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2024-10-25

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共10篇)

1.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一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

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7]96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项目业主:

现将《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合肥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以下简称“保障金”)。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指定的专户存入保障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交纳标准为: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与合肥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办理保障金的交纳和支付手续,市清欠办应安排专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交纳确认手续。

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监管。市级保障金专户设在徽商银行合肥市逍遥津支行,户名: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号:23312100080682。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保障金的款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开工前由工程项目业主代为

垫付,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保障金确认书证明。确认书证明一式四份,分别交建筑业企业和交纳单位留存,作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之一,一份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资金证明。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保障金后仍应按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专户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明)、保障金确认书证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业主代为垫付的保障金是专户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交纳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八条 合肥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应认真调查,一旦核实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清欠办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先予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市清欠办应责令建筑业企业在15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市清欠办可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垫付。

第九条 保障金只可用于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清欠办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在工程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共同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建筑业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持工程决算和对方签发的保证金权属

确认书到市清欠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因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不能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应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报请职权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用人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应在3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于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依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发放应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实行工资卡发放。

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用工台帐,工资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

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质量等级、分包工程开工、完工日期,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拖欠投诉的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应及时投诉举报,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报复。

农民工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行工程款结算的,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不得开工建设新建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用工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和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结算行为列入信用体系,及时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由市清欠办负责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发布施行时,正在进行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也应按上述规定交纳保障金。

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3日(地方法规)

2.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二

关于支付建筑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公告

为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护建筑领域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相关文件规定。公告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完备建设项目各项手续,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按期拨付工程款,按月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二、各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工程在施工中拨付每一笔工程款时,必须先用于发放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的规定。

三、为保证民工权益,民工在进入工地前,一定要与有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现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的要求发放民工工资时,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反应。

四、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公告由施工方在开工时张贴在工地橱窗内,不得损坏,并作为工程验收时的验收项目之一,无此公告的工地,不予验收。举报和投诉电话:

***清欠办

3.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三

“农民工”

“工资支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监[2007]320号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业主)。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

三、为便于农民工维权,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按《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杭交发[2006]124号)权限划分分别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用于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和支付。

四、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交通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对参加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及银行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五、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本项目)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Q辖┟窆すぷ史⒎鸥鞍ね贰被蚱渌痪弑赣霉ぶ魈遄矢竦淖橹透鋈恕?lt;BR>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

十、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十一、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十二、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或农民工居住场所)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等权利,并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

十三、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四、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

十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月支付,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致使施工企业停工的,农民工已付出劳动的应得工资报酬,施工企业不得拖欠或克扣。

十六、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七、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八、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招标文中明确: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时)扣除合同价的2%(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作为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按上款规定执行的项目,开户银行在收到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将建设单位(或业主)代扣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九、保证金专户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证金支付的,由负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签表》并提出意见,经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表将款项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所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相应施工企业的下一月工程计量款中等额扣回补入。

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施工企业账户。

二十、萧山区、余杭区、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计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动态。对因拖欠工资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做好劝告化解工作,并同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二十一、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告银行主管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公开曝光。

施工企业连续3年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审查,可适当减免保证金。

二十二、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每年的1月、8月前后,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企业执行省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农民工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交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四

一、设置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

2.《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

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2017〕521号)

二、提交材料

(一)保障金缴纳及工资专户信息报送

1.缴纳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及工资专户信息报送表》一份(下载地址:http://或http://);

2.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保障金缴纳及工资专户信息报送

1.申请保障金减免和按“项目限额”类型缴纳保障金的:(1)窗口接件;

(2)市造价管理总站就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是否发生过拖欠问题征求全市各区县意见,并审核确定保障金缴纳金额;

(3)窗口根据审核确定的缴纳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

(4)申请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任选一家),将缴费回执返回窗口。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2.全额缴纳保障金的:

(1)窗口接件,开具缴费通知单;

(2)申请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任选一家),将缴费回执返回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3.建立了全市保障金集中账户或市管项目保障金集中账户的:(1)窗口接件,开具缴费通知单(应缴费金额为零);

(2)申请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本单位开设保障金集中账户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银行出具的回执返回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二)保障金退还 1.窗口接件;

2.市造价管理总站交市质监总站核实项目完工情况,并就申请单位是否存在拖欠问题征求全市各区县意见;

3.符合退还条件的,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取件,并移交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不符合退还条件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不含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时限)。

5.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申请报告 篇五

蒙城县岳坊镇美丽乡村工程位于蒙城县岳坊镇。该工程已于2016 年4月1 日竣工验收。该工程使用农民工人数45人(人员名单详见附表),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公示时间在2016年5月10.公示地点在蒙城县岳坊镇。但工程款至今未付,现申请退还我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若今后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单位承担所有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安徽中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6.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六

1、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全面负责。

4、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公司将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项目部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项目部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各项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5、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台帐制度。公司建立健全用工和工资台帐,做好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统计报表工作,切实加强基础管理。

6、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7、依据本工程投入劳力规模制定劳动力工资计划,定时发放工资。工资转款由公司负责定期向项目部拨款并监督

发放执行情况,对拖欠工资等情况严肃处理,找出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

8、劳动工资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15.6 工程保险

为降低风险,开工前我方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办理相关保险。按照风险管理的一般原理,做好“避免风险、控制风险”等环节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解决不必要的纠纷。

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前能主动防范,事故后能及时补偿。

有了工程保险,就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财务上的安全保障,同时体现了公司领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和时刻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指导思想。15.7 应急预案

15.7.1 对紧急事件的预测 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施工作业面广,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影响安全、质量、工期目标的实现。针对这种情况,预想到可能触发应急预案的因素主要

有:一、某种原因导致某分项或者某段工程进度滞后,影响总工期的实现;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三、出现特大气象灾害,影响施工。

15.7.2 处理紧急事件的组织机构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不良因素影响,最大程度减小不良因素对工期、安全、质量的影响,由项目部组织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总指挥,副经理、各科科长及施工队长为组员组成指挥系统,下辖技术、安全、物资、联络、保卫等应急处理小组。

(1)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三部分组成: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经理。

成员由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各专业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组成。

(2)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急处理技术组、应急处理监测组、应急处理物资设备组、应急处理保卫组、应急处理疏散撤离小组。应急处理工作组 24 小时值班,接到应急通知迅速组织各应急处理组、应急处理突击队赶到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见图见下页。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3)应急指挥中心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并有专职值班人员,其主要责任有:记录事故发生区报告的基本情况;按预案规定,通知项目经理部所有人员到达集中地点,并规定时限;根据情况的危急程度,或按预案规定通知各应急处理组织做好应急出动准应急反应指挥部 应急预案工作小组 应急处理技术组 应急处理监测组 应急处理保卫组 应急处理 物资设备组 应急处理撤离组 联络调度

备。

15.7.3 处理紧急事件的程序(1)应急级别划分 根据所出现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级别划分三级:

一级预警,最低应急级别,可以控制的异常事件或容易被控制的事件。

二级现场应急,属于中间应急级别,不会超出项目界限。外部人员和财产一般不会受事故的影响。这种级别表明项目内人员已经不能或不能立即控制事故,需要外部援助(如消防、医疗单位的援助)。

三级全体应急,这是最严重的紧急情况,表明事故已扩散到项目外。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和外部人群可能受到影响,可决定进行安全避难或疏散。同时需要医疗和其他机构的人员支持。

(2)报警系统和通告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特大自然灾害,我部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或者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和相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救援队伍进入本工地后,由项目部副经理负责联络,引导并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3)应急处理程序 安全事件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图见图。

应急处理程序工作流程图

15.7.4 对紧急事件的应对措施 1 15.7.4.1 工期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不良因素影响,最大程度减小不良因素对工期的影响,由项目部组织成立特殊情况赶工期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总指挥,副经理及施工队长为组员组成指挥系统,下辖由年轻人员组成的青年突击队。

由项目部调度每天定时收听天气预报,绘制天气晴雨出现突发事件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开始工作 报告有关单位及部门 加强监测 报告工程师 报告业主 报告现场监理 分析原因 恢复正常施工 完成应急处理 调整应急处理方案、措施 实施应急处理方案 观察处理效果 制订应急处理方案、措施 实施应急处理方案

图,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将天气情况向项目部及各工点负责人报告。

特殊情况赶工期领导小组的根本原则是“提前预防、统筹安排、保证工期目标如期兑现”。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根据工地进展情况动员全体人员采取加固、覆盖等方法积极预防,做好准备。

当发生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时,迅速组织青年突击队进行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并采取下列措施将影响的工期赶上。

迅速增加具有丰富经验的劳动力。劳动力的人数将根据情况确定,人员的来源,从公司总部直接派遣。

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当发生因机械设备突发原因造成停机或出现问题影响施工时,立即通过公司内其它工地调拨或从市场上采购、租用来解决。

现场配备备用发电机,当发生停电或电力供应不能满足要求时,启用备用电源,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对施工进度及劳动资源采取科学的动态控制,根据剩余工程量,采取倒排工期,重新合理安排总体进度计划,在以后的时间内增加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确保各分步工期及总工期进度计划。15.7.4.2 安全应急预案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根据工程情况主持会议,研究决

定工程安全项目的预警系统。预警系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能起到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同时避免和消除对环境产生的重大影响。

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预兆、性质、后果和环境影响做出评估,提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必要的物资设备准备,一旦发生事故后,组织人员自救、安全撤离灾区执行挽救人员等措施,包括自救方法、撤离路线、报警和警报的方法、抢救组织安排。施工现场备足必需的应急设备:应急照明,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和工器具、应急用品等。

7.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七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股份公司《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知的紧急通知》(股份传(2012-215)号)的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确保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巩固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此次专项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机关各部门、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安排部署,全面掌握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立即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在专项检查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按照通知要求,为明确责任分工,我公司成立专项检查组,由工会、财务部、经济管理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成。名单如下:

组长: 成员:

三、加强监督,完善机制。认真贯彻专项检查通知是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按照通知要求,机关各部门要围绕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准确掌握第一手数据,对于自查发现的拖欠问题,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对资金存在困难的单位,要加强与建设方(业主)协商沟通,争取资金支持,切实做到不发生一起拖欠工资。在今后工作中,各单位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农民工工资管理机制,把拖欠工资问题融入到平时监控中,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拖欠问题的产生。

四、开展自查,立即整改,制定检查方案。各单位要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立即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部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实现专款专用,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将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由项目领导和财务部全程跟踪、监督发放情况。工资发放通过采取现场发放和办工资卡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等形式,对于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劳务分包企业,要及时纳入集团公司不合格劳务企业名册;要对农民工工作信息进行统计,重点核查农民工用工人数、拖欠工资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及时上报《农民工工作信息月报表》,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切实做好劳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求使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劳资矛盾不上交,信访不上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针对本次自查情况提出整改报告,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报告于2012年11月30日前上报公司。通过以上多种措施,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落实责任,严肃纪律。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部,公司将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改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部,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发奖金,向公司领导建议取消责任人当年各项评先、评优等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

2012年11月21日

8.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八

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二、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 篇九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是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一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二

XXXXXXX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天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X年X月X日

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简短三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10.芜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通知书 篇十

编号:〖2015〗2号

蒙城县社会各界和施工单位: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蒙城县坛城宋寨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壹

万肆仟元)

现予公示十天(2015年元月6日至2015年元月16日)

委 托 书

致: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现委托白和村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心怡小学教室及附属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请打入白和村个人账户:6229 5381 0820 0884 931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1-8

委 托 书

致: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现委托白和村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宋寨小学教室及附属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请打入白和村个人账户:6229 5381 0820 0884 931

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5-1-8

委 托 书

致: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现委托白和村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中心小学幼儿园附属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事宜,请打入白和村个人账户:6229 5381 0820 0884 931

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5-1-8

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报告

我公司承建的蒙城县坛城镇中心幼儿园工程,位于蒙城县坛城镇中心幼儿园院内。于2014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本工程共用工人18人。其中瓦工10人,木工

111人抹灰工5人。本工程于2014年12月10日验收后支付给瓦工班组、木工班组、钢筋工班组、水电工班组、架子工组和抹灰工班组共计8.004万元.2015年1月6日在蒙城县坛城中心幼儿园大门旁已贴上竣工领取余款的公示,2014年12月10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以上各班组工资已全部结清。

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退还本工程劳动保障金1.4万元。

安徽阜阳众鑫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

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报告

我公司承建的蒙城县坛城镇心怡小学标准教室及附属工程,位于蒙城县坛城镇心怡小学院内。于2014年11月26日竣工验收。本工程共用工人13人。其中瓦工6人,木工

221人抹灰工2人。本工程于2014年11月26日验收后支付给瓦工班组、木工班组、钢筋工班组、水电工班组、架子工组和抹灰工班组共计5.4万元.2015年1月6日在蒙城县坛城心怡小学大门旁已贴上竣工领取余款的公示,2014年11月26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以上各班组工资已全部结清。

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退还本工程劳动保障金0.9万元。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6日

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报告

我公司承建的蒙城县坛城镇宋寨小学标准教室及附属工程,位于蒙城县坛城镇宋寨小学院内。于2014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本工程共用工人22人。其中瓦工8人,木工

442人抹灰工4人。本工程于2014年12月10日验收后支付给瓦工班组、木工班组、钢筋工班组、水电工班组、架子工组和抹灰工班组共计7.06万元.2015年1月6日在蒙城县坛城宋寨小学大门旁已贴上竣工领取余款的公示,2014年12月10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以上各班组工资已全部结清。

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退还本工程劳动保障金1.4万元。

安徽煜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16日

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报告

我公司承建的蒙城县柳林中学食堂工程,位于蒙城县柳林中心院内。于2014年9月11日竣工验收。本工程共用工人22人。其中瓦工8人,木工6

222人。本工程于2014年9月11日验收后支付给瓦工班组、木工班组、钢筋工班组、水电工班组、架子工组和抹灰工班组共计16万元.2014年10月8日在柳林中学学校大门旁及食堂门旁已贴上竣工领取余款的公示,2014年10月12日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以上各班组工资已全部结清。

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退还本工程劳动保障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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