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7篇)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篇一
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贵州省财政厅 林业厅《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我省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为贵州省境内,按照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厅审查认定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地方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其生态地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介于国家级公益林与商品林之间),对区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五条 享受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权所有者,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协议,履行管护责任。
(一)省林业厅直属经营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由省林业厅与直属经营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经营单位与专职管护人员或林农个人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二)国有林场管理的公益林,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责任书;国有林场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三)县(市、区)林业(绿化)局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四)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与村组集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再由村组与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
(五)林农个人经营的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绿化)局委托所在乡镇,乡镇委托村集体与个人或管护人员签订承包管护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支付管护工资。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下达年度补偿基金;
(二)指导、帮助集体经营管理单位建立集体公共账户和 健全财务制度;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加强补偿基金的监管。
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经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定补偿面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进行发放。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
(一)依据《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0‟378号)规定区划界定地方公益林,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森林资源保护和补偿基金兑现方案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二)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经核实确认的相关数据,并建立健全基金兑现和使用管理、公益林管护和监测档案;
(三)检查监督管护协议的执行情况,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和林权所有者搞好地方公益林的防火、病虫害防治、补植补造等工作;
(四)负责地方公益林的面积核实、管护核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年每亩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依据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签订的现场界定书、管护协议兑现给林权所有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当年的补偿基金必须于次年2月底前兑现完毕。
第十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确认的年度补偿计划、各级上报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和各级年度核查结果,将省级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级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核实确认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面积和现场界定书数据,按照补偿标准及时将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安排的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的“一折通”或集体公共账户上。
第十一条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必须以村(组)集体名义建立公共账户。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林业(绿化)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与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所载集体所有面积和现场界定书数据,直接拨付到村(组)集体账户上,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 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折通”兑付的,以兑现清单(微机打印清单)核报。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占用征收的地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占用征收林地地点和面积逐级报省林业厅核销。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年度调减或停拨补偿基金。
(一)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市(州)、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同时作废。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 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从分类经营的角度, 森林资源被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公益林资源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基本线。以生态公益林为补偿对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是《森林法》的法定要求。在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引领下, 自2004年启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 山西省公益林管理逐步规范, 基本形成了以森林管护责任制为根本、以森林管护站为依托、以森林管护队伍为主体、以现代科技手段为支撑的管护网络, 推动了生态持续好转。研究分析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设现状, 对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管护, 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更好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生态公益林区划及补偿制度现状
1.1 生态公益林区划情况
据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全省林地面积847.74万hm2, 占全省总面积的54.10%。在林地面积中, 生态公益林面积775.63万hm2、占91.5%, 商品林面积72.11万hm2、占8.5%。截至2012年底, 在生态公益林中,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227.44万hm2、占29.3%, 地方公益林面积548.19万hm2、占70.70%。
1.2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实施情况
截至2013年, 在全省国家级公益林中, 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180.14万hm2, 涉及132个县 (局) 级实施单位。其中, 国有面积105.41万hm2、补偿标准为75元/hm2·年, 集体和个人122.03万hm2、补偿标准为22元/hm2·年。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 全省于2004年启动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试点, 2009年起实施, 补偿范围为省直国有林中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以及未成林的造林地, 补偿标准为75元/hm2·年。2010年以来, 阳泉、晋城两市先后启动市级公益林补偿制度, 灵石县正式建立县级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阳泉市补偿范围为有林地, 补偿标准为国有75元/hm2·年, 集体150元/hm2·年;晋城市补偿范围为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补偿标准为国有75元/hm2·年, 集体150元/hm2·年。灵石县补偿范围为集体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补偿标准150元/hm2·年。
2 现行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国家级公益林难以确权落界
近10年, 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经过了两次面积增补、三次扩大范围、四次补偿政策调整, 期间, 各地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进行了二类、一类两次森林资源调查, 编制了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县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数据, 虽然是依据既定的区划界定办法自下而上形成的, 但因界定和审核相隔时间较长, 受上述因素影响, 经审核再次分解到县后, 确权落界时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如有的林地权属不清晰, 国有和集体、省直和地方之间存在林权纠纷和争议;有的林地区划不科学, 存在一条沟两类林, 一个村两类林的现象;有的县基础数据不扎实, 二类调查数据、集体林权改革数据, 乃至森林保护规划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同一块地在不同的区划中小班号、小班界限、小班面积均不一致, 给现场落界带来困难。
2.2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难以有效组织管理
据抽样调查,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完成, 原属集体的国家级公益林绝大多数分到了户, 涉及户数多、户均面积少。加之, 农村外出务工或迁居小城镇人口增多, 常住人口越来越少且老龄化明显。以临县为例, 该县共有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16万hm2, 涉及23个乡镇、554个行政村、10.50万农户, 户均面积0.11hm2, 有的到户面积还分散在几宗地上。按照中央补偿政策规定:林业部门应与愿意承担管护任务的农户每年签订一次管护合同, 并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出具验收报告后拨付管护补助, 且林业部门由此发生的管理经费不得在补偿基金中列支。照此, 县级林业部门要面对千家万户落实管护责任, 开展检查验收, 支付管护补助, 工作量十分庞大, 加之相应的管理经费缺乏来源, 致使项目管理难以有效开展。
2.3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进度缓慢
按照现行补偿政策安排, 补偿基金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其中非国有林管护补助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县级林业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 将管护补助支出全部补助给集体和个人。据此, 多数县级林业部门除了用于统一管护支出部分补助外, 其余管护补助还放在账上, 资金支出进度比较缓慢。
2.4 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没有建立
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的政策要求, 县级实施单位应依据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集体林中的地方公益林, 主要由地方财政安排补偿基金 (每公顷每年应补偿105元) , 中央财政每公顷每年补助管护费45元。按照这个规定, 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276.87万hm2地方公益林, 每年应落实地方补偿基金29 071万元。据摸底, 工程区72个县 (市、区) , 仅有灵石、寿阳、阳曲、沁源等10个县制定了补偿办法, 将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只有灵石县。其中原因:一是国家天保工程区内的“两区”县有38个、占53%, 县域经济很不发达, 县级财政捉襟见肘。二是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科学规律把握不够, 县级单位重造轻管、重栽轻护的现象仍然普遍, 舍得栽树舍不得管护。县级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的缺位, 拉大了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待遇, 具体到山头地块和乡村户头, 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未补偿的地方公益林交错分布。这种不平衡的、差别化的补偿政策, 也是造成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难以兑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思考和建议
3.1 着力创新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机制
山西国家级公益林中, 非国有林占到一半以上。加强非国有公益林管护已经成为全省森林管护网络的关键一环。针对非国有公益林权属主体众多、分布不匀、面积分散的实际, 应在县域范围内, 统筹规划布局, 因地制宜创新, 着力构建以设施管护为基础、统一管护与自主管护相结合、委托管护为补充的实体化综合管护体系。设施管护, 就是推进森林管护站、管护围栏、管护标牌、管护装备等设施设备建设, 以完备的管护设施促进资源安全的静态化管护方式。统一管护, 就是由县级林业部门综合林地林木权属、生态区位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 按一定的控制面积规划森林管护责任区, 每个责任区设1名专职管护人员, 这种规范化、专业化的管护方式应作为主要管护方式。自主管护, 就是在统一管护的同时, 以村 (社区) 或林业大户为基本单元, 以管护合同的形式, 指导村委会 (居委会) 组织全体林权权利人管护公益林并享受管护报酬的一种参与式管护方式。委托管护, 就是对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管护区域插花及毗邻的非国有公益林, 委托给国有林业单位组织管护, 同时引导林农参与林业单位经营活动, 促进林农增收。在森林资源总量较大、国家级公益林分布较集中、集体林权改革分林到户较均衡的乡村, 鼓励组建发展村办股份联营林场, 走“以村建场、林权转股、多元经营、均利共富”的多效型管护道路。多种方式互为衔接, 同步推动, 形成互动, 可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形成有效管护。
3.2 合理分配和使用补偿基金, 明确管护补助分配比例
补偿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支出范围模糊、支出比例不清, 这些是影响管护补助支出进度的重要原因。借鉴云南、四川等省经验做法, 结合非国有林管护体系建设需求, 山西省可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使用范围和比例作进一步细化, 比照“4321”的比例分配使用。即, 管护补助的约40%用于自主管护经济补偿, 约30%用于统一管护人员劳务补助, 约20%用于设施管护, 其余约10%用于县级统筹公共管护支出。通过管护补助的科学分配, 可以达到3个目的:一是政策惠民, 以村为自主管护单元, 有利于兑现补偿, 保持农村稳定;二是统一管护, 有利于稳定一线管护队伍, 建设完善管护设施, 有效开展森林管护工作,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三是保障运行经费, 有利于县级林业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3.3 加快建立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完善地方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是落实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地方补助政策、破解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难题的治本之策。对此, 省政府批准的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关键是地方补助政策落实难。建议将县级政府是否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作为林业项目考核或申报获取林业生态建设各类荣誉称号的硬约束, 从政府层面将建立县级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作为约束性指标, 予以督促落实, 促进公益林补偿均等化。
3.4 完善公益林保护管理机制
3.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篇三
关键词:森林 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0 引言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 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2.3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存危机。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2.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位,导致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再次,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投入的补偿迟迟未到位,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3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可行性
3.1 我国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解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者与生态效益受益者之间、林业部门与地方其他产业部门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3.2 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
3.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也促进了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起了积极作用。
3.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业经济持续增长。即从森林保护的现实出发,又对国有林实行了优惠扶持,保证林业的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4.1 加强领导。建立有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度。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4.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专款专用。《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截留”,在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资金全部用于国家重点生态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篇四
我国存在政策补偿的对象和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所以应从这两个方面实行多元化的管理。一方面就补偿对象单一来说,为保护我国某些世界性遗产的价值,该区域的林木皆禁止采伐,实行严格的保护,这是值得肯定的,对于其他重要程度较轻的公益林我们则要因地制宜,适量适度地采伐,不能"一刀切"。为此我们可以推行公益林分类定级补偿制度,尤其是对处于重点区域且质量高的公益林区别对待,额外给予激励性的补助,弥补林农因为种植公益林而造成的机会成本,鼓励林农加大建设力度。另一方面就补偿资金来源单一来说就要引入市场化交易机制了,虽然目前是政府占主导,但从长远来看政府、财政的支持应当作为指导而非主体,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的投入才是根本之策,比如说,政府可以在森林旅游服务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固定收入来源直接支付给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明确界定公益林的产权、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完善市场交易体系、制定相关法规;鼓励民间组织宣传生态保护并募集社会资金。
第七章结语与展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是林业财政补貼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将财政资金用于公益林生态(环境)服务的补助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组成的政策体系。林业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它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造成了消费者通过"搭便车"不付费的方式享受林业带来的利益,从而带来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扶持林业的发展。林业本就存在弱质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资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回收,前期投入很大,投资存在一定风险,这就造成私人投资不积极,政府、财政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滥砍滥伐森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森林资源逐渐匿乏,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日趋严重、空气质量越来越差,旱溺灾害频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人们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林业生态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也在根据需求不断改革和完善。
5.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篇五
略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
自起,国家从中央财政中拨给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20亿元,并将逐年增加.如何用好这笔资金,有效构筑我国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是我们必须要研究的.课题.建议将这笔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生态建设的重点,其次兼顾全面推进.对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以及对生态效益实行按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 者:温作民 Wen Zuomin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南京市,210037 刊 名:林业经济 PKU CSSCI英文刊名:FORESTRY ECONOMICS 年,卷(期): “”(11) 分类号:F8 关键词:6.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篇六
县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启动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从2004年起,中央先期拿出2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4亿亩的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其中我县纳入补偿的面积198.12万亩,补偿金额990.6万元。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和在我县实施,标志着长期以来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被无偿使用的历
史正式结束。我县部分重点国家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将长期得到国家补偿。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林业生态安全,对我们今天参加会议的各位而言,担负的责任十分重大。一会儿,县林业局局长还要作具体安排,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重大意义
从全国看,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是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森林生态公共服务产品进行补偿,是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实行分类经营改革的关键所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已经确立,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生态效益最为显著和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在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区,对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际是将重点公益林管护纳入了国家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偿政策,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的重大突破,将极大地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水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政策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被动局面,为持续经营管理好生态公益林,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奠定坚实而稳定的基础。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上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使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应有的利益,更好地调动他们投身林业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同时更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建设,促进公益林的保护与发展,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使我国林业经营思想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发生历史性转变。
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我县地处燕山山地向松辽平原过渡地带,科尔沁沙地南缘,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沙化土地面积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一半以上,潜在沙化面积很大,年平均降雨量在310-460mm之间,是典型的干旱半干旱严重荒漠地区。我县境内河流属西辽河、大凌河水系,对水源涵养起着重要作用,此外还有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小河沿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
近年来,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德援项目在我县的大规模实施,揭开了我县大规模开展生态建设的新篇章,经过全县人民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县现有林面积己达500多万亩,成绩来之不易,我县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到保护与建设并举。可以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确立与全面实施,为加快我县林业生态建设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我县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对进一步推动我县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全力做好我县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
这次我县纳入第一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面积为198.12万亩,年总补偿金额990.6万元,占全市补偿面积的10.15%,这是市委、市政府对我县林业工作的高度肯定和支持,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所肩负的重大责任,认清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完善区划界定工作的后续工作,特别是要把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和大力强化补偿基金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苏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林业、财政等有关站所参加的公益林管理领导小组,尽快把建立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纳入林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通过层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发动
7.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篇七
森林资源作为一项社会性的公共林木资源性资产, 具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于一体的特性。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能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减少水土流失与旱涝灾害, 防止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及湿地萎缩。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会理县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
森林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但由于生态林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导致生态林业不能形成商品, 不能在短期内给林农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 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在短期内得以收回。但随着森林覆盖率的增长,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越来越明显。因此, 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 实际是对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 是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基本物质保证。
2 存在的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的建立, 为森林资源提供了一部份稳定的资金来源, 从根本上解决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但从已执行了4年的结果来看, 笔者认为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体系及管理制度滞后。如缺泛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范、检查验收标准等。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盲区, 存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情况。为适应我国林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2) 补偿机制不灵活, 补偿标准偏低。现在实施的补偿标准为国有生态林5元/亩、集体和个人生态林10元/亩, 只够用于管护森林的基本工资, 林农得不到更多的实惠, 因而积极性不高, 未真正体现生态补偿的意义。
(3) 投资主体单一。《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公益林由中央财政补偿, 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财政补贴, 这加重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负担。而且生态补偿资金基本上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 一旦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好, 森林补偿机制就难以实施。因此, 应寻求一条与市场相结合的补偿途径, 如水电、矿山、生态旅游等。
(4) 补偿标准单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11月30日联合下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5元/亩, 集体的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元/亩。现行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补偿方式是按现有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进行补偿, 虽然简单易于操作, 但森林生态效益并不是一味的追求公益林的面积, 而更应注重生态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的质量。
(5)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缺泛规范性。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关键, 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严肃性。特别是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受益者应该是广大林农, 但用款单位基本都是以村、组为主体, 财务管理跟不上, 会计基础不扎实, 会计核算不规范, 资金收入支出的透明度不高, 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3 对策与建议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面广、林农户数较多, 既能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 更是促进城乡、地区间的公平性和协调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1) 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和保障。为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社会价值, 生态系统的有偿服务功能的价值以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应完善林业生态补偿政策, 完善林业法律体系, 加强对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的保护, 提高广大林农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2) 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应根据有林地、无林地、郁闭度、森林覆盖率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制定补偿标准, 拉大有林地和无林地的补偿标准差距。增强广大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3) 改革筹资方式,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虽然各级财政是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投资主体, 但还应按照“谁受益, 谁补偿”的原则, 建立以各级财政为主体, 社会积极参与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方式。如:鼓励公司企业承包造林, 矿山、生态旅游、排污企业提取一定数量的补偿金。
(4)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生态补偿涉及的资金量大、面积广、林农户数多。纪检、财政、审计、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应采取“一卡通”的兑现办法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林农手中, 避免中间环节造成的克扣、挪用、滞留等违规违纪行为, 损害林农利益。
4 结语
总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 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稳定林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林区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才能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才能朝着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蓝文永.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问题的探讨[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9 (3) .
[2]詹长英.我国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析[J].防护林科技, 2011 (3) .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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