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规划设计(7篇)
1.养老院规划设计 篇一
养老院的消防设计方案 养老院一般居住的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怎样在养老院里布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成了社会关注热点。我们可以根据养老院的实际经济能力来选择不同的方案。
方案一:
设置传统点型烟感探测系统。在养老院的每个卧室设置一个普通的感烟探测器,烟感吸顶安装,安装时注意探测器离墙面的距离不小于0.5m,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部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厨房是容易产生烟雾的地方,用烟感容易产生误报,所以选用感温探测器,厨房里可能会产生煤气泄露,为了安全起见,需在容易泄露气体的地方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养老院的表演大厅里地方比较空旷可以多设置几台感烟探测器,一个感烟探测器的保护范围可以达到80平米,这样就能大概算出需要几台感烟探测器。在养老院的走道里应设置广播,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部应小于3W,其数量要保证从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额一个扬声器部应小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楼梯口处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警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的设计注意任何一个防火分区离最近的手报不超过30m。参照规范,厕所里不需要设计探测器。
方案一优点:价格优惠,安装方便。
缺点:定期清洗,维护工作量大,用于疏散的时间短,时间只有几分钟。
方案二:
采用空气采样式极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利用探测主机内部抽气泵所产生的吸力,空气样品或烟雾通过这些小孔被吸入管道中并传送到达探测主机内部的高灵敏度烟雾探测腔检测空气样品中的烟雾颗粒浓度。主要特点为:灵敏度高,一般是传统烟感的1000倍,主动吸气式。设计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式是:采样管我们用外径25mm的ABS或PVC管材,采样管每隔1.5米距离设置固定装置,采样孔大小一般为2mm,末端孔经大小约为4~6m,为保持气流的通畅采样管弯角的曲率半径需大于70mm。主机不要放在湿度很高的位置,主机安装高度约为主机底边离底1.5M的距离,这样便于平时的维护和调试。采样点是在采样管路上的开孔(即采样孔),开孔位置在正下方,孔径以2~3毫米为多,孔间距离为6~8米左右。末端孔起到一个导流的作用,可保护的面积和采样孔是一样的。可以把它看作一个采样孔。采样孔径越大压降越大,反之则越小。采样孔保护的半径一般的空间能达到5.5米以上。采样点均匀分布。设计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房间的大小来布置采样管的根数开孔数及管间距。方案二优点:灵敏度高,误报率几乎为0。维护工作量小,用于疏散的时间可以达到100-200分钟。
缺点:费用较高。
方案二介绍的空气采样式极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因为代价高现在还未普及,但也是一种发展趋势。
以上为养老院的消防设计方案,关爱老人,人人有责。
2.养老院功能设计的国家标准 篇二
来源:中国养老策划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场、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m2~600m2。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并应根据便于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养护单元,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5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 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2.建设规模不足100张的参照100张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垂直交通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按失能老年人的失能程度和护理等级分别设置,每室不宜超过四人,并宜设置阳台。老年人居室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具有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1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cm。
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宜设置呼叫、供氧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行政办公用房不应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中级装修水平。
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设备等。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
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专用沐浴床椅、电加热保温餐车等生活护理设备。
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相应的心电图机、B超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
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像等设备。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第四十八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
失能老年人:至少有一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一般包括吃饭、穿衣、洗澡、上厕所、上下床和室内走动这六项)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的老年人。按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失能三种类型。接待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前来咨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候、休息,进行资料展示的处所。入住登记室: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手续并提供咨询的用房。
健康评估室:老年人入住养护院时,对其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和需求评估的用房。配餐间:供护理员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配、加热、切分食物等的用房。养护区餐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内进餐和活动的处所。会见聊天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聊天休息及会见亲友的处所。
亲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的用房。
物理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运动治疗、徒手治疗和仪器治疗等方法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作业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以有目的的、经过选择的作业活动为主要治疗手段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亲情网络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络与亲人聊天的用房。心理咨询室:对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的用房。
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志愿者来院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服务时工作和休息的用房。培训室:对院内外护理员进行业务培训的用房。
养护单元:是老年养护院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的必要设置,养护单元内应包括老年人居室、餐厅、沐浴间、会见聊天厅、亲情网络室、心理咨询室、护理员值班室、护士工作室等用房。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件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与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长期照料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照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靠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他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建设。2005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再次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考虑到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 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 =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 =0.6×0.069×0.5×1000 =20.7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
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出的。为控制用地指标,本《标准》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确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考实际调研数据确定的。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
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有序地生活。分设养护单元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参照目前我国医院一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对老年养护院一个养护单元宜设置的床位数作出规定。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老年养护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确定的。规定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用房面积所占比例,是为确保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防止盲目扩大行政办公等用房面积。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相加得出五类老年养护院的房屋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如下: 附表1 入住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置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年人日常活动和交流的场所。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 m2,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 m2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老年养护院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 m2/床。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确定老年养护院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标准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耐火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为方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置。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宜超过四人。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
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对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
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要求,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叫、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要求。这也是现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置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主要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第四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
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此外还需配置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帮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沐浴设备。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从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
3.退休养老规划 篇三
退休养老规划,就是协调即期消费与延期消费的关系
第一节:影响养老规划的因素
一、家庭结构
二、预期寿命(05年12月31日,保监会《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男76.7,女80.9)
三、退休年龄(男60,女50,女干部55;特殊岗位,55,45)
四、其他因素:退休养老规划工具;退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客户现有退休养老资产
第二节:提供咨询服务
第一单元:我国的养老理念及退休养老规划的必要性
一、我国的养老概念:物质生活需要;劳务服务需要;精神安慰;
二、退休养老规划的必要性:
预期寿命的延长;提前退休;社会保障和养老资金紧张;“养儿防老”理念的不可行; 其他不确定因素:通货膨胀;市场利率波动;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医疗保险制度变化 第二单元: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社会养老保险概述
1、起源:《伊丽莎白济贫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起源
2、含义:
A、社会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
B、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C、社会养老保险以社会保险为手段达到保障目的:国家立法,强制执行;费用来源,三方或双方共同负担;社会性;
3、基本原则:保障基本生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4、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A、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制(后代养老);基金式(完全基金式<自我养老>、部分基金式<后代、自我养老相结合>);(大多数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最初都是现收现付制)
B、征集渠道:
①国家统筹养老保险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
②强制储蓄养老保险模式;(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而水平也较高的情况下,新加波,少数亚非发展中国家)
③投保资助养老保险模式;(社会共担、社会共享;三方出资;美国,我国改革目标)(优点:保险金来源丰富;层次多,满足社会各层次不同需求,调动多方面积极性,社会覆盖面宽)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现状:(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A、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必须);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可以)
B、保险费用筹集:企业缴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超过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个人缴费(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4%,98年起2年加1%,最终到8%)
C、运行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D、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上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存储额÷120)(不足15年,退休后一次返还)
E、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2、完善与发展
存在问题:覆盖面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养老金计发方法不尽合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健全;统筹层次低;
(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A、关于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东北三省试点)
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B、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①06年1月1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至8%;
②参保人员多缴1年,基础部分增发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计发考虑退休人员平均余命; ③“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C、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
D、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三单元:企业年金的基本知识
一、企业年金概述
1、企业年金;(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特征:非营利性;企业行为;政府鼓励;市场化运营;
3、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意义:
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需要;推动资本市场发育,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需要;
4、国外企业年金计划的举办方式
A、直接承付(自身保险);欧洲一些国家盛行
基金式:事先积累一笔基金;内部积累法、外部积累法;
非基金式:不事先积累,支付时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
B、对外投保
C、建立养老基金;独立法人实体;
①受托人(基金法人)与举办企业雇主关系:权利责任由合同决定;受托人无雇主指令或同意,无权改变规则;受保人(职工)只能向雇主要求改善计划或规则;
②举办养老计划企业仍要参与养老基金会的决策;
③两种投资方式:规模小,转给第三方运作;规模大,自己投资管理;
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基本状况
1、特点
A、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企业缴费不超过上职工工资的1/12,企业和个人合计1/6)
B、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退休时方能领取)
C、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
D、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
2、管理模式
A、受托人
条件:中国注册;注册资本1亿,净资产1.5亿;足够年金基金从业资格专职人员;
指责:选择、监督、管理其他人;投资策略;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年金基金管理;收取缴费,支付年金;接受查询,提供基金管理报告;保存记录15年;
B、账户管理人
条件:中国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足够年金基金从业资格专职人员;账户信息系统;(如果受托人有账户管理资格,可兼任)
职责:建立企业和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和投资收益;与托管人核对缴费及账户财产变化;计算年金待遇;提供账户的信息查询服务;提交账户管理报告;保存账户档案15年;
C、基金托管人
条件:中国注册;净资产50亿;清算交割系统;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足够年金基金从业资格专职人员;
制度:安全报告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证券账户,不同年金计划分别设置账户;清算交割;会计核算估值,审查财产净值;核对数据,监督投资管理人投资;提交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交基金托管报告;保存托管资料15年;
D、投资管理人
条件:中国注册;有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格(券商10亿,基金、信托、保险或其他1亿资本,净资产不得少于1亿);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足够年金基金从业资格专职人员;受托人有投资管理资格,可兼任投资管理人;
职责:投资;与托管人核对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保存资料15年;
第四单元:商业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优化我国金融市场报告
二、选择养老保险产品
两方面因素:价格因素;非价格因素
非价格因素:偿付能力;服务质量;机构网络;民调评价;经营特长;
第五单元:退休养老的其他工具
一、养老信托
1、客户管理财产的三步:不能、不愿、不擅长
2、客户有转移资产的需求
3、资金保全的需求:准备退休;已经退休
二、新型养老方式“以房防老”
退休养老规划(二级)
第一节:需求分析
一、职业规划
1、职业规划:职业定位;寻找工作;职业成长;更换工作;最终退休
2、理论回顾:
⑴ Ginsberg,Ginsburg,Axelred and Herma理论
职业选择四因素:真实需要;教育因素;情感因素;个人价值
三个阶段:幻想阶段;实验阶段;现实阶段(探索阶段、具体化阶段、实施阶段)⑵ Super理论
六阶段:具体化(14-18);明细化(18-21);实施阶段(21-24);确定阶段(24-35);巩固阶段(35);退休准备阶段(55)
⑶ Holland 职业象征论
人生定位:建立在遗传和对环境需求进行反应的个人生命历史之上的一种发展过程 四种假设:
六种类型,六种环境:现实型、钻研型、艺术型、社会型、冒险型、传统型
个性和环境决定行为
妇女只有三种个性类型:艺术型、社会型、传统型
⑷ 兰特、布朗、Hackett社会认识职业理论
着重研究个人效力、结果、预期、个人目标对个人职业选择的影响
职业选择被个人发展信念影响,并通过四个渠道改变:个人成就、替代学习、社会同化、生理状态和反应
3、职业规划过程:个人;选择;匹配;行动‘
4、职业规划与理财:需求;SWOT分析;分析资产负债表;使职业选择清晰化;阻碍;制定提升计划;寻求帮助;寻求提升;区分人生不同时期、不同性别、不同种族的差异;
二、工作要求
1、确定退休目标:退休年龄;退休后生活质量要求
2、从退休后的支出角度预测资金需求
按照前后人口差异调整膳食和衣物费用;去除退休前可支付完毕的负担;减去因工作而须额外支出的费用;加上退休后根据规划而增加的休闲费用及因年老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第二节:制定方案
一、影响退休养老规划的客观因素
退休时间;性别差异;人口结构;经济运行周期;利率及通货膨胀的长期趋势
二、建立退休养老规划的原则
及早规划原则;弹性化原则;退休基金使用的收益化原则;谨慎性原则;
三、退休生活的五道防线
4.公溪镇敬老院规划书 篇四
为打造省五星级示范点,改善公溪敬老院集中供养条件和使用功能布局,促进公溪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经实地走访展坪乡敬老院和上顿渡镇敬老院,经镇班子会讨论研究,决定对我镇敬老院进行重建工程建设,现特制定《公溪敬老院重建项目规划书》,内容如下:
一、项目必要性
公溪镇敬老院位于公溪镇镇区中心旁的长安,占地20余亩,为一座仿四合院式的建筑。院内建有两栋院民住宿楼(除开一间宿舍被辟为办公室)、一座厨房兼食堂的平房和一栋已废弃多年但未拆除的老楼,另有猪舍一排三间夹于住宿楼和平房之间,院内场地四围铺有透水砖,中心位置为一片菜地。该院现设床位32张,设施功能简单且布局摆置不合理,对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全镇符合养老条件的老人有102位,养老院现有床位与实际需求相差甚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老有所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需求,更不能满足敬老院今后的发展需要。因此,为改善寄养老人的生活条件,扩大敬老院的收养规模,增强服务功能,美化生活环境,本项目的重建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设规模及工程预算
1、建设规模:项目完成后,将明显分出占地约7亩的生活区和占地约2.5亩的生产区两部分。重建面积合计2600平方米,其中将重建两栋各为800平方米的院民住宿楼,合计设床位约66张,基本解决全镇60%以上老年人的养老要求;再重建一栋坐东朝西的3层综
1合用楼,合计1000平方米,涵盖办公室、食堂、洗漱间、医疗室、娱乐室、广播室等(现食堂拆除)。另外我们还将建设一些附属设施,以增强美观效果和实用效果,一是在重建后的各栋楼之间将新建走廊;二是将现食堂拆除,建一道围墙,开一小门连接生活、生产两区;三是将现院中菜地进行平整建为休闲活动广场;四是将现东南角处老楼拆除,新建一道走廊式围墙,墙体内外设宣传栏(内墙体宣传内部规章,外墙体宣传敬老院形象和公溪镇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情况);五是将现有大门扩建为以方便往来。
2、工程预算
本工程资金预算约200万元,其中新建综合楼预算资金168万元,其他附属设施预算资金约32万元。在解决资金缺口方面,我们将通过申请上级补助解决一部分,再通过自筹解决其余部分。
三、重建规划
重建后的公溪敬老院,应该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目标,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服务,形成一个完善的老人社区。周围有河流、良田,空气清新,环境怡人;内部有花圃、菜地、养殖场、运动场,可供老人休闲、健身、劳动。
1、生活区的建设,主要侧重进一步提高院民的生活质量。在这里,我们主要在“养”、“医”、“乐”三个方面着手:
〔养〕(1)本院院民住房以套房为主,有两床共一卧的卧室和卫生间组成,配备家具、彩电等设备,各床头均安装有紧急呼救装置。
(2)房间内的卫生间和院内的过道、走廊、洗漱间等均安装有扶手。
(3)老人的一日三餐配置标准为2.5元/餐,每餐一菜一汤,特别是
早餐可由老人民主集中决定是什么餐配(一日三餐的餐配可公布在食堂门口)。(4)每逢老人生日,养老院专门在活动室为老人组织庆生祝寿,并安排食堂为老人买一个生日蛋糕。
〔医〕本院将与县第二人民医院建立长期服务联系,以保障需要急诊时有医生到院进行处理。另外本院医疗室还备有常用药物和急救药物及相应的医疗仪器,为老人提供简易治疗方面备用。
〔乐〕本院为丰富老人文化生活,娱乐室订有多种报刊杂志供老人阅览;还有多种娱乐工具,诸如棋牌、电视等,供老人休闲娱乐。每天三餐时间,广播室都会播放一些时政新闻或音乐,或供老人们了解外面的世界或陶冶情操。在院中的休闲活动广场上,还装置有一些健身设施,供老人们活动四肢,锻炼身体。
2、生产区的建设,主要侧重保障提高院民生活质量。我们院民的生活物资大部分来源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社会力量的长期大力支持,另有少部分要靠我们院民自己这块生产区里通过“老有所为”提供:
种植蔬菜,生产区内绝大部分面积将专辟为蔬菜区,根据时令的不同,常年种植各种时令蔬菜自给。
养殖生猪,在进入生活区后右面靠墙建有一排3间的猪舍,常年养殖生猪以自给。
伐薪备用,在靠近猪舍的右面辟出一块区域专供放置老人们在有组织的情况下砍伐来的柴薪,也是用于自给。
对于两个区的管理,由敬老院院长统一管理,以安排值日的方式轮流安排老人清理生活区卫生;以发放适量补贴的方式分别安排专人管理蔬菜种植和生猪养殖。
对于两个区建设,特别是生活区的建设,单独提出两点注意细节:
(1)要有清楚的方向性和明确的标志系统,它为记忆力减退的老年人提供活动上的方便。
(2)要保证环境的熟悉性和连续性,环境的设计应有一定的地方传统,并成为往日生活的延续,使老年人不感到陌生。
四、建设期限
本项目计划于2011年10月动工,到2012年1月主体完工,同年8月份入住。
附:重建后公溪敬老院规划图
公溪镇人民政府
5.社区情境式养老环境设计论文 篇五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群体本身对生活的基础期望值、基本要求降低,更加容易满足,却也更加需要无微不至的关怀。情境的构建在于其创造了生活的瞬间,[5]通过改变日常事物来影响人的情绪,迎合人的情感。任何人活着都离不开身边的事物,每一种建构的情境能自主引发新的行为。根据国内养老环境现状模式单一、行为被动等问题,结合老年群体在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需求,我们希望从老年参与者的角度为他们创造不一样的情境,渗透老年群体的日常生活,从而实现主动养老的目的。
3.2概念阐释
建立“新型社区情境式”养老模式,通过微缩版城市情境、街巷情境、农业情境的设计,实现体验、归属、价值实现三大不同层次的主题目标,涉及老年人饮食、消费、休闲、学习、娱乐、休憩、交流,行走、劳作等多方面的需求。通过设计的微缩版城市情境,结合外界养老制度、养老机构的辅助,可以满足老年群体最为基本的生理、安全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体会到生活的乐趣。有一定识别性的街巷情境有助于增强老年群体对于社区的归属感,沿街布置的休憩空间有助于帮助老年群体建立稳定的社交圈。而农业的情境再现则给老年群体提供了继续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回归社会角色,并且在其中得到认可。
3.3场地分析
3.3.1场地现状杭州下沙江湾社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紧临钱塘江边沿江大道,由高层景观公寓、别墅(排屋)、星级酒店及高尚商业等组成,周边配有住宅区、幼儿园、小学、中学,商业街,临近地铁和公交总站。区域内环境相对安静,风景优美、空气清新,适宜养生。
3.3.2面临问题社区缺少养老宜老的区块;单调乏味,缺少对老年人的关怀设计;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缺少垃圾桶、休息座椅、斑马线设置不合理;下沙新城缺少历史文化积淀,人员构成以新杭州人居多。
3.3.3设计要求要深入开展对设计基地的勘察、调研等活动,分析与归纳基址与学习案例的关联性以及可操性等问题。要求创意构思要体现前沿的设计理念,明确的市场定位,能做到和市场产业、社会发展背景紧密结合。能对研究城乡结合部养老环境设计具有示范性作用。
3.4设计实施
3.4.1城市情境——体验尽管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对事物的好奇心并未减弱,老年群体仍然需要体验大千世界,参与购物、娱乐休闲,甚至学习新知识等各种活动。基于老年人对参与劳动促进消费、传授经验交流学习、放松身心休闲娱乐需求的分析得出:要在社区中营造一个以城市景观为主的情境来满足老年人对消费、学习、娱乐需求的愿望。在城市情境中设计了情境发生的三种场所,即夕阳集市,老年学堂与养乐园。分别构建了老年人体验集市买卖、参与商业活动的日常交流情景;老年学堂中老年群体体验、学习、思考的情景和养乐中体验养乐健身、休闲生活的情景。
3.4.2街巷情境——归属情感需求对老年群体来说尤为重要。随着生理的老化,老年人会有意地缩小他们的社会网络,但维持更亲密和更满意的社会关系。[6]所以他们需要更加稳定、精简的社交圈——即在社区范围内营造一种安全、安心的家园感的情境,增进交流沟通的可能性并保持一定的深度和持续性。而家园感的情境又要求老年人在社区里有强烈的安全感、归属感。街巷是城市最具特征的识别标志,布局合理的街巷更是能给人带来安全感。[7]这个原理同样可以运用到社区内的道路环境设计。基于老年人对体验自然养生休憩、多变空间愉快交流、放松身心舒适行走需求的分析得出:要在社区中营造一个以街道景观为主的情境来满足老年人对休憩、交流、行走需求的愿景。在街巷情境中同样主要设计了三种场所,生态,老体验馆、城市沙发与乐活步行街。分别体现了老年人在行走过程中休憩和交流的情景。让老年人通过短距离的行走便能找到这样一个放松身心远离喧嚣的场所进行体验休憩。同时,特色的、模式化的休憩场所与道路空间的可识别度增加了他们对于社区的归属感。
3.4.3农业情境——价值实现根据生命阶段理论,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不断地转换自己的角色。进入老年阶段后,人们离开了各自的工作岗位,从而逐渐脱离社会。Motta,Bennati,Ferlito,Malaguarnera和Motta曾指出,仅仅维持身体和认知功能良好的百岁老人,不能作为“成功老龄化”的原型,因为他们没有维持任何社会或生产性活动。因此,老年群体需要若干种类情境,激发老年人的参与性,帮助老年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现与青壮年不同的社会价值。基地位于城乡交界处,因此设计应突出自然生态和乡村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农业则是乡村特有的景观特点,农业景观便是将乡村景观与城市景观融为一体的最好表现形式,有利于城乡文化交流。在新型社区中设计了能够激发参与积极性的情境——农业景观。基于老年人对绿色生活健康饮食、回归田园参与劳作、享受自然体验休闲需求的分析得出:要在社区中营造一个以农业景观为主的情境来满足老年人对饮食、劳作、休闲需求的愿景。本设计案例中,农业景观情景主要由微型农场、绿色加工厂,沿江桃花源三大部分组成。
4结论
6.养老院规划设计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服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
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驿站的补充性功能场所。
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第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施、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执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证明和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采取“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发展模式的,还应提供加盟签约协议书或联盟经营协议书。
(3)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5)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事项和流量记录账簿或信息系统记录凭证。(6)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第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由政府无偿提供。
新建居住区、现有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
社区未配套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应通过购买、租赁其他设施,作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已经交给其他单位运营使用的,应当收回并无偿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使用。
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制定扶持措施等方式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引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驿站向老年人介绍服务。
第二章 设施设计标准
编辑
第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环境应达到以下要求:
(1)名称、功能、标识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2)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
(3)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4)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6)外部环境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环境空气、噪声环境、道路交通的要求。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2)基础设施良好,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3)场地交通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可与现有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相邻设置,共享部分设施。
第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老年人休息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
(1)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根据驿站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设置床(椅)位,且平均使用面积每张达到5平方米。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老年期生理功能需求,可使用带头枕可仰卧功能的座椅。
(2)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并宜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3)老年人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的桌椅,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心理疏导室、保健室、康复室等医疗保健用房。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同时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各类用房。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配备电视、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
第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自身条件设置值班室、厨房(或备餐间)、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职工用房、洗衣房等服务用房。
(1)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料、助医等上门服务使用。
(2)不支持驿站增设加工功能的厨房,厨房仅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保温、简单备餐。如配备加工功能的厨房,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温度适宜,应有供餐车停放空间和消毒空间,有排风、排烟、排污、消防设施和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墙面使用瓷砖,地面使用防滑材料,配有各种厨房用具,清洗、消毒、储存设备设施。
(3)洗涤区域布局合理,配有洗衣机、消毒设备。
第十八条 老年人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
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公共活动用房、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护理站或总值班室。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的要求,并宜配置应急电源设备。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具有采暖设施、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章 服务管理标准
编辑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站长1人(可兼职),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1人(可兼职)。
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建立工作人员公示制度。
(1)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持有卫生计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2)养老护理员宜持有职业培训证书或等级鉴定证书;
(3)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第二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人员行为规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尊老敬老,尊重人格、民族、宗教信仰和个人习惯,保护个人隐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遵纪守法,礼貌、热情、亲切、友好;(3)着装规范,服装整洁,佩戴胸卡上岗;(4)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佩戴饰品符合行业要求;(5)语言文明、清晰。
第二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需设置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类基本服务项目。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条件拓展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
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且相毗邻的,驿站可不必全部具备六类基本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合、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取药、综合诊疗、转诊等方面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漏。
第三十条 日间照料
(1)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2)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3)积极主动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以及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内容。
(4)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接送需要日间照料的居家老人。
(5)对于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统一推介转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第三十一条 呼叫服务
(1)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2)呼叫器、远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叫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3)驿站应主动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对于政策咨询类电话,尽可能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对于服务需求类电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转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办理。
(4)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年人要求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
(5)驿站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助餐服务
(1)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2)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3)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4)实行集中用餐的驿站,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
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6)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助餐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7)提倡通过中央厨房方式开展助餐服务。第三十三条 健康指导
(1)设有护理站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站配备的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护理站审批有关要求。(2)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也可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
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
(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5)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文化娱乐
(1)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益智游戏以及健身运动等。
(2)驿站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
(3)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4)活动场所宜由专人定期打扫清理,确保干净整洁。第三十五条 心理慰藉
(1)驿站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2)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3)心理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4)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5)要有危机处理的意识,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和程序。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寻求专业支持,或转介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助洁服务
(1)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2)门框:无尘土、触摸光滑、开关盒等表面洁净,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污渍、光亮洁净。(3)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
(4)居室: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洁具洁净光亮、无异味。
(5)清洁灶具: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第三十七条 助浴服务
(1)助浴主要分为来站助浴和上门助浴。
(2)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驿站,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驿站。
(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5)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第三十八条 助医服务
(1)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2)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药品。
(3)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第三十九条 助行服务
(1)助行服务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2)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3)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第四十条 代办服务
(1)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2)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
(3)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第四十一条 康复护理
(1)康复护理医疗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2)康复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4)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第四十二条 法律咨询
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便于老年人了解、获取。
第四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支付能力及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能力,核定服务内容。
第四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项目收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驿站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应低于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高于成本价格。
(2)在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压、健康知识讲座等方面设定公益服务项目,不收取服务对象费用。
(3)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无偿提供设施建立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具体收费标准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由驿站运营方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商确定。
(4)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第四十六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意外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消防培训和演练。第四十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驿站档案和服务档案。驿站档案包括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员工信息等资料。服务档案包括老年人信息、服务协议、服务项目、服务安排、服务记录等资料。有条件的驿站应建立数字化档案,形成网络化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实行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1)评价主体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评价和区民政、老龄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评价。
(2)评价指标包含服务流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家属/监护人满意度、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
7.养老院规划设计 篇七
养老最核心是三方面,情感关怀、生活照料、医疗救治。目前体制上养老归民政部门管,医疗是卫生方面管,医保由人社部门管,这种分割十分明显,不能满足目前老年人的需求。在农村如五保户、城市像三无老人由民政部负责。现在随着老龄人口的增长显然光靠政府部门不行,更多的是依靠社会的力量,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同时能够把更多的民间资本吸纳到整个养老服务体系当中。特别是医疗救治,很多专业养老机构都不能提供医疗服务,养老院和医院之间是不通的 全国老龄办副主任李耀东介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养老产业必将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除了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口带来的巨量产业需求外,更重要的是人口老龄化将从根本上重塑年轻社会形成的产业结构和产业体系。”李耀东说。“我国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老年人比例不断提高必将催生一些新的养老方式和投资机遇。”中国建投集团副总裁刘志红表示,养老产业点多面广、产业链条长,涉及医疗、社保、体育、文化、旅游、家政、信息等多个领域。随着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质量需求和市场环境的成熟完善,将推动养老产业和养老服务机构的兴起与发展,养老产业已经成为朝阳产业。针对目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规模小、发展水平不高,适应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管理欠规范等问题,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副会长曾琦表示,“十三五”期间应该从破解养老产业发展的障碍和难题入手,着力培育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加强行业监管。
“中国养老产业要通过这样的趋势,先粗放后精细,先城市后农村,先刚需后普及,先数量后品质,先政府后民间。”民政部养老服务业专家委员会委员乌丹星说,中国养老产业已经出现曙光,还将释放出更大潜力。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养老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而不论以何种形式养老,医疗均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服务项目。在此背景下,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对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给出指导意见后,“医养结合”成为各项有关养老的政策中不可或缺的热门词汇。
今年以来,国家更是加大了对“医养结合”的政策支持力度:总理在两会、博鳌论坛及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均发声力推“医养结合”的概念;同时,与之相关的财政、金融及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也在逐一完善并落实,对我国“医养结合”的落地实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到2020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与政策法律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二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三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五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各部门要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业政策发展,优化投资结构,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也综合改革试点,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性试点项目。
2015年4月,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资金引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秉承养老普惠的理念,共同引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重点支持五个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支持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涵盖生活照料、健康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型小微企业等;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
2015年2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该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终于破冰。
2014年,指导用地、鼓励外资、推进人才培养
2014年12月,商务部民政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014年11月,商务部印发《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工作任务是加快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便利化、特色化、融合化等方向发展。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10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下达《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目标是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需求,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增强社区服务群众能力,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社区信息消费环境。
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各部门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并行发展健康、养老、体育健身等事业,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等。
2014年8月,财政部等部门下文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购买服务的主题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定购买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2014年6月,民政部发布《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决定在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研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和远程会诊后的转诊绿色通道。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可以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2014年6月,教育部等发布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主要任务是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等、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014年6月,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2014年4月,国务院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任务目标是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2月,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4年1月,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2013年,规范管理、促进合作
2013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任务是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2013年12月,民政部提出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主要内容是开展人员培训、加强互助合作,包括不同入住率的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分享管理经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设备支持等,让支援方为受援方在人员、技术、管理、硬件设施等方面提供对口帮扶支持。
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2013年9月,国务院提出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二增强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另外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服务能力,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通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7月1日起实行。
2012年~2011年,养老引入社会参与
2012年11月,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协议》明确指出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任务十分繁重,仅靠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求,资金缺口很大,急需加大资金投入。由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全面开展规划合作,批量化培育策划项目,测算投融资需求,探索符合实际需求的融资模式,为信贷资金投入打通渠道。推动养老服务投融资平台建设。开展中长期贷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2011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基本原则是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