出分类教学,有的教学对象以理论教学为主,有的教学对象以实践教学为主。这对于某一个学校的某一个班级的法学教学而言实质上还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择一的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并将二者相结合创新出第三种教学方式方法。第三种教学方法综合考虑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但创设的第三种教学模式是否脱离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范畴而足以称之为新,还需要认真推敲。综上,本文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中的部分观点:“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认为面对特定的法学教学对象应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举,所谓“并举”是指针对某一课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同时也指针对不同的课程侧重不同的教学方式。正如有学者已经提到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教学也分成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理论教学和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实践教学。理论教学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精英教育理念相适应,凝结了几千年来大陆法系理论和实践的精华,形成了基于无数法律事实的理论抽象和制度构建,系统而全面,具有普世性,强调对个案的指导。实践教学则与英美判例法、法学职业教育密切相关,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开始,实践教学逐渐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的教学方式,其强调个案的演化中发展出法律规则和原则。因此,如果仅有实践教学,而没有体系化的理论教学提供基础支持,则实践教学行而不远。如果没有实践教学,则理论教学的指导意义将流于空洞,高校输出的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堪忧。应看到针对不同的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各有优势,比如笔者教授的国际私法、合同法的教学更适宜侧重理论教学,因为这两门课程理论积淀丰富,如果适用实践性教学可能导致抓住芝麻丢了西瓜的情况,有了点而缺了重要理论面。而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则是在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开设的面向实践的课程,所以可以由点带面的侧重实践教学。

二、法学理论教学模式探讨

针对课程特点,并举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这样一个观点的确立离不开对于法学理论教学模式的探讨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二者的关系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具有互相涵摄的一面,实际上二者在讲授方法上都包含有教师的讲授法和学生的自主探讨案例的方法,在内容上都可能涉及理论知识和实践问题。只是在两种教学模式中,二者各有侧重。总的来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应是教学重点不同,即在法理(以下简称“理”)、法条(以下简称“法”)、实践问题(以下简称“例”)三方面的侧重上各有不同。

对于“理、法、例”,法学理论教学应首先重“理”,其次重“法”,最后重“例”。法学理论教学应主要针对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16门法学核心课程和相对独立重要的法学课程如合同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基础性强,属于地基一样重要的课程,为了给学生打好基础,就要将这些课程中涉及的概念、特征、法学专业术语及学术问题的争鸣等讲清楚,说透彻。所以,教学目的首先应是让学生们懂理。然后是释法,结合法律规定进一步阐释法学问题。最后,运用法理和法条回应、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采取理论教学的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一般“理与法”应占课程时间安排的至少三分之二,“例”可占三分之一。在教学方法上,可以讲授式为主,因为这种传统的讲授模式能够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主流模式并长盛不衰,自有它的优点。它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教师按照自己对某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框架把握,通过课堂讲授传授给学生。在这个框架体系中,既有法律概念、条文,也有法律原则;既有层次、也有重点。而学生在单位时间内获得的知识量较大。讲授法还有助于使学生在老师的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学精神,建立法学信仰。在教材使用上,一般需要为学生推荐教材,以辅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教师则要在教材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深化拓展相关内容。

理论教学在法学教学中不可偏废,但一直以来容易被评价为枯燥的灌输式教学,分析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二:一是理论教学对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要求高。但依然有教师的课座无虚席,甚至“人满为患”,这让笔者们看到理论教学对于教师的知识掌握程度和驾驭知识的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忽视了理论教学的丰富内涵,认为理论教学仅有讲授式教学。讲授式教学是高效的、主要的理论教学模式,但并不唯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我国的理论教学大都包含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包括案例分析)等。综上,理论教学本身对于法学基础课程的开展而言是重要的和必要的,要上好法学基础课,重要的不是将理论教学改革为实践教学,而是要在理论课程本身的框架内进行改进,比如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在讲授式教学中灵活穿插其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或者以其他教学方法为主只要重视法理和法条的阐释把握好理论教学的重点即可。比如笔者教授的国际私法课程,这门课应属于比较典型的理论教学模式,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立法史、冲突规范、法律适用和涉外诉讼、仲裁,都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尤其是学说史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内容也是理解的生僻点和难点,笔者往往会采取讲授法,在讲授的过程中注重学术问题的引入,分析实时案例,阐释立法最新动态等促使学生去思考问题,深化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掌握。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对于“理、法、例”,法学实践教学应由“例”开始提出问题,继而引导学生援“法”据“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学实践教学应主要针对除法学基础课程之外的课程如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等法学实务课程。这些课程综合性强,在实践教学中综合运用各个法学基础课程中的法学知识解决“例”的问题是重点。

采取实践教学的课程,在时间安排上,对“例”分析探讨应占课程时间安排的至少三分之二,“法和理”可占三分之一。在教学方法上,可以学生为参与主体,通过已有理论教学,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积累,然后在实践教学中让学生们成为课堂的中心,去搜集资料、自主学习,体验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苦与甜,不断增强法学实践能力。教师在其中主要扮演数据库提供者、制度设计者、评价体系构建者,实务联系者的角色,开展课前课后的各种不可或缺的教学工作,尽管课堂的工作时长缩短,但是课前课后的工作却增加了,而这种工作往往还需要一定创造性。在教材使用上,往往没有固定的教材,需要教师从书本、网络、电视甚至实务部门搜集各种素材。

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和法庭辩论课程则属于典型的实践教学模式,以法庭辩论为例,该课程以学生的模拟辩论为主,教师在讲授基础法庭辩论理论后,设定多个辩题和模拟辩论各项制度、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辩题或者是模拟情景主题,在课堂上分组辩论或模拟。大部分时间是学生说教师听。但听的过程并不轻松,因为听后要依据法理和法律做好点评工作。总的来讲,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得到了发挥,在自主学习和团队探讨中巩固和深化了已有的知识,锻炼了专业素质和能力。还有学生在参加过课堂的辩论赛后,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辩论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参考文献]

[1]孟兆怀.法学实践教学的行与思[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0-25.

[2]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 法学评论, ,(6).

5.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篇五

吴富丽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从2013年起,渤海大学对本科生实行专业培养方案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并行的“二位一体”的培养模式。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辅助,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遵循着突显特色、实践为主、职业标准三项原则,力争通过三个学年的系统训练培养学生形成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实现为社会培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修能力

基金项目:渤海大学2013年教学改革项目:法学专业综合实训的开发与应用[JG13YB015]

作者简介:吴富丽(1976-),女,辽宁辽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法学教育。

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在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等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缺乏体系化的设计和常规性的安排、培养特色不够鲜明、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缺乏整体优势等问题。

为了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突出培养特色,结合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进行系统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可以说是高等教育中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

一、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提出

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在高等教育中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整体趋势。但当前高等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讲授、轻实践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薄弱,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基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薄弱的现状,在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教学条件以及社会对高级人才能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具体说来,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培养对象从事专业对口的职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并不是仅仅指具备的一项专业能力,而是在所有专业能力都具备的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专业特长性质的专业实践动手能力,是高校培养专业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1]渤海大学从2013级学生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工作,各个专业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配套实施。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作为培养方案实践环节之一,教学培养历时三个学年,是学生必须参加的`系统的专业实践能力训练。这样“二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加符合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现实要求。

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系统了解法学知识框架,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培养中必须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常规性和长期性的需要。在以往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课内进行的实践环节常常因为教学时数的限制处于被理论教学挤压甚至取代的窘境,课外进行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等常常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学生实际参与的范围也比较有限。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可以作为一个贯穿二到三个学年的实践教学活动长期开展,通过学生的课外练习和教师的集中指导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常规化和长期化。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实现职业能力培养系统性的要求。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不仅仅是一项能力,而是由多项基础能力组成的综合能力。它能够涵盖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多种职业能力,涵盖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部内容。在培养与训练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从基础能力训练开始,逐步扩展到核心能力,最后形成综合能力。因此,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实际上是在对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分类、分层、分解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完整、顺序合理、内容全面的培养训练体系,体现系统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

3.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要求。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把何种能力确立为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取决于各个院校对办学特色、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定位。各个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内容,打造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个院校的培养优势,而且也能够为社会提供专长各异、类型丰富的法律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有的“两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专业主修能力的培养处于辅助地位。它是为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与训练而设置的实践环节,训练主要采用课外训练的方式,主旨是进一步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提升人才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尝试和探索有利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化。在原有的法学专业综合实训、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训练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体系,实现专项能力培养与综合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实现课内教学与课外训练的有机结合,弥补课堂教学时数不足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课外自主训练强化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运用,提升法学专业教学的整体效果。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对人才培养特色的凝练与凸显具有重要的作用。综合性及专门性院校可以结合各自的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确定不同的实践主修能力,以突出自身的人才培养特色与优势。

例如研究型大学可以把法学研究能力作为培养内容,经管类院校可以把企业法律实务能力作为培养内容,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培养专长,突出培养特色,满足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校企(院、所)合作的实现,形成教育培养与就业的顺畅对接。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各院校可以进行校企(院、所)合作培养的尝试,如与企业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合作培养、定制化培养。通过双方研讨确定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有针对性地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及就业质量。

四、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与内容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内容的设置及培养训练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突显特色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作为突出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尝试,一定要明确人才培养特色,并在主修能力确定、培养与训练等各个环节突出这一特色。(2)实践为主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训练,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用学生实践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模式,让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形成自主、自觉训练的良好习惯。(3 )职业标准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实践能力的确定、训练和培养必须贯彻法律职业标准,以取得良好的培养效果。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由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与职业工作对应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在其内容设置上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职业能力的现实需求、学校的培养条件、学科优势等因素。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在制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过程中,经过系统分析和充分论证,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应当是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因为初入法律职业的人最先接触到的工作就是法律文书的写作,同时,在职业活动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要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

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涵盖案件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的法学专业的综合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查询与适用能力,即找法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法律性质,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并加以正确适用的能力。第二,案件分析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全面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案件中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第三,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养学生写作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能力。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实行分阶段培养。第一学年为基本素养培养阶段,主要进行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训练。第二学年为专业技能培养阶段,将分阶段进行法律查询与适用训练、案件分析训练和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第三学年为专业技能提高阶段,训练内容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及模拟法庭训练。渤海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工作已经在2013级本科生中开展,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基础素养训练。从训练情况来看,在学生尚未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进行口头语言表达训练是合适的。经过系统的训练,学生口语表达的心理障碍得到排除,语言表达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顺利的,有成效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价与考核标准如何细化、如何提高能力训练的“实战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杨延东。传授到素质养成和能力提升―――适用性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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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教学报告

★ 实践教学规章制度

★ 教学实践计划书

6.环境资源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篇六

一、课程名称:

环境资源法学(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conservation law)

二、学时与学分: 学时:54 学分:3

三、适用专业: 法学

四、参考教材

曹明德、黄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 2004年3月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0年

五、课程目的、性质和任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环境资源领域内的基本法律内容,包括重要公约条约及国内立法,构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体系,能运用环境资源法学的特殊研究方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八、课程主要内容及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章:绪论

教学要求:初步了解环境资源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学习环境资源法 学的重要意义,对该学科有基本的认识,初步建立环境资源法的学习体系。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环境资源法的概况,掌握环境资源法的本质和作用,并对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关系有所认识。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全面了解环境资源法的国际和国内的发展概况。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明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什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

教学要求:在了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六章:环境权

教学要求:在了解环境权发展的基础上,掌握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分类和意义。第七章:资源权与物权

教学要求:掌握资源权和物权的概念和内涵。第八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体系和基本要求,并能够分析其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正确认识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构成情况,明确自然资源保护法各个子法之间的关系,并掌握其内容。第十章:环境污染防治法

教学要求:本章阐述了环境污染防治法基本概念、原则、历史和相关理论,同时对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作介绍,并掌握各个基本防治法的内容。第十一章: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体制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并掌握主要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及种类以及环境行政制裁,把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加以了理解。第十三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

第十四章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

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结合刑法对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加以认识。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7.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篇七

1 高职医学院校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要性

卫生法是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是以社会公共卫生利益为本位, 以保护人们的卫生保健权为宗旨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门类。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 我国有关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也日趋完善, 卫生法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由医学和法学加之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多门学科相互渗透和交融而形成的重要学科。

众所周知, 医学院校是专业性很强的学校, 医学院校的教学工作应当为学生将来进入医疗实践服务。社会中医疗纠纷频现、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现状, 已充分表明培养一支适应社会需求、既精通医学又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专业卫生人才队伍是多么的重要, 而它也应是我们医学卫生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医学生只有较系统地掌握了卫生法律知识, 了解了与医疗卫生实践相关的各种卫生法律法规, 增强了医疗卫生法制观念, 建立了良好的卫生法律意识, 今后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神圣的救死扶伤的职责, 为人民的生命健康服务。

学习卫生法学是医务人员同法律工作者进行有效结合的需要。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 医学与法学的联系也愈来愈密切。一方面, 医学往往要为某些立法活动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如亲子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行为人精神状态鉴定等, 都需要医学技术的帮助, 以便弄清事实真相, 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后果, 使行为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 随着科技特别是医学科技的迅猛发展, 一些新兴医疗技术也 (如脑死亡、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器官移植、人类克隆技术等) 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就连伴随正常的医疗活动而出现的诸多问题, 如医务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医患关系的处理及医疗纠纷的解决等也需要必要的法律手段做保障, 所有这些都需要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密切合作, 而一个不谙法律常识特别是卫生法律常识的医务工作者是无法达到这一要求的。由此可见, 担负培养高级医学人才重任的高职医学院校通过开设卫生法学课程, 对医学生进行卫生法学教育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 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一个首要目的就是使未来的医疗卫生工作者们掌握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 明确自己在医药工作领域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以保障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学习该门课程, 可以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使医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培养学生遵纪守法、依法从医的意识。这将有助于培养其良好的医德医风, 使他们在今后的医务工作中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 并能在正确理解医患关系的基础上自觉地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另外, 对于预防医学 (疾病控制) 等专业的学生而言, 由于他们将来在工作中担负的是卫生监督、卫生监测、卫生检验和卫生行政执法的重任, 这就更要求他们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宣传法。医学生在校期间若能学到相关的卫生法学知识, 了解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 掌握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制度、法定程序等基本理论知识, 毕业后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对这些学生来说卫生法学知识并非一般性的普及知识, 而是应用性的专业知识, 与其他各类卫生专业知识同样重要。

3 目前我校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校对高职学生的卫生法学教育极为不足。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职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目前我校对高级护理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和医学影像专业开设的法律方面课程仅有法律基础课程。作为一门公共必修课, 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是根据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和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合制订的《法律基础教学大纲》, 并结合我校这门课程多年来的教学实践和改革而制订的。该课程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 总学时数仅为36学时左右。该课程的教学重点是法律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法, 不涉及卫生法。

虽然说卫生法与其他法律门类如行政法、民法、劳动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许多卫生法律规范是从其他法律门类的法律规范中发展而来的, 但卫生法律规范却有着自己的独立性。现有的法律基础课程, 因是作为对各专业普遍开设的公共课, 存在着学时数太少、基础理论过多、理论色彩太浓、理论和实践结合较少以及授课内容基本不涉及医学生急需的卫生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等诸多不足。这些不足影响了学生对法律课程的兴趣, 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对他们将来的工作实践十分重要的卫生专业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因此现有的这门法律基础课程无法代替专业性较强的卫生法学课程, 而只能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 使学生能更好的学习和理解专业性较强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因此, 必须在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开设专业的卫生法学课程。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了解, 医学生对卫生法律知识普遍比较感兴趣, 特别是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和护士执业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医学生普遍认为通过开设卫生法学课程来学习未来工作必需的卫生法律知识十分必要, 他们希望学校能够开设这类专业课程来帮助他们掌握必需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4 对如何开设卫生法学课程的具体设想

4.1 开设的对象

鉴于我校目前招收的基本上都是医疗卫生专业的学生, 如上所述, 对他们来说学习卫生法学课程确有必要, 因此应对全校所有学生开设卫生法学课程。

4.2 课程性质

在试点阶段, 可将该门课程设定为选修课程, 以后逐步过渡为部分专业 (如预防医学、高级护理专业等) 必修部分的专业选修课程, 直至最后对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将其设定为必修课程。

4.3 排课时间

具体排课时间可安排在二年级下学期或三年级上学期, 学生开始毕业实习之前。此时, 学生已基本学完了医学基础课程和法学基础理论课程, 具备了一定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 又即将进入毕业实习阶段希望能够更好地运用卫生法律知识解决临床、专业课程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故在此时开课教学效果较好。

4.4 课程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安排

该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分为卫生法总论和分论2大部分。其中卫生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法律责任等基础理论内容。卫生法分论部分则主要介绍卫生法体系中的各个具体法律制度, 具体应包括食品卫生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劳动卫生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律制度、献血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护士执业管理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以及医务人员执业保险法律制度等。分论部分的授课内容,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略有不同, 如对护理专业的学生, 可以侧重讲解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和护士执业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而对药剂专业的学生, 则应把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作为重点。至于学时数安排, 初步定为60个学时, 以后可根据教学情况予以增减。

4.5 讲授方式

教师授课以理论讲授为主, 并在讲授中穿插一些案例分析 (讨论) , 如条件允许还可组织学生进行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模拟法庭审理, 以便将卫生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结合起来,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引导学生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医疗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蒉

摘要:医学生作为未来的医务人员, 在掌握医学知识的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也是高职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的目标。我校作为一所高职医学院校, 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学生进行卫生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现就我校如何开设卫生法学课程以加强对学生进行卫生法学教育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8.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必要性 篇八

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中,方法论的学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只有理论化和形式化的方法论也远远不够的。设计方法学理论并非适用于每项具体的设计。在设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这需要教会学生不能只借助已有的设计方法学理论,还必须要有具体的实践方法。笔者通过对设计方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设计经验的融合,总结出基于应用实践为目的的设计方法学课程框架,分为三类实践方法:观察方法、思考方法和设计环境。

观察方法

观察、质疑、听取和理解是概念构思的完整过程,而观察是第一步。设计概念的产生是一个不断观察、听取和记录的过程,观察能力至关重要,且观察不仅仅等于观看,而是需要眼耳鼻及身体内所有感觉器官通力合作。观察能够随时随地触发灵感,也能在无意识之中激发概念的构思进程。

笔者在《基于观察视角的产品设计方法课程再设计》中,对观察方法有过详细描述并以设计案例加以辅助说明,在此文中不再详细描述。对应用实践能起到直接指导作用的方法有:随身记录生活细节、关注产品功能的延展、关注用户自行改造行为。

思考方法

通过观察得到的想法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提炼。在设计的深入过程中,早期的概念通常扮演着设计指挥官的角色,而思考就是概念深入推进的强大动力。对应用实践能起到直接指导作用的方法有:将相似事物分类组合、用不同词汇描述、收集整理与反思、模拟用户实景。

将相似事物分类组合的方法基于观察、分析、辨认和组合等一系列活动。分类组合提供了一种方法,去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相似性,有助于为表面上看起来不相关的东西建立关系和模式。强制联系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将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结合起来表达的,有助于将原先被视为不相干的想法或概念得以连接,发展出原创性的想法,产生很多巧妙的多功能设计。在设计开始之前,搜集一些必要的参考材料、照片或者实物,寻找他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并分类放在一起,通过视觉的方式启发设计师对功能、材料和比例等问题的思考。

使用不同词汇描述辅助启发概念。语言描述与文字常常成为用户理解概念的重要途径,值得商榷和推敲。一个词汇的使用可能推动一系列创新思考,同时也有可能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使思维受到限制。不同的词汇按时不同的假设,并引导你朝不同方向思考。例如,是“饮水瓶”还是一个“饮水容器”?如果使用“饮水瓶”来描述物品,结果很可能导致许多无法规避的限定,因为它会让人自然地联想到一个圆柱体的、细长的玻璃或塑料器。但是如果使用“饮水容器”,则会少掉很多条条框框,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挥。使用不同词汇来描述产品,有利于找出隐藏在语言背后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常常是普通人没有察觉到的,同时通过这些词汇来分析和洞察用户的潜在需求。

收集整理与反思是一个过程,主动的、有选择的和偏执的。要把收集整理与反思当作是一种有建设性的休闲活动。收集被视为知识与灵感的积聚,如同中医使用的草药柜,储藏着能医治所有疾病的天然材料;收集是在物品中储存知识、回忆和意义,提高我们通向创意的洞察力。而整理能够帮助理清思绪,找到事物的关键点,更准确更快速的抓住问题的本质。反思重新审视整个设计过程,从总结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

模拟用户实景,不同于一般教学上的表演性质占主导角色扮演。是一种以模拟故事所有真实细节为形式的洞察概念的方法,这种方法使得设计师与产品使用者之间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共鸣。模拟实景需要模拟一个特殊场景中包括环境、语境和角色身体心理等所有细节,并要尽可能借助实景实物来还原。这种反复体验这种接近真实的实景,彻底抛弃表演中夹杂的习惯性思維,才能暴露出真实的问题激发新的想法。

设计环境

批评需要某种标准,而且批评应该运用严密的逻辑思考,以确保对设计提供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毁灭性的否定。不提出任何参考方向,没有任何实质性或基础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也不会对设计给予任何帮助,反而会成为设计创新的消极壁垒。相反如果批评适度适时,就会促进设计思考,甚至成为必要的设计过程,因为建设性的批评常常会为设计提出创造意想不到的创意。

总结

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设计方法学课程除了讲授方法论体系,还需要以应用实践为目,分为观察、思考和设计环境三个方面讲授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践方法。设计就从我们日常生活中忽略的细节开始,一点点改变生活的样子。

9.《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总结报告 篇九

马 东 升

为适应法学知识创新与法学教育创新的时代要求,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计划的设置、课程的开设上针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培养目标、受教育的对象和未来对人的发展能力的要求,有意识的在课程的教学模式的改革、教学质量的评价、课程教学与素质教育的融合等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民法学》已形成了自身特色鲜明、体现教育创新思想的远程教育形式下的教学模式。

一、以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为指导,确立新的教学思想与教育目标

民法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的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定位在让学生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知识,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方式,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从重视知识的传授向重视能力培养转变;从以学习知识为主的“知识目标观”向以学习方法为主的“能力目标观”转变:从“培养知识型人才观”向“培养创新型人才观”转变。

二、加强课程教学设计的创新研究

课程体系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核心和前提。而课程的教学设计则是灵魂。我们以专题形式,将民法中的热点问题、法学的前沿问题、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十个专题的形式,通过案例讨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等形式,着重学习、领悟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民法的概念,通过对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市民法理念的学习,将民法观念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通过对民事权利的学习,进一步掌握民法作为权利法的特征;通过对法律行为中契约 自由、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的学习,确实掌握民法的灵魂—一意思自治;通过案例讲解与讨论,掌握法律实践的一般要素等。

在教学设计中,突出以“学”为中心,在教学设计中更加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促进学习能力的提高;教学设计的目标体现有效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支持服务,引导学生适应现代信息环境下的学习,提高师生使用信息技术教与学的能力,提高市电大辅导教师利用信息化设施开展远程教育的实际能力。教学设计和教学组织方案的重点如下:

(一)教学设计中重视教学各要素的分析

网络教学各要素的分析是网络教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重点分析学习者、学习环境、教师、网络教学资源:

1.学习者。随着我院法学教育的学生层次的提高,从经济法专业到律师实务专业,再到法学本科专业。学习目标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问题的学习,着重解决如何分析解决身边的基本法律问题;二是研究性学习,着重解决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专业动手能力。

2.学习环境。学习环境的功能是为学习者完成学习行为提供资源、工具和人际方面的支持。任课教师利用个人电子邮箱等手段,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搭建一个互动的平台,学生可以将学习问题、自编案例等发至任课教师电子邮箱,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答疑,还可将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和较好的案例在班上讲解。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仅使教师与学生之间更好地了解和沟通,还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也促使了学生知识面的拓宽和理论联系实际精神的培养。并附之以教师课后解答、专题讨论、专题讲座 2 等方面的支持。

3.教师。远程开放教育“以学为中心”、“自主学习为主”的教育观念,要求教师在网络教学环境下更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角色,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教师的导学作用。所以在教学设计和组织中始终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和对师资的教学交流研讨。

(二)重视教师导学的作用

建立网络答疑平台。任课教师利用个人电子邮箱等手段,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搭建一个互动的平台,学生可以将学习问题、自编案例等发至任课教师电子邮箱,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答疑,还可将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和较好的案例在班上讲解。实践证明,这种方式不仅使教师与学生之间更好地了解和沟通,还激发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也促使了学生知识面的拓宽和理论联系实际精神的培养。

三、强化网络教学资源的支撑

为了避免国际国内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同教育层次课程设置雷同、讲授内容相似的问题,我们在教学媒体上设置了民法专题的vod光盘,在借用的文字教材上,在教学导学中和网络平台上教学大纲中明确教学内容。同时,为配合学员学习,制作了网络课堂、在网络平台上制作了法庭传真、虚拟法庭、案例分析,平时练习、历届试题等学员喜欢的栏目。教学中,将使用服务贯穿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学资源的使用率不断提高。

四、改革与实践探索

(一)课程的教学设计注重“学教并重”,突出教师的导学和助学作用

课程体系的创新是教育创新的核心和前提。而课程的教学设计则是灵魂,在民法专题课程教学设计中,针对法学学科的实际情况和课程定位,围绕教学的核心要素:学习者——学习环境——教师——网络教学资源 运用系统化的观点和方法,将教学设计的为:

教学对象的分析→教学目标的制订→教学策略的选择→教学评价的设定 该课程的教学设计是在对学习者、目标、策略、评价这四个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完成的。

课程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科学合理,有新意。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育技术的成果和手段;各种辅助教学媒体分工合理,互为补充,构成有机的整体,共同体现课程特色。

课程教学大纲、多种媒体一体化设计方案、课程教学设计方案等教学文件齐备,编写规范,对各教学点的教学指导作用强。

每一专题的讲授内容按照远程开放教育的教学规律,进行严格科学的设置。

在内容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从以下四方面为抓手:

第一,继承传统民法理论的内容体系,使学员在提升的同时有一个知识的过渡,循序渐进;

第二,紧密围绕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立法趋向;

第三,突出自身特色,以民事实务为学员学习的重点,以理论探究性研究为辅;

第四,结合司法实践需要,利用多年与法院系统合作办学形成的良好的合作关系,把新型案件及时引入教学。

(二)打破传统的案例教学模式,创设“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案例教学模式。

课程在教学模式探索方面具有创新精神,在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设计等方面鲜明的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同时又反映出教师的 4 导学作用。特别是该课程借鉴霍姆伯格“引导教授式对话”的理论,结合法学教育的特点,采用了“情境——探究”式的问诊式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具体采取以下几个环节:

(1)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目标创设不同类型的学习情境。如:案例情境;问题情境;虚拟法庭环境等。在学习情境中学生进行观察、思考、操作,利用多媒体,设置案件情景,提出问题,学生讨论发表意见后,教师再进行归纳,法理分析,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通过课堂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变学生的受动为主动。

(2)指导学生观察民法知识的特征、相互关系等并进行思考、协商和发表意见。

(3)学生对呈现的情境进行操作实践,验证与原来思考的意见是否一致。主要用信息技术的播放法庭传真,重新展示学习情境。

(4)指导学生进行知识重构,把思考和实践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要求学生完成小论文,发表热点综述等,把对知识的思考和实践进行归纳总结。利用在先线测试,形成性考核自我评价。

以上述模式的教学,使学生在教师“善教”中“乐学”。

(三)构建新型的教学结构;高度重视课程合各类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

建设立体化的教学媒体

建立《民法学》教学资料库。完善民法学教学大纲,开发和建立电子教案、习题库、参考文献库等网络资源,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

开发与完善《民法学》多媒体课件,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收集有关资料和图片,购买相关音像资料,借鉴其他兄弟高校的多媒体课件资源,在此基础上制作和完善《民法学》多媒体课件,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以此增强教学效果。

(四)设计多元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以建构主义和人本主义理论为基础,设计了四环课程保证体系: 5

从重视学习结果的“终结性评价”向重视学习过程的“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并重转变;弱化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弱化评价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强调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诊断与分析功能;强调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内在学习动力。

重点放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课程考核的质量评价标准的设计上,在总结以往形成性考核评价标准的缺陷后,在教学目标——教学活动——教学结果这一过程中根据教育对象的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设计多元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远程教育开放课程考核质量评价系统结构体系框架图:

不但对学生学习的在书面知识的掌握、技能的熟练程度进行评价,而且对学生的(情感体验、探究能力、协作精神)(字幕)等方面的也予以评价。从以往由教师为单一评价主体标准转变为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主体标准,从而反映评价的全面性,过程性、动态性。

现代教育评价理论认为评价的最主要功能是改进与调控,是客观准确地记录学生的学习进展,把教学的成果作为教师不断改进教学的参照,作为学生终身学习历程中的一种记载。

(五)抓内涵建设,重视教学组织和管理

组织课程教师课前备课、双向视频直播课堂现场交互、现场文本视频音频交互、适时教学信息通报;网上进行教学经验交流、课程教学问卷调查等,使各教学点教师利用网络技术交流教学情况,有效地组织、改进了该课程的教学过程。

该课程教学开展多年。根据目前情况看,师生教学观念确实在转变,利用信息技术教与学的能力在提高,对教学模式改革和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与教学的全体教师对本课程网络教学模式予以充分肯定,教师认为该课程教学改革实验有益于开放学员的学习,对自己教学水平有很大收获:

(六)强调实践教学。并将素质教育贯穿于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案,有机的安排该课程的实践教学。

任课教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民法知识解决民事案件。要求学生旁听法院的民事审判,进行模拟审判,参加法律咨询。重点抓模拟法庭和网上观摩庭审及虚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开展了模拟法庭辩论大赛,开展司法专题讲座,而在课堂教学中不仅仅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是更多着眼于现实的法律问题,分析真实世界里的鲜活案例,这既可以使法学教学贴近生活实践,同时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和理解民法的兴趣,为其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该课程实践教学中选题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针对民事法律热点问题详细安排,每周都由任课教师负责课后解答难疑,确保课程知识落到实处。通过学习不仅使学生能深入掌握民法理论,更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强了学生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本课程教学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次案例分析的课后作 7 业;平时课堂讨论和发言以及课后作业,都计入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开展多种方式的讨论的,对疑难案例、热点问题进行广泛的辩论等。

通过实践性教学的灵活运用,学生普遍能够系统掌握了我国现行民事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并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努力做好教学支持服务。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的要求,我们加强研究,努力探索,形成了“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教学模式改革为主要依托,以网络环境为基本载体,以校园文化活动为重要手段,以学生综合素质提高为最终目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互补,网络教育与常规教育并举,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共进”的素质教育基本思路和模式,实现了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

五、评价

《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果,近五年来学生评教均成绩在93分以上。充分体现了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和实用性的教学目的。《民法学》课程涉及的内容作为与社会联系最紧密普遍受到同学们的关注。民法本身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多,使用频率最高的部门法。

10.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篇十

(总论部分)

案例1: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许霆占有17.5万元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案例2:教授换妻被控聚众淫乱罪案。

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马某,曾经历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儿子跟着前妻,他则和患病母亲住在学校公寓。一次偶然的机会,马某被一位网友拉进了一个名为“换妻游戏”的群里,觉得这是种先进的生活方式。随后自己建了一个“换妻”QQ群,得到不少网友支持,并常在马某家进行“换妻”活动。2009年5月份,马某在群里发布了解散公告。8月,警方接到举报找到了马某。而参与的其他人,也相继于去年年底归案。近日,马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被秦淮区检察院起诉到秦淮区法院。检方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间,马某、吴某夫妻等22人通过网络结识之后,结伙先后多次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马某参与18起。马某被判刑3年半。

讨论:对卖淫、吸毒、聚众淫乱等没有被害人行为的态度。

案例3:组织男性同性恋卖淫案

李某在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间,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等方式招聘“公关先生”,规定应聘者交押金300元,交管理费每月200元。“公关先生”专为同性提供性服务,如果拒绝,押金、管理费等不予退还。李某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关先生”服务一次可收取200元,但必须向其交纳出台费。李某还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等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先后从中牟利10万余元。

李某等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例4:丈母娘“强奸”女婿案。

2003年昆明男子王勇[均为化名]来到云南磊山律师事务所咨询。两年前王勇与妻张丽结婚后居住在丈母娘的家。其丈母娘李香40刚出头,风韵犹存,丈夫去世后一直是单身。由于妻子经常出差,家里经常只有他和丈母娘两人独处一室。丈母娘不久便在行为上和言语上对他表露出了暧昧的意味,穿着暴露,常作出一些亲昵举动。有一天晚上,王勇睡着了忘记锁房门,夜半突然被一阵响动弄醒了,丈母娘竟然赤身裸体地站在他的床头。王勇顿时被吓了一大跳,王勇终于鼓起勇气向妻子说了实情,出乎意料的是,妻子竟然不以为然.一天,妻子出差,丈母娘很是热情地给王勇冲了一杯牛奶。喝过之后,王勇就昏昏沉沉地睡在了沙发上,一觉醒来,竟然发现丈母娘赤身裸体地躺在自己的身边,在其追问真相时,心满意足的丈母娘,竟然表现得大大方方,一笑了之。

讨论:是否可以追究其丈母娘责任?案例5:成都强奸预备案。

2008年4月17日晚,家住成都新都区的43岁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这时,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讨论:有无定罪处刑的必要?

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内部就能否立案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理由在于:在此案中,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罪过,又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被害人又因为听了吴某的怂恿乘坐了飞机并发生了死亡结果,吴某的行为与其兄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吴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立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立案。理由在于: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纯属意外,因而吴某的劝导行为并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8: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案例9:重庆出租车溺水事件

2009年8月5日凌晨5点半左右,重庆人张玲带着未满两岁的儿和大姨妈林珍(化名)、小姨及其12岁的女儿一家五口打的前往火车站。当汽车驶入火车北站原长途汽车站旁的宝华路下穿道时,由于外面正下着瓢泼大雨,隧道里全是积水。张玲就让驾驶员文某走另外的路,可驾驶员文某缓慢地滑行了一段后,还是踩着油门朝着水坑冲了过去。此时,隧道里的积水已经深达1.6米。载着张玲一家人的出租车一下淹没在水中,仅剩下一个车顶。张玲等人急忙呼救。出租车司机却自顾开门游走了。张玲一家5个人都不擅水性,他们试图打开车门,可无论怎么用力,车门一直无法打开,车外的水已通过车厢缝隙朝车内涌进。张玲打开了副驾驶门后,将大姨妈推上了车顶,很快其儿子也被递上了车顶,但已经停止呼吸。晨练的刘先生听到哭喊声后拨打119报警。

分析:驾驶员文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10:

2009年3月14日,张某约倩倩外出游玩,将女同事送回家后,张某和倩倩来到蔡甸索河镇官桥水库。一路上,张某不停唠叨“要倩倩做他的女朋友”,倩倩有些心烦意乱。当两人来到水库边上时,倩倩提出不想再和张某交往,在她欲转身离开时,被张某拉住不放。为摆脱张某的纠缠,倩倩用力挣脱张某的双手,跳进了水库。倩倩跳入水库后,张某站在岸上并没有叫喊和报警,也没有跳下水去营救,而是离开了现场。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问:对此案应如何定性?是单位犯罪还是徐某个人犯罪?

案例14: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年6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 3 车站候车室,趁一旅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200元以及衣物等。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

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

案例15:“林肯”撞人逃逸案。

2005年2月1日,被告人付中涛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将9岁女童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付中涛在明知被害人卷入车下,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被害人行驶出2300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死亡。

问:对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16:

2004年7月25日,北川县陈家坝乡平沟村3组的几亩玉米地被野猪糟蹋,村民全力贵、陈帮培、苏某、朱某四人经商议后,决定第二天上山猎杀野猪。26日下午2点,四人各自扛着家里私藏的猎枪,在枪管里添加了铁钎等利器,一起来到本村朱家塘半山上一块四方地,分头寻找野猪。下午3点20分,已经走散的陈帮培看到四方地里的草丛在摇动,认为里面就是野猪,不声不响地靠近,瞄准草丛里的黑影开枪,草丛里发出一声惨叫,全力贵被铁钎穿过胸膛当场死亡。第二天,三人到公安局自首。

分析:对陈帮培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17:

2006年9月10日凌晨2时,吴金艳和小尹、还有另一名服务员已经睡着了,我听见有人敲门,但敲门的人不说话,就没开门继续睡,到了3点,突然有人把门踹开,进来三个男的。其中两个男的是孙金刚和李光辉,都是原来阳台山庄的职工,另一个男的她不认识。事后调查得知,三人认为是小尹向经理告发他们在山庄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导致李光辉被开除,再加上孙金刚追求小尹,小尹不同意反而骂他傻,于是他们想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并在小尹身上留下“记号”。破门而入后,孙金刚掀开小尹的被子,殴打小尹并撕扯她的睡衣,小尹的胸部裸露出来。吴金艳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又转身打她,并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水果刀(削苹果用的,刀刃长14.5厘米),朝孙金刚乱划,把孙金刚左臂划伤,孙捂着胳膊退出去。李光辉见状,从桌上拿起一把铁挂锁(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举起来要砸吴金艳,吴金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左胸被刺中后倒地,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案例18:

一日晚,张某(女)在乡间小路上被刘某袭击,张奋力逃脱。由于天色已暗,张不敢再连夜赶路,便投宿于一农妇家中。农妇安排张与其女同床而睡。凌晨时分,张被屋外的敲门声惊醒。听见外面有人对话,一男说:“老子今天倒霉,等到一个女的,让她跑脱了。”妇人答:“我今天收留了个投宿的女的,一定就是跑脱的那个。”男又说:“正好,一定要杀掉她,因为她看到了我的样子,不杀掉她,明天她一定告发我。”原来,男的正是刘某,妇人正是刘之母。张某听后十分害怕,又无处可逃。情急中,张便将熟睡的刘某之妹与自己的位置互换。后刘某及其母进来,杀死了刘妹,张趁二人外出抛尸时逃跑。

张某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三人应如何定性?

案例20:

甲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实施了望风行为。但甲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依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应转化为抢劫罪而不再构成盗窃罪)。

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处罚?

案例21:

甲乙两人合谋实施抢劫,甲见一孕妇独自行走,便拿出匕首意图劫取财产。由于乙的老婆也正怀孕,乙不想抢劫孕妇,便劝说甲不要抢劫该孕妇。甲不理乙的劝住,乙便说:“不听就算了,顺便你怎样,我反正不干了”,转身离开了现场。甲还是持刀抢劫了孕妇300元钱。

乙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22:

200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案例23:

被告人谢某,男,21岁,学生。

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同学,好朋友。某日,因为另一同学的事情李骗了谢某,晚上11点过,谢在校外的街边找到李,质问时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抓扯起来。谢掏出自己钥匙上的一把刃长约3公分的水果刀,向李前胸刺去。谢见李胸前流出了血,就赶紧背上李到附近的医院,李经医生检验已经死亡。医生随即用手机打110报警,谢未离开医院,等警察来到医院后,问“谁动的手?”谢随即站起说“是我”。随后向警察交代了案发经过。

控方:被告人谢某构成犯罪,不具有自首情节;

辩方: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案例24:

(1)郑筱萸死刑。郑筱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检察院指控郑筱萸在1997年中至2006年年底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审批八家药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过程中,直接或者透过妻子和儿子,受贿649万多元人民币。2001年到2003年,擅自降低审批药品标准,其后被揭发部分药厂虚报药品资料,其中六种是假药。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事件(详见“二甘醇”条目),以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欣弗”注射液事件,导致十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现肾功能衰竭。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2)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1.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 篇十一

一法学实践教学常用方法及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较早采用且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将法学理论用于实践的较直接、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引用相关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讲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获取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单独开设案例课程,配备专门教师,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和教案,以期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两种教学方法都有各自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进行的案例教学。一方面,案例的教学势必减少理论课程的讲授时间,所以为了保证理论课程的完整,案例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如果教师对理论知识讲解再过于细化,那么所谓案例教学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课堂中引用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例必然是针对刚刚讲完的理论知识而准备的,这就无法锻炼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第一步就是对事实的“定性”问题,然后根据确定的法律性质引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在课堂中,讲完某个知识点后,直接进行案例教学,学生无需进行任何有关定性的分析,而这恰恰是法学实践能力的关键一环。二是所用案例只能涉及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复杂程度较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使学生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清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事实,存在多少个权利义务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而在理论讲授过程中,特别是课程初期,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很难针对解决复杂案例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三是即使在学期末,案例也只涉及本门课程所讲知识。而法学实践能力应当是全方位的,以民事纠纷为例,纠纷的解决至少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还可能涉及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专门法律,如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环保法等,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更为复杂。如此,在一门课程当中如何培养学生这种全方位、综合的实践技能的确是个难题。

第二,对于单独开设案例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某些不足,但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对案例课程的设置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如在设有“民法学”课程的同时再设一门“民法案例课”,从课程论角度讲,两者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前者。原本一门课程却因教学方法的不同而设置为两门课程,这不仅在教育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复设课的情况。因为“民法学”中,不可能不引用案例,而“民法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讲解理论知识,最后两者的区别就是,以理论为主辅以案例的就是理论课,以案例为主阐释理论的就是案例课。二是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的编排的科学性问题。单独的案例课一般都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也只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而没有经过任何的讨论和论证。其所选之案例多源于市面上相关的“以案说法”或配套习题之类的辅导书。这样的案例根本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其所选之案例,不同于理论课中任课教师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信手拈来的案例。其要有相当的代表性、知识面的广泛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和贴近生活的现实性。因此,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精挑细选,要形成体系,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和把握要准确、深入、全面和缜密。三是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的相互协调问题。单独开设案例课程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理论课中不可能不讲案例,在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介绍理论知识,而二者如何做到相互补充又不至重复是比较困难的。而在实践中,两门课程可能由不同的教师授课,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就更加困难。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模拟真实法庭开庭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的参与,锻炼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等。

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部分,在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二是每个学期由法学院(系)的学生会或某个学生社团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一到两次模拟法庭。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前者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的模拟法庭,任课教师更注重程序问题,而不大可能对实体问题作比较详细周全的讲解和指导,教学目的单一,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最大效用;后者由于教师参与的弱化,更多地会流于形式,表演成份重于临场发挥。组织者更多的是想举办一场圆满的活动,而追求“圆满”恰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在现实的法庭审判中,无论是原、被告还是代理人,甚至是法官都无法预知将会发生什么,甚至法庭审判会因意外而中断。因此,改革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三)分组讨论(辩论)教学法

分组讨论教学法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别,每一组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与其他组别进行相互辩论的教学过程。分组讨论方式比较灵活,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解决单个的实体法问题效果较好,非常适合在实体法教学中进行推广。但分组讨论会占用较多的课堂时间,对于教师对课堂的掌握要求较高,为避免个别学生发言过于繁杂冗长,教师对问题的选择、授课的过程,要做好各方面的设计和准备。另外,分组讨论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也相对较小。

(四)法院旁听教学法

法院旁听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司法威严,培养法律人的情操。但由于法院旁听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不具有经常性。因此应着重注意法院、法官、案件的选择。法院的级别尽量上提,法官的素质要过硬,听审后对学生要有正向的引导作用。案件要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分歧,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做好听前的指导和听后的评议。endprint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方法。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

所谓法律诊所就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由教师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学习,为当事人诊断“病情”。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并且亲自参加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有着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没有的现实性,有着分组讨论和法院旁听没有的亲历性。因此,在众多法学实践教学中,是效果最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同样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诊所的性质需要明确。法律诊所代理案件不是在模拟而是真实的案件,无论它收费与否都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组织是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目前还不明确。实践中,有的学校是挂靠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有的学校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但如此解决也会带来次生问题。其次,学生进行案件代理或文书写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诊所虽然有指导教师,但教师本身也不可能做到不出任何问题,那么出问题后,诊所本身没有主体资格当无异议,如此是由指导教师承担,还是由学生自己承担,抑或由挂靠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承担?再次,诊所的案件来源如何保证?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有多少学生可以参与到实践中来,如果不能保证所有学生或者大多数学生都能接受诊所教育,那么,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的创新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推广性。最后,诊所教育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对于一个学院或一个系来说都不是小事。首先从人力角度讲,在诊所中做指导教师的一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只占全部法学教师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一小部分。让如此少的教师来指导全部学生,效果必定不会理想。另一方面,办案需要经费,从实践来看,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都是在做法律援助,这也是现实的选择,有能力花钱聘请代理人的不会聘请毫无经验的学生,如此办案经费从何而来?

(六)义务法律咨询

义务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到社区、农村或者广场、集市,为百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其有着与法律诊所相似的真实性和亲历性。其复杂程序不如法律诊所,但对学生知识广度的要求较高,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临场发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但义务法律咨询要想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也并不容易实现。笔者曾带学生参加过多次此类活动,但多数效果甚微,甚至是在走过场,拉个条幅,照个像,就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咨询。不仅学生学不到任何知识,反而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可以说林林总总,笔者认为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已无必要,只要能把现有的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得当,就会起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与协调

教学方法本身无所谓优劣,如何运用和协调各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才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王牌方法。法学教育离开案例教学必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进行案例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设计:第一,将单独的案例课程合并到理论课程中,这种合并不是简单的课时相加,而是在理论课程中加入一些单独设计的案例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要在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中体现出来,并在整个教学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既可以解决重复设课问题,也可以避免不同的人讲一门课的理论与实践部分的冲突问题。第二,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要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教学后期所选案例要适当涵盖前面所学知识,体现案例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并适当选择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发表独立见解的能力。第三,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习惯,教授学生分析案例的正确思路和角度,注重思考过程的训练而不仅仅是告诉学生案例的结论和原因。第四,如前所述,在理论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无法解决的是综合性案例的训练问题,此问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方法解决。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院旁听的协调

应该打破现有的模拟法庭组织规则,不应交由学生会或学生社团来组织,也不能成为诉讼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系)模拟法庭,由诉讼法教师牵头,实体法教师参与,各负其责,分别就自己主讲的部分进行相应的指导。法庭审判人员和代理人由高年级同学担任,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由低年级同学组成。第二,审判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涉法律关系要复杂,综合性要强。第三,在模拟法庭开始筹备时,组织一次法院旁听,且旁听案件性质应与模拟法庭一致。在旁听前,负责组织的教师要对旁听同学分配与模拟法庭担任职责相关的任务,强调在旁听过程中,每位同学要着重注意的相关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第四,整个模拟法庭过程中,教师都只负责组织、协调和个别指导,要特别强调由学生自主完成相关工作的重要性。

(三)法律诊所的取与舍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是众多实践教学中效果最好的一种教学方法,但其组织的要求却又是最高的。因此并不适合所有的学校选用。依笔者之见,法律诊所的设立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只有具备条件的学校才可选用。是否设立法律诊所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法律诊所的案件皆来源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更是诊所案件来源的重要保证。二是法学师资队伍中从事兼职律师的人数与指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且保证有相应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指导教师中有资深律师做总指导,有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三是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来源,保证办案经费开支。依笔者之见,经费可以通过胜诉当事人捐赠、校友捐赠、社会赞助、各种基金会的资助和学校划拨的实践教学经费来筹集。四是有能力成立办案责任风险基金。虽然办案责任一般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法律诊所的存亡。如果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可优先从基金中支付相关赔偿。endprint

(四)义务法律咨询的筹备

义务法律咨询要避免走形式,重要的是咨询地点的选择。从实践教学效果角度来说,首选地点是广场、商业中心等地带。笔者曾多次去过基层社区,甚至是农村集市,几乎无一例外地走走过场就结束了。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些地方人员相对较少,法律意识淡泊,对法律几乎没有需求。而广场和商业中心地带则不同,人员密集,城市人口集中,咨询的热情比较高。从普法效果角度来说,农村恰是最需要进行法律启蒙的地区。因此要想达到普法和实践教学双丰收,就要在义务法律咨询前期,做好调研工作。事前与当地村委会联系,由村委会进行摸底调查,对需要相关帮助的村民进行预先登记,当需求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安排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度设计

每一学期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都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一点不同于内容相对不变的理论教学,因此实践教学的设计和运用要花费教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由教师自主决定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甚至决定是否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在可做可不做或可多做也可少做的情况下,势必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不做或少做将成为必然,那么法学实践教学也必将成为一个口号。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案进行系统化地设计,而且应当上升到制度层面,由教学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将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种制度化的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各学科的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二是根据具体的教学方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是课堂实践教学,则需要制定教学大纲、课时计划、经过讨论的教案以及考核方式等;如果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则需要明确实践教学的周期、组织分工、经费使用制度以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等制度。

制度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教师教学考核体系,使得实践教学成为教师必需完成的教学任务,同时增加教师教学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此才可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把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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