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2024-12-29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精选20篇)

1.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一

1. 免征点:60平方米/人

2. 税率:房产税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3. 房产税征收标准计算公式: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举例说明,王先生一家三口有100平方米的存量房,现新买了130平方米的新房,单价0元/平,新购住房应征税面积:100+130-180=50平;应缴房产税额:50*20000*70%*0.6%=4200元。

2.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房产税,房产税制度

0 引言

房产税这个名词,已经成了中国2010年网上点击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从2006年开始,住房逐渐成为中国的第一商品,房价在短短几年里翻了数倍,中国一线城市的房价更是如风筝般扶摇直上。这种现象,政府当然不会坐视不管。为了逐渐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府从2010年推出“国十条”,来阻碍刚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的增长,慢慢缓解房屋紧缺和房价居高不下的现状。

1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实施情况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地先后公布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截至4月27日,上海房产税试点满三个月,据上海市税务机关统计,已受理房产税认定申请18960件,开具认定通知书10930份,认定应征税住房2306套。目前,已经缴纳的应征税款仅约20笔,不少区级的税务分局没有收到税款。重庆的情况也不容乐观,截至4月28日,房产税征收额为79万元。但是根据2011年第一季度的交易水平测算,今年主城区交易的应税住房将近万套,初步测算这些房产在确定产权登记后,应缴纳的房产税逾亿元。虽然从这方面看,似乎房产税施行的效果并不明显。但从宏观面来看,房产税对楼市的调控作用是巨大的。据报道,上海市在限购政策和房产税两重政策的影响下,第一季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5%;重庆市自开征房产税试点以来,高档商品房楼盘的访客量下降30%~50%,高档房的成交量占总成交量比重同比下降27%。因此,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主要通过减少过度需求达到供需平衡而间接发生作用。

2 我国房产税实施存在的问题

2.1 征税范围狭隘、不科学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镇制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同时,在有限的征税对象中,还有一大部分属于免税对象。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建设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农村经济飞速发展,不少农村的标准已经十分接近城镇标准,人均消费水平也和城市居民相差不多,但是像这样的农村却不用缴纳房产税。

2.2 计税依据不符合科学发展

计税依据是整个房产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征税标准的科学与否对整个房产税征收工作会带来直接的影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房屋余值和租金收入两种。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的,房产余值是以过去的经济状况和制度安排为依据确定的,不能体现时间价值,计算出的结果不能与现实市场经济的约束条件相统一,脱离了社会发展。二是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虽然这个依据租金收入反映了市场价格,但同一种税有两个截然不同的计税依据,又会造成税负不公,也会为避税者提供条件。

2.3 减免范围不合理

我国的房产税中规定,人民团体、行政机关以及军队自用房产和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等属于免税对象。但是随着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其性质已经基本属于企业。另一方面,由于居民自用住房可以免税,使得一些投机性与投资性购房者的数量大幅上升,从而导致大量房屋闲置。据统计,2010年4月,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和深圳等房屋空置率已达到40%。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商品房空置率的警戒线为10%。但是广州仅包含存量部分的住房空置率就已经达到了20.24%。住房空置率意味着少数人掌握多数房,还导致了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进而也促使了房价居高不下,同时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3 我国房产税发展的建议

我国人口数庞大,住房问题又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处理好房产价格的问题尤为突出、重要。在这一方面,房产税发挥的调控作用非常积极,也越来越得到各方的重视。虽然房产税的收取在当前很多方面存在不足,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我国的房产税会做出相应的调整、逐步趋于完善。

3.1 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要逐步展开对农村房产的征税,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房地产业的冲击已经影响到一些城市化进程较为明显的农村地区。另外,房产税也应开始对存量房征收。重庆市从10月1日开始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成为国内首个对存量住房开征房产税的城市。

3.2 确立明确的征税依据

虽然开征房产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调控经济的发展,但也由于征税依据缺乏科学性,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其发挥的作用受到质疑,所以必须确立科学的征税依据。建议将计税依据改为评估值,并且在评估时根据房屋的用途、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并借助技术手段,公正、合理地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

3.3 增加税率的弹性

税率的制定应该秉着灵活与富有弹性这一原则,这样才能有效调节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我国在房产税的制定上,更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事实,扩大税率的弹性范围,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这样才能按照当地经济的真正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及纳税人的缴税能力等情况,适当调整税率。

参考文献

[1]刘植才.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J].现代财经,2010,(1).

[2]徐策.对我国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思考.宏观经济管理,2010,(12).

3.房产税应加快推进、尽快实施 篇三

有关房产税的积极作用,相关专家总结为以下4点,目前已得到了相当共识。

第一,开征房产税是中国整个税制合理化的必要环节。中国税制结构存在直接税比重偏低的问题,要建造一个合理的税制应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开征房产税正是这个方向。

第二,开征房产税对中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目前,地方政府除了土地批租之外,很难取得大比例收入,导致靠土地批租形成的短期行为进一步扩大,造成了土地财政等问题。房产税的开征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从房产调控需要标本兼治这个角度来看,开征房产税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增加房地产的持有成本,降低整体投资和投机收益,压抑房地产泡沫,从而净化房地产市场、支持房地产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从有效遏制收入分配差异扩大来看,开征房产税也是非常必要的。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抑制两极分化,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是必需的工具。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长期的制度设计,还是从眼前的调控需要,房产税的全面推开都应该是宜早不宜迟的事情。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政策越来越多,力度越来越大,但调控效果却不尽人意,导致限购、限贷、限价等行政性的调控措施越来越多,且行政色彩越来越浓。这显然不是调控市场的长久之策。

而房产税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经济手段,是国际上通行的,它对调节收入差距和分配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保证政府收入等方面的效应和作用是持续的、长效的,正是当前建设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部分。

当前,不少人以沪、渝试点的作用有限而对房产税的积极作用颇多质疑,特别是其对房地产调控的作用颇多负面评价。实际上,沪、渝的试点仅是对房产税这一新税种之实验、摸索。只要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等力度到位,其远期作用可期,近期效应亦会相当明显。

4.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四

渝地税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规范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对《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学习,深刻领会有关精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完善纳税服务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政策变化。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让纳税人及时了解《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变化;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纳税辅导。

三、加强跟踪调查,规范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跟踪调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征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二OO九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第七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房产的坐落地点、建造时间、原值、用途、租金收入等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权属等与征税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地税局网站问答: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财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五

市民正在上海之春房展会上参观楼盘模型(3月18日摄)。1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浮出水面”。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于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新华社记者 裴鑫 摄

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记者叶锋、魏宗凯)备受关注的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27日“浮出水面”。上海市人民政府当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则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此外,上述办法还规定了几种退还、免征房产税的`情况。比如,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另外,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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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六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地税局获悉,市民广泛关注的房产税征收实施意见,正在紧急调研起草中,估计近日将正式公布。“先税后证”将成为房产税征收的基本原则。

记者采访中发现,许多人的疑惑主要集中在,七部委的政策,省城到底怎么执行?“个人购房不足两年即转手交易”的“两年”到底是指产权证办完两年还是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算起两年?是不是像有些人说的,6月1日以后,二手房上市交易,会比以前多交几万元的交易税。

就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建委、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目前,有关实施细则还在研究制定当中,但6月1日之前肯定出台。也正因为一切都在研制中,“两年”的时间到底从什么时候算起,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到底是多少,尚未有定论。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表示,“新政策主要是针对那些投机购房的群体,对自住的购房人没有什么影响,不要过于担心”。

7.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七

关键词:房产税的定义,房产税收税的制度

1 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价或房屋出租租金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是世界广为征收的税种。在中世纪的欧洲, 房产税就已成为封建王朝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 且有多种名称, 如“灶税”、“窗户税”等。据查在《周礼》中就有“廛布”之称, 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等也就是现在所说的房产税。

1950年1月国务院 (原政务院) 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6月, 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称为房地产税。1951年至1986年, 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4]。

2 中国房产税试点税收的方式

中国的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是由房屋的产权人缴纳, 产权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未确定产权的, 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者缴纳[1]。

在我国房产税试点地区, 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的减除数目的大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规定。如有的房屋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 就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来判定。房屋出租的,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房产税的税率是如何缴纳?

(1) 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是1.2%。 (2)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是12%。 (3)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以不用缴纳房产税。 (4) 如果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时候, 可以由本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减少或免除房产税[5]。例如上海市, 市民在新购房且第二套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在上海购买第一套的住房需要交房产税。而上海居民的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 新购买的住房暂且不征收房产税。税收的基础暂时按照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暂时定为0.6%。当住房的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 (包含2倍) 的, 税率暂时变为0.4%。上海房产税的计税方式为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元) =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 (建筑面积) ×新购住房单价 (或核定的计税价格) ×70%×税率。

3 加拿大房产税收的方式

加拿大最古老税种之一就是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地方税, 从英国对加拿大殖民统治时期就已出现, 至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在加拿大, 税制是分税制的, 类似于美国。分税制就是房产税省、市、县都是分级征收。征收对象是拥有房屋、土地的房主, 而不是承租人。

加拿大的房地产税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因为加拿大的土地面积非常大, 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又各不相同, 各个地方财政对房地产税的依赖程度也不相同, 因此各地区对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也不相同。通常, 加拿大主要是对土地、建筑物及永久性的构筑物征收房地产税。大部分地区, 除了征收营业性房地产税外, 对市政区居民、农村居民住宅也同样征收。而有的地区对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也征税。房地产税收对象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房产、地产, 甚至设备和设施。

加拿大房产税的税率是如何缴纳?

在加拿大,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每年初都要对本年度的财政中支出做出预算后, 减去房地产税以外的其他收入, 差额的部分就是本年房地产税应纳税款的总额。之后再根据应纳税款总额和辖区内应税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当年房地产税税率。对于自住房产, 省一级政府一般是免收房产税的。地方政府 (市政区) 也有权力批准对特定财产给予免税, 如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例如在安大略省多伦多市每隔数年便会进行一轮市场价值评估, 假如一幢房产的市场价值提高, 税款也会随之提高, 相反, 市场价值降低, 税款也会随之降低, 税款计算方法均为:税率*评估现值。为了照顾市内收入低的老人、残疾人, 多伦多市议会决定减少他们3%的房产税加幅。在多伦多市里有很多老人在以前购买了房子, 近几年房产的市场价值大幅度提升, 让他们支付了极高的税率。因此市议会提议, 对于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老人及残障者, 如果他们的房产价格在29.5万元以下, 可以免收本年的房地产税加幅3%的影响。在此约有1.8万户市民受到这项优惠政策而市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了150万元[6]。

4 中国和加拿大的税收方式的差异

我国和加拿大相比, 我国的房产税税收制度比较统一, 每个地区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税收基础都离不开房屋原值, 扣除的部分按照各个地区自行拟定。我国的征收对象为房屋的产权人和没有产权的承租人。而加拿大的税收基础各个地区都不相同, 每隔几年还会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加拿大的征收对象为房屋、土地的产权人, 而没有承租人。我国对于国家机关和公共产业免税, 加拿大也是一样, 但是加拿大的学校、医院是不用交房产税的。我国对于收税有困难的家庭可以减少或免除房产税, 但在加拿大大部分地区是没有这个政策, 只有少数的地区有对于残疾或收入低的老人和残疾人实行减税。

5 我国房产税的发展趋势

我国房产税的税收制度应该要有个统一,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调节, 对于第一套自住住宅100平米以内的可以免税, 100平米以上的超出的部分交少量的税款, 从第二套住宅或高档住宅, 要全额交税, 这样可以减少土地、房屋的使用力度。对于无职业、无收入的家庭交税有困难的, 收入低的老人或残疾人, 应该适当的减少或免除房产税。对于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 应该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把这笔钱用在教育、医疗等方面。我国实行房产税可以降低目前住房的销售价格, 引导住房资源向满足基本要求的小户型发展, 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缓解城镇土地紧张的局面,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的投资需求[2]。

参考文献

[1]吴佩江.税法教程新编[M].科学出版社, 2009.03.

[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内外经济动态》课题组.房产相关税收的国际比较.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和政策模拟实验室.

[3]吴迎新, 王智雄.论我国房产税的功能与改革[J].北华大学学报, 2012, 13 (3) .

[4]金勇军.中国税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9)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1) .

8.纷纷扰扰房产税 篇八

不是不想说,而是说也说不明白。有关房产税,这大半年来就没消停过。

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此表述被外界看做是房产税即将开征的标志;

3月24日,重庆宣布拟征收特别房产消费税;

4月6日,财政部公布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着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财税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房产税制度;

5月17日,国税总局宣称地方政府无权出台房产税;

5月31日,坊间流传上海房产税方案已上报中央;

6月12日,国税总局声称暂不对普通住宅征收房产税。

这还没完。就在记者发稿前,有关人士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专题工作研讨会上表示,作为地方税改革的一部分,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不过,该人士并未透露具体试点城市。

有分析认为,目前地方税种收支两条线,如果将房产税用于其他方面,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同时,房产税的推出,势必伴随着其他税种的合并。这些因素正是房产税试点一再推后的原因。

此前,在传闻的试点城市中,上海、重庆、武汉等均被提及,但有关部门迟迟未予公开。外界普遍认为,上海最有可能先吃“螃蟹”。

9.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九

价值(即原始价值)*(1-30%)*1.2%计算;对自有房产用于出租时;2..按出租房产所收的租赁收入*12%计算;

计提时做: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般是由土地所有人缴纳,它是按土地证上登记的面积,按不同的地域价格元/平方来缴纳的,计提时: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还是按年度缴纳,要和当地地税局联

10.上海房产税征收方式 篇十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则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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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房产税周年志 篇十一

众所瞩目的房产税试点,意义是全国性的,也是历史性的,它提供了近距离观察这一新制度的契机,当然也意味着,经过多年“空转”,中国的房产税改革终于进入实证阶段。

房产税是一项国际上具有通行性的税种,在多数实行分税制的市场经济国家,它都是地方财政收入体系的核心。目前在中国,房产税还只是一个小税种。近年来伴随房价的快速上涨,以及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大,房产税作为“小税种”每每引发的都是“大讨论”。而在超高的预期和欠准的宣传下,房产税逐渐被误读成遏制高房价的最终救赎。

也正因此,和个税出台前遭遇的抵触境遇不同,房产税始终被营造在一种“万众期待”的舆论氛围中,民众对“税负加重”的担忧,也被对“高房价”的焦虑所取代。

重庆和上海一年来的房产税改革试验,是在实证基础上对上述期待做出回答:一年来,开征房产税对当地房地产市场有何调控效果?房价降了没有?投资、投机性住房消费模式是否有所收敛?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转变的探索得到哪些启发性结论?

在这些问题面前,我们的调查得到的是不尽一致的答案。有人认为,房产税仅在试点之初的几个月里发挥了调控房价的作用,其“心理影响大于实际影响”;也有人认为房产税成功阻截了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使市场结构发生有益变化。在试点城市重庆,虽然当年征收的1亿元房产税仅是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的九百分之一,但有人认为,重庆至少“搞出了个名堂”,让市场接受了房产税的概念……

不同的评价,包含着不同利益主体对房产税不同的感受。而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评价都将进入高层的决策参考——近期财政部、住建部等部委的表态无不透露出,将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总结、研判,酝酿房产税“下一步”的推进力度和相应举措。

12.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十二

一、房产税措施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余值 (即房产原值按照规定减去一定比例) 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

(一)上海

试点范围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征收对象为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人均60平方米超出部分)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税率规定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高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为0.6%,低于或等于2倍则为0.4%。

(二)重庆

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征收对象为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的第二套房,并根据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与上两年主城就去年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倍数实行差别税率,3倍以下税收为0.5%,3倍(含3倍)至4倍税收为1%,4倍及其以上为1.2%。

二、房产税的微观经济学分析

房产税的出台有调整财政结构、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虚高等重要意义,而对于微观的供求市场,我们将着重考察其对抑制房价虚高的作用。

(一)房地产税收部分市场

从简单的从价税模型得出知道,商品弹性越小的一方,议价力越低,所负担的税额越重。结合征税部分的房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分析:

尽管住房是弹性较小的商品,但是两地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奢侈高档住宅和投机性住宅而非普通居住性住宅,所以对于购房者而言征税的住房弹性较大,负担的税额不低。而就我国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蓬勃的发展态势看,尽管2011年房产业经历了寒冬但也已逐步回暖,故总体来说投资者仍极其愿意投入房地产行业的开发中,并不是随房价的下降而大幅度减少供给或随上升而大幅度增加供给,反而一直是维持在较高水平供给,即弹性相对较小,负担的税额比例不高。

所以,大部分房产税的负担落在了购房者的肩上,而我国房地产虚高很大程度上却是房产商大力开发和相关房地产投资者炒作的缘故,所以税收负担较轻的供给方并没有受到有效抑制,最终难以有效抑制房地产虚高。

(二)房地产市场总供需

征税对供给方是一种消极刺激,会减少均衡产量,所以,理论上说征收房产税会减少对房地产商的开发。并且征税是一种信号表明了国家调控房价的决心,这也将影响那个房地产商的开发。从这两点看来,住房的供给将会减少。然而,试行房产税的税率很低,仅占美国房产税的四分之一不到。这种“温柔”的征税从理论上并不能带来供给的大幅度下降,在房地产投资者如火热情面前,温柔的征税将轻易被化解,降低供给的效果不佳。

征税对需求方也是一种消极刺激,会减少均衡需求量,理论上可以抑制消费者需求。而征税的信号作用反映了国家调控房价的决心,这将刺激居住型住房的需求,抑制投机型住房的需求。征税对象又主要是针对高档住宅和投机性住房,故应当能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但是不高的税率会大大减弱抑制投机性住房需求的作用,加之居住型住房的需求增加,所以购房总需求可能不减反增。

综合上述两点可知,在房地产供需总市场上供给不能有效减少,需求可能不增反减,结果是难以成功控制房价。

(三)小结

从对征税部分的房地产市场和整体房地产市的微观分析可以看出,沪渝两地税收抑制房价虚高的作用并不显著,主要原因体现在对房产开发商的抑制作用较弱和税率较低两方面。

三、房产税施行后沪渝两地房地产市场行情

自2011年起,沪渝的商品住宅开发和销售速度放缓,而重庆于2012年一月份商品住宅开发经营情况有所回升,上海则没有明显好转。

尽管纵向观察可见,2011年开始,重庆、上海的商品住宅开发经营状况得以“退烧”,日趋理性。但横向观察,2011年全国经济形势严峻,房地产行业经历了寒冬,沪渝两地的房地产行情并不罕见,甚至重庆的房地产情况在全国二线城市中还算比较乐观。

所以,自2011年1月开始,沪渝两地商品住宅开发经营“退烧”的现象主要源于收紧的货币政策和“限购”、“限价”、“限贷”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景气的经济大环境。而“房产税”在减少囤房、炒房需求,提高不动产资源配置率上并没有显著成效。

四、总结

通过从微观经济学视角进行理论分析和对房产税施行后沪渝两地房地产市场行情进行横纵向分析得到:房产税的施行没合理引导房地产供求关系,不能有效减少囤房、炒房需求,主要原因是对房产开发商的抑制作用较弱且税率较低。尽管房产税没能取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理想作用,我们也不能全盘否定房产税,在优化税收结构、调解二次分配、缩减贫富差距等上仍有巨大意义。

摘要:房产税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在沪渝两地试行变备受关注。本文从微观经济学供求关系的角度分析出:由于对房产开发商的抑制作用较弱和税率较低, 房产税在抑制房价上效果不佳。然后通过沪渝两地房地产市场实际行情对房产税试行效果进行评析。

关键词:房产税,从价税模型,总供需

参考文献

[1]哈尔·R.范里安 (Varian, H.R.)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格致出版社, 2009.

[2]郑华.房地产供求曲线的经济学分析[J].江淮论坛, 2008 (03) .

13.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十三

1、以公司名义购房是需要缴税的,而且所需缴纳的税目较多,计算较为复杂。

2、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在北京市成为购房主体。如果购房人想以公司作为购房主体,要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确认是否符合在京购房政策,中国大陆公司在京购房,除个人独资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企(外企在京设立分公司的除外)的购房受限制外,其他的公司/单位购房均不受限制。但外企在京购房则不是无限的,根据规定,外企在中国大陆仅能在公司注册所在地购买一套非住宅商品房。

3、以公司名义购房,购房人要准备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4)、公司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代理人身份证;

7)、授权委托书。其中要特别注意授权文件中的授权权限及受托期限,确认自身具备签约权限,而且合同中要加盖公司公章。

4、以公司名义购房所需缴纳的税费

1)、契税:契税一律要按照3%缴纳,不享受优惠契税政策;

2)、房产税:每年房产原值×70%×1.2%;

3)、土地使用税:建筑面积×30元/年

4)、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未按时缴纳,需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14.房产税减免规定 篇十四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除本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除《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

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地方税收政策优惠

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八、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严税。

九、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省对集贸市场用房已恢复征收房产税。

十一、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房及其占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二、军需工厂的房产,生产军品的免税;生产经营民品的征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扶军品、民品的产值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

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内部人员的免税,对外营业的征税;二者兼有的技征免营业税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装备、军械具、马装具)的房产免税;生产其它产品的应征税。

十三、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税;劳改工厂、农场和监狱作为管教或生活用的房产免税;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征税。

十四、我省房管部门征租的居民住房已恢复征税。

十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六、专供疗养的疗养院自用房产免税。

十七、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税。

十八、地下人防设施免税。

十九、没有围壁的房屋,果窖、圆粮仓免税。

二十、木板房、铁皮制房是否征税由各市、地、州税务局确定。

二十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下列房产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2.纳税人遭受水、火等灾害造成不能使用的房产。3.房屋大修期间,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

5.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 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自用房产。

6.对房管部门经租的除居民住房外的非营业用房。7.军工企业在搬迁期间自用房产。

二十三、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十四、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的柱)能够这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地、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精蜜地、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取得执法登记之日起三年内)

15.房产税能否抑房价? 篇十五

房产税在我国最早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原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房产税, 1951年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将房产税并入城市房地产税。一般认为,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将削弱房地产的“投资品”属性, 由于保有房地产的税费过低, 投资性或投机性需求旺盛,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增加保有环节税费将直接影响人们的投资行为, 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对于房价而言、此举可改变人们心理预期, 从而稳定房价。中央智囊机构专家王小广认为, 物业税对投机性需求抑制非常有效, 但是第一套住房要免税, 第二套要实施比较高的而且可调整的税收, 如按2%的税率每年征收, 相对于40年产权没了, 这样房地产投机需求就降低到一个合理水平。

也有专家指出, 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只能在短期内抑制房价上涨的格局, 长期而言, 效果有限。交银国际认为, 《意见》中对房产税改革只采用“逐步推进”的字眼, 与“国十条”和北京推行调控措施时的严厉而坚决的态度相比, 态度明显较为温和, 而篇幅也不多。

去年5月,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其中第九条“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中, 提到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 研究开征物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而今年,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第五条指出, “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相比二者, 后者表述力度并没有之前的文件严厉。

但值得注意的是, 今年的文件出台层次更高了, 这次由国务院层面发文要求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表示中央态度的重大转变, 这与前几年专家学者建议在中国开征物业税完全不同。

这次调控是以着墨较轻的形式提出推行房产税的可能, 以减低大众对房价回涨的预期, 打击哄抬房价的投机资本。由于《意见》并无提出有关房产税的具体措施内容建议, 也没有设定推出时间表, 所以, 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 房产税何时能够推出。

多数专家认为, 房产税涉及多个利益部门, 很可能会和物业税一样, 今年难以进入操作层面。虽然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 但落实还要看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在国家层面, 主要依靠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协商落实;在地方层面, 部分房价过高的城市可能会率先开征房产税。不少分析认为, 国家如果开征房产税, 或会拿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做试点地区, 现在, 上海的动作最引人关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 前一阶段采取了差别化信贷政策, 如果这一政策未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那么税收政策就可能应势而出。而从技术层面来看, 有业内人士认为, 推行房产税具有相当大的技术困难, 短期内不会广泛推行房产税。即使上海落实试点推行, 其影响也还得看具体的政策内容, 如获豁免征税的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等问题该如何确定。谢逸枫认为, 房产税今年开征有难度。他的理由是, 楼市政策调控的方向不在税收方面, 而是供应和保障房方面。

高房价已经成为众矢之的, 那么抑制高房价就得从房价高企的源头分析。有人认为, 中国房价过高的原因在于持有住房的成本太低, 从而造成大量的人在炒房, 导致了市场中的供不应求。如果持这一观点, 那么, 增加住房的持有税, 就能遏制炒房的投资与投机, 就会保持供求的平衡, 就能降低房价了。这一观点也遭到了反驳, 有观点认为, 供给不足才是房价高企的主因。

目前, 中国的城市化率还不到50%, 城市住房正处于高增长的阶段, 住房的水平很低, 供求矛盾非常突出。不仅是住房总存量不足, 而且新增量住房也不足。在未来十多年中, 新增住房的房价仍然会主导市场, 需求将无法完全满足与释放。这种情况下, 房产税的征收只会加重民众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消费负担, 而不会对房价产生抑制作用。

以美国为例, 有的美国州府在开始实行差别化的地税征收后 (类似房产税) , 不仅没有抑制房价的上涨, 而且房价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节节高涨。如1991年美国房价指数为100, 1998年上升到了121.48, 2007年上升到了次贷危机爆发前的224.54。美国的经验表明, 该税种也没有抑制投机、防止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次贷危机的爆发就是最好的证明。对此观点, 有人认为, 中国国情和美国不同, 美国已基本完成了房地产业的市场化和城市化;而中国的城市化仍处于高增长的阶段, 住房的水平 (面积、标准) 都远远低于美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

房地产商任志强认为, 抑制房价要从根源下手, 如从土地出让制度上改革, 将土地的价格特别是七十年出让金一次性收取的价格降下来, 以减少民众改善住房的门槛和初次购置的成本;还要解决当前土地财政方面地方与中央的博弈现象。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一点已为很多专家所诟病, 也被认为是房价调控不下来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 有人认为, 不在高价卖地这个关键环节下药方, 房价是降不下去的。

对房产税调控作用持相反态度的专家认为, 房产税的征收只能抑制消费者的需求, 却无助于供给的增加。业内人士表示, 如果推出该税种, 业主肯定会将其继续摊分到买家的头上。如果按0.8%的税率推测, 100万元的物业一年要缴纳8000元的房产税, 但按去年的升幅, 100万元的物业一年升值部分绝对超过8000元, 因此业主根本不怕持有房产, 房产税出台意义不大。房产税非但不会让房价降下来, 反而会让房租涨上去, 所有的税收都会最后加到最底层的老百姓身上。

财经专家郎咸平甚至认为, 房产税的出台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其他影响。他用堵火山口来做比喻经济调控的一些措施。在郎咸平看来, 中国经济运行的“虚火”盛行, 其中有两个重大因素, 第一投资金融环境恶化, 第二产能严重过剩使大量资金由实体经济流入虚拟经济, 再加上去年政府一系列投资, 从而助长了岩浆的形成。

他说在房地产业市场化的改革中, 一些“摸着石头过河”的措施好比在火山头插入导管, 导管之一就是老百姓不能自己买地建房, 只能向开发商买, 开发商跟政府之间又有千丝万缕利益联系, 由于已经形成人为的垄断, 所以房产的价格自然高。导管之二是中国是全世界少数的几乎以商品房为主的国家;在1998年的时候规定, 整个地产发展必须80%经济房, 10%廉租房、10%商用房。到2003年, 将80%改为具有保障性质商品房, 这等于90%都是商品房, 因此中国地产业变成纯粹以商品为主导的商品住房, 这样一来, 一般老百姓买不起房子就成为常态。

至今历年来的调控为什么都会失败?郎咸平认为, 道理很简单, 岩浆温度太高, 这两个导管都被“岩浆”熔化了, 而政府的压堵措施, 到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被岩浆熔化。而不幸的是, 房产税出台就是堵压措施。堵住岩浆会有什么结果?岩浆不会消失, 就会从地壳最薄弱环节爆发, 造成通货膨胀、经济萧条等严重后果。

从郎咸平提出的“火山理论”来看, 房产税遭受很大的质疑。

对房产税的调控作用持乐观态度者认为, 征收房产税是针对多套房产的持有者, 可抑制投资投机需求, 影响成交量继续下跌, 或会导致房价松动。房地产营销策划专家谢逸枫认为, 房产税对房价影响到底有多大, 最关键的是税率幅度大小, 按照国外和国内提案的税率制定经验, 大约在0.6%~0.8%。这一税率对于目前房价高位振荡期没有明显的遏制作用。但会加长政策影响下的楼市观望气氛和交易谈判周期, 增加投资客的成本。同时, 只要房价在平稳中缓慢下调, 地方政府出售土地收入的减少可通过财产税收入的增长来弥补。

业内人士表示, 对房产税的征收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对住房产权的认定;二是对房屋进行资产评估;三是新的房产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衔接。专家认为, 由于不同城市情况差别较大, 很难进行区别化的划分, 房产税政策应该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物业而定。譬如, 如果对高端住宅征税, 那究竟高端住宅概念如何限定?而且房产税跟70年的土地出让金毕竟是两回事, 如何实施也值得商榷。

16.房产税改革方向 篇十六

上海、重庆已启动试点房产税改革,所涉税种是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现阶段多种因素制约之下,这一改革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做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虽两市试点方案细则不尽相同,但都显示了向较标准的房地产税/不动产税靠拢的趋向。

征收房产税有其必要性。

首先,中国的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很高、在全部税收中占比近70%,这形成中国中低端消费大众“税负痛苦”的重要原因。

其次,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使地方财政出现基层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等问题。地方政府没有成型的地方税体系,没有大宗稳定的主体税源,导致其必然看重土地批租,“招拍挂”中力求把价位冲得很高。

再次,收入分配、财产配置中差距拉大,影响社会和谐安定。

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包括下几点:

1.现在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租”与“税”两者是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2.以往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地产税,其生成价位会相对较低,这种差异也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硬障碍。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3.我国土地国有性质与国外土地私有制迥异,有人认为这形成了法理冲突,其实这两者并无硬冲突,不存在法理障碍。从英国和香港的经验看,房产税可以对私有、公有一视同仁。同时,国有企业“利改税”的经验也可援引。

4.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提供了丰富经验。

5.房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丰富经验,中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吸收形成“后发优势”。

舆论上有一些说法,指摘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成效不足,“动静不大”:一是税收收入很少;二是两个城市房价并没有急速下跌。

我认为对房产税试点效果的评判不能过于表面化。因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开征房产税,房价并不会应声而落,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平在40%左右,到70%—80%才能相对稳定。单靠一个税制不可能改变中国城镇化进程中不动产价格上扬的基本趋势。但是房产税的实施,会使上扬曲线的斜率降低。试点后,两地的高端不动产,都明显出现了成交量下降、价格趋稳,这就是很明显的正面效应,是改革已体现的作用。

17.房产税减免申请报告 篇十七

主送:主管地税分局(全称)

内容:本公司属于XX(经济性质、类型)的公司,从事XX、XX行业。由于今年以来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持续涨价,而销价基本持平,使本单位的成本日益增加,再加之本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在经营上出现了严重的滑坡。截止今年10月底,公司销售收入为XX万元,同比下降XX%,利润亏损XX万元,而库存成本同比增加了XX万元,增长率为XX%。为帮助本公司能够渡过经营难关,保障生产经营正常维持,特向贵局要求给予本公司免征XX房产税的照顾。特此请示,望批准为感。

落款:XXXX(公司并加盖公章)

18.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十八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即使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这样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

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应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农业基地中直接用于向市民提供采摘、观光收入的土地面积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但如果是租赁用地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土地则不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闲置土地也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财会人员只对已使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那些未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并没有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19.浅析我国房产税定位 篇十九

关键词:房产税,税制改革,财税体系,宏观调控

我国现在房价居高不下,特别是一线城市,处于高房价敏感区,很多人将房产税视为打压房价的“利器”。多数人认为可以通过征收房产税,增加房产的购置和保有成本,从而减少居民的房产需求,由于需求的减少,必然会使房价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凸显出房产税打压房价的重要功能。然而民众当前对于房产税的认识并没有回归“理性”,面对房价日益上涨的房地产市场,对于房产税的认识上存在太多功利心理,在具体房产税制度改革上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 现阶段房产税功能在我国的表现

从我国多地房产税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房产税的征收在居民购房选择上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更多居民考虑到成本问题,选择购买小户型住房,有利于促进土地节约利用的改革目标。考虑到房产税负担,当地居民在住房消费商开始向小户型倾斜,更多地考虑免税范围内的住宅。由于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偏好的改变,为适应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商也有意提供更多的小户型房。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当前的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土地资源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但是房产税的核心功能在我国表现的并不显著。房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并未充分发挥为地方筹集财政资金,服务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尽管多地试点的方案既涉及存量房也涉及增量房,但是无论是存量房还是增量房,都仅限于别墅和高档公寓。因此,上述方案在公平意义上相对可取,但考虑到满足财政筹资方面,该试点方案难当大任。

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和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房产税作为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的重要补充,对贫富差距的全面调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房产税在我国目前难以发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首先,房产税的筹资功能不高,继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无从谈起。目前,我国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消费税等,即使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绩效而广受争议,更不用说占比较小的房产税。其次,由财政体制理论可知,收入分配职能更适宜于中央政府,而房产税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体制的国家中均属于地方税种,我国也不例外,作为地方税种的房产税,亦没有发挥调节全国收入分配的功能。

总之,我国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前提是,必须科学地进行功能定位。基于功能定位找准房产税的改革点。

2 关于我国房产税功能定位的建议

2.1 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主要功能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房产税大多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房产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用于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而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占地方收入的比例很低,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对房产税征收的积极性不高,长期来看,如果我国地方长期缺乏主体税种,税收收入无法满足庞大的财政支出。地方政府只能另辟收入来源,最直接的就是土地财政。但是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长期根本不能依靠土地财政,必须有一个稳定的主体税种来满足地方财政。而房产税是地方财政可以依赖的一个很好的税种。长期来看,完善财产税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才是房产税改革的内源动力。房产税改革若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必须坚持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主,必须加大地方政府的税权。使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这一过程不可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地完成,并且配合其他财政体制的改革,严格划分中央和地方在财权和事权方面的界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同时,房产税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时,要注重税负的公平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要进行分类登记,形成全国不动产联网体系,完善房产价值评估机制,保障公平性。

2.2 以调节收入差距为辅助功能

除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这个重要功能外,房产税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就是税收的公平原则。目前我国居民通过房地产产生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必须贯彻始终。房产税在发挥调控房地产市场作用时,以打击高档房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为主,这一举措同时要保证低收入者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通过征税增加高收入者持有房产的成本,将房产税收入用于低收入者保障房建设,从而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我国房产税自产生之时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是在针对居民的极少一部分房产征缴房产税,设计的人群比重相对较小,征收房产税最后腰的意义应该落脚于收入的分配调节。这也符合税收理论中对于税种最重要的功能定位。一般来说,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比较有效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遗产税,由于流转税具有税收中性性质,因而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对财产税进行优化归并,陆续停止征收遗产税,但是遗产税迄今为止都没有真正实施。要想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调节功能,基本前提是税务机关要通过先进有效的合法手段,掌握完整有效的居民收入信息,然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隐性收入在社会真实收入中,有很大比重的隐性收入,隐性经济规模庞大,但游离于税收征税体系外,因此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收入的完整性控制难度较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在社会收入中,隐性收入也是客观存在的。研究表明,我国2008年居民隐性收入为9.26亿元,按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计算,2008年全国居民收入总额为14.0万亿元,这样,隐性收入将占真实收入的39.8% ;这些隐性收入的18.8%集中于高收入家庭,62.5%集中于最高收入家庭 ;如果加上这种收入,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10%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000元而非43613.75元。在如此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下,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不平等的作用并不显著,更进一步来说,由于隐性收入规模较大,不适宜的税制设置反而可能会出现税收逆向调节的情况。相对遗产税及个人所得税而言,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作用则非常有效。一般来说,高收入者出于投资与奢侈消费的动机,他们惯于持有多套房产或者价值较高的豪华房产。并且,由于房产的稳定性,住房是不可隐匿的,因而房产税无法偷逃,因此,对这种特定房产的财富存量征收房产税能够降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对收人差距发挥调节作用。因此,调节收入差距是房产税无形中就能发挥的作用。在税收要素的设计上,要加强针对性。例如采用累进税率,就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总之,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国情。

2.3 促进住房消费平等化

首先,如果普遍征收房产税,则会对居民购房行为产生收缩性影响,在不征收房产税的情况下,住房消费成本低,住房选择就会偏向更大的房子 ;在征收房产税的情况下,住房消费成本提高,住房选择就会偏向更小的房子。其次,如果房产税的税负各区域不一样,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居民购房就会流向税负轻的区域。也就是说,房产税的区域差别对住房消费地的选择会产生影响。再次,征收房产税导致房产交易成本提高,住房的二级市场就会产生紧缩效应,对潜在的住房消费者,购买意愿减退 ;对现实的住房消费者,出售住房的可能性降低,尤其在住房价格上涨预期不明显的情况下,这种紧缩效应更加显著。最后,土地资源和住房资源总是有限的,房产税带来的节约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有房住,可以促进对住房基本消费平等化。

2.4 房产税不宜承载过高的抑制房价功能

20.房产税 楼市的拐点 篇二十

房产税从首次提出到如今沪渝试点推行拉锯已久,日益暴涨的房价让任何关于房产税的风吹草动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房产税将成为压垮房市天价的最后一根稻草还是只能隔靴搔痒,多方面利益混杂其中,最终效果如何,必将经历一段漫长而艰难的利益博弈。短期内,房地产市场渐渐趋于平静,各方观望情绪开始蔓延。

严格来说,如今沪渝试点推行的“房产税”应该叫做“物业税”。在我国,习惯上称之为“房产税”。从理论上说,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房产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房产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房产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房产税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消费者、投机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小的冲击。从首次提出到正式开始在上海、重庆两市试点推行经历了漫长的论证、研究、模拟试点过程。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

2005年当年中国财税论坛上,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进一步明确,“十一五”期间将逐步出台消费税和物业税。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今年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了今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当中。这也首次明确将“物业税”改称为“房产税”这一概念。

从物业税到房产税,可以说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路已经越来越清晰。从最初关注理顺分配关系、推进税费改革、将房地产流转环节的部分税负转移到保有环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到关注对个人和家庭住房需求,重点对高档住宅,超过一定面积的住房消费进行税收调节,表明白物业税在部分城市模拟空转试点以来,房地产税制改革已逐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房产税更多的被寄许了控制房价过度上涨,实现老百姓买房梦想的希望。房产税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楼市稳定器”,尤其是在中央对楼市的屡次调控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之后,房产税更被视为了遏制房价暴涨的最后一把利剑。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更是积极支持房产税的推行。房产税对房价调控有多大影响不得而知,但房产税能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却是不争的事实。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努力构建未来的第三大税种,即财产税,实际上就是不动产税(物业税、房产税)。目前与不动产有关的税在整个税收体系里面,所占的份额过小。而在多数国家,不动产税是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而且征税对象主要是居民住宅。

目前地方政府自有财力缺乏已经影响到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转向也是希望能给地方政府设立一个支柱性税种。不动产税一直被认为能担当此任,在“土地财政”经过多年的消耗土地资源即将枯竭之际,房产税被视为了填补地方财政开支的下一块“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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