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2024-08-31

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10篇)

1.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篇一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该意见共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新36条”主要内容

●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参与电力建设。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

● 鼓励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 推动民企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 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2.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篇二

【发布文号】国发〔2010〕13号 【发布日期】2010-05-07 【生效日期】2010-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网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3.最近两个国务院的文件解读及释义 篇三

各机构:

在上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 号文发布后,在12月下旬五部委又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目前各机构及部分客户仅只从网络报道上了解到一些并不符合文件原文的解读信息,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波动和恐慌情绪,现就上两个文件相关内容作一个简单解读,并请各机构针对营销团队和投资客户做好相关释疑工作。

一、两个文件的主旨是关于国内黄金交易市场的规范,特别是明确了国 内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中心)必须是国务院及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设立,301号文是国务院38号文的后续衔接文件,进一步明确停止设立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外的新的交易所,也就意味着除上述交易所外,其他各级交易所全部面临清理。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对我们来讲可能会影响到我们所代理的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和琻融集团江西黄金阁两个交易平台的产品。但目前还没有接到上交所及金融集团的相关调整的任何通知。

二、从两个文件来看,主要是对国内黄金交易所和交易平台设立的规范,文件中并没有任何文字涉及到国际黄金市场及香港金银业贸易场的条文,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任然没有对国际黄金投资产品及外盘黄金的政策规范,这次国务院对国内黄金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对我们来讲会扫清了很多竞争对手,但从长远来看,我们还需要下一步政策的指引,后期的经营工作中,我们任然要保持谨慎态度,紧跟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经营步伐。

三、从我们公司的经营性质来看,我们只是交易所的代理经纪商(居间 人),并非交易所更非交易平台,两个文件的内容的指向非常明确,并不是对代理经纪商的规范。

四、从黄金市场的整体发展来看,目前国际黄金交易的主导市场一个是 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一个是美国的期货黄金市场,一个是香港的金银业贸易场,这些大的国际交易市场左右着国际的金价,我们的主导黄金投资产品是在香港金银业贸易场进行,所有客户的交易都会获得贸易场的交易编码,可以在贸易场查询到每笔交易细目,国内的政策变化并不能左右国际黄金交易市场,所以客户的交易和资金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五、政策的发布引起员工及客户的情绪波动很正常也可以理解,希望各 机构认真学习研究两个文件的精神实质,做好客户维护工作,并引导投资顾问把精力转到市场开拓上来,以实际的行动实现2012年业务开门红。

附件:

1、《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 号

2、《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 〔2011〕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

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4.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篇四

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铁道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负责)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法制办负责)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5.国务院大督查文件 篇五

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少数地方和部门转变政府职能不到位,制定配套政策不及时、不衔接、不协调,少数干部不作为、不善为、乱作为,影响了决策部署落地生效。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按照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继续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坚持奖惩并举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决定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开展一次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围绕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梗阻和瓶颈问题,切实发挥督查“利器”作用,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和措施见效,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二、督查重点

在全面督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目标任务的基础上,重点督查六个方面工作。

(一)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落实2018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建设任务情况。加大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力度,加强扶贫资金整合和绩效管理情况。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开展柴油货车、船舶超标排放专项治理等情况。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情况。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消化粮食库存,改善农村供水、供电、信息等基础设施,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等情况。

(二)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做大做强新兴产业集群,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情况。实施重大短板装备专项工程,发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情况。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对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情况。清理废止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情况。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情况。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情况。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情况。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拓宽外国人才来华绿色通道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情况。各地推进双创的经验做法和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探索。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落实“五个为”和“六个一”要求(即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情况。五年来国务院取消、下放或调整的简政放权事项落实情况。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情况。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全面推开“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整合各类市场监管平台情况。大幅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情况。强化政府部门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情况。十省百家办事大厅暗访督查发现典型问题整改情况。国务院部署的2018年再减税8000多亿元、为市场主体减轻非税负担3000多亿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情况。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情况。推进网络提速降费,明显降低家庭宽带、企业宽带和专线使用费情况。降低港口、高速公路、天然气输配等收费,推进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降低物流成本情况。完善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较明显降低情况。

(四)持续扩大内需。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供给情况。推动网购、快递健康发展情况。“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保障房建设项目、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的开工建设、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形成情况。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情况。鼓励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隐性壁垒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在铁路、民航、油气、电信等领域推出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项目情况。

(五)推进高水平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沿线大通关合作情况。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走出去情况。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情况。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扩大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情况。有序开放银行卡清算等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情况。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情况。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情况。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三分之一情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扩大农民工就业等情况。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等情况。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情况。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情况。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落实2018年开工580万套任务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提高城乡低保、社会救助、抚恤优待等标准,强化民生兜底保障情况。

此外,对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整治“四风”,特别是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安排

(一)全面自查。各地区、各部门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对照六个方面督查重点,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展全面自查,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各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前、各地区于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报国务院。自查情况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以上。

(二)实地督查。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务院派出督查组从2018年8月下旬起,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督查;从9月中旬起,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实地督查。

1.按照“1+5+地方特色+营商环境调查”的设计对地方进行实地督查。“1”是“综合督查”,主要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及涉及地方量化指标任务落实情况,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和推动落实情况,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发现问题、专项督查和日常督查转办问题整改情况,对人民群众、企业或有关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核查。“5”是“专题督查”,主要聚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扩大内需、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五个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迭代式督查原则,进一步督深督透。“地方特色”,主要按照“一省一策”原则,督查了解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区域、地方发展重要部署情况。“营商环境调查”,在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开办”、“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不动产交易登记”3项指标进行调查取得经验基础上,今年继续选取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可量化、可比较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房产交易登记”、“用电报装”、“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7项指标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商环境进行调查评价。

2.在对地方开展实地督查的基础上对国务院部门或单位进行实地督查。主要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办理情况;《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国务院常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地方反映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反馈并督办此次大督查实地督查中发现和地方政府反映的涉及部门的问题。

四、督查问责和督查激励

(一)督查问责。对督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或群众反映的典型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督查组可直接约谈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负责同志,并做好记录。督查结束后,根据督查结果,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重大政策落实不到位、重大工程项目严重滞后、推进“放管服”改革不作为乱作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流于形式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二)督查激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国务院督查组实地督查了解地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经验做法,发现先进典型,作为有关方面研究提出2018年督查激励名单的重要参考。

五、督查纪律

国务院大督查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廉政要求。在实地督查中,国务院督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督查纪律要求,确保督查工作严肃、认真、廉洁。实地督查期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设立值班电话,接受各地区、各部门对督查组及其成员在廉洁、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将严肃处理。国务院

6.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篇六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 2011-12-06 11:03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2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1月22日至2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1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3月31日(星期六)、4月1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公休,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30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7.学习国务院23号文件的心得体会 篇七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务院23号文件与以往不同,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它处在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既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可能是法律法规的违反者,如果广大企业和企业人员遵章守纪,按章办事,就会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全国的安全形势就会稳定。否则,就会事故多发,灾难不断。抓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文件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新的突破:

1、强化人的管理。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文件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 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 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强化制度管理。一是要求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 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二是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三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四是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强化设备、技术管理。一是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 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 水平。二是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 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四是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政府监管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主体,对一个地方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安全监管。文件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强调:

一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是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四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五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格安全准入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

一是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是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政策引导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保障

1、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2、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3、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 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4、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5、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 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6、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五、严格的责任追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清醒剂

1、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2、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8.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篇八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

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 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 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 5 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 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 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9.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篇九

—— 国务院47号文件系列解读之一

2011-04-22 | 作者: 郭图文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编者按 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亟待纠正。《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各试点地区亟须提高对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认识水平,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范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必须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批准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重扰乱了挂钩试点工作秩序,影响宏观调控。为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通知》再次强调“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可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是控制建新区和拆旧区规模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试点工作进展的重要标准。从2009年起,周转指标纳入用地计划统筹管理。实践中,个别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开展“增减挂钩”或多次使用同一批次周转指标,导致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知》明确提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试点省(区、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合理设置项目区是顺利实施挂钩试点的关键。增减挂钩试点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项目区,由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实践中,多数试点省(区、市)按要求选择确定项目区,并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但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超出县域范围进行增减挂钩;有的地方不顾农村发展需要,将周转指标集中安排在城镇使用;有的地方未将拆旧、建新地块封闭实施,将节余的指标用在中心城市。《通知》提出,以“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为核心,“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各地开展挂钩试点,一要通过项目区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又增加、质量有提高。二要将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相对接近,并避让基本农田。三要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坚持把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贯穿始终。一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涉及村庄撤并的,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同意的不得强拆强建。二是在旧房拆迁、新居建设、土地互换、利用方式等方面要注重保持地方特色和风貌,尊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所获收益,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以整治促建设 以建设促保护 ——国务院47号文件系列解读之二

2011-04-25 | 作者: 郭图文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在大力推进农田整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农田整治的目标、重点,新增耕地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和耕地产能提升措施等。与以往文件相比,对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突出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作为农田整治的主要目标

《通知》提出,“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缓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压力,提出了“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土地整治已不仅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手段,更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已经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47号文件继这些要求之后,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角度出发,再次明确了农田整治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

明确将耕地分等定级作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方法和依据

《通知》要求,“要依据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199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经过十年努力,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全面摸清了我国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的统一可比。这项工作和成果,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这已形成广泛共识。《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按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作出的明确要求,这一要求不仅统一了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技术方法,也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有了量化依据,为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指明土地整治与地力培肥在提升新增耕地产能中的作用

耕地产能的大小由耕地所处的光温、降水、土壤、农田基础设施等条件综合决定。一块耕地所处的光温和降水条件是不容易改变的,而土壤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是可以通过人为因素不断改良和改善的。因此,《通知》明确提出了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的两项重要措施:一是通过土地整治,统筹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力培肥,提高土壤养分状况。两项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整治是对耕地外在条件的改善,是提升耕地产能的基础;地力培肥是对耕地内部条件的改良,是提升耕地产能的保障,两项措施有机结合,才能促使耕地产能稳步、持续提升。

强化土地整治后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要求

《通知》规定,“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重视前期的工程建设,更要重视后期的管护问题,包括土地整治实施后耕地地力培肥和用地养地问题,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维护问题。如果管护不力,必然影响土地整治实施效益的发挥,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通知》再次强调这一规定,是从加强对整治后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更高层面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确保土地整治实施效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种有效措施。

发挥示范建设的模范作用 ——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三

2011-04-27 | 作者: 郭图文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及相关要求,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准确定位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组织方式和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体推进的工作模式,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通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是在全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土地综合整治实践活动。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而开展的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主要涉及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的开发;二是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涉及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

在示范建设区域的选择上,要选择在农民自愿、政府重视、后备资源有潜力、自筹资金有保障、基础条件基本具备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原则

《通知》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

“统筹规划”是针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涉及领域广、建设内容多而言,由于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多方面建设内容,更需要突破部门壁垒,科学谋划、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统筹规划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等用地,充分发挥规划控制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整合资源”主要是针对资金投入而言,旨在充分发挥资金组合效力和规模效益,用中央支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带动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主体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引导和聚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涉农资金。在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整体推进”主要是指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建设内容不仅包括田、水、路、林等田间基础设施,而且还包括路、水、电、气等生活基础设施;经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且资金有保障的地区,在遵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还可以搞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等,在探索村庄整治新模式、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通知》明确要求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时,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10.国务院发布文件鼓励发展锂电池及材料 篇十

—————————————————— 锂电池材料的制备及生产工艺概述

一、当前国内磷酸铁锂现状

目前国内外已经能实现量产的合成方法均是高温固相法,高温固相法又分传统的(以天津斯特兰、湖南瑞翔、北大先行等为代表)和改进的(以美国威能、苏州恒正为代表,也称碳热法)两种.本项目的合成方法与美国valence 公司的合成方法相近,即采用碳热法.与大多数生产厂家不同之处有原材料选择和烧结工艺.1.市场前景需求

国内方面,山东海霸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投资3 亿人民币,新建厂房占地350 亩.拟建成国内最大的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生产基地.万向集团实测了山东海霸的磷酸铁锂聚合物动力电池,发现其性能比锰酸锂电池性能还要好,通常所担心的低温性能在-20℃已经达到80%设计容量,而高倍率放电10C 时也可达到80%容量,仅温升过快而已.这表明,磷酸铁锂已经基本达到电动汽车的使用要求!当然磷酸铁锂要大行其道,可能还有一些工艺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化的过程,但据预测,2-3 年内必是磷酸铁锂作为动力电池的主流,这个观点是绝大多数动力锂电池生产者和研究者的共识.另外,深圳市比亚迪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正致力于研究动力汽车,目前该公司大批量采购国内生产的磷酸铁锂,凡是能批量生产的,比亚迪公司都成吨的采购,据称目前磷酸铁锂月需求是40 吨.该公司已经先购入三条不同的烧结设备准备进行中试研究.此外,ATL 广东新能源目前每月对磷酸铁锂的需求是10 吨,天津力神在经过长时间的为ValenceOEM 后,每月也有固定的磷酸铁锂需求.河南环宇集团和青岛澳柯玛都希望能寻找到供应磷酸铁锂材料的国内生产厂家.还有一些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家都已经对磷酸铁锂系列的电池进行了较长的研究,已经获得了使用经验,市场已经逐渐成熟.欧美、台湾、日本方面对磷酸铁锂材料也有很大的需求量,目前磷酸铁锂材料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都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苏州恒正科技制备的磷酸铁锂材料售价高达30 多万/吨,另外,台湾必翔愿意独家包销湖南瑞翔的磷酸铁锂材料5 年,足见国际市场磷酸铁锂的需求之旺盛.据某公司的一份磷酸铁锂生产可行性分析报告估计,至2006 年,锂离子动力电池总需求量为50.69 亿Ah(单体电池工作电压3.6 伏),折算为正极材料其消耗量为36200 吨.而以上数据仅仅只包含了国内市场,考虑到国外市场的拓展及电动轿车的潜在发展,对动力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需求量要远远超出36200 吨.综合上述分析,磷酸铁锂作为新型高能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活性材料及电子材料产品,随着电池工业及电子工业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未来的两三年内,磷酸铁锂的市场需求量将达5 万吨以上,尤其是在动力型电池应用方面对磷酸铁锂的需求将大幅增加.但目前磷酸铁锂还没有达到像钴酸锂这样的应用广度,主要原因是锂离子电池生产厂家没有稳定的货源供应情况下,也不能进行电池生产线的扩产,问题解决的关键还是在于磷酸铁锂材料产量的提高和产品质量稳定性的解决.解决产品的稳定性也正是本技术团队的优势所在.2.目前消费需求和潜在客户

目前磷酸铁锂尚没有达到大规模商品化的主要原因是磷酸铁锂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这一问题正被某些公司所解决.正由于部分技术问题尚未得到完美解决,磷酸铁锂材料目前主要用在高尔夫球场推车用电源,矿灯,电动摩托,电动自行车,动力工具、以及电动汽车等方面.3.推广应用领域

磷酸铁锂的应用领域主要有:

(1)储能设备

太阳能、风力发电系统之储能设备;不断电系统UPS;

配合太阳能电池使用作为储能设备(比亚迪已经在生产此类电池);

(2)电动工具类

高功率电动工具(无线);电钻、除草机等;

(3)轻型电动车辆

电动机车, 电动自行车, 休闲车, 高尔夫球车, 电动推高机, 清洁车;

混合动力汽车(HEV),近期2-3 年的目标;

(4)小型设备

医疗设备:电动轮椅车,电动代步车);

玩具(遥控电动飞机,车,船);

(5)其它小型电器

矿灯;

植入性的医疗器械(磷酸铁锂无毒性,锂电池仅铁锂可满足要求);

替代铅酸,镍氢,镍镉,锂钴,锂锰类电池在小型电器上的应用(2007 镍镉将全面退出市场);

目前已经实现的应用:1.8Ah 及以下的18650 型圆柱电池.应用市场:18650 型是一种通用标准,可用于小型电器.全球需求为5000 万个电池/年,折算为正极材料需求600 吨.磷酸铁锂的总生产能力预计到2007 年底将达到3000-4000 吨/年左右.磷酸铁锂市场价格目前比较高,国内售价为18 万/吨,国外公司和董明的价格为30 万/吨.主要原因有:(1)锂源上涨,目前Li2CO3 和LiOH 等价格均在6.5 万/吨左右,而2005 年价格为3 万多,2006 年初为4 万左右.(2)生产成本高,生产企业采用LiH2PO4(磷酸二氢锂)作为锂源,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但原材料成本提高.(3)目前这个材料应用主要是出口,正极材料能提供更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价格因素不太敏感.预计近3 年内,将会出现磷酸铁锂和锰酸锂,三元系材料在市场并存的局面,主要看谁能提供批量稳定的正极材料,谁就能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预计3 年后磷酸铁锂的应用将会有一个很大的增加,并将会占据主导地位.据国内大型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供应商的预测,磷酸铁锂的实际需求有望在三年内达到上万吨/年.4 竞争性分析

主要竞争来自于美国valence、美国A123 公司,天津斯特兰.(1)美国valence 公司及在华企业威能

美国Valence 公司2003 年开始LiFePO4 的产业化,解决了其电池的倍率放电及低温性能等问题,并和中国的部分锂离子电池厂家进行合作,并以OEM 方式生产4~10Ah 的聚合物电池,同时,在中国苏州拟建生产基地(威能和威泰),自己生产聚合物电池.但是由于Valence 公司面对国内的客户并不出售电池材料.而与其合作的电池厂家利润空间和主动性受到了限制,因此对能够提供稳定的正极材料的厂家非常渴望.预计近几年,Valence 还不足构成实质竞争.(2)美国A123 公司及其在华企业高博

A123 公司主要从事掺杂金属离子的LiFePO4 材料的商品化运作,但相关网站上涉及技术指标的公开资料不多,部分产品已在台湾的部分厂家试用,但据称无量产能力,且批次稳定性差.A123 公司与Valence 公司类是,也是以OEM 的方式和国内的一些电池厂家进行合作.A123 公司在中国的常州建设生产基地高博.A123 公司目前定位为潜在的竞争者.(3)其它企业的竞争

国内的其它企业例如天津斯特兰,湖南瑞翔,北大先行和恒正纳米科技也都进行了中试实验,但是他们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各有不利的方面.其中,湖南瑞翔和北大先行据称是较早地完成中试的厂家,但是他们目前尚不能解决产品批次间稳定性的问题.他们用的原料和技术路线都不是最具有竞争力.原料主要是运用铁的有机盐,工艺存在煅烧时间长,而生产的产品批次间不稳定,产品在做成品电池的时候粘着性差.恒正纳米科技目前在产量上还未形成规模,而且在最终产品中为了提高导电性,添加了价格昂贵的Ni、Co 和Mn 过渡金属层状材料;并且广泛采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因此成本很高.因此他们的产品价格是目前商业价格的两倍还要多.天津斯特兰收购了北京中辉振宇,目前有4 条网带式烧结炉,计划07 年扩产至20 条,产品质量已经基本成熟,目前产品供不应求,预计3 年后会有一定的竞争威胁.总之,目前磷酸铁锂产品正处于行业的萌芽阶段,而中国环境问题突出,能源问题紧张,因此磷酸铁锂产品潜在市场巨大,而国内外的电池材料厂家要么不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要么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诸多问题或产量太小.结论:磷酸铁锂的生产在近2-3 年不会发生争夺客户的竞争,目前的市场现状是客户寻找市场.从事磷酸铁锂生产(中试或者生产)的主要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北大先行 完成中试,年产60 吨

天津斯特兰(原北京中辉振宇)年产200 吨,计划07 年扩产至2000 吨/年

青岛乾运 年产30 吨

山西力之源 年产30 吨

横店东磁 15 吨/年中试线建设批准阶段

山东海霸 中试,已购入推板式烧结炉;

湖南瑞翔 中试完成;计划07 年实现300 吨/年产量;后期扩产到1000 吨/年

深圳比亚迪 中试线生产(购买了三条不同的烧结炉设备准备进行中试)

余姚金和 中试 宁波彬彬 中试

广州鹏辉 日产100 公斤级小批量生产,据说准备量产.新乡八化 小批量试生产

苏州恒正 07 年1Q 实现年产500 吨(生产设备已经到位);

苏州威能和威泰(美国valence 公司分公司,扩产)

镇江高博(美国A123 公司分公司,正在建厂扩产)

常州高博(美国A123 公司分公司,正在建厂扩产)

二、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磷酸铁锂制备设备

引言

常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究集中于层状的过渡金属氧化物LiMO2(M=Co,Ni,Mn 等)与尖晶石型的LiM2O4(M=Co,Ni,Mn 等)。然而,钴资源的严重缺乏造成钴价格的高昂,同时,钴酸锂(LiCoO2)安全性能差,很难满足大众化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的需求;而比容量低和高温性能差又成为长期以来困扰锰酸锂(LiMnO2)实现商品化的关键技术难题;三方晶系的镍酸锂(LiNiO2)在制备的过程中很容易生成无电化学活性的立方晶系的镍锂,实用化的难度较大;新型的三元复合氧化物镍钴锰酸锂(LiNi1/3Co1/3Mn1/3O2)因兼有LiNiO2 和LiCoO2 的优点,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最有可能取代LiCoO2 的新型正极材料,但仍存在合成条件较为苛刻、安全性较差、综合性能有待改进、成本也较高等缺点;正交晶系橄榄石型的磷酸铁锂(LiFePO4)材料由于具有比容量高、价格低廉、无环境污染、安全性和热稳定性好等优点而成为一种最有潜力的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热合成工艺是制备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最重要的工序,它对于锂离子动力电池的最终性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图1 给出了制备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的典型工艺流程。制备设备是支撑新一代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产业良性发展的基础。

制备设备简介

磷酸铁锂的合成方法主要采用高温固相反应法:将FeC2O4、2H2O、Li2CO3 和NH4H2PO4 或(NH4)2HPO4按化学计量比混合,在氩气或氮气等惰性气氛保护下, 于300 ℃左右使混合物初步分解, 然后升温到600~800 ℃,保温12 h 以上,就可以得到橄榄石晶型LiFePO4材料。如何在热处理的过程中防止二价铁的氧化是合成的关键控制点,也是制备设备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相对于钴酸锂、锰酸锂而言,磷酸铁锂材料的制备对设备要求极高。

目前,国际上磷酸铁锂材料的制备基本上都是采用间歇式设备:如气氛保护钟罩炉、气氛保护箱式炉等。近来,也有采用气密保护回转窑合成的报道。国内我们最早在这方面进行了自主研发,在对试验型和小规模生产型的合成设备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研制开发了大规模连续式气密保护制备设备,该型设备主要技术指标:

设备长度:20 000 mm

有效口径: 680 mm(W)×140 mm(H)

最高工作温度: 1 000 ℃

常用工作温度: 700 ℃~900 ℃

温度稳定度:<2 ℃/2 h(温控仪显示值)

恒温区温度均匀度: <±3 ℃

保护气氛: Ar

合成室内氧含量: <100×10-6

合成室内压力: >10 Pa

年生产能力: ~200 吨

关键技术研究

大规模连续式磷酸铁锂材料制备设备是将热工制造技术与材料生产工艺紧密融合的多学科交叉技术设备。它包含先进的密封隔离技术、独特的炉内气氛净化技术、特别的内衬材料和加热体抗腐蚀技术、先进的智能自动控温技术、复杂的自动送料控制技术等。

3.1 气氛场模拟分析技术

在大型反应室中特别是动态的反应室中,为保证所制备的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对气氛的动态平衡控制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能精确地掌握气氛场的主要参数及其关系,气氛场模拟分析技术必不可少。气氛的动态平衡控制主要通过压力闭环自动控制技术、气源的低扰动输送技术、高密封技术等来实现,全部控制过程均采用计算机发布指令,实现设备操作和参数最佳化的全自动控制,全方位地满足气体传输与气氛精密控制的系统要求。利用气体动力学和流体力学等学科建立气氛场模型,分析合成室内气氛的流动状况,从而获取最佳气氛控制参数。

3.1.1 气密结构设计技术

为满足直通式的窑腔通道内氧分压要求,设备采用全密封炉体、气氛隔离仓(前后各1个)与气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密封。为了确保制备设备内稳定的氧分压和气流走向,设备除炉体采用全密封结构外,在制品出、入口处设置相互联锁的双闸门过渡密封仓结构。同时设置大流量惰性气体垂直气幕封门,使空气不能进入炉体内。当密封仓内的产品出来后,两闸门都紧闭时,对密封仓进行强制性换气净化,并在内闸门再次打开之前,将仓内氧分压从21%降低到0.01%以下。严格保证在密封仓换气净化之后,内闸门打开之前,密封仓内部的惰性气体压力和氧分压等同于炉体与密封仓相接处的压力和氧分压值。运行过程中,炉体出、入口处的气幕始终保持,从而阻止外界气流对合成区域的干扰。

3.1.2 气氛稳定、均匀性技术

采用多点小流量均匀送气的设计思路,沿设备长度方向,设置保护气体总输入管,在各区段的分支,经过调节阀的必要调节和流量计的流量监测,向加热室输入所需要的高纯氩气或高纯氮气,并经过加热组预热后进入合成区段。同时,在设备各控制段都设置氧分压和压力抽样检测点,随时检测窑腔横截面上各点的氧分压和气氛压力。窑体进气全部采用下部进气,废物排放区上部排气方式:保护气体进入窑内后,先进入下加热室,经加热室预热以后分多点层流式进入炉膛。

3.1.3 炉内气氛净化技术

为了达到合成室内的氧含量要求,除了设备严格密封外,加热室空腔及耐火保温材料释放的气体如何排出也是设备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本设备采用独特的炉内气氛净化技术:下加热室逐个净化;上加热室由一路保护气体送入后,再分别送入该区其余各加热室,同时,制备设备顶部、加热室等处都预留放气阀,当制备设备初次启用并充入保护气体时,以较大的压力通以较大流量的保护气体,同时打开设备各顶盖板、加热室盖板上的放气阀,以排除窑内衬所吸收的氧气,保证合成室内的气氛要求。

3.2 抗腐蚀技术

磷酸铁锂电池材料在合成过程中会产生腐蚀性气体(主要是NH3 和H2O),在高温下对炉衬材料和加热元件的损害非常强烈,故制备设备必须解决腐蚀气氛下的加热元件和内衬的抗腐蚀技术。对加热元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独特的马弗式加热结构,即加热元件与合成室内腐蚀气体隔离,从而防止腐蚀气体的侵入,同时加热室通有保护气体进行保护,使加热元件的使用寿命大大延长,降低用户的使用成本。

3.3 热场模拟分析技术

电池材料制备设备的开发热工计算是关键。然而各种耐火材料的理化指标与实际的使用条件差距较大,计算非常复杂,很难做到精确,因此需要对各种不同的使用条件下实际的热场进行模拟,建立科学的模型进行分析,掌握热场温度变化的关键,提高制备时温度的精确性和一致性,更加有效地利用热能。对磷酸铁锂电池材料而言,其电性能指标取决于在制备设备中的合成质量,即制备设备中的反应温度、反应时间和反应气氛三大要素。这三者之间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即制备设备必须按一定的合成制度对材料进行合成。合成制度是根据材料制备工艺要求并考虑到热工、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制定的工艺技术,它包括:温度制度、气氛制度和压力制度。本设备采用新的自动控制方式和方法来控制制备设备同一断面的温差,并设计相应的控制系统和控制软件,使热场温度、气氛控制更精确和稳定,制备设备自动控制程度更高。

效果

2006 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根据某知名锂离子电池材料生产企业的特殊制造工艺,开发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连续式制备推板窑,在国内首次实现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连续式生产。我们研发的制备设备具有合成工艺先进、产品成本低、设备运行稳定、温度气氛均匀和产能大等特点,其生产工艺和合成技术均属国内首创,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空白。目前,我们已完成中试,通过该设备所制得的LiFePO4正极材料可逆容量高达155(mA·h)/g 以上,大电流性能十分优良,10C 放电时,放电容量在97(mA·h)/g 以上。高温性能更佳,采用C/10 倍率的电流充放电时可逆容量达161(mA·h)/g,且循环过程中容量衰减甚少。采用该工艺技术和制备设备我们成功地实现了LiFePO4 的批量生产(产量可达120 吨/ 年)。测试结果表明,中试生产的材料性能与实验室制备材料的性能是一致的,从而使该材料走向产业化应用迈出了关键一步。

发展趋势

大规模连续式制备代表了磷酸铁锂材料制备的发展方向,今后对磷酸铁锂制备设备的研究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的重视:磷酸铁锂制备时的特殊气氛要求,制备设备气密结构设计技术和气氛净化方式的研究;炉衬材料和加热元件的抗腐蚀技术研究;既能提高材料电导率又能降低材料粒径的制备工艺及制备设备的研究;纳米级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制备技术研究等。总之,今后对磷酸铁锂材料的研究工作将集中于通过合适的制备设备、制备工艺和元素掺杂的方法改善其电子电导率。正是由于磷酸铁锂低廉的价格和与钴酸锂不相上下的电化学性能,使其有望在对安全性和温度要求较高的动力型二次电池领域获得广泛应用,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材料制备设备的研究也将会得到长足发展。

三、LiFePO4 / C 制备工艺的优化及其性能

引 言

正极材料是决定锂离子电池性能的关键因素,目前90 %以上的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材料都是用钴酸锂(LiCoO2),由于钴资源有限且有毒、价格昂贵、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等不足,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镍酸锂(LiNiO2)虽然容量较高、自放电率低,但是材料制备困难;尖晶石型锰酸锂(LiMn2O4)虽然具有良好的耐过充能力,但是由于锰在电解液中会溶解,且其高温循环性能差等不足限制了其实际应用。1997年,Goodenough 科研小组首先报道了具有橄榄石结构的磷酸铁锂(LiFePO4)能够可逆地嵌入和脱出锂离子,LiFePO4 就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循环性能、安全无毒、较高的理论容量、原材料来源广泛等优势,引起电化学工作者的广泛关注。LiFePO4 的理论比容量是170mAh/ g ,其理论真实密度是3.6g/ cm3 ,Fe2 + / Fe3 + 相对金属锂的电压是3.4V ,具有非常平稳的充放电平台。本文应用液相共沉淀法联合固相焙烧法来制备LiFePO4 / C 复合材料,以材料首次放电比容量为考察标准通过正交实验来优化制备工艺,并对材料的理化性能和电化学性能进行了测试。

实验 2.1 磷酸铁锂的制备

以硫酸亚铁、磷酸二氢铵、氨水为原料,柠檬酸为分散剂,用共沉淀法通过严格控制体系的p H 值、物料流速、搅拌速度和反应体系温度等来制备球形磷酸亚铁铵,充分洗涤和干燥后按一定的x(Li)∶x(Fe)与碳酸锂混合,再加入适量的葡萄糖,在高速球磨机上进行球磨,然后将球磨好的样品置于预抽真空高温炉中进行高温焙烧,用N2 气保护,控制升温速率为5 ℃/ min ,恒温一段时间后,在炉中自然冷却,得到LiFePO4 / C复合材料。

2.2 材料性能测试与表征

用日本Hitachi 公司S2550 型扫描电子显微镜(SEM)观察合成产物颗粒的形貌,采用日本理学D/MAX2PC2200 X 射线衍射仪(Cu 靶,λ= 0.15405nm)对产品进行物相晶体结构分析, 电压40kV , 电流20mA ,扫描范围为10~60°,扫描速度2°/ min。用北京第二光学仪器厂WQF2510 型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F TIR)测试产品的组成,分辨率为100px-1 ,扫描范围为400~100000px-1。

2.3 电化学性能测试

用涂布法制备正极片,将得到的LiFePO4 与乙炔黑、PVDF 按80 ∶15 ∶5 的质量比搅拌均匀,以无水乙醇为溶剂,混合成浆料,然后将浆料涂布在铝箔上,充分干燥后制成正极片,以金属锂为负极,Celgard2400聚丙烯多孔膜为隔膜, 1mol/ L LiPF6 / EC2DMC(体积比为1 ∶1)为电解液,在充满Ar 气的手套箱中组装成电池,将试验电池置于BS9300 型充放电仪(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上进行电化学性能测试,充放电电压范围是2.2~4.2V。

结果与讨论

3.1 正交实验

在单因素分析实验的基础上,为得到以球形磷酸亚铁铵为前驱体用固相焙烧法制备LiFePO4 的最佳工艺条件,考察了球磨时间、x(Li)∶x(Fe)、葡萄糖用量、焙烧温度和时间对材料首次放电比容量的影响,因此设计了水平正交实验。从正交实验的结果来分析,在一定的实验条件下,随着焙烧温度的升高,材料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先升高后减小,当温度过低时,不利于LiFePO4 的生成,含有少量的杂质相,当温度过高时,颗粒变大,存在烧结的现象,降低了材料的离子扩散速率,影响材料的放电容量;焙烧温度一定时,随着球磨时间的增加,材料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增加,因为球磨时间直接决定反应物料间混合的均匀程度和颗粒的大小;Fe 过量时,材料中会含有Fe 的杂相,而Li 过量时,也会产生Li2O 相,考虑到锂在高温时会挥发造成损失,所以在实验过程中适宜的x(Li)∶x(Fe)= 1.02∶1.00;焙烧时间过短,晶体生长不完全,会产生大量的晶格缺陷,影响材料的比容量,焙烧时间过长,生成粒径较大的颗粒,增加了Li + 在LiFePO4体相中的扩散路程,降低材料的比容量;葡萄糖用量决定产品中的含碳量,碳包覆虽然能够提高材料的电子导电率,但也会降低材料的振实密度,所以葡萄糖的适宜用量是反应物料质量的6%。

3.2 材料的表征

在最佳工艺条件下进行实验,得到LiFePO4 / C 正极材料,其振实密度为1.61g/ cm3。该工艺条件下所得到的样品以球形和类球形颗粒为主,平均粒径为2.0μm。

3.3 材料的电化学性能分析

非常平稳的充放电电压平台,其充电平台和放电平台分别为3.4~3.5V和3.3~3.2V。电流密度为0.1C 时首次充电容量为163.4mAh/ g ,放电容量为147.6mAh/ g ,首次充放电效率达到了90.3 % , 放电容量达到了理论容量的86.8 %。随着电流密度的增加,材料的放电容量随之减小,当充放电电流密度为0.5和1C 时,材料的放电容量分别为136.7 和122.3mAh/ g。原因可能是电流密度的增加,使得Li x FePO4 / Li1-x FePO4 的界面面积不断缩小,电极的极化效应增加,从而导致比容量的下降。在0.1C 电流密度下,循环50 次之后,其容量为142.8mAh/ g ,其容量保持率为96.7 %,在0.5C 电流密度下,循环50 次后,其容量为127.3mAh/ g ,容量保持率为93.1 % ,在1C 电流密度下,循环50 次后,其容量为106.6mAh/ g ,容量保持率为87.2 %。说明在该工艺条件下,材料具有良好的循环性能。在室温时,样品在0.5C 的充放电电流密度下,其首次放电比容量为136.7mAh/ g ,当温度提高到60 ℃时,材料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增加到163.8mAh/ g ,为理论比容量的96.4 % ,比在室温下提高了27.1mAh/ g ,提高材料的使用温度,有利于增加锂离子的扩散速率,从而提高材料的比容量。这也说明LiFe2PO4 正极材料具有优越的安全性能,能满足动力电池在高温下使用的要求。

常温下样品在低电流密度下(0.5C),循环20 次之后, 其容量从136.7mAh/ g 下降到132.5mAh/ g ,容量保持率为96.9 % ,提高电流密度(1C),再循环20 次之后,其容量从120.8mAh/ g 下降到114.9mAh/ g ,容量保持率为95.1 %;而在温度为60 ℃时,在低电流密度(0.5C),循环20 次之后,其容量从163.8mAh/ g 下降到161.5mAh/ g ,容量保持率为98.6 % ,提高电流密度(1C)时,再循环20 次,其容量从154.4mAh/ g 下降到151.2mAh/ g ,容量保持率为97.9 % ,这说明在高温下,材料的循环性能比室温好。

结论

(1)以磷酸亚铁铵为前驱体合成出LiFePO4 / C正极材料。

(2)在单因素实验的基础上,通过正交实验得到最佳工艺条件为: 球磨时间为7h , x(Li)∶x(Fe)=1.02∶1.00 ,葡萄糖用量为反应物料质量的6 % ,焙烧温度为700℃,焙烧时间为10h。各因素对材料的首次放电比容量的影响顺序是: 焙烧温度、球磨时间、x(Li)∶x(Fe)、焙烧时间、葡萄糖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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