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法规论文(共8篇)(共8篇)
1.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篇一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总论论述题
本试题算选修课12学时城市规划的作用和任务?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筑市场的主客体是什么?建筑市场法规的作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甲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的基本要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
72003年,山东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厅立法工作规定》,其中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有哪些?
8、建设工程审批程序有哪几个步骤?
9、勘察设计单位的哪些质量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应该检查哪些内容?
1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2、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2.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篇二
要界定地下人防工程改造成的地下车库的产权性质,首先要弄清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所有人是国家还是开发商。开发商在进行民用建筑开发时须按照法律规定建造符合规定的人防设施,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一部分。但该部分配套设施是属于不可转让的市政配套还是属于开发商的私有物业,并没有非常清晰的结论。
一种观点认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开发商不过是代为管理和经营。地下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报竣等工作都需受当地人防部门监督,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再无偿移交给当地人防部门,是国家强制配套建筑物,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故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国家财产的范畴,产权人是国家,禁止开发商将其作为普通不动产销售,即使在和平时期进行开发使用,也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使用费用。如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 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 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 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
另一种观点认为,地下人防工程是开发商自身开发的,与地上建筑物一样,所有权当然归其所有,可以对外销售。地下人防工程由开发商在开发地上建筑物时一并设计与施工,其功能是服务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与小区配套的会所、泳池等公共配套设施一样,业主均需有偿使用。虽然建造地下人防工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都确权到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且部分出售的车位能够拥有房地产权证,即产权能够转移到业主名下。相反,确权到国家名下的地下停车场并不多见,甚至还没有先例。况且如果开发商建好的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属于国家,估计不会有人有兴趣去建造。因此,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是开发商。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普通地下室与地下人防工程都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二者都可以改造成停车场,导致二者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但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相互之间不能等同。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开发商在法定义务之外建的地下停车场并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但开发商常常会有意或无意混淆二者的区别,认为二者都归其所有,都可以对外出售。房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地下停车场的确权也存在混乱,甚至存在将部分地下人防工程确权到业主的情况,但这并不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开发商报建时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界定其用途,如果报建时规划设计经审批为地下车库的,则与地上建筑物一样,可以认定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就可以将整个车库按照房产测量部门出具的测量报告办理确权登记。但如果是地下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地下车库,则属于市政配套设施,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赠与等产权转移活动,其产权所有人是国家,因此,不能将此类地下车库确权到开发商名下,亦不能确权到业主名下。另外,没有将地下人防工程确权给国家并不是该物业属于开发商的反证。首先,国家作为一个特殊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基本上不作为确权对象存在,况且国家机关将国家作为确权对象就如同自己给自己证明某物的权属关系,是荒谬和无聊之举,因此,根本没有必要将地下人防工程确权给国家。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通过出租的方式对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进行受益,部分中小开发商也存在出售的情况,但仅仅是通过合同条款来进行约定,业主并不能真正地取得所购买物业的产权。
二、开发商出售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行为性质是买卖还是转租
地下人防工程散落于各地上建筑物之中,不便于集中管理,特别是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无法发挥其原本的功能,处于长期闲置状态,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更好地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这一公共配套设施,在保证不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性能的情况下,国家鼓励社会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条款确立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即在和平时期,投资者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作为申请利用人即地下人防工程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即当地人防部门签订协议,取得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权,该行为性质属于租赁,只不过另一方当事人是国家这一特殊主体。开发商将地下人防工程改造成的停车位进行“出售”,其法律性质实质上属于合同法上的转租行为,业主不能取得该车位的所有权,开发商此时承担的是物业管理人的角色,所收取的只能是该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只不过该车库的物业管理费是一次性缴纳而已。
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是投资商,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该投资物业应由开发商受益,而出售或出租其建造的物业是最直接的受益方式,地下车库和地上建筑物是一样的,都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订地下车位买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该行为是典型的买卖行为。
3.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制 篇三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技术运用愈加广泛,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愈加受到重视。作为中立技术手段的反向工程,利用价值较高。但我国法律对于软件反向工程的规定较为零散,理论界争议较大。本文赞同将反向工程技术看作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手段,在使用这种中立的技术手段发生的侵权纠纷,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关键词:源代码;复制行为;反向工程;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软件反向工程之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即软件反向工程是指利用反汇编反编译等方法从软件的目标代码出发,对软件进行二进制代码的转换,从而寻找到该软件的源代码。讨论软件反向工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问题,首先要对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进分析。
二、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识别
(一)软件反向工程中复制行为之合法性
软件的表现形式是代码,在广义上也是一种文字,这种文字形式造成复制便捷,人们在理解软件的代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将目标代码转化为人类便于理解的形式。根据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对软件源代码等核心信息的合理使用是受到认可的。
(二)兼容性信息对合法性之影响
根据1991年欧盟通过的《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理事会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兼容性是指计算机程序交换信息和相互使用信息的能力。兼容性信息的获取必然是为了独立的软件开发。发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后,行为人可以利用实施反向工程是为了研究和学习其兼容性信息进行抗辩,而行为人对于证明其目的不正当则显得十分艰难。
(三)技术需求对合法性之影响
软件著作权人通常认为借助反向工程获取软件信息后,会大大降低其软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而软件的更新升级、技术的广泛运用会使软件的使用者享受到更多的技术优势。故在权衡这两种利益时,我们有必要将运用反向工程技术对于软件著作权所有人或是软件的在先使用人的利益的影响的程度纳入考虑。
三、“伪反向工程”行为对侵权诉讼之影响
软件的反向工程在诉讼中被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人们不能准确的猜测他人的内心想法并且加以证明。即使在获取软件核心信息时具有反向工程的外观,但是其使用目的在于创造实质相同的软件产品,进行市场竞争,也应当被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伪反向工程”行为的存在,使得软件著作權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举证存在困难。动态的行为过程很难在事后得到证明,可探其究竟之方式之一在于从目的及结果进行分析。但推论某种结果的条件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很难一一对应,这就为真正实施“伪反向工程”之行为人的抗辩提供了依据,不正当竞争的风险随之提高。
四、软件反向工程的竞争法规制路径
(一)我国现阶段对于软件反向工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1.我国对于反向工程的态度及法律规制
我国在根本上承认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但是如果使用的目的、方法不正当就会被列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虽然源程序等代码所构成的软件内部程序因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受到其保护,但如果行为人利用软件的核心信息程序制造出实质上相同的具有相同市场竞争力的软件的行为,或者是通过窃取、利诱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后却以反向工程予以抗辩,抑或是虽然基于合理的目的进行反向工程获取了相应的商业秘密,却进行不正当的披露或利用。
2.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反向工程规定之缺陷
我国对于软件反向工程之规定散见于条例中,对于其定义与法律规制较少。在著作权法中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通过软件反向工程获取的软件核心信息很容易被归结到思想的范畴内,不利于纠纷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制利用反向工程进行软件发明的过程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修改意见稿中却未见相应规定,对于反向工程在诉讼中的纠纷解决之规定也显陈旧。本文认为,在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但是,将软件反向工程规制确定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十分必要,进而完善软件反向工程相关概念及立法。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软件反向工程之规制
本文认为,借鉴美国欧盟等对于反向工程之规定,我国应对反向工程行为规定限制性条件规定,在侵权纠纷中,对于相应的行为进行排除。另外可在司法实践中增加SSO判定法和AFC判定法。虽然这两种方法在实践中都有其缺陷,但是在纠纷解决中可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行为人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获取软件的核心信息无可非议,但是其使用目的并不在于研究与学习该软件,修改其程序错误或者是分析其是否侵犯其他软件的著作权,其制造出于原软件程序实质上相同的软件,且其最终是为了投入市场实现其营利性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可以反向工程为抗辩理由。
技术解剖或者企业内部采取的相关手段具有隐蔽性,作为竞争对手想要证明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存在障碍在诉讼中,权利人可以依据其对相关的软件核心信息采取了加密措施而对方当事人仍旧获取了商业秘密,且将这种软件的核心信息投入产品的设计使用投入市场进行营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是否利用反向工程,结果都证明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为人即使通过法律认可的反向工程手段获取了软件的核心信息,但向社会大众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其商业秘密,或者将核心信息使用在软件的开发使用上,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使用该项核心信息,都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曹伟.软件反向工程:合理利用与结果管制.知识产权.2011.4.
[2]张吉豫.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及立法建议.中国法学.2013.4.
作者简介:
4.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考试题 篇四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70分)。
1、取得专利权的原则不包括(B)。
A、单一性原则B、先使用原则C、先进性`
2、《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C)除外。
A、国家级重点工程B、中央政府投资工程
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C)的,在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
4、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C)的单位。
A、愿意承包建设B、可以建设完成C、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5、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C)进行竣工验收。
A、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B、工程监理单位
C、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
6、甲建设单位委托乙勘察单位对其工程建设条件进行勘查工作,乙单位经勘察向其提供了有一定瑕疵的勘察资料,甲单位将该资料提供给丙设计公司进行设计,后丁施工企业根据上述勘察资料和设计方案进行了施工建设,但由于严重的建筑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对于该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由(B)负责。
A、甲单位B、乙单位C、丙单位
7、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D)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A、勘察设计单位B、施工单位C、设备采购单位
8、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C)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A、施工前B、施工时C、隐蔽前`
9、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C)。
A、重新施工B、拆除重建C、负责返修
10、未经(C)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为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A、总监理工程师B建设单位负责人C、监理工程师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C)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A、竣工验收完成B、建设工程移交使用
C、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2、我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B)方针。
A、责任重于泰山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质量第一,安全第一
1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C),方可上岗作业。
A、安全生产合格证B、特种作业上岗证C、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14、根据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A)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A、安全警示标志B、危险说明标志C、危险标志
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C)。
A、适当距离B、相当距离C、安全距离
1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的处理应当按照(A)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B、实事求是,依法办事C、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17、(C)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A、质量事故处理制度B、质量事故统计报告制度C、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C)。
A、清楚、精确、翔实B、客观、准确、完整C、真实、准确、完整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B)。
A、危险标志B、安全警示标志C、隔离标志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成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B)措施。
A、特殊保护B、专项保护C、强制性保护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B)止。
A、施工结束B、竣工验收合格C、工程投入使用
22.那个不是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B)
A公开、公正原则B行惩戒或制裁的原则C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23.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纠并写出情况报告的基础上, 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 其比例不低于(B)。
A30%B40%C50%
24.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资质年检结论分为(B)
A、优秀、良好、差
B、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C、良好、合格、不合格
25.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B)
A、一、二、三级B、甲、乙、丙级C、上、中、下级
26.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内容一般指:(C)
(1)勘察、规划、设计、环境保护的质量要求;
(2)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有关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4)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A、(1)(2)(3)(4)B、(1)(2)(3)C、(1)(2)(3)(4)(5)
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分为(A)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
28.(A)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对城市防洪设施管理作了规定。
A1982B1983C1987 61997年正式颁布(A)用法律手段规范城市防洪管理.A《《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发》》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发》C《《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涝发》》
29.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使用寿命的属于(B)保存档案资料 A永久B长期C中期
30.确定建设项目总概算是(C)的工作内容之一
A项目建议书B可行性研究报告C设计阶段
31.为了全面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建设部于(A)年初首次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 预示着中国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社会公益行业将告别政府垄断的局面
A、2003B、2004C、200532、我国城市市政建设法规体系是由(B)个层次构成的。
(1)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5)地方性规章
A、(1)(2)(3)B、(1)(2)(3)(4)(5)C、(1)(3)(4)(5)
3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按承包金额的(A)花。
A、万分之三B、万分之五C、万分之七
34、应纳税凭证有(A)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A(1)(2)(3)(4)(5)B(1)(3)(5)C(1)(2)(4)(5)
35、某代表设计院向甲公司催讨欠款属于
A委托代B法定代C指定代理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30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下合同是有效的(CDE)。
A.买卖合同
B.无偿合同
C.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D.纯获利益的合同
E.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2、建设工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BC
A.有仲裁协议
B.有和解协议
C.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D.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得到法院的许可
3、下列情形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是(AC)。
A.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
C.仲裁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D.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行和解
E.申请人无理取闹,扰乱仲裁秩序的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BC)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A.离婚案件
B.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D.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
E.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CD)
A.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B.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C.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D.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可以同时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6、有下列情形中(ACDE)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A.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B.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D.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E.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7、建设工程中常见的施工合同主体纠纷一般包括(ABCD)
A、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B、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C、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D、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E、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8、下列行为中,导致中标无效的有(ACDE)。
A、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B、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C、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骗取中标的D、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E、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9、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ABCD)。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没收违法所得
C、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D、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追究刑事责任
10、申请建造师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BDE)。
A、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B、无犯罪记录
C、无行政处罚记录
D、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5.应熟悉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篇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第四章、第十六章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1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立的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39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看具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输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输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活动从业行为规定: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6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条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40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质量管理条例》: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法》: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条: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23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6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建筑法:38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6条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7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32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3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质量管理条例:70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质量管理条例》: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安全。
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中。
13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受支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7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5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7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1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6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筑法: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32条: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3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质量管理条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质量管理条例:67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筑法》: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61条:交会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质量管理条例》:30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1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以C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3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4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招标投标法》:10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提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2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23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4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月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28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票文件夹,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29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6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 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41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13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负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4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合同法》: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68条:应当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篇六
《矿山安全法》实施:1993.5.1
(首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有里程碑意义。此法即覆盖了职业病危害内容,又覆盖了生产安全内容)《劳动法》实施:1995.01.01
《行政处罚法》实施:1996.10.1
《刑法》实施:1997.10.1(刑法修正案
(六)2006年6月29)
《消防法》实施: 1998.9.1新法2009.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0.12.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2001.4.21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002.5.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2.3.15
《安全生产法》实施:2002年11月1日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2003.6.1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04.1.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2004.1.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2004.2.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2004.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 2005.8.3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实施:2005.9.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1.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2006.9.1
《安全生产监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2007.4.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实施:2007.6.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实施:2008.1.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实施:2002.10.3
(二OO二年九月三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7.建设工程法律风险规避和争议解读 篇七
建设工程是人类运用一定技术手段将物质资料通过设计建造而成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总称。专业上基本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三大类, 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房屋、市政、交通、工业、信息网络等, 融入现代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 建设工程和互联网等高科技日趋融合, 形成了新的发展, 比如建筑智能化。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发展建设期, 十八大确定的城镇化、信息化发展方向无疑将更大刺激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潜力, 而工程项目的开展不仅需要现代技术的支撑, 也需要现代管理的支撑, 工程项目管理在今天已经不可或缺, 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或分包商, 越是优良的管理, 越能够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当然, 这里并非说系统的项目管理, 但是, 只要谈争议预防和解决, 便无法绕开项目管理。工程管理中比较重要的部分是合同管理, 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将所有工程项目涉及到的经济和技术问题融汇而成的法律文件, 建设工程争议最终都归结为合同争议, 比如对合同理解不一致或执行合同出现偏差时, 争议就会产生, 所有的争议本质上都是经济利益的纠葛, 并通过合同争议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良好的合同管理是防控风险、促进工程的有力手段和保障。当然, 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 不可能避免所有争议的发生, 从当前国内建设工程行业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 建设工程争议比较多发。以北京仲裁委员会统计的数据为例, 自1995年以来, 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建设工程案件逐年上升, 自2000年后, 平均每年受理案件在260件以上, 最多的年份受理案件达405件, 仅建设工程一类案件数就占全部案件数量的19.45%;从涉案金额来看, 建设工程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涉案金额的33.19%, 个别案件争议金额达到几十亿元人民币。可见, 建设工程争议发生的概率之高, 且涉案金额之大。
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案件分析, 建设工程争议多发至少有以下原因:
首先, 建设工程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从设计、招投标到施工验收、结算整个过程需要运用诸多专业知识, 不同专业的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才能完成, 任何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埋下争议隐患, 例如, 双方签订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 就某种主材综合单价约定材料费用单价按暂估单价计价, 其他为自主报价, 结算时只对暂估单价部分进行调整。争议发生后, 业主方提出施工方在报价时将该材料用量扩大100倍导致其价格略高, 而最后实际工程量与暂估工程量相同, 因此, 应该按照调整后的暂估单价计价, 不应再按综合单价计价。而施工方认为, 其综合单价是经过业主认可的, 而约定调整的只是暂估单价部分, 而该部分价格经过业主认可有所调增, 所以结算价格还应上调。
其次, 影响建设工程进程的因素很多, 从主体来看, 工程涉及的直接主体通常包括投资方或建设方, 即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物资供应商或租赁商、项目管理公司、设计方、监理方、审计审价机构等, 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可能对工程产生直接影响, 使建设工程项目法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从客观条件看, 政策法律变动、市场波动、区域环境、配套设施、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社会因素都会影响工程建设;鉴于此, 建设工程比买卖、租赁等单一交易模式更容易引起争议。
再次, 建设工程往往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 时间越长, 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一般来讲, 简易工程一般也要一个月左右, 复杂工程需要好几年, 因此, 在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中, 问题很容易累积下来, 在最终无法协调时集中爆发争议。
另外, 目前国内建筑企业存在重技术而轻商务、经济的倾向, 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业主在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 往往存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恶性怪圈, 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整个行业规范程度尚待提高, 这就使得部分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行为脱离了法律和合同的保障, 最终导致争议的频繁发生。
然而, 解决争议总是伴随着成本和风险, 特别是建设工程争议, 其专业性强, 非专业人士很难短时间理解工程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工程事件的意义, 这无疑加大了工程争议解决的难度;同时, 从建设工程案件普遍反映的情况看, 双方往往习惯于在前期搁置争议或掩盖争议, 以维持表面和平的关系, 例如, 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工期索赔、洽商变更等均未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去办理, 在最后结算阶段, 双方的争议才集中爆发出来, 但此时往往因为过程文件缺乏, 造成争议事实查证困难, 任何一方都面临举证不利的风险;另外, 国内法律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一些深层次的冲突, 也无意间为工程双方争议的解决增添了难度和不确定性, 比如,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招投标制度, 大多数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而现实是大量工程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串标、围标等行为;又如, 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包工程、不允许整体转包、违法分包, 但实际上通过借用资质、内部承包、转包、扩大劳务分包等多种形式承包工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处理这些棘手的问题?法律规范似乎是明确的, 但也并不那么具体, 不同的法官或裁判者对法律和事实有不同理解、判断, 从而增加了裁判风险。
鉴于此, 如何更好的规避风险, 避免争议发生, 即争议预防成为建设工程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事宜。正如前文提到, 实际上争议预防不可能避开讨论事前管理, 具体到工程项目, 也就是工程项目管理, 这里结合目前国内企业重技术、轻商务的特点, 笔者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一些案件, 从合同管理出发、从法律层面去提示一些容易发生争议的风险点, 并尝试从争议解决的视角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2 建设工程常见法律风险及规避方法
2.1 常见的建设工程争议类型
首先, 笔者通过梳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例 (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共计4224件) , 发现建设工程争议的合同类型几乎遍布工程各个环节和领域, 其中总承包合同争议案件最多, 有3340件, 专业分包合同403件次之。另外, 劳务分包、修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争议也时有发生。
从案件争议点入手, 则能发现建设工程容易出现争议的区域。总体来讲, 可以把建设工程争议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是主体类, 第二类是合同效力类, 第三类是结算类, 第四类是工期类, 第五类是质量类。
主体类、合同效力类争议存在一定关联性, 针对缔结合同主体的诉讼仲裁资格、施工资质或能力、联合体权利义务分配等主体类争议通常也会引发对合同有效或无效的争议, 有的实质上就是合同效力争议, 而合同效力的争议可能涉及更广, 如先进场施工然后补招投标程序, 可能因为招投标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阴阳合同问题, 即双方签订一份备案合同和一份实际履行的非备案合同, 两份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合同是否存在实质性变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都会影响两份合同效力如何判断及如何处理结算, 司法实践中并非简单的“一刀切”。
结算类、工期类、质量类争议则更为普遍, 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 而且合同效力争议归根结底还是一个结算争议。这也反映了建设工程争议的核心点是工程价款的争议, 而质量、工期多少与工程价款有联系。简言之, 如果质量不合格, 在法律上的后果就是少拿钱甚至拿不到钱, 工期责任更是直接反映在工程价款的增减上, 施工方拖延工期要赔偿, 业主造成工期耽误则导致施工方工期顺延并产生合理的索赔权。因此,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争议还是围绕结算、工期、质量问题产生的, 而且一般都以施工方提出结算请求, 业主或相对方提出质量、工期抗辩为典型模式。
2.2 常见法律风险
从仲裁案件的这些特点入手, 在建设工程领域, 可能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法律风险。
首先, 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往往是一个完整过程, 特别是在招投标工程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招投标程序开始, 即从招标公告、投标、答疑、评标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都是合同签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将奠定双方今后工程项目开展的基础, 但也可能因为部分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后续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不完整, 例如, 有的案件中, 当事人无法提供合同签订时的完整图纸资料, 导致无法判定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增减变化。
(2) 合同的主要内容不明确, 比较常见的是价格调整、支付或结算程序的条款约定不清楚, 如“合同为固定总价, 且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使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但并无约定“风险范围”是哪些, 又如, 仅约定“验收合格是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 但又未约定每月验收的具体程序。
(3) 合同的风险承担方式明显不合理, 这主要在于施工方处于弱势, 为拿下工程, 先忍痛接受不合理条款, 以后伺机再弥补, 这样实际上更加容易引起争议, 具体表现在对于价格调整可能性的锁死、违约金条款过于苛刻、支付条件抬高等问题。
(4) 合同形式瑕疵导致风险, 在有一些案件中, 比较细节的失误导致损失的产生, 比如合同文件未加盖骑缝章, 从而在争议发生后产生真假合同文本的争议, 合同条款之间约定不一致甚至相冲突, 导致解释困难等。所以在整个合同签订环节, 任何一个小的失误都可能酿成后续法律风险, 需要全方位的关注。
其次, 不照约履行的风险, 所谓照约履行, 就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去履行合同, 但实践中, 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 合同往往可以签订得密不透风, 合同文件可以用车装载, 但是到了现场, 大家有可能就把合同塞进了柜子里边, 现场人员真正读懂合同、研究合同的很少, 更倾向于按照经验去做项目, 经验丰富的工程人员把活做完没有问题, 但等到结算时, 因没有按照合同去做, 可能导致工程款拿不到。比较典型的是不及时索赔,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 根据合同约定, 双方都存在索赔权利, 而实现这些权利都有一定的合同程序, 比如工期索赔, 对业主、总包、分包、供应商等都可能影响工期。一般来讲, 主要集中在业主和总包方面, 因为分包行为通常仍应总包负责, 但有时情况比较复杂, 有的案件中, 分包是业主指定的, 材料可能也是业主采购后提供给总包方, 所以在各方均有导致工期延迟的因素, 谁影响了关键线路就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施工方会在事后拿出很多证据说明自己尽力完成工作, 应该工期顺延, 但是没有任何当时提出工期顺延的主张或者工期索赔的文件, 使得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再次, 缺乏形成或保留书面证据的意识和技巧, 导致后续举证困难。比较常见的是很多案件中, 承包人拿出的证据要么是单方证据, 要么就是口头证据, 无法看出双方当时对此争议问题的书面留痕, 于是就无法判断事实的真伪, 而且合同往往约定了要采取书面方式形成文件, 但这项工作没有做, 最终导致该权利丧失。
最后, 应该是一个意识问题, 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并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 不管是过程争议, 还是最后争议, 最终导致权利丧失的风险。比如有些案例在工程进行过程中, 因意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施工方没有采取合同所规定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并交接, 双方经过激烈冲突无法达成一致, 另一家施工单位在业主支持下强行进入部分工地开始施工, 最后诉争仲裁, 但因为双方自行对峙时间过久, 又没有任何一方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无法确定准确的解除合同时间, 无法准确界定工作界面和工作量, 施工方也要对此负担法律责任和损失。
2.3 规避风险的思路和方法
在上述典型的法律风险背后, 其实都说明同一个问题, 就是建设工程的执行者对于风险防控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工程项目的成功与否。正如此前说到, 建设工程项目不仅是工程技术工作, 还是一个融汇法律、经济、技术于一体的综合工作, 其中重要的载体是合同, 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不仅可以避免风险和争议, 而且有可能产生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建议采取一些方法来规避。
(1) 建议有专门的法律团队介入整个工程。法律团队不仅限于企业自身的法律人员, 也可以是外聘的专业律师, 有时往往需要外聘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相互配合;最好的做法是法律团队全程参与到工程, 从拟定合同、履行合同到最后的打官司, 法律人员全程参与到工程建设过程中, 才可能随时了解工程变化情况, 预见后续法律风险, 提前做到风险提示, 规避风险。
(2) 加强合同管理是规避风险比较直接且有效的方式。这里提到的合同管理是对合同全过程的管理, 实际上也是对工程全过程的管理, 包括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也包括合同文件管理到合同执行管理的全方位管理。
具体来讲, 合同谈判和签订时, 需要注意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质、履约能力、信用等方面的全面考察, 也要注意对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难度、环境等因素的全面考察, 做到可行性的评估。其中极为重要的是风险评估。在投标和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风险进行细致分析, 不盲目投标、签署合同, 做到心中有数;在具体合同条款的拟定过程中, 要尽量发挥主动性, 尽量争取有利于己方或更加利益平衡的合同安排;特别是要避免疏忽或放任导致的合同风险发生, 比如, 部分合同约定不明有可能导致风险转嫁到己方, 再如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不明确或无约定;国际工程合同却使用国内建设工程合同的范本, 脱离实际, 如约定适用国内定额进行结算。
签署合同后, 要重视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培训, 工程现场人员不一定都是当时签署合同的人员, 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要保证现场管理人员熟悉合同并对各自负责的事项中有关合同约定深刻的理解做到相互协调, 这样才可能使合同执行到位。当一个合同条件触发时有足够的敏感度去做出反应, 不管是主张权利还是收集保留证据, 都需要对合同理解的透彻, 才能适当的做出反应并做到有效的主张或保留权利。
合同履行中, 合同意识是加强合同管理所必需的, 首先, 体现在加强合同文件的收集保存方面, 特别是合同履行文件的收集整理, 既包括自身施工文件的保留, 更应强调双方协商或交流文件的保存整理。因为不同的合同文件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力, 这种效力不仅体现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上, 如专用条款的约定优先于通用条款约定;其次也体现在工程裁判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证据的基本判断标准上。例如, 双方签署文件的证明力肯定大于单方签署的证明力, 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的证明力虽然弱于业主直接签署文件, 但通常具有很强的推定效力。而双方交流、协商等文件的收集可能在现实中遇到阻力, 因为强势一方会比较倾向于不签认, 这时从合同管理的角度, 仍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尽量进行书面交流, 至少将当时实际情况通过书面证据方式记录下来, 如己方通过书面方式就某个事项向对方提出了主张或要求确认事实, 只要对方收到了或应该收到, 对方又没有反馈的话, 就可以推定当时确实存在该事项, 在后边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也能导致一个举证责任的变换, 将由对方来承担说明这个事项的责任。因此, 注重按照合同规定的书面方式交流沟通, 不仅是按照合同办事, 更是对合同权利的保障。尽管工程实践中有各种原因导致合同被扭曲, 但实践还是证明那些在过程中更多依照合同执行的当事人更能够保护自身权益, 规避风险。
(3) 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争议, 可以更有效的规避风险。这里说的争议不一定已经到了无法缓和的地步, 也可能是过程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导致双方争议。很多工程行业人士可能第一想到的还是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问题, 比如找对方领导、主管部门去解决, 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完全依赖这种方式就会比较危险, 风险可控性比较差, 根本上解决争议还是需要法律手段, 当然不一定真正动用诉讼或仲裁, 而是要将争议结果通过一定法律文件或法律事件去固定下来。比如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主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部分增加工程发生争执后最终达成一致, 对方领导同意结算时候加钱, 当时只是签署了一系列确认增加工程量存在的文件, 比如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完成某某工程多少米, 但是没有最终明确增加价款, 根据合同约定, 最终未能获得支持。所以, 任何时候, 不管发生何种争议, 如果涉及到经济权利, 还是采取法律手段固化比较好, 有的案件中还有当事人有先见的采取公证方式固定了当时证据, 对方也就无法抵赖。当然, 如果双方争议已经白热化, 则更需要及时采取仲裁或诉讼手段维护权利, 而不能像上边讲到的一则案例那样, 等到诉讼时效已过才去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 规避所有风险是理想状态, 如果管理精良, 工程确实可以做到不发生大的争议, 但是工程项目完全不发生争议似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 如何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建设工程企业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
3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3.1 理念和思维的转变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首先是要有一个理念、思维的转变。在大多数人意识里, 讲到解决争议应该就是打官司的概念, 所谓“打官司”就是到法院诉讼。从“打官司”这个词可以看出, 法院是国家公权力机关, 法院解决争议是代表“官方”解决争议, 司法权是一种公权, 也是国家的一项职能, 目的是向社会输出公平、秩序为主的价值。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 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确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经济的大发展和日益复杂化, 社会全面发展, 逐渐从单一的一元结构向多元社会发展,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法治意识增强, 一个完全依靠权威的社会逐渐向法治社会过渡, 行政权力逐渐向市场力量让路, 在如此社会大变革背景下, 各类争议纠纷也处于大爆发时期, 加之现在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时有发生, 诉讼这种传统的争议解决途径之外, 多元争议解决路径正在形成并发展。早在几年前, 最高人民法院就积极探索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努力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构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体系。正如社会从一元转向多元、市场从单一走向多层次一样, 争议解决也在从传统的诉讼一元体系走向多元发展的体系, 从诉讼满足全部争议解决需求的模式转变到不同争议解决方式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需求的模式。面对这种形势, 处于市场中的主体, 也应该有所转变和思考, 也就是更多的了解不同争议解决方式。
3.2 诉讼、仲裁、独立调解、争议评审各自特点及优势
目前来讲, 国内至少存在四种比较成型的争议解决方式。首先是诉讼, 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 公民和企业都可以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根据诉讼程序解决争议。诉讼是国家最基本的争议解决方式, 是国家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职能, 任何人或企业都可以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纠纷, 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以及刑事纠纷更是专属于法院管辖。因此, 诉讼好比是争议解决体系金字塔的最基础一层, 起到基础性作用。诉讼的特点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法定原则确定不同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法定原则确定一审的审级, 并以两审终审为原则, 还有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 相对来讲, 诉讼费用较低, 且诉讼最终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说诉讼是一种最基本的争议解决方式, 满足大多数人的争议解决需求, 那么仲裁则是另一种产生于商业社会, 主要满足商业社会争议解决需求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通常指的是商事仲裁, 是一种通过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当事人双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 , 从此确立了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可能有人会提“劳动争议仲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争议仲裁”, 但是这两种“仲裁”并非作为单独争议解决机制的仲裁, 而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争议专门设置的一种前置于法院诉讼的程序, 因此不是本文要探讨的仲裁。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4条、第5条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 不能申请仲裁, 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当中或事后达成的协议中载入这样的条款, 则意味着选择了仲裁解决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此, 仲裁的首要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仲裁, 到哪家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员是谁, 甚至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仲裁地点在什么地方, 何种方式进行裁决等, 正因如此, 仲裁机构的管辖是由当事人事先选择确定的, 争议都提交固定的一家仲裁机构去解决, 所以管辖固定, 不需要考虑到哪个有管辖权法院诉讼的问题, 而且相比诉讼, 当事人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意思自治, 仲裁程序显得更加灵活;其次, 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 高效首先表现在制度上,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经过仲裁裁决之后, 不能再起诉或上诉,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这就避免了诉讼两审终审制所带来的审级多、时间长的劣势。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 仲裁案件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 (从组庭到结案) 为75天, 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为4个月, 而北京仲裁委员会实际建设工程案件办案平均效率为90天左右结案;而法院简易程序案件一审审限最少3个月, 普通程序案件一审审限最少6个月, 二审需要再加3个月, 从实际办理情况看, 大多数案件都需要一年以上时间, 还并不考虑延长审限、发回重审、再审等特殊情况。
仲裁还具有专业特点, 主要表现为仲裁员的专业性, 仲裁员作为仲裁案件的裁判者, 来自各个行业, 既熟悉法律, 又熟悉行业的专业人士, 因仲裁员与纯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官不同, 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行业, 有助于其审理判断的准确性, 对于行业的规则和习惯更加了解, 增强了裁判使用交易惯例和行业规则的可能性以及结果的经济合理性。另外, 仲裁根据其自身特性, 还具有保密的特性, 诉讼原则上都是公开的, 从程序到结果都是向社会公开的, 而仲裁恰恰相反, 原则上都是保密的, 仲裁案件的信息不得向任何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披露或公开, 这符合商业社会的特点。最后, 仲裁相比诉讼, 不仅具有相同的强制执行力, 而且在涉外或国际案件中具有更强的执行力, 首先仲裁裁决在国内任何法院均得到执行, 有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其次, 仲裁裁决可以在100多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内直接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审查仅限于程序事项, 而法院判决比较难于在外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这对于走出去发展的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纠纷解决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介绍了诉讼和仲裁, 还有两种更加新兴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建设工程的市场主体提供选择的余地, 即独立调解和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简单的说, 独立调解实际上是传统调解制度在新时代结合东西方经验所形成一种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 它的特点在于:充分体现契约精神, 完全的自愿性, 最大限度的灵活性, 更加高效、便捷、务实, 以合作共赢为最终目标, 在解决争议的同时满足参与调解方的现实需求。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为例, 独立调解程序的开启不需要双方事先做出某种确定的安排, 只要双方就某一或某些争议事项愿意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解决, 双方就可以选定或委托指定一到两名调解员帮助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形成双方均同意的调解方案, 由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或者自履行, 调解结果本身虽然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通过快捷程序可将调解结果转化为仲裁结果, 从而赋予强制执行性。独立调解的费用成本相对于仲裁成本更低, 程序更加简单快捷, 而且解决争议更加彻底, 还可以更好的维持合作关系, 具有不可替代性。它虽在性质上与传统的私下协商、行政协调等方式相似, 但更进一步, 引入了专业调解员作为第三人从中斡旋调停, 专业调解员来自与双方相同、相近行业背景, 能从商业角度帮助双方找到真正的利益共同点, 避免了双方自行协商的立场尖锐对立导致关系彻底破裂, 也可以避免行政协调产生的权力过分干预私权利、单从政策角度出发难以满足商事需求的弊端。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则是最近才引入国内的新兴争议解决方式, 2007年, 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布标准施工招投标文件, 其中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将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作为一项选择,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开始着手起草并于2009年3月1日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作为提供给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操作规程, 为当事人采用争议评审方式提供指导, 但并不带有强制性。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 在工程开始或进行中, 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 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根据评审专家做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约束力分为了DRB、DAB、CDB三种形式, 是一种以“细致分割”方式实时解决争议, 及时化解小争议, 防止争议扩大造成工程拖延、损失和浪费, 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是将争议解决前置的一种新尝试, 实际上也成为风险规避的一种有效手段。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一般适用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这类工程投资大、周期长、风险较高, 引入争议评审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 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也大大减少后续争议发生的可能性。目前, 已经有国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评审规则为基础正式启动争议评审机制, 这将对建设工程行业更加深入了解和认识该制度提供更好的契机。
3.3 选择不同争议解决方式考虑因素及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上边介绍了四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建设工程企业如何去选择这些方式, 也在这里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首先, 要明确目标, 搞清楚选择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目的是什么?举个例子, 经常会有这样的新闻, 一名专业律师因为公交车工作人员多收一角钱而提起诉讼, 要求公开收费标准或退还多收取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那这名律师他选择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个案来伸张权利, 要求公平对待, 绝对不会是为了经济利益, 因为诉讼费50元钱比他请求的费用多。所以, 争议解决本身似乎有两个不同的价值目标, 一个是讲理, 一个是讲钱, 当然在某种程度上, 讲理背后也是隐含着某种制度层面的经济利益, 但就个体来讲并不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建设工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 主要实现的目标还是经济利益, 成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去考虑自身商业利益比较符合现实需求。第二, 要考虑成本, 成本包括了解决争议所需要花费的费用、时间、声誉等, 在目标的带领下, 就要考虑如何用最小成本换来最大利益。第三, 要考虑收益, 争议解决的收益是和目标关联的, 但不一定就是目标, 真正获得的收益有可能是金钱, 有可能是时间, 有可能是新的合作契机, 当然也有可能是正义伸张和价值认同感。第四, 要考虑解决争议的便利性, 选择某种方式是否让自己更加方便、舒适, 如更能够节省企业整体性的开支并便于控制, 以仲裁为例, 如果一个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业务, 如果选择同一家仲裁机构可以避免四处开战, 被迫适应不同法院的审判风格, 还可以节省法律人员往返各地以及聘请当地熟悉情况律师的费用。最后, 也要考虑这个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威性问题, 即是否能够彻底解决争议, 避免重复为同一争议付出成本, 具体来说就是执行力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有两种解读, 一个是法律上有没有强制执行力保障, 另一个恰恰是有无自愿执行的可能。前一个在诉讼、仲裁都可以满足, 但很难做到后一个;在调解或争议评审时, 后一个实现的可能性却远比仲裁、诉讼大, 因为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更加体现和尊重双方的意愿, 结果可能更加符合双方预期, 自愿性更高。
如果选择法院诉讼以外 (法院诉讼是无法去选择的, 而只能根据法律安排去接受管辖) 的争议解决方式, 最主要的是要选择一家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判断标准。首先, 考察这家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不仅可以从以往的数据和案例以及口碑上去了解, 还可以从这个机构制度设计和组织结构上去了解, 往往具有一套保证独立运作的科学机制且以服务市场为导向的机构, 在独立性和公正性上将会更加值得信耐。其次, 考察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 比如, 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等程序规则, 以及其他提高工作的制度规则, 往往好的机构具备更加综合、全面、高端的争议解决服务内容。再次, 可以考察机构聘请专家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争议解决是人解决人之间的纷争, 关键因素还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最后, 可以考察争议解决机构的影响力和成果体现, 越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机构, 其更加注重自身建设和长远发展, 也就更值得信耐。
普遍来讲, 建设工程企业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具有一定的优势, 因为仲裁是专门针对商事争议, 注重效率、经济目标, 与建设工程企业希望早点收回工程款的需求相契合;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 正好可以较好解决建设工程专业性强、对专业知识比较看重的问题;同时, 建设工程争议大多标的较高, 仲裁的优势就更加明显,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为例 (仅限于北仲, 其他仲裁机构收费可能更高) , 当争议标的越大, 仲裁比诉讼成本更低。另外, 就像上边提到, 国际工程案件使用仲裁相比去任何国家法院诉讼将更利于双方权利平衡和后续执行成功。
4 结束语
8.工程法律法规论文 篇八
关键词:软件工程;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工具;工具整合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7-0000-02
Integration Tool Exploration of the Software Engineering Technology,Economics,Management,Law
Liu Tong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University,Beijing100101,China)
Abstract:As modern software engineering related to technical,economic,management,law and other areas,derived from a cross between two disciplines,the traditional CASE tools can not meet modern software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needs of the future.This paper talk integration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technology,economics,management,law,systematic CASE tools,and document automation of the main features to be described in detail,given an instance of an automated economics
Keywords:Software engineering;CASE Tools;Tool Integration
一、现状&问题
软件工程是一门研究用工程化方法构建和维护软件的学科。由于落后的软件生产方式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需求,从而导致软件开发与维护过程中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即软件危机。为了解决软件危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人们引进工程化开发的思想,继而衍生出软件工程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软件项目管理、工程伦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分支领域和学科。
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CASE)工具,帮助进行应用程序开发的软件,包括分析、设计和代码生成。CASE工具为设计和文件编制传统结构编程技术,提供了自动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CASE工具的评价与选择指南》(GB/T 18234-2000)中对CASE工具有如下描述:在软件工程领域,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工具代表了用于开发与维护软件系统的支持技术的一个主要方面。这些工具的选择必须从技术与管理需求两方面加以仔细地考虑。
目前CASE工具的使用范围主要集中在软件工程技术层面。软件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就像一个金字塔,技术是软件工程的基础,管理用于统筹经济与技术的平衡。由于行业发展迅猛,软件工程正逐步向多学科交叉的方向发展。但是随着软件工程领域的逐步系统化,其配套的辅助开发工具却相对落后,且不成体系。在企业实际应用时,工具的发展跟不上技术与理论的发展,配套环境相对陈旧,各自独立,这无疑会大大降低企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使用Microsoft Project做项目管理,使用Enterprise Architect进行建模,使用Test Director做测试管理,使用Microsoft Office编制文档,之后就是各种IDE与测试工具……在大量的开发工作中,工具的使用就要占到很大部分,跨工具的交互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处理?企业是否有足够财力保证工具是最新版本,以跟上时代步伐?资源是否得到有效配置?这些问题的答案目前还都是未知数。
二、系统化的CASE工具
笔者在此提出一款整合软件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的CASE工具概念。与其说是CASE工具,不如说是遵循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的平台工具。它既是平台,又是工具。既可以根据CMMI不同等级定义过程,又可以自定义过程,既可以选择遵循中国国家标准,又可以选择遵循ISO/IEC标准,或是世界其他地区或组织的标准,开发过程既可以选择执行瀑布模型,也可以选择执行增量迭代模型……这款工具将国际、国家、组织、地方的标准与模型进行整合,指导软件开发人员进行贯穿于软件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过程改进与软件测试,通过标准、模型、经验的方法指导软件技术实现。
通过软件规模与复杂性度量、软件差错与可靠性度量、COCOMO(成本建设性成本模型)等方法进行投资、融资与项目可行性分析;软件成本预测与分析;资源的计划、组织与控制;招标与投标管理;软件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项目评价与决策等。
通过WBS(工作分解结构)、阶段化管理、量化管理等相关项目管理方法,进行人力资源、风险、时间、成本、质量的综合管理,并与软件工程经济高度集成,进行自动的资源合理配置,大大降低开发成本,并能够通过平台工具的实时监控,全面了解项目进度与其他相关信息,协调开发人员与测试人员的工作,使得开发与测试纳入到统一的工作平台下。
通过平台工具,对软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管理、商标与专利保护等。例如,在文档自动化与相关源代码、软件文档的基础上,自动生成中国国家版权局规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指南》中所定义的申办材料,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进行资源整合。
集成后的工具,使得软件开发人员所关注的是软件本身及其过程改进,避免冗余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可以高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高效进行系统化的软件开发工作。
三、文档自动化
简单的说,软件=程序+文档。软件产品必然要伴随着大量的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2006)中所规定了共25类国家标准文档,以人工的方式来组织文档,缺点是不方便进行文档组织、版本控制,容易出现文字错误,与软件建模工具脱节,需要进行大量的静态黑盒测试,需要大量文档编写人员进行文档的维护。这无疑增加了软件开发成本。
Microsoft Office 2007及其更高版本在Excel、Word、PowerPoint中采用基于XML的文件格式。新的文件格式称为Office XML格式。新的格式使得任何支持XML的应用程序都可以访问和处理该文件格式的数据。应用程序不必是Microsoft Office系统乃至Microsoft产品的一部分。而最关键的是,Office XML文件格式已经正式收录到ISO/IEC DIS 29500标准中,成为新的国际通用文档格式,并被Open Office兼容,使得该格式能够进行跨平台应用。
这使得文档自动化成为可能,人们在实际使用过程当中,可以将软件模型、模型描述、文档描述加以整合,开发者选择执行的文档标准后,可以按照提示或提纲通过工具填写文档内容,并设定统一文档格式,进行输出,将软件开发人员从无聊的文档格式整理中解脱出来,关注文档内容,编制文档的过程,即为创造软件的过程。
四、一个可自动化的经济学实例
进行软件规模估算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过Albreach功能点法,MarkⅡ功能点法、COSMIC功能点法等。平台工具可以封装以上方法的算法,快速估算软件规模,以下我们以Albreach功能点法举例说明。
某软件根据需求分析,拟定关于外部输入权系数 ,外部输出权系数 ,外部查询权系数 ,内部逻辑文件权系数 ,外部接口文件权系数 的权重系数,并根据系统需要数据通信的程度、分布处理功能程度、临界性能要求、内部处理复杂性等共14类衡量标准得到环境复杂性因子 ,,由Albreach公式:
可得功能点为:
若功能点与源代码行的转换率为 (该公式可由经验模型导出),则估算的软件规模为:
该实例中,需要经验模型的积累,即通过已有项目的情况,预测分析出本次项目的结果,如果缺乏平台工具的数据支持,这一方法的人工计算方法将较为艰难。平台工具可以通过填写问询表格的可视化界面方式收集表格1与表格2的内容,并根据内部已有的大量项目经验构建数学模型,并反馈结果,待项目结束后,通过自动化分析工具对经验模型加以修正,通过大量经验积累,减小误差,并使得方差趋于最小化。通过软件工程经济学与项目管理中的各种模型,我们可以进行相互组合,模块复用,实现复杂数据的计算。
参考文献:
[1]GB/T 18234-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技术CASE工具的评价与选择指南[S]
[2]GB-T-85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S]
[3]介绍Microsoft Office(2007)Open XML文件格式[Z].Microsoft Developer Network
[4]崔启亮.软件国际化与本地化管理[J].软件世界,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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