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精选9篇)
1.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 篇一
学校经费保障制度
为有效管理学校教育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后勤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加强对财务人员得管理和业务学习指导。二、由教导主任王转红分管财务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
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逐层请示汇报到主管领导。一百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长负责审批,一百到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教代会讨论审批。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计划报经学校教代会批准后,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最后校长经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会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私设“小钱柜”。六、出纳、会计要独立分管经费和帐目,分工明确,尽职尽责。
提款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经费需要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教育经费的一律不得挪做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严格执行本条规定;
禁止动用教育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十、会计每月月末及时向汇报主管领导和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总务处定期向师生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主管领导定期对所属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 篇二
关键词:科研经费,腐败,课题组
目前, 越来越多的研究型与综合型大学采用课题组取代了传统的教研室, 成为了这些大学进行科研活动的基层组织。但是在从传统的教研室向课题组转型的过程中, 学校和课题组的管理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师资力量等“硬件”的整合, 而较少注意对课题组管理制度的“软件”建设。此外, 由于大学的最主要职能是教学, 其对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始终贯穿于科研活动中, 因此, 适用于研究院所 (如中科院) 的纯科研 (而不考虑教学因素) 管理制度也不能直接移植于大学。
科研经费管理是课题组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既要保障科研 (教学) 工作的顺利开展, 又要杜绝科研经费腐败的发生, 同时, 还要起到增强课题组凝聚力的作用。本文根据作者多年从事高校课题组内科研经费管理的经验, 提出建议如下。
一、对科研经费进行集中管理是开展课题组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前提
1.课题组内应至少由一名教职工 (财务管理员) 长期兼职从事全课题组的科研经费管理, 其管理内容至少应包括:经费到账审核、账本集中、日常报销与记录、年度财务总结、课题结题审计等。
2.集中管理的科研经费应划拨约5~15%左右的比例用于全课题组的:日常办公开支、公用材料的消耗、公用设备保养维修、完成学校指令性任务 (如本科生毕业论文) 等。
3.财务管理员有权决定经费报销的项目来源, 并对此负责。
二、程序化的报销制度是保证科研 (教学) 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1.在符合学校报销要求的前提下, 应制定本课题组的报销流程 (包括凭证收集与签字、存档、学校报销、收款确认等环节) 。
2.固定时间开支类 (如按月发放的学生劳务费等) 的报销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时报销。
3.非固定时间开支类 (如差旅费、材料费等) 的报销应约定每月的具体报销日期 (通常为每月2~3次) , 并要求凭证提供者应提前于此日期至少3天提交凭证。
4.财务管理员应定期 (通常每季度1次) 以书面形式通报学校与课题组报销制度的变更与执行情况。
三、公开与监督是杜绝科研经费腐败的有力保障
1.材料费等的采购过程公开: (1) 采购者 (学生或教职工) 应提供至少家供应商的采购信息表, 经指导老师随机抽查确认后签字同意购买。 (2) 到货后, 不能采购者1人收货, 至少应找1个教师见证并在收货单签字。 (3) 报销时应提供发票 (采购人背书) 、采购信息表及收货单。
2.劳务费等的标准公开, 具体应包括基数标准、奖惩标准、发放时间等。
3.报销过程公开。通过月例会、QQ群共享等方式向全课题组 (包括学生) 公布当月的报销执行情况, 接收全课题组的监督。
四、对科研经费进行组内强制分解是增强课题组凝聚力的关键
1.强制要求课题负责人应从当年到账经费中拿出不低于50%分解给本课题组的其他教职工执行, 分解经费的具体额度、用途、使用方法等应由课题负责人与经费执行人协商决定, 并签订备忘录, 备忘录的执行结果与本课题组公用资源的分配挂钩。
2.学校发放的科研奖励, 应由获奖人拿出30%左右分配给本课题组内参与公共服务 (仪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 的教职工。
五、加强预算管理与经费执行节点管理是保证 (纵向) 科研经费合规使用的根本
1.财务管理员应长期坚持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熟练掌握各类 (纵向) 经费的预算申报要求和审计要求, 负责本课题 (纵向) 项目的预算申报和审计工作。
2.财务管理员应在每次报销后及时做好报销科目的归类与记录, 至少每半年以书面形式主动向课题负责人汇报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并对比预算要求给出后续经费使用建议。
在全社会科研投入不断增加, 科研经费腐败案例时有发生的大背景下, 必须立足于最基层的科研架构 (课题组) 建设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且应遵从“集中管理、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并切实重视预算与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晓莉.新形势下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5) :834-837.
[2]蒋春兰.对我国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探讨[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14 (5) :104-108.
[3]苏飞飞.制度影响下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13.
3.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 篇三
一、安全生产资金按程序审批后,财务资金部门要在预算额度内直接支付。
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支出,财务资金部门有权拒付。
二、收到批准文件后,财务资金部门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或按约定的付款日期
办理付款手续。
三、对审批后纳入预算的劳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财务资金部门应给予保障,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账户,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基金,用于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应用。
4.论法院经费保障制度探讨与研究 篇四
论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作者
吴旭萍
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院肩负着行使审判权的神圣使命。
独立审判,又是行使审判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孙子兵法云:“大军未动,粮草先行”,从古到今,充分的物质保障始终是进行一切活动的根本,物质保障也是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前提条件。
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收入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法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
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各不相同的,也因此形成了有的法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法院经费缺口很大。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硬、软件建设相对也较先进。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诉讼费收入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相对不足,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而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社会经济正在起着翻天覆地的变革,各类案件剧增,法院的审判业务日趋繁重,现有的经
1费保障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当前强调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经费保障机制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应改变这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应当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其历史渊源和借鉴。
1985年8月召开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下称“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合之得以适当地履行职责,是每一会员国的义务”,在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解释中,“向司法机关履行职能提供充足的资源”包括根据承办案件数量任免足够人数的法官,为法院配备必要的支助人员和设备,以及向法官提供适当的人身安全、报酬和津贴。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法院经费独立出来,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日本早在1947年的《裁判所法》中规定“裁判所的经费是独立的,应计入国家预算内”;美国于1939年设立了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专门担任联邦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它制定并向国会提出联邦法院预算,审核并分配各联邦法院的经费,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的司法经费财政管理体制中的弊端,我们应该改革这种体制,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体制。
二、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支配。
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司法机关往往只有与当地党政机关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司法权处处受制于行政权,导致司法不公,当遇到跨在区的纠纷时,只能维护本地区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由此可见,如果不对这种体制进行改革,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纸空谈!只有在经费保障制度上能保证法院工作的需要,不存在物质利益的干扰,法院才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三、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
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案件不断增长,但地方政府安排给法院的经费增长率却不能与案件增长率成正比。
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有些法院为了解决经费困难,干警的住房、福利、办公用房紧张等问题,千方百计搞“创收”,或是向当事人、律师、企业单位拉赞助,或是私设收费项目,或是提高收费标准等等。司法腐败,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最直接敌人,成为最危险的社会公害。在九届二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反应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腐败。
因此,在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特别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再实行人、财、物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的体制,已很难适应社会的客观需求,只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才能保证司法机关拥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四、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
在西方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比一般公务员高,待遇与福利也比普通公务员优厚,一些国家甚至将法官的工资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而在我国,法官的工资结构与普通公务员相同,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它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可见我国对于提高法官的待遇福利是重视的,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掌握着对别人财产的裁判权,甚至是对个别人的生杀大权,但同时法官也是一个人,他(她)们在人群中,一样需要生活,一样有种种需求,如果法官能享受较高的待遇,所谓的“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司法腐败现象都将大幅度减少直至消失,法官也必将会更珍惜自己所在的位置。只是,要执行这一条法律,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还是无法落实。因此,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保障法官享有优厚的待遇,对于抵制司法腐败,将是一
项积极有效的措施。
五、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当前,许多法院都面临着基础设施建设,办公现代化建设等更新换代的问题,而进行一切活动,都需要庞大的经费,前文中已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单纯依赖于地方政府拨款的种种不妥,如果能够实行国家单列拨款,由最高法院统一计划。
那样,在资金的利用率方面必定能得到大大提高,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节省许多不必要的环节,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具体应当如何实行?纵观我国至今为止,对于法院经费最主要来源之一的诉讼费的收支管理,其管理办法几经变更,大体上有三种模式。
一种是完全自收自支,法院收缴的诉讼费一概不上缴给其他部门,留作办案经费,在这种制度下,地方财政对于法院需负担的经费较少,但因此失去了宏观调控,有的法院因此而擅自用诉讼费滥发奖金,提高福利标准,造成了不平衡现象,犯了错误;
一种是按比例上缴,即基层法院留下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作为办案经费,余下的再按一定的比例分别上缴地方财政和上级法院,在这种制度下,法院能够及时地得到办案经费,但是有的法院为了多留经费,隐瞒诉讼费的真实收入,或是多设收费项目,或是提高收费标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还有一种是目前实行的“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统筹后,再以“业务补助经费”拨给法院。
财政在统筹时,将法院上缴的诉讼费按比例分成,大部分回拨给基层法院,再将一定比例的诉讼费作为统筹基金,分配给较不发达的基层法院,这样,在办案经费分配上,满足了发达地区法院的需求,又兼顾了不发达地区的法院。
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监督部门能够发挥监督的作用,根除了法院在收费上存在的种种问题。
5.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 篇五
为保障校本培训及教科研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制定《校本培训及教科研经费保障制度》,拿出专项资金,实行校本培训专款专用,给予经费保障.一 经费投入 凡经批准的校本培训及教科研经费由学校实行专款专用.2 培训经费开支范围:(1)复印,翻印,打印等费用;文具费等.(2)校内各项培训活动经费;教师外出学习经费.(3)学校购置教育图书,光盘以及各种培训材料费用.(4)教师的教材费,专家讲课费,外出学习费用.二,经费管理 学校以学为单位划拨专款用于校本培训及教科研工作的考核与奖励。分学期考核,分学期划拨,在划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按实际所需款额划拨.报帐员对各学科教研员的每笔费用支出的名称和细目分别做好记录,经手人签名确认。报帐员定期(每月、每年、每学期、每学年)做一次统计和汇总,并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必要时在教研室内部予以通报。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和补助资金;严禁用补助资金偿还债务、发教师工资和补贴。
三,校本培训与教研的激励制度.把教师的校本培训与研究成果等方面设置专项指标,纳入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把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条件。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学习,交流研讨,到外地考察学习活动及教科研成果奖励等.通过经费保障,使校本培训工作正常开展,解除教师的经济负担,使教师充分发挥其长处和优势,保证教师专业发展和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本规定自20 年
6.浅议高等学校科研课题经费管理 篇六
一、高校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不完善。
高校为了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和层次, 鼓励教师积极申请科研课题项目, 但在科研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中比较宽松, 认为科研课题项目由个人努力争取而来, 科研课题经费在经费核算上属于预算外收入, 对其项目开支范围、开支比例等无限制性规定, 造成支出结构的极不合理, 过多的交通费、通信费、招待费, 甚至与科研无关的旅游、家庭日常开支也在科研课题项目经费中开支, 高校仅对科研课题经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并对获得研究项目的项目组, 可以按项目经费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费作为申请项目的一种鼓励。
由于成本效益的意识淡薄, 偏重于科研课题经费申请后到账的经费收入总额, 对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未考虑到全成本核算。虽然对项目提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但学校为其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占用、水、电、气等成本费用是否与项目提取的管理费相符, 这难以准确地计算, 最终导致未真实地反映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本。
2. 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资产管理不规范。
高校通过科研课题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除科研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用途的以外都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的资产管理。由于科研课题项目组成员以为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由个人争取, 与学校事业经费无关, 科研课题项目所购置的设备仪器虽然名义上在高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但仍为科研课题人员私人所有, 使得许多设备在项目期间由个人保存, 而结题后或方面由于各个课题组均各自为政, 经费使用权归各个课题负责人, 导致各个课题组对相同设备重复购置, 有些设备又闲置不用, 造成资源浪费。
3. 结题不结账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对科研课题项目的预算缺乏系统、完整的科学性, 科研经费完全根据课题组的意愿进行分配, 导致了课题预算不准确, 支出的弹性较大, 从而导致结题不结账。另外, 多数高校往往把重点放在项目及经费的争取上, 而忽视了结题管理, 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有的沟通协调不畅, 使得科研课题结余资金未能进行分配, 造成结余经费仍由课题组进行自由支配, 占为己有。
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措施
1. 建立完善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
针对科研经费使用上出现的系列问题, 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特点, 建立完善的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是目前高校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等, 细化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具体项目、内容, 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特别对项目支出中的招待费、劳务费等实行严格的比例控制, 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以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率。
对高等学校科研课题进行全成本核算, 科研活动过程中的水费、电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占用费等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 真实地反映科研成本, 减少科研项目支出所挤占的高校事业经费。
2. 加强科研课题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
对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资产应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核算与管理, 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卡、分类、核算, 当保管人员变更或课题结题后应及时做好移交、清理工作, 避免资产的流失。同时, 学校应打破以往分项目购置科研设备的格局, 对科研项目设备购置实行申报、审批、统一购置、验收的制度, 对不同项目购入同一资产时, 管理部门从中进行合理的协调, 避免资源的重复购置, 提高资源的共享率及使用率。
3. 加强科研课题经费结题的管理。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校情的项目剩余经费管理办法, 规范管理, 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财务部门与科研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当科研课题结束后, 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地通知财务部门已结课题的相关信息, 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的结题结账管理办法做结账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 可采取以下方法加以约束:没收其剩余资金;对结余经费实行配套奖励, 鼓励节约使用项目经费;结转至科研发展基金或个人下个项目启动基金。
总之, 加强高校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 关系到高校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科研课题经费管理模式, 做好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工作,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促进高校和我国科研工作蓬勃发展。
摘要:文章是在分析目前高等学校科研课题经费管理中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经费结余等问题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
参考文献
[1].孙守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探析及对策研究.教育财会研究, 2010 (3)
[2].王汇, 熊富标.浅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绩效.教育财会研究, 2010 (6)
7.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 篇七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既是大型的社会福利工程,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作为一项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两个同样重要的方面。本课题将借鉴已有的成果和我国的农村的实际情况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重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基本战略和原则、政策建议来进行论证。
一、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促进社会公平提供条件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推动社会安全和法制建设提供条件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缩小差距提供条件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与主要特点
(一)农村低保制度处于扩大试点阶段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衰退后重新进入新型制度探索试点阶段
(三)农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工作有一定进展
(四)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展顺利
(五)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范围扩展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
一是城乡社会保障分立问题 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三是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四是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问题 五是农村低保和社会救助问题 六是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问题
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战略和原则
基本战略是: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出发,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培育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创新社会保障理念,促进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加强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社会保障资源整合力度;改进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做法,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提供服务;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有效性。目前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解决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社会保障与自我(个人)保障、家庭保障、社区保障相结合,在立足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建立开放性、多元结合的保障系统。三是坚持保障资金社会化筹集的原则。四是坚持物资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五、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制度框架,通过法律手段将现代社会发展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服务全面引向农村、惠及农民
(二)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和体系建设
(三)建立各种补充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保障接轨
(四)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改革征地制度
(五)加强农民工参加保险的引导和监管
(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规范化建设,促进资源整合
(七)建立高效有力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和体系
和谐社会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未建成比较成形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一些重大类型的社会保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长计议,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主要以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和保障受益对象建立的制度。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工、失地农民、一般普通农民、农村困难户、贫困户和五保户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贫困农民的低保、一般农民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救助系统等。随着农民身份的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变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会发生重要的变化。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系统有机衔接,逐步建设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促进社会公平提供条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基石是机会和权利均等,包括就业机会的均等、教育机会的均等、创业机会的均等、融资机会的均等、收入权利的均等、社会权益保障权益的均等。长期以来,国家正规的 社会保障制度仅覆盖了属于正规部门的部分城镇居民,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民,城乡社会保障的差距非常悬殊。直至今日,农民多以家庭、至多以集体为单位进行“自我保障”。我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了。这种流动性使得城乡居民不能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家族来获得保障了,尤其是在农村,对大量的农民而言,从发展的趋势来看,需要从社会保障体系来获得机会和权利的基本保障,这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此外,我国正在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阶段。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了老年社会,而且老年人口将以每年3.3%的速度增加。化解老龄化高峰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压力也需要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推动社会安全和法制建设提供条件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我国目前已步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和冲突。一是独生子女政策实施问题。农村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群众即将陆续进入老年,越来越严重的老龄少子现象改变了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如果他们的养老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动摇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基础。二是农民工问题,我国进城务工农民约1.6亿多人,收入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三是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职工1.38亿人,他们的就业不稳定,没有完全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四是被征地农民超过5000万人,他们失去土地后多数还难以正规就业,面对诸多的社会风险,相当多 的人成为弱势群体。五是目前农村每年有约7000万以上灾民,有7600多万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加强社会管理和控制,维护农民权益和相关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体现社会人文关怀,建立社会安全网。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缩小差距提供条件
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根据国际经验和社会保障发展一般规律,在社会经济发展已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采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建设,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必须加快农保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2009年全国GDP达到335353亿元,财政收入达到68477亿元,已经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物质基础。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提供重要的条件。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与主要特点 新中国建立后的初期,党和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推进农村土地改革,保证耕者有其田,在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保障为主、政府、社区适当扶助的制度。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制度,在农村实行的是以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助的制度,但没有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1978年后,农村社会 保障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在扶贫救济方面得到高度重视和取得重大成就,同时初步建立了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但总体上看,还未建成比较成形和完善的基本制度框架,一些重大类型的社会保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是:
(一)农村低保制度处于扩大试点阶段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工作开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早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区尝试由乡镇统筹救济经费,开展定期定量救济,这当中就包含了为农村贫困居民提供制度性生活保障的思想。进入20世纪90年代,山西、上海等一些地方开始了真正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目前是第三个阶段,即扩大试点,建立体系阶段。这一阶段从1996年1月民政部召开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开始。最近几年来,农村低保试点和参保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做法上有所创新,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经有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河北、陕西、吉林等12个省、直辖市分别颁布地方规章或以政府名义发文,在全省(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衰退后重新进入新型制度探索试点阶段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召开后,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展了首批 试点。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从此农民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是1998-2002年以后,为衰退阶段。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问题,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当时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对当时的农保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至今,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一些地方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在探索新的农保模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
(三)农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的工作有一定进展 近年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受到重视,江苏、浙江省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为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始建立以土地换保障、让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权、促进农民就业和一次性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等新的制度框架。近几年来,城镇社会保障也开始向农民工延伸,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具体延伸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的统一标准,政府布臵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比率,地方向企业摊派任务,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保险捆绑在一起办。二是在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内适当降低门槛。如浙江省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将农民工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降至12%和4%。三是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四是企业为农民工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如浙江绍兴市。一些地方乡镇企业让有本地户口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总体看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农民工。
(四)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展顺利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正式开始,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二是参合农民的卫生服务的利用水平提高,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增强;三是合作医疗的制度运行比较平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截至2008年3月底,合作医疗已覆盖我国农村6.7亿人口。这些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3.44%;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5.7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62.25%,参合率是89.06%。
(五)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范围扩展
目前全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从点逐渐向面上扩展,从临时向制度转变,从单一向政府救济、从中华慈善总会等民间机构救济到社会救济整体发展。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济工作,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系,总体上 救济工作比较到位,效果明显。在特殊困难群体方面,包括“五保”对象、孤儿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我国也为此建立了有关的专门机构和相关援助制度。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根源
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规划和设计上还存在重大缺陷,制度覆盖的人口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保障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居民发展的需要相比,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城乡社会保障分立问题
受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城镇居民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广大农民,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手段与城镇社会保障相比差距悬殊。在很多地区,多数农民实际上处于基本没有社会保障的状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差别化,是我国城乡二元分隔格局的一个独特现象。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从各地情况看,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来越受到冲击。许多家庭是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但过几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 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程度低,与征地政策不完善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不健全有关。尤其是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一些地区失地农民要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事实上影响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完善。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只覆盖城镇职工,只是近年才开始以不同方式向农民工延伸,总体看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农民工。据农业部2008年的调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总数的12.9%,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仅占10.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仅占13.8%。只有9.6%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关联最密切,但参保率低,伤残得不到经济赔偿和治疗;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参保不能受益,退保率高。目前不仅农民工养老参保率低,而且已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地区转移。根据现行规定,农民工工作变动时可以退保,但只退个人交费部分,企业给农民工交的保费不退,留在城市。此外,在低保和社会救助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在输入地落户,虽然与当地人同样为输入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却享受不到同样的保障,在因失业、意外伤害生活陷入困境时,往往孤立无助。
(四)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问题
由于管理政策多变,社会上对其发展的紧迫性认识不统一,多 数地方农保工作基本处于停顿和等待观望状态等,已经参保的人数规模不大,并且还有大幅度下降的趋势等。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现行制度在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政府缺少投入和支持扶助政策,参保资金还缺乏可靠的投资渠道,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二是由于政府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全国虽然省级多数已将农保管理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地县级单位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
(五)农村低保和社会救助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存在认识分歧,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还认为低保工作可有可无,可多可少。也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所以爱莫能助。同时,由于农民收入难以货币化、收入的不稳定性、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等,农村家庭收入具体计算办法还不规范,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标准界定上存在困难,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等现象,对象界定复杂。此外,社保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形势的变迁,农村低保统计等基础工作薄弱,农村低保资金难以落实到位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农村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救济标准还偏低。
(六)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问题
集中表现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现象严重,管理的透明性差,农民缺乏直接的受益感。作为农村社 会保障的主体性项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运行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一些规章制度来执行,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长期性契约,造成制度随意性大,上级政府说开办,地方政府马上一哄而上,可当上级政府态度冷却下来,地方政府马上就停办。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的原因方面分析,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水平和结构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尤其是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没有较多的剩余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从主观的原因方面分析,与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理念认识和政策导向有很大的关系。长期以来,农民重视自己的家庭和宗族,认为人的生、老、病、死应该由家庭来负责,社会保障意识差,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推进,需要制度和技术创新,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建立保障的条件、意识、政策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必然的。
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战略和原则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紧密的关系。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建 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这些意见的出台,不仅是对近年来各地努力探索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次肯定和重要鼓舞,而且对今后重视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要求。
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从长计议,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基本战略是: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出发,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培育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创新社会保障理念,促进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加强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社会保障资源整合力度;改进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做法,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提供服务;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有效性。目前发展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解决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统一规划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坚持社会保障与自我(个人)保障、家庭保障、社区保障相结合,在立足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建立开放性、多元结合的保障系统。三是坚持保障资金社会化筹集的原则。四是坚持物资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五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五、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制度框架,通过法律手段将现代社会发展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服务全面引向农村、惠及农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法制建设。考虑到历史情况和现实困难,即使在暂时还不能建成覆盖所有农民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基于人口的流动性的,也要及早在农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参保的渠道和获得保障的社会权益,促进农民全面参与和分享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成果。一是要在农村建立全面的农民个人信用系统,用法律的手段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基本的低保账户,包括以构建统一的个人信息信用系统为基础建立收入保障账户和以基本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二是要促进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建立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三是通过立法,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与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政策扶持机制。
(二)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立和体系建设
一是拓宽农村低保资金筹资渠道,建立低保财政资金支持和托底的制度。应将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公共财政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障做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推进将正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非正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实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要广开渠道促进失地农民 就业。三是明确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基本账户的筹资具有重要责任,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建设。要通过公共财政的手段,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和服务,调动各级政府在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监管水平。四是要通过公共财政的手段,加强对城乡社会保障政府部门和工作队伍的规范化及建设和统一管理,建立全国协调、上下一致的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三)建立各种补充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保障接轨。鼓励和引导农民个人和家庭通过增加对社会保障建设的投入,改进保障方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适应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不同的农民对社会保障需求存在较大差异的特点,在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还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建立各种补充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城市保障接轨,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借鉴城市低保工作的经验,可以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低费率(费率的确定应考虑未来全社会可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全部缴费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保险权益,可以只接不转,建立权益结算系统,退休时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定由有关地区分别支付养老金;也可以转到新工作地区,按当地缴费标准折算接续。回农村的,允许转移个人账户进入农保,家乡没有建立农保的,应将个人交费和单位为农民工的交费退给本人。政府对过渡期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建立风险基金 和监管机制。
(四)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改革征地制度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与国有土地产权的平等性,可以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让每一个村民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要改进对农民补偿的制度,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水平。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要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用农民土地过程中土地权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加强农民工参加保险的引导和监管
要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农民工和城市企业职工在工伤保险面前不再有差别。首先保证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农民工尽快参保。目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让农民工享受到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强化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规范化建设,促进资源整合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和地区尽责联动的管理模式,推进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二是要营造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农民低保制度的氛围环境,宣传引导人们深刻认识贫困和贫困救助的重要意义。三是要规范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框架,通过创新制度,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加强基金监管,拓宽投资渠道,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保障农民的养老金能在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有效流转,能在不同的保障方式之间进行有效接转,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实现资源保值增值。四是加快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合作医疗,建立社会应急救助机制。五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安全网。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筹集保障资金。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臵为主的做法,使征地补偿一部分发放给失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要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对完全失地的农民,应鼓励加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部分征地的农民,应加快建立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在内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六是要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形成保障合力。
(七)建立高效有力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和体系
8.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 篇八
作者:程晓敏 发布时间:2010-11-18 17:08:09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司法经费是司法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的专用经费。司法经费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要解决法院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建立一种中央财政统筹政法经费,地方人大、财政进行监督的体制。
近年来,司法保障体制改革问题日渐受到政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各地纷纷开展的经费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为完善现行经费体制提供了经验素材。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政法机关“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体制。2006年,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现行保障体制下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法部门)经费保障的政策措施, 2009年,中央对政法经费保障十分重视,已明确将现行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10余年来,这一系列的保障体制为司法部门履行审判、检察职能所需经费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
(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萌芽
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终止了诉讼无偿时代,1996年财政部、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明确在诉讼费领域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9年以财政部为主发布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诉讼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要求诉讼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笔者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只是关于诉讼费管理方面的规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经费保障规范。
(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转折
2002年,财政部、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法院收入由三块构成,即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其它合法收入。该规定是人民法院发展史上第一个明确规范收入来源的文件,是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发展的转折点,标志着法院经费保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目前,法院经费保障由单一渠道向多元复合方向发展,对地方财政的绝对依赖性逐步降低,但以地方财政为中心的基础性地位却未能撼动。
(三)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发展
2009年,中央提出深入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司法保障的长效机制,改革现行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新体制,加大了中央、省级、地方财政的共同责任,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物质装备建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发展机遇。
二、法院经费保障的现状
(一)经费大幅度增加,保障能力不断增强
我市两级法院2008经费总收入为8283万元,经费支出总额为8452万元。2009经费总收入为13672万元,经费支出总额为11442万元,分别增长了65%,35%。经费的快速增长,有效地保障了法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发展。
(二)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为司法部门经费保障给予大力支持
从中央财政看,一是制定并不断完善了司法经费保障的政策措施。2005年以来,财政部相继与高法院、高检院制定了《关于制定基层法院、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和(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二是逐年增加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加大对地方法院部门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补助我市两级法院的专款规模由2008的1656.8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2365万元,增长了43%,并实行因素分配和项目管理等办法规范和加强专款管理,有力地支持了地方法院部门办案、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三是加强了对地方财政部门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的指导。先后多次召开政法财务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加强调研指导,明确工作要求,推动中央关于法院经费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尽力保障法院各项经费 1.人员经费全额保障。对法院部门人员经费基本上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全部纳入年初预算,不留工资性缺口,并实行了工资直达。
2.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根据已经制定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公用经费全额纳入预算,3.项目经费优先保障。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本地财力,对司法部门申报的项目尽力予以安排,加大了司法部门装备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
三、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已经出台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偏低
福建省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基层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最高的为人均2.2万元,明显低于实际支出水平。2009年中院人均公用经费实际支出4万元,基层法院人均公用经费实际支出3万元。2.保障标准没有全部落实到位
我市两级法院除个别基层法院有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外,大部分基层法院未严格落实到位。如:
新罗法院:享受类别为一类,2009年公用经费的预算按年人均3000元、小车经费按每辆年1.2万元的定额核定。诉讼费收入100%回拨、罚没收入80%回拨。未执行年人均2.2万元公用经费及个案300元业务经费的保障标准。
永定法院:享受类别为一类,2009年公用经费的预算按年人均2.2万元省定最高标准核定,业务费按每件300元标准核定。诉讼费收入100%回拨、罚没收入80%回拨。
上杭法院:享受类别为一类,2009年公用经费的预算按年人均2.2万元、工勤人员按每人每年0.2万元核定、业务费按每件300元核定。诉讼费上缴财政不回拨,罚没收入90%回拨。
连城法院:享受类别为三类,2009年公用经费的预算按年人均1.4万元省定最低标准、业务费按每件300元标准核定。诉讼费收入95%回拨,罚没收入80%回拨。
武平法院: 享受类别为四类,2009年公用经费的预算按年人均1500元核定。诉讼费、罚没款收入大于财政核定的年初预留办案费及行政性支出安排数才有返拨。诉讼费收入52%回拨、罚没收入60%回拨。
长汀法院: 享受类别为一类,2009年公用经费预算按年人均2.1万元保障标准执行,诉讼费、罚没收入不回拨。漳平法院:享受类别为二类,2009年预算未执行年人均1.8万元公用经费及个案300元业务经费的保障标准。公用经费按年人均0.25万元的定额核定,年终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追加。诉讼费收入100%返拨、罚没收入80%回拨。
(二)“明脱暗挂”问题仍然突出
财政预算的安排直接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挂钩,法院多收,财政多安排,法院少收,财政少安排,这一状况已经制约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公用经费被其他支出挤占
我市两级法院2008受理案件21259件,审结20935件;2009受理案件29187件,审结25725件。由于案件数的不断增多,法院需要聘用一些书记员、后勤人员、人民陪审员来辅助完成法院工作。我市两级法院临时聘用人员由2008年193人增加到2009年的232人,增长20%,这部分人员占法院工作人员的30%。由于财政部门没有核定这部分人员的人员经费标准,也没核定这部分人员的公用经费,因此,按在编人员核定的公用经费预算,要用相当多的一部分来弥补这部分人员的人员和公用支出。
(四)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带来的问题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案件高发、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仍处于增长态势。出台这一改革政策,无疑导致司法成本不断增加,建设具备执行死刑条件的标准化刑场,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人员、专用车辆的配备等等,都给法院经费的保障提出极大的挑战。
(五)法院基本建设欠债情况严重
地方法院的“两庭”建设经费吃紧。由于债务负担沉重,基层法院领导要用很多的精力去奔波协调,严重影响对业务工作的领导和对队伍的管理。
(六)待遇偏低影响法官队伍稳定
欠发达、不发达地区基层法院人均月工资仅1000余元,使得法官的物质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审判工作任务重、强度大、风险高、要求严,与法官收入低之间的对比突出,法院队伍的工作热情备受影响,加之地区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大,贫困地区法院的人才加速向律师行业和一些经费保障水平较好的地区流失,人才外流、断档、空缺的现象极为严重,队伍难以稳定。
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明晰科学的经费测算制度
建立明晰科学的经费测算制度是独立司法预算方案的基础,根据《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法院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因此应当分别设定四大类经费测算机制。
1、合理确定人员经费。统一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平衡缩小全国法院收入差距,将临时人员、人民陪审员纳入测算范围,列入财政预算,避免挤占公用经费。
2、科学核定人员经费标准,建立法官“专薪”保障体制,享受法官的专门薪金。
3、科学测定公用经费。笔者建议以人均办案数和案件复杂程度为基础,科学测定一、二、三类地区公用经费标准,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同时,应将社会发展过程中新产生费用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如科技法庭网络租赁、维护费等。
4、科学安排装备经费。笔者建议,业务装备经费实行级差管理,将业务装备按基本需要、特别需要和信息化需要分为一、二、三级,业务装备经费首先满足全国一级装备购置,一级装备完成后再安排二级装备采购,依此类推,以平衡各地各级法院装备水平。
5、适度预算建设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预算,应当在纵向、横向平衡的基础上,重点把握规划设计、功能设施适度超前和建筑规模、投资规模严格标准原则,防止扩大规模或重复建设。
(二)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2007年因诉讼费收费办法改革实施后,法院诉讼费收入大幅度下降,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2009年司法体制改革,中央财政又设立了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对贫困地区的办案经费、装备费和基建费给予特别补助,大大缓解了法院经费保障困难。
(三)实行司法经费财政单列
今后一个时期,根据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履行职责的要求,司法机关经费体制改革伴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改革,应实行司法经费财政单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各级审判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由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司法机关预算计划,从中央财政统一拨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下拨和监督使用,以充分保证办公办案的需要,防止司法工作受地方经济利益和财政状况的限制,防止司法机关在经费问题上受制于地方的弊端。
(四)积极化解法院基本建设债务
鉴于目前法院的基本建设债务沉重,自身难以化解。笔者认为,无论实行何种管理模式,为顺利实现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划,应尽快妥善解决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历史债务问题,建议中央比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模式,力争在两到三年的时间内基本化解债务。
(五)坚持“科学量化,勤俭节约”的法院经费开支原则 为此必需建立一整套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统一会计、审计、监察制度,一是对诉讼费用抽查监督,从收费、退费及上缴国库等情况实施定期监察;二是对建设项目跟踪监督,从招投标、施工、验收各个工作环节开展全程监察;三是对采购项目适时监督,从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或招待科目实行随机监察。
综上,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涉及到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因素,尤其是涉及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和法制建设实际需要的经费保障体制。
浅议法院经费保障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3-08 09:04:34
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返还。这种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是造成法院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主要体制性缺陷之一。改革现行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预算制度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我院为例,谈谈对法院经费保障现状及改革的思考。
一、当前我院经费保障基本状况及存在问题
(一)我院经费保障状况
我院现有干警124名,下设6个乡镇法庭。由于经济发展迅速,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近年来我院每年审、执结案件都在3000件以上。
我院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县级财政拨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我院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财政,由县财政按每位干警每年16000元的标准拨付法院办公经费。但实际上,县财政在安排法院年初经费预算时,仍存在“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现象,如果诉讼费收入达不到预算数字,则办公经费就不能足额拨付。2007年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来,我院诉讼费收入同比下降50%,而退还当事人诉讼费却急剧增多,占到办公经费的20%左右,使得其它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更加紧张。而且向财政申请拨付经费不但手续繁杂,还和县财政形势密切相关,如果财政经济困难,则法院办公经费根本得不到保障。我县的财政是典型的工业财政,2008年以前工业形势较好,财政收入位于全市前列,但今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县财政资金异常紧张,为此县财政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首先保证人员工资;其次是人均500元的办公经费;再其次是政策性支出(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最后才保证业务费支出。由于2009年第一季度县财政收入大幅下降,保证人员工资已有困难,我院收取的诉讼费已全额上交国库,但办公办案经费不能及时拨付,由此造成办案人员手中积压大量的差旅费和其他办公、办案经费无法开支,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办公。二是省市政法专款。但这部分款项拨付弹性较大,并不是按照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缺口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同一地区的基层法院得到的专款数额也都不尽相同。如我院去年只拨付了60余万元,而有的基层法院拨款近200万元,拨款的不平衡性使得我院办案经费保障工作陷入困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院办公、办案装备落后。我院共有车辆19辆,6个乡镇法庭除了双龙法庭和城郊法庭各有一辆办案车辆外,其他4个法庭都没有车辆,下乡办案靠租车和坐班车。按照省、市两级法院要求,2009年下半年基层法院要实现诉讼文书上网,同时建成局域网和智能化审判庭,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联网。而我院没有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通讯设备,各庭科室均只有一台电脑,有的庭需要七八人共用一台电脑,完成这项工作十分困难。要添置这些硬件设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我院目前连正常的办公经费都难以保障,根本无力购置,严重影响了信息化建设步伐。
二是两庭建设落后。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是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公民旁听案件审理、接受法制教育的公共设施,是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场所。我院下辖的6个法庭,办公业务用房总面积合计为956平方米,根本不能满足办公所需。其中丁河法庭和米坪法庭进行了标准化建设,虽然上级法院和县财政拨付了一部分款项,但至今仍欠款200余万元。其它法庭均是90年代建成的,现已年久失修,急需款项重建或维修。
二、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形成制约
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财政拨款是否及时充足,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条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预、干扰,司法机关往往只有与当地党政机关合作才能正常开展工作,司法权处处受制于行政权,导致司法不公,当遇到跨地区的纠纷时,只能维护本地区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只有完善经费保障制度使法院工作不受制于经费紧缺问题,法院才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实现其司法职能。
(二)使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办公办案经费不能保障,造成了法院和法官追逐利益的倾向日趋严重,法院和法官将自身本应神圣的地位和形象逐渐淡忘,功利化和庸俗化的形象逐渐显现。如法院通过开发案源多结案多收取诉讼费以补贴经费不足,以及与地方打成一片以寻求经费支持等,会造成司法保护不平等、正义得不到实现的隐患,致使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以我县为例,由于我县是山区县,辖区面积广,交通不便,经济条件落后,案件标的小,诉讼费收入少,县财政对法院办案经费的保障同诉讼费收入多少挂钩,造成我院所属的乡镇法庭经费极度紧张。导致乡镇法庭有案不敢立,立了案又不敢去传唤当事人,该调查的案件因无经费而无法调查,使当事人对法院意见很大,对乡镇法庭意见更大。如一个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诉讼费为50元,当事人居住地离法庭所在地为30公里,传唤一次当事人需耗油10升,折合人民币约为60元,再送一次判决书,即支出120元,庭里要倒贴70元,还不算调查案件所需支出,距离更远,支出就更多,而一个执行案件没有三五次根本不能执结,因此现在就出现了宁愿少收或不收诉讼费也不愿多办案的现象,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
(三)影响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一是法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不少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学历较高的法官辞职转而做律师代理案件,如法院立一个离婚案件诉讼费为50元,而律师的代理费可能为2000元左右,远远高于一名法官当月的工资,使得一些法官的心理极不平衡,对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极大冲击和影响。特别是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涌进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官资源越发显得匮乏,受理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差距进一步加大。自2002年以来我院就有4名年轻法官在考过司法考试或研究生毕业后辞职或调入其他单位,如果经费保障再不到位,致使办案法官待遇得不到保障,我院将很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二是法官正常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实,包括干警的差旅费无法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办案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在低工资低待遇的状况下,有的法官经不起考验失去抵御外界金钱诱惑的意志,置党风廉政建设于不顾,徇私枉法以至走上犯罪道路。如果法官能享受较高的待遇,所谓的“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司法腐败现象都将大幅度减少直至消失,法官也必将会更珍惜自己所在的位置。三是培训经费难以落实。从2003年以来省法院加大了法院系统法官的培训力度,我院的培训费开支剧增,目前的财政预算对这部分支出考虑很少,造成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积压严重,已达15万元之多。各庭科室为了节省经费,每次培训都是尽量不去或少去人,使培训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使得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成为空话。
三、对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经费保障机制必须进行改革,改变当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这样做有利于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政府干涉;有利于保障法院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法官们享有应有的物质待遇和福利待遇,提高法官们的社会地位,纠正少数干警的不正之风;有利于保证拨给的经费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笔者通过对当前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设立的一些建议进行对比,认为较为科学也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法院系统(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全年的开支预算,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含人员工资)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年初由最高法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直接相联系,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由同级财政核实后,报省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又能体现其灵活性,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要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首先要解决监督管理机制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以往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人民法院要建立科学的经费管理机制
9.课题组经费保障制度 篇九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以下简称“支撑计划”) 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 是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基础上设立的, 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计划主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 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 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 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 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 突破瓶颈制约, 提升产业竞争力, 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二、支撑计划课题预算编制与经费管理的政策依据
支撑计划课题预算编制与经费管理依据《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0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以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
三、支撑计划课题预算的编制
(一) 为什么要编制课题预算
编制课题预算是课题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是在科技投入增加的情况下加强监管的要求, 是科研活动特点的要求。
(二) 编制课题预算应遵循三性原则
课题预算应当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 遵循目标相关性原则、政策相符性原则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1.目标相关性原则:
课题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 课题预算的总量和内部支出结构要符合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有利于课题预算总体目标的完成。
2.政策相符性原则:
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费支出符合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持方向, 符合有关财经政策法规要求。
3.经济合理性原则:
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及我国国情, 经费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 承研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资源条件, 在考虑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 课题预算编制的方法。
首先要根据课题目标确定需要完成的任务, 然后紧紧围绕每一个需要完成的任务预计需要发生的费用, 将需要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课题预算。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做好“四表一书”的填列。即:
(1) 《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表》
(2) 《设备费———购置/试制设备预算明细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
(4) 《承担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
(5) 《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说明书》
四、支撑计划课题经费构成与管理要点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预算编制与经费管理均应遵循规定的费用科目及开支范围。
财教[2006]160号文件规定了支撑计划课题经费构成及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 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 财教[2011]434号文件对课题经费构成进行了适当调整, 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 直接费用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预算只应考虑增添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 考虑共享或租赁。
对于预算中填列2台以上相同的仪器设备、申报单位已有或应有的仪器设备、能够通过共享或租赁解决的仪器设备, 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一般会导致审减。
(2) 5万元以上设备需提供报价单;购置 (试制) 单台套超过100万元需论证。
缺少报价单、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一般会导致审减。
(3) 避免列支基建设备、生产性设备、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避免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4) 报销要件:采购合同 (租赁协议) 、发票、到货验收单等。
2. 材料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避免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及普通办公耗材。
(2) 避免与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重复列支, 避免与其他课题之间材料费重复列支。
(3) 报销要件:采购合同、发票、检验单、入库单、出库单等。
3. 测试化验加工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避免列支日常性测试化验费用。
(2) 承接测试化验加工的单位应具备所承接业务相应的资质。
(3) 由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 价格不应包含内部利润, 并且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4) 报销要件:测试 (化验、加工) 合同、发票、测试报告 (化验报告、加工验收单) 、承接单位资质证书等。
4. 燃料动力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关于单独计量的政策把握。由于要求承研单位为用于课题的每台专用仪器设备与装置接独立的水表、电表不太现实, 目前一般要求承研单位能够计算出燃动费消耗, 消耗与任务应相匹配。
(2) 避免列支日常燃料动力费。
(3) 科学考察、系统野外联试发生的车 (船) 燃油费可列入, 但应明确考察 (联试) 目的地、次数、车船种类及数量等, 以证明燃油费与课题的相关性, 消耗与任务应相匹配。
(4) 燃料动力费报销要件:发票 (或其他结算单据) 、燃动消耗计算说明、燃油费相关性证明等。
5. 差旅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财行[2006]313号等文件, 超标支出将被审减。
(2) 在预算中应列明目的地、人数、次数、标准等测算依据。
(3) 避免列支非本课题人员差旅费及与本课题任务无关的差旅费。
(4) 差旅费报销要件:差旅费报销单、车船机票、住宿发票 (其他各种差旅发票) 、住宿费明细表、课题组任命文件等。
6. 会议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开支标准参照国管财[2008]331号等文件, 超标支出将被审减。
(2) 避免列支本单位承办的各种例会、年会等与课题任务无关的会议费。
(3)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4) 会议费报销要件: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费发票、会议纪要等。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财行[2001]73号等文件, 费用包括旅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零用费等。
(2) 来华专家费用应参照外专发[2010]87号等文件, 费用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3) 避免人数多、费用高、时间长的出国。
(4) 报销要件:国际会议邀请函 (出国任务通知书) 、车船机票 (出国发生的各类发票) 、参加交流与合作活动的总结报告等。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列支的费用要确保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
(2) 避免列支日常的电话费、资料费、通用软件费。
(3) 报销要件: (软件等) 采购合同、验收单、相关发票、 (资料费) 明细、专利申请书等。
9. 劳务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应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2) 避免给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发放劳务费。
(3) 研究人员累计全时不得超过课题的执行期。
(4) 应支付给付给个人, 不得打包付给单位。
(5) 报销要件:劳务费发放表、劳务协议、 (聘请在校研究生的) 学生证件等。
1 0.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要点如下:
(1) 按财教[2006]16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 超过标准将导致审减经费。
(2) 专家咨询费发放手续要规范:注明咨询事由、时间、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等, 专家咨询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有专家本人的签名。
(3) 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对象不应包括课题的管理人员及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
(4) 报销要件:专家咨询费发放表、经费报销单等。
1 1. 其他支出的管理要点如下:
(1) 预算中应详细说明支出的必要性以及与本课题的相关性, 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包括数量、价格等) 。
(2) 避免与其他科目重复列支。
(3) 预算不能填列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二) 间接费用
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水、电、气、暖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以及绩效支出等。管理要点如下:
1.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 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比例参见财教[2011]434号文件。
2.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管理办法。
3.间接费用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按比例提取或分摊, 且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应控制在批复的限额以内。
4.绩效支出应当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 结合科研人员对本课题的贡献及实际绩效情况, 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统筹安排, 额度控制在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购置费后的5%以内。
以上是笔者在支撑计划课题预算编制与经费管理过程中, 经过不断学习与实践积累的要点。其实, 包括支撑计划在内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并不神秘, 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复杂, 只要能够准确把握政策依据, 在文件规定范围内做事, 就能顺利完成预算编制与经费管理等工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0号)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6]313号)
[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8]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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